青觉:民族区域自治: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标识性概念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10-11 16:35

进入专题: 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治理   标识性概念  

● 青觉  

内容提要: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民族政策、基本法律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理解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标识性概念。这一概念在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具体实践中,逐渐承载起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民主政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个向度上的治理意涵。沿此三个向度,民族区域自治通过正确处理统一与自治的关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解决了多民族国家如何组织各族人民、如何代表各族人民、如何凝聚各族人民的治国理政基本问题。由此,民族区域自治为超大规模的国家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也为国家治理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标识性的概念。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多民族国家/ 国家治理/ 标识性概念/

作者简介:青觉,中央民族大学原副校长,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国家治理研究》(京)2026年第3期 第32-41页

标题注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21&ZD044)。

 

民族区域自治是观察中国现代国家建设逻辑的关键制度,也是理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治理运行逻辑的核心概念。如何协调统一与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共同性与差异性等复杂关系,固然需要诉诸制度文件的规范表达,但更根本的在于透视文本背后的治理机理和规范内涵。正是在此意义上,民族区域自治不仅需要作为一个制度对象加以研究,更应阐释为一个能够深刻破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标识性概念。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研究和民族理论研究中,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广为熟知却又容易被简化的存在。所谓熟知,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文件已经给出了稳定而明确的规范表达,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这一表述已是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基本前提。而所谓简化,则在于学界往往将其视作一个已经完成定义的制度存在,而较少进一步追问民族区域自治何以能够承载起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其深层凝结的概念结构、思想资源与解释效能究竟何在?若缺乏这一层次的追问,民族区域自治就容易被理解为只是一项具体技术性的政策工具,其作为理解中国国家治理形态之关键概念的标识性就容易隐而不彰。

(一)对民族区域自治“三位一体”的深层追问

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民族政策、基本法律的‘三位一体’”[2]。这一概括总结揭示其多重属性的同时,也提示我们不能从单一向度理解其丰富内涵。正是因为这种复合属性,既有研究大体沿循政治学、民族理论和法学三个基本进路推进。政治学研究多将其置于国家整合[3]、治国理政[4]等宏观议题中,聚焦其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本身的结构性意义。民族理论研究则侧重从党的民族工作实践[5]、民族权利保障[6]、道路选择与制度优势以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7]等角度,阐发其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学研究则深耕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8]、立法监督[9]与运行实效[10]等问题,关注其规范结构和法治化保障。

这些研究从不同侧面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知识图景,回答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什么、如何规定、如何运行等问题。倘若仅就制度属性、政策功能和法律规范层面展开分析,仍不足以揭示“三位一体”背后的深层理论结构。也就是说,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在于阐明三种属性为何能够在同一概念中实现内在贯通。民族区域自治何以既内蕴国家结构形式的顶层设计,又兼具民族政策的柔性形态,同时呈现为法律规范的刚性体系?它何以能够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同步调适权力结构、权利关系与身份认同等多维度的治理张力?

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尝试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标识性概念来理解,探究其概念化的可能路径。所谓概念,绝非简单的语汇标签,亦非制度条文的重复命名,而是对特定历史经验、制度实践和思想结构的理论凝练。作为标识性概念的民族区域自治,一方面具有明确清晰的语词形态和制度指称,另一方面又蕴含着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治理的基本道理、学理和哲理。只有在这一层面完成概念化阐释,民族区域自治才能从一个被解释的制度对象,升华为一个主动解释和表达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分析工具。

(二)一个解释中国国家治理原创经验的标识性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能够被概念化,首要原因在于其在现代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史中拥有一段清晰的历史生成过程和谱系。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既非抽象理论预设的产物,亦非对外来制度模式的简单移植,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百余年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制度语言和治理方案。从早期革命动员话语到抗战边区治理实践、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从革命动员话语向国家治理话语的深刻转换。

这一转换不是单纯的语词替换或修辞更迭,而是概念内涵的实义生成。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整体性话语,并非“民族”“区域”“自治”三个词语的简单堆砌,而是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治理框架中形成的有机概念。其中,“民族”指向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建设的政治主体性,“区域”对应着多民族分布格局与国家空间治理结构,“自治”则锚定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化安排。三者不是拼图,而是在国家统一、人民民主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原则下,高度嵌合的有机结构。

进一步而言,民族区域自治高度浓缩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原创性经验。其一,内生于中国的历史土壤和现实问题,在理论根基和道路选择上彻底摆脱了对西方理论的依附;其二,能够精准凝练中国制度实践中的核心密码,避免陷入字面理解和现象描述;其三,具备对中国国家治理总体方式的解释力,而非仅仅折射局部经验。正是在大一统的历史传统、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现实格局、边疆治理的绵延经验以及人民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鲜明的中国政治辨识度。

由此观之,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超出了民族工作专门领域的概念,也是一个超越了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范畴,归根到底是一个能够解释中国国家构造方式和国家治理哲学的重要概念。这一概念承载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在维系国家整体性的同时容纳地方差异、如何在整体制度设计中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如何在多元社会基础上塑造中华民族认同的根本叩问。正是在回应这些世界性治理难题的维度上,民族区域自治展现出作为标识性国家治理概念的深厚理论潜力。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上的概念审视

如果说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解释中国的概念,那么理解它的逻辑线索也应上升至国家治理层面。此处所言国家治理,不是公共管理技术操作层面对具体政策过程的微观解构,也不是西方自由主义语境中与国家对立面的治理观念解构,而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上的政治图景。这一层面的国家治理,核心关切在于国家权力如何合法构成与高效运行,人民权利如何切实得到保障,社会整体如何维系秩序、实现整合并凝聚认同。

对于一个在民族、地域、语言、文化等方面呈现高度多样性的国家而言,国家治理始终面临三个问题。第一,如何组织各族人民,使多元要素保持一定自主的同时能够有序吸纳进国家结构;第二,如何代表各族人民,确保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原则在多民族社会形态下获得具体可触且有效的制度形式;第三,如何凝聚各族人民,使差异承认与共同性增进相互支撑,而非固化身份边界、加剧群体区隔。民族区域自治正是在回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承载起独特的国家治理意涵。

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所标识的国家治理意涵,集中体现为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民主政治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个基本向度。沿此三个向度,这一概念从国家结构形式上回答了统一与自治如何结合的问题,在国家民主政治上回答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如何结合的问题,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上回答了共同性与差异性如何处理的问题。三者相互贯通,共同构成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标识性国家治理概念的内在逻辑。也正是在国家权力组织、人民权利实现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有机贯通中,民族区域自治成为自主表达中国国家治理逻辑和民主政治文明形态的标识性概念。

二、从革命动员话语到国家治理话语

准确把握民族区域自治的标识性概念内涵,一个基本前提是重返其历史生成的具体语境,通过考察其语义重心的变化和政治功能的转化,把握其从革命动员迈向国家治理的内在演变。一个政治概念之所以具有标识性,核心在于其能够紧扣历史实践的主轴,持续回答国家层面面对的重大问题,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凝练出高度稳定的理论内核。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探索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逐渐获得了作为国家治理概念的基本形态。

(一)反压迫语境下的革命动员话语

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表述,主要体现在革命动员话语中。党的二大在确定政党阶段性任务和奋斗目标时,提出了“民主自治邦”“自由联邦制”[11]等话语形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一步明确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12]。这些话语表述在理论源流上显然深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但在本土政治实践中,其核心旨归并非导向国家的解体与分裂,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动员边疆各族人民共同反抗压迫。

这意味着,对这一阶段的话语阐释绝不能脱离特定时代的革命语境进行教条式的字面解读,更不能把这些话语简单误判为分裂国家或制造民族分离的政治主张。对于长期处在旧中国压迫性统治结构中的各族人民而言,自决话语具有反抗阶级压迫、剥削和歧视的动员效能。其矛头所向,是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肆意侵略,是旧政权内部不平等的等级秩序,以及由民族隔阂和压迫所造成的政治不公。因此,早期民族自决和联邦话语的出现,在于以革命语言打破旧有统治秩序,唤醒并争取各族群众对中国革命的支持,推动各族人民共同进入反帝反封建的历史进程中。

(二)民族危机中的语义转换

20世纪30年代后期,伴随内外政治格局的剧烈变动,中国共产党开始从长远视角审视如何在统一国家框架下有效动员、组织、代表并凝聚各民族。尤其是在红军长征过程中,革命实践的空间变化,推动了中国共产党深入边疆民族地区,与各族群众形成了血肉联系。这一实践过程促使一系列民族政策从宣言主张、革命口号转向具象化的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实践,由此,民族话语完成了从宣传动员向组织治理的话语跨越。

与此同时,面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中华民族整体危机,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处理,逐渐与国家主权统一、全民族大团结以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紧密结合在一起。于是,民族话语不再只是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的理论武器,也逐渐熔铸为中华民族整体抗战大局和未来国家治理图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问题的重心由如何反抗压迫进一步上升为如何在共同抗战中达成全民族的国家整合。1938年,毛泽东明确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3]。这标志着民族话语的理论重心由革命抗争转向国家治理,为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化奠定了坚实的历史与实践基础。

(三)现代国家建设中的国家治理话语

进入20世纪40年代,民族话语进一步与国家治理实现深度结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4]。由此,借助自治区的区域载体,成功将民族因素吸纳进国家疆域版图与政权结构中。区域不是单纯的地理区位概念,而是能够吸纳民族差异、组织地方权力、彰显中央统一领导的制度化空间。这一空间转向由此消解了潜在风险,使由民族层面引发的自决诉求,有机融入统一的国家权力结构中,进而催生出一个将统一领导、区域自治、民族平等、当家作主与共同发展统摄起来的概念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奠基、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推进,再到1954年宪法的确认、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2001年修正的全面法治化,这些制度、政策、法规体系将民族区域自治概念不断推向规范化,全面夯实其承载的丰富国家治理内涵。进入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又进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整体框架中获得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意涵。由此,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得以制度化展开的重要载体,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重要保障。

综上,从革命动员话语到国家治理话语的历史演变,是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标识性概念得以证成并获得生命力的关键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化、法治化过程,进一步完善了其治理内涵,使其能够回应统一与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共同性与差异性等治国理政的核心问题,从而为新时代标识性概念内涵分析提供了历史语境与理论基础。

三、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意涵

通过上述话语源流的谱系考察可以看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深度探索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组织形式过程中,内生演化出的国家治理概念。这一概念的核心关切首先是国家权力的组织配置,尤其是在疆域辽阔、民族众多、区域差异显著且历史大一统传统深厚的超大规模国家中,如何将多民族、多区域、多文化的复杂样态有效纳入规范化的统一国家结构,是现代国家治理面临的极其严峻的基础性命题。民族区域自治清晰地标示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创性逻辑。

(一)国家结构形式意涵

从国家结构形式看,其核心在中央与地方、统一与自治、整体与局部等权力配置,其表征通常表现为单一制与复合制的根本选择。中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大一统传统,在深层次上塑造了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政治文化认同。

正是在这种历史与现代的辩证转换中,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全新的国家结构观念应运而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没有搞联邦制、邦联制,确立了单一制国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顺应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大趋势,承继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15]这正是民族区域自治最核心的标识性所在。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通过差别化的区域支持,为自治地方保留了因地制宜的治理空间,从而达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极具制度韧性的融合。这不是权宜性的行政技术微调,而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根本构造形式的核心逻辑。

(二)统一与自治相结合

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运行机理出发,民族区域自治概念所揭示的核心关系,是统一与自治的辩证处理。在此关系中,统一解决的是国家主权、中央权威、法治秩序和政令畅通的问题,自治解决的是民族地区治理适应性、地方积极性以及各族人民依法管理本地方事务灵活性的问题。二者不是相互排斥的两端,而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形成了内在贯通,统一是自治的政治前提,自治是统一的治理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奠基之初,便在法理上明确其制度边界首先由国家统一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6]。这一规定不是一般性的法律表述,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国家结构形式的根本确认。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为边界,以宪法秩序为依据,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前提。没有统一,自治就可能失去共同政治基础,而脱离国家统一来谈自治,就会把民族区域自治误解为地方主权或族群政治。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从来不是离开国家的“分权性”“对抗性”独立自治,而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法自治。

与此同时,自治是单一制国家在面对超大规模社会时,用以提升治理弹性和环境适应性的治理形式。通过自治机关的设立、自治权的动态配置、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立法空间、干部培养以及财政经济的精准支持等一系列制度矩阵,中央的宏观统一领导得以柔性转化为契合地方历史和现实诉求的内生治理机制。甚至在自治权本身的具体运作中,也必须要做到“统筹推进辖区内各民族共同发展,保障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17]。

由此,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国家统一的治理化表达,塑造了中国国家结构中极具原创智慧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结构形态。

(三)以统摄性形成国家治理标识性

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看,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成为标识性国家治理概念,根源就在于统摄性。所谓统摄性,是指这一概念并不局限于某一条政策条目、某一个规章制度或某一句法律条文,而是能够把民族工作中的价值原则、制度安排、政策工具和实践机制组织为一个整体性治理结构,是一个具有源头性、体系性和组织力的国家治理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18]。

民族区域自治的标识性价值,恰是建立在这种统摄性上。在世界政体比较的宏观视野中,民族区域自治超越了传统单一制那种整齐划一的逻辑,也超越了分权联邦制的并列主权逻辑。普通单一制容易把统一理解为同质化,一般联邦制与民族因素高度绑定后,容易诱发分离主义。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就在于,既不是以行政同质化压平差异,也不是以地方制衡中央,而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把各种要素在国家层面整合组织起来。因此,这一概念所提炼的中国经验,其理论底色不是表达如何治理民族地区,而是如何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组织区域、整合地方、维护统一的国家治理。这一概念建构,不仅解释了中国单一制国家在多民族条件下的治理逻辑,也凸显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标识性国家治理概念的原创性、实践性和解释力。

四、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意涵

在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承载的国家结构形式意涵后,就需要从权力组织逻辑延伸到权利保障问题上来。国家权力组织必须以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为价值旨归,从而在根本上确立并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对于现代国家而言,这一问题呈现出极为具象且复杂的治理张力,如各民族如何进入到国家治理中?如何有效参与国家公共事务与基层地方事务治理?如何将民族平等原则转化为稳固的内生制度?正是在对这些世界性难题的化解中,民族区域自治跨越了单纯的国家疆域整合,标示出深刻的民主政治意涵。

(一)国家民主政治意涵

民族区域自治标识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多民族实践场域中的具象形态。在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史上,历经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绝非抽象主体,而是生活在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条件中但拥有共同历史文化记忆的具体群体和个体。倘若现代民主程序无法触及并吸纳这些具象的群体与个体诉求,就会沦为空洞口号。民族区域自治通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机关和地方政府,把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使各族群众既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又能管理本地方事务,从而把民族平等原则转化为制度结构,把人民民主从一般政治原则转化为可感、可及、可参与的政治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19]。依托此一基本框架,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既有权参与政治,也有能力参与治理、有条件共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把政治参与、地方治理和共同发展连接起来。特别是干部培养具有重要的民主政治意义。一方面,少数民族干部能够更好地联系群众、理解地方社会、表达民族地区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懂民族政策、懂国家治理的干部,又能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制度有效落实到民族地区。干部问题表面上是组织问题,深层则是人民民主能否具体运行的代表性问题。

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所承载的民主政治意涵,在于把当家作主具体化为依法参与国家事务和本地方事务治理,把民主具体化为政策、干部、发展和基层治理相贯通的实践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多民族条件下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

从国家民主政治出发,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内涵,揭示出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关系的正确处理。民族因素强调各民族在历史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发展需求上的特点,区域因素强调国家空间、地方治理和各族群众共同生活的现实场域。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区域自治”,就在于将两种因素纳入同一制度结构之中。倘若只强调民族因素,就容易把自治理解为某一民族基于身份的专属权利,进而固化身份边界。反之若是一味强调区域因素,又容易把民族区域自治视为普通地方行政,从而遮蔽各民族客观存在的事实。

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智慧,正在于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通过结合,“民族”不会成为游离于主权之外、具有自决倾向的主体,“区域”也不是与国家相竞争的领土实体。即民族区域自治把民族差异放置在国家空间之中处理,使民族平等通过地方政权、自治机关和公共事务治理获得具体形式,同时又把区域治理置于统一国家和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的框架之中,避免把自治地方理解为某一民族的封闭空间。

如今,在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背景下,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进一步交融交叠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20]。这一判断对于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民主政治意涵极为关键。民族自治地方通常都是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方,自治权的运行必须面向辖区内各族群众的共同利益,而不能被理解为某一民族的排他性权利。自治地方的公共事务,既涉及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其他民族群众的平等权利,既要尊重少数民族特点,也要维护各族群众共同生活的公共秩序。因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把民主政治分割为不同民族的封闭空间,而是在同一区域公共生活中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同发展。

(三)以正当性提升国家治理标识性

从国家民主政治的合法性角度看,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成为标识性国家治理概念,就在于其为超大规模的多民族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正当性基座。现代国家治理绝非仅仅依赖权力组织和科层运转,更需要权利承认、政治参与和人心基础。民族区域自治通过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使各族人民在国家制度中感受到平等、尊重和参与,从而把国家治理转化为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共同维护、共同分享的政治过程。

民族区域自治强调“依法保障各族群众享受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21]。这就表明民族区域自治不是特殊化、例外化的身份安排,而是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内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主体地位的制度形式。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使民族区域自治既具有权利保障功能,也具有国家整合功能,强力塑造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超越了传统王朝政治中的“因俗而治”与羁縻策略,亦深刻摒弃了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框架下那种带有撕裂风险的、以族裔边界对抗国家主权的“民族自决”幻象。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创性与优越性在于,以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为根本力量源泉,在不可动摇的国家主权框架内,成功走出了一条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道路。

五、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意涵

无论是国家权力架构,还是各民族权利保障,其逻辑归宿还是要统一到国家与民族关系的正确处理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深层问题,在于如何使多元差异进入统一国家结构,如何使各族人民在平等参与中形成共同政治生活,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意涵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之所以正确,就在于处理好了国家与民族的关系[22]。202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律形式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进一步为国家与民族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方向,表达出各民族如何在国家制度和法治秩序中不断团结进步,从多元凝聚为一体,具有鲜明的共同体意涵。

现代国家除了依靠疆域、政权和法律维系自身,还必须形成共同的政治认同、文化认同和共同体意识。对于中国这样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基础上,把各民族凝聚为“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

进入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也随之获得新的阐释,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8条明确重申“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3],从而在现代法治框架中阐明了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如何依托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协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合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民族团结进步的促成与达成,从来不是抽象价值宣示,而需要通过稳定制度、具体政策和日常治理不断实现。民族区域自治通过各民族共同参与地方治理、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建设公共生活和共同构筑精神家园,使各族群众在制度实践中形成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换言之,民族区域自治把民族地区发展、各族人民权益、国家统一和共同体建设联系起来,使地方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统一于国家治理效能中。

(二)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概念蕴含着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统一,这一关系直接指向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共同体之所以成为共同体,必须有共同性作为凝聚基础;共同体之所以需要建设,是因为其内部存在真实的差异。没有共同性,共同体就缺乏方向和边界;没有差异性,共同体就会变成抽象同一,无法真实容纳多民族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意义,正是在共同性与差异性之间形成一种可持续的治理结构。

共同性首先表现为国家统一。如前所述,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权的运行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民族团结和国家整体利益。共同性也表现在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层面。无论属于哪个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性还表现为共享发展成果、共有身份认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让民族地区停留在特殊性之中,而是通过国家支持和地方努力,使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差异性则表现为对各民族饮食服饰、风俗习惯、文化艺术、建筑风格等方面的保护和传承。中国各民族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文化艺术、风俗习惯、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民族区域自治并没有把这些差异视为治理的障碍,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尊重和保障政策,使差异能够在国家制度中获得合理表达。同时,差异性也意味着治理方式不能简单一律。不同民族地区在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生态功能、边疆安全和社会结构上各不相同,需要通过差别化的区域支持政策和区域化的适配性治理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也是处理多元与一体的关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24]。多元是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事实,一体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方向。民族区域自治承认多元,但不使多元走向分裂;强调一体,但不把一体理解为同化。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差异不再是国家统一的挑战,而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可以被制度化安排、公共化表达和治理化整合的现实内容。由此,民族区域自治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制度支点。

(三)以主体性充实国家治理标识性

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意义上,民族区域自治呈现为一个具有主体性的概念,表达了中国国家治理的主体立场,也表明了中国自主知识生产的理论方向。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一个能够被西方理论充分命名和解释的经验,而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以及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中形成的自主表达,是依托中国自身历史、实践和文明确立起来的解释中国道路的标识性概念。

这种突出的主体性,亦是“两个结合”在国家整合与边疆民族地区治理领域的结晶。民族区域自治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又立足中国大一统传统、多元一体格局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是“两个结合”在民族工作和国家治理领域的制度表达。

民族区域自治正是通过这种主体性,进一步充实了其作为国家治理标识性概念的内涵。一方面,如果将国家统一简单理解为文化同质化,往往会以共同性压平差异性,而民族区域自治强调在共同体框架中尊重和包容差异,使国家统一建立在多民族共同生活的现实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如果单纯强调差异并将其无限放大,容易使差异被固化为身份边界,甚至演变为某种特权,进而削弱国家整合和共同体认同,而民族区域自治强调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增进共同性,把差异治理引向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由此看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治理意义,正在于正确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在增进共同性的同时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并在二者的动态统一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六、结论与讨论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标识性概念,在制度、政策和法律“三位一体”的深层承载着丰富的国家治理意涵。这一概念生成于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历史进程之中,完成了从革命动员话语到国家治理话语的转换。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通过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把多民族、多区域、多文化差异组织进统一国家结构之中;在国家民主政治上,把人民主权具体化为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的制度形式,通过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使民族平等、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获得稳定的制度载体;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上,以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把差异尊重、共同发展和共同体认同贯通起来。由此,民族区域自治分别回答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组织、如何代表、如何凝聚的根本问题,集中体现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创造和概念表达。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25]。这一优势,也是我们国家治理的优势,这些优势通过标识性概念体现出来,以中国自己的制度语言处理统一与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复杂关系,具有鲜明的原创性、主体性和解释力。面向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民族区域自治仍值得从概念史、制度史、治理史以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维度继续深掘。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标识性也提示我们,理解中国国家治理,不能只看制度条文如何规定,还要追问概念如何生成、制度如何组织国家、治理如何凝聚人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也是解释中国国家治理逻辑、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的理论入口。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需要被解释的研究对象,更是一个能够解释中国道路、中国制度和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标识性概念。

原文参考文献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人民出版社,2018:9,9.

[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增订版)[M].民族出版社,2019:62.

[3]周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逻辑[J].学术界,2019,(6).

[4]任勇.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建与发展:基于中国共产党治理的研究[J].民族研究,2019,(1).

[5]郝时远.民族区域自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了什么?[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6]陈建樾.以制度和法治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路径与经验[J].民族研究,2009,(4).

[7]青觉.民族区域自治:道路选择、制度优势与共同体建设[J].思想战线,2022,(2).

[8]熊文钊,郑毅.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作用及其完善[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9]秦前红,姜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J].浙江学刊,2003,(6).

[10]王允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实效、困境与创新[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11][12][13][14]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8,166,595,678.

[15]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23:8.

[17][21]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M].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24:75,74.

[18]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168.

[19]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M].人民出版社,2023:507.

[20][2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152,150.

[22]青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理论内涵新解[J].贵州民族研究,2024,(6).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N].人民日报,2026-03-14.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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