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作为承前启后的重要节点,既是“十四五”规划、《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收官之年,也是为“十五五”规划良好开局打牢基础的关键一年。这一年,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成绩
2025年,我国在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等关键领域不断取得进展,法治政府建设系统性、整体性显著增强,筑牢了政府治理的法治根基。
(一)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不断健全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2025年,我国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的“优化、协同、高效”目标,在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转变、权责厘清及基层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其一,推动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推动政府机构职能优化是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前提。2025年,我国各级政府通过优化机构职能设置与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在提升政府履职效能方面取得了进展。机构改革得到深化落实,重点领域的职能协同与机构整合取得突出成效。多个省市增强机构横向统筹协调,提高内部运行效率。其中,辽宁省沈阳市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中与“营商环境”相关的职能进行归并,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实现了从产业规划、市场准入到事后监管的全链条管理,显著提升了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协同性。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与综合治理需要,各地强化架构统筹,推动“大数据管理局”等机构的建立及改革。如辽宁省锦州市数据局坚持问题导向,施行覆盖全市政务服务体系的“321”综合性改革,实现“事项进驻上增加、服务效能上增效、审批窗口上倍减、审批科室上缩减、审批人员上压减、审批效率上提升、服务质量上优化”的“两增三减两优”。各地机构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政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职能进行整合,统筹推进资源共建共享,有效解决了“数据孤岛”和“政出多门”等问题。
其二,建设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是打通政府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2025年,我国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核心,持续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权限下沉、资源整合、机制创新,逐步形成了权责清晰、运转高效、服务便民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在编制资源管理方面,各地普遍建立“编制周转池”制度,将省市两级精减回收的事业编制优先向基层一线倾斜,重点补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以河北省承德市为例,全市11个县(市、区)共建立编制“周转池”28个,其中县级“周转池”16个,主要用于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编制资源保障;乡镇(街道)“周转池”12个,主要用于解决乡镇编制配备不均、紧缺人才补充困难等问题。“周转池”制度的落实与发展有效推动了编制资源跨层级、跨区域统筹使用,逐步增强了编制管理的灵活性和精准性,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政务审批服务方面,各地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更多面向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或委托至基层办理,整合基层资源推动审批服务下沉,不断提升服务的便捷度和效率。其中,贵州省台江县推行“一站服务聚资源,民生事项就近办”模式,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集中审批服务,整合乡镇(街道)及县直派驻机构审批服务资源,统一入驻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两个“综合受理窗口”,提供无差别“一站式”集中服务。重点下放社保、医保、民政等民生高频事项,实现更多民生事项“就近可办”,让群众办事“少跑腿”,有效减少了乡镇群众往返县城的奔波,提高了群众办事效率。此外,还有一些地区三管齐下,通过资源、管理、服务“三下沉”,实行全面提升镇街统筹能力的制度方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明晰权责关系,切实增强了基层服务能力,提升了群众办事满意度和政府运行效能。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促进公平竞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5年,我国通过健全公平竞争法律体系与创新市场治理机制,在破除市场壁垒、遏制行政性垄断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在制度完善与专项清理行动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2月28日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4个方面19项标准细化为66个禁止性情形,增加行为表现类型,强化违法惩戒和责任追究,夯实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制度基础。2025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布,其中提出清理整治各级政府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2025年12月18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布。2025年全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审查政策措施58万件,修改调整12万余件,从源头上防止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很大程度上从政策源头上遏制了行政性垄断,以法治方式筑牢公平竞争的防线,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在审查机制与政策协同层面,2025年的公平竞争审查实现了进一步提质增效。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普遍严格落实审查程序,“应审尽审”要求得到深化落实。特别是在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审查的深度和专业化水平有所提升,着力预防和纠正了通过选择性补贴、指定交易、投资补助等方式扭曲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监督执法与案例震慑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大了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一批典型的行政垄断案件,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等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这些案件的查处,不仅直接维护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形成了有效震慑,强化了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
(三)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充足的规则供给与完善的立法工作机制,是构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2025年,我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不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持续优化行政立法工作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关于重要领域立法,国务院围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与国家安全所急,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在新兴领域,国务院出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系统规范了基因编辑、细胞治疗等前沿生命科学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活动,建立了覆盖伦理审查、风险管控、质量监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通过明确“生成—传播—监管”全链条责任,有效防范技术滥用风险,兼顾产业创新空间,推动人工智能内容产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涉外领域,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着力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应对能力,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国务院出台《商事调解条例》,通过确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调解制度,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灵活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在立法工作机制方面,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不断增强,立法论证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得到严格落实,省级政府的备案审查职责进一步强化,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与政令畅通。在中央层面,《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机制的完善健全,提出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民主立法,加强政府立法联系点建设,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2025年,司法部以“小快灵”立法模式破解实践急需,审查法规规章2508件,为全面依法治国筑牢制度根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在地方层面,部分地方省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立法工作机制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在立法项目征集、立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备案审查和清理等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备的规范体系。
(四)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日益科学完备
行政决策位于行政权力运行的“上游”,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为此,必须强化决策的科学化,依托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符合规律;落实决策的民主化,借助公众参与、民意吸纳确保决策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推进决策的法治化,以严格的程序约束与责任追究确保决策不越界。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是确保决策符合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对此,各地不断探索新的机制。例如,淮北市老旧电梯改造作为典型案例,系统展现了基于调研与专业论证的公共决策路径。该市市场监管局首先开展实地摸排,全面掌握2009年前投用的260余部老旧电梯的位置分布等基础信息,形成详细台账;随后,市特检中心逐部开展风险分析,精准识别安全隐患;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该市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积极吸纳专业建议,进一步增强方案的科学性与操作性,以扎实的数据支撑和专业评估杜绝了“拍脑袋”决策现象,为全省行政决策科学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落实行政决策民主化,是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确保权力运行回应社会关切的根本路径。例如,江苏省太仓市人大常委会依托“娄城人民议事厅”平台,深度融合人大代表“家站点”体系,打破身份壁垒,有机联合人大代表、社区居民、职能部门与领域专家等多方力量,形成“议题征集—实地调研—集中议事—成果转化”的完整闭环流程,实现议事机制规范化、常态化。
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将权力运行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核心要求。2025年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或修订相关地方政府规章以加强对行政决策的法治规范,如《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这些规定多聚焦决策全流程管理,一方面健全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范围的议题必须履行完整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健全决策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各方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各地政府对行政决策程序的不断规范有效防范了决策随意性,切实提升了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全国范围内推进依法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地方实践样本。
(五)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与社会民众联系最密切、接触最频繁的行政活动,其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着民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评价。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5年,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纲要和计划,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企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5年,各地各级政府根据其事权和职能,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与县(市、区)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协同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逐步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组织有力、运转顺畅。例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携手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公务员局,编制出台了“一清单(街镇赋权清单)、两意见(执法队伍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意见)、三制度(绩效考核、职级晋升、转任交流制度)”,明确下沉后队伍的职责边界、管理制度、统筹协调责任主体等内容,全力推动队伍下沉改革目标落地见效。
关于涉企行政执法,2024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从10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着力破解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意见印发实施后,各地结合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制度规范,如《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此外,2025年司法部牵头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效纠治“四乱”等突出问题,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总量下降33%,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185个百分点。2025年8月,为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和成效,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了扣押财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多种类型,涉及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劳动保障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例通过鲜活的司法实践,明确了行政强制的适用边界,为执法机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推动涉企行政强制从“重管控”向“衡权益”转变。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2025年,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我国长期探索形成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制度化、法定化,按照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等原则进行规则设计,形成了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一方面,条例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如关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是否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等;另一方面,监督执法机关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情况,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等。此外,为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树牢执法为民理念,司法部出台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将现行法中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和提炼。一方面,突出正面引导,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升规范执法意识;另一方面,强调负面禁令,对一些既往规定中的禁止性内容进行了系统重申,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红线,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和严格遵守。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框架逐步完善
行刑衔接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内在要求。2025年,围绕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我国在行刑双向衔接的制度构建、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等方面取得一系列成果,推动了执法司法的贯通协调。
构建健全完备的行刑衔接制度体系,是提升执法司法质效、维护法治权威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首次相对系统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的操作规则,标志着我国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指引》确立了“可处罚性”审查原则,并将其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标准,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存在的“一刀切”移送或“选择性”移送等问题;明确了案件受理、审查标准、意见制发、跟踪督促等全流程工作要求,形成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审查标准体系;对办案程序进行了科学优化,设定了明确的审查期限和回复期限。该制度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2025年,多地以《指引》为依托,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本地区行刑衔接的相关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案件受理、审查标准和工作流程。例如,贵州省检察院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工作指引(试行)》,针对本地区10个常见罪名细化了审查要点。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与该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双方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处罚标准、案件送达及协同办理等方面的沟通,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规范办理。浙江省检察院探索建立数字化衔接平台,实现案件线上移送、全程留痕。这些地方性规范和举措共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从“接得住”向“接得好”实质转变。
总体而言,2025年我国通过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优化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压实监督责任,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七)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巩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展现出独特价值。2025年,全国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90%以上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这一成效,主要体现在程序优化、监督强化和配套完善三个关键层面。
2025年,行政复议程序进一步优化,通过全面落实权利告知制度、广泛推行“容缺受理”机制、拓展在线申请渠道和设置基层受理点等举措,切实降低了复议门槛,提升了办案效率,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和群众的认同感。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便民惠民机制要求,通过在基层司法所、法院立案大厅设置行政复议代收点,开通在线申请、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等方式,不断畅通申请渠道,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行政复议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此外,多地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和解等非对抗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推动大量行政争议在复议阶段实现源头化解。例如,广东省2025年上半年办理了4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超80%行政争议在复议环节得到化解。四川省在2025年1~9月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4495件,全省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达到904%。这些数据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程序在规范执法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显著成效。
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各级复议机关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直接纠错,同时针对执法中的共性和系统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实现“个案监督”与“类案规范”相结合。以广东省为例,自复议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共发出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约4000份,直接纠错12万件。这种点面结合的监督方式有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
行政复议配套支撑体系日趋完善,形成了制度保障与能力建设并重的发展格局。在制度层面,司法部发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参与人、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等作出规定。在能力建设层面,通过充实专业办案力量、构建系统化培训体系、推进标准化场所建设等措施,全面增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基础能力。在标准化建设方面,司法部公开发布《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系统涵盖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委托、代表人推荐、和解协议等15种类型,为行政复议全流程提供了标准化指引。
(八)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不仅是衡量政府部门数字化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尺,也是提升决策质量、优化服务供给和提升政府履职效能的关键引擎。针对当下政府部门间、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等制约政府业务流程整合优化重构的问题,2025年出台实施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通过系统设计,构建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的基本制度框架。
在管理体制方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的治理架构。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确立了政府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主体责任。这一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化解了以往政务部门间“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的困境,将政务数据共享从技术操作层面提升为履行职责的法治要求。
在运行机制方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建立了统一的目录管理制度,将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并明确不予共享必须列明理由及合法依据。在共享流程上,细化了政务数据收集、共享申请、数据回流等各环节要求,如规定无条件共享数据需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有条件共享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从申请到共享完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效提升了数据供给效率。
在安全保障方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着力构建贯穿全程的责任链条。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特别是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由需求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要求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数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二、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回应新挑战、引领新发展,聚焦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与高水平安全的底线要求,从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深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五个关键维度实现系统性深化,旨在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一)聚焦高质量发展,完善政府治理体系
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十四五”期间,我国综合国力突飞猛进,这一跃升的背后,离不开法治营造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深刻演进,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兴起,在催生新质生产力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治理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必须紧扣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的核心需求,从立法与监管两个方面入手,与时俱进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1.加强新兴领域、未来产业立法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未来产业创新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较强,亟须构建适配其发展规律的法律规范体系。当前,以平台经济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未来产业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发展变化,很多问题在技术的加持下越来越交叉、聚焦,更加强调精准治理与协同治理,往往牵扯多个调整对象和不同法律部门,单一的部门法有时难以应对。对此,需贯彻系统观念,统筹协调各类法治资源,促进法律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以精准回应社会变迁与科技发展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新兴技术及应用发展迅猛,可通过“小快灵”立法,对普及度高、风险较大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进行规范,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快制度供给。从长远来看,新兴领域技术密集、跨界融合,在条件成熟时,应推进统一的“大块头”基础性立法,对相关基本概念和制度作出规定。但无论采取哪种立法形式,都必须遵循立法法的规定,确保立法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不能因形式简化而降低立法质量或突破立法程序。
2.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当前,新质生产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活跃因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着力打造宽松包容的创新生态,既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与业务模式创新,同时注重宽容失败、健全试错机制,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松绑赋能。
在实践中,一方面,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适用边界与认定标准,聚焦非主观故意、未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创新探索。在制度设计层面,基于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相平衡的核心考量,构建“容错—复盘—纠错”闭环机制,支持企业在安全可控边界内大胆试错,切实打消创新顾虑。另一方面,应立足行业特性、风险差异与发展阶段的多元实际,不断推行分级分类监管,依据行业风险等级、企业规模、合规水平等维度完成监管对象精准画像,差异化配置监管资源。对低风险行业简化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高风险领域强化全链条闭环管控,彻底摒弃“一刀切”“一锅煮”的粗放模式,实现监管与发展需求精准适配。此外,需以技术赋能监管,深化智慧监管创新应用,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构建“风险可防、违规必究、服务精准”的监管新格局。只有在筑牢安全防线的同时为企业减负松绑、释放发展活力,方能实现监管效能提升与创新动能激发的双向共赢。
(二)因应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深入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永远在路上。通过深化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垄断治理筑牢市场根基,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和监管执法跨区域协同维护竞争秩序,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1.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垄断治理
近年来,我国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优化政府职能,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透明的规则框架内充分竞争、自主发展。但当前,各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对此,需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部分地方政府以行政权力干预扭曲市场机制的问题,加快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在各类政策文件出台之前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对于当前市场各类隐性壁垒和门槛,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推动“非禁即入”落到实处。此外,对弱势市场主体的特殊保护应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此外,应加大遏制行政垄断的力度。通过加强和改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深入贯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治理效能提升。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深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健全行政性垄断惩戒和约束手段,研究完善行政性垄断案例通报机制,加大案件公开曝光力度,提升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多措并举规范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不当干预,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协同联动,全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2.构建协同治理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
当前一些地方忽视长期和全局经济利益的政府越位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仍禁而不绝。同时,政策执行统一规范与执法尺度之间实际存在“区域差”,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加大力度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优化协同治理机制,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着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应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进一步深化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改革,强化就业、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的协同配套,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在此基础上,明确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禁止的具体行为,以更加有力有效、可感可及的举措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走深走实。关于协同治理机制,需深化监管执法跨区域协同,推动执法标准联动协调。针对“内卷式”竞争、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突出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引,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良好市场格局。同时,健全跨区域治理协作与执行机制,强化区域协同平台建设,建立跨区域协作议事机制,推动区域间信息共享、标准互认、执法联动和应急协作,提升治理合力。
(三)建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执法严明事关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距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常态化、制度化目标仍有提升空间。“十五五”时期,必须将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让公平正义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可感可及。
1.完善执法标准体系,细化裁量权基准与程序规范
统一、明确的执法标准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裁量基准制定与管理的合法性问题,明确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确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确保裁量基准的内容不违反上位法,把握裁量基准与个案正义之间的适度平衡,有效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此外,需进一步推进执法标准的精细化与体系化建设。一方面,要持续拓展和优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在已覆盖多数执法领域的基础上,重点向新兴领域、复杂领域延伸,如平台经济监管、数据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与此同时,基准的制定需结合地域、行业特点,量化处罚阶次和适用条件。另一方面,需加强执法程序标准化建设。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环节,制定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程序操作指引,推动执法流程的规范化、模板化,杜绝随意执法。
2.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协同发力
长效监督是执法规范化的保障。未来需构建贯通内外的立体化监督网络。在外部监督方面,需进一步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发挥其纠错功能,同时也要督促行政执法主体自觉接受并配合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未来应进一步突出行政监督专业、高效、贴近执法过程、具备信息优势等特点,强化行政自制,形成更加行之有效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要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配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力量。在此基础上,完善常态化案卷评查、执法巡查与专项督察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的方式,丰富行政监督的手段。行政执法监督可进一步聚焦行政执法领域的系统性、结构性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供给发挥好对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等作用,织细织密织牢行政监督的网络,真正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督。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与其他行政监督机制的贯通衔接,例如,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与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有机结合,根据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趋势性的问题加强监督和督察整改,有效破解系统性难题;或与备案审查相结合,对由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适当导致的执法问题进行源头性整治,推动相关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
(四)强化政务诚信建设
“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荀子·议兵》。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也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基石,对整个社会诚信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2025年,我国高度重视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但仍有部分地方和部门在落实简政放权政策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的问题,诚信缺失损害了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此,需从政务诚信标准体系建设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两方面协同发力,系统提升政务诚信建设水平。
加快建设政务诚信标准体系,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导向,一方面与其他社会信用标准协调配套,另一方面,应根据诚信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及考评的实际需要,围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失信惩戒等方面,明确政务诚信评价要素。此外,在方法上应坚持“急用先行、逐步完善”原则,率先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出台专项政务诚信评价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探索将标准嵌入政府工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同时,建立标准的动态修订机制,根据实践反馈和政策演进定期调整优化,确保其科学性与时效性。
在政务诚信标准体系建成落实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进一步匹配健全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这是政务诚信建设从道德倡导转向刚性约束的关键。就守信激励而言,对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兑现政策、营商环境评价优良的地方政府及部门,应给予实质性的正向激励。这包括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重大项目布局、改革试点授权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配套建立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同时,在精神激励层面,通过授予“诚信示范”荣誉称号、广泛宣传典型事迹等方式提升荣誉感,并将政府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守信践诺情况,明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体系,形成鲜明的价值导向。就失信惩戒与责任追究而言,其核心在于权责对等、追责到人。
(五)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数字化行政日益兴起,在数字政府建设成效逐渐彰显的同时,数字技术与公共行政权力结合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也开始显现。面对新挑战,必须协同推进数字技术运用与数据壁垒破除,以技术创新提升治理能力,以数据共享破除体制障碍,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1.强化数字技术的分类分级治理
当前数字技术在政务领域的应用蔚然成风,但缺乏分类分级的精细化适用。不同的技术具有不同的风险,在不同的政务场景、行政活动中对相对人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不尽相同。为实现安全可控与技术赋能间的平衡,应综合评估数字技术本身以及其嵌入行政活动场景的风险性,进而实施分类分级式的细化管理。不同技术如人脸识别、数字孪生、大语言模型,在透明度、可控性、社会伦理影响上差异显著;不同的政务场景,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与行政指导、行政调查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也不完全相同。为此,应根据技术本身的特性,以及其应用场景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建立相应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于高风险技术应用,如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保留充分的人工干预和透明解释;对于中低风险技术应用,则可适度简化流程,提升效率。这一方面要求国家出台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以及分类分级办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立法上同步明确不同风险等级技术应用所对应的具体义务。
2.加强政务数据的有序高效共享
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坚持数据赋能,以数据利用驱动业务协同与决策优化。当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然出台实施。但长期以来,由于不同层级政府间、政府部门间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均衡、数据标准不兼容、归集共享渠道不统一等,“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等问题仍未解决。为此,需要从顶层设计、标准统一与机制创新三方面系统推进。
首先,需要加强中央层面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硬性约束,起草制定数字政府建设的专门规划,秉持全局观念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要素流动,明确数字政府建设中各层级各部门的权责分配,并规范政企合作的形式。从根本上遏制由部门本位主义导致的数据资源割裂。其次,在落实国家顶层设计的过程中,省级政府应发挥其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对上承接,在所辖区域内对接并落实国家层面的系统布局,同时基于区域资源与优势等现实条件,制定本辖区相应政策并统筹推进数据驱动数字政府建设条块协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下指导,统筹省内各层级之间的数据流动与条块协同,并协调辖区财政资源、技术资源的配置。最后,必须创新数据共享机制,严格落实“清单+目录”供需对接模式,进一步明确数据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基于应用场景的授权共享机制,实现数据精准供给,按照“中央厨房”思路,即一次采集、多种生成,进行数据治理与数据共享,减轻基层数据填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