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华: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新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 次 更新时间:2026-09-17 06:39

进入专题: 行政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行政救济   法治政府  

林华  

 

摘要:在2025年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五周年之际,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法分论等领域产出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丰硕成果,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面向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应立足中国实践、聚焦本土问题、秉持全球视野,聚焦四个维度的双向互动关系,持续推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与构建:一是坚持体系建构与规范分析融贯发展,实现行政法理论逻辑与制度逻辑的有机统一;二是推动范畴创新与方法自觉协同并进,以新范畴引领方法拓展,同时以多元方法促进范畴创新;三是深化基础理论与前沿议题的良性互动,在探索前沿议题的过程中反馈修正基础理论;四是促进本土理论与国际知识的对话互鉴,构建彰显中国特色与国际影响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法治政府;行政行为;数字行政;行政救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探索与构建回应中国实践需求、人民急需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是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深化发展的理论自觉,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2025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五周年,随着行政法典编纂活动持续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加快建设、人工智能蓬勃发展以及行政法治实践革新,我国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法分论等领域展开深入研究探讨,产出了一大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学术成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着力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撑与智力支持。系统梳理分析2025年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阐释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整体进展、核心议题与发展趋势,有助于拓展研究视野、推动学术对话,为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迭代升级注入新的学术动力。

本文的爬梳与分析主要基于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影响力标准,涵盖研究领域、问题意识、论证逻辑与方法材料四个维度。本文全面爬梳了2025年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分别围绕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行为法研究、行政救济法研究、行政法分论研究等五大领域进行回顾与展望,并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指引下,尝试提出未来深化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若干思考。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新探索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领域重要的分支学科,是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法治实践的学理支撑,同样面临着“中国行政法学向何处去”的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多以域外法治资源描绘的“理想图景”为范式,对本土行政法治实践的关注度、解释力与回应性都稍显不足。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命题,为我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明了发展方向。2025年,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自主性、中国性、本土性愈发鲜明,学界围绕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论、行政法学基本范畴、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法典化、数字法治政府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究,涌现出一系列具有主体性、原创性与标识性的行政法学概念、观点、范畴与理论,彰显了我国行政法学人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自信。

(一)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思考

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科学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支撑。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创新是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动力,也是探索与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保障。

首先,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持续深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包含了深邃的法学方法论。有学者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理论,系统梳理了五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并从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设方向,全面总结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与规律。

其次,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创新发展,推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跨领域革新。有学者提出,数字领域的范畴革新对法学研究方法提出了多元化需求,行政法学研究必须进行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整合,不断拓展行政法学学科的内涵,以国家战略目标任务为导向推动行政法学转型升级。这些研究从学科视角反思行政法基础理论,具有很强的体系性与整体性,有助于形成更具有解释力、包容性和调适性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框架。

最后,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方法论反思。有学者在回顾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三层次案例分析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法案例的“三步分析法”,并认为可以进一步与灵活多样的立法论研究方法相衔接。该方法强调从事实认定、规范适用、结果论证再到立法论分析的层层推进,这不仅提升了案例研究的逻辑严谨性和整体协调性,也为行政法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实践路径和方法支撑。

(二)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知识拓展

行政法学基本范畴指向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性概念,其不仅是行政法学科理论体系的核心支撑,也是区分行政法中不同法律传统与学术脉络的重要标志。2025年学界对行政法基本范畴的研究呈现出理论精研与时代关切相结合的学术自觉、理论自觉,在深化传统范畴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发展型国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新的时代议题。

首先,面对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我国政府开始积极履行发展职能。有学者提炼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这一具有标识性的学术概念,系统阐释其基本概念、理论溯源、本土化阐释及核心制度特征。还有学者从宪法层面厘清了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功能定位与规范基础,为新时代行政法的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概念支撑。

其次,我国在行政监督实践中提出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这一法治命题,进一步丰富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路径。

最后,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学界研究取得了新进展,呈现出从理念倡导到原则确立再到制度构建的深化趋势。有学者提出,应建立以案件类型为划分标准的行政争议解决模式,并完善审前调解、合并审理、协调化解等配套制度,全方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运行效能与公信力。

上述研究不仅拓展了行政法学的理论边界与解释框架,也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彰显学科自觉、回应中国实践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有效理论支撑。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化阐释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行政法规范体系的原理准则,是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基石。2025年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释,聚焦于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效能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原则尤其受到关注。有学者基于司法实践与学理阐述之间的分离展开反思,主张在否认过错构成信赖正当性基础的初始条件下,充分平衡正当信赖要件背后的竞争性原理、价值和利益。在行政信赖保护体系中引入权力外观责任,并厘清其适用要件和边界,这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理论深化的重要关切。在比例原则方面,有学者从法理学视角出发分析了比例原则的规范论基础与方法论定位,论证了一种“极大主义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效能原则方面,有学者结合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立法实践,提出基于行政效能原则的立法优化方案。在过罚相当原则方面,有学者探究了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的完善路径。

此外,还有学者系统研究了行政法学中的“依法律行政原理”,强调法律高于行政,行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执行法律,行政的立法、具体行为、组织制度均在一定范围内以法律为根据方可作出。

(四)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探索

行政法法典化有助于消除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内部矛盾,形成价值融贯、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行政法律秩序,是行政法体系化的重要体现。2025年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探索呈现出“体系整合与问题导向并重”的协同特征,研究成果围绕立法导向抉择、宪法规范基础、行政法总则制定及域外经验借鉴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展现出学界对行政法体系化建构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热度。

首先,行政法法典化需要系统回答编纂行政法典的必要性、现实条件是否成熟以及行政法典的应然模式等基础理论问题。有学者主张,上述问题应放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观视角下进行审视,中国式现代化的既有实践不仅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基础,也从根本上厘清了行政法典的基本构造与功能定位。行政法法典化应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征。

其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推进行政法法典化不能忽视宪法基础,行政法法典化进程必须扎根于宪法秩序。有学者提出,行政法法典化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接受宪法的价值指引和规范调控,行政法典应具备直接性、全面性和体系性,确保行政法秩序在根本法框架内实现融贯与统一。

再次,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学者主张,借鉴民法典“先总则后分则”的立法进路,行政法法典化也应当以制定行政法总则为前提,在此基础上统领和推动行政法分则的制定,最终整合为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制定行政法总则有助于确立行政法秩序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和共同制度,形成行政法法典的最大公约数。

最后,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非对西方行政法理论的简单否定,而是强调在立足本国行政法治实践、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以自信自立的态度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行政法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由于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尚处于“进行时”,域外行政法典的编纂历程与实施情况可以为我国编纂行政法典提供有益的镜鉴。

(五)新时代法治政府的建设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表明,“一体建设框架下的法治政府建设,意味着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必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厚植法治政府建设的民主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

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首次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重大命题,整合了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双重目标,既回应了数字时代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迫切需求,也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注入新的时代内涵。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研究聚焦数字法治政府的发展方向与法治回应,并取得丰硕成果。

首先,数字技术的嵌入给行政权力的运行带来新挑战,引发权力边界模糊、程序正义受损及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行政法治的数字化法理,从自动化决策的角度分析行政法治实现数字化孪生的正当性基础。还有学者构建了行政算法规则的备案审查与司法审查双重模式,以强化对行政算法的规范约束。

其次,数据是数字法治政府运行的核心生产要素,政府合法使用数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兼顾治理效能与公民权利保障。有学者提出,合成数据与行政权力耦合时可能出现逆目的性风险,有必要构建具备可预期性与稳定性的治理规则,实现行政决策稳固性与适用性的动态平衡。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实质上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受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法治国原则的约束。

最后,数字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重要形态,其协同性、开放性与敏捷性特质与传统科层制监管模式及行政程序似乎难以有效兼容。对此,有学者提出,数字政府建设需从技术嵌入转向程序耦合,通过行政程序的法治创新加强政府协同能力。还有学者创造性地从判例视角观察,分析了数字化背景下政府作用形态转变、政府规制体系转型与数据隐私保护等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议题。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不仅意味着技术手段的革新,还涉及治理理念、组织形态和制度体系的系统性转型,其核心在于以行政法治规范赋能数字政府的建设运行。

二、行政组织法研究的新发展

长期以来,行政组织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理论体系化建构尚不完善,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解释力和回应性也明显不足。2025年学界关于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职权的配置与协同等内容。

(一)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

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研究聚焦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需求,形成了整体式分析与差异化分析两条研究进路。

整体式分析致力于解决行政组织设置、职权配置、责任设定等基础性问题。有学者提出“行政一体”理论,主张基于功能一体、组织一体和责任一体的不同属性及功能,明晰“行政一体”对建构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体系的指导作用。该理论从宪法层面为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体系化建构提供了重要启示。

差异化分析侧重于解决行政组织内部的权责争议问题。有学者聚焦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解决机制,主张争议处理机制应向外部行政转向,以整体化思维健全争议处理的具体规范,增强争议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跨部门协同泛化存在潜在弊端,需要修正整体政府理论的内涵,建构行政权的部门结构,避免功能完全一体。

上述研究成果围绕中国行政组织建构实践中的本土性问题,对于深化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二)行政主体理论

学界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聚焦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组织法议题。

一是在数字法治政府的运行逻辑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关系正经历着结构性变革。伴随着行政活动的数字化演进和转型,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在数字时代也发生着深刻变化,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容及实现方式面临重构。如何实现数字行政中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的平衡,成为亟待回应解决的行政法理论议题。有学者从全局视角出发系统检视数字行政中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失衡的实践表征,主张从行政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维度构建权力规制体系,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保障。

二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越来越多地借助人工智能系统完成行政任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行政组织法层面的新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等数字体的行政组织法律地位。有学者主张,人工智能等数字体的行政组织法地位存在不确定性,应建构基于“事实与规范”双重考量的“行政工具→一般法私主体→行政法公主体”三阶段的判断体系,满足对应阶段要求的数字体方具有对应的行政组织法地位。当前,人工智能系统在行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仍处于探索状态,有待理论层面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三、行政行为法研究的新推进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造支点,是贯穿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及行政法分论的基础性概念和核心范畴。2025年学界在持续深化对行政行为的概念、效力、类型及裁量基准等传统议题研究的同时,也对行政和解协议、行政检查等新兴议题展开探讨。

(一)行政行为基础理论

行政法学界长期致力于推动行政行为法理论研究,行政行为基础理论仍是本年度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概念的演变、行政行为的效力构成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等法律问题。

其一,行政行为概念的流变与现状研究。行政行为的概念关乎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救济法的衔接问题,但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存在何种关联尚不清晰。对此,有学者从制度发展史的视角出发,指出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义并存现象,主张行政行为的范围大于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大于可裁判的行政行为。这种层次区分有助于形塑体系化的行政行为概念框架,在司法裁判中实现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救济法的协调。

其二,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理论争议。传统理论以公定力为统领性概念,再分解出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等具体效力类型。然而,这种效力构成模式难以描绘行政行为效力的复杂图景。有学者在比对德日行政行为效力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在法治国观念下重新理解行政行为及其法效性,并对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作出逻辑自洽的理论安排。

其三,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消弭了诸多传统层面的理论争议,但也催生出跨区域行政裁量基准、高阶行政裁量基准等值得探讨的新兴问题。有学者发现,跨区域行政裁量基准存在内容冲突、程序壁垒、权限不明与效能弱化等困境,亟待建立“中央立法授权+区域协商补充”的混合规制模式与“要件类型化—幅度阶梯化—程序标准化”的基准形成机制。有学者提出,当前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权呈现“高阶化”趋势,部分裁量基准已经具备立法性规则的特征,存在着潜在的制度风险。还有学者提出了“裁量基准准据型司法审查”,以“合法—违法”“适用基准—未用基准”为标准,构建了更加精细化的审查方法和适用技术。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行政立法,以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025年学界围绕上述多层级的抽象行政行为展开了全景式的跨学科研究。

其一,在行政法规层面,有学者对行政法规授权的特质、类型与合法性展开系统探讨,提出应当强化行政法规授权的合法性监督机制。

其二,在行政规章层面,有学者反思了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行政规章排除主义”,主张将行政规章作为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并且将依据范围扩大到立法法划定的法律范围。有学者关注到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分工问题,主张构建综合根据、事项及权能三要素的阶梯式分工标准体系。行政规章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在实际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理应受到学界关注。

其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学者主张构建差异化、联动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包括人大对“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查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有学者指出,实践中存在立法与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边界模糊问题,主张区分立法类与决策类规范性文件,并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限于自律性事项。

此外,还有学者重点关注作为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责清单,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三个维度提出权责清单制度提质增效的法治化方案。作为我国具有原创性、自主性的政府治理方式,权责清单的法治化有助于实现权责一致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未来也需要在这个领域进一步论证和展开。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理论的主体部分,相关学术研究与实践反思始终是学界的关注焦点。2025年学界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协议与行政许可三个领域。

首先,行政处罚是最受学界关注的行政行为领域,2025年学界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一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有学者主张“一事不再罚”应定位为程序法原则,不宜与实体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及行政违法行为个数判断理论相混淆。二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问题。有学者提出,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独立的公开权限,并就公开载体的类型、模式和形式进行体系化构建。三是行政处罚中的阻却责任事由。有学者提出,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宜采用阶层式的构成要件论,并将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无期待可能性归纳为法益冲突下利益衡量的无期待可能性与依法行为的无期待可能性。四是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学者主张,行政处罚不能仅以下列规范为依据:组织(管辖)规则、义务性行为模式要件、下位法设定行为模式但适用上位法的一般性罚则之情形,以及未设定限度的裁量性惩戒规则。五是资格罚的设定与适用。有学者主张,资格罚的适用泛化与程序缺陷引发了执法公正性危机,其制度重构需回归功能本质与程序正义的双重逻辑。

其次,行政协议理论依旧保持了较高的研究热度,特别是如下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一是行政优益权理论。有学者系统梳理了行政优益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脉络,构建了“案涉行政协议具有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合法性—是否辅以合理补偿”的严格审查框架。二是行政协议统一立法。有学者主张应制定系统的行政协议法,以公共资源配置型合作协议为行政协议法的主题。三是行政协议的解除与撤销。有学者提出,可综合运用“解除权与合同严守原则之间的关系”“解除权行使的赔偿/补偿责任”及“行政协议解除权的行使效率”标准,从法律逻辑与功能主义视角应对解除权竞合问题。还有学者主张,行政协议的撤销事由不应仅限于意思表示瑕疵,应当允许法院撤销存在缔约行政机关无法定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未遵守法定程序等情形的行政协议。整体来看,未来有必要围绕统一行政协议立法展开研究,在体系化视角下深入分析具体问题。

最后,学界围绕行政许可理论与实践中的新兴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成为2025年的研究热点。一是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研究。有学者提出,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范围仅限于管理性要件,并应尽快构建涵盖要约、承诺、监管、惩戒等内容的制度体系。二是行业综合行政许可研究。有学者主张,应当及时归纳总结“一业一证”的改革创新与经验教训,以行政许可法修改为契机,及时提炼上升为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范条款。三是行政许可的范围界定研究。有学者从主观解释的角度分析,提出立法者倾向于将性质模糊的行政措施从宽理解为行政许可。四是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机制研究。有学者提出,当前行政许可改革的深层矛盾源于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机制的制度性滞后,应当回归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体系,设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规则的逻辑位序。

(四)行政程序

近年来,学界对传统行政程序法理论的关注度有所降低,研究焦点主要集中于数字行政程序、行刑衔接程序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在数字行政程序方面,有学者提出,数字行政正当程序的构造应立足行政程序作为规范涵摄媒介的本质,以程序合法要求保障主体间有效信息交互为功能基准,实现技术设计的可信性与技术实施的准确性。针对自动化行政中程序裁量潜藏的法律风险,有学者主张从理念、技术和制度等维度构建协同治理框架,确保行政机关始终是程序裁量的责任主体,正当程序原则有必要从“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双方调整结构转向“行政权力—算法权力—公民权利”三方调整结构。

在行刑衔接程序方面,有学者主张以行刑制裁论为基础,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视为国家制裁体系的一体组成部分,建立行刑协同执法机制。有学者提议,应通过健全参与机制、完善听证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等方式,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审查的程序规制。还有学者提出,既有行刑衔接主要以程序为中心进行建构,忽视了行刑实体法关系,应区分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类型及处罚目的,构建基于实体法的衔接程序。

在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方面,有学者提出,应对过程性、非执行性记录在内的信息应封尽封,并将查询范围限定于目的合法且内容紧密相关的限度内,区别对待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上述新兴议题为行政程序法理论体系的更新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学术滋养。未来的行政程序法研究应在此基础上,提炼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程序原则与规则,推动传统程序理论与新兴程序理论的融合创新。

(五)新型行政执法方式

我国法治政府实践中持续涌现的、依赖于本土资源的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和知识创新的重要源泉。2025年学界围绕事中监管、信息披露、行政检查、行政约谈等行政活动展开理论探索,为新型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提供了学理支撑,丰富了行政行为法的知识谱系。

其一,量化评价。“量化评价”类规制工具是指行政机关对被评价对象进行定量计算并得出评价结论的活动方式,但可能存在偏离目的正当性要求、主观性过强、过度依赖数字决策机制的合理性疑难,有必要基于法治原则划定必要界限,并完善救济机制。其二,事中监管。有学者提出,事中监管应实现监管内容及审查基准的精准化,构建分级分类的监管标准。其三,信息披露。在环境规制领域,企业信息披露应重回“自愿和强制披露相结合”原则,并系统性改革实体法、程序法与裁判方法论,实现信息披露治理的法治化。其四,行政检查。有学者提出,行政检查无法被简化为单一行为类型,应被视为包含计划、实施、处理等内容的行政过程。过多过滥的行政检查亟须通过立法加以治理,可以通过编制行政计划统筹行政检查的实施。其五,行政约谈。针对实践中行政约谈的性质异化与权益侵害问题,有学者聚焦反垄断领域的行政约谈,主张引入政府规制有效性理论,分化行政规则的限定与建构裁量功能,平衡行政约谈的灵活性与规范性。

四、行政救济法研究的新图景

有权力的行使,就需要有相应的权利救济。行政救济法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防范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确保行政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行政救济法研究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自觉,为法治政府建设筑牢权利保障底线,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

(一)行政复议理论

在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学界主要围绕主渠道功能定位、与行政诉讼衔接、行政复议程序、调解与和解、复议决定、复议实效等重点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是行政复议主渠道功能定位研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有学者提出,行政复议主渠道的衡量标准应包括复议范围的涵盖性、复议案件数量的优势性和复议处理的救济性。二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有学者主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化定位,以及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监督模式的回应性发展应成为衔接耦合的基本路径,形塑分工科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衔接关系。三是行政复议程序研究。有学者聚焦听证程序,主张必须推进复议听证实质化,确保过程的在场性、作用的此在性及案卷的排他性。四是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研究。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长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具有现实必要性与经验合理性,应构建以“行为选择”为中心的调解方法论。另有学者指出,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存在“假性运用”“限缩运用”等实践偏差,亟须反思复议和解的认知性前提。五是行政复议决定研究。有学者结合 《行政复议法》第63条系统分析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定位、适用与限定。六是行政复议实效研究。有学者深度解读了司法部发布的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提出“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有望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型制度形态。

(二)行政诉讼理论

2025年,在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十周年之际,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学界围绕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新兴议题和本土资源三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研究方法更加多元,为构建中国特色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首先,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呈现出精细化作业的演进脉络。择其要者有:其一,行政决定保全研究。有学者聚焦行政诉讼保全制度,系统分析了行政诉讼保全的正当性基础、适用情形及司法审查,弥补了行政诉讼法的研究空白。其二,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研究。有学者主张,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救济不需借助撤销诉讼实现,应适用确认判决、履行判决或给付判决,且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其三,行政诉讼裁判时机研究。有学者主张法院可以容许乃至要求原、被告调整扩充诉讼理由与行政行为理由,适当采纳案卷外证据,以促进“彻底判决”的裁判时机成熟。其四,行政诉讼判决研究。有学者在反思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应以请求权基础作为区分标准。有学者提出,“行政行为合法”与“履行理由不成立”两种适用情形存在法律漏洞,应分别通过扩大解释与增补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形式予以填补。

其次,在行政诉讼理论新兴议题方面,学界主要关注公益诉讼研究。检察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特殊诉讼类型,有必要尽快解决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两大核心问题。有学者聚焦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进程,提炼出公益保护、依法监督与协同共治三项基本原则。有学者提出,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存在偏离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诉前程序、提起主体与法院职能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重构。还有学者提出应以诉的利益理论解读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性”问题。

最后,2025年学界高度关注行政诉讼法的制度史研究。一是平政院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有学者以平政院立案阶段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为中心,围绕民众认识、官署应对、起诉审查三个面向展开考察,揭示了早期行政诉讼的运行图景。随后,该学者进一步分析了民国初年行政审判模式的“一元制”与“二元制”争议。二是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史的回溯性考察。有学者总结了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提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将继续保持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另有学者系统梳理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理论支点、审判实践以及多元主体参与情况,有助于理解立法机关、政治家、司法机关、公众在立法中的角色,以及法律学说、司法实践与立法之间的复杂关系。

(三)国家赔偿理论

国家赔偿理论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学界围绕国家赔偿制度展开的学理探讨较为有限,2025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向:

一是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有学者主张,危险归责应当替代结果归责,与违法归责构成并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危险责任更符合现代国家任务扩张及风险行政的现实需求,能够在公私利益之间实现更合理的平衡。二是行政赔偿判决研究。有学者提出,行政赔偿判决的类型转变是适应我国特殊行政赔偿制度的必要调整,能够在更好地应对行政赔偿纠纷实质化解需求的同时,避免赔偿事项在法院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反复推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整体而言,国家赔偿理论仍存在诸多尚未深入探讨的基础性议题,亟须进一步厘清与建构。

五、行政法分论研究的新拓展

行政法分论作为特定行政领域的专门性知识体系,以行政法总论为研究基础,聚焦不同行政领域中的权力运行规律、权利保障逻辑与规范供给需求,是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具体呈现。随着政府治理的日益专业化与精细化,行政法分论研究呈现出领域拓展、问题聚焦、学理深化的发展趋势,成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回应实践需求、丰富自主知识体系内涵的前沿理论阵地。

(一)数字行政法

数字行政法持续成为广受学者关注的行政法分论领域之一。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学界围绕人工智能治理、平台治理、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等新兴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择其要者有:

其一,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引发学界的重点关注。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治理应引入适应性治理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进而构建具有适应性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框架、方案、工具。还有学者提出,一般风险治理进路具有片面性,我国可采取“风险+情景融合治理”的进路,以应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的系统风险。其二,超级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有学者分析了互联网平台处罚权的法律性质与失范风险,提出应从实体正义保障与正当程序控制两方面规制平台权力。另有学者提出,立法者赋予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相关行为的治理义务,形成了“互联网合作规制模式”,法律需要强化对平台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规范。其三,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仍是学界的重点研究对象。有学者聚焦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在行政监管中应采取自下而上的场景化保护,避免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制定后所形成的滞后或步调不一致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具有行政性、高权性、强制性等特征,宜加强运用公法的手段与方式予以保护。其四,公共数据研究。有学者提出,我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可分为“逐步区分公私场域的确权登记”和“依托国家登记平台统一监管”两种形态,并创造性运用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能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实现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

整体而言,2025年学界在数字行政法方面产出的理论成果非常丰富,仍有诸多前沿议题引发了学界热烈讨论,限于篇幅不逐一列举。

(二)教育行政法

随着教育法典编纂进程的持续推进与学位法的正式施行,学界围绕教育行政法的核心议题展开了多维度探讨,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法治体系的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

教育法典总则作为教育法规范体系的统领性基础性法律规范,应发挥奠定价值基调、确立基本原则、形塑规范逻辑的重要作用。有学者系统归纳了教育法典总则的规范功能与主要内容,建议制定包括基本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管理、教育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的教育法典总则。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组织法规范,有学者建议以权利与义务、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以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国民教育中承担的基本责任为主线进行制度设计。有学者主张在教育法典中对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体系化重构,为“不可诉纠纷”和“可诉纠纷”分别匹配差异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此外,还有学者结合最新修订的学位法,提出应在学位授予标准中引入宪法价值,确立学生基本权利与公立高校自主权。

整体而言,上述研究紧密围绕教育法典编纂的立法策略,不仅回应了教育法治实践中规范整合与权利保障的双重诉求,也为教育行政法的精细化发展奠定了基础,有效推动了教育法律规范从“分散化”向“体系化”转型。

(三)应急行政法

应急行政法是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法治创新与制度发展。作为专门应对突发事件的部门行政法,应急行政法涵盖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等应急管理的全过程,旨在将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急状态纳入法治轨道,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风险预防需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首次以专章形式系统阐述了“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战略部署,强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境下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025年有学者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法治重要论述与中国特色应急行政法学发展,深入剖析应急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和风险防范、应急管理、依法应对等要义,进而提出从法治观念、专业队伍、制度构建、执法能力、司法保障、应急预案及科技支撑等方面加强应急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还有学者提出,新型紧急状态法由应急管理所催生,以规划为中心,具有能动性和建构性,超出了传统紧急状态法的理论范式,应根据法律规划理论和法律拟制理论重构紧急状态法基础理论。

(四)卫生行政法

随着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卫生行政法研究呈现出体系化、整体性的研究范式转向。通过体系化整合既有的卫生健康法律规范,不仅能增强卫生健康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有助于实现卫生健康治理实践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为建设健康中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有学者结合民法典及其他部门行政法典的编纂经验,主张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卫生健康法典,构建“总则编”以及分则领域涵盖“医事法编+药事法编+公共卫生法编+健康保障法编+生命伦理法编”的逻辑结构,解决卫生健康领域立法碎片化、低阶化、文件化,以及冲突多、不协调、不周延等突出问题。另有学者主张,我国应推进以“适度法典化”为特征的卫生健康法典编纂,从“健康保障规范”与“健康救济规范”两个维度共同构建健康权从确权到实现、从宣示到救济的完整规范链条,前者包括“公共健康法+医事法+健康产品法+健康保障法+健康伦理法”五层结构,后者则整合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等救济机制。在学科基础理论方面,还有学者系统梳理了医事法、卫生法与生命法三个学科名称的发展历史,提出应统一采用生命法作为学科基础概念,以涵盖更广泛的生命伦理、医疗科技与健康治理等议题,推动学科范畴与理论框架的整合与更新。

整体而言,学界对卫生行政法的宏观研究在体系设计与理论革新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推动了部门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化建设。

六、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决定》强调“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刻揭示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运用和落实到教学实践中。”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涉及学科定位、核心范畴、基本原则和理论谱系的系统工程,融合了行政法学领域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的整理与构建,对于率先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面向未来,加快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立足中国实践、聚焦本土问题、秉持全球视野,重点关注“体系建构与规范分析”“范畴创新与方法自觉”“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本土理论与国际知识”四个维度的双向互动关系。

(一)体系建构与规范分析的融贯发展

行政法学的体系建构旨在确立学科知识体系的整体架构,聚焦行政法理论谱系、行政法法典化、行政法基本范畴、行政法标识性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宏观议题;规范分析则致力于对法律规范、司法裁判与行政实践进行细致、深入的教义学研究,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建构提供实质性内容。面向未来,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在于实现宏观维度的体系建构与微观维度的规范分析之间更为紧密的学理融合。一方面,体系建构需以规范分析为知识依托,通过对本土法治实践中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梳理、缜密性解读与反思性检验,持续验证和修正行政法学理论框架的逻辑自洽性与实践适配性;另一方面,规范分析需置于体系建构的整体视野下展开,为行政法一般理论提供系统性的规范支撑,避免陷入片面化、分散化、碎片化的孤立条文解读。体系建构与规范分析的融贯发展,应注重在具体规范与一般理论之间建立持续性的学理联结,从而增强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性与整体性。

本文的梳理表明,当前行政法学的宏观体系与微观规范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现象,衔接性的“中观”研究相对薄弱。“系统观念不仅能看到事物的静态结构,还特别关注事物的动态变化和发展。”因此,行政法学研究应注重采用“规范性分析实践问题+体系性反思基础理论”的研究范式。例如,在行政法法典化的理论探索中,宏观体系层面的法典化方案需回应行政职权、行政复议、数字行政等具体领域的规范设计,实现法典化路径与法规范解释的双向互动研究,确保行政法规范体系保持足够的弹性与开放性,既能完整涵盖一般行政法的理论范畴,又能创设容纳前沿议题的制度空间,推动行政法学在体系化与适用性之间达成更高水平的融贯发展。

(二)范畴创新与方法自觉的协同并进

范畴是人类思维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与规律的抽象概括,方法则是观察、分析客观事物的工具与路径,二者共同构成学科知识生产的核心支撑。法学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回应社会变迁,并据此实现理论范畴与研究方法的持续创新。对于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与构建而言,范畴创新是突破理论瓶颈、回应实践需求、创造标识性概念的应然之义,方法自觉则是确保学术范畴科学性、适用性与自主性的基本保障。行政法学研究应在立足中国国情、本土法治实践的基础上,锚定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独特性与前沿性问题,提炼更具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法学概念和理论命题,既要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传统行政法学核心范畴进行时代化重构,融入党政合署办公、数字化行政、技术正当程序等新要素,也要针对发展型国家、风险社会、人工智能等新兴议题,创设兼具中国特色与全球视野的理论范畴,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与发展贡献智慧。

同时,行政法学研究需强化研究方法选择的自觉性,打破单一研究范式的视野局限,推动多元方法论的融合发展与本土实践。学术研究应主动吸纳实证主义研究、跨学科交叉研究等多元知识体系,涉猎计量法学、认知法学、法律大数据挖掘、真实场景模拟等新型研究方法,为行政法学的范畴创新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本质上,范畴创新与方法自觉的协同,意味着构建与验证的双向互动,新范畴的提出需要借助科学方法进行论证和完善,方法自觉的深化也依赖学术范畴的丰富拓展。面向未来,行政法学研究应实现范畴创新与方法自觉的协同并进,以新范畴引领研究方法拓展,并以方法创新赋能新范畴提炼。例如,对于“数字化行政行为”这一新范畴,其深入研究有赖于认知科学、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新型研究方法的有效运用,而上述跨学科知识不能停留在形式化的现象描述,最终要落实到法学理论的规范性建构。

(三)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的良性互动

行政法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行政法基础理论不断被前沿问题挑战、修正和丰富的历史。随着新兴科技的迭代发展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转型,尤其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不断涌现的新兴现象,行政法学研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前沿问题。在此背景下,学界高度关注人工智能、数据出境、个人信息保护、数字政府、智能监管等热点问题,提炼出一系列兼具本土性与时代性的前沿理论,及时回应了行政法治的实践需求。

然而,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在于“体系性”,强调逻辑一致、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体系框架,而非碎片化、零散知识点的简单堆砌。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并非总能实现融贯自洽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前沿问题的特殊性常常超出传统行政法理论的解释范围,甚至可能对基础理论的适用造成冲击。例如,自动化决策对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构成了挑战,需要修正为调整自动化行政算法、补偿公民程序权利减损的技术性正当程序。因此,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需要在双向互动过程中反复调适与校正,实现协同演进。

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体系协调性稍显薄弱,基础理论如何指导前沿问题研究以及前沿理论如何嵌入基础理论的互动性议题未受到足够关注,导致前沿问题的研究成果存在一定的内在张力,尚未提升至具有一般性价值的基础理论。面向未来,应着重探索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应充分运用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行政法基础理论,解决行政法治实践中亟待回应的前沿问题,确保前沿理论研究不脱离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引;另一方面,应注重积极提炼法治政府建设前沿问题中普遍存在的理论规律,从不断变化的行政实践中汲取理论养分,及时总结监管科技、协同治理、自我评估工具等新型治理经验中蕴含的共性规律,反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修正与完善。这种双向赋能、循环增益的互动模式,有助于实现行政法学的系统性、均衡性与创新性发展,形成扎根中国大地、回应时代需要、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四)本土理论与国际知识的对话互鉴

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意味着研究起点、问题意识和最终目标都必须扎根于中国本土生成的制度环境、治理实践与文化传统。中国行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特征在于“自主性”,要求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精准回应中国现实问题,构建契合中国本土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实践的知识体系。然而,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绝非单方面排斥西方行政法学理论,不意味着采用忽视域外研究进展的封闭式科研模式。相反,它要求行政法学界在坚定法治自信、理论自信、立足本土实践的基础上,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主动参与行政法学界的国际对话与交流,向世界展示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独特贡献与重大创新,在智识互鉴中推动全球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丰富与完善。

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坚持两个面向的学术探索:一是充分把握本土行政法治经验,提炼关于行政法自主知识的本土性理论;二是科学借鉴不同国家的行政法最新理论与新兴实践,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风险规制、数据跨境流动、全球行政法、气候变化应对等前沿领域,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行政法学一般原理。面向未来,应当注重推动我国本土话语与国际共同理论的知识互鉴。在全球化时代,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需要在对话中深化对本土特质与普遍规律的双重认知。一方面,学者应当主动致力于推动本土理论的国际化表达,通过比较研究、国际发表、学术交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多种机制,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话语,引领全球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倡导学者积极研究国际前沿议题并形成本土化回应,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注入更具有全球视野的理论活力。最终形成既能传承中华文化、彰显中国特色,又能融入世界法治文明进程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推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根植于本土实践和传统文化,亦能为世界法治文明新形态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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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律适用》2026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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