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有为政府的行政法学原理及其实践展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 次 更新时间:2026-06-03 17:09

进入专题: 有为政府   有效市场   法治政府  

张航  

 

摘要:如何坚持好辩证法、两点论,继续统筹发挥好市场优势和政府作用,是破解政府与市场关系难题的关键。“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有为政府是我国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科学概念,蕴含着丰富的道理学理哲理。有为政府根植于中国本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产物。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域下,有为政府在实践中可以具体展开为具备法治理性的法治政府,追求经济效能的有效政府,彰显文明底色的廉洁政府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有为政府是我国行政法上新的话语范式,将为建构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有为政府;有效市场;马克思主义政府原理;“两个结合”;法治政府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这道“世界性难题”,我国经济学界很早就展开了讨论。一段时期里,不少学者将“有限政府”作为分析这一关系的重要框架。例如有观点认为,“市场的本质是无为而治,而无为而治的必要条件是完善市场制度”,“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换言之,“一个有效的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而不是有为政府”。与此相对,有学者认为,从适用场景来看,有限政府更适合经济结构稳定时期的“守夜人”定位,而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动态阶段,则需要政府积极作为。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必须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发挥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优势和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与理论探索中,“有为政府”理念逐渐形成并受到广泛关注。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必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在理论层面厘清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关系,既是回应我国发展实践需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特别是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但一段时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对有为政府这一原创性概念的阐释与建构仍有待完善。

有学者提出:“所谓‘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既包括建设‘有限政府’的要求,也包括建设‘有为政府’的要求……在强调政府‘有限’的同时,也强调政府的‘有为’,既要求政府坚决地减少、放弃某些职能,不管其不应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又要求政府加强、健全和完善某些职能,管其应该管、管得了和管得好(而其他组织则管不好)的事。”该观点将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视作理想政府的一体两面,即政府职能的配置既要理性地“有限”,又要积极地“有为”。循此思路,有学者将“有限”和“有为”结合起来,提出“有限有为政府”的概念,并将其初步定义为:“政府的职能、权力、组织规模和人员构成限定在法定范围内,政府应依法行使职权和积极履行职责,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为存在目的和价值的政府模式。有限政府主要关注的是政府活动的范围与边界,而有为政府主要关注的是政府活动的效率与效果。”不过,这一理解仍在一定程度上沿用了有限政府的分析框架,将“有为”主要阐释为通过积极履职、创新执法与公正裁量来提升行政效能。另有学者提出“有限有为政府”的双重建构——“它既是对有限政府的有限形式理性之辩证扬弃,也是对有为政府可能产生的非理性扩张之风险控制”。但是,该观点预设了“有限”与“有为”之间分离甚至对立的关系,亦存在一定的局限。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准确把握有为政府的内涵原理与实践展开,是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统、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本文试图在对西方有限政府的理论反思基础上,从历史传统、文化传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梳理并分析有为政府的理论内涵与实践形态。

二、有为政府的理论内涵及创新

本文关于有为政府的理论突破与创新的探讨,主要是结合对西方有限政府理论局限性的分析进行的。从字面上看,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常被理解为财政规模、人员编制、职责权力和活动范围有限的政府。但事实上,有限政府理论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与某种政治哲学及政治经济学说紧密相连,代表着一种特定的政府制度理念。如果仅从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的普遍意义上理解其概念,对于思考如何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由于现实中并不存在绝对无限意义上的政府,因此若仅停留于字面理解,其理论深度与规范价值较为有限。而作为一种系统政府理论的有限政府,则深深植根于特定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语境之中,其产生背景与理论预设具有特殊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关于理想的政府类型及其制度构建,应当立足中国本土,回应时代问题,满足人民需求。

有限政府理论起源于西方的古典自由主义学说。被称为“自由思想的始祖”的洛克(Locke),对该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当时的自然法与契约论,除了反抗封建神权统治,一个重要使命是解决人的“自我保存”问题。同时,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洛克将自然权利及政府职能的核心落脚于广义的财产权,“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据此推论,“安全和保障是原先建立公民社会的目标,也是他们参加公民社会的目标”。所以,与之相适配的便是有限政府。根据契约论的逻辑,“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极其有限,仅仅是仲裁纠纷,保护产权,维护秩序和促进公平的权力”。进言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被想象成一种契约关系,即基于“让渡——受权”的同意关系,政府的组织、职能及其运作均受限于公民有限的承诺。但是,洛克的《政府论》主要是在讨论广义上的政府。广义上的有限政府指向“有限国家”,故具体的国家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所以,近代西方确立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分权制衡的原则和思想使限制权力成为可能,使建立有限政府的目标得以实现。”

西方有限政府理论存在明显的时代局限和理论缺陷。一方面,有限政府无法克服“市场失灵”。20世纪2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其实质是“市场反对市场”的结果。事实证明,完全消极的“守夜人”式政府未必能有效维持市场的稳定与良性运转。与之相对,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一度成为应对危机的重要思路,主张政府应在宏观经济中扮演积极角色,通过财政、货币及贸易政策等手段纠正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增长与就业。另一方面,有限政府也可能面临“政府失灵”的困境。研究显示,若政府职能界定过于狭窄或消极,可能表现出几种类型的“政府失灵”:一是在公共服务与民生保障领域投入不足,导致供给短缺;二是在产业引导与经济发展中放任自流或干预失当,造成结构失衡;三是在长远规划与统筹协调上缺乏主动作为,影响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原义上的有限政府理论源于西方特定的政治法律学说,服务于其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目标。当然,在一般学术语境中探讨政府职能边界时,会使用“有限”一词来描述权力、规模与活动范围受到法律与制度约束的政府形态,这更多是相对于“全能政府”的一种理论辨析,意在说明政府职能应有合理定位。因此,在当代中国,“有限政府”仅仅是描述意义上的,而非规范意义上的理想政府形态。

清末民初,我国曾有学者尝试引入西方有限政府观念进行探讨。梁启超曾借鉴卢梭契约论,主张政府职责应限于两方面:“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苟不尔尔,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无政府。”他从古典自由主义出发,认为政府职责,一是帮助人民完成他们凭借自身力量无法完成的事情,二是防止人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然而,他很快从中西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国情差异中回过神来,究其原因,一是契约论是自由意志中的随心所欲,只适用于公司企业,不适用于国家;二是契约论假定人人平等、生来自由,但现实中依靠平等民众之决议立国实属空想;三是契约论要取得全体或多数决议,但仍会有少数人不愿为缔约而放弃自由权利。梁启超说:“我中国今所最缺点而最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所以,有限政府理论与当时的中国国情并不适应。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治理实践中,政府承担着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等多重责任。近代以来,由于长期战乱导致国民经济凋敝,迅速恢复经济、建立独立工业体系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紧迫任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多依赖市场长期自发演化,但对于当时基础薄弱、外部环境复杂的中国而言,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快速实现国家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不少学者引入西方“有限政府”理论,主张将政府的权力触手从微观经济领域和一些社会领域中抽离,解放社会生产力,但未能充分考虑到有限政府特定的理论背景与原旨意涵。实践证明,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的政府既不是大包大揽式的“全能政府”,也不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小政府”,而是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三、“两个结合”视域下的有为政府理论

“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有为政府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要创新理论成果。从“两个结合”出发思考和建构有为政府理论,既是一种认识论的思辨观点,也是一种方法论的探索途径。

(一)有为政府与“第一个结合”

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为有为政府提供了理论基石,并在和中国具体实际和独特国情的结合中实现了本土化创新。马克思曾对政府的价值取向和职能内容进行了深刻阐释,强调:“无产阶级政府是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马克思主义政府观强调政府兼具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双重职能,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高度契合。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需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治理模式,而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府应积极作为而非有限干预的相关论述,给有为政府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依据。但马克思的理论诞生于19世纪欧洲工业社会,未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形态问题,因此必须结合当代中国具体实际进行理论创新。

从实践需求看,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并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政府职能的界定提出了新的课题。纯粹的市场机制在激发活力的同时,也可能存在自发性、盲目性等问题,需要政府发挥必要的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这种作用并非替代市场,而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度供给、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方式,为市场有效运行创造更好的条件。因此,探索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命题。这一探索旨在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其目标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由此可知,有为政府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在价值取向、职能定位、治理方式等维度的深度结合。第一,就价值取向而言,马克思主义强调无产阶级政府的人民主体性,而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将这一理论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价值追求。党领导下的有为政府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是始终以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把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充分发挥规划提升政府效能、弥补市场失灵的功能,形成了市场无形之手与规划有形之手相互补充的组合优势。第二,就职能定位而言,马克思提出政府兼具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职能,而有为政府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将这一职能拓展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产业扶植、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多元维度。一方面,政府通过顶层设计防范市场失灵,如制定产业政策引导资源向关键领域集聚,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另一方面,政府坚守社会主义的目标方向,而当市场经济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时,政府通过干预、介入来维护社会公平。第三,就治理方式而言,马克思强调“政治统治以社会职能为基础”,而我们则创造性地提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的治理模式,突破了政府与市场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有为政府不仅弥补了市场固有缺陷,而且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空间。这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共生机制,既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又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的实践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当市场经济活动偏离社会主义道路时,有为政府必须以人民为中心,精准介入和干预,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走样、不变形。同时,有为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全面、能动的干预思路:“进行顶层设计,需要深刻洞察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深入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使制定的规划和政策体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做到远近结合、上下贯通、内容协调。”总之,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政府原理为指引,切实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建构出符合中国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的有为政府理论范式,有效调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二)有为政府与“第二个结合”

有为政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意蕴。从理论渊源看,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明确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府本质——即作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需要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要承担起组织社会生产、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利益的历史使命,这是有为政府的科学定位与价值取向。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文明延续数千年的精神积淀,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为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在中国大地的实践展开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与价值载体。二者的结合并非简单的交叉叠加,而是在回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需求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真理力量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的相互激活。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赋予传统治国智慧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其摆脱特定时代的历史局限;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则为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注入民族化、本土化的表达形式与实践路径,使其更契合中国本土社会的历史逻辑与民众的文化心理,最终共同塑造了有为政府的理论内核与实践品格。

这种结合具体体现在有为政府的如下维度。其一,在政府宗旨层面,有为政府坚持人民至上,既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的根本立场,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史观的忠实践行,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一脉相承。马克思主义强调政府权力的人民属性,要求政府始终将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执政理念、“德莫高于爱民,行莫贱于害民”的价值准则,以及《礼记》中“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均指向政府对人民利益的责任担当。作为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坚持人民至上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思想伟力,并在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尚民、爱民、安民、惠民等思想的结合中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二者的有机结合使得有为政府的“为民有为”既具备科学的理论支撑,亦拥有深厚的文化认同,推动了传统民本思想实现创造性转化,升华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执政理念。

其二,在政府组织效能层面,有为政府对公职队伍提出的“德才兼备、担当有为”等要求,既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锻造一支“绝对忠诚而且确实是有学识有才干”的组织队伍原则,也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才治理的政治智慧。中华传统文化中有历史悠久的“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育材造士,为国之本”等政理通则,只是德才的古今中外之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不同于西方有限政府那种强调形式主义法治的履职观,有为政府在实质伦理上负有更多的治理有效性义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不同于那种技术的、从属的、工具的企业中的临时职员,只是在法律上负有契约式的、特殊的有限责任,而是承担着普遍的伦理责任。恰如学者所言,“公职担任者也不应该是纯粹的工具,即他不应该只为报酬工作而无需置身于职务——忠诚关系之中;正如这些需要被行使的功能并非是一种从属性的贯彻实施一样,公职担任者也不应该仅仅是一个职员,他应该比一个职员承担更多的义务”。就其现实性而言,只有公职人员的德才兼备、担当有为,才能成就有为政府之“有为”。

其三,在政府治理方法层面,有为政府所采用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法,体现出“有为”与“无为”的辩证统一。《道德经》中有言,“治大国若烹小鲜”,“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有为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注重方式方法,并不盲目地采取强硬或激进的措施,而是力求精准、稳健地推进各项工作。同时,有为政府必然包含着“无为”之意向,即“私意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所以,有为政府已经包含了“有限”的要求,即内在蕴含了公私分明、循理而动、依法办事的原则。另外,有为政府也强调预防在治理中的重要性,即在问题尚未出现之前就有底线思维、风险意识,避免问题的演化和扩大。总之,“两个结合”为理解有为政府提供了一个深邃的视角。它表明,当代中国关于政府角色的理论思考,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立足于现实国情并深深植根于自身文化传统中的综合性探索。

这一探索致力于构建一种既遵循现代治理一般规律,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能够有效回应中国式现代化需求的政府治理模式。

四、有为政府治理体系的实践展开

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探索构建有为政府理论,可以视为一种立足于我国国情、旨在更有效发挥政府作用的系统性思考。这一探索不仅关注政府行为的规范性,也蕴含着对政府应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发展目标的深入关切。其在治理实践中的具体展开,通常体现为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维度。

(一)有为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是政府运行的基础框架。有为政府所强调的积极作为,其内在要求是这种作为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以法治为基础和保障。探讨有为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理解政府治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如何相结合。

从理论维度审视,法治是有为政府的内在属性与本质要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指出:“但凡主张法治者乃是崇尚理智和秩序,而提倡人治者无异于在其间掺杂了些许兽性。通常欲望自身都带着兽性的成分,而即使是最为纯洁的灵魂也会因之而堕落,法律即摆脱了一切欲望的理性。”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在行政权力受法律约束这一主张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有限政府往往被动、僵硬地遵循法律,而有为政府则与法律形成良性互动,正如西塞罗(Cicero)将行政官员也喻为“活的法律”——“执行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进而强调行政主体在法治框架内的主动作为与能动实践。这种互动性决定了有为政府必须是具备实质理性的高质量法治政府,唯有如此,才能在避免权力滥用的同时确保有效履行职能。

法治是有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若脱离法治轨道,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仅会破坏法治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更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若政府治理掺杂过多的法外因素,就容易造成“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乱象,抬高市场交易的隐性成本和不确定性。例如,在一些地方曾出现的随意干预企业经营、违规审批项目等行为,本质上是法治缺失下的“乱作为”,不仅损害了经营主体权益,也削弱了政府的治理效能。而法治能够为政府行为提供明确指引,通过规范决策程序、划定权力边界,确保政府在“有为”中实现“善治”。

从广义上看,有为政府的法治理性包括依法立法和依法执法两个层面。一方面,依法立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也是有为政府履行职能的制度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等。

政府立法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是政府基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灵活适应特殊领域、动态处理特殊情势而对法律进行灵活、具体地落实,进而能够为执法活动提供依据,为政府治理提供制度支撑。另一方面,依法执法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也是有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服务国计民生、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有为政府的依法执法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保障相对人权利为目标,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治理效能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质言之,依法立法与依法执法是有为政府法治理性的一体两面:没有科学完备的立法,行政执法便会失去依据;没有公正高效的执法,行政立法就会难以自行。只有二者协同发力,才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让有为政府充分释放价值。

(二)有为政府必然是有效政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为政府是要在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中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所以“有效”是“有为”的目标与任务。市场经济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完美体系,其内在市场行为的盲目性、资源配置的逐利性、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客观上要求政府发挥干预作用。但政府干预的价值并非体现在“干预本身”,而是体现在“干预的有效性”——若政府干预不仅无法弥补市场缺陷,反而可能因制度供给滞后、调控手段错位、治理边界模糊等问题,引发新的“政府失灵”。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是相互支撑、补充和结合的关系,因而在经济维度上亦应当是一个“有效政府”。进言之,能否确保市场体系始终“有效”,形成“市场之内激发活力、市场之外破解失衡”的治理格局,是衡量政府是否“有效”乃至“有为”的重要标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不是互相否定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一方面,在有效市场之内,有效政府的关键作用在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机制高效运转扫清制度障碍、筑牢运行基石。市场经济本质是“规则经济”,若缺乏清晰的产权界定、公平的竞争规则、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经营主体的创新动力、要素的流动效率、资源的配置精度都将受到抑制。因此,有效政府需以制度供给为重要抓手,通过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市场准入与竞争规则,构建精准化的监管体系等制度建设,确保市场在高效运转的同时保持健康稳定,为市场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在有效市场之外,有效政府的核心作用在于运用宏观调控与规划引导,解决市场机制难以自发克服的发展失衡问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补齐短板。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逐利性与短期性特征,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因此,有效政府需要担任统筹协调者与查漏补缺者的角色,通过市场之外领域的调配和补位,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推动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实现发展的整体协调性与可持续性。

从经济维度审视,有为政府与有效政府的内在统一,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有为政府的“有为”,本质上是有遵循的作为——以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为基本遵循;有效政府的“有效”,本质上是有导向的实效——以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效益为根本导向。二者并非是分离的,而是统一的:“有效”是“有为”的内容与结果,“有为”是“有效”的形式与条件。进言之,脱离“有效”的“有为”,容易导致行政资源浪费与市场秩序紊乱;缺乏“有为”的“有效”,容易陷入功利主义进而偏离社会主义的方向。总之,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有效的调控手段、有效的战略引导,才能真正破解市场经济的现实难题,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这既是有为政府经济特性的集中彰显,也是现代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要求。

(三)有为政府必然是廉洁政府

近代资产阶级提出了“廉洁政府”(当时称“廉价政府”)的构想主张,但由于自身局限性未能真正实现。但是,“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列宁对此颇为赞赏,他认为,“大多数农民是受政府压迫而渴望推翻这个政府、渴望有一个‘廉价’政府的”。

中华文明历来将廉洁视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价值,这种文化基因深刻融入有为政府的治理理念中。从《周礼》中“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的官吏考核标准,到明代《官箴》“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的治理智慧,廉洁始终是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政府赢得民心、巩固治理根基的关键。在现代治理语境下,有为政府并非简单复刻了马克思主义廉洁政府理论和中华优秀传统廉政文化,而是在二者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现代化治理要求政府通过有效履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廉洁则是确保治理效能的逻辑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潜在空间,若政府失去廉洁底线,在市场监管、土地审批、税务征收等关键领域出现权力异化,不仅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会消解政府的治理能力。有为政府要实现对经济社会的有效调控与精准治理,必须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确保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廉洁对有为政府治理效能的保障,体现在权力运行的全流程中。一是在决策环节,严格的利益回避机制与问责机制,能有效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二是在执行环节,规范透明的权力运行流程与多元监督体系,能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逐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保障政策落地的公平性和精准性。从治理文明的维度看,廉洁程度直接决定着有为政府的治理半径与治理深度。只有保持清正廉洁,政府才能集中精力破解发展难题、回应民生关切,真正实现“有为”的治理目标。

廉洁作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着社会对政府的认同度与支持度。在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民众对政府的期待从“能办事”向“办好实事、干净办事”提升,于是廉洁与否成为衡量政府是否真正“有为”的重要标尺。有为政府若失去廉洁性,即便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治理成效,也会因权力腐败引发民众信任危机,最终导致治理措施难以落地。“廉洁政府”的公信力需要在制度建设与思想建设两个层面着力。一方面,制度层面要通过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刚性约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这是政治文明制度化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思想层面要通过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始终站稳政治立场,不断增强宗旨意识”,从内心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为政府只有以廉洁为行为准则,才能赢得民众的衷心拥护,形成“政府有为、社会协同、民众响应”的治理合力,推动现代化治理不断向更高水平发展。

(四)有为政府必然是服务型政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政府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有为”不能脱离人民,而是要始终坚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原则。只有以服务型政府为定位,政府的作为才能始终围绕维护人民利益展开,确保权力运行符合人民意志、满足人民期待。

其一,作为服务型政府的有为政府,必须加强基本民生领域的保障。在经济稳步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改革开放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民生,是对人民根本利益的切实维护。一是提升受教育水平,加大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特别是落实偏远山区、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教育公平。二是稳定就业,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个人、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活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同时,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提升劳动力就业技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帮扶。三是加大医疗投入,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破除“以药养医”制度,强化医疗公共性。推动医疗资源市场化配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供给,提升县乡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水平,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让人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四是加强社会保障,守牢人民生存发展底线。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进一步完善低保优抚、社会救助等保障体系。

其二,作为服务型政府的有为政府,必须创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之前,应当科学确定地方公共需求和公共服务支出范围、合理确定公共服务支出规模、降低公共财政中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支出的比重等。通过优化预算管理、加强绩效评估等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精准地用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从而实现公共服务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其次,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打破传统由单一政府部门主导公共服务供给的模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鼓励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以及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有为政府要继续丰富公共服务的种类和形式,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需求。最后,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效果、服务质量以及公众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服务主体,应适当给予奖励和激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服务主体,应当进行监管并督促改进,从而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共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

总之,有为政府是我国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科学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创新成果,也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发展改革演化的结果,蕴含着丰富的道理学理哲理。本文对有为政府的行政法原理和现实图景进行了一定阐释,但囿于篇幅未能进行充分展开。应当看到,有为政府体现了一种不同于西方有限政府框架的治理理念,为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也有助于促进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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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行政管理改革》2026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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