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伴随法治规划成为新时代布局法治、推进法治的重要方式,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得以形成。该模式主要依托法治规划及其任务清单实施、法治督察、法治示范创建三项重要机制协同发力。其中,法治规划发挥顶层设计功能,统筹谋划、系统部署各项法治改革举措,并以任务清单实施作为日常推进机制,保障各项法治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法治督察聚焦法治建设短板弱项与各类违法失范问题,通过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责任追究形成刚性约束,以监督压力确保法治规划落地执行。法治示范创建重在挖掘、培育法治建设先进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充分激发地方开展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助推规划落地实施。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是我国在长期法治实践探索中形成的高效模式,具有多方面的显著制度优势。该模式契合我国后发型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国情,是适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自主模式。
关键词:发展规划;法治规划;法治督察;示范创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两份文件科学擘画了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它们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确立了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法,把我们党领导制定实施规划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全面总结我国法治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经验,提炼用规划推进法治建设的理论,以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意义和强大动能。
新时代,法治建设规划成为党和国家布局法治、推进法治的重要方式。通过制定实施法治规划,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进行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路线、举措。与此同时,法治督察活动持续进行,压紧压实法治建设责任;多种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梯次开展,总结推广法治建设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我国积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经验,形成了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规划是布局法治的文本,而规划的实施是文本落地实现的过程,它更为关键,也更值得学界深入研讨。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法治政府建设为例,从经验层面解析法治规划及其实施机制,阐释“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制度优势,以期深化对本土法治发展路径的理论认知。
一、“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形成及其理论内涵
“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优势。借助这一优势,我国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形成了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该模式内涵丰富,运行机制也日渐成熟。
(一)规划的生成逻辑及其实施运行原理
规划是立足长远制定的发展计划,是基于对未来基本性、整体性、长期性问题的考量而拟定的行动方案。国家规划旨在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公共干预和管理,其中,五年规划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工具。五年规划原称五年计划,后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具有浓厚的指令性,在推动发展的同时也曾带来诸多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改造了发展计划,并将之更名为“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更侧重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谋划,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指导性、统筹性。1953年至2025年,我国先后编制并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旨在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可谓创造中国发展奇迹的重要方式、实现国家目标的治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有形之手、健全宏观经济治理的战略导向。时至今日,规划已然成为我国公共政策创制的主要途径和公共事务治理的核心机制,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治理工具。
从生成逻辑来看,规划是国家治理领域应对“整体知识困境”的产物。理想的治理体现为自发治理和目标治理的结合。自发治理强调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的自主调节,而目标治理则依托国家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并集中资源实现目标。单纯依靠自发治理模式会导致社会陷入“整体知识困境”:个体行为是理性的,社会整体运行却易出现非理性偏差,难以根据社会总体状况进行战略规划并确保规划落地实施。目标治理契合公共产品的整体知识特质,其通过有意识地运用整体知识,制定战略规划,引导资源配置,助力公共治理目标实现。国家有为社会提供公共品的职能,需要在相关决策中明确公共品的供给种类、数量、优先次序等,因而有必要结合整体环境和有限资源的约束进行决策。并且,这种决策必须着眼于长远的时间框架和全局的空间框架,因为公共利益本身兼具长远性和整体性。发展规划正是承接上述决策需求的重要载体:通过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构想发展蓝图、设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提出政策措施、统筹各种资源、协同推进执行,可以保障各项事业稳步发展。实践中,规划也顺应治理需求持续迭代,逐步实现了从微观干预转向宏观引导、从经济计划转向战略规划、从分散知识领域治理转向整体知识领域治理,由此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实现,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我国规划体系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规划共同组成的三级四类国家规划体系。
五年规划的实施属于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类子规划对五年规划逐层分解细化,形成了层级衔接、关联互通的政策网络,贯穿规划周期全域,覆盖各行政条线与地方层级。五年规划是各种子规划的依据,其内容在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规划或实施细则中被重申、细化、完善。国家发展规划法第24条规定,“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国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在规划的实施阶段,上下贯通的规划衔接机制能充分发挥各类规划合力,具体体现为,依托专项规划实现纵向条线细化、依托地方规划完成横向区域深化、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实现空间落地支撑。促进规划实施的机制包括制度保障、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具体抓手等多层机制,这些机制具体又需通过规划、行政、经济、法律等多元手段来实现。在各类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还要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确保规划目标圆满实现。规划的实施既有赖于中央对地方自上而下的推动,也离不开地方自下而上的响应。整体来看,我国已形成科学制定和持续实施规划的制度体系,这套体系拥有强大的国家目标制定能力和实现能力。有欧洲学者指出:“就长期规划的广泛性及对国内国际的影响力来看,中国建立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具魄力的规划体制。”
(二)“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形成
中国的法治建设依靠体制推动、注重顶层设计,这一特征深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影响。改革开放后的规划广泛纳入了法治建设方面的内容。随着规划逐渐从综合性规划拓展至专项规划、地方发展规划,法治建设分领域的规划也开始出现。在立法领域,自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会发布立法规划;在司法领域,自1999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印发六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普法领域,自1986年至今,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已经连续开展八个“法治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第一个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专项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综合性的法治建设规划,最早出现于地方法治实践。2006年,中共浙江省委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先行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规划成为布局法治、推进法治的重要方式,“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得以形成。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便有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紧随其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细化落实全会部署,2015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在此基础上,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2025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在法治建设的分领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常态。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2021年两次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中共中央于2021年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法律服务领域,司法部于2021年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在党内法规领域,自2013年起,中共中央连续印发三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依托“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我国把法治现代化作为系统工程加以谋划,形成了层次分明的规划整体,法治中国建设由此进入“规划”时代。规划型发展路径具备突出优势,不断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中央层面,法治建设规划的功能是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一部署、高效决策、整体推进。在地方层面,全国不少地方都根据中央和上级地方的法治建设规划,相应制定了本地的法治建设规划,以贯彻落实中央的法治建设规划。地方法治建设规划中有不少来自中央和上级地方法治规划的内容,也有不少根据本地实际设置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它们共同服务于中央和上级地方相应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内涵和机制
“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实质上是法治领域的目标治理模式,它有意识地运用“整体知识”,通过制定法治建设专门规划,强化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同时设定法治建设的层次性目标、部署阶段性任务、引导资源配置。整体知识是提供公共品所依赖的知识,规划编制过程正是通过程序和机制安排来“集思广益”,有效生产并运用整体知识。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为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各地方各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委员意见,且多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划送审稿,报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过程,尤其是其中的调研、反馈、协商,将社会主体分散拥有的知识整合为全社会的总体性知识,从而形成开展法治规划所需要的知识基础。
“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内涵极为丰富。第一,它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法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动员全社会为实现法治建设目标而奋斗,保证法治战略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它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中长期法治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中央、地方、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离不开行政方式、社会网络、市场机制共同作用,这一过程有助于形成多主体、多渠道协同推进的治理形态。第三,它是统筹全局的治理思维范式。依托整体知识编制规划、擘画法治建设图景,能有效推动法治建设由自发零散模式转向系统协同形态。第四,它是优化资源统筹的运行机制。借助规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统筹各类主体分工协作,分步施策、精准发力,能够有针对性地补齐法治建设薄弱环节。
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形成了三项重要的运行机制。一是法治建设规划及其任务清单实施机制。法治建设规划经由民主、科学的严谨流程制定,再以任务清单形式将任务分解至各责任主体,并明确相应完成时限。二是施加监督压力的法治督察机制。它通过督促、评估、问责等方式施加监督压力,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形成责任闭环。三是激发内生动力的法治示范创建机制。它通过创建典型示范,树立法治建设标杆,营造创优争先氛围,激发内生动力,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新时代法治建设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功不可没。上述三项机制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协同发力,共同构筑了法治建设全流程闭环运行体系。法治建设规划及其任务清单实施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设计蓝图,指引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日常性、基础性“施工”,确保法治建设有章可循、有序推进。法治督察机制通过监督察看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法治建设规划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法治示范创建机制通过对标法治建设规划的要求,培育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地发挥引领作用。在法治建设各领域,上述三项机制的运用并不均衡,这主要因为不同法治领域的特性不同,且在法治建设的成熟度上存在差异。
二、以法治建设规划及其任务清单为顶层牵引
法治建设规划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设计蓝图,相应地,任务清单实施就构成法治建设的日常性“施工”。法治建设规划精准锚定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通过科学绘制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各项任务以清单形式层层分解落实,以确保法治建设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取得成效。就此而言,法治建设规划及其任务清单实施,是法治建设最具基础性的工作。
(一)法治建设规划及其实施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相应的规划及其实施机制更为成熟。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建设规划的推动下,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内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第三部分专门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此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两次系统部署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内容作出安排;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也都部署了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内容。这些规划作为顶层设计,聚焦法治政府建设谋划和部署改革措施,发挥着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
规划实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是规划自带落实办法。例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各级政府谋划和落实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二是印发配套文件实施规划。例如,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时,国务院办公厅配套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此后,国务院于2008年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印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目的都是为了深入贯彻上述纲要。三是制定规划来落实规划。例如,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印发后,不少地方和部门都制定了专门规划来推进落实。现今,各地方各部门普遍通过制定规划来落实中央和上级的法治建设规划。上述规划实施形式互不排斥,可以同时运用。
(二)通过任务清单的实施
规划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实施,进入责任单位的工作日程后,都会通过任务清单来实施。任务清单制度是将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记录后安排给特定的主体,并对完成时间作出规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方便管理工作进程,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在党政体制中,几乎所有机关和各类单位,都有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的惯例,即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清单,之后按照清单逐项推进工作,确保年度重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规划实施时,往往会同时下发工作任务清单,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主责单位和协助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工作任务清单能使各项任务的动员、部署、落实获得明确依据,从而方便统筹推进任务落实。依托工作任务清单,各责任单位可根据职责分工制定落实计划,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中央和上级可以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动态跟踪,并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党中央运用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做法,进入21世纪之后逐步形成,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日趋常态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对改革任务进行工作分工,逐项明确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改革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等事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对重要举措予以分工落实;同时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在协调衔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对84项改革举措作了任务分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后,法治工作任务清单制度的运行更加流畅。中央依法治国办将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工作分解细化,在征求各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工作任务清单。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成果形式、月度安排、完成时限等内容,既是任务书,也是施工图。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后,中央依法治国办对照重点工作形成任务清单,明确了123项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单位。中央颁布“一规划两纲要”之后,各地方、各部门在制定相应的法治建设规划的同时,往往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任务清单。
工作任务清单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完备的推进机制。具体而言,一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的职责;二要明确时间节点,制定路线图、时间表;三要明确质量要求,提高落实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从中央到地方,各类法治建设规划都会被分解成任务清单,形成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表。规划文件中的工作任务通常会被分解为两级任务清单,并针对二级任务确定牵头责任单位、具体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性质和工作措施,规定完成时限。在任务清单实施过程中,地方党委法治建设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主要通过提示、督查、通报等机制,统筹推进重点法治建设任务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谋划部署、协调推进;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时限;具体责任单位主动配合、积极履职、合力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的任务落实情况会被纳入考核内容,以便于政府督查工作部门跟踪督查。
三、以法治督察机制施加刚性约束
督察是党确保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机制。法治督察是法治领域的督察机制,也是法治建设的政治监督措施,它通过施加监督压力推进法治建设规划实施,通过监督察看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推动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地完成。
(一)作为政治监督措施的法治督察
“督察”和“督查”的含义较为接近。督查就是“督促查看”“监督检查”,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抓工作的落实、推动任务的完成。督察往往针对的是薄弱环节、违法行为、违规事项,主要工作内容是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责任追究。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早在2016年便已开展。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全面开展书面督察的基础上,赴江苏省、广东省等地进行实地督察,并召开督察会议。2017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作为回应,不少地方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法治督察活动。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法治督察工作。
法治督察工作的开展要求深入一线,督察突出问题,以督察促进法治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压实、效果抓实。法治督察定位于政治监督,即根据党政机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不同职责来明确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落实主体责任来形成责任闭环体系,进而发挥督促、倒逼、问责、激励作用。地方党委政府也效仿中央制定法治督察工作办法,开展法治建设督察活动。这既是为了压实中央法治督察责任机制,也是为了运用法治督察手段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也专门部署“加强法治督察工作”,可见法治督察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机制。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法治督察工作。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司法部内设法治督察局具体负责法治督察工作。目前,地方法治督察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行。法治督察是党的工作,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监督对象和内容并不局限于党内。法治督察的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容主要聚焦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领导职责、主体职责的发挥,以及由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的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法治督察凭借“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政治势能,展现出迅捷的介入能力、全面的整合能力和强大的动员能力,其作为一种政治监督,能够打破科层制常规,实现“党”和“政”的一体督察。
(二)督察如何推动法治建设
法治督察的工作部署具体可以分为综合性督察和专项督察。综合性督察围绕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则围绕某项重大法治问题开展。督察方式包括书面督察和实地督察。书面督察即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实地督察即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实际情况。督察的具体开展,不仅可以采用听取汇报、个别座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访谈群众、暗访调查、突击检查等基本方式,还可以通过开展法治舆情监控、大数据筛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评估等,全面深入了解和评估有关地方的法治建设情况。从流程和环节上看,法治督察形成了“计划报批—督察准备—实地督察—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督促整改—验收评估”一整套工作闭环。
以2022年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的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督察为例。2022年7月19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举行督察动员培训会,对督察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之后,督察组分赴8个省份开展实地督察。从该次督察的实际开展情况看,实地督察采取多种形式:与省市县党政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进行个别谈话;采取暗访、突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问题;采用不打招呼、不用陪同的方式,深入一线调查走访;利用网络资源,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实地督察结束后,督察组会再赴实地召开督察反馈会,指出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和具体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书面反馈意见,要求及时拟定具体整改方案,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相关省市要认真研究督察反馈意见,对照问题清单、典型案例,及时拟定、上报整改方案,并于3个月内向中央依法治国办书面报告整改落实、追责问责情况。
督察问题整改要求强化整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整改方案,逐条逐项细化整改措施,解决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对迫切问题立行立改,并形成“管长远”的制度性成果。实践中,中央依法治国办还会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集中整改结束后根据整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整改落实不力或者敷衍塞责、拒不整改的,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对于发现突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法治督察是中央和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政府开展的政治监督,严厉问责是其最核心的控制工具。法治督察的政治性决定了它能够整合政治资源,形成从督责到问责的闭环。从实践来看,法治督察通过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问责,形成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监督压力,从而确保中央法治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实施。这一实践过程是组织结构、控制手段、动力机制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和地方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是法治督察的组织依托;严厉问责、政治动员与典型通报,是法治督察可用的多元控制工具;目标驱动与问题驱动则构成法治督察发挥作用的动力机制。
四、以法治示范创建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典型示范机制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是典型示范机制在法治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它可以发挥典型示范机制以点带面的引领性作用,在精准对标法治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培育先进典型,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而充分激发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
(一)典型示范机制
典型示范是通过选树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定范围的主体或全社会对标看齐、协同推进治理目标落地的治理机制。典型示范机制在中国历经数千年传承,扎根于民众的深层心理结构。自秦汉以后,古代中国都以旌表“典型”来褒扬符合主流道德的人和行为,通过“示范”来倡导、推行道德教化。旌表是朝廷和官府从精神和物质上对典型模范予以表彰宣扬,并配以标志物予以褒奖的激励制度。这种标志物可供保存、观摩、称羡,相应的名气则得以流传。朝廷和官府倡导的道德则通过象征性符号、典型性示范来引导社会认同、引领社会风尚。
典型示范思维也蕴藏在党的工作方法之中。1943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强调了“积极分子”的重要作用:“任何有群众的地方,大致都有比较积极的、中间状态的和比较落后的三部分人。故领导者必须善于团结少数积极分子作为领导的骨干,并凭借这批骨干去提高中间分子,争取落后分子。”在延安“大生产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大力提倡要树立和讴歌劳动英雄,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舆论。陕甘宁边区评选了一批劳动英雄、模范单位,并举行声势浩大的劳动英雄大会和隆重的颁奖典礼。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大会上指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起了三个作用”,即带头作用、骨干作用、桥梁作用。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典型示范也是以具有代表性的先进人物作为学习典范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挖掘出代表前进方向的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后,往往将之树立为模范典型,积极进行表扬和宣传,号召大家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以调动更多人的工作积极性。典型示范的对象并不局限于个人,也包括集体、单位、城市,延伸至项目、案例、制度模式等。我国很多领域都有典型示范机制的运用,如生态示范区、改革创新示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示范单位)、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
伴随典型示范机制不断发展,示范创建活动在各个领域频繁出现。示范创建是单位、集体通过自身努力来获得党和政府授予“典型”的活动,通常是由党和政府对某项工作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经评估、验收后,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用以规范和管理示范创建活动。一般而言,示范创建活动涵盖发布通知、动员组织、创建实施、评估验收、公示结果、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等流程。示范创建活动可以激发有关方面的内生动力,促使其努力争取成为先进典型,同时为其他主体树立标杆参照,引领他们学习模仿,从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高效推广典型经验,从总体上提高政策执行水平。
(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
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发轫于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该文件提出要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对各地实践经验予以总结、交流与推广。其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可见,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正逐渐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推进机制。示范创建活动对标法治建设规划的要求,有助于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性,推动法治建设规划任务创新性完成。
2019年7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提出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以点带面、辐射全国,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典型引领。至今,全国已开展三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激发了各地热情,很多省份开始在省域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从2021年起组织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目的是发挥辐射带动效应,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目前,全国和省级的示范创建活动都面向市、县两级政府,包括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两类活动。示范创建活动的流程涵盖发布通知、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媒体公示、命名认定、总结推广等环节。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持续发掘培育了一大批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通过参与全国和各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各地区不断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创新,以示范带发展、以创建促提升,营造了法治政府建设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前两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成果和经验,被编写成《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典型经验与案例》出版,作为典型示范材料供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时学习参考,以更好发挥示范命名地区和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这些经验材料充分展示了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探索、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标杆,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可参照、可借鉴、可复制的范例。法治政府建设涉及诸多领域、涵盖很多方面,很多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经验,对于从哪些重点任务着手、如何有效推进、应当达到什么效果等,缺乏清晰的认识。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公布全国通用示范标准,能够有效提升市县政府法治建设水平。先进示范典型对外具有品牌价值,可以成为宣传点;对内则构成一种“自我约束”,即依托获评荣誉的责任承诺,持续加压、精进工作。与此同时,通过申报、评估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还能实现带动法治政府全面发展的效果。此外,示范创建活动丰富拓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机制。规划及其任务清单实施、法治督察,都是自上而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压力机制;而示范创建是一种激发内生动力的推进机制,对示范命名品牌价值和荣誉的追求,构成各地建设法治政府的内生动力。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为手段,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探索和发展。此前,很多专家学者、地方及部门尝试构建法治指标体系。然而,这些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2019年,基于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需要,中央依法治国办对标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作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在第三方评估中,专家组还会在中央依法治国办的指导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评估打分表,对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进一步细化、场景化并赋予相应分值。此后,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发展情况,中央依法治国办多次修订完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各省份还根据全国标准作出细化,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无论国家还是省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都涵盖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领域、重要方面,可操作性强,方便法治建设的日常推进和成效评判,能够真正发挥目标导向作用,为国家后续制定全面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作出了重要探索,积累了必要经验。
五、“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制度优势
“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是我们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在深化认识执政规律、法治建设规律、社会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有效制度模式。它将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以及多重显著制度优势。
(一)统筹全局的顶层设计
注重顶层设计,重视发挥发展规划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发展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高度契合,具备突出的制度优势。法治规划既植根于中国国家治理传统,受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模式的重要影响,又是契合法治内在逻辑的制度工具。法律通过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设定来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引导人们按照理想模式处理社会关系、安排生产生活,这本身就包含着浓厚的规划意蕴。随着人类信息收集能力和事物认识能力的增强,人类对社会的干预改造能力不断提升,法律推动社会变迁的改革功能日益增强。法治规划更加契合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规律,成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党和国家重视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运用法治规划引领法治中国建设。2020年后,中共中央颁布“一规划两纲要”,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日趋完善。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迄今已先后印发两个“实施纲要”。2025年12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乃至所有法治规划的制定过程,是统筹全局、广泛凝聚共识的过程。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2013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启动第一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后又于2013年9月、2015年3月两次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十余次专家论证会及地方、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纲要草案。2020年,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二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后又根据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纲要送审稿。二是汲取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第一个纲要草案注重反映各地方、各部门建设法治政府的创新经验和成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第二个纲要草案深入总结了各地方各部门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同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举措。规划制定是一个集思广益的决策过程,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安排汇聚不同方面参与者的智慧,不断优化规划文本。这个过程是分散信息被集成的过程,也是将各方面的分散意见转化为统一共识的过程。就此而言,制定规划称得上是凝聚共识的顶层设计。
既有两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制定,都很注重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和协调性。这具体体现在:一是贯彻党中央的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国务院要求,把党中央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纲要中。二是注重与各类顶层制度文件的衔接。第一个纲要注重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相衔接,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第二个纲要注重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衔接协调,在总体目标中体现该规划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目标要求。此外,两个纲要前后连贯、有序衔接,在承继发展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效果。正因此,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具有建设目标的全局性、建设原则的人民性、建设思路的全面性、建设路径的体系性、建设举措的针对性和保障的前瞻性等特征。
(二)高质高效的法治规划实施
通过制定法治规划,可以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路线、举措;通过法治规划的实施,可以统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推动顶层设计落地实现。我国的法治实施体制,能够保障法治规划高质高效的实现。2018年,中共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通过委员会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可以更好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更加有力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四个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后,与中央机构职能相对应,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全面设立,以加强各地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确保党中央的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到位。2022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协调小组履行法治建设的具体职能。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和地方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形成了“高位推动”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中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总体规模超大。在国家结构内部有着非常复杂的组织网络,有所谓条条和块块之分,前者指具有相同工作性质的机构和部门,后者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目标和利益难免存在分歧和冲突,使得纵向上和横向上的政策执行都呈现出动态性和复杂性,难以避免地面临层级性与多属性问题。层级性是指政策目标在党委政府的不同层级呈现出差异,中央的目标具有全面性、规划性、整体性、根本性,而地方可能根据其特色、偏好、利益、能力等,将中央目标转换为符合自身需求的地方目标。多属性是指政策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目标集合的目标群,需由不同的部门分头实施,同时又需要这些部门互相配合、保持协同。因此,国家规划的实施、全局性政策的执行,就必须依赖党的领导机制来统合条条和块块,进而呈现出“高位推动”特点。层级性治理和多属性治理交错成网,形成了整体治理效应。
法治政府建设涉及全国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需要不同主体各自推进并保持协同,在中央的高位推动下,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同时参与其中。按照法治规划的任务清单,中央各部委都会承担具体的改革和建设任务,通常也会起草出台相应的改革文件。由此,改革任务将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推动。在地方,改革任务的落实也是如此。任务清单同时也是责任清单,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任务落地过程中,检查、督查、督察都是敦促法治改革措施落实的手段,也是责任追究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法治督察制度,其聚焦的正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发挥,以及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总之,依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通过纵向推动,中央可以有效动员地方执行法治规划;依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和地方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通过横向推动,可以有效整合不同部门形成合力,服务于全国或本地区的总体法治建设目标。
在上述机制的推动下,法治规划可以得到高质高效的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便是法治规划高效落地的典型例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针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2016年,浙江省最早提出“最多跑一次”,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创新。2018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此后几年,“最多跑一次”改革被各地模仿学习,并作为典型创新案例广泛出现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之中。《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最多跑一次”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在全国全面推广实施,成为任务清单的内容和法治督察的关注点。如今,“最多跑一次”已是全国各地行政服务的基本要求,成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典型经验。
(三)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之初,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1995年9月,江泽民同志提出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新时代,面对财政改革、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责任。我国疆域辽阔、人口民族众多、风土民情各异、地方发展不均衡,这要求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和自主性,让地方有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从而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实行权力下放,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主义”思维抬头。有的地方过于考虑本地的局部利益,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分散主义现象。针对这种现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因此,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维护全局的统一性,又要在统一指导下兼顾地方的灵活性;既要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又要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就全面依法治国而言,全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中央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才能实现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最终实现法治统一。同时,中央在整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方的利益和要求,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地方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出发,正确运用中央赋予的权力,更好开展本地区的法治建设。
在“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中,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能够有效调动地方积极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命名是一种重要的品牌和荣誉,能够激发地方的内生动力,营造创优争先的氛围。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虽然采取自愿申报原则,但程序中也有初审推荐环节。各地区依法治省办需要进行初审,择优报送推荐名单。由于各省上报有名额限制,在全省范围内就会存在激烈竞争。这就会给申报的各县市带来强大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各县市对照考核指标体系,系统检视、补齐短板,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考核指标体系中的不少指标都与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措施的创新有关,这促使很多县市结合当地特点、工作优势展开法治建设创新。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既能促进各地积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各种要求,也可促进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设前沿展开丰富多样的探索和创新。
除竞争机制外,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也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是监督管理的敦促激励。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回访抽查制度、摘牌退出制度等,对示范地区加强监督管理。这会敦促示范地区常抓不懈,确保符合指标体系的各项要求。二是支持保障措施的引导激励。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上对示范地区给予倾斜;在干部任用中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的干部。中央依法治国办在开展重要改革试点、干部培训交流、先进单位或者人员表彰等方面工作时,也会优先考虑示范地区。在资源激励、政绩激励以及考核评价、动态退出等压力下,地方的开拓创新精神和法治建设积极性得以激发。
(四)传播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由点到面”的政策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执行,是中国体制保持创新能力的资源和方法,试点、特区、试行、示范创建等机制都蕴含着对这种资源和方法的使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各行各业都强调典型经验的推广复制。在先进典型经验的传播推广过程中,各地不断学习、模仿、借鉴、创新,能有效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动员的统一。在这方面,“枫桥经验”的传播推广最具有代表性。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针对“枫桥经验”批示“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总结阐述“枫桥经验”,要求“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数十年来,各地不断学习、探索、创新,发展出大量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新时代“枫桥经验”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经验,为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典型经验推广机制也在法治建设领域得到运用。虽然法治督察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但也可以通过对典型经验进行交流和通报,实现传播和推广效应。新闻媒体、内参报告、专门报告、智库建议等对法治建设经验和模式的推介,如果能引起相关地方或部门的兴趣,或者获得有关领导的批示和重视,就可能成为被学习的典型经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由中央依法治国办或省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部署开展的,在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方面具有权威性。因此,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既有被其他地区自发采用的,也有经由总结推广、打造示范品牌、吸引广泛地区观摩学习,从而实现从点向面扩散的。典型经验的推广过程,实际是政策的扩散执行过程,也即法治建设的扩散展开过程。虽然法治改革的目标和效果具有规定性,但如何采取有效方式推进实施,需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作出安排,这也凸显出典型经验及其总结推广的重要作用。
推广典型经验有两种最重要的形式:自上而下的经验推介和横向自主学习互动。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两种方法:一是中央依法治国办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现场考察、建立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建立示范创建交流合作机制;二是各地区促进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形成“先进带后进”的创建机制。自上而下的经验推介,是典型经验传播推广的主流模式。在此过程中,典型示范与政策执行之间建立了桥梁,实现了良性活动。横向自主学习互动是更为日常性的经验传播推广模式。典型示范发布、案例交流等活动得到内部介绍或公开报道后,示范点会成为热门的学习观摩目的地。各地学习借鉴典型经验,也并非简单照搬复制,而是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持续创新。
结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自主模式
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正是在保持国家自主性的背景下,伴随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得以自主展开。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这一模式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有益成果。
首先,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模式,并非照抄照搬自西方,而是在中国国情基础上自主探索、主动建构、逐步完善的。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有着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法治道路与各国现代化发展的国情密切相关,各国受制于法治发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基础,呈现出不同的法治现代化模式,这些不同模式也存在各自的优势和短板。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法治发展不可能走内生演进型道路,而是需要由执政党和国家来明确方向、规划设计、积极引导、主导立法、推进实施。法治建设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改革发端于探索、局部和阶段性突破,改革经验一旦为中央认可,就将成为整体性的发展方向,被吸纳进全局性的法治规划之中。地方零散的实践经验能够在全国范围推广,核心依托国家统筹力量推动。中国共产党依托完备高效的党政治理体系,凝聚统一领导权威,具备强大的统筹落实与制度保障能力,这正是我国能够系统编制长远法治规划、统筹各类举措落地的独特依托,也是我国实现自主的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支撑。
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规划能结合短期和长期的法治建设总体需求、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设计出可行性强的具体方案并有效推进实施。这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自主性的鲜明体现。受选举政治的影响和作用,西方国家公共政策关注的重点是短期目标,长期的政策目标很难延续。西方政客每隔几年就需要接受选票检验,只能优先回应选民和社会的短期关切,在政策制定上不太会有长远布局。加之政党轮替带来执政思路割裂,新任政党往往推翻前任政策,难以形成稳定接续的法治发展路径。与之不同,我国自主探索形成的“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核心优势便在于自主统筹法治发展时序,擅长谋划中长期法治建设蓝图,并通过各种有效机制来推进实施。同时,我国规划体系的构建逻辑同样彰显了发展的自主性,其通过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本土制度渠道,充分吸纳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这套本土化决策流程,依托自身制度框架实现了广纳民智与科学谋划相统一,不会被动受制于短期浮动民意,破解了西方选举驱动模式下的法治发展困局。
最后,依托自主探索形成的“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我国得以牢牢立足本土实践坚持发展自主性,系统建构契合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法治评价标准。例如,伴随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各地陆续探索建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中央依法治国办制定了全国性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随后,各省又对全国标准进行了细化。最近几年,不少省份都制定了“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2023年,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考评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可操作性强,实现了法治建设的可证明、可量化、可比较、可评价,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有力抓手。这些指标体系与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报告”等西方国家主导的标准有着本质不同,是从中国实践土壤中生成的法治建设标准,是彰显制度自主性、扎根本土实际的中国法治标准。
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自主模式,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深刻彰显了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这一模式没有亦步亦趋照搬西方经验,而是立足本国国情开辟出一条全新的法治发展路径,既走出了契合自身实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本土法治道路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全新选择与有益借鉴。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基层法治研究所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第25-44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