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淮: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国家保障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325 次 更新时间:2026-11-07 01:21

进入专题: 知识生产   自主知识体系   国家保障  

● 王江淮  

来源:《法学》2026年第10期

摘要:在知识生产的一般过程中,国家的角色主要体现为管理者、参与者、需求者、保障者。自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成为在国家主导下的有组织科研,在知识生产模式的演变过程中,国家的角色从消极的“守夜人”逐渐转变为积极保障者。当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知识合法性的保障、对知识可持续生产的保障,但忽视了对知识可靠性的保障,总体上存在重政策驱动轻立法保障、重内部保障轻外部协同、重单一节点保障轻全流程保障的倾向。为确保法学自主知识生产,应当构建融合法性、可靠性、可持续性为一体的国家保障体系,明确三者的位阶关系,同时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法》和《法学发展促进条例》,并构建跨学科、跨部门、跨国界的内外协同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传播机制,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向基层普及、向海外传播。

关键词:中国法学  知识生产  自主知识体系  国家保障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下简称“5.17”重要讲话),自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成为法学界和法治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这些都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提供了制度支撑。法学学术界、法治实务部门围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开展了广泛的研究。现有的研究既涉及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学科,也涉及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学科,还涉及数字法学、涉外法学等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蔚然成风。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显然不可能依靠学术共同体的一己之力完成,而是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保障。其中,国家保障是首要的。然而,当前学界的研究主要关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正当性、可能性及具体路径,对国家保障体系的研究尚未引起重视。基于此,笔者将对四个问题展开探讨:一是国家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扮演什么角色,二是当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对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有何种保障措施,三是现有保障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四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国家保障体系。

 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的国家角色演变

(一)一般知识生产中国家角色的演变

在知识生产过程中,存在个人、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国家等不同层次的主体。迈克尔•吉本斯根据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的关系,将知识生产分为模式1、模式2、模式3三种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观察,可以发现国家在知识生产中的角色演变。

所谓的模式1,指传统的知识生产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知识的主要生产者是大学的学术共同体,他们按照学科逻辑、范式逻辑开展研究,“设置和解决问题的情境(context)主要由一个特定共同体的学术兴趣所主导”,知识生产质量的评估依赖学科同行的评议。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的介入和干预相对较少,只是在某些研究中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支持。随着实践对知识需求的扩大化和具体化,知识生产模式在模式1的基础上,向着应用性方向发展,形成模式2。在模式2中,“大多数工业国家都将一个动态知识生产体系的基础设施建立在专业化和学科的结构之上”,而且知识生产中包含诸多政治考虑。相比于模式1,模式2有两个重要的发展。一是由于知识生产具有应用导向,而单一学科无法解决实践问题,所以其突破了模式1中的学科逻辑,跨学科的合作由此产生。二是知识生产从学者的个人学术兴趣导向转为问题导向后,以大学学术共同体为单一主体的知识生产无法适应产业、政治等多元需求,必然需要和市场、国家合作。由此,知识生产开始在多元主体协同下进行。因此,在模式2中,国家不仅是知识生产的直接参与者,而且是知识的需求方。正因如此,国家享有对知识生产的质量控制权。

如果说模式1是大学学术共同体的独立生产模式,那么模式2就是“大学—产业—政府”三螺旋模式。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模式2中三主体的内在合作模式单一,内部利益失衡,影响了知识生产的正向效应发挥,模式3应运而生。模式3强调大学、产业、政府和公民社会实体以多边、多形态、多节点和多层次方式的协同创新,并以竞合、共同专属化和共同演进的逻辑机理驱动知识生产资源的生成、分配和应用过程,最终形成不同形态的创新网络和知识集群,实现知识创新资源动态优化整合。在这一模式中,国家不仅是直接参与者、需求者,而且是重要的协调者。因为知识生产主体合作呈现的多元主体、多层次、多节点、多形态等特征使知识生产系统复杂化,需要国家这一权威主体进行协调。实际上,国家主要致力于提供一种知识生产的良好生态,以确保知识生产系统的良性运转。

需要强调的是,三种知识生产模式不是后者取代前者的关系,而是知识生产的不同阶段。后者包含前者的要素,并对前者进行优化。无论在哪一种模式中,国家始终在场,只是随着知识生产的目的日益复杂、目标实现难度日益增大,国家对知识生产的介入愈加深入,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逐步拓展。可以说,在当今社会,离开国家保障的知识生产举步维艰。

(二)我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的国家角色

前述是知识生产的一般模式,涵盖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生产,当然包括法学知识的生产。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语境下,国家在知识生产中的重要角色具有其特殊时代背景和法理逻辑。

第一,宪法规定的国家对知识生产的保障义务,是国家介入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对国家在知识生产中的义务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总体义务。《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应致力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其中,知识生产显然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二是积极义务。我国《宪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促进和激励知识生产的义务、第23条规定了知识生产的人才保障义务、第19条规定了知识普及义务,这些都是国家的积极义务,国家要积极行使权力保障这些目标实现。三是消极义务。我国《宪法》第47条赋予了公民科研自由的权利,国家对该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为不妨碍、不干预。这些概括性的义务规定适用于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领域的知识生产。在总体义务中,国家是战略谋划者角色;在积极义务中,国家是“家长”的角色;在消极义务中,国家是“守夜人”的角色。三种角色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均包含国家保障知识生产的内容。

第二,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是国家介入法学知识生产的重要原因。当前,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竞争、规则竞争,这些普遍与法治高度关联,而且结果都关系到国家的国际形象塑造。这一点从诸多国家能力评估体系的指标中可以得到印证。例如,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法治规则是重要内容;在“脆弱国家指数”“世界正义工程”等西方国家主导的评估中,法治也是重要的评价指标。可见,一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对国家竞争力乃至国家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涉外法治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可以发现,涉外法治知识生产对国家形象塑造至关重要。法学知识旨在描绘法治理想图景,某一国家在法治领域的优势,往往源自法学知识的生产优势。正因法学知识的生产关系到法治实践,进而影响国家的评估,国家必须将这一与自身能力建设息息相关的学科知识生产纳入保障范围。而且,国家间的竞争节奏加快及国际形象提升的需要,决定了国家不能只是扮演法学知识生产的“守夜人”角色,还应当发挥组织者、促进者的作用。

第三,我国法学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为国家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的介入提供了历史逻辑。中国古代法学教育形式以官学为主,私学为补充。秦代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一方面强调国家法律官员对法律知识的权威传授,另一方面实际上强化了国家对知识生产、传播的垄断。魏晋至唐宋时期的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律学”,隶属关系在廷尉、大理寺、太学、国子监等实务部门之间变动不居。及至近代,法学知识的生产同样在官方的主导下进行。1895年,天津海关道台盛宣怀奏请朝廷批准设立了中国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天津中西学堂,以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为模式设置了新的学制和一整套课程体系。其中,头等学堂分法律、采矿冶金、土木工程、机械等四科,专门学分为律例学、机器学、矿务学、电学和工程学五门,开启了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在民国时期,国家官员更是长期担任法学教授,如王元增、王宠惠、吴经熊、梅汝璈等均在法学院校任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几所政法院校在一段时间内隶属于司法部。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显示,国家始终是法学知识的主要形塑者。因此,国家不是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命题提出后才介入法学知识生产的,而是在整个法学知识生产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在场。这说明,法学知识生产自古以来便是国家层面高度关注并积极介入的领域。这是因为,法学知识在历朝历代都是经世治国的重要智力来源,而且主流法学知识生产的过程本身就是国家权力建构、合法性建构的重要过程。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中,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而自主法学知识生产是法治实践规律总结的过程。

国家介入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既是一种法定义务,更是一种基于历史逻辑、现实需求的理性选择。尤其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发展以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为主要路径,法学知识生产中存在明显的“搬运西方法学知识”的特点,而部分西方法学理论不但不能解释我国当下的法治实践现状,而且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一定的冲击。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国家不能只是扮演知识生产的“守夜人”角色,还需要从各个层面积极保障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

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的国家保障现状

当前,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方面,国家提供了诸多保障。这些保障既有宏观层面的思想引领,也有微观层面的激励机制等。

(一)政治引领: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提供合法性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与之相应的是,每一种法学知识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一种政治逻辑、一种政治立场。如果法学知识的生产背离所在国家的政治根基,那么其将无法成为一种合法的知识。这本质上是一种政法认知范式,是中国法治实践中根深蒂固的认识方式,强调关注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和政治逻辑。这是因为法律本身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学知识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旨在描绘法律的理想图景,所以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国家的政治运行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在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中,国家是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的唯一供给者。因此,政治价值的引领是国家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重要保障。就我国而言,法学知识生产背后的政治理论是党的创新理论,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政治逻辑是坚持党的领导,政治立场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立场。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对法学知识生产的直接要求,是政治引领的最主要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这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家层面确立了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议题设置:为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提供方向保障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这一议题是国家主动设置的。通过议题设置,保障了研究热点的聚焦和研究资源的集聚。这一点从学界研究数量的变化上可见一斑。在“5.17”重要讲话之前,学界虽然已开始探讨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法治的本土资源”,但作为一种学术问题,相关探讨基本上局限于法理学者。而且,前者主要讨论的是如何对待西方法学知识,后者主要讨论的是中国法学的知识来源问题,这些讨论尚未上升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系统性高度。在这一期间,每年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数量平均不超过2篇。在“5.17”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明确的研究方向。2023年2月,《两办意见》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至此,“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议题在国家层面得以正式确立。

议题设置直接牵引着法学知识的生产,中国知网的数据统计可以佐证这一判断。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发现,“5.17”重要讲话以来,摘要中同时包含“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期刊论文共有486篇。在2023年之前,每年研究数量均未超过10篇,平均每年约6篇;自2023年起,相关研究数量迅速增长。其中,2023年有49篇,2024年有97篇,2025年有151篇,2026年1月至2026年9月已有171篇。2023年之所以急速增长,是因为2023年《两办意见》对议题的进一步明确;2026年全年数量预计将超过200篇,迎来最高峰值,这和2026年是“5.17”重要讲话十周年不无关系。

相比“5.17”重要讲话之前,有关法学自主知识的研究已经实现了量的飞跃,并且已经遍布法学各学科和领域。可以说,国家层面设置“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议题,将法学知识生产资源最大程度地聚集,并实现了高效的产出。

(三)规划制定:为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提供战略保障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里,规划是人从被自然规律支配的对象转变为自然规律的应用主体后的一项活动,其主要在经济领域中被提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了工厂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直指资本主义社会中有计划工厂和无计划的国家的冲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将不断被“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支配,并导致周期性混乱和崩溃。为此,恩格斯强调,社会主义国家“一旦占有生产资料……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替代”,人们开始应用规律而非被规律支配,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这充分说明了国家计划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规划思维不仅在治国理政领域(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适用,而且已延伸至法学知识的生产领域。《两办意见》就是我国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是我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的唯一一个专门的学科发展规划。尽管该文件的名称中并未包含“规划”二字,但其设置的节点目标、具体举措等明显属于规划的范畴。此外,《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对法学知识的生产同样具有战略指导意义。

国家层面规划的制定,为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提供了战略保障。首先,国家规划的制定为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提供了理想图景。换言之,国家层面回答了“要生产什么样的法学知识”的问题,为法学知识生产者明确目标。例如,《两办意见》明确提出的目标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其次,国家规划的制定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提供了长远的、稳定的、可预期的行动方案,有助于确保优势学术资源的持续投入。再次,国家规划的制定对全国范围内所有法学知识生产主体均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促进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将政治势能转化为生产动能。这种从高位谋划、推动的方式是举国体制的重要特征。最后,规划的制定明确了各主体参与法学知识生产的具体“路线图”和“施工图”,确保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全流程处于可控状态。

(四)学科设置: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提供统一秩序保障

学科设置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因为“学科本身就有制度的含义”。尽管“在科学与学科的相互关系和矛盾运动中科学是第一性的、决定的方面”,但第二性的学科同样会影响科学的发展。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中,学科设置主要发挥着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法学学科是法学知识体系化的主要载体。以学科为中心开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可以快速形成知识体系。这是因为个体的知识生产活动是无序的,只有不同的个体都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并将生产的知识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组合,形成一个个知识子体系,这些子体系才能共同构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母体系。二是法学学科设置是对法学知识生产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方式。学科有“知识”与“组织”的双重内涵,学科运行的过程是由“组织管理”代表的他组织力量与“知识生产”代表的自组织力量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知识管理部门以学科为单元,对知识生产进行管理,确保了管理的针对性。三是分学科开展法学知识的生产,是提高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效率的重要方式。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人作为主体参与知识生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知识系统日益复杂,个体又难以成为全能型的生产者,因此需要借助社会分工的思维,在知识生产中进行分工协作,而学科是分工的最主要依据。

谁有权设置学科?在知识生产过程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机构甚至研究者个体对学科设置都有自己的理解,都可以宣称自己设置了某种学科。尽管《两办意见》肯定了高等院校自主设置法学学科对优化法学学科体系的作用,但也明确将国家“引导设置”作为主要的学科设置方式。这是因为每个主体对学科的设置都只能影响其自身的知识生产,只有国家层面主导的学科设置,才能成为一种被广泛遵守的知识生产秩序。《两办意见》采用列举的方式,强调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应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更新学科内涵;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国家对法学各学科的引导设置,已经形成了层次鲜明的法学学科群,使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活动的分工获得了权威的制度性规定。如同国家的形成需要“书同文、车同轨”的统一制度作支撑,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同样需要一套权威的知识分类、生产制度。

(五)激励机制: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主体提供动力保障

前述的政治引领、议题设置、规划制定、学科设置都能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提供一种秩序保障,同时是知识生产的重要驱动力。然而,对生产者个体尤其是法学知识研究者本人而言,在国家层面设置合理的、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必不可少。

当前,国家层面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者的生产激励主要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在物质激励方面,主要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给予知识生产者较为充足的资金保障。例如,近年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已陆续资助了“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4BFX113)、“中国刑法学知识生产的自主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4AFX023)、“我国婚姻家庭法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4AFX010)、“面向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民法争点编纂研究”(项目编号:24AFX007)、“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学术逻辑与理论”(项目编号:25AFX026)、“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5AFX002)等课题。有学者将国家层面的项目资助总结为“招投标”,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扮演“有形之手”在供需之间进行有组织地计划分配。在精神激励方面,主要通过荣誉制度,增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以“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这一法学界最重要的奖项评选活动为例,可以得到相应的佐证。2026年第十一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通知中,列举评选标准时明确将“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或法治实践创新成果,对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升法治实践效能起到推动作用”作为重要评选标准。

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国家保障的倾向与不足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国家保障已经覆盖多个层次,国家保障体系已经形成。然而,当前的保障体系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重合法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忽视可靠性保障

按照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国家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保障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法学知识生产的合法性保障。这主要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各主体生产的法学知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我国的政治立场。这种保障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保障,为法学知识的生产明确底线。前述的“政治引领”措施就属于合法性保障的范畴。

第二类是对法学知识生产的可持续性保障。所谓的法学知识生产的可持续性,至少包含三个维度。在时间维度上,可持续性主要指知识生产可以长久地延续下去而不中断。国家制定规划和人才激励机制,就是为了确保知识生产的连续性。在系统维度上,可持续性主要指知识生产机制可以自洽并具有韧性,不易被其他因素所阻断。这和知识生产主体的能力有关。有学者在论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时,强调“自主”代表一种稳定的内在资格或文化身份,保证主体离开外部参照不会丧失坐标,混淆存在的时空感,发生持续的认识错乱。这本质上指法学知识生产系统的韧性。在效率维度上,可持续性主要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产出。前述的议题设置、学科设置等均属于效率维度的措施。

第三类是对知识生产的可靠性保障。所谓可靠的知识,指知识本身为真、对现有的知识体系产生真正的增量、在性质上是真正的自主、在应用上真正有效、在与西方法学知识的比较中具有优势。由于我国法学知识生产有明显的法政策驱动倾向,所以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语境下,基于政策的驱动和相应的激励机制,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必然会提高,产出的知识数量会大幅提高。然而,大量产出的法学知识,即使符合合法性和可持续性,但如果不符合真理标准和自主性标准,或者只是对已有知识的再现,又或者无法应用于实际、无法对西方法学知识形成优势,那么就是没有意义的知识。换言之,如果缺乏可靠性,就有可能持续生产合法的伪知识。法学界对知识生产的评价历来重视“高产”“高引”的形式评价指标,忽视“高质”的实质评价指标,这可能会导致“量升质降”的风险。

然而,当前国家对知识生产的保障更侧重于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对可靠性的保障措施并不多见。尽管国家层面的学科设置和议题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研究的问题导向,确保问题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学科还是议题,最主要的还是服务于知识生产的效率,即可持续性的保障。自“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命题提出以来,学界已经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自主性范式应用到所有的法学二级学科,甚至覆盖绝大部分研究方向。多数学者均强调自身生产的知识具有“自主性”,但部分研究只是对已有知识的重新排列,知识增量不大。根源在于国家层面在知识生产的可靠性方面重视程度不足,对知识生产质量的控制缺乏具体举措。

(二)重政策驱动、轻立法保障

当前,尽管《两办意见》等文件被用以指导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但由于缺乏刚性的法律文件,在法学知识生产领域尚未形成稳定的“权力—责任”和“权利—义务”框架。国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政策文件保障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而非通过明确的立法。

第一,法学知识的生产主体多元特征明显,仅靠政策文件难以协调各主体的协同关系和利益关系。法学知识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生产主体不仅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而且包括一支来自法治实务部门的庞大队伍。近年来的CLSCI期刊发文数据统计显示,2024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2415篇,实务人员发文共计152篇,约占全年发文总数的6.29%,研究主体覆盖了立法机关、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等实务部门,充分体现了法治实践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这一比例在2025年为5.14%。在检察学、审判学等法学学科领域,实务部门专家生产的知识的权威性甚至超过高校和科研机构。然而,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国家对这一部分知识生产者的保障较少,尤其在成果认定、生产激励等方面缺乏统一的制度性安排。同时,作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主力之一,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生产者如何协同开展知识生产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依靠政策驱动的知识生产模式,难以实现长远发展。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持续的系统工程,而政策具有短期性,难以承载长久的战略目标。政策驱动知识生产的逻辑是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发布政策、分解任务、形成任务命令,再交由相关的知识生产主体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往往随着问题的变化而变化。相比之下,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可以通过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将相关保障措施制度化。其内在逻辑是,以刚性的法律确定知识生产的权利义务(职责)关系,相关主体自觉按照法律的指示性规定开展知识生产活动。这一方式具有较为稳定的动力来源,是知识生产的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当前,在自然科学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但在社会科学领域尚缺乏一部相关的专门性法律。可以说,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基本体制和长效机制尚未确立,法学自主知识生产尚未完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重内部保障、忽视外部协同

前述的保障体系主要还是基于法学学科内部的逻辑设计的。在复杂法治问题面前,单纯法学学科的知识逐渐难以应对,即法学知识生产的“跨界”要求越来越高。

第一,跨学科要求。所谓的跨学科,根据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多学科、交叉学科、超学科。多学科指两个以上的学科进行合作,但学科间没有进行知识整合,缺乏实质性的内在联系;交叉学科指不同学科的边界相互渗透,不同学科的概念、原理、方法交叉利用;超学科指完全消除学科边界,产生新的知识。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很多问题已经超出法学学科边界,或者说穷尽传统法学知识也无法应对。例如,司法改革难题需要调用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的知识,将跨学科的知识集成化,方能应对;变通立法的难题需要调用宪法学、政治学、区域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方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难题需要调用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方能应对。《两办意见》虽然提及跨学科、交叉学科合作,但只是一种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制度化安排。

第二,跨部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知识生产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都是主要的知识生产者。这些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为理论部门与实务部门的关系。《两办意见》虽然对高校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和法治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双向交流进行了规定,但主要是针对法学教育,对法学知识生产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而且,对实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目前还存在各地标准不一、缺乏相应评价机制等问题。

第三,跨国界要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融通中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一个开放的国家,其法治现象不可能只有本土因素,必然包含域外因素,尤其在涉外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因此,相应的法学知识的生产对跨国界、跨法域知识的应用越来越多,“知己”和“知彼”同等重要。然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并未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四)重视单一节点的保障、忽视全流程保障机制

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有一条完整的链条,涉及多个环节。按照知识生产的前后顺序,可以分为前端、中端、终端三个环节。现有体系更关注对中端的保障,忽视对前端、终端的保障。

以法治实践为起点,可以将整个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流程描绘如下:部门和个体在现有知识和既有经验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形成法治经验并进行汇集、共享;研究者获取法治经验,从中提炼概念并分析各概念的因果关系,完成命题提炼;研究者通过学术加工完成理论创造,并对学科现有知识体系进行改造;学术同行或其他评价主体对新生产的知识进行学术评价后,新知识体系得以形成和传播,并指导下一轮法治实践。首先,法学自主知识生产前端主要指本土法治经验的供给。经验的占有者主要是法治实务部门,一方面,这部分主体参与知识生产较少,另一方面,其向高校科研机构供给经验的渠道没有专门的制度化安排。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知识生产者,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裁判文书网、媒体报道等公开的、有限的信息渠道获取法治经验素材,不少经验不具有直接性,属于被“剪裁”过的“间接经验”。其次,知识生产的中端包括概念的提炼、命题创造、理论生成、学术评价、体系打造。最后,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终端主要包括法学教育、法学知识传播。当前,国家对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保障主要集中在中端,对前端及终端(主要指法学自主知识传播)重视不足,尚未形成全链条的保障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中端环节,学术评价是一个关键节点。当前,学术评价机制普遍呈现出“以刊评文”的取向,即依据学术期刊的级别评判论文质量,并由此间接评价学者生产的知识成果。在这一逻辑下,法学期刊尤其是核心期刊,实质上掌握了法学知识生产的评价主导权。一种法学知识成果能否进入公共学术传播领域并获得学界认可,极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期刊的认可程度。就现行制度安排而言,国家在该环节的介入主要体现为对期刊的底线式管理,重点聚焦于意识形态方向的合规性把控。对期刊发表论文的学术水平认定、期刊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主要由期刊出版单位及个别高校期刊评价机构承担。此外,从办刊的规范性上看,国家层面对期刊发稿权力的规范仍然缺乏制度性的设计。由此可以认为,法学核心期刊在功能维度上已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但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管理力度与资源支持水平,尚不足以使其在制度意义上具备相应公器地位。这种功能实然与制度应然的落差,导致法学期刊发展面临较大的质疑和张力。

四、健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国家保障体系

(一)构建融合法性、可靠性、可持续性为一体的保障体系

第一,国家层面应当补足知识生产中的可靠性保障短板。如何构建起法学自主知识的可靠性保障体系?哲学家认为,“一信念成为知识,就必须产生于一定的可靠的因果过程和认知机制。其可靠性表现为,这种过程或机制不仅能在事实情境中产生真信念,而且能在相关的反事实或虚拟情境中,禁止或抑止假信念。”简言之,一种知识的可靠性,取决于其生成过程的可靠性,而且要经得起正反两面的检验,即过程的科学性和结果可验证性。因此,可以围绕生产过程和检验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回应生产过程的科学性问题,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设计并优化研究成果的批判机制,在理性商谈理论中形成通说。只有经由学术民主程序的理论,获得学术共同体的普遍认可,才能提升其可靠性。客观而言,当下关于法学自主知识的论证,多是在证明知识自主的正当性,即合法性,存在以合法性的证成代替可靠性的证成的问题。学界关于法学自主知识的相关研究成果之间缺乏必要的学术争鸣和批判。因此,国家有必要引导设立相关批判机制。其次,对生产出来的法学自主知识,应当在学术共同体之外,引入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评价。例如,在有效性评价方面,应引入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学知识需求者、使用者的评价机制。在优势性评价方面,要明确中外法学知识的竞合关系,即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应当置于中外竞争的视野下进行,对针对同一问题生产的法学知识进行比较。只有在优于非自主的法学知识的前提下,自主性才具有意义。因此,国家应当引导并保障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主体同国外同行的交流,确保知识生产始终处于自我与他者的比较之中。

第二,国家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三个主要保障,应当明确优先级,即在不同的保障措施中应当有明确的位阶差异。具体而言,应当根据重要性程度,明确合法性为首要保障,可靠性为第二保障,可持续性为第三保障。如前所述,合法性是基于意识形态安全考虑的底线性要求,其居于保障体系之首毋庸置疑。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可靠性为第二保障,是因为其在重要性上优于可持续性。对此,只需要做一个假设便可证成——一种生产效率较低、未能连续生产但可靠的知识和一种生产效率极高、生产过程不间断但不可靠的知识,如果二选其一,显然前者更具有实际意义。

(二)完善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立法保障

前述分析已经证明,在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生产领域,尤其是法学知识生产领域,亟须立法予以保障。结合当前的情况,笔者认为相关立法应当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模式。当前的法学自主知识生产已经逐步转向多边、多形态、多节点和多层次方式的协同创新。这一特点与前文所述的知识生产的模式3类似。然而,当前以政策驱动和保障知识生产的模式仍属于模式1和模式2的思维,难以应对新的知识生产需求。在模式3中,国家推动知识创新资源动态优化整合,致力于构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生态系统。基于这种分析,立法模式上应当采取“促进型”立法模式。

第二,立法进度。首先,在国家层面应当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法》。当前多地已经出台《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地方样本。其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法》和《两办意见》为依据,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法学知识生产资源聚集地先行先试,制定地方版的《法学发展促进条例》。例如,上海市已经提出“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打造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佳实践地”,同时聚集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是制定《法学发展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的最佳试验地。待地方立法实践成熟后,国家层面可考虑制定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学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立法的核心内容。立法首先应当将现有的《两办意见》的相关规定转化为法律条款。其次,应当在明确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高校科研机构、法治实务部门、市场法律服务主体等在法学知识生产中的权利、义务、权力、职责进行规定;明确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激励机制;明确各主体开展合作的基本方式。

在此基础上,应当制定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规划体系。当前,《两办意见》虽然明确了2025年和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发展目标,具有规划属性,但缺乏具体的阶段性措施,尚不能称之为知识生产规划。完整的规划应当由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成,形成层次鲜明的规划体系。

(三)完善内外协同的知识生产保障机制

针对前述的跨学科、跨部门、跨国界的要求,国家层面应当统筹进行保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推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同其他学科知识生产协同进行。跨学科的知识生产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问题导向。首先,在国家层面应当首先引导知识生产者明确需要开展跨学科研究的问题域。当前,法学领域中最为紧缺的跨学科知识生产集中在涉外法学(外交学+法学)、国际经贸规则(国际经济贸易学+法学)、区域国别法学(区域国别学+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人工智能学+法学)等领域。其次,要引导确立跨学科知识生产的共同规则。这种规则既包括跨学科知识生产需要共同遵循的伦理规则、学术规则等,也包括不同学科的利益分配问题、主导权问题。在自主法学知识生产的视域下,跨学科尚缺乏研究范式。多数研究者已经认识到,所谓的跨学科,需要研究者具备跨学科知识结构、跨学科思维能力和跨学科素养,但在当前的法学自主知识生产中,跨学科主要体现为“跨学科的概念借用”“跨学科的经典理论借用”,简单地追求学科间的加法,具有明显的理论嫁接色彩,尚未达到跨学科的知识结构融合、思维融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层面,应当在学科建设上打破传统法学学科边缘,鼓励高校自主探索交叉学科设置;在课程体系层面,统筹学术资源,规划教材出版;在人才培养层面,推动复合型学位与多学科联合导师制,从知识生产个体开始植入跨学科的理念和知识框架;在评价机制层面,探索交叉学科成果的专门考核标准,激发研究者参与跨学科知识生产的动力。

第二,推动“政—学”范式转化为“政—学—研”和“产—学—研”相结合的生产范式。前述知识生产的跨部门问题,不仅需要处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更要从生产主体的协同方式上进行改革。如前所述,知识生产已经进入模式3时代,国家层面应当致力于建构知识生产的生态系统。笔者认为,当前的法学知识生产的跨部门合作,主要体现为政府和学界的联系,政府通过课题招投标的形式,引导学界开展理论研究。但是这种理论研究的成果,最终体现为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至于是否被应用,在所不问。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政—学”知识生产模式。未来应当转向“政—学—研”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以提高知识生产的应用性。所谓的“政—学—研”,是在现有的“政—学”的上游生产基础上,增加知识的下游应用,即新知识转化为新机制的研发依据。所谓的“产—学—研”强调的是,除了政府的纵向投入之外,还需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的横向投入,用产业需求、市场需求、社会需求推动知识生产。

第三,建立域内外协同研究机制。当前的法学知识生产主要为域内生产主体的独立生产,未来可以考虑建立与法律查明相类似的法学知识查明机制,尤其是与我国贸易往来密切的周边国家、中东国家、拉美国家、非洲国家等,深入研究各国法学知识。必要时,可以吸引国外优秀法学家到中国参与研究,与国际法学组织建立研究合作机制。当前,有学者强调中国自主法学知识的生产必须以中国人为主体。笔者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吸收域外知名法学家参与我国法学知识生产,此举并不会损害法学知识的自主性。事实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我国也曾聘请国外知名法学家作为顾问,如意大利知名教授捷马利•阿贾尼,其自1998年起与德国GTZ共同担任我国商务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四)构建全链条的法学自主知识保障体系

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前端,应加强对知识生产者的直接经验供给,提高其知识生产的可靠性。当前,尽管部分法学知识生产者可以通过挂职、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获取部分直接经验,但是这种依靠个体参与的形式,无论在效率上还是在经验的完整性上都难以保证。国家层面应当探索建立法治经验汇集和共享机制,对散落于法治实践中的法治经验进行汇集、管理,并与知识生产者共享。

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中端,应当重点完善法学期刊的引导、管理、支持机制。在引导机制方面,可以通过中国法学会等团体,发布年度研究指南,引导法学期刊界、学术界围绕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开展自主法学知识生产。在管理机制方面,除了继续将意识形态作为期刊管理的重要评价指标外,应当将产生的自主法学知识增量、质量纳入考评体系,并引导相关评估机构设立多元的期刊评价体系。同时,对法学期刊权力进行实质管理,建立法学期刊发稿监督机制,防范学术资源的不当配置,确保知识生产过程的公正与透明。在支持机制方面,通过资金支持、荣誉激励等方式,引导各法学期刊设立自主法学知识专栏,推动法学期刊集群化发展,建立一个与中国实践需求、科研队伍规模相匹配的法学学术期刊体系。

在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终端,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传播机制。法学自主知识不能停留于本国的教材、论文、著作中,还应积极向外传播,才能将知识生产的效益最大化。一方面,在国内层面,要推动法学知识的普及。我国凭借优越的国家体制和强大的国家能力,在法律普及方面有过较为成功的经验,创造了“送法下乡”的中国特色普法经验。法学自主知识的传播,可以借助“送法下乡”的传统渠道,从“送法律下乡”到“送法学自主知识下乡、下基层”,提升群众普遍的法治自信。另一方面,要重视法学自主知识的海外传播,从“送法下乡”到“送法出海”。国家层面应当组织并搭建稳定、有效的海外传播渠道,在海外传播中要强调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正当性、功能性,而非特殊性。

五、结语

强调国家对自主法学知识生产的介入,不是要挤压法学学术自由的空间,而是旨在从宏观层面提供价值引领、资源保障和制度规范,为自主法学知识生产提供整体框架。在“5.17”重要讲话发表的10年间,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已经初见成效。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保障体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新征程中,国家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知识生产机制对国家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正从知识生产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保障者。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好举国体制的优势,致力于构建更加有力的保障体系,为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和更加适宜的环境。具体而言,应当构建融合法性、可靠性、可持续性为一体的保障体系、完善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立法保障、完善内外协同的知识生产保障机制、构建全链条的法学自主知识保障体系,将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保障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的国家保障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与西方法学的竞争中将逐步显现其价值优势、效率优势、质量优势,进而为世界法学知识体系的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进入专题: 知识生产   自主知识体系   国家保障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85231.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6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