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也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鲜明特征。涉外法治不仅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的重大攻关课题,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重要保障。当前,应大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以涉外法治为桥梁纽带,对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形成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当前,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风险挑战层出不穷,局部冲突频发,能源危机、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各种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文明赤字、和平赤字有增无减。这些因素引发全球治理体系深刻调整,并使制度竞争成为国家间最关键的竞争。在此背景下,应大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以涉外法治为桥梁纽带,对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形成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强化法治斗争观念和意识,提高对外法治斗争智慧和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化解风险,更好维护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这既是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
“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历史上,受限于对外开放程度与格局,中外关系问题多在政治、政策层面解决,我国的法治建设重心也长期停留在国内法治上,较少关注涉外法治建设问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日益迈向世界舞台的中央。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抱有更高期待,并将这一愿景与中国的大国担当紧密相连。同时,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人权治理、全球气候变化、世界维和行动、大数据跨境流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治理等领域呈现出全球化态势,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竞争,法律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工具,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把握中国和世界的发展大势,以大国领袖的全球视野和使命担当,深入思考“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一时代之问,深刻洞察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走向,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思维,着眼于在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中,不断拓展我国的发展空间、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强调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同时,中国始终坚定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博大胸怀和“法安天下”的深邃理念,推动全球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序变革,为世界和平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 “涉外法治”就是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引下萌发并逐渐形成的科学概念。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明确“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涉外法律法规”“涉外法律事务”“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等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应的工作部署,为“涉外法治”概念的形成奠定基础。
2019年2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涉外法治概念,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同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具体提出“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等,进一步丰富“涉外法治”的内容。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同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系统阐述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等重要概念。
综上,从“涉外法律事务”,到“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等重要概念;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等重大命题和方略,我们党对涉外法治的规律性认识持续深化、原理性理论成果更加丰富、战略布局更加明确,形成了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
涉外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理论,其原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科学阐明涉外法治概念的独特属性。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突破数百年来固化的国内法、国际法二元划分的思维定势,把涉外法治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范畴,形成“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法治体系新形态,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创立新的科学范式。
深刻阐述涉外法治的科学内涵。涉外法治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引下,有关国家机关、涉外工作部门和单位,以法治规则、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开展对外斗争、推进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治理、引领和平与发展的国家主权活动,以及公民、法人等民间涉外主体,依法依规、依据惯例案例,规避风险、化解纠纷、抗争霸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务活动。
深刻阐述推进涉外法治的根本目的和深远意义。“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总而言之,涉外法治的关键价值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尊严等利益,以及我国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创造性构建起以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涉外法律合作与斗争为主要内容的涉外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新时代以来,特别是过去五年,我国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涉外法治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为重点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法律工具,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全面加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日益深化,涉外法治应对风险挑战、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改革开放的能力显著提高,涉外法治的体系和格局更加完善。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分支领域、作为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面向,这为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确立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系统工程的重大成果和主要标志。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
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体系和法治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终目标,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这就是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强国夯实坚实基础。
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目标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如期高质量实现了到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的建设目标。
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方面,截至2025年12月10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10部,行政法规609部、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在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方面,通过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严格公正高效执法司法、执法和司法有机衔接协调,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健全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有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健全政治保证、组织优化、物质保障、科技赋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在依规治党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方面,截至2025年12月底,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372部,包括中央党内法规239部、部委党内法规253部、地方党内法规2880部。为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法规依据。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无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开放、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还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都需要法治体系作出积极有力的响应。由此,加快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民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建设法治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等中国式现代化各个领域的法治体系,成为法治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历史性课题。党中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就是对这一课题的积极回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快形成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涉外法治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
从哲学上看,每一个体系都是一个系统,都有其内在结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内,涉外法治体系亦呈现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结构格局,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务是其主要环节。其中,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守法构成涉外法治的实施体系,专业公信的仲裁、公证、调解等构成涉外法治服务体系,党对涉外法治的坚强领导、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数智化的法治平台等构成涉外法治的政治保障、人才保障和科技保障。
就具体实践来说,涉外法治工作体现为法律(规则、机制、判例、指导性案例等)的“四用”。
中国法适用于域外。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对外交流合作、矛盾纠纷、涉外斗争必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处理这些问题首先需要的是中国法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的使用和适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新时代以来,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均包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为涉外工作和涉外斗争提供中国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外国法适用于域内。我国坚持主权平等和法律对等的法治原则,在强调中国法可以适用于域外的同时,我们不排除、有时候也需要把某些符合我方权益、体现公平正义的外国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覆盖面等,也包含着外国法在中国域内的适用,尤其是在商事仲裁领域,展现中国司法尊重契约精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利用国别法(外国法)。当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寻找各种借口以其本国法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企业、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时,我们可以选择利用他国法(国别法)及其司法程序进行积极应对。比如,2020年以来,我国微信(WeChat)、小米集团等企业以美国法在美国国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实践证明,国别法也可能成为破解西方国家“双标”,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充分运用国际法。涉外法治工作必须重视对国际法的确认和运用。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应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与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用国际社会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加强国际法运用,不仅是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需要,也是以民主机制、法治方式和平理性地解决国际分歧与争端,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积极主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在坚持自主发展的同时,已经能够有效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来看,涉外法治工作的实践场域在于“四用”,即有针对地把中国法适用于域外、有选择地把外国法适用于中国域内,善于利用国别法以抗衡外国强权、侵权,充分运用国际法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这“四用”既符合法治精神,又构成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的工作格局,其前提是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建设,其重心是涉外法治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律实施机构建设,以及涉外法治价值体系的建构和创新等。
涉外法治是衔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
“涉外法治”是一个指称概念,指涉空间、对象、关系。从空间维度,涉外法治指与国外、境外、外域、外部、外空等关联的法律和治理问题;从对象维度,涉外法治指涉及外国、外侨、外商、外企、外军、外国人、外宾、外国(及区域、国际)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等主体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执行、适用、作用等问题;从关系维度,涉外法治指在外事、外交、外经、外贸、外援、对外合作、对外斗争等对外事务中的法律问题和法治工作。对外事务涵盖我国与外国和国际社会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军事关系,以及我国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关等主体的域外利益和各种涉法事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别是制度型开放的持续扩大,涉外法治的指称将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需要我们在涉外法治实践中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更需要一定的前瞻和预测。
从涉外法治概念的指称来看,涉外法治存在属性定位问题。对此,法学界尚无定论。有人认为,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向域外的延伸。也有人认为,涉外法治实质上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笔者认为,涉外法治既不是纯粹意义的国内法治,也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国际法治,而是既“属内”又“属外”,衔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协调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纽带,是中国法治走向世界、国际法治进入中国的桥梁。这一视角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涉外法治的桥梁纽带作用。具体来说,有以下优势。
把握大局与维护秩序。通过释放涉外法治的桥梁纽带作用,我们能够更好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运用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聚合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双重优势,为中国式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外部条件。与此同时,以法治之力,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以法治方式和平理性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
塑造形象与维护权益。通过发挥涉外法治的桥梁纽带作用,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国际法律规则,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的形象,更有效地运用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机制、国际法机构,维护我国的核心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好地以历史主动精神全面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把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国际法规则体系与体制机制,贯通国际法的实施,推动国际法治发展,推动国际社会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提高法治化水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对接规则与参与治理。通过涉外法治这个桥梁纽带,我们可以更主动地做到“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化、全球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同时,通过涉外法治确立的制度型开放,增强协同推进全球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的意识,传播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善于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清晰地表达中国立场、中国理念,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国际调解,高质量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外交,使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形成合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促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深化法治领域的国际合作,推进建设更加民主公正、文明包容的国际法治体系,并以国际法治体系为依托,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改革与变革。
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对外事务和国际关系、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应对风险方面,特别是对外开展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方面,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经验积累和能力建设仍有待加强。通过涉外法治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涉外法治体系的日渐完善,我国的应对能力必将显著提高,从而更好地实现“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鲜明特征
进入新时代以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重要理念,并不断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开辟中国外交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法律外交(亦称为“法治外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 “遵守国际法治。全面、充分、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标’,不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这些重要论述为法律外交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指明前进方向。
“法律外交”是观察和思考外交问题的一个新视野,是处理对外关系的一个新方式。法律外交是与政治外交、经济外交、文化外交、军事外交、政党外交等同样重要的外交事务。“法律外交”不仅包括传统外交中的涉法活动,比如司法协助、签订条约、国际诉讼等,还包括以法律为内容、机制和媒介的外交活动,也就是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在外交活动之中,善于将某些外交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将涉外矛盾纠纷转化为司法个案,以法律的规则和程序处理外交事务、依法化解外交纠纷,转变外交方式方法,开辟外交工作新局面。
应顺应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大趋势,善于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环境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法律议题开展外交活动。事实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西方大国都将法律外交作为其外交的重要内容,将其置于政策和策略的关键领域。应善于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国家间、区域间、利益集团间的矛盾,通过积极开展法律外交来推动国际法治,有助于在扩大共识、求同存异的前提下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和加强合作。
外交是一门艺术。将某些外交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一方面,可以增强基于法治理念和共同规则的对话、交往、交流的效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和方法实现定分止争,实现矛盾转移,或者将问题锁定在法律层面,将某些矛盾转化为“司法个案”。法律外交能够促进我国与各国在法治问题上进行有益的交流,对于增进了解,扩大共识,加强国内和国际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外交有助于推动我国外交事业向更高水平全面发展。应善于运用法律外交化解“中国威胁论”,争取外交主动权。
法律外交的交往方式是平等的、稳定的、长期的,是以共同规则为基础的,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有助于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信心,进一步确定中国是一个坚持和平发展、信守国际承诺的负责任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同时,法律外交使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外交主张更具正当性、合法性,增强对外沟通的说服力,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认同,从而在国际交往中获得更多主动权。
法律外交的内容十分丰富,举其要者包括以下方面。
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国际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加强生物安全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也提出:“积极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制定,增强我国我军在国际军事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些都是推进国际立法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立法,将我国的立场主张、利益诉求和价值观与国际法律体系相融合,推进全球治理领域的良法善治。
积极参与国际执法。中国始终是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联合国维和峰会并发表讲话,宣布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决定为此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并建设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中国将积极考虑应联合国要求,派更多工程、运输、医疗人员参与维和行动。此外,我国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等。
积极参加国际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国际司法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尊重和支持说公道话、做公正裁决的国际司法。先后有多位法学家担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海洋法法庭法官等职务。在国际司法领域,我们充分尊重和支持公正司法,但在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案件上,我们绝不接受国际司法机构滥用司法权的错误裁决。
做好涉外和国际法律服务。“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同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良好的法律培训和法律服务。特别是要积极筹建“一带一路”经济法律纠纷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建设国际调解院,通过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样化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为国内外民商事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世界秩序。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联合国宪章》奠定现代国际秩序基石,确立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在外交工作中,中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除《联合国宪章》外,各国以其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
文章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