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人工智能时代法理学基本概念的变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 次 更新时间:2026-04-08 16:48

进入专题: 人工智能   基本概念   自主知识体系  

张文显 (进入专栏)  

在数智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人工智能已经成为重塑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强大驱动力。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既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社会变革的新机遇、环境生态的新变化,也催化了社会各领域的颠覆性变革,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结构、生存空间和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秩序和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提出了严峻而深刻的挑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以清晰、明确、恰当的法学基本概念为前提的。法学基本概念以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性促进认识的统一化和精细化,以其对法律本质属性和法律实践规律的正确反映指导人们的活动。法律实践是不断变化的,概念的内涵也要伴随实践的变化而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法学概念只有不断创新发展甚至脱胎换骨,才能秉持新思维、拓展新视野、展现包容性,才能推进认识的发展和深化。因此,面对人工智能对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冲击,厘清法理学基本概念的内涵变化与应对策略,是建构中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前提。本期学术专栏聚焦“人工智能时代法理学基本概念的变革”,组织三篇力作,分别对“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这三个支撑法理学大厦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入剖析,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同时也体现着“自主性、自觉性、自律性”的伦理属性。在古典法理学中,法律主体资格与自然人的生物属性和理性本质紧密相连,规则的存在和内容也奠基于基本的人性事实。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强人工智能具有了类似人的自主决策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了自主意识,这对以“自由意志”为中心构建的法律主体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强人工智能具备自主学习、决策甚至行动能力,但不具有生物属性,这与人类的存在论条件相差甚远。强行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可能会引发法律秩序的紊乱,造成难以救济的危害后果,而且“自然人”和“机器人”也不可能在同一套规则体系中协调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强人工智能不可以具有技术性人格,现有法律体系可以容纳作为技术性人格的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的发展迫使我们重新认识并反思“主体”的内涵,尤其是它的存在论条件,并探索一种人本基础上的多层次、分类型法律主体(人格)结构,以容纳新型的社会存在形态。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的规范科学,法律行为体系是动态的法律现实。因此,只有理解了构成法律现实的法律行为并加以学理化的阐释,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现实。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行为概念作为连接主体意志与法律效果的桥梁,同样面临着重构的需要。传统法律行为概念将意思表示的内在逻辑分为意思与表示两阶段,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自由与合法。然而,人工智能并无心灵和意思,却能做出程序性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在逻辑被打断。具体来说,在人与算法互动、算法与算法交互的场景下,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可能为算法所塑造或遮蔽,“算法代理”甚至“算法决策”的出现,使得对意思表示的清晰界定变得异常困难。这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法律行为的本质,思考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确保法律行为概念依然能够承载意思自治的核心价值,同时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行为模式。

在传统法学理论中,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联系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的后果。然时过境迁,建立在违法行为与意志自由基础上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面对人工智能应用的自主性、黑箱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显得捉襟见肘。当损害由难以归因于特定自然人过错的自主智能系统造成时,如何突破违法性的准则追溯责任链条? 当人工智能侵权可能引发系统性崩溃时,如何有效防止风险、弥补损害? 当损害后果由多个行为交互共振而引发时,又该如何认定因果联系、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这些实践难题要求我们必须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予以重释,使其既能依循传统法律责任的基本架构,又可容纳新形态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类型不应再执着于探寻行为的违法性,而更应侧重损害的公平分担、风险的有效预防以及系统整体安全的保障。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正在引发一场法理学基本概念的深刻变革。这并非对传统法理学基本概念的简单否定,而是要求在新的技术、社会和历史条件下不断反思、重述和丰富法理学基本概念。本期专栏对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这三个基本概念的探讨,意在抛砖引玉,呼唤法学法律界聚焦法学基本概念进行广泛深入、严肃认真的科学反思和学术重塑,共同推动中国法理学在回应时代叩问中创新发展,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中国法学方案。

 

引用格式 | 张文显:《人工智能时代法理学基本概念的变革》,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进入 张文显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工智能   基本概念   自主知识体系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4633.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