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5 次 更新时间:2025-12-0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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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1]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良法善治作出深刻论述,如“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3],“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4],“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5]。这些重要论述,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法理逻辑,为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良法善治,既合乎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规律,又契合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法律政治文化,更反映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所谓“良法”,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标准。一是法律应尊重和体现自然、人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规律,与法律调整对象所涉各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相一致,力求成为契合客观规律的科学法律。二是法律应制定得良好,法律既要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又合情合理、不强人所难,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规则之间、法律之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国内法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国际法文件之间保持衔接。三是法律应有可行性和权威性,可以形成广泛遵守与严格执行的稳定预期,写在法律文本中的规则、程序和技术落实为全民守法、法安天下的生动实践。四是法律应体现社会良善价值,具体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约束公权、维护公平正义、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等。

所谓“善治”,包含价值层面的“良善治理”和方法层面的“善于治理”双重内涵。在法治中国语境下,这两个维度深度融合,形成三个要义。一是厉行法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严谨对待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以自治活力激发社会动能,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与充满活力的有机统一。三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学(律)表达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作为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根本追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治国理政中,良法善治表现为从规范到价值、从存在到意识、从国内到国际的多个方面。具体而言,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依托,成为支撑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法律规范体系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彰显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为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提供有力保障;法治内化为人民的坚定信仰,全体人民秉持“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原则,尊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宪法拥有至上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活动,公权力被纳入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中,受到有效监督与规范;为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提供支撑,成为建构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重要力量。

 

【本文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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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家治理》2025年第2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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