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兴东:民惟邦本:先秦法律精神的塑造及中华法系底色的奠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 次 更新时间:2026-07-13 16:34

进入专题: 民惟邦本   法律精神   先秦   中华法系  

胡兴东  

“民惟邦本”思想,是先秦时期最具原创性且影响深远的法律思想。这一思想萌芽于西周,成熟于春秋战国,要义是以民为国之根本,国以顺民、保民、富民为圭臬。它不仅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价值取向与法制建设路径,还孕育出明德慎罚、德主刑辅、顺民立法、恤刑慎杀等法律原则,为中华法系奠定了思想与制度基础。

先秦“民惟邦本”思想的源起

“民惟邦本”思想是中华民族先民总结王朝兴衰的结晶,源头可以追溯至西周“敬天保民”理念,经春秋战国诸子百家阐发,成为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治国理念。“敬天保民”理念指导历代法制建设,并奠定了治国基调。

西周萌芽期:从“敬天”到“保民”的转型。西周是民本思想萌芽期,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联结,阐释政权存续的合法依据。夏商的覆亡,尤其是夏桀、商纣王暴虐灭国的教训,促使周初统治者打破“君权神授”绝对化认知,将治国重心从“敬天”以祈“天命”,转向“保民”以获“民心”,这成为“民惟邦本”思想的起点。

完成“从神到人”的转变。《尚书·皋陶谟》中记载“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指出天意是民意的集中体现,动摇了神权法的绝对地位。《尚书·泰誓中》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将天意与民意等同,筑牢了民本思想的理论根基,完成了神本向民本的过渡。由此,我们国家完成了从崇拜神到崇拜人的观念转变。公元前1046年西周建立,民本思想随之成型,这使得我们从神的统治之下解放出来的进程,比西方早了近2500年。西方直到14、15世纪,才随着文艺复兴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进而慢慢形成人文主义思潮与人民主权学说。

“民惟邦本”首次提出是在《尚书·五子之歌》之中。“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一表述确立民为国家根本的理念。其中,“民可近,不可下”要求统治者亲近民众、尊重民众,抛弃轻贱与压迫民众的思想。“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则形象地阐明民众为国家根本,只有根本稳固,才能长治久安,这些理念成为当时立法、司法的基本准则。

西周统治者深知“天命靡常”源于民心向背,治国需要体察民情、顺应民意。《尚书·康诰》载“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指出上天的威严与诚信可通过民众情绪直观感知。《尚书·酒诰》载“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要求当权者以民意为镜鉴,检视自己治国得失与德行优劣,确立“以民为镜”的可实践、可检视的民本精神。《尚书·泰誓上》载“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将天命与民意紧密相连,为保民、富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周初以“保民”为“敬天”途径,进而确定“保民而王”原则,让民本思想拥有重民、爱民、富民、恤民的基本内涵。

春秋战国成熟期:诸子对“民惟邦本”思想系统化阐释。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竞相阐发治国方略,“民惟邦本”成为重要内容。儒家、道家、管子及史家、政治家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积极阐释,将其从政治理念升华为贯穿立法、司法、刑罚的法律思想,使民本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兴盛一时。《韩诗外传》记载,齐桓公曾问管仲,王者以何为贵,管仲回答是天。齐桓公闻言,抬头凝望苍天。管仲接着对他说,自己所说的“天”,不是“苍天”,而是“百姓”,只有把老百姓放在心上,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可见,民本思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儒家对民本思想的系统化与伦理化,是春秋战国民本思想发展中的重要特色。儒家是先秦传承发展“民惟邦本”的重要学派,孔子、孟子、荀子将其与伦理道德融合,形成“仁政”“德治”理念,影响了后世传统法律观。孔子以“爱人”为民本基准,提倡德礼教化,反对苛政滥刑,提出“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原则,要求统治者节俭体恤,征徭役要避农时;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强调教化的基本作用,反对依赖刑罚而治的“霸道”。

孟子的民本思想具有深刻的批判性,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否定君王与王朝在国家政治上的绝对性和优先性,认可民众反抗暴君的正当性,提出诛杀暴君为诛杀“独夫民贼”。孟子主张国君对百姓应给予相应的生存保障,为此提出“保民而王”“制民之产”,强调“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孟子·离娄上》),认为民心向背决定天下得失,国君必须保障民众生存条件,才可能长治久安。

荀子继续发展民本思想,提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的“君为民设”思想,进而重构君民关系,明确国为民存的理念,本质是对孟子民贵君轻理念的再阐释。《荀子·王制》以“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喻示君民关系,强调君权须为臣民服务,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民众利益为根本。荀子“民惟邦本”理念不仅丰富了先秦民本思想的内涵,还发展孟子所构建的君民关系理念。

道家提出顺民无为的民本法律思想,主张“顺应民心、无为而治”,要求统治者省法宽刑。老子提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道德经·第四十九章》),强调圣人无私利,以百姓意愿为根本;同时批判苛法严刑,指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揭示法令繁杂致乱的道理。1972年马王堆帛书《老子》载,“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揭示民众贫苦源于统治者的盘剥,唯有轻徭薄赋方能获得安定长久。

管子以顺民富民为立法的基本内容,具有鲜明的民本色彩,与商鞅、韩非的严刑峻法、以君为本截然不同。《管子·牧民》提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强调民心是政权根基,要顺民意、为民利。《管子·治国》主张“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要求通过保生产、轻赋税实现富民。《管子·霸形》宣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推行“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的立法。管子在齐国改革成为民本思想全面实践的典范。

春秋战国史家与政治家通过对历史成败经验的总结,完善了民本思想内容。季梁指出“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重新界定神与民的关系和地位。史嚚指出“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强调倾听民意的重要性。“无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夫君国者,将民之与处;民实瘠矣,君安得肥”(《国语·楚语上》),均确认民是国与君的根基,重民爱民成为重要共识。

总之,儒、道和管子等对“民惟邦本”的阐释,虽然在侧重点上不同,但都以民为国本,将重民、爱民、安民、富民作为法律与政策的基本原则,丰富了先秦民本思想的内涵,为转化成法律实践奠定了基础。

 

“民惟邦本”思想在先秦法律中的转化

“民惟邦本”思想直接影响诸子法律思想与国家法制建设,催生出明德慎罚、宽政恤民原则,内化在法律价值、立法、刑法、司法四大领域,形成了完整原则体系,指导着先秦法制建设。

法律价值:民为法本,法为民生。先秦民本思想在法律价值上确立了民为法本、法为民生的原则,这一取向全面影响了先秦立法、司法与刑法实践,成为当时法制精神内核。

先秦思想家从民本思想出发,提出法的本质是爱民、保民、富民。《商君书·更法》提出“法者,所以爱民也”,《商君书·定分》称“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礼记·大学》提出“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这些均体现顺民保民的价值追求。实践中,西周以礼刑保障民生,齐国“九惠之教”救助孤弱,都是这一价值的体现。

立法思想:保民富民,反对虐民。立法以民众意愿与利益为根本,反对苛法峻刑,确保法律符合民意、获得认可。

立法须“顺民心”,贴合民俗民意。《管子·牧民》载“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周公制礼将规范融入日常。管仲在齐国立法时就结合当地物产与民俗,鼓励农工商协调发展。春秋战国成文法多含轻赋、保农、禁止滥杀内容,目的是实现“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管子·形势》)。

立法以保民、富民为目的。《尚书·大禹谟》载,“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孟子·梁惠王上》提出“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主张“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实践中,西周推行田里不鬻、薄赋省徭,鲁国“初税亩”、齐国“关市几而不征”,均以保民富民为导向。《管子·治国》载“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阐释了富民与治国的关系。

反对苛法峻刑,主张轻刑简法。孔子指出“苛政猛于虎”,老子主张简法省刑,孟子提出“省刑罚,薄税敛”。西周废除夏商酷刑,确立“中刑”原则;郑国的铸刑书、晋国的铸刑鼎,均采取轻刑恤民,打破贵族特权。

刑法思想:恤刑慎杀,刑罚相称。在民本思想影响下,强调刑罚要以教化为目的,采取慎用刑罚、保护民众生命,实现刑罚与罪行相符,防止滥刑与冤狱的产生,这成为中国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教后刑。“明德慎罚”由周公提出,《尚书·康诰》载“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强调德政与慎罚;《尚书·吕刑》载“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明确刑罚教化功能;孔子主张“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西周“三宥、三赦”制度,正是这一原则的实践。

恤刑慎杀,珍惜民命,反对滥刑。《尚书·吕刑》规定“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重刑案件需“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反复审理,防止仓促用刑。孟子“省刑罚”、西周“疑罪从轻、从赦”,体现了恤刑理念。《大盂鼎铭文》载“敏誎罚讼,夙夕召我一人烝四方”,强调司法要敏捷审慎。

司法思想:哀矜折狱,公正司法。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民本思想的司法核心是哀矜折狱、公正司法,本质是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强调哀矜折狱,体恤民众疾苦的司法理念。孔子提出“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尚书·吕刑》载“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要求司法官要公正谨慎,例如孔子任鲁司寇时,就身体力行此原则。

遵循听民声、顺民意,为民司法的原则。《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赏不僭而刑不滥”,强调刑赏法定公正;西周设置基层司法官化解民间纠纷;郑、晋公开法律保障民众知情权;《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规范审讯以察民情、明真相为追求。

反对司法腐败与拖延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尚书·吕刑》规定法官“五过之疵”责任,对徇私枉法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大盂鼎铭文》载“敏誎罚讼”,强调司法效率,避免拖延害民。

 

“民惟邦本”思想对先秦法制建设的作用

“民惟邦本”思想推动先秦法制从神权到人文、从酷刑到审慎、从秘密到公开的转变,确立明德慎罚、宽政恤民原则,为后世法制提供了重要思想渊源。

“民惟邦本”思想法制化实践的开端。西周是“民惟邦本”法制化实践的起点,周公制礼作乐、制定“九刑”,将“敬天保民”融入法制,确立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原则,构建礼刑并用体系,标志着民本思想转化为刚性法律制度。

西周汲取夏商教训,确立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基本原则,要求统治者行德政、保民生。周公制礼构建“礼主刑辅”模式,抛弃商朝后期酷刑,推行德政,审慎用刑,确立疑罪从赦制度。礼刑结合,构建民本导向的法律体系。西周实行礼主刑辅,礼仪涵盖生产、赋役等领域,体恤弱势群体;刑罚践行慎罚理念,以“三宥、三赦”护民命、促公正,礼刑相辅相成。

建立富民导向的土地与赋役法律制度。西周推行井田制,保障农民耕作权;实行薄赋省徭、不夺农时;设立“荒政十二”,灾年减赋放粮,帮助民众渡过难关。西周以法律制度筑牢民本思想的根基,保障民众的生存,实现以民为本的国家治理。

民本思想的分化与法制实践的深化。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各国结合自己国情,践行民本思想,推动法律公开普及,深化民本理念在法制中的实践。

齐国管子改革以民本为指导、富民为核心,实行“相地而衰征”减农民负担,“关市几而不征”促商品流通,设“九惠之教”助弱势群体,司法上公正慎罚、严惩腐败,为齐桓公称霸奠定了基础。鲁国实施民本下的礼治,承袭西周礼仪,推行“初税亩”承认土地私有、减轻赋税;孔子任司寇时采取“哀矜折狱”,重教化、倡“无讼”等,丰富了民本法制内涵。郑、晋诸国推行成文法公开,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打破贵族法律垄断,公开法律,保障民众知法权,促使立法符合民生、顺应民意,推动民本思想的普及。

由上可知,“民惟邦本”对先秦法制的影响体现在:一是奠定民本为中华法系基本价值取向,让民惟邦本、明德慎罚成为历代立法的指导,形成了不同于其他法系的法律精神;二是确立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法律模式,使法律从惩罚工具转向教化与保障工具,刑罚走向以“保民、安民”为目的;三是形成恤刑慎杀、疑罪从赦的司法传统,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司法审慎、反对滥刑等原则,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的基本准则;四是推动成文法公布与法律公开,实践了民本思想中强调使民知法避罪的价值;五是限制君权与法权,确立“法为民生、君为民设”的政治逻辑,为批判暴君恶法提供了思想武器。

 

“民惟邦本”思想的传承与创新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确立了中华法系以民为本、德刑并用的特质,奠定重视民生、追求公正的治理理念。传统民本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在文化基因上形成跨越古今的精神传承。传统民本思想诞生于君主专制语境之下,本质上是维护王朝统治,有阶级局限,无法实现人民主体地位;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与根本性超越。二者均承载着重视民众、保障民生的价值追求,体现法治建设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内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实践融合。

这种历史赓续与理论创新,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入历史底蕴与文化滋养,为坚定“四个自信”筑牢根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民族底色与时代特征。

(原题:“让中华法治文明焕发时代生机”系列报道之一 | 民惟邦本:先秦法律精神的塑造及中华法系底色的奠定)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25期

    进入专题: 民惟邦本   法律精神   先秦   中华法系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律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9337.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