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民粹主义在欧美国家的活跃和发展,民粹主义的兴起根源分析再度成为政治学的焦点话题。相关研究表明,民粹主义孕育于西方大众民主与宪政民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体现着西方民主深层的内在悖论与结构性转型问题,蕴含着“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代表性危机,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显示着西方传统民主的困境和衰落。但是,相关研究限于唯心主义立场和形而上学认识论,没有深刻揭示民粹主义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透彻分析民粹主义与资本逻辑及其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更没有揭示民粹主义的发展趋势与出路。面对欧美国家民粹主义的活跃和民主政治的衰落,发掘西方学界有关民粹主义兴起的政治根源学术研究,把握其中折射的西方民粹主义政治本质,揭示西方民主政治的内在矛盾,不仅有利于深化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而且有助于人们提升对西方民主本质的认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民粹主义在欧美国家的发生和发展,民粹主义的相关研究成为重要话题。事实上,民粹主义并不是新颖事物。从19世纪70年代的俄国民粹派运动和美国西南部的农民运动,到20世纪中期拉美民粹主义的民族复兴运动,再到20世纪后期以及近年来新民粹主义运动的频发,民粹主义从未离开过历史舞台,而是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间歇性登场,总体呈现阶段性浪潮式发展趋势。其中,第三次民粹主义浪潮引发了学者的高度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第三次浪潮多发生于欧美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对其国家体制机制造成强烈冲击,使得西方民主政治的衰退与危机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的焦点话题,由此形成了若干成果。
传统观点认为,民粹主义激进右翼是(战后)西方社会的一种“病态”,这个思潮也被称为“正常的病态”(normal pathology thesis),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思想上,民粹主义虽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其理念中的极端主义和激进主义却与西方主流价值观格格不入;在实践中,作为民主的对立面,民粹主义被认为只有在诸如危机的极端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这样做的结果是,民粹主义被视为当代西方国家的反常现象,被主流概念和理论研究排斥在外;它被看作是需要社会科学解释的病理症状,而不是挑战人们对民主理解的一种现象,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引起政治学研究的广泛关注。
但是,随着民粹主义浪潮的不断涌现,既有西方理论范式无法解释为何越来越多的民众接受这种不被主流意识认可、带有一定狭隘特征的社会政治思潮。卡斯·穆德在重新考察传统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得出相反的结论,并将其命名为“病态的常态”(pathological normalcy)。他指出,很少有人检验过“正常的病态”理论的有效性。实际上,民粹主义激进右翼的意识形态核心与西方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他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弱中心’的意识形态(thin-centred ideology),认为社会最终被划分成两个同质且对立的群体,“纯粹的人民’(the pure people)与“腐败的精英’(the corrupt elite),政治应当是一种公共意志(general will)的表达。”民粹主义对公共意志的推崇表明,它的观念与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并不违背,甚至可以共用一个价值体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根本对立,只是程度的差别—激进,抑或温和,民粹主义和民主应该是相容的。卡斯·穆德的认识,开启了对民粹主义兴起的政治根源研究之先河。
尽管如此,在民粹主义兴起根源的相关研究中,以经济和文化为视角的两种解释范式近年来更受西方学者的重视,一种是从全球化“输家”角度阐释的“经济不安全感”理论,另一种是以社会文化变迁为切入点形成的“文化反冲”理论。实际上,欧美民粹主义受着政治生活和政治制度的强烈影响。首先,从最表层的现象来概括民粹主义运动的特征,我们会发现它似乎一直伴随着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左右,“民粹主义是一种几乎在所有民主国家都会出现的现象”。塔格特总结了民粹主义在欧洲抬头的四大因素,即新民粹主义的兴起、中东欧政权的崩溃、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的合法性危机以及欧盟所包含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他发现,这些因素共有的主题是“代议制政治与非代议制政治”,这体现了代议制政治经验中两个截然不同的过渡进程,“反对代议制政治”的主旨贯穿于民粹主义实践的主要实例。其次,尽管民粹主义经常由经济或社会文化问题引起,但其共同点是求诸基于人民主权和多数统治原则的所谓合法诉求。再次,对民主不满的根源并不限于经济层面,而是涉及政治制度层面。在经济下行时期,那些被人们视作是糟糕的政治规则,会放大疲软的经济对政治体制的影响。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意识形态和社会背景等因素都可以被定义为是促进民粹主义出现的条件。然而,致使民粹主义获得成功的最重要条件还得是政治”。无论是民众在经济上有所不满还是在文化上出现冲突,这些不满和冲突都只有在代议制政治条件下才能成为一种政治力量登上历史的舞台。这并不是说在没有代议制政治或理念的地方就不存在民粹主义,而是只有通过代议制政治的合法途径,将分散的民粹主义情绪构建为政治或政党运动时,民粹主义才能真正发生政治作用。民粹主义正是通过西方代议制政治或政党政治,才从一种文化主题转变为相对系统的意识形态或政治运动。
因此,发掘和评析西方学术界有关民粹主义兴起的政治根源研究,不仅有利于深化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而且有助于人们深刻把握当下欧美的种种政治乱象,提升对西方民主本质的认识。
二、民粹主义的基本政治根源:西方两种政治民主的对立
西方学者认为,民粹主义与西方民主政治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是欧美民粹主义兴起的主要缘由,因此,他们关注民粹主义对民主理念和政治实践的挑战,而对西方民主复杂性的分析形成了关于民粹主义政治根源的基本理解。玛格丽特·卡诺万(Magaret Canovan)是这一分析范式的代表人物。她借鉴了奥克肖特(Oakeshott)关于现代政治两个风格的观点,认为可以将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和现象)理解为“救赎性”(redemptive)和“务实性”(pragmatic)的交叉点,即西方民主的两幅面孔。前者代表着浪漫主义色彩,强调“主权在民”“人民统治”等理念;而后者则侧重于现实主义,将其作为一种和平解决纷争的功能体制。二者之间存在着两对紧张关系:一方面,民主许诺通过主权人民的行动实现所谓“理想的善治”世界,然而现实中的民主充其量只是处理现代社会利益冲突的一种政治形式,这是民主的理想性与工具性的矛盾。另一方面,民主制度在约束权力的同时也发挥着构建权力合法性基础的作用,但民主理念又先天存在着强烈的反建制冲动,具有直接性、自发性和克服异化的向往,也就是民主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由此卡诺万指出,民主的这两个方面仿佛是“一对争吵不休的暹罗双胞胎,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当彼此之间的鸿沟逐渐被拉大时,民粹主义就在相互对立的紧张状态中滋生。显然,卡诺万对民主两面性的论述具有开拓意义,她将奥克肖特的理论框架引入民粹主义兴起的研究,使得民粹主义得以与传统的民主理论进行对话。
伊夫·姆萨梅尼(Yves Mény)和伊夫·苏雷尔(Yves Surel)在延续卡诺万分析思路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民主的构成要素。他们认为,西方的“大众民主”和“宪政民主”构成了民主政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两大支柱,理想的民主应当是二者之间的平衡。遗憾的是,西方民主制度始终不得不在“人民作为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至上性”与“限制人民任意行使主权权力”之间作出取舍。具体而言,“大众民主”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原则”意外结合的混合产物,始终存在着固有缺陷,即它的意识形态(人民的权力)和它的功能(人民选择精英的权力)之间的结构性紧张关系。在这种模糊的结合下,民主不再是民粹主义意义下单纯的人民力量的概念,而沦为精英主义的选举工具,人民对民主的作用也不过是选择其统治者。就此而言,民粹主义与民主之间的矛盾也可以被视为是民粹主义与代议制民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与“大众民主”强调人民的政治参与不同,所谓“宪政民主”是通过代表制和多数原则将“人民统治”与“法治”原则相结合,其目的在于制约人民代表的自由裁量权或专断权。两次世界大战让欧洲多数民主国家意识到,即使是非民主集团也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获得政权。为此,他们将注意力从“大众民主”转向“宪政民主”,“立宪主义—即发展制衡人民不平衡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迅速发展起来:可执行的人权、宪法法院、领土和职能上的权力分工以及中央银行的自治都成为新政权的关键特征”。令两位学者担忧的是,一方面,不是所有民主国家都能在制度和民主观念中加入“宪政”因素。另一方面,民主两大支柱的平衡因为“宪政”的崛起被打破,所谓“宪政”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众民主的生长空间;人们迫切希望找到一个替代方案来重拾大众民主的地位,民意呼声的反弹给予民粹主义出场以强有力支持。显然,民主两大支柱分析框架力图避免空洞的民主两面性理论,而将民主的救赎性和务实性落实到具体的民主内部结构性矛盾中,从而拓宽了民粹主义兴起的分析思路。
鲁迪·安德鲁格(Rudy B. Andeweg)和汤姆·卢维尔斯(Tom Louwerse)则是将民主两大支柱的矛盾分析深入到“民粹主义—多数主义”传统与“自由—共识”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中。他们指出,两次欧洲革命的不同性质导致对有关代议制民主截然不同的理解:法国大革命是一场有关社会地位和经济政治特权的斗争,催生出“民粹主义—多数主义”传统,要求民主保证人民主权和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强调代表与民众之间的紧密关联,在决策上遵循多数人决定(不受制约);而英国光荣革命实际上是一场关于宗教宽容的斗争,它对于民主的贡献在于保证少数人的自由和权益免受多数人的侵犯和威胁,在决策上通过“一致决定”原则给予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否定权,形成“自由—共识”传统。两位学者揭示出一个被大众长期忽视的问题,即大多数民主国家通过比例代表制的形式保障议会代表权的合理性,却忽略了政府是基于议会多数信任原则组建的,二者的制度设计所遵循的民主传统并不一致。这意味着,一方面,公民与议会的代表性关系受到宪法的制约,很难以纯粹的直接多数形式呈现;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决策机构与公民并不构成多数主义传统的关系,多数决原则实际体现在政治权力内部的运行上。事实上公民难以通过多数主义渠道参与政治决策,民粹主义由此成为现代民主中公民得以实现多数主义原则的唯一替代方案。
皮特·迈尔(Peter Mair)则在民主两大支柱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了一种不利趋势,即政党作为联结民主两大支柱的关键机构的重要性正在下降,这大大削弱了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调节作用,从而为民粹主义的复兴提供了空间。这一变化首先体现在政党的身份认知上,在主流政党中出现了选民共享的现象,不同政党意识形态和政治纲领之间的差异也变得愈发模糊,人们逐渐意识到,无法再用传统的角色来看待现在的政党;与此同时,政府和政党在国家的政策能力上面临越来越多的限制,政党的运作依赖于党的章程,专业化的竞选与舆论宣传也模糊了不同政党间的策略差异。其次,传统政党的功能也发生了转变,政党整合和动员公民功能,在被充分动员的西方国家显得没有那么必要;政党的利益表达和聚集功能已被分享给非党派组织、运动以及舆论媒体;公共政策制定功能被更多委托给非党派的委员会和机构,政党的代表性逐渐萎缩并服务于程序性内容。这些表明,政党的代表性作用正在贬值,这就给予民粹主义争夺政治代表性的空间。
三、民粹主义的深层政治根源:民粹主义与西方民主的内在悖论
在深入研究和探讨中,西方学者进一步认识到,仅仅从社会经济困难、政党制度缺陷、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关系出发分析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们无法解释民粹主义意识形态的持久力量及其支撑政治运动的方式,因此民粹主义应当有更深层的民主悖论作为支撑。
玛格丽特·卡诺万在西方民主两面性理论的基础上,将西方民主悖论进一步提炼为“让人民参与政治”与“让人民了解政治”(或者说“让政治走向人民”)之间的矛盾。卡诺万认为,一方面,想让人民参与政治,就必须扩大民主的政治舞台,赋予人们更多的政治权利和影响渠道。然而,也许正因为如此,民主又是迄今为止最复杂的政治形式,它设计了多种多样的制衡机制来防止人民任意使用权力,以至于绝大多数参与者都无法完整地了解民主运行机制。换言之,“民主的根本矛盾就在于授权会破坏透明度”,伴随授权民主而来的是更为复杂的制衡,大众民主早已被非民主的因素所渗透(例如所谓“精英民主”和“宪政民主”),成为一种混合式的制度存在。而选民之所以被民粹主义诱惑,因为他们可以将利益托付给由人民直接选出的领袖或代表,从而实现授权与透明度的结合,恢复大众民主在意识形态渲染下的本来样貌。
另一方面,想要增加政治透明度,让人们更多地了解政治,就必须依赖意识形态的作用。卡诺万指出,意识形态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将复杂的政治问题简单化,通过将不透明的复杂性转化为选民可以理解的内容,弥合政治与人民之间的鸿沟;二是它赋予政治一种近乎宗教救赎的意义,由此激发参与者的热情,形成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可见,意识形态是大众民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理论上,传统的西方民主意识形态充满了民粹主义的主题,卡诺万将其概括为“四个反对”:强调人民反对精英,强调多数反对少数,强调直接透明反对复杂程序,强调人民与领土主权反对迁就。卡诺万得出结论认为,民主的矛盾之处就在于,尽管宣称最具包容性的民主需要得到人们的理解,但是弥合人民与政治鸿沟的意识形态却歪曲了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方式。遗憾的是,西方民主的上述悖论几乎无法得到解决,这一悖论是对民粹主义的长期邀请,它让民众感觉受到了“背叛”,其不满情绪在恢复“政治为民”的旗帜下得到了充分动员。
除卡诺万之外,扬尼斯·帕帕佐普洛斯(Yannis Papadopoulos)也对民主两大支柱的分析框架表示质疑。他认可卡诺万“意识形态与民主实际运作”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将民主实践的矛盾进一步落实在“选举民主的结构性模糊上”。扬尼斯指出,代议制民主存在固有的寡头政治特征,也就是选举民主的“贵族原则”。在这种选举观念下,政治不仅是职业,更是一种专业;代表之所以具有合法性,不是因为他们贴近选民,恰恰是因为他们的不同,甚至有些遥远。在西方民主国家,这一原则受到蕴含民粹主义因素的“镜面决策原则”的挑战,即在理想状态下人们期望政治代表是人民的“复制品”,也就是说,既要求代表具有智慧,又希望他们仅代表人民的意志;既需要代表掌握不同于人民的才能,又要求其与人民保持一致。正是西方选举民主中“贵族原则”与“镜面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给予民粹主义批判的支点。
在此基础上,扬尼斯进一步强调认为,民粹主义也产生于代议制政治的决策、问责环节和制度技术。在政府的问责与回应方面,占主导地位的当代政策风格都有可能阻碍问责制,从而导致民粹主义抗议的滋生。这一方面源于回应和问责不一定同时变化,公职人员不仅可能更加远离民众,而且民众也愈发难以识别行为主体并监督公职人员。制度的复杂性往往会降低决策者的可见度,从而削弱问责制的功能。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决策行为由“统治”向“治理”的转型,它倾向于国家与社会的合作,需要不同机构之间配合形成系统网络,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携手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扬尼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用自由宪政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的矛盾来解释后者的兴起已不再适用,因为西方宪政民主引发了“去形式化”的浪潮,这反过来又助长了民粹主义。由此扬尼斯总结到:“当前的这种矛盾与其说是民粹主义与非正式治理模式的出现之间的矛盾,不如说是民粹主义与‘法治国家’(Rechtsstaat)中(正在减少)的形式主义之间的矛盾。”
此外,扬尼斯怀疑传统的问责机制已经过时,其主要体现在:其一,由正式选举产生的官员是决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是唯一,当这类官员掌握的权力逐渐被其他非正式机构稀释时,如何辨别责任主体成为难题;其二,多元民主无法处理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日益复杂的联系,然而迄今为止,尚未找到更好的、可替代的问责机制,这就让民粹主义者抢占了先机;其三,治理安排的特质表现为:缺乏社会能见度、不稳定性,并且依赖临时选择。换言之,代议制民主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识别行为者并做出相应回应。其中,决策被视为统治精英自上而下的意志传达,而治理的作用却消解了这一政治角色及其表现,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这一命令模式变得虚幻。由于治理形式发生变化,国家行为者自上而下的权威地位被削弱,这为民粹主义的兴起开辟了空间。
无独有偶,切萨雷·皮内利(Cesare Pinelli)同样从权力与问责的差距入手,他对非多数主义机构的分析有力地补充了扬尼斯有关政府向治理转型的论述。这一机构的运行逻辑在于,当社会面临长期问题时,政客几乎没有动力去支持一个持续到下次竞选后才会成功的决策。因此,需要将这类问题转交给不受选举结构影响的独立当局(如中央银行、监督机构、欧盟等),该类机构追求以效率为导向的政策,而不是传统政治机构中对民主合法性的依赖;它们服务的对象是利益相关者,而不是对公民负责。此外,这类机构的迅速发展完全是由国家统治者推动的,其目的与其说是推动政策的长期有效落实,不如说是害怕政策结果会威胁到选民的同意,因此希望在尽可能不失去权力的情况下避免被选民问责。在皮内利看来,非多数主义机构这种与人民相疏离的特质很容易被民粹主义攻击,因为这类机构显然缺乏民主合法性。从另一个角度看,民粹主义的挑战也可以被视为是西方宪政民主萎靡不振的征兆。在此,皮内利又不得不回到姆萨梅尼和苏雷尔的分析框架中,认为在大众民主无明显结构性变化的前提下,非多数主义机构的显著增加,意味着为大众政治和人民保留的空间已被大大缩小,权力与问责之间的差距被拉大,造成了“民主支柱与自由支柱—政府的人民方面与贵族方面—之间的结构性失衡”。
四、民粹主义政治根源的代议制解读:民粹主义与西方代表性危机
与上述探讨不同,另有一些学者通过引入经济学的“委托—代理方法”,将分析的重点聚焦于选民与代表之间的代议制结构性矛盾。扬尼斯坦言:“民粹主义并不缺乏可靠的学术依据,其关于代表对人民主权造成损害的信念类似于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方法或组织社会学中的‘目标置换’理论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民粹主义不信任代议制政府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于这一制度的封建起源。最初的代表服务于封建君主或教会的议事需求,与人民毫不相关。民粹主义对直接民主或魅力型领袖的诉求,其目的就在于避免公民和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这种态度也体现在公民对于代表的看法上,在赫伯特·基瑟尔特(Herbert Kitschelt)看来,民粹主义就是指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普遍不信任,公民作为“委托人”拒绝向政治家或民主代表机构授权,反对他们充当人民的“代理人”。因此,民粹主义支持废除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主张公民自己积极参与政治决策,或者交付给由选民直接选出的“真正代理人”来代为实现人民的意志。
肯尼斯·罗伯茨(Kenneth M. Roberts)则将委托—代理问题进一步提炼为代议制民主的代表性危机,民粹主义正是对这一危机的特殊回应。不同于代议制初立时大规模的政治整合带来的“政治排斥”回应,西方民主国家的选民脱离政党的原因不是因为政党的软弱,而恰恰是因为政党太过强势和霸道。选民发现,选举领域和管理机构被成熟的政党所垄断,实际上限制了他们行使选举权,因此这类代表性危机就体现为“被异化和不满的动员”,囊括了上层的民粹主义“局外人”和下层的社会抗议活动。以上表明,对民粹主义的研究应该拓展至更大的政治代表领域,特别是在西方政党制度无法对关键的公共政策做出有效回应、提供有价值的纲领竞争时,往往容易使得民粹主义反弹。在这种意义上,民粹主义并非是出于自愿的政治实践,而是一种对不同类型代议制危机的反应。
在委托—代理问题上,保罗·塔格特思考得似乎更为深远。他的观点与基瑟尔特类似,将民粹主义视为对代议制政治的一种回应。与此不同的是,塔格特认为,代议制政治使民粹主义体现出一种更深刻、更广泛,也许是“原始”的政治本能—“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反应”(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反应)。他指出,民粹主义背后的驱动力不一定是持续性的,它是被迫接受代议制政治方式的反应。这种驱动力往往是负面的,它是对某种事物的拒绝,“因为民粹主义者总是更清楚他们反对什么,而不是他们支持什么”,他们依赖于对他者的排斥和否定来确认自己的身份认同和存在价值。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潜在距离被拉大时,民粹主义的负面情绪就会愈加浓烈,参与代议制政治、选举竞争就成为了他们表达意愿、宣泄情绪的突破口。
更进一步,从权力的宏观视角看,上述有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论述,实际上也可以表述为“主权与代表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奥利弗·施密特克(Oliver Schmidtke)看来,民粹主义政党对“集体重新主权化”的许诺成为动员选民的核心竞争力。略带讽刺意味的是,民粹主义维持其动力的方式恰恰得益于维系宪政秩序的先决条件。施密特克引用卡尔·施密特的观点,认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法律框架取决于法律规范和实践自身不能主动产生的“主权决定”。而宪法秩序的成立又依赖于政治的“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即主权决定是为了应对足以威胁共同体完整性的内外部生存危机而建立。换言之,“决定例外状态的人是主权者”,它需要借助一种法外的力量来维系特定的法律秩序,或者在“例外状态”中建立起新的秩序。唯有如此,主权权力才会得到空前加强,使之凌驾于其他社会群体之上,以便在混乱和无序中优先建立起共同体,确保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成为可能,这显然与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和常规法律的内容是相分离的。
宪法通过法外的主权权力捍卫自身合法性的做法得到了民粹主义的借鉴。对于宪法而言,它所要面临的最极端“例外状态”即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以及现代代议制民主对“多数人的暴政”的恐惧,这两种情况在民主实践中毕竟是极少数的,因此宪法对“例外状态”的依赖更多源于创立之初。但是民粹主义却不同,它对西方传统自由宪政秩序发起挑战和反抗,兑现“夺回主权”的承诺,就必须借助一个能凌驾于现行秩序逻辑之上的优越合法性,也就是唤起一种足够持续而强大的“例外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粹主义利用“主权回归人民”的口号作为政治武器,将欧盟、移民等外来因素描述为分割本国主权的罪魁祸首,将内部矛盾转移为外部矛盾,提供一种极具吸引力和工具性特征的共同体意识,为主权权力的生成创造条件;同时,民粹主义通过赋予“人民”纯洁性的道德特征,构建与腐败的精英群体之间的“敌友二元对立”关系,从而将友好的内部人员与威胁性的外部人员区分开来。在施密特克看来,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永久性的例外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民的声音被长久压制,他们的社会利益和身份受到腐败迟钝的精英的长期损害。民粹主义者认为,传统的自由民主程序无法处理当前的主权危机问题,而这一危机又反过来助长了民粹主义对果断采取“主权行为”的诉求,民粹主义由此在对紧迫性危机的感知和利用中得到蓬勃发展。
五、进一步讨论
民粹主义是近年来西方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一方面它与西方传统民主理论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常与“民主倒退”等热点研究结合;另一方面,它又与政治实践密切相关。例如2024年6月欧洲议会选举集体右转的戏剧性结果以及特朗普以狂揽七大摇摆州的压倒性优势二度赢得总统大选,再次为西方民主政治敲响了警钟,引发学者的高度关注。客观地看,当代欧美民粹主义政治学研究在取得一定认识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
(一)当代欧美民粹主义政治研究的认识进展
1.初步确定民粹主义内涵,划出民粹主义研究论域
明确概念内涵是政治学研究的基础,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西方学术界难以就民粹主义的内涵达成完整的共识。有不少学者对将民粹主义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做法表现得格外谨慎。为避免“意识形态”概念的含混性以及立场,他们提出使用“政治话语”“政治风格”“修辞风格”“辩论框架”等相对中性的概念来代替“意识形态”的位置。尽管如此,穆德等认为,将民粹主义看作是完整的意识形态还是看作一些松散的思想,对于核心问题研究而言终究是次要的,而且也往往无法通过经验来确定;无论是哪种民粹主义定义,本质上都默认民粹主义首先是一种思想观念,其核心在于精英与人民的敌对关系,以及对人民主权的推崇。毕竟,意识形态需要通过话语传达,而话语本身就是政治风格的一个核心要素,因此可以把上述定义归结为“观念性方法”。
穆德等人的定义方式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其他民粹主义的定义大体围绕着意识形态(或一套松散的思想观念)、(纯粹的)人民、(腐败的)精英以及公共意志(或人民主权)四个角度展开。因此,虽然西方学术界尚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定义中都涉及到这四个角度,西方学者关于民粹主义的内涵已经形成了可以沟通和交流的论域。
2.初步涉及欧美民粹主义产生的政治根源
民粹主义的兴起根源分析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话题,然而在其中,政治根源分析却并未得到西方学者同等的重视。这一方面是因为早期的政治学研究并未将民粹主义视作西方民主的内部现象来看待,而是作为一种极端意识形态的残余被排除在主流政治之外,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民主政治体制被视为一种一旦确立就会脱离人们的任意控制,成为很难发生改变的、“相对静止”的客观存在;在解释一种现象的兴起条件时,人们往往更加关注是什么因素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在直观层面变化并不明显的解释因素就很容易受到忽视。
正因为如此,卡诺万对“民主两面性”的分析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这是首个将民粹主义的兴起与民主内部矛盾关系相结合起来的理论,它不仅强调了民粹主义与西方民主的共生关系,也揭示了民主两面性之间存在着的动态张力与巨大鸿沟。正是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姆萨梅尼和苏雷尔将民主理想与现实的两面落实到大众民主和宪政民主的对立和矛盾关系中,奠定了民粹主义政治根源分析的基本逻辑框架。此后的理论大多围绕着民主两大支柱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展开。部分学者认为,正是宪政民主的过度膨胀限制了大众民主的正常发育,导致二者之间的不平衡,民粹主义作为大众民主的替代方案由此登上历史舞台;另外一些学者则看到了非多数主义机构的发展以及民主治理转型所带来的权力与问责机制以及委托—代理结构上的变化,认为恰恰是宪政民主的萎靡为民粹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发展空间。种种迹象表明,现代西方民主的发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逐渐呈现新的变化趋势,帕特里克·比松(Patrick Buisson)称之为“后民主时代”(Post-Democracy)的到来,这是一种偏离民主程序的现象,强化了寡头政治的力量。这些论述,初步涉及和显示了欧美民粹主义的政治根源。
3.触及西方民主原则和制度的内在悖论和矛盾
事实上,当代欧美民粹主义研究不仅初步涉及了欧美民粹主义的政治根源,而且触及西方民主原则和制度之间的内在悖论和矛盾。民粹主义和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对“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呼吁,一部分来源于对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粗放理解,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对古希腊直接民主实践的过度美化。然而从理论上来看,古希腊民主从来都不是政治思想家和民主理论家心目中的理想政体。对直接民主的批判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期,无论是“贤人政治”还是共和政体,精英在其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对“民主”的推崇。在18世纪之前,许多政治思想家仍会将民主视作是“人民的力量”,这样的错觉直到19—20世纪才有所转变。奥斯特罗戈尔斯基、米歇尔斯、熊彼特、莫斯卡、帕累托等现实主义学派思想家揭示了西方民主的精英主义本质,指出现代西方民主不过是人民参与选择其统治者的一种形式。如果说精英民主才是民主运行良好的标志,那么民粹主义对民众额外参与的要求无疑就成为令“民主”感到不安和病态的存在。
除理论之外,西方民主的政治实践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它早已脱离了原初粗放的古希腊民主形式,在融合众多“非民主”因素之后,成为一种有别于传统意识形态述说的复合性存在。例如,“代议制原则”为民主融入了精英政治的因素,“宪政原则”实现了对人民任意行使权力的限制,而“治理模式转变”则引入了有别于统治精英与民众的第三方官僚机制。这也就是卡诺万和扬尼斯等学者所强调的民主的意识形态与民主的实际运作之间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所在。随着大众民主愈发包容、开放和多元,非民主因素被更多地容纳其中,民主制度的复杂性便随之增加,西方宪政民主的约束力度也不断加强,由此造成授权民主与政治透明度之间的矛盾,拉大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距离。西方民主的这种内在矛盾在外部危机的威胁下被不断放大,作为西方代议制民主基础的精英与大众之间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受到强烈质疑,从而表现为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危机。民粹主义作为对上述危机的一种激进反应,实际上是西方民主政治内外部矛盾运动的产物。
(二)当代欧美民粹主义政治研究的缺陷
1.具有历史唯心主义底色
西方学者对于民粹主义内涵的确定侧重于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对于民粹主义产生根源的分析,将思想观念作为推动民粹主义兴起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把社会经济与政治背景作为民粹主义思潮兴起的养料。对于西方民主政治的内在矛盾的揭示,仅仅限于民主政治不同形态、不同面向和不同功能,看不到西方民主政治本质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政治体现,是对劳动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统治和压迫,实际上夸大了主观意识对客观世界的能动作用,颠倒了物质与意识第一性的关系,显示出明显的唯心主义立场。
实际上,民粹主义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和政治运动,它虽然会受到主观情感的影响,但是这种反抗和不满情绪从根本上说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基础,本质上是民粹主义政治实践活动的主观反映,民粹主义思想在总结和归纳实践经验的同时不断沉淀和丰富自身内涵,西方学者在此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实际上倒置了社会结构与政治思潮之间的关系。
2.具有形而上学认识论特质
民粹主义政治研究割裂了历史和政治生活中精英与民众关系,从而具有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特质。事实上,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并非是民粹主义政治研究所独有的,实际上西方民主政治思想中就存在着悠久的精英主义传统。“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共同特征就在于二者共享精英和民众二元对立的认知结构,不过得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反的。精英主义认为,人民是不诚实和平庸的,而精英在文化、知识、道德等方面都比民众更具优势,人民能做的只是选出认为可以代表自己意志的代理人,无须亲自参与政治议程。在这种意义上,以精英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当代欧美民粹主义研究也未能突破对于精英与民众关系的形而上学的思维定式。
在现实生活中,精英与民众之间的社会性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民粹主义的政治研究片面夸大二者之间的道德差异和对立,没有看到(或刻意忽视)精英与民众的共同联系。相比于直接民主形式,西方学者及民粹主义兴起的相关研究普遍更加关注间接民主,特别是宪政民主在西方民主转型中的作用,由此把民主主权与限权简单对立起来。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的实践活动构成了社会历史的全部内容,历史的发展正是由无数个体合力推动的结果。与此同时,唯物辩证法也承认杰出人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作用,他们凭借敏锐的眼光与精准的洞察力脱颖而出,在政治发展和运行中具有特定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杰出人物脱离人民群众而存在,一方面他们实际上本身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另一方面所谓的“无数个体合力推动”也并非是指某一特殊群体中的个人,而是在杰出人物引领、人民群众参与下的共同合作的产物。民粹主义研究没有就精英与人民的关系形成辩证认识,进而使其对于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和认识带有着片面性。
3.没有指出摆脱资本主义民主困境的根本出路
虽然西方学者认识到民粹主义兴起于西方民主内部不可调和的结构性矛盾,却较少怀疑西方民主制度在处理问题和危机时的自我纠正能力,致使他们没有深刻认识和揭示资本主义根本矛盾,没有揭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悖逆性,没有深刻揭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形式与实质的固有悖论。这不仅使其错估了民粹主义的“续航能力”,更致使其无法提出针对民粹主义与西方民主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
西方学者普遍对现行的民主体制抱有幻想,认为民主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即便受到民粹主义的挑战与冲击,也能通过一段时间内反复的制衡与调和逐渐使民主政治恢复常态。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西方民主制度(尤其是作为现代政治核心的政党制度)不仅不会自我纠正,反而容易陷入自我强化的“厄运循环”,“一旦进入两极分化状态,改善群体间互动的善意尝试可能会通过鼓励将人们分开的行为来增加而不是减少两极分化……在某些条件下,一些系统可以表现出不可逆性。即使我们可以将容忍度提高到11,也无法摆脱两极分化的平衡状态”。由此,史蒂芬·莱维茨基(Steven Levitsky)和丹尼尔·齐布拉特(Daniel Ziblatt)对美国民主现状的担忧也就有迹可循。他们指出:“我们今天面临的部分问题在于我们许多人尊敬的东西:我们的宪法。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宪法。这是一项杰出的政治技巧,为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基础。两个多世纪以来,它成功地制约了雄心勃勃、不自量力的总统的权力。但我们宪法的缺陷,现在正危及我们的民主……有一点是明确的:我们的制度无法拯救我们的民主,我们必须自己拯救它。”实际上,西方民粹主义正是借助这一机遇而得以重新活跃在政治舞台。当然,传统的西方主流思想也不会放弃他们的阵地,这种解决方式往往强调要在现行的复合民主政体中加入更多“民主”的元素,通过增加多元性来制衡各方势力,达到政治主体之间的动态平衡。例如,李·德鲁特曼(Lee Drutman)认为,长期的民主稳定需要的不是更少的中介机构或者直接民主,而是更多更好的政党。民粹主义的兴起显示着西方政党制度失败的后果,只有制度变革才能解决这一威胁和挑战,由此他提出在短期内实行融合投票制,在长期实行比例代表制的替代方案。但是德鲁特曼的提议仍旧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式,愈加复杂的制度设计似乎又再次验证了玛格丽特·卡诺万所提出的授权会破坏政治透明度的民主不可调和悖论。
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历史发展规律表明,所有对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修修补补,并不能解决民粹主义对传统的资本主义民主的冲击,也不能挽救资本主义民主衰败的历史命运,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以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才是解决资本主义民主内在危机,克服民粹主义倾向的根本方法。
马金易,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东盟区域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王浦劬,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原文刊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