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晴 郁俊莉 刘海军:数据赋权、网络协同、信任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的路径优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55 次 更新时间:2024-06-12 21:52

进入专题: 数字政府  

李晴   郁俊莉   刘海军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建设为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效发挥企业作用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数据要素市场化驱动政府治理和企业参与发生新变革,政企合作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新议题,随之引发对权责错配、路径依赖和信任缺失等困境的新反思。依据行动者网络理论,数据要素有望成为新的“核心行动者”,在权责界定、网络协同及信任提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新的政企合作行动者网络。从行动者选择、网络化协同与合约化机制切入,依据角色定位分配任务,重塑政府与企业依赖关系,建立信任支撑的转译机制等,则是数据要素驱动下政企合作的新路径。

关 键 词:行动者网络  数字政府  数据要素  政企合作  数字化转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对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建设提出新要求。在数字中国整体布局中,“数字政府”代表着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新阶段,不仅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2022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规范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参与数字政府建设。”[1]这为各类型企业参与数字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政企合作逐步形成一种异质性的行动者网络,企业扮演服务平台的搭建者、公共事务的治理者以及公共价值的增益者等三种角色,政企之间围绕数据展开合作。[2]2022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3]也为构建多方参与的行动者网络提供了指引。数据要素化则对政府与企业带来诸多新挑战,引发技术风险、数据风险、管理风险和安全风险等新问题。[4]为增进政府与企业密切合作与信任,需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创新合作方式,形成新的“核心行动者”及各类“转译”机制。

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的主要类型

自2016年起,我国政府数字化转型正式步入了“数字政府”阶段,涌现出一大批可供推广复制的“模板”。[5]比如“一体规划、统筹建设”的北京模式,“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上海模式等,且大有向全国推广之势。浙江省杭州市超越平台的数字协同模式,有望成为平台技术与协同共治相结合的“典范”。[6]大部分数字政府建设是政府出资、企业出力,以信息化项目等形式推动的政府数字化转型。其中建设的“主力军”仍然是各类企业,政企合作依然是数字政府建设的主流方式,各省市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大多沿用工程建设的思路和方法。依据行动者网络理论“以各行动者在网络中的重要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原理,通常按照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来划分政企合作类型。[7]

(一)强制型的政府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是围绕技术嵌入后的体制机制变革展开的,其中政府的“核心行动者”地位始终没有改变。政府的权威性引导和行政强制力是主要的治理工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类新型生产要素要通过市场来评价贡献,并且根据各自贡献量来决定报酬等。此后,数据成为政企各方新的“角逐点”,现有政府部门制度规约和机构设置持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问题“分担”、利益“独享”、强制“动员”是重要的“转译”机制。我国广西、贵州等省之前的数字政府建设都是这种模式。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侧重部门协同,重点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共享、技术应用以及运营管理一体化平台等,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引领数字化转型。各级政府通过对源数据的分层管理和使用,有效整合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数据,进一步理顺了相关运行机制,制定了配套的数据标准和共享协议等,实现公共数据的规范使用与共享开放。在这种“一家独大”的管理方式下,政府往往通过购买服务、成立融资平台等形式完成数据存储与管理。但应用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通常会由不同类型的技术企业分别承担,还没有形成“人治”与“数治”相融合的异质性网络,容易导致数据格式不统一、接口不兼容等问题,形成新的“信息孤岛”“数据壁垒”。

(二)混合型的政企互动模式

实践证明,政府治理现代化需要利用新兴技术来推进各类治理主体的意见表达和有序参与。数字政府建设是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潜藏其后的“按习惯办事”等问题不容忽视,需要不同角色的行动者一起应对。这种技术嵌入型互动模式通常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创新型企业助力,院校和科研院所、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形成了一种数字政府建设联合体或集体行动者。在多元参与中,尽管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由相关部门带领企业一起执行制度和政策,但实际上大多通过协同治理的方式完成有关项目建设,广东、浙江和海南等省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比如,在《“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指导下,广东省依据整体政府理论开展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成立了独立的数字政府管理部门,并由国企性质的电信运营商和民营性质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出资,组建了“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具体承担与数字政府有关的项目建设和系统运维任务,汇聚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提供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新成立的企业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相应的数据也没有“公私之分”,数据交互与传输相对而言更加“平等”,更加有利于吸纳各类参与者参政议政,也便于公众对政府公权力实施监督。不过,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企业助力下虽然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但更多只是停留在技术赋能的表象上,数据确权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没有形成问题惠及、利益共享以及成员交流等“转译”机制,未能触及数据联结等政企合作的“灵魂”。

(三)自愿型的数据治理模式

这种自愿型模式更加强调数据要素的地位和作用,非人类行动者得到更多认可,数据和技术作用下政府更加开放包容,企业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积极性更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公开和共享政务数据,围绕数据确权、流转等建立相关制度,通过转译机制吸纳企业等其他行动者共同完成治理活动,治理“中心”聚焦在政府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上,比如上海等省市。上海市借着智慧城市兴起的“东风”,加快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在线服务平台,较好地实现了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等事项“一指可办”“一网通办”。政企各方的数据价值通过流通得以释放,在“云、网、数、用”一体化技术体系支撑下,推动资源集约、网络高效、数据共享的统一应用平台建设,为群众、行业和企业等提供丰富的应用服务。不过,虽然利益共享、成员吸纳等转译机制得以良性运转,但现有的制度规范还无法实现全覆盖监管,相应的数据交易制度和标准规定没有及时跟上,需要进一步明晰数据定价、隐私保护和行业监管等一系列具体规则,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发挥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的共同作用,并借助各类转译机制减少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各类型企业可以获得相应权限,有序融入数据治理体系。

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的主要困境及反思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加大政府数据共享、不断提升社会数据的潜在价值,系统搭建了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为基于数据流转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和各类型企业都在抢抓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有利契机。然而,由于数据确权等问题,企业在助力数字政府建设时,面临信息共享基础薄弱、责任边界区分困难、潜在数据滥用或误用,以及技术失控风险等现实困境。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具有异质性的人类与技术等非人类行动者可以通过转译实现聚合,转译是指某类行动者把其他类行动者的问题与利益“用自己的话说出来”的动态作用方式。在以行动者、网络和转译为主要特征的数字政府建设中,包括人为行动者和非人为行动者,技术、数据、制度等非人为行动者都需要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构成异质性网络。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在角色定位、协同方式和信任基础等方面迎来巨大挑战,需要针对性地加以回应与思考,可尝试先从学理上找到可行的破解之道。

(一)角色定位权责错配,谁会成为新的“核心行动者”?

行动者网络理论探讨的是不同行动者如何共同构建网络以及如何确保网络稳定运行的问题,谁是核心行动者谁就拥有更多主导权和更多的角色分配权。实践运行中,价值高的公共数据大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由于权力壁垒和利益驱动长期存在,天然的数据优势在制度优势的加持下形成了新的隐形权力优势。反映在数字政府建设项目中,通常做法是政府负责“用”、企业负责“建”、大家一起“管”,但实际上却是政府这一单一需求方未经科学论证就立即决策、技术企业供给侧不假思索便“救火式修复”的权责错配格局。实地调研发现,数据与权力挂钩、共享与职责匹配、信息与身份等价等现象还较为普遍,直接后果便是跟哪家企业合作、企业有哪些权限参加数字政府项目都是政府部门说了算。以项目公开招标为例,作为“甲方”的政府机构有极大的自主权,技术需求方案、乙方资质要求甚至综合评价标准都可以按照既定“模式”统一设置,摸不清“门道”的企业只能默默“陪跑”。应用系统开发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政企合作中,同样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数字版“中梗阻”问题。

究其原因,在于行动者网络中“核心行动者”的地位之争,政府的主导地位受到数据和技术等因素的“挑战”。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并被市场化,引发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变化,使得治理主体更加多元化。不少地方政府的数字政府建设,都在于要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来增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在围绕数据要素开展的各类合作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和数据获取的“低门槛”,不同主体的“身份”界限被打破,企业助力、公众参政的渠道更加畅通,各类型企业都可以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积极行动者。在数据要素的引导下,原本在数据开放共享方面,政府与企业都不占有的绝对优势,通过政企合作便能获得“1+1”大于2的双赢。在共同管理项目、开发系统过程中,不同类型企业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治理方略,也为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参考。数据要素市场化更多体现在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甚至数据交易等方面,并推动数据逐步成为新的核心行动者,在异质网络中整合各方力量集体行动,调动各类优势资源确保网络稳定运行。比如,“一站式服务”“一张网办理”等政务服务平台,就是数据要素驱动数字政府“共建”格局的成功案例,由数据分配角色和职能将成为现实。

(二)路径依赖积重难返,如何构建异质性行动者网络?

行动者网络依托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整合变动,网络的稳定与否取决于不同行动者合作模式的选择。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离不开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型行动者的有力支撑,这种“需求—供给”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政府数字化转型难题。[8]实地调研发现,各种应用系统和数据平台建用脱节、管用分离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因循守旧和路径依赖现象较为严重,有些政府机构某一数字政府建设项目常年由同一家企业负责,有些企业“垄断”了相关领域绝大多数单位的类似项目,政企合作单一化、简单化和保守化特征较为明显。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还没有在相关领域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而投入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许多企业有些却是由传统贸易公司“数字化转型”而来。

究其原因,在于行动者网络是个不断变化更新的过程,需要不同类型的行动者相互“支援”、共享资源并无缝连接。政府在数据要素的开发使用方面,与信息技术企业尤其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相比存在一定劣势,需要与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加以弥补,以降低独自开发带来的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与之相对应,企业也要借助政府财政和资源进一步拓展业务和生产,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不断使自己增强技术实力,由此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政企合作方式。数字技术会对政府业务流程、政策工具和管理对象等各方面产生影响,形成一种类似于“人机结合”的虚实一体的工作模式,打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界限。实践证明,加快数据要素在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运用,可以缓解制度执行与政府层级间无法一一对应的矛盾,从而产生一种“理想化”的制度执行和落实状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打通数据链,重构产业链、优化供应链,继而提升价值链,还可以实现新兴企业提质增效与传统企业优化升级。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企合作,实际上汇聚了政府与企业的共同优势,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智能决策、任务匹配、个性定制等新功能将成为现实,也会拓展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范围。数字政府将不再局限于行政机关的单一范畴,而是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业务汇总与服务融合。数据要素驱动下,有望形成政府统筹、制度保障和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新的政企合作关系,促成“竞争性市场”与“有限服务型政府”二者有机结合,推动政府与企业双向完成资源联结。

(三)集体行动缺乏信任,何种转译机制更能发挥作用?

在行动者网络中,核心行动者需要识别和分析其他行动者的目标利益,通过各种有力举措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这些举措被称为“转译”,通常包括问题呈现、利益统合、成员吸纳与行动动员四种主要机制。从实际情况看,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数据打架”,争夺数据权力及相关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积累的大量数据“散落”在各处,且格式不统一、数据难共享,为数字政府项目建设增加了不少困难,加之有敏感数据,要求承建单位有保密资质,一些企业常常望而却步,没有将其技术优势融入政府的制度优势中。实地调研发现,数字政府建设项目中许多政企合作都存在分包、转包、众包等行为,同一个项目的方案设计、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往往由不同企业完成,很难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影响了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尤其是在涉及数据收集与共享的政务服务项目中,关键信息泄露、数据难以统一、反复重复操作等数字化困惑,则成为拉大政企之间信任“鸿沟”的直接因素。对于服务于同一家政府机构的不同企业来讲,相互之间也存在数据封闭、算法垄断、同质竞争等“割据”局面,各级政府的利益统合等转译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行动动员机制还不健全,政企合作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究其原因,在于不同行动者间的信任基础还不牢固,尤其是人类对非人类行动者比如数据缺乏可靠信任,对各类转译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沿用的是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老路子,相应的思想观念没有完全跟上,技术治理与传统管理的融合机制还存在许多“堵点”,建设与运维缺乏统筹考虑。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资源分配头重脚轻等现象,比如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平台系统的设计、优化、整合上,而运维资金往往不能及时到位。数据要素的及时“进场”,将使技术和制度等都能成为新的行动者,互动联结之下会生成一种纵横交织的异质网络结构,消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时间和空间约束,不同类型企业或不同成熟度的数字政府相互兼容将成为可能。在技术和制度这些非人类行动者的积极参与下,各类行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所缓解,通过利益统合转译机制,可以实现各自之间地位平等与愿景分享,从而增进相互信任与集体共识。

数据要素驱动下政企合作的现实路径

数据要素基本制度在多个领域落地生效,数据在数字经济、政府治理等方面优先成为“核心行动者”,依据数据权属分配角色成为可能。虽然各地数字政府成熟度不同,但都需要多元力量参与,相互作用形成资源联结网络,政府资源优势、制度优势与企业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协同互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灵活运用。以往政企合作中不同主体之间、主客体之间信任基础薄弱,经由问题呈现、利益统合与全向动员等“转译”过程,催生“用数据说话”“以数据评判”等更加可信的新机制。以行动者网络理论为指导,结合各地数字政府建设实际经验,可以尝试从行动者选择、网络化协同与合约化机制等方面切入,努力破解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企合作难题。

(一)核心行动者的动态转换

各地数字政府建设不断趋于成熟,政府各部门、各类型企业、多样化技术纷纷“进场”,呈现出多类型行动者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生态。其中的政企合作活动更加频繁,公共数据与政务数据交织共存,政府规制与数据规约同时生效,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相互博弈,如何各司其职做好“分内之事”成为新的议题。为此,按照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在不同阶段的重要程度,重新识别核心行动者与从属行动者,依据角色定位分配任务。数字政府建设的初期,仍要突出政府主导,由各地数据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战略规划、技术需求、标准编制、预算调控、项目监管等重点工作。此时属于政府与企业、制度与技术的“磨合期”,各级政府应当选择与行业内口碑较好、有丰富经验且已有多个成功案例的企业合作,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融资平台或政企合营公司的做法,可在一定范围内尝试,但须预先明确数据存储方式与管理机制,从数据“源头”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关系。数字政府建设中期,大量数据涌现需要更为强大的技术支持,技术创新型企业成为“主角”,在系统开发、平台建设、数据管理等方面承担主要工作。此时属于技术嵌入政府治理的“转化”期,是各级政府在企业助力下的数字化转型过程,需要由企业根据政府意愿制定数字政府项目建设方案,政府确认后驻场开发,再经多轮需求“磋商”和上线试运行,最终以系统或平台等形式实现政府职能的“数字化”。相对而言,技术成熟的企业数量众多,但懂政务流程的较少,需要落实《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推动技术部门参与业务运行全过程”等要求,发挥各级政府信息技术部门的“转译”功能。可以参考联席会议、有组织的科研协作、工程建设第三方监理等制度,因地制宜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制度,用制度创新弥合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带来的新“分歧”。数字政府建设后期,政府和企业既是数据提供者,又是数据使用者与管理者。此时属于政企合作与数字化转型的“成熟期”,应当在原有政务数据公开制度、数据要素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基础上,视情况增加更易“落地”的数据确权授权、依据数据所有权明确分工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数据要素化解决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效用问题,用规约制度规定政府、企业、数据、技术等各类行动者的职能定位。

(二)异质性网络的互动协同

数据要素具有更多的公共性、开放性和可复用性,这一新型非人类行动者的加入,打破了风险均摊、资源均衡与利益均值的“天平”。实践证明,只有同时满足政府、企业、群众等不同群体的利益,才能通过数据共享优化政务流程,实现技术与制度的“无缝连接”。为此,需要根据数据“流向”调整政务流程,变革政府与企业的耦合互动方式,重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一是加大政府内部改革。以“三定方案”等形式确立数字政府建设的主管单位,处理好各级网信办、数据管理局、信息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按照“统一出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基本原则,指定或成立与企业直接对接的“外联”部门。重视各级政府技术部门能力提升与职能发挥,提高各级各类人员数字素养,掌握政企合作中的技术话语权和数据主导权。进一步整合政府各部门需求,区分行政问题与技术难题、通用需求与个性要求,按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付费定制开发、企业免费提供技术等政企互动方式。二是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目前来看,数字政府建设项目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要及时纠正“套用模板”“定向设计”“陪标陪跑”等不良现象,鼓励小微企业、民营资本参与公平竞争,积极采取“揭榜挂帅”“任务分解”“模块拼装”等方式选定合作企业。按照数字政府建设不同阶段,分别选择不同类型和“专长”企业参与,比如信息化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吸纳多家企业集体参加,以课题研究小组等形式集智攻关,后续可借鉴“赛马制”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等。三是加强政企数据流通。数据治理成为政府与企业的共同方向,政务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等相互“碰撞”又交叉融合,政府与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数据交换成为新趋势,必须及时制定数据共享目录清单、权责清单。推进政企合作协议认定、政企纠纷解决法治化路径,在法治保障前提下,通过数据交换甚至交易流通,“组建”任务驱动下的行动者网络。

(三)信任合约化的转译机制

面对日益庞杂的数据增量,以及由数据要素化引发的各类治理难题,政府与企业应当尽早签订“同盟”合约,借助较为成熟的技术手段,逐步建立信任支撑下的各类转译机制。一是问题呈现的责任分担机制。责任分担机制是把问题分解到不同责任主体的转译方式,是调和政府“公益驱动”与企业“私益驱动”的重要纽带。在共同解决问题过程中,政府与企业更容易实现整体性治理,相应的问题清单制度、任务清单制度等要及时跟上,数字化监管、安全性评估、用数据评判等手段成为“标配”。还要区分整体责任与部分责任、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用不同层级法律明晰政企合作的权力与权利边界。二是利益统合的优势互补机制。要将项目建设企业与系统运维企业分开,系统开发单位与数据管理单位独立,避免形成新的数据垄断和数字鸿沟。企业免费提供技术、政府用数据换取服务、政企联名开发“产品”等是政企合作的发展方向,共同出资成立并运营混合制公司也可在条件成熟地区试点。三是数据征召的整体联动机制。通过数据吸纳更多行动者集体行动,处理好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的关系。优先落实各项数据要素基本制度,加快构建基于数据的信用制度,引入公司治理中的管家理论、委托代理制等,实现互动式规划、管家式辅助、代理式管理一体推进。在项目竞标、系统开发、平台建设和数据分析中,以政企合作为“样本”或对象先行先试,为其他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积累经验。四是全向动员的激励奖惩机制。动员技术、制度和数据等非人类行动者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区块链等信任科技在政务领域推广应用。加快现有各类制度执行与效能评价,用共同经济利益激励政府和企业引入新技术,用实际应用效果吸引更多人群参与技术普及。超越系统开发和平台搭建的简单范畴,在市域治理、公共服务、智库研究、技术攻关等领域拓展政企合作事项和范围。注重依托政府信用帮助企业纾困,在集资融资、项目竞标等方面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在一系列转译机制综合作用下,政企之间信任基础将会更加牢固,政企合作的行动者网络也将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结论与展望

数据要素市场化,就是要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加强数据资源调配,打破利益格局和数据壁垒,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发挥数据要素的“润滑剂”“催化剂”“调和剂”等作用,实现依据数据流转路径重构政府工作流程、优化企业运行机制等目的。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行动者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数据、技术和制度都可以跻身其中。数据“石油”变成政府治理不可或缺的稀有资源,有望成为数字时代新的核心行动者,引导和带领其他行动者共同参与国家治理的“集体行动”。数据确权等有关制度的逐步建立,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不同治理主体实现“公私”数据共享与优势互补,形成新的“技术红利”和“数据红利”,打破异质网络中的角色区别与身份识别。从政府治理能力与群众接受能力两端入手,通过优化合作方式与协作机制,可以为维护政企合作网络稳定运行源源不断注入“活力”。坚持“用数据说话”“按数据评判”,通过技术支撑和安全托底增加政企之间信任,可以创造更加包容开放的政企合作模式。不可否认,数据确权问题、隐私保护问题、信息公开问题等,将依然制约政府与企业深度合作与有机融合。在政府主导型的现有治理体系下,数据如何更好发挥作用、释放效能面临诸多现实难题,以政企合作为切入点,旨在为探寻数字政府建设模式创新积累素材,为不断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手段提供更多可能。[9]

今后,为更好地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企合作,应当在学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可操作与可验证的现实路径,需要积极采取制度优化、政策试点、机制完善和技术创新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一是加快构建数字政府政企合作的专属制度体系。在国家数字政府建设指导意见、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和国家“十四五”信息化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指导下,因地制宜建立适合地方实际的具体制度体系,以市域或县域政府为单位,缩小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约束边界,重点在优化营商环境、技术交流合作、数据交流交易、权力清单、任务清单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具体制度。[10]注重用数字化手段搭建制度比对平台和制度文本知识库,优先在政企合作领域使用新技术工具助力制度执行与效能验证。二是积极鼓励地方性政策试点与经验交流推广。各地陆续出台了数字政府建设规划,也涌现出各具特色的地方经验,要及时把这些好做法、好方式及时提炼为新“样本”,通过智库研究、案例评比、经验交流等多种途径,将“特殊性”的政企合作模式归纳为“一般性”的通用模板。适当吸收科研攻关、工程建设、社会服务等领域政企合作出现的新做法,大胆在数字政府建设中“试错”,尽量缩短政策试点向形成制度的转化周期。[11]三是分级分类检验机制运行效果并及时完善。配套机制是动态更新和发展变化的,数字政府建设本身也是不断升级迭代的过程,相应的运行机制更容易由新的替换旧的,因而必须实时检验实际效果并及时适配完善。不同级别、不同地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阶段和水平不尽相同,需要分别设定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政企合作的实际效果作为数字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通过群众监督或专业机构评估等举措,增加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考评机制,最终实现政企合作的全过程全周期监管。[12]四是有效发挥技术应用的示范引领效应。数字政府建设被认为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沿阵地”,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相应的做法会向其他改革领域辐射。新技术往往会被优先用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项目中,其中的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需要引起更多重视。各级政府尤其是街道和乡镇等基层政府,更要把技术与制度的相互嵌入与深入融合当作“头等大事”,解决好技术应用与数据治理的“最先一公里”问题。有需要的街道或乡镇可视情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专职负责与技术企业的业务交流与项目合作,杜绝以往“外行指导内行”等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弊病”。[13]

总之,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企合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往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可以用来应对这些“疑难杂症”。除此之外,数字化转型带来的一些“个性化”难题,也要以变应变积极采取相应的“定制化”手段来面对,最终实现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和平相处”共同迎接数字化大潮带来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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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新视野》2023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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