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一代技术革命驱动着政府治理方式和治理理念创新,但与数字政府建设相关的技术应用带来了复杂的伦理问题,凸显了学界对数字政府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加强数字政府伦理研究,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与伦理规范互嵌,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伦理约束和法律规范双重保障。应基于技术迭代与社会互构的理论耦合关系,在政治伦理和行政伦理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聚焦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法律与伦理融合,构建数字政府伦理研究的理论基础。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作为数字政府伦理的具体行动准则,是数字政府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围绕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功能、结构、运行、评价搭建起系统研究框架,能够为数字政府可持续发展提供伦理支撑和理论指引。
关键词: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伦理价值;理论探寻
作者简介:刘银喜,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王思卿,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300350。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购买人工智能服务的知识生产机制与路径研究”(25BZZ014)
本文刊发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
引言
数字政府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鲜明标志,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政策文件出台,标志着数字政府建设正开启深度融合、全面赋能社会治理体系的新发展阶段。我国数字政府发展与技术变革浪潮偕行,人工智能、区块链、算法等数智技术成为数字政府建设引擎。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及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使用,2025年10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标志着政务服务的数智化升级,为数字政府建设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技术进步促进数字政府形态不断演进,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不确定性也为数字政府建设带来了更具挑战性和复杂性的新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明确提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面对数字政府建设中复杂的伦理问题,如何推动技术进步与伦理规范的互构,确保数字政府运行具备伦理和法律双重保障,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数字政府伦理既有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条路径展开:一是在技术路径中,关注由数字伦理缺失引发的数字政府伦理缺失,聚焦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基础性伦理问题,并剖析问题成因;二是在治理路径中,基于数智时代背景,关注数字政府内部运作过程中多样化的行政伦理问题;三是在价值路径中,关注政府数字化进程中的伦理价值冲突,挖掘数字政府伦理本质,探究数字政府建设中技术与价值的作用关系,聚焦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权利保障。
然而,数字政府建设并不能仅停留在分散性的伦理问题剖析上,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嵌入与伦理框架的滞后性形成鲜明反差,凸显出数字政府伦理体系建构与伦理规范的缺乏。规范伦理能够引绎出一系列具体的行动指南, 从而推动构建完整的数字政府伦理体系,为数字政府后续建设提供指引。基于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探寻数字政府伦理中的核心议题,推动构建覆盖制度设计、技术应用、政府运行、价值创造等多层次的伦理规范体系。
一、数字政府伦理研究的逻辑起点
数字政府在驱动政府治理变革、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建设过程中逐渐遭遇技术伦理、行政伦理等层面的现实困境,凸显了数字政府伦理体系与伦理规范的双重缺失。因此,厘清数字政府伦理构建与实践需求的内在联系,是推动数字伦理研究从“应然”转向“实然”的重要前提,也是数字政府伦理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应用及伦理困境
从电子政务到数字政府,我国政府数字化转型在技术现实和治理理论的交织中不断升级。就技术应用而言,数字政府的技术使用逐渐从办公自动化,互联网等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智能化技术转变。随着技术应用程度不断加深,人与技术间的矛盾愈发凸显,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伦理困境也显露端倪。一是技术使用安全与个体隐私保护间的冲突。数据作为驱动技术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政务数据平台搭建,还是政务AI大模型部署,都需要收集大量数据资源作为支撑,以便更加精准地分析公众需求。然而,在推动数据开放共享与深度应用的过程中,个人隐私也逐渐呈现出数字化特征,个人隐私可以被更巧妙地获取、复制、传播和应用,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 映射出数字政府技术应用与数字治理伦理之间的张力。二是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导致技术依赖与主体性消解。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智能决策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利用大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隐藏信息和发展规律,对未来趋势进行判断,可以减少传统的经验决策弊端。例如,2025年2月,深圳市抓住人工智能技术跃升机遇,基于政务云环境,面向全市各区各部门正式提供DeepSeek模型应用服务,实现基于DeepSeek的人工智能政务应用一体化,提升政府决策效率。但数智技术在赋能政府决策的同时,也带来了工具理性的过度延伸,压制着治理主体的主体性。长期依赖技术辅助政府决策,可能会导致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弱化,自主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最终陷入数据主导判断、算法替代思考的“治理怪圈”。 三是技术迭代创新带来公共价值冲突。数字技术红利的确推动了政府治理模式革新,但技术应用的前提是必须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尽管当前许多企业基于技术创新发展的内在逻辑,不断驱动技术迭代创新,并通过政府嵌入治理过程,但“算法黑箱”“算法偏见”等技术风险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治理的公平公正,易于陷入决策不公正、不透明的伦理困境, 导致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公共价值偏离。
(二)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府治理及伦理呼唤
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丰富了政府的治理工具,推动了政府治理模式创新,还重塑了政府原有运作流程。不可否认,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前沿技术深度嵌入政务服务系统后,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据资源跨部门互联共享,实现政务数据在数字空间的高效流转与协同联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但也在潜移默化中对传统的行政伦理产生冲击。在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政府的流程再造是在原有科层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与数智化发展所需的扁平化治理结构有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数字政府建设涵盖各方主体,责任链条被技术解构与分散,传统的行政伦理原则进一步弱化,极易造成责任边界划分模糊,另一方面,数字鸿沟、数字排斥等问题的出现,使行政伦理中以人民为中心、公平可及的基本要求难以实现。需要明确的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初衷是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政府的决策流程再造,使政府制定的政策更加公正,以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对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诸多伦理问题,伦理规范的引入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其一,伦理规范能够确保政府治理价值根基。规范伦理学是伦理规范建构的理论支撑,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回答行动的内在价值问题。伦理规范的构建能够确保数字政府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其二,伦理规范能够维护政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治理目标。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应用不应成为加剧社会分化的推手,通过系统的伦理规范体系,规范数字技术在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领域的应用,能够有效减少数字政府建设因伦理规范缺失带来的行政伦理问题。其三,伦理规范能够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公众信任。从组织行为学的视角来看,政府是由具备自主决策的个体所构成的集合。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建构,一方面能够对数字政府建设中行政主体行为加以约束,避免因数字技术便利将个体利益诉求凌驾于公共服务目标之上,从而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为公民监督数字政府建设具体行为提供可参考的道德判断标准,以更加透明、有序的政府治理过程提升公众信任。
(三)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法律规范及伦理缺失
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的联系。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准绳,也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刚性保障,作为普适性的社会规范具备滞后性特征,也就是说法律的更新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伴随国家现代化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数字技术衍生的各种问题也不断升级,“数据独裁”“信息茧房”数据泄露等问题对既有的法律规范造成冲击。尽管我国已出台数字政府法治建设相关政策,并制定了保护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方面,法律无法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面对瞬息万变的数字世界,数字政府建设难免会出现难以监管的法律真空;另一方面,数字政府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往往会涉及道德、情感等问题,而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剥离,容易造成程序正义下的情感缺位。
与法律规范相比,伦理规范有其自身优势。虽然伦理规范没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但其作用的范围也比法律更加宽泛,有益于形成高层次的道德激励,对个体思想、价值观念、行为动机进行深层次的调整,弥补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法律规范的缺陷,对多样化矛盾和冲突进行调节。需要指出的是,伦理规范多是指导性或倡议性规范,法律规范作为伦理规范的制度化表现,如果不能将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核心内容转译为法律规范,那可能无法有效发挥伦理规范的内在作用。因此,构建数字政府伦理规范,既是完善数字政府法治规范的前提,也是推动数字政府法治规范与伦理规范深度融合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构建数字政府伦理体系是解决技术应用伦理困境、弥补政府治理伦理缺陷、突破法律规范局限性的必由之路。
二、从价值到实践:数字政府伦理与数字政府伦理规范
数字政府伦理问题的研究,既关乎伦理价值确立,又不能离开对实践问题的追问,对促进数字政府公共价值创造、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从所属关系来看,数字政府伦理涵盖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而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作为数字政府伦理的核心概念,既是数字政府伦理理论的现实存在,又是伦理价值形成的客观依据。其对数字政府建设所涉及的多元利益主体的伦理意识及个体行为,具备一定的约束作用,发挥着工具性功能。概言之,二者既存在区别,又具有密切联系,从本质上来看是价值内化与规范外化的辩证统一,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发展历程和西方伦理学的研究分野中都可窥见一斑。例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讨论了“道”与“术”的关系,所谓“道”即自然法则,强调应尊重事物本质的发展规律,“术”则是指具体的操作方法。关于这两字的内涵,各领域研究的阐释内容有所不同,我们在此研究中无意对其作词源上的考察,只是从释义上进行哲学思辨。就数字政府而言,“道”对应着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应遵循的根源性伦理价值观念,而“术”则是实现伦理价值的伦理规范。数字政府伦理从“应然”的角度回答数字政府建设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问题,而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则从“实然”的角度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实践提供保障。
(一)数字政府伦理
数字政府伦理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伦理基础。从方法论视角来看,基于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原则,数字政府伦理涵盖主体性的德性和客体性的规范。数字政府伦理建构为其规范体系的实践落地提供着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的根本依据。从本体论的角度理解数字政府伦理,需要从技术表象透视治理问题的本源,打破技术工具论的局限性,探寻数字政府伦理的存在以及本质。首先,数字政府伦理本身就内嵌于政府治理过程之中,其存在方式依赖于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场景的重构,当因技术使用引发治理风险时,合乎道德的治理方式选择,体现着数字政府伦理的重要作用。其次,本体论的深层根据蕴含于人的活动及其本性之中,数字政府伦理的本体论建构,本质上是将对“人的存在”的关注放到最大,回归“以人为本”的伦理根源。从认识论的视角来看,数字政府伦理因具备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性,推动了数字时代公共治理规律的认知活动与知识体系重构。在旨在立足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改变知识获取方式的当下,应利用技术实现数字政府“善治”,进而为治理过程中的多元认知主体构建有利于实践的伦理框架。从价值论视角来看,数字政府伦理的本质是维护数字政府建设行动的公共价值秩序,是数字治理场域中多元价值主体所要遵循的价值守则,确保数字政府最终实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
(二)数字政府伦理规范
1.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内涵。回答“什么是数字政府伦理规范”,是推动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体系建构的前提。在之前的研究中,我们已对“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内涵进行分析,相较于前述基础性的理论研究,为实现建成数字政府这一战略目标,本研究更侧重于对行动主体、制度设计、技术选择的行动链条进行分析。简单来说,就是对“怎样通过伦理规范更好地建设数字政府”这一问题从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功能、结构、运行、评价等层面进行更深层次的实践追问。
从学科分类上看,有学者指出数字政府归属于政治学和管理学,而伦理规范则是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议题。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作为多学科交叉的融合性概念,基于不同的学科视角解构、溯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及外延。首先,在伦理学中,伦理的作用是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探究“善”的命题,而伦理规范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为具体的实践提供相应的道德标准。数字政府伦理规范遵循了伦理规范的本质,聚焦于政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不仅为行政主体提供评判行为善恶的价值标准,更是要探寻伦理问题背后深层原理以及伦理规范建构的合理性,促进共同价值观念的形成。其次,在政治伦理学的研究中,伦理规范的建构成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中外同理、古今亦然。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君主为维护自身的统治,以“君权神授”的说辞试图获得被统治者的道德认同。进入现代社会后,卢梭、康德等人的思想主张被许多国家作为政治统治的道德原则,以凝聚价值共识。可以说,伦理规范在政治权力分配、社会公平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数字技术对传统权力结构以及科层制的冲击,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为防止权力异化、调节社会关系与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重视效率是重要内容,数字政府凭借先进技术驱动政府流程再造,在降低运行成本的同时,亦提升了治理效率。但一些因追求效率而跨越治理伦理边界的问题却随之而来。例如,搭建政务平台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平台运行往往依赖大量的数据,但因技术或其他人为因素,数据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众隐私安全构成威胁。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能在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同时,维护技术与道德的平衡,为政府治理提供指引性的行动伦理指南,实现数字政府建设效率与效能的双向跃升,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始终。
2.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特征。一是内源性。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内源性并非由外部因素影响强制产生,而是源于数字政府自身的本质特征、价值目标与技术特性所产生的内在要求。无论从历史观照还是理论演绎视角来看,数字政府伦理问题出现的原因与传统政府伦理如出一辙,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人民,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但由于技术的不确定性,当政府运用数字技术来实现其根本目的时,为确保内部系统运作的稳定性,数字政府伦理的内源性会推动伦理规范升级,回应这些技术固有特性带来的伦理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外源性要求,而是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内在矛盾。从更深层次看,这直接关涉“权力-权利”关系的平衡。为了提升数字政府的治理效能,我们积极展开制度建构,但很多潜在的数字不平等就被治理的效率目标掩盖,这不仅关涉数字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分配,还会直接影响到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权利关系。具言之,数字政府凭借先进技术优势增强信息获取的能力,权力技术化属性不断增强。但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促使知识生产趋于框架化、扁平化和黑箱化, 当自动化系统出错时,公民基本权利可能会遭受侵犯。此时,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内源性要求会催生相应的约束条件,以寻求数字政府系统内部平衡。
二是系统性。数字政府建设充分体现了“整体型政府”改革的全景画幅,从中央到地方的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方案,都充分地将信息技术融合于组织结构优化和整体性的机制变革之中。概而言之,数字政府建设并非仅靠政府自身可以实现,还需要依靠各类要素的协同联动才能更好地提升治理效果。因此,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也应是系统性的,应全面考虑技术、数据、制度等要素对数字政府发展的影响,充分把握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构建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在宏观层面,与电子政务所诞生的土壤不同,数字政府率先出现于政府政策的话语体系与战略布局之中,因此数字政府伦理问题不单聚焦于技术层面,还应充分关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政府与自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间的伦理关系;在微观层面,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则需要关注政府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内在联系与责任分配,将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可落地、可感知、可监督的具体规范,将宏观的伦理价值理念嵌入数字政府建设的微观行动。
三是融合性。数字政府建设并非简单的技术嵌入,而是数智技术、行政主体、组织结构、公共价值等要素在不同治理场景中的深度耦合。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作为促进不同要素互动发展的价值标尺,其融合性体现在既要解决因不同伦理观念所产生的不同类型伦理冲突,又要平衡各类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数字政府伦理规范是在传统行政伦理基础上,紧密契合数字政府发展特点,将技术伦理、制度伦理、组织伦理、发展伦理等核心要点有机融合。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制定需要考虑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其双益性特征也尤为显著。所谓双益性规范是指“规范的制定者(或倡导者)和规范的履行者都是该规范的受益者”。对于数字政府而言,政府作为伦理规范的主要制定者,此类规范不仅可以明确行政人员的行动边界,防止“数字利维坦”衍生而来的各类风险,守住数字治理伦理底线;还能为企业、公民、社会组织提供行为价值遵循,构建制定者与履行者双向受益的良好生态,共同促进数字政府建设向善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四是动态性。动态性强调突破静态局限,随时间演变规律对行为的捕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迭代,数字政府建设也不断升级。例如以DeepSeek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强大的自然语言理解、内容生成与逻辑推理能力被应用于政务服务,该技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应用并非单一向度的静态结果,而是信息技术与政府组织互嵌的过程,有助于在身份认证、在线客服、信息搜索等领域切实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然而,由AI幻觉等问题引发的伦理风险也变得复杂多样。数字政府建设在此过程中应保持对技术发展及风险识别的敏锐性,及时调整伦理规范内容,划定清晰的伦理边界。与此同时,面对不同治理场景下AI技术应用差异化带来的不同伦理要求,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应保持相对的弹性和前瞻性,根据技术发展态势和不同的创新场景,预判数字政府建设中的伦理问题,及时调整伦理规范的内容,构建与技术变革同频的伦理规范体系。
三、数字政府伦理研究的理论探寻
数字政府伦理体系建构并非凭空产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带来的社会变革,既推动着政府治理实践创新,也为数字政府伦理理论研究奠定现实基础。要深刻阐释数字政府伦理的内在逻辑,不能止步于抽象的理论思辨,而要以数字政府建设的现实问题为锚点,推动政治伦理、行政伦理的解释力重构,明确法律与伦理的作用边界,构建起数字政府伦理研究的重要理论支点。
(一)技术迭代与社会发展的理论耦合
如果说工业社会时期技术的应用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陷入危机,那么数字时代的技术变革则使价值和伦理问题被逐步放大。在早期研究中,“技术决定论”占据主要地位,这一观点认为技术具有自主性力量,技术变化是导致社会变化的主要原因。在现阶段发展背景下,数智技术的确是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例如数字政府依赖算法实现精准化治理,但算法自身“效率优先”“算法中立”的预设特点,可能使行政人员陷入“技术至上”的伦理困境。当社会正逐渐显现出鲜明的机器属性时,如何打破“技术的铁笼”,回归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是促进数字政府建设平衡发展的关键。在技术社会学的研究中,以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学者突破了传统技术工具论的狭隘视野,关注技术现象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双向建构关系。该理论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具体实践的发展原则。具言之,数字政府建设不仅受限于技术自身的演进逻辑,还受到技术逻辑与社会逻辑的双重约束。除了关注数智技术的先进性、兼容性、迭代速度外,也要回应政府治理的价值诉求、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建设过程中的伦理诉求。因此,数字政府伦理建构为维持不同社会情景之下数字技术使用与政府治理转型动态平衡提供保障。
(二)政治伦理与行政伦理的理论延展
政治伦理是研究社会政治共同体(主要指国家和社会政治共同体之间)的政治生活,研究内容涵盖了基本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理想的基本伦理规范及道德意义,聚焦政治权力的合理行使与公共权益的维护。其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核和价值基准,对政治文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导向、规范和终极价值关怀的意义。从理论关系上看,政治伦理是数字政府伦理的根基,数字政府伦理可以视作政治伦理的一个细化分支,聚焦数字变革过程中政府应用先进技术进行治理和服务时所产生的特定伦理问题。其中,中西方的政治伦理思想在构筑数字政府伦理价值共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孔子立足“礼治”传统,对其进行维护和阐释,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德治”型政治伦理理念。
行政伦理学的理论发展与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出现密不可分。以威尔逊为代表的传统行政学主张保持政治中立或价值中立,强调行政管理的技术性、工具性,而忽视其中的价值性。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出现则将价值因素或伦理考虑引入行政领域,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不同于行政伦理聚焦行政场域,重点审视政府工作人员公共权力使用的道德合规性,数字政府的技术导向性拓展了伦理问题的研究边界,除了延续对政府本身的关注外,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数字治理过程中技术与价值悖论也引入伦理问题的探讨范畴。例如行政伦理要求政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数字时代算法黑箱的出现,使得对数字政府伦理的要求演变为算法透明与可解释性,防止模型的复杂性和非线性特性导致人们无法了解其中的运作过程,从而影响决策的透明度。
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和数字政府伦理从不同维度构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价值到实践的伦理体系,三者既存在紧密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如表1所示,相较于行政伦理和数字政府伦理,政治伦理更关注宏观层面的问题,立足价值本源与目标导向,回应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政府根本目的等本质性问题。行政伦理则将研究视角下沉到中观层面,围绕政府运作过程与行政人员行为构建相应的伦理规范。数字政府伦理聚焦时代发展前沿问题,以数智技术为微观切入口,着重从工具应用和风险防范维度,对数智技术嵌入政府治理过程中所衍生的伦理问题及风险挑战进行界定与规范。
表1 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和数字政府伦理比较
(三)数字政府建设中法律与伦理的融合
无论是伦理学还是法学领域,法律与伦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尽管二者在调整范围、强制力等方面存在区别,却又在价值导向、社会功能与实践应用中密切相关。康德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针对的是外在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道德则是针对动机的原则,体现的是一种诱导规劝的模式。黑格尔则认为康德未分清道德与伦理的关系,认为其缺点在于固执于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能向伦理的概念过渡,从而导致将不受制约的自我立法认定为空虚的形式主义,把道德规律贬低为关于“应当”的空洞修辞。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是法律与道德的统一,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及“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 本文不过多探讨道德与伦理的概念分野,但可以肯定在整体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与伦理具备相互补充的关系,任何社会价值观念都需要借助法律规范与伦理规范的共同作用才能落地为可以引导个体行为选择的具体规则。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内嵌的核心伦理价值始终是“以人民为中心”,虽然法律与伦理的治理手段存在差异,但二者遵循的价值观念和底层逻辑具有高度一致性。数字政府建设离不开法律,相较于伦理规范的非强制性特征,法律能够弥补道德在认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并以详细明确的条例和制度化的法律判决克服伦理在面临复杂问题时的认知负担,是数字时代保障数字治理秩序的关键。与此同时,伦理也是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旦出现超越法律覆盖范围的问题和现象,伦理规范能够对多样化的矛盾和冲突进行调节,刚性约束与柔性支撑相互融合,共同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向前发展。
四、数字政府伦理的核心议题及研究框架
以往研究已围绕数字政府伦理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性探讨,本文先立足既有研究成果,从理论层面系统归纳梳理数字政府伦理的核心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具体实践,构建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研究框架。
(一)核心议题
1.数字政府元伦理。元伦理的核心议题在于探究具体行为原则如何成为普遍伦理原则。元伦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在于确定具象的道德标准,而是探求构建这些道德标准的认识前提和价值根基。简而言之,元伦理是构建伦理价值和话语体系的底层逻辑架构,为实践过程中某些特定行为需要赋予道德合法性时,提供判断的本质依据与底层遵循。数字政府元伦理超越具体的技术伦理、责任伦理等,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根本目的,从目标与价值层面出发回答以下核心问题。一是数字政府建设是为了什么?这是研究数字政府最根本性的问题,为后续数字政府建设的政策设计提供导向。二是数字政府的运行依据是什么?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深刻地影响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这是否动摇了传统合法性的根基?三是人在数字政府建设的过程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当数字媒介重塑了社会生活形态,政府凭借数字技术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如何保障人权?四是数字政府建设最终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关乎着数智时代政府治理的未来走向。
2.数字政府制度伦理。在新一轮产业革命和科技创新中,技术变革的迅猛态势与政府制度创新的现实速度之间形成明显张力,这一矛盾导致诸多伦理难题在数字政府的制度设计环节集中显现,对制度的科学性与正当性构成新的挑战。数字政府制度伦理是从制度层面审视数字政府建设的规则设计和权力结构,研究议题更具系统性,核心议题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将数字政府伦理价值嵌入制度设计过程;二是制度伦理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制度创新密不可分,当传统行政伦理的制度规则无法满足数字政府发展需要时,如何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保持制度理性;三是面对技术快速迭代,如何保障制度弹性,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多方面风险。这些问题关乎能否构建既合乎伦理又具备治理效能的数字政府制度框架,从而开展数字政府建设的治理范式革命。
3.数字政府技术伦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技术治理成为中西方公共治理研究的热点,伴随时代发展,技术治理渗透到社会运行方方面面,并逐步迈向智能治理阶段,但过度的技术崇拜会引发数字治理悖论。数字政府治理过程需要保持对技术的清晰认知,技术应服务于社会价值实现,坚持技术工具原则,进行有限技术治理。数字政府技术伦理除了需要回答长期以来围绕技术伦理展开的“技术中立论”和“技术决定论”的价值争辩外,以下几点问题也应重点关注:一是数字政府治理的技术应用限度该如何确定,才能防止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被技术消解;二是当数字技术应用于政务服务时,如何提升不同群体对数字技术的信任程度;三是如何构建全链条的技术使用监管机制,确保从技术开发到使用的公平正义。
4.数字政府数据伦理。数据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价值日益凸显,数据开放共享提升了政府治理的效率,但隐私泄露等伦理问题对政府数据治理的合法性与公信力带来了挑战。从数据生命周期视角审视数字政府数据伦理,其核心议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数据收集时,如何平衡数据收集的广泛性需求与公众隐私保护的底线,破解知情同意难题;二是在数据处理阶段,如何保持行政人员的自主性与创造性,防止出现数据决策依赖,如何构建安全屏障以保障公众隐私不被泄露,维护政府公信力;三是在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如何通过有效监管与政策引导,打破数据孤岛与壁垒,实现数据有序共享与要素价值释放。这些问题对政府挖掘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府数据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5.数字政府责任伦理。责任伦理是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对等性,既是个人行为应遵循的核心准则,也应成为国家行事时需坚守的一致性原则。数字政府建设享受到了先进技术带来的便利,必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数字政府责任伦理贯穿于政府治理的全过程,与元伦理侧重于价值判断不同,责任伦理更侧重于不同治理阶段行动后果的问责机制构建,回答“对谁负责、为何负责、如何负责”的关键问题,主要围绕以下议题展开:一是如何确定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分配,特别是在人机协作过程中,因人工智能系统出现决策失误,其是否要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二是数字政府应如何对数字弱势群体负责;三是数字政府责任伦理都包括哪些内容,其遵循的根本原则是什么;四是如何构建数字政府责任实现机制。这些都是数字政府责任伦理需要回答的问题。
6.数字政府发展伦理。数字技术的双面属性促使诸多伦理问题在数字政府的实践环节集中显现,影响数字发展的包容性与可持续性。数字政府发展伦理是数字政府建设关系协调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导向,其研究议题具有现实针对性,主要研究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以包容性发展为导向,消除数字鸿沟、数字排斥等不平等现象,确保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惠及全体社会公众; 二是发展伦理与数字政府创新进程中的可持续发展紧密关联,当出现创新速度过快导致数字政府发展节奏失衡的现象,如何保障数字政府可持续发展;三是面对数字时代全球数字化进程差异,如何推动不同地区数字政府协同共赢,促进区域间数字资源合理配置及风险共防共治。这些问题为确保数字政府发展回归伦理本质奠定基础。
(二)研究框架
1.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功能。探究规范的功能,实际上是对其性质的进一步阐释。规范本身就具备指导行为、评价行为和预测行为的三大基本功能。与伦理规范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若将其视作一种行为规范,则其基本功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功能既承袭了行政伦理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本质特征,又因数智化变革呈现出新特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引性功能。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将道德要求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将他律转化为自律,为政府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场景以及技术应用提供指引。首先,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能够指引主体行为,除了引导行政人员明确自身伦理责任、提升其道德素养外,还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指明行动方向,使其有序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其次,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能够引导技术向善,将以人为本作为技术研发和使用的价值标准,防止因技术伦理失范而衍生其他伦理问题。最后,技术快速发展,推动着数字政府治理场景的更新,面对技治与人治共存,数字政府一体化建设重构治理流程的大背景,伦理规范能否完善利益协调与沟通机制,引导主体在伦理治理框架内实现灵活互动、良性协作,赋能政府治理现代化有序推进。
二是评价功能。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评价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为数字政府建设的评价者和行动者提供可参考的价值体系,用以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伦理要求。例如,是否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伦理的评价标准之一,用来审查行政人员是否切实履职。数字政府伦理亦然,在明确伦理价值的基础上,对政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主体行为是否符合伦理规范进行比照。相比之下,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评价内容更为广泛,除了关注组织内部的要素运作,还要确保在政府治理过程中技术应用的合理性。第二,为评价数字政府治理效果提供新的评判标准。质言之,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聚焦于数字治理的价值正当性,不仅关注政府的具体行为和效率,更追问治理方式或手段是否符合伦理要求,为传统的评价标准提供补充。与此同时,作为评价标准的伦理规范,不仅依靠事后判断,还借助伦理的柔化机制进行事前引导,最终确保政府治理的可持续性。
三是调节功能。规范的共同特征在于对关系的调节。在现代社会,道德要求的落地很难单纯依赖个体的行为动机与单独活动,只有依托社会体系内不同层级的整体性行为主体有效协作,才能构建起坚实的道德实践框架,推动道德准则融入社会运行过程。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调节功能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调节实现政府治理要素的系统性调整。在调节范围上,伦理规范覆盖范围要远大于法律规范,并覆盖数字政府建设的全生命周期,避免伦理缺位造成伦理风险。在调节方式上,伦理规范能够唤起人们道德良知,培养人民善恶判断能力和道德素养。尽管道德规范也会采取绝对命令的形式,但依赖社会舆论的威信和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以伦理原则引领,以价值共识为核心,以柔性机制为手段促进参与数字政府建设主体将伦理要求内化为行为自觉。在调节内容上,数字政府伦理规范需要调节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类主体的协同关系,针对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明确其行为边界与责任义务,确保利益关系平衡。
2.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结构。在结构伦理的视角下,道德是带有结构属性的互动过程的衍生物。在演化论进路中,包含道德在内的社会规范被看成互动结构中的人们在反复对局过程中所发展出来的。在社会发展中互动结构出现得越频繁,相应的规范就会越早地形成。换而言之,当某一伦理问题出现的频次越高,那么解决该问题的伦理规范会越早得到关注并率先形成。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数据安全、权责划分、隐私保护等多维度的伦理挑战层出不穷,且具有显著的复杂性与交叉性,这意味着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结构应涵盖多方面的内容,才能有效回应其中的伦理问题。因此,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内容结构以数字政府元伦理规范为基础,衍生出数字政府技术伦理规范、数据伦理规范、责任伦理规范、制度伦理规范、发展伦理规范等(如图1所示)。当然,伴随科技创新的驱动,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内容也会不断丰富,促进伦理规范整体结构更新。
图1 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内容结构
除了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内容结构外,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还具有系统性的逻辑结构(如图2所示)。首先,伦理价值是生成伦理规范的重要导向,“公共性的回归体现为政治伦理价值的回归”,而公共性正是数字政府伦理所需要遵循的核心伦理价值,我们应汲取政治伦理思想中的价值理念,从中提炼并初步确立数字政府伦理价值。其次,结合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凸显的各类伦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伦理原则。继而,以行政伦理体系为理论依托,合理分配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数字政府建设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并明确基本伦理要求。最后,针对不同应用领域的差异化伦理需求进行细化,最终形成系统完整的数字政府伦理规范。
图2 数字政府伦理规范逻辑结构
3.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本质上是发挥其功能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对数字政府相关主体进行外在约束和引导,实现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运行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前期。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科学编制,是确保数字政府伦理规范有效运行的核心前提,其质量直接决定了数字政府后续在数据开放、服务提供、权力运行等环节的伦理边界与价值导向。从规范编制的流程来看,数字政府伦理规范与《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政策文件具有显著的共通性,均需遵循规范的编制路径,经过专题调研、集中起草、意见征询等环节,才能确保规范制定的全面性与科学性。在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几点问题:一是由于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内容横跨多学科领域,编制成员选取应该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专业性;二是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发挥专家力量,形成科学的研究体系和工作体系,及时对规范内容的伦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道德要求和人类福祉。
第二阶段是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中期。在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过程中需要时刻保持敏捷性、规范性。一是适配动态治理环境,针对不同场景灵活调整伦理规范内容,确保公平可及数字包容。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数字化情况进行差异化适配,防止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政务服务能力差距引发伦理失灵。三是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应考虑不同群体的数字化素养,避免因规范过于复杂导致执行偏差。
第三阶段是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后期。由于伦理规范本身多是原则性要求,在实践中易因监管机制缺位、问责体系不完善而影响实施成效。因此,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运行后应加强伦理规范监管,通过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将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可量化的监测指标,依据指标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伦理规范内容,形成闭环反馈机制,确保数字政府伦理规范适配实践需求。
4.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关注社会存在,依照数字政府治理的现实情况,对伦理规范内容的正当与否进行评估,明确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能否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政府治理的伦理需求,评估伦理规范本身的敏捷性。二是通过构建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体系,对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乎伦理规范进行评价。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主要由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手段三个部分构成。
首先,评价依据是开展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关于道德评价的研究中,存在动机论和效果论之争。具而言之,道德评价的依据,应归之于行为主体的内在动机,还是该行为所产生的外在效果。科学的道德评价应将动机与效果辩证统一起来。对于数字政府建设来说,伦理规范的评价依据应将“是否以为人民服务为动机”和“能否产生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结合起来。
其次,评价标准是开展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的关键支撑。相较于法律评价体系具备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伦理规范的评价体系构建相对抽象且难以量化,利益主体若根据自身的价值标准进行判断,通常容易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标准的设立需要遵循整体性、灵活性、鲁棒性等评价原则,才能够确保评价标准设定的可行性,推动公共价值贯穿于数字政府建设全过程,提升数字政府治理成效。其中,评价标准的选取应符合数字政府发展的现实需要,包含技术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供给、责任划分、可持续发展等维度。
最后,评价手段是提升数字政府伦理规范评价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伦理规范本身就具备主观判断的性质,并通过价值认同、道德观念和社会共识表现出来,而数字政府的技术性特征又决定了评价必须依托客观事实与数据。因此,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评价手段应将主客观相统一,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为主观判断提供客观依据,充分将伦理价值导向融入客观分析过程。在评价手段的选择上,应尽量规避传统的扁平化评价,转向立体化的评估框架构建,确保伦理评价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结语
技术迭代创新促使传统政府伦理的研究议题发生转变,数字政府伦理研究的出发点不再单纯是组织内部要素及运行结构,而是聚焦数字时代政务服务效率提升和回应人民根本需求,丰富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功能,满足多场景政府治理的需要,推动智能化服务升级。应围绕先进技术架构,从内到外调整数字政府伦理规范内容结构、组织结构。未来,在数字政府伦理体系运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广泛吸纳技术专家、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意见,将高效、协同、安全的治理价值融入其中,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与社会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就像有学者在研究中所提及“伦理即服务”(ethics as a service),以数字政府伦理规范有效弥合抽象的伦理准则与技术治理之间的转化鸿沟,鼓励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多元主体,以伦理规范作为自我审查的标准,共同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有序进行。与此同时,鉴于伦理的内在特征和柔性约束的局限,应加快数字政府伦理规范的系统性编制,推动其从价值共识、道德准则转化为正式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对数字政府运行的规范引导作用。尤其是在推动中国公共管理知识体系构建的当下,应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政府建设经验,丰富数字政府建设的伦理价值内涵,形成兼具国际通用性与中国特质的数字政府伦理概念体系,寻求中国特色数字政府伦理理论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