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发展结构之变:“共同富裕”的宏观论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59 次 更新时间:2022-07-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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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 (进入专栏)  

【摘要】:共同富裕作为国策,当下应围绕这一主题推动政策执行,而非拘执于学术探讨,但为帮助人们深入理解共同富裕问题,仍然有必要从学术视角分析共同富裕问题。需要在学术视角确立理解共同富裕问题的三个视点:一是它的出台背景;二是它的政策工具;三是它的实现措施。只有在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学理分析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更加清晰地理解共同富裕问题是将中国发展结构之变推向台面的大问题。同时,在确立起更为广阔的比较框架基础上,分别从共同富裕的国内与国际两个视角更为全面地看待共同富裕问题,也才足以真正理解实现共同富裕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比之于不问究竟地赞许更有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关键词】:共同富裕;背景;政策;举措;目标


2021年,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相继刻进史册: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告,经过努力,中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7月1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中国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2];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上发表文章,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3]。中国从脱贫、小康到共同富裕的炫目跨越,从地域范围讲,不仅可以说是中国奇迹,也是全球奇迹;从时间范围看,不仅是年度奇迹,也是现代奇迹。如果说脱贫、小康已经是正式宣布实现的目标,那么,共同富裕作为一个明确宣布需要大力推进的政策目标,则是需要深入理论探究的论题:作为国策,共同富裕是必须执行的政策;作为理论命题,共同富裕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上进行阐释。


一、双驱动力


共同富裕是一个全球各国发展的一致目标。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国家的富裕程度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可以借助分配手段调剂财富的分配结果,让国民分享发展的成果,从而克制贫富分化,让国民走向共同富裕。因此,共同富裕成为一个发展导向,依赖于三个条件:一是国家较高程度的发展;二是国家对贫富分化的调整;三是国民财富的均衡享有。从现代发展史来看,共同富裕对所有国家来讲,既是发展的共同目标指向,也是发展面对的共同难题。


简而言之,共同富裕是一个发展必然指向的重要目标,但这个发展目标如何构成发展的价值导向、政策目标和社会现实,则是一个需要从国家发展具体处境来考察的问题。对中国是如此,对其他国家来说也是如此。从一般角度讲,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都是有其背景条件的。这一背景条件既会体现出这个国家的特殊性,也会表现出不同国家间的共性或普遍性。就共同富裕的国家特殊性来讲,它对于每一个提出这一问题的国度都呈现出难以挪移其他国家经验、甚或难以汲取相应教训的独特性。换言之,任何一个国家的共同富裕问题,都是由这个国家发展独特性所呈现出来的国家难题。就共同富裕的国家间共同性来讲,任何国家的发展都必须设定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这不仅是发展伦理所要求的,也是发展得以持续下去的必然动力,更是发展不至于夭折的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之必须选项。任何一个启动了现代发展的国度,都将面临“共同富裕”的发展挑战。


对中国来讲,在改革开放刚刚启动历史进程之际,就设定了发展的共同富裕目标。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1978年改革开放甫一启动之时,就明确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4]到1992年改革开放的转折关头,他再一次明确强调:“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可见,中国的改革开放国策是设定了共同富裕的大目标的,但实现这一目标,似乎有一个三步走的分期:第一步是部分人先富起来;第二步是先富带动后富;第三步是实现共同富裕。由此,也凸显了共同富裕的三个基本含义:一是兜底性的共同富裕,也就是不让贫困者陷入彻底的穷困之中,对之予以适当的救济,让其站在寻求富裕的起跑线上;二是让人容易接受的共同富裕,也就是先富带动后富,让不富裕的群体站在获得财富的有利位置,不至于下沉到对财富无望的境地;三是堪称让人称心如意的共同富裕,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公民个体都处在一种相对均富的状态中,不仅脱离了贫困状态,而且保有小康以上的相对富足生活。


随着200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总量激增,部分人的先富问题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解决,随之而来的便是先富带动后富,寻求共同富裕。于是,三个阶段的演进不止于发展规划,而成为现实问题。对此,习近平对三个阶段的递进关系加以了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3]可以说,中国设定的共同富裕目标,经由脱贫、小康两个阶段的发展,到党的十八大时期开始进入共同富裕阶段。也很显然,这段话表明了共同富裕不是一蹴而就的发展目标,否则“扎实推动”的动态表述就成为多余。共同富裕只能是一个接续小康之后的努力目标,且这个目标显然高于且难于脱贫与小康两个目标。所谓高于,是因为共同富裕不仅是指其所提供的物质财富的丰裕程度远远高于脱贫与小康的发展阶段,它还关乎中国发展的最高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所谓难于,是因为共同富裕不仅意味着不再是心无旁骛地寻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还意味着必须告别唯GDP的粗放式发展,而进入国家精细化管理和发展的阶段。这对中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因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从官方到民间,人们熟稔于心的是全力追求数量增长的经济活动方式,而对于区分阶层、集团、组织与个体的精准行动相当陌生。因此可以说,共同富裕是一个设定的发展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目标自身是绝对不够的。


正是因为在共同富裕的前路上横亘着从粗放发展到精细发展再到精准分配的结构转变,人们必须认真对待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种种问题。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四十多年进程来看,共同富裕从目标到落实,意味着发展的根本性转变;从全球现代发展史来看,共同富裕不仅是发达国家一再尝试而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预先确立但在解决上遥不可及的宏大目标。可以说,共同富裕是一个远比实现经济总量增长要艰难得多的综合发展目标。一个国家只要追求发展,就注定要面对共同富裕问题,因为共同富裕是聚集民力、团结民众、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动力,只有少数人的富裕会造成社会的分裂、国家的危殆。任何一个国家在寻求发展的起始阶段都需要打破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因此需要给中坚力量以倾斜性刺激,让一部分人先行富裕起来。富裕阶层积累财富,其丰裕生活会对其他群体发挥激励作用,但如果分配机制不随之作出相应调整,先富者一直处在富裕的有利地位而后富者、未富者寻求富裕的目标无法实现,就会以先富者为仇视对象。当此之际,社会的分裂就会出现,国家的危机就会潜蛰其中。如果社会公众与国家权力对共同富裕保有最起码的感应力,那么就会呼应发展的结构之变,寻求新的发展模式,以求造就一个平等致富、公平分配的共同富裕社会。就此可以肯定,一个国家确立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是其能够持续发展的必需;一个国家真正走向共同富裕,则是其面对财富占有不均甚至严重倾斜的现实所必然出现的转变,这是一个国家推动共同富裕的现实动力。故而也可以说,共同富裕问题凸显的实际背景不是发展的预设目标,而是分配不公的危机处境。如此,凸显共同富裕问题的背景便会呈现出两幅画面:一是积极的国家发展目标所推动的快速发展;二是消极的贫富分化现状所直接引出的发展转变。


可见,共同富裕其实不是一个让人感到轻松快意的问题。对任何国家来讲,在现实性品格上审视共同富裕,其都是在遭遇危机的背景下才凸显并聚焦的问题。就今日的世界来看,英国是最早实施社会福利政策的国家,德国是一个较为公认的均富国家,因此可以被称为共同富裕的先行国度,但审视两个国家的历史可知,英国开启社会福利政策,也就是均富政策大门,是在英国现代发展引发的社会矛盾达到相当尖锐程度的时候。19世纪,英国的工业化在全球可谓一枝独秀,一方面,这让英国具有了称霸全球的硬实力;另一方面,也让英国的贫富不均矛盾空前尖锐。尽管英国自中世纪就有了济贫法,在17、18世纪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济贫经验,但在19世纪工业革命中仍然出现了措手不及、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利己主义的发财致富者和竞争落败的绝对贫困者,让英国社会成为天堂与地狱同在的突兀之地,促使英国成立了缓解社会对立的济贫机构,制定了新的济贫法。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才找到兜住共同富裕底线的济贫方略,即将济贫公共支出与财产纳税改革结合方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最终确立起有效的社会保险制度与财富分配制度,方才将共同富裕的中上线方案均落实下来[6]。德国确立起均富机制更是经历了三轮大的危机才尘埃落定。德意志第二帝国寻求国家强盛,魏玛共和尝试归于失败后,第三帝国更是一味追求抽象的国家崛起,直到二战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逐渐确立下来,那种国家主义甚嚣尘上,只求国家权力宰制、不问公民丰裕生活与贫富悬殊的畸形状态才得到遏制,相对均富才逐步落实[7]。


对中国来讲,共同富裕问题凸显而出的现实背景,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呈现出来:一是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状态,不能不加以改变。日本华人学者主导的研究表明,20世纪初年,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令人吃惊。“(1)城乡差距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度最大,是产生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最主要原因。(2)地区差距虽然在2005年后略有改善,但消除地区差距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3)农村内部和城市内部的不平等度均在提高,但最近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正在加速。(4)中国整体的基尼系数在上升,表明中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在扩大”[8]。仅从基尼系数来看,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中心公布数据,2010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61[9]。学者岳希明认为这个数据有所夸大,并不可靠[10],依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中国基尼系数应大致维持在0.47左右[11],但即便如此也超出了贫富差距的预警线,如果按照西南财大的统计数据则已经达到高危状态。无论如何,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二是中国贫困人口的收入之低,令人惊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有6亿人的月收入为1,000元,其中,546万人没有任何收入,2.2亿人的月收入在500元以下,4.2亿人的月收入低于800元,有5.5亿人的月收入低于1,000元[12]。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谈道:“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13]这一数据看似难以置信,却是不争事实。三是中国社会财富的集中度已经达到了一个非矫正不可的地步。据《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显示,“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约三分之一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14]。根据财政部的调查,早在2009年,中国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仅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15]。由此引起的社会公众反响可想而知。公平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国策之所以迅速制定和推出,与这些实际情况造成的广泛震动具有密切关系。


因此可以说,共同富裕国策的推出,既是中国发展目标的预设,也是一种危机性反应的结果。就前者讲,它为中国共同富裕的国策奠定了基础;就后者论,它为中国发展转向共同富裕提供了现实动力。审视当下中国共同富裕的国策,不应仅看到其中一个方面的驱动力,还应同时看到两个方面的驱动力:如果仅看到前一个方面的驱动力,就可能将共同富裕看作一个自然生成且容易实现的目标;如果仅看到后一方面的驱动力,就可能将共同富裕视为一个完全不可能实现的目标。这都违背了真实情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共同富裕从预设的发展目标落实为实际生活中的状态,确需作出极为艰巨的努力,这是对中国现代发展的是一个巨大考验。


二、政策宣导价值


促使共同富裕从发展预设目标转向实际落实,需要准确定位共同富裕的基本指向。从前述共同富裕的三个基本含义来讲,底线的共同富裕既是相对容易理解的概念,也是相对比较容易实现的发展目标,但共同富裕显然不能落到这个底线上来理解,人们一般也不会接受这一定义;即便是中线上的共同富裕,即先富带后富、先发带后发的共同富裕的定义,也不是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界定,因为这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更像是共同致富的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实现了共同富裕目标的结果;最容易为人们接受,也是事实上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共同富裕定义,是大家都具有超越生存水平、满足谋求发展所需的较为丰厚的财富,既足以让人过上丰裕生活,也能够让人拥有支撑发展的物质条件,更能够让人心生富足满意的幸福感,即上线的共同富裕。在推进共同富裕国策的过程中,需要矫正人们对共同富裕的一般认知,将其落实在它应有的三个层面上。不过,即使如此,第三个层面的含义仍然会是最具有吸引力和认知度的共同富裕目标。原因很简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理念中,富裕不仅是在财富占有的丰裕度上体现,富裕之为富裕,还是因为物质财富占有上的极大丰富。以此,共同富裕的呈现形式常常不是从底线到上线的循序递进,反而是从上线向底线的下贯,这一社会认知定式对实现共同富裕国策具有极大挑战。


从价值观念的视角看,全面彻底实现共同富裕的,只能是理想社会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共同富裕从物质占有和个人发展两个方面体现。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迫使人们奴隶般服从社会分工的现象已经消失,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已随着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增长,一切社会财富的资源都会充分地涌现出来,——只有在那时候,才能彻底打破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观点,社会才能把‘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写在自己的旗帜上。”[16]共产主义社会之所以对普罗大众具有强大吸引力,就是因为它设定了按需分配和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想社会目标,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状态中的共同富裕是理想、价值导向、终极目标。在现实处境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谋取财富的社会活动是以资源短缺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理想社会中的共同富裕是灯塔,却不是一个伸手可及的目标,难以作为实际政策的导向,更难落实为可行的政策举措。故而,在实际生活中,共同富裕需要被作为一个现实目标来看待和处置。


在理想社会与现实生活之间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需要一种极为高超的平衡性治理艺术。一个国家面对芸芸众生,需要保持团结公众的价值观念与制度安排,这样才足以保证国家在不致陷入崩溃危机的前提下,为所有成员提供使其愿意维护国家既定机制的必要生活品与发展手段。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现代国家目标。这意味着国家不能将理想社会的价值理念与实际效用作为目标,侈谈理想只会增加国家维续的成本,让国家陷于空抬公众欲望但却得不到满足的危险状态。按照马克斯·韦伯的三种统治合法性来看,魅力型领袖统治国家的时候,最为熟稔于心的是高唱理想价值——因为“它们具有神圣或至少表率的特性”[17]353,其价值引领、道德楷模直接成为统治效应。而在法理型统治的国度,人们只需要在法律规则之下安然行动,人们“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利”[17]303。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显然是来自法理的规则更能供给社会秩序。


中国建构法理型治理机制的努力,体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除了开公认的治国指导思想以外,《决定》的基本制度导向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8]。循此思路审视共同富裕问题可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这意味着推动共同富裕不是一条价值倡导之路,而是一条制度化的进路。这条制度化的进路,依赖于新的政治共识、制度安排与政策实施。


就此而言,作为一个“发展型国家”,推动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国家政策的坚强有力、举措适当、扎实有效。“要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蛋糕分好,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发展水平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要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不要好高骛远,吊高胃口,作兑现不了的承诺。政府不能什么都包,重点是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即使将来发展水平更高、财力更雄厚了,也不能提过高的目标,搞过头的保障,坚决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3]。习近平的这段话提示人们,公平分配的公共政策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政策,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共同富裕的判断指标,但共同富裕对当下中国来讲,即便是政策的基本导向,也受制于两个条件:一是兜底的共同富裕;二是无法落实为全民福利。这是一个处在共同富裕第二个含义上的状态,即国家借助公共政策杠杆,让先富带动后富,以实现大家可以接受的公平分配,但在目前甚至相当长一个时期,都还不能在共同富裕的第三个含义上实现这一目标。


从共同富裕的最高目标看,在现实世界(1)中它是难以实现的目标。这不仅是因为一个国家可分配的资源总量总是一个有限数,而且也是由于中国是一个体量十分巨大的国家,如果将共同富裕理解为中低收入阶层都跻身于高收入阶层,大家都取得基本等量的财富,那是难以做到的事情。一个基本事实是,美国人口仅3亿多,以其4,000万人尚未获得医疗保障而言,还不能算是一个共同富裕的国家。姑且撇开这一点,仅以美国综合实力占据全球第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94万美元(2021年数据)[19]、人均收入3.8万美元(2020年数据)[20]来看,以其作为一个共同富裕的衡量参照是较为可行的。相比而言,中国有14亿多人口,目前尚未能建立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人均GDP在8万人民币左右,换算成美元大约是1.25万元[21],人均可支配收入3.5万人民币左右,换算成美元大致是5,500美元[22]。如果要达到美国的相应水平,各项相应数据须增长5—6倍以上。仅美国一国资源消耗额度已经高达全球资源的25%左右,如果中国按照美国模式发展,举全球资源也难以供给。这并非否定中国的发展,而是资源的限制让中国必须寻求新的发展途径,这就一定会让中国的共同富裕目标实现过程遭遇更多的挑战,也使得我们必须更为现实地理解“中国的共同富裕”。


在当今世界上,美国还远非实现共同富裕的国家。仅以前述的共同富裕重要指标即获得感与幸福感来看,美国远远落后于北欧数国。在人均收入上,挪威、冰岛、丹麦、瑞典、芬兰等国要么明显超过美国,要么与美国不相上下;在幸福感上,联合国发布的《世界幸福报告2021》中芬兰高居第一,丹麦、冰岛、挪威、瑞典等国紧随其后[23]。如果两相结合起来确认共同富裕国家的参照对象,即便是美国也存在相当差距——美国的人均收入低数据进入不了世界前十,高数据才进入世界前列,而幸福指数一直在十名开外。如此比较看来,中国距离现实可期的共同富裕目标就存在更大的差距。


在现实世界中,大致可以称为“共同富裕”的国家都是体量不大的国度。体量较大和体量超大的国家要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远较体量较小和甚小的国家要困难得多。排除发展的内外处境与实际可期程度来讲,大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国家体量太大,自身发展的均衡性殊难保证,发展成果的共富性分享更加困难。发达国家之所以认定中国崛起会颠覆世界秩序,除了地缘政治等因素以外,资源总量与国家消耗份额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显然,在中国致力于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与发达国家间的国际竞争会明显强化,中国当然不会放弃寻求共同富裕的机会与资源,但发达国家同样不会。因此,全球资源消耗的国家份额如何重新划定,势必激起各国间经济、政治的争执,甚至是军事的冲突。


由上可见,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一定会遭遇比相对单纯追求经济总量增长困难得多的挑战,但是否中国就放弃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呢?当然不是,但其间确实存在一个需要化解的矛盾,那就是在上线甚至是中线层次的共同富裕目标目前还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必须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化解这一矛盾的便捷方式,自然是降低共同富裕的标准,将之落到解决绝对贫困之后的相对贫困的解决上,但这样的共同富裕目标的吸引力、聚合性与激越感都会显著下降,这对中国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凝心聚力显然是不利的,必须将共同富裕的标准提升到更吸引公众、更聚合国家力量、更激发民众投入发展的层次上。因此,在发展的价值定位上,必须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导向。在中国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价值”层面的“富强”可以理解为民富国强。在当下推动共同富裕的国策中,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等[3],都是需要动用政策工具落实的共同富裕目标。这些务实的共同富裕政策表明中国发展没有无视底层社会、贫寒阶层、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国家共同富裕政策的着力点正在于带动他们的发展,让他们分享发展的成果。这就使中国发展的价值目标与政策间形成一种呼应关系:共同富裕的政策布局宣导着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而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引导着共同富裕的政策实施让人、尤其是让那些过去在发展中受益较少的人拥有了共同富裕的希望。就此而言,共同富裕对于当下中国,更主要是一种发展的价值重塑与政策方向的重构。


三、分配次数


无论是在上线意义上的实现共同富裕,还是在底线意义上的保证共同富裕,分配政策都是极为重要的保障手段。一般分配理论将分配区分为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两种形式。所谓初次分配,就是在物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分配。在初次分配中,“拥有固定和流动资本的资本家处于中心地位,他们组织和控制生产,租用土地,雇佣工人,并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完成之前预支工资。正是这些资本家做出决定投资于资本设备,并承担设备在其使用期间可能无利可获的风险”[24]4。在这里,“资本家”应作为一个可扩展的概念看待,替换为企业或市场出资者更为适当。在市场经济的主导理念中,初次分配就是市场化的分配机制,它不太考虑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第二次分配或再分配是指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它重视的是政府对分配的调节。在西方经济学传统中,凯恩斯主义是最重视第二次分配的流派,第二次分配主要依靠税收制度、遗产制度和政治行政手段进行,“在许多现代经济中,通过税收、使收入不断地重分配的做法,其范围的广泛,是一代以前的任何人所不能想象的”[25]284。与此相关,遗产制度也愈来愈绵密,成为再分配的重要方式。因此,在经济手段之外,政治权力和人道主义对分配的影响加大。“有许多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政治与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会使收入分配发生持久变化。假使共同的愿望,要使政治权力过度集中的危险减到最低度,那么同样的情况,社会也许会作出充分努力来减轻收入和财富的过度集中的程度。假使要求进一步均等的情绪十分热烈,就势必作出种种努力,从事于扩大教育机会,推进社会服务,设定最低工资立法”[25]285。第二次分配的主导力量是政府,但社会诉求是直接推动力,以至于社会公益和慈善组织成为再分配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第三次分配”是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的一种分配形式,似乎也是中国学者独有着意的一种分配形式。所谓“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26],这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形成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次分配形式的论述具有中国特色。因为现代经济学主流所论述的主要分配形式只有通过市场实现的分配形式,只是少数左派经济学家逐渐看重再分配,并且高度重视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主导性作用。厉以宁延续了20年的关于第三次分配的论述,将社会领域的公益慈善视野纳入分配范畴考察,固有其理由,但这是否真正构成又一种分配形式,则是需要探究的。因为:一方面,这需要对第三次分配的特点加以明确界定,以便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共识之外,承诺还有第三次分配;另一方面,则需要确认第三次分配的受益面、主导力量、分配结果等是否对称,以至于可以将三次分配作为对等的分配形式对待,以此来考察第三次分配对社会公平分配所发挥的保障性作用,并为政府与社会所承诺。


就第一个方面来看,厉以宁的区分是比较清晰明确的。“市场主导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指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之下,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的人按照市场规律取得自己的那一份收入”[27],但第一次分配总会形成收入的差距而不利于社会和谐,而“第二次分配是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进行调节”[27],总的目的是平衡收入差距,抑制贫富差距,但即便如此,这次分配也还无法完全实现公平分配,于是,“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27],帮助社会处境较差、亟须救助的群体。厉以宁对三次分配的关联性定位与比较,似乎表明确实不应将国民收入的分配限定为两次分配,而需要扩展为三次分配:这三次分配的类型特点,依其动力来自市场、政府与道德的不同而区分,依其保证物质生产、社会公平与社会救助的差异而运行。


国民收入的分配是否可以划分为三次分配,不是一个单纯的数量争执,而是一个需要从再生产与分配的关联性以及分配的结构与功能上进行确认的事宜。将上述三次分配形式做简单比较就可发现,最基础的分配形式是初次分配,最重要的分配形式是第二次分配或再分配,最具社会内涵的是第三次分配。三次分配并不是等值的分配形式,如果主流经济学分配理论聚焦于分配的连贯性,则不会将其机械地划分为三次分配。如果以分配的公正核心命题而言,那么在物质生产内部的分配,就能在内部封闭式确定。尤其是在市场与政府关系内在嵌合的当代处境中,政府已经非常直接、广泛、系统和深入地介入对物质生产部门或市场驱动的分配,诸如在工资、资本所得、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广义的政府即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等部门的介入已是有目共睹。若不对所谓第一、第二次分配进行连贯的审视,就根本就无法理解国民收入的分配问题。


第三次分配相比于第一、第二次分配,明显是不对称的,因为它并不是针对物质生产部门或社会公众进行的广泛调节,而是针对公益与慈善活动所定的特殊受益者进行的分配形式。从政府需要承诺其相对独立的社会活动空间及其规则来看,它实际上是对第二次分配的一个深化;从政府必须提供第三次分配的让利手段(如税收优惠等)来看,它实际上是第二次分配的一个延伸;从政府必须接受自己主导的分配存在广泛不及的缺失来看,它实际上是第二次分配的一个陪衬。更为重要的是,所谓第三次分配,由于其依赖的是社会公众的道德感,对出资者来讲,是基于道德高尚性的行动;对社会道德来讲,是基于公德、同胞之爱与人类感情生发的诉求;对政府来讲,是对其分配功能存在缺失的一个弥补。这些动力都必须建立在一个软性平台上,换言之,第三次分配的出资者不能因为道德压力而行动,需要以道德自觉来驱动;社会公众不能以道德绑架驱使富裕者行动,需要以同理心来为之奠基;政府方面不能因为自己保证公正分配的行为不及而强制,需要以尊重社会的心态来宽容。这需要一个高度分化且健康互动的国家社会机制来保障。国家、社会与市场中任何一方占据一个倾斜性的优势地位,都意味着第三次分配的展开不会一帆风顺:其或者受制于国家权力的主宰,或受制于市场权力的自私,抑或受制于社会公众的道德绑架。


于是,关乎公正分配与共同富裕的两个问题便凸显而出:一是是否存在第三种分配形式,这是一个需要分析的问题;二是分配次数是否为关键问题,这关乎公正分配的前提条件究竟如何。关联起来看,三次分配的提法是建立在分配的基本分类学基础之上。初次分配由出资者主导,因此私有产权是否得到高度尊重是资本进入生产与分配领域的预设性条件。因为若非资本生产方式,初次分配的问题很难作为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凸现出来,在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中其甚至就不是一个社会问题,而只是一个影响不及社会的小生产及其雇佣者之间的相对封闭关系。只有在所谓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尤其是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初次分配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社会生产的连续作用与均衡作用才凸显出来。至于第二次分配,则来自政府权力的强制性。政府之所以在第二次分配中发挥关键作用,并对公平分配与共同富裕发挥规范作用,不是因为政府所具有的强制性与专断性,而是因为政府是一个人民授权建立的统治与治理主体,它以服务于公众为运转目的。按照政治理论的规范表述,就是因为人民让渡权力给国家行使,政府权力才得以浮现,因此,政府必须保障所有公民成员的权利。在共同富裕的论题中,政府必须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才能保有自己存在的基本理由。倘若不问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则政府根本不可能发挥促进公平分配与共同富裕的作用。就此而言,依宪行政的政府是三次分配的关键所在、重中之重。


可见,所谓三次分配,其实是政府公正分配功能的延伸:此前的第一次分配,由政府以法治环境保证其公平进行;其后的第三次分配,也势必由政府提供规范行为规则。相对而言,市场、政府与社会需要处在一个相对均势的国家架构中,才能各自发挥其正常的分配功能。从物质生产的一贯性上来讲,第一次分配具有贯通所有分配的决定性作用,那种不问财富的正常生产、只问财富的公平分配的分配到头来只会落得一场空欢喜,因为根本就不存在可分配之物。据此可以说,第一次分配贯通后两次分配。从规范的政府权力调节所有分配的功能来看,它对三次分配的正常展开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离开政府根本就无法划分分配次数。从所有分配形式都属于社会行为来讲,三次分配都是基于社会团结、公民友爱、秩序供给等价值展开的社会过程,因此离开道德因素根本无所谓公正分配。这也是现代主流经济学不着意分配次数,而更为看重分配对经济社会的动态均衡运行的效用的原因。“在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即从前工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最迅速的时期,长期收入中的不平等会扩大,有一段时间处于稳定,后期阶段不公平会趋于缩小”[24]245。这提示人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平分配是解决贫富差距与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决定性问题,而分配次数似乎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公平分配的保障条件是规范市场、法治政府与良序社会,关心共同富裕问题的人们与其关注三次分配的不同功能,不如关注市场的优劣、政府的受限与社会的秩序问题。倘若不存在或只是在很弱的意义上存在这三个条件,则贫富差距不仅是很难解决的,其他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


公平分配有利于经济增长,持续的经济增长为公平分配提供物质保障。公平分配并不由政府单方面保障,它是一个体系,不仅关系到生产部门内部、社会各个非生产部门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前述涉及公平分配的市场品质、政府定位、社会状态等三个保障条件也是公平分配得以落实的内在关联机制。不能设想政府天然依靠征税收和其他政策措施就能保证公平分配。如果政府处在非规范运作的状态下,它对市场的压制、对社会的强索会与失范的权力等一道严重危害公平分配,会塑就一种恶性循环的分配机制。仅以第三次分配的形式来看,如果对社会形成“逼捐”的强制,或者任由公众对先富者进行道德绑架,它不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分配形式,实际上这时它变成了第二次分配的具体形式。因此,要确保第三次分配成立并很好地发挥作用,需要承诺相对独立的社会存在,并且具有高度成熟的“社会”机制,以此来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友爱精神、自愿捐助与相互扶助。


四、在结构转变处


从脱贫、小康到推动共同富裕,呈现出中国发展目标的结构性转变轨迹。之所以说这里出现了一个结构性转变,是因为共同富裕的价值承诺、政策筹划、分配结果等,与脱贫、小康的社会诉求、政府作为、结果状态等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人们可能会认为,从脱贫、小康到共同富裕是一个一以贯之的发展过程。确实,其间具有相互贯通的因素,就是它们都属于发展的一个阶段,但三者之间存在不为人注意的根本差异,那就是前两者是可以在相对低度的发展状态下实现的发展目标,而共同富裕则必然是较高或很高程度发展的结果。所谓低度发展与高度发展,不是在一个轴线上就可以得到准确定位与理解的;相反,它们之间尽管存在着在一个轴线上得到理解的共同性,但更加存在着不在一个轴线上才能理解的根本差异。这样的差异,至少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是对现代发展史而言,绝大多数国家都未能实现高度发展的目标,但实现低度发展的国家数量不少。这启发人们,一个国家的发展成功启动之后,实现低度甚至相对高度的发展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但高度发展目标是很不容易实现的。在当今世界上,实现高度发展的国家少之又少,一般就是人们熟知的发达国家。在不同国际机构认定的发达国家名单上共有约40个国家,到202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第57年才又承认了一个新的发达国家,即韩国(2)。可见,位列发达国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二是现代发展史表明,在世界各国寻求发展的尝试中,由中等发达国家成功跨越到发达国家的国度为数甚少。这证明从低度发展到高度发展中间,横亘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这道门槛或被称为中等收入陷阱,或被叫作中等发达陷阱,或被称作发展中国家陷阱。称谓不同,但都指向一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遭遇的结构性障碍。这些障碍包括经济增速下滑、赶超或收敛乏力以及经济增长的分化等,因此拖累国家发展的速度与质量,甚至出现明显的停滞乃至倒退[28]。正是由于这类阻碍发展的因素存在,很多曾经被认为是有希望跻身发达国家行列的国家跌倒在门槛前面。譬如20世纪80年代曾经蓬勃发展的南美地区、东亚以及东南亚地区,大多都未能实现从发展中国家升级到发达国家的预期发展目标。可见,从脱贫、小康到共同富裕,并不是一个顺势而为的过程;相反,这一变迁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和挑战。


三是现代发展史表明,在一个国家解决了脱贫、小康的初级和中级发展问题后,通常很难找到一条持续推动现代化发展、实现国家第二次转型的适宜进路。对于欠发展国家来讲,现代化的首次转型要解决的问题是寻求和聚集发展动力,将国家推进发展轨道。现代化的第二次转型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构公正社会与法治体系,促使国家真正成为一个规范的现代国家。现实来看,对所有的发展型国家来讲,实现现代化的第一次转型相对容易,或者是国家因发展需要而让发展的趋势明晰起来(如中国积弱积贫的沉底所郁积的发展动力),或者是某个政治强人大力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如南美智利的皮诺切特、新加坡的李光耀等),或者是国家的经济主管机构强力推动发展(如日本通产省发挥的作用),但进入现代化第二次转型时,由于制度建构的艰巨性,从相对粗放的谋求发展到精准化的公平分配与共同富裕,很难在制度构建上一步到位的实现。渐进积累的公平分配制度建设与逐步实现的共同富裕目标极大地考验着决策者与社会公众的耐心、智慧、能力与技艺,而对于绝大多数粗放型发展的国家来讲,要实现这一结构性突破是十分艰巨甚至难以做到的事情。


对中国来讲,从脱贫、小康到共同富裕是在一年之内实现的巨大跨越,因此其挑战性与艰巨性会成倍增长。这正是习近平明确强调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的动态性的理由所在:“我总的认为,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样,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是对全社会而言的,不要分成城市一块、农村一块,或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各一块,各提各的指标,要从全局上来看。我们要实现14亿人共同富裕,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这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要持续推动,不断取得成效。”[3]这里的四个关键表述需要高度重视:一是中国的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性目标;二是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久久为功的过程;三是共同富裕具有区域差异与程度差异;四是共同富裕不可能齐头并进,并且需要持续性推动。这是对中国发展正在经历的从脱贫、小康到共同富裕的结构之变的巨大挑战的务实表述。


中国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而谋求的进一步发展,也是一次艰难的结构之变,因此也会遭遇同所有处在同样情景中的发展型国家一样的巨大挑战。这类挑战需要在实施共同富裕政策的起始点上就清醒地意识到,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处在高度分配不均、贫富严重分化、共同富裕前景不明的当下人们扭曲性发展心态。当人们意识到共同富裕是一个“久久为功”的漫长努力的结果,就很容易将共同富裕理解为平均主义,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共同富裕逐渐推向共同贫穷。共同富裕是最容易走向共同贫穷的,如果人们仅仅着意于当前财富的均分,一定会把“做大蛋糕”的意愿消耗殆尽,结局当然是不出意外的共同贫穷。


二是人们在意识到资源匮乏、机会稀缺、前景不明的情况下,容易滋生内部争斗,甚至产生放弃争取发展机会与发展果实的心理和行为模式。这就是当下人们热议的“内卷”与“躺平”。内卷所指是一个群体达到某种状态后,既无法稳定下来,又无法进入新的状态,因此引发群体内部的恶性竞争;躺平是指以“低欲望”和“低姿态”的顺从消解社会现实困境和获取内心世界的平和。内卷与躺平的导因是相通的,那就是内卷的社会状态引发躺平的社会行为模式。换言之,是中国社会发展令人担忧的现实让人们被迫卷入内部的懈怠与消耗,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上进心的排拒和对奋斗人生的拒斥[29]。这是一种极大地消解中国发展动力和影响发展前景的社会心理或行为模式。因此,习近平在论及共同富裕时特别指出,必须“防止社会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避免‘内卷’‘躺平’”[3]。尽管如此,需要人们意识到的是,内卷和躺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令人怵目的现象,这正是中国发展到了结构性转折关口的一个标志。


三是由于此前中国经济疾速发展,经济总量增长遮蔽了诸多社会矛盾,而到了需要超越单纯的经济总量增长的转型之际,各种矛盾和制度供给短缺、制度治理效应衰变、社会控制力度下降、发展效果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便突兀地呈现出来。当此情景,官民分流动作的机制出现:官方急于矫正社会公众的不合作姿态,但因为制度短缺,应对发展新态势的制度供给不足,当积极和主动的作为受到挫折后,其对社会的全方位引导很容易下落为强化的控制;民间希望改变现状的动力匮乏,民众之间的友爱精神跌落、合作意愿不强、互助精神衰颓,不但社会秩序的整顿成为难题,而且官民间的互动也呈现出僵固之态。因此,启动大开大合的结构性改革刻不容缓,但由于深水区的改革风险高企,改革动力明显匮缺。从前者看,这正是国家高层严厉批评当下党政系统的运作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缘由所在,对于极大仰仗于广义的政府系统抚平贫富差距、推动共同富裕而言,是一个亟须化解的难题;就后者论,则正是国家高层屡屡尝试启动深水区改革的原因,也是深水区改革尚在襁褓之中的缘故所在。


在为共同富裕发展方略重塑社会心态的同时,还需要正视的是,为实现共同富裕而动用政策工具的难度之大超乎人们的想象。需要看到的是,共同富裕的政策逻辑与此前推动经济总量增长的政策框架具有结构性差异。在前者,中国作为一个发展型国家,由“举国体制”开道[30],让国家权力聚集起了推动发展的丰富资源,并且由国家权力直接主导市场运行,确实发挥过直接、疾速地推动经济总量增长的显著作用。然而,政府本身因此消耗的社会财富也成为发展型国家的一大负担,当国家转向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时,国家聚集资源的能力在下降,两个基本负担却未降反增:一是长期以来政府聚集资源且习惯性地投向经济增长,当需要政府转而投向社会分配时,政府本身的制度陌生感容易导致政府强力聚集的资源仍然处于优先购买政府自身服务的状态。这里并非指“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购买那些有助于改善公共福利的社会服务,而是人们“购买政府服务”,即人们需要购买启动公共服务的政府体系。因此,中国在从脱贫、小康转向共同富裕之际,为政府运作付出的成本会居高不下。与此同时,政府聚集“优先购买政府自身服务”的资源会首先用于推动购买政府服务,其次才会投向社会并用于改善公共福利。这从中国财政供养人口从2014年的6,000万到2021年增长为8,000万的惊人的数字变化上,可以得到明确认证[31]。人们需要认识到,国家借助于政策工具如税收等聚集的财富,并非就会天然地优先投向社会分配领域,反而可能会优先投向购买政府服务,因为这样才足以“买到”一个大包大揽地处理共同富裕这样的复杂事务的大政府。这可能会进一步造成一个“富人期望更加富裕而难以实现,穷人期许彻底脱贫、保障富裕而难以兑现”的窘境。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时,必然主要诉诸政府的收入调节手段,因此,如何在规范政府的同时规范分配就成为一个必须同时解决好的关联性难题。就规范政府而言,在中国,广义上的政府明显是大政府的定位,它既要直接进入市场、争取最大获利,又要承揽所有社会事务、替公众处理好所有事务。相对于它的投资与购买政府服务的需求来讲,它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窘态。它还要在全面控制经济、政治、社会之余引导人们的思想与行为,从而保证对国家的全方位驾驭,并维持其地位。因此,政府所需的资源从来就是欠缺的,政府总是处在税收饥渴的状态,扩大税基税源是政府的一种权力本能,提高征税水平或收益是购买权力的必需。这就会直接导致政府购买权力的成本过高,进而用于共同富裕的分配份额明显不足,这正是公共政策学者指出中国政府实行免费医疗可行而未行的机制导因[32]。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必须将改革政府与服务社会做关联性的结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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