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示例:胡玉鸿:《分配正义理论的时代意蕴与原创贡献》,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年第1期,第47—57页。
内容提要:分配和分配正义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议题,分配的平等、公平、公正,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分配正义的主要内容。与西方思想家的分配正义观不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福祉作为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共同富裕作为分配正义的效能显现,以个人努力与国家、社会支持相结合作为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在分配正义理论上有诸多原创性贡献,是区别于西方分配思想和分配制度的中国特有的分配理念和分配制度。在分配正义的现实指向中,习近平法治思想论述了收入层面、不同群体以及地域发展上的分配问题,为当代中国进一步夯实分配正义的制度根基,确保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分配正义 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福祉 共同富裕
收入、利益、资源的分配,事关合理所得上的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对于分配正义问题,同样是历代思想家们不断重复叙述的主题,其目的无非是寻找到更为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为全社会人们都能过上体面、尊严的生活奠定基础。然而,分配正义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正义的分配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解决本国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分配正义是否能够得到真正地体现与贯彻。植根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立足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在相关著述中对分配和分配正义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作出系列论述,具有新时代的新内涵和理论上的原创性。本文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相关论述为依据,寻绎其分配正义的主要内涵,阐发其在分配正义理论上的原创性贡献,以就教于学界同仁、名流方家。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围绕分配正义问题的主要论述
分配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主题。综观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分配问题的论述,不难发现,“分配”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论题,起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涵:第一,收入分配是人民最关心的事项。习近平总书记常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人民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以此可见收入分配问题之重要。第二,收入分配差距是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也是发展不平衡的具体体现。为此,要“深刻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增强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系统性。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归结起来,就是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充分”。第三,收入分配问题是主要的民生。“要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做好民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协调推进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工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第四,完善分配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民生底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不断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此,分配制度直接关联着民生福祉,更与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密切相关。第五,分配制度和分配格局与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相连,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上例示肯定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分配问题论述的全部,但足以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对分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议题。
以分配正义来概括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分配理论,其依据究竟何在?通过解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分配问题的相关著述,得出这一结论并不太难。实际上,习近平总书记谈论分配问题,大多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总括,将分配问题置于公平正义的标准之下。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古人所言“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一语,强调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明确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然而在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可见,分配不公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准则的违反。以此类推,分配的公平、合理,则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标准与标志。以收入分配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实现收入分配合理、社会公平正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在此,收入分配体系的公平以及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既是收入分配合理的内涵,又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标志。
不仅如此,“正义是一个公平问题,这就是说,正义是一个平等的问题”。由此可见,平等、公平、公正、正义可谓具有同样的内涵。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分配上的平等、公平等词汇,也都可以说是分配正义的同一表述。关于平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每一位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创新创造者都有梦想成真、人人出彩的机会。”不难看出,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核心就是人民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而所有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创新创造者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获取合理的收入、利益和资源的平等分配,正凸显了社会公平正义本身的价值要求。又如公平,在初次分配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要求“要注重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和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既注重保障资本参与社会分配获得增殖和发展,更注重维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此“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可见社会公平正义,其主要内涵就是体现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之上。在社会的大分配格局下,每个人是否能够合理的制度安排,得其之所应得,本身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同样重要的是,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那么分配是否正义就是其中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分配制度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进而着重明确了几项重要的分配政策,以期将分配上的公平正义通过制度来得到完满实现。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在制度体系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二是在初次分配方面,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三是在再分配方面,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四是在第三次分配方面,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初次分配是最根基也是最基础的分配方式,要保证人民群众通过自身的劳动,公平地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再分配是国家主导的分配形式,通过税收等“看得见的手”,确保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分配,收入上的不公平是此一制度着力要解决的问题;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性分配,是在道德力量驱使下,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以捐赠的方式实现的财富调节机制。表面上而言,这一分配似与分配正义无关,但它能够促成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流动,特别是对弱者而言,这种类型的捐助本身就是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公平举措,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总之,分配上的平等、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议题,而分配正义这一观念,正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分配必须平等、公平、公正的总体概括。这一概念的提炼,即与人们所通常理解的分配正义契合,如学者提到的“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就与国家必须参与分配的理念以及人人在分配中都能受益的理念相关,同时,分配正义必须借助法律制度才能得以实现,而这正是分配正义作为法律范畴的根本所在。拉伦茨就明确指出,“涉及权利的分配与负担的分担时,就与分配正义有关”。分配正义不是理论上的空想或道义上的呼吁,它需要落实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之上,通过权利的赋予、义务的确定以及责任的安排,来保证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回溯人类思想的发展史不难看出,分配正义的理论问题并不始于今日,古代思想家们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典型者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不仅区分了“自然的公正”与“约定的公正”,还具体阐述了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政治的公正等。与本文所探讨的主题有关的“分配公正”,亚里士多德即已作了明确定位:“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种配得”,也就是将某个人应得的东西分配于他;这种分配上的公正不是量上的平等,而是比例的平等:“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分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正因如此,“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例如,劳动时间虽然相同,但劳动的价值却有所不同,因而就应当根据劳动的价值来确定分配的多寡。可见,亚里士多德业已对分配公正、分配正义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这一准则也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那么,我们今日所说的分配正义是否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正义呢?其实不然。美国学者弗莱施哈克尔明确指出:在将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的基本结构视为正义的问题上,“分配正义概念只有两百年的历史。在最初的亚里士多德的含义上,‘分配正义’指的是确保应该得到回报的人按他们的美德得到利益的原则”,但“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可见古代的分配正义与今日所言的分配正义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大体说来,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1)分配的对象上,古代的分配正义是对个人应得的一种回报,是对个人努力、功绩、能力的奖赏,而现代的分配正义则是立基于社会的整体公平,如避免出现如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状态,正因如此,现代的分配正义往往是作为抑强扶弱的工具;(2)分配的标准上,古代的分配正义强调的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也即以“应得”“配得”作为唯一可行的分配标准,然而,今日所言的分配正义除了可以内含“应得”的意味之外,则还包括“需要”这一重要标准,例如国家必须对年老者、患病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3)分配的内容上,古代的分配正义更多地指向财富、地位、职位,而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则指向权利、利益以及机会。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公平的现代概念是: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这种概念目前已初步获得了普遍接受。”这种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显然不为古人所知;(4)分配的主体上,古代的分配正义强调的是契约式的交换正义,“在竞争性债权人中间分配财产,通常不是依赖于社会或者群体用来分配集体资源或产品的原则来解决的问题”,就此而言,分配正义中国家并不在场。与之相反,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恰是国家主导下的正义,国家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应当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分配正义,更接近于现代式的分配正义。然而并不止于此,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论论述,融入了社会主义本质、目的的内容,立足于中国现实的国情和特征,放眼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未来和进步,有诸多原创性的理论贡献。本文将之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以人民福祉作为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祉”并列是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文章中的惯常用法,一定程度上说,它表明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人民的福祉就必然增加;反过来,社会如果缺少公平正义,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就必定会有所缺失。实际上,“正义公平的维持,正是全人类安宁与福祉的起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可见,“社会公平正义”强调的是利益的公平、公正分配,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是在“蛋糕”已经做大的情况下秉持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尺,那么,广大人民群众就可以从中得益,提高福祉的水平与程度。
固然,“人民福祉”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哲学表述,如学者定位为“包括像福利、幸福、自我实现、免于饥荒和疾病的自由以及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等,但通过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解读,可以发现,人民福祉可以分解为三个层次的基本要求:第一层次的人民福祉,也即最低层次上的人民福祉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述要求,主要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以及医疗、养老、适足住宅等社会权利。具体来说,人民如果能够摆脱贫困状态、获得了必要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就可以说是实现了福祉的要求。第二层次的人民福祉,则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相较于第一层次的人民福祉以解决温饱问题为主要导向不同,这一层次的要求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更高要求,也包括精神上的需求。第三层次也即最高层次的人民福祉,是“人民共同富裕”。这将在后文加以叙述。
其次,以共同富裕作为分配正义的效能显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样,中国式现代化就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它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现代化的成果,过上尊严、体面、富足、裕余的生活。然而,不论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人民共同富裕的初衷,还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都离不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支撑。在此,分配正义的机制、体制以及法律规定,都在影响着共同富裕目标的达致。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总的思路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而在具体推进路径上,则包含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主要是区域发展的平衡性以及区域间分配的公平性;二是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这涉及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三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这是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四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五是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这也涉及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六是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为此,应从分配上的倾斜正义角度,对农业农村加以特别的扶持。总之,从根本上而言,共同富裕问题其实质就是一个利益、资源、机会的公正分配问题,而这一分配上的崇高追求,明显是资本主义制度所不可能会有的制度构想。
兴起于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表面上看也能够给人们提供广泛而普遍的福利,这似乎与当代中国推进共同富裕的制度目标有相似之处。然而,个中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第一,福利国家以“强烈的个人主义”为特征,“个人的福利要求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带有自然权利的特征”,就此而言,“福利国家的公民权不仅有追求福利的权利,而且还有获得福利的权利”。然而,共同富裕是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强调全社会成员应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第二,在福利国家的制度进路上,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根本特征,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之下,“国家就人民之所得或其他财产进行直接的分配,是不被允许的,以确保人民的财产权益;此为福利国家异于社会主义国家或共产主义国家之处”。然而,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必然要借助国家的“有形之手”,对资源、财产或利益进行公平的再分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第三,福利国家的运行原则,主要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对人们予以帮助、支持。“作为一种理想的类型,工业社会里福利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满足市场不能充分满足的那部分需要——收入中断(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收入与需要不相适应的阶段(如对儿童资助)——以及人们普遍认可的应由国家负担的需要(像人们高度评价的服务,比如保健和教育方面的服务”,质言之,国家并不担当起让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富足生活的责任。相反,“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在此,国家积极行为、主动施策,从全方位、各环节着力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再者,以个人努力与国家、社会支持相结合作为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分配正义理论着眼于全体人民福祉的增加和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只需坐享来自国家的资源、利益和收入的分配,相反,个人通过自身努力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而“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就此而言,每个人都应是自身及其家庭幸福生活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应当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不断进取,为个人及其家庭生活水平的提升尽自己的努力。我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符合分配正义的一般伦理标准。“有偿就业被看作是具有变革能力的,因为它不仅能够带来经济上的报酬,还能够改善健康状况和家庭生活,并且提高幸福度。另外,有偿就业被认为是负责任的公民的首要义务,而政府将它们在‘从福利到工作’方面的努力,看作是确保公民的这项首要义务得以履行”。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时代,只有通过自己的劳作来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才会被认为是正当合理的,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容忍乃至鼓励那些不劳而获者。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42条中,既将公民的劳动当作权利,也将公民的劳动视为义务,明确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有关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并不是说党和国家要大包大揽。要鼓励个人努力工作、勤劳致富,要创造和维护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通过努力都有成功机会。”生活是每个人的生活,生活的幸福和美满自然首先要取决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的努力。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能否过上幸福的生活,当然与个人的辛勤劳动有关、同社会尊重劳动与合法所得的观念有关,更与制度的存在相关,因而根本上还是一个国家对财产、资源、机会等如何分配的问题,而分配是否公平公正,则是衡量一个制度是否进步、人道的标准。综括人类历史,“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现象有之,“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有之,这无不说明,没有分配制度上的公平正义,社会福祉只能是少数人的福祉,特权者的福祉。有关这一点,德国学者考夫曼就认为:“社会公正问题更广泛地涉及现代社会中生存机会的分配所依赖的制度设计”。可见,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首先就是同分配有关,没有需要加以分配的对象,公平正义即无以着力,发挥出形塑社会的作用。我国已故著名学者邓正来教授也专门指出,“实际上,‘社会正义’的主张通过对‘社会’的实体化建构,以及将‘正义’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自由市场秩序所产生的事态或结果而变成了这样一项诉求,即社会成员应当按照一种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进而由代表它的权利机构根据一种特定的模式化正义标准,把整个社会产品的特定份额分派给不同的个人或不同的群体。当然,这项诉求乃是以存在着这样一种道德义务为基设的,即它要求人们必须服从那种能够把社会成员的各种努力与实现一种被视为是正义的特定分配模式统合起来的‘社会’或权力机构。”在此,分配、制度、正义内在地结合于一体,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有关社会公正制度的理想类型。换句话说,现代社会所言的公平正义就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一种分配正义上的公平正义。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分配正义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指向
立足于当代中国发展不平衡的社会现实,从保障人民福祉的角度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论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一,收入层面上的分配正义。收入作为人们生活的主要来源,其分配上是否公平合理,既关系到人们的实际生活质量,也更直观地代表着公平正义的水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专门就“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重要论述,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而在政策引导和制度构建方面,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在此,初次分配是重心,再分配是杠杆,第三次分配是辅助。从政策性导向上看,一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对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非法收入采取“增加”“扩大”“调节”“取缔”等不同的法律对策,保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二是要行使好政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通过税收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措施,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和谐;三是要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使爱心人士能够有机会贡献于社会,并且他们的义举能够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的褒奖。“慈善应该且经常是一种内心和心灵的秉性,一种爱他者的能力,而非一种优先性的政治陈述,也不是长久保持不平等的托词。慈善是一种美德,不是一种政策;是一种爱的行动,而不是履行一种责任。在这种意义上,慈善为寻求正义和团结,提供了一种道德基础”。只有将这三个层次的分配制度环环相扣、密切配合,才能为分配正义的实现奠定扎实的制度根基。
第二,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正义。“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它是由不同阶层的群体、民众组成的人的集合,正因如此,分属于不同层级、性质的人民之间,也往往会因为制度安排的不公正、不合理而导致收入、服务以及利益分配上的差距。城乡间的差距问题就是如此。长期以来,城里人较之于乡下人而言,享有更多、更好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法律和政策扮演着不光彩的分化人民的角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是经济繁荣的标志,也是收入提升的保障,缩小城乡间的差距,也就是拉平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然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说的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不能仅仅看作是缩小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和增长速度的差距,而应该是缩小居民收入水平、基础设施通达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距”。在这方面,尤其要重视对农村人口的分配倾斜。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二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三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要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等。
第三,地域发展上的分配正义。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各种原因,地域辽阔的中国在发展上极不平衡,各地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差距甚大。为此,既要走协调发展之路,“促进区域发展,要更加注重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空间均衡。既要促进地区间经济和人口均衡,缩小地区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差距,也要促进地区间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缩小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间的差距。要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着力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同时,要加大帮扶力度,从中央层面而言,“要重点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在此基础上做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领域民生工作”。在扶贫、脱贫的战略部署中,“扶贫开发投入力度,要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相匹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用于扶贫的资金等,增长幅度要体现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要求。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在地方层面,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加大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东部经济发达县结对帮扶西部贫困县‘携手奔小康行动’和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行动’,都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只有使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之路,才有可能真正彰显社会主义的优势,体现社会主义的特征,也才能使分配正义真正落到实处,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公正性、人道性。
四、结语
分配是人们通过个人努力和制度支持,获取个人及其家庭必需生存资料的生活历程,分配是否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人道的标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度关注分配正义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著述中,大量涉及分配及分配正义问题,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指导分配制度构建的根本要求。以人民福祉作为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共同富裕作为分配正义的效能显现,以个人努力与国家、社会支持相结合作为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论的原创性贡献,是区别于西方分配思想和分配制度的中国特有的分配理念和分配制度。在分配正义的现实指向中,围绕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论述了收入层面、不同群体以及地域发展上的分配问题,为当代中国进一步夯实分配正义的制度根基,确保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提供了思想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