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8 次 更新时间:2022-05-0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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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源于其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从“原创性”的概念分析入手,以“主体性”为核心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表现形态,并着重从十六个方面概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和对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是我们深入学习这一思想体系、从本质上理解其真理性和科学性的路径所在。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原创性理论 原创性贡献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这一伟大实践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习近平是这一思想体系的主要创立者和杰出贡献者,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新时代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新的历史性飞跃。从理论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进行概述,是我们深刻把握这一思想体系、从本质上理解其真理性和科学性的路径所在。

一、理论原创性的标准和范例

什么是“原创性理论”?关于“理论原创性”的评价标准是什么?这是科学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认识论前提。经济学家张军认为,原创性理论至少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原创性理论要能够揭示各种现象的重重谜团,而不是解释一般的现象;二是原创性理论在已有文献中应该是首次被提出,哪怕构造这一理论的部分要素存在于现有文献之中;三是原创性理论需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并有更多的证据检验,这才有生命力。[1]英国科学家齐曼认为,所谓原创性,就是给人类知识宝库“添新砖”“加新瓦”,如提出新科学问题、探索新研究方法、获得新数据、提出新理论新解释,或者是以上的组合。[2]关于科学研究之创新,习近平提出了更独到的见解:“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3](P20)这里的“创新”也为衡量科学研究原创性设置了基本标准。概括而言,科学研究的“原创性”包括了提出理论新问题、填补理论空白、变革理论内容、创新理论思维等多重内涵,核心要义是说了别人没有说过的观点、提出了别人没有提出的概念和命题、提炼了别人没有关涉的理论、揭示了研究对象尚未被发现的本质和规律、阐明了研究对象背后尚未被明确的道理、学理和哲理等。

在思想史上,原创性贡献往往表现为“独创性”贡献与“集成性”贡献的结合。“独创性”创新是具有独立著作权、知识产权性质的原始创新,属于“史无前例”的范畴。例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习近平同志分别以其独创性理论为创立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了主要贡献。我们说习近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就意味着习近平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作出了独创性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洞察时代风云、把握时代脉搏、引领时代潮流,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以非凡理论勇气进行了具有开拓性意义的理论创造,提出一系列独创性的法治新概念新命题新观点,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作出了决定性贡献。“集成性”创新,是指集成古今中外思想精华基础上的再创新,一般而言,是指作出了新的理论概括,赋予一个基本概念、重要命题、重大论述以新内涵新思想,或者借用其他学科一个概念而赋予其本学科意义。

在思想史上,原创性贡献还表现为宏观创新和微观创新、体系性原创和要素性原创的交叠。宏观创新、体系性创新标志着自然、社会、思维某一领域(或某一学科)中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统领性的创新。例如,以“国家”为基石范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诞生,就属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宏观的、体系性创新,而“选举”“协商”“政党”“政府”“宪法”“人权”等概念的提出则是政治法律领域相对中观、微观的要素性创新。具体到当代中国法治领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等属于宏观层面、战略层面的体系性创新;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司法责任制”“公益诉讼”“立案登记制”等新概念新理念则属于中观或微观层面的要素性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涵盖治国理政各领域、国家建设各方面,囊括法律、法治、法理各种基本问题、前沿问题、交叉问题,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全面呈现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属于人类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里程碑意义的体系性创新,而这种体系创新又聚合着一系列微观的、要素性创新。

基于以上关于理论原创性、原创性贡献的语义和意义分析,我们可以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找到“理论原创性”的两个范例:

其一,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理论创新体现在,提出了诸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正确义利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等“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3](P21)

其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习近平对关系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就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决议》以“十个明确”概括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参考上述原创性评价标准和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原创性理论范例,我们充分感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原创性的理论结晶,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原创性成果;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个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蕴含着许多原创性的概念、命题和论语。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表现形态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理解,虽然立足于一般的对理论原创性的共识之上,但不应局限于此,还要更细致地观察这一思想体系在“理论原创性”方面独具一格的表现形态。说到底,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堪称原创性理论贡献,根源于它的“主体性”(或曰“自主性”),即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不依附于任何理论或教义体系而是自主性的理论创造。具体而言,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习近平长期推进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理的非凡经历和丰富实践,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富于创新力和生命力的源头活水。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自1982年担任河北省正定县县委副书记以来的40年领导实践中,习近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法治建设的大政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并亲自谋划和推进法治建设,在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实践中,形成了对县域、市域、省域、国域以至国际不同层面法治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深切体悟,从而在每一个时期的每一个领导岗位上,都提出了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的法治新概念新理念新论语,对法治理论作出了饱含生命活力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二是习近平对党百年来领导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促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深化和飞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矢志不渝地领导人民探索和建设人类历史上不同于剥削阶级国家的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一系列弥足珍贵的法治实践经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启了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革命性探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习近平对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实践进程和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全面概括,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以“中国经验”“中国理论”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三是习近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铸就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拥有十四亿多人口,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就铺展于这片沃土之上,这是我们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作出的选择。但是,如何从实际出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把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运用于中国本土的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对法治国情和法治规律的认识,科学回答了我们这个时代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制度和实践难题。由于习近平始终站在时代前沿,与中国法治最新实践相结合,坚持用发展着眼光观察时代、解读当下,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日益蓬勃发展、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不断与时俱进,因而能够生产出展现时代风貌、合乎人民需求的好理论。

四是习近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生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底蕴和民族底色。习近平法治思想深耕于中华法治文明的土壤,深入研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既把中国古典文献中的法理精华作为新时代法治理论的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又将那些经典论语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现代话语体系之中,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继续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图谱中发出光亮。习近平在自己的讲话和论著中引用过数以百计的法学经典论语,诸如:“法者,治之端也”,“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法度者,正之至也”,“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道私者乱,道法者治”,“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一时之强弱在力,千古之胜负在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 “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约而易行”,“法必明、令必行”,“令之不行,政之不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令既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等等。这些在历史长河中绵延已久的论语,经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其内在的法理逻辑串联起来,成就了新时代古典法学理论体系,彰显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也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

当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性并不意味着排斥外来法治文化。恰恰相反,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凝结着人类共同的治理智慧,这是与习近平自知青年代起就博览群书、博采中外哲学社会科学之智识、汲取人类各领域思想之养分的苦读经历是分不开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在世界舞台上彰显话语魅力、赢得世界人民的喜爱,正来源于其兼容并包的科学精神、海纳百川的知识视野、文明互鉴的思想品质。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表现形态进行分析,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之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新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初始原创性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整体而非孤立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元体系”中的原创性理论往往在“分体系”中具体体现出来。就法治这个分领域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达。正如习近平所指出:“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4]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总体性创新框架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飞跃。从理论逻辑上看,只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元体系”内进行研究,才能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和理论脉络,才能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的精髓要义,而不至于出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观主义臆断、实用主义简化、教条主义僵化等错误倾向。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理论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系统性。本文将其重大原创性理论分为十六个方面。每一个方面的创新理论仅用若干概念、命题、论语标识。

第一,关于法治规律的创新理论。

科学的本质在于对规律的认识,科学的标志在于形成反映事物规律的概念和理论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本源于其对法治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命题化表达。习近平在人类思想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5](P12)“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6](P170-171)

第二,关于法治文明和法治现代化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唯物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对法治文明和法治现代化进行了深入考察和分析,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6](P183)“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6](P111)“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6](P225-226)从现代世界看,“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6](P111)法治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用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的通用手段。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6](P130)但实现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不尽相同,有“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政府自上而下推进模式”,“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6](P135)

第三,关于中华法系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对中华法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满怀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6](P110-111)“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4]

第四,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理论。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号召全党全国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概念。“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其要义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7](P119)“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和“建设法治中国”理论的形成标志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形成。

第五,关于法治道路的理论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认为,法治道路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6](P9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6](P91)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其中,“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4]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6](P107)“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6](P107)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6](P1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8]

第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的历史方位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进行了科学论证,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5](P4)“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6](P18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6](P17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9]“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4]

第七,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的创新理论。

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工作重点。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P93)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总目标也是总抓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总目标和总抓手的提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6](P111-112)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总抓手来部署、来展开。

第八,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的创新理论。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一系列重大关系,特别是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这些重大关系的阐释和论述,以其鲜明立场、科学方法、深刻思想和话语力量,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原创性发展。

关于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5](P34)“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5](P34)“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6](P92)“‘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4]

关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6](P37-38)在当代中国,“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6](P39)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6](P38)

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6](P166)“法安天下,德润人心。”[6](P165)“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P109)

关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习近平指出:“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6](P223)“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6](P169)“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6](P96)

第九,关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创新理论。

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和基本任务。在这些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均提出了重大创新理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习近平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6](P186)“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6](P95)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6](P217)

习近平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6](P96)“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6](P259)“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6](P260)

习近平指出:“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6](P62)“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6](P61)“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6](P22)“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6](P22)

习近平指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6](P276)“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4]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4]

第十,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创新理论。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大主题。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一系列原创性判断,加以论证和推进。习近平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6](P262)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优势,“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二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四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6](P264-265)“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6](P272-273)“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5](P6)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

第十一,关于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良法善治的先进理念,对法治的核心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概念、命题和论语。

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6](P2)“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6](P98)“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6](P229)

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6](P195)

习近平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11](P4)我们秉持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引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第十二,关于宪法及其实施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宪法的性质和作用、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全面实施宪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一系列重大论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习近平指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6](P218)“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6](P214)所以,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6](P187)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宪法的轨道上,“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10]

第十三,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创新理论。

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权,构建权力监督制约制度。

习近平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5](P37-38)“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2](P342)所以,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2](P332)“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5](P127-128)“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各种暗箱操作,把权力运行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6](P151-152)

第十四,关于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首创性地提出“涉外法治”概念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命题。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6](P265)“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10]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们“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6](P256-257)

习近平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6](P225)

第十五,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创新理论。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进程中,在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养成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显得愈加突出和重要。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深刻论述,填补了法律思想史的空白。

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6](P141)切实做到“守法律、重程序”“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护人民权益”“受监督”。[6](P74)

第十六,关于法治理论建设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法治理论建设,把研究、宣传、贯彻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作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使命。

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4]“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8]“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6](P176)

四、结语

在法学界和理论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研究,尚处于开启阶段,本文仅仅是一篇尝试之作。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和学术交流的拓展,法学界和理论界必将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范式,引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高水平、集成性研究,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光辉得到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显著提升。同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为指导,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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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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