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宝刚: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领法治自信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6-30 16:03

进入专题: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法治自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   自主知识体系  

蔡宝刚  

蔡宝刚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原文刊发于《求是学刊》2026年第3期第20-32页

摘要法治自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学新概念、新理论和法治新话语、新要求,有待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法治自信是全体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心认同和高度确信。当代中国法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加强法治自信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引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和精髓要义,孕育着法治自信的底层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的中国化展开,为催生法治自信开辟了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强化法治自信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创新,是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要求与重要支撑。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自信;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明确提出“要坚定法治自信”。202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信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进一步强调,“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坚定法治自信”。法治自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学新概念、新理论和法治新话语、新要求。学界对于法治自信问题已有一定研究,但对如何加强法治自信建设还缺少深度观照。当代中国的法治自信是全体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心认同和高度确信。当代中国法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加强法治自信建设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引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和集中体现,孕育着法治自信的底层理论逻辑。当代中国坚持守正创新,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的中国化展开为催生法治自信开辟了可行路径,坚定法治自信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必然逻辑依归和当代意义彰显。法治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建设成果与优势的高度凝练与总结概括,是构筑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极具特色、极为重要的原创性和标识性概念、话语和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筑牢法治自信根基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属性与基本功能,蕴含着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本体论逻辑。当代中国立足基本国情、彰显法治保障效能,将这一本体论逻辑贯彻运用于法治实践,在本体论层面形成了法治自信的有效实现路径。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孕育法治自信

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理论,根本观点在于主张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且后者对前者具有能动的反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在法学领域的体现与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科学回答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实现了对作为法的基础的权力或意志在法学本体论上的批判和超越,从而破除了法律的神秘性,呈现了法学的科学性,“把法律探索建立在可靠有效的基础上”。经济社会与法律发展之间决定性作用与反作用的依存关系原理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本体论要义,“这种依存关系对于国家的理论、特别是对于法律的理论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一方面,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生成与发展,经济基础归根到底决定法律这一上层建筑,“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掌握在那些通过法律表达他们自身利益的人们手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法是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其物质社会条件决定的逻辑进阶和发展规律中把握法的本质、法的作用等本体论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本体论,包含法的物质性本原及其辩证本性两个方面”。这种辩证性是在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和前提下,肯定法律等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反作用,以及肯定上层建筑各要素之间“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

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对于当代中国如何生成法治自信与何以坚定法治自信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科学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准确定位与客观评价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提供了坚定法治自信的指导方针、内在逻辑和生成依据,是诠释法治自信的维度和框定法治自信的限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法治自信的根本原则和理论基石。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原理,法治自信是由个体法治自信聚合而成的全体人民的法治自信,是一种全面性、体系性、结构性的自信模式与方式,也就是说,法治自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但并不取决于个体的法律知识多寡或认知能力高低,而是在根本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的本质属性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法的作用状况。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角度理解和审视法治自信问题,使我国人民能够获得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赢得我国人民的自信,根本上来自全体人民对于我国法的本质和作用的高度认同和充满信心。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根植于我国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需要,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自身意志和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自然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从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角度看,我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最大程度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使人们对我国法治的获得感、自信心不断提升。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揭示了法治自信并非空中楼阁,而是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实践土壤,孕育着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逻辑必然性。当代中国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原理创新和运用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现象的反作用机理,通过立足基本国情、发挥法治的重要保障作用等方式,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有效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使我国法治不断赢得全体人民的认同与信任,不断增强全体人民对我国法治的满足感和自信心。

(二)当代中国通过立足基本国情催生法治自信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的根本观点是理解和坚定法治自信问题的出发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一定社会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包括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等,这些客观因素最终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法治发展程度以及法治作用状况。当代中国丰富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物质制约性原理,同时将这一原理创新运用为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基本国情构成了社会存在基本样态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本状况,基本国情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总和具有相同的含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总和出发,“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当代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体现并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物质制约性原理。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篇章,“贯穿其中的一个基本点就是中国的问题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由中国人自己来解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是全体人民坚定法治自信的前提条件和本土根基,坚定法治自信是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现实与未来充满自信。

当代中国始终坚持在正确把握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国的基本国情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是最大的国情、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和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及其法治需求、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等等。全面依法治国正是始终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以及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和规律,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扎根中国大地、体现时代特点、厚植理论基础、传承中国文化、彰显实践品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坚定法治自信主要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四个维度的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立足基本国情意味着法治能够获得生成发展的根基与土壤,脱离基本国情意味着法治就会失去生成发展的底气和营养。当代中国在立足基本国情基础上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创造出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使法治中国建设能够行稳致远、生生不息,充分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性和优越性,从而为全体人民不断增强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奠定了坚实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

(三)当代中国通过发挥法治重要保障作用催生法治自信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关于现代法律作用的建构性理论,“它既是反映者,也是施予者;既是形成社会形式的产生性力量,也是社会形式的产物”。法律的反作用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促进或积极作用,也有可能起到破坏或消极作用,归根到底要看法律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恩格斯对国家权力反作用于经济发展的基本形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深刻阐述。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既不否认也不夸大法对经济的反作用,而是根据总的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恰当地把握法的这种反作用”。一方面,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基础具有重要的能动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发挥的性质、程度等状况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人们对坚定法治自信的状况和程度,构成了正确看待和对待法治自信问题的评价标准、基本前提和总体进路,形成了坚定法治自信的基本维度和人们对坚定法治自信的基本态度。另一方面,“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法律能动反作用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法律作用的发挥是有一定限度的,从而避免产生过度夸大法的作用的法治浪漫主义和过分贬低法的作用的法治虚无主义现象,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法治过于自信的法治自负和过于不自信的法治自卑现象。当代中国在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法律作用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和发挥法治对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能动作用。尤其是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开辟和创新法治强国之路,使法治“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从而使全体人民对于法治作用的重要性和有效性的认同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治自信心不断提升。

从国内来看,我国始终坚持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将法治的作用定位和提升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及时有效化解各种风险、保障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起到了关键作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发生都与法治的保驾护航密不可分。从世界范围看,我国逐步认识到国与国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法治是国家之间竞争以及大国能够崛起的核心竞争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近年来,我国能够从容应对波谲云诡的“贸易战”“科技战”“关税战”“金融战”等各种风险与挑战,与我国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密切相关。同时,随着我国法治作用的发挥及其各方面成效的呈现,全体人民的法治获得感和满足感日渐增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和勇气不断提升,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断优化法治在因应和赋能新一轮科技革命、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为数字时代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从而进一步激发全体人民坚定法治自信的信念和信心。

 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厚植法治自信底蕴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彰显并坚守法的基本价值,蕴涵着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价值论内核。当代中国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等实践,将价值论逻辑转化为法治运行的内在遵循,在价值论层面为法治自信培育了深厚的精神底蕴。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孕育法治自信

价值论旨在探讨和解决人们如何认识、评价和选择各种行为、观念及对象的价值,价值是表征外在客体满足人的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期待中阐释价值以及法的价值问题。“马克思主义寻求正义就是与非人道和剥削的斗争”,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为中心、为资本和资产阶级服务的社会,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就越会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社会主义社会是要实现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理想,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最终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是价值观念和科学理论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增值应该成正比,“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而且物的世界归根到底是为人的世界服务的。法的价值是人类将一些美好价值追求嵌入法律之中,是人们对于法治的理想期待和终极关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法律价值的虚假性和抽象性的基础上,确立未来社会应该追寻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基本价值目标,从而科学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高度关注法的价值问题,“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些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的重要表达和基本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坚定社会主义法治自信需要遵循和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分析,可以使我们的认识更加具体、丰富和深入,这是树立科学的法律观所不可缺少的。”人们持有的价值观与树立自信心息息相关,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是坚定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精神支柱和信念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充分肯定人的主体性和目的性,以现实人的存在与关怀作为法律价值出发点和归宿,民主制是从人出发的,“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为人的物质世界服务,也要为人的自由世界服务,体现人民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理想期待和现实需求,从而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认同和自信心态。“人们对法律乃至法治的自信,关键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坚实的价值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价值基础,孕育着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必然逻辑。当代中国摒弃那种只是将价值作为一种理想目标的空洞说教和玄虚论证,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价值、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等方式,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宗旨得以贯彻实施,让全体人民在法治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为法治自信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价值实现机制,不断增强人们对法治的内心认同和高度确信。

(二)当代中国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催生法治自信

当代中国传承与创新马克思主义人民性立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追求的根本价值宗旨,以人民为中心“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行继承与创新的理论表达,丰富了价值法学或法律价值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从而成为全体人民坚定法治自信的根本动因。当代中国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宗旨重点落实到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和目标中,注重和坚持在社会领域尤其是在社会生活中寻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摆脱那种局限于对公平正义进行抽象理解和应然求证而使公平正义难以真正付诸实施和得以实现的弊端,让公平正义“成为由法治所支撑、保障和维护,并且可感知、可追求、可实现的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强调社会生活中的机会平等、公平合理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等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诉求。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停靠在理想中,必须通过法治的促进和保障让人们切实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并不虚幻,就在身边。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和谐统一,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宗旨在具体现实的社会关系公正调整中、社会条件公正满意中、社会利益公正分配中、社会环境公正营造中得以体现和实现,从而使法治自信具有更为坚实的社会价值基础。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各项工作紧紧围绕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国通过法治充分赋予和保障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和氛围正在生成与发展,人们依法维权意识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不断提升,从而为全体人民坚定法治自信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活氛围和法治生态环境。讲好新时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故事是具体体现、生动表达和培养增进公众法治自信情感和信念的重要途径,如电影《第二十条》受到广泛热议和好评,源于人们对正当防卫等法治热点问题的关注和反思而引发的关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期待,尤其是影片中关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法律的权威“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等经典台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情感共鸣,充分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通过法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切体会。当人民群众依靠法治保障能够切实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保护,使社会公平正义可知可感、真实可信,就会不断产生对法治的亲近感和认同感,从而激发人们致力于保护自身和社会权益、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维护法治的权威与尊严的热情,逐步增强和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动力和勇气。当然,培育法治自信仍然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理念和措施,“只有加强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才能为人们通过权利的行使来谋求更加美好的生活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当代中国通过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催生法治自信

自古以来,人类确立了诸多法律价值观念。现代以来,西方国家形成了价值观之间不可通约的“诸神大战”,如何将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输入法律制度、嵌入法律实施之中,始终争议不断且困难重重,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赋予这些精神王国的抽象价值以现实的、社会的根据和意蕴”。当代中国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指导下,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文明有益成果,明确提出并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基础,尤其是在强调文化建设和坚定文化自信的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确证与践行当代中国法治价值观念”。当代中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追求,良法之“良”和善治之“善”都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评价与判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中国特色法治价值观的基本实现方式和有效实现机制,就是在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得以贯彻落实的基本路径。

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提供政策支撑和路径指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真正真实融入法治建设之中。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近年来在诸多立法中不断输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体现在民法典、公务员法、监察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政务处分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食品浪费法等诸多法律之中,这些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价值入法的中国特色、时代要求和建设成效。尤其是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总体上对立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增加了第八条,该条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所有立法都应当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司法机关则通过发布相关文件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司法裁判之中,不仅增进了司法认同效果,而且引导和强化了社会公众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因此,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成为一种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自信的法就是一种‘良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为实现良法善治创造了中国式道路,也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提供了中国方案。新时代需要不断丰富和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制度安排和方式方法,“把当代中国法治价值观念落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从而转化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生动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廓清法治自信视界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科学认知法律现象,蕴含着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认识论逻辑。当代中国坚持以实践作为检验法治成效的根本标准,遵循法的认识发展规律,将科学认识论贯穿于法治实践全过程,在认识论层面明晰了法治自信的理论视野与实践方向。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孕育法治自信

认识论旨在探讨和解决人类如何认识世界、获取认知以及认知与真理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为世界社会主义指明了正确前进方向”。认识是人的一种思想意识活动,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种科学的认识论框架,“通过这种框架,我们能够解释社会的过去和现在,预测人类的未来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从本体论根本前提出发,坚持从物质到意识、认识意识来源于客观世界的认识论路线,破除了唯心主义“先验认识论”的幻象。马克思主义将实践论引入认识论,重视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要以实践活动为中介,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来源、动力和目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将辩证法引入认识论,认为人对世界的认识是一个多次反复、无限深化、辩证发展的过程,是一种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从而揭示了人的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正如列宁指出:“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不断深化,以至无穷。”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旨在回答如何正确认识法律现象的问题,也是当代中国科学认知、正确评价和有效生成法治自信的认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的本体论原则,主张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必须以社会为基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的基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坚持“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国家及其各项制度是实践包括法治实践的产物,马克思法哲学“开辟了从实践出发认识法的现象基本性质的崭新的法哲学思想先河”。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活动基本规律的论断是认识法律发展基本规律的重要指南。人对法律发展规律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过程。正确认识法治现象是树立法治自信的重要前提,人们只有在对法治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产生积极肯定和充分认可的正向评价时,法治自信才会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正确认识法治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论路线,法治自信是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文化、发展状况和未来趋势的认识过程、态度和信念的积淀与结晶。法治自信不是凭空幻想或者盲目自信,而是在回答法治实践问题、进行法治实践创新并经过法治实践检验后得出的结果和结论。遵循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基本原理是法治自信的认知基础,法治自信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逻辑依归和重要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鼓励人们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法治自信提供持续的思想动力。当代中国通过坚持法治的实践检验标准、遵循法治认识基本规律等方式,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识论得以落到实处,为法治自信建设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认识论路线。

(二)当代中国通过坚持法治的实践检验标准催生法治自信

法治自信是否是一种真理性的认知,判断取决于社会实践尤其是法治实践的检视与验证,即是否来源于实践、是否运用于实践、是否产生实践成效。“法治自信不是盲目的凭空想象,更不是空洞的形而上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国近年来法治实践效果的不断彰显是生成法治自信以及坚定法治自信的构成性要素和奠基性标准。从法治实践的外部社会效果来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对于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我国始终坚持从实践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和解决中国问题,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法治中国建设,通过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和维护推进,形成了我国“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团结、山河秀美的东方大国形象”。法治实践的外部社会效果在前文关于发挥法治重要保障作用部分已进行说明。法治建设的社会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法治的满足感、自豪感和自信心不断提升,为坚定法治自信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法治实践的内部法治效果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此进行了全面总结,从而不断提升人们对法治的认同度和自信心。坚定法治自信总体上来自我国法治战略的实施、法治地位的落实、法治道路的正确、法治理论的完善、法治体系的健全、法治文化的传承、法治作用的发挥、良法善治的追求等法治效果的不断彰显。法治自信具体来自我国法治实践各个领域建设和改革成效的呈现,相关例证比比皆是,如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也坚定了人们对于司法制度和司法公正的信心。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反腐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使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显著成效,增强了全体人民对于腐败治理的信心以及坚定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的自信,等等。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参与法治实践、依规依法维权、增强法治意识,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渐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当然,法治领域改革创新是一个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过程,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故步自封。法治实践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需要将坚定法治自信与推进法治改革创新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二者的良性循环,在坚定法治自信中不断推进法治改革创新,在法治改革创新中不断增强法治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

(三)当代中国通过遵循法治的认识基本规律催生法治自信

认识运动的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是人类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实践与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坚定法治自信是人的法治自信心不断成长的渐进过程,大体需要历经从法治信用、法治信任、法治信心到法治自信的认识进步阶段。法治信用是法治自信的客观性基础,是人们对法治产生的“言而有信”“令行禁止”的恪守信用形象,法治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自身是否具有公信力”。法治信用是一种基础社会信用,主要是法治通过各个环节有效运行的客观效果呈现所产生的法治公信力,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公信力的积累,从而不断提升法治的信用度。在法治主体看来,只有法治是有信用的才有可能产生对于法治的自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法治信任是人们对于法治的主观认同与信任度,是实现法治自信的主观心理基础,“信任的削弱相应地会对自我的信心产生极其深远的后果”。法治信任的养成既来自法治信用的客观反映和效果彰显,也来自法治主体的心理体验、理性认同和未来预期。信任是信心的一种特殊类型也是信心的前提和基础,是联结信赖与信心之间的纽带,“信任可以被定义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法治信任的理想状态是形成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的神圣情感和崇高境界,信仰是自信的重要支撑,“‘法治自信’是‘法治信仰’的内化与更深层次的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法治信心是在法治信用和法治信任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们对于法治发展的信心。信心是一种反映人们对自己有能力完成某项活动的信任程度的心理特性和行为指向,“信心(confidence)或依赖(reliability)已经在更有意义的语境中渗入了信任”。法治信心不是一种想当然的态度,而是以法治信用的效果呈现和法治信任的主观认同为基础,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人们对于法治高度信任、充满信心的一种心理状态,达到愿意为法治事业积极奉献的精神境界。法治信心由法治他信与法治自信组成,法治自信表达的是本国人民作为法治主体对于自己国家法治发展的自信心。坚定法治自信是人们对于本国法治的坚守态度和坚定信念,是法治主体与法治客体之间相互影响和交互作用的产物。坚定法治自信的生成有赖于现实生活中法治效果的客观呈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法治主体的辐射影响,并经过法治主体的自我体认与反思形成的对于法治客体的高度认同和自信心态。坚定法治自信是人们对于法治之“信”元素的不断累积和逐步递增的系统工程,是经由法治信用、法治信任、法治信仰、法治信心、法治自信的逐步成长,最终达到坚定法治自信的进阶和境界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法治自信的生成发展轨迹和人们对于坚定法治自信的认知规律,也意味着这一过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在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中难免会出现影响人们坚定法治自信的梗阻因素。正确认识法治自信需要理性看待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法治自信并不意味着法治在任何时空都完美无缺或法治发展中不存在任何问题,法治自信不会因为法治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挫折而丧失对于法治现实和理想的信心和决心。法治自信既是一种对法治运行与效果现状的自信,也是一种对未来法治发展理想图景预期的自信;既是一种对当下法治建设中能够解决法治问题的自信,也是一种对未来法治建设中能够不断解决法治问题的自信。

 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开拓法治自信路径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蕴含着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方法论逻辑。当代中国在法治实践中科学把握政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等重大关系,将这一方法论精髓转化为具体实践方略,在方法论层面为法治自信开拓出系统可行的现实路径。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孕育法治自信

方法论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不是教义、更不是教条而是方法。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为认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运动规律提供了科学指南,指出了一条“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的法学方法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和运用,是人们认识法律现象的思维工具,“借助它才能把法和法现象的认识素材构筑为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包括分析与综合相统一、抽象与具体相结合、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等基本方法,包括经济分析、阶级分析、历史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具体方法,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是唯物辩证法。无论世界如何变迁、时代如何流逝、法律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都具有方法论意义,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根本方法,是分析理解法律现象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总的方法,坚持全面系统、普遍联系、辩证发展地看待和对待法律现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尤其是唯物辩证法孕育着法治自信的方法论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全面依法治国涉及诸多复杂问题和复杂关系,不是简单的依法治理,不能简单地仅仅就法治论法治,必须坚持和运用唯物辩证法方法论才能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和复杂关系,才能不断提升人们对于我国法治的自信心。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国家中的法“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法治之内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复杂关系,为此必须在坚持普遍联系的方法论基础上全面统筹推进法治之内的各种元素,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治国家、政府、社会等不同层面以及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环节之间形成和谐一致、紧密配合和相互促进的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从而充分发挥我国法治功能的总体合力和整体效应。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法治与法治之外诸多复杂关系的调适与处理,这就需要运用辩证思维和辩证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从而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我国法治的重要保障功能。当代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始终坚持和运用唯物辩证法方法论,深刻把握和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外辩证逻辑关系,避免法治的内外矛盾与冲突而折损法治的功能与效能,为实现法治自信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根本方法,使法治自信建设有了明确的方向和可操作的步骤,确保法治自信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提升。本文从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法治和德治这两对关系予以具体说明。

(二)当代中国通过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关系催生法治自信

政治和法治都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法律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各元素之间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整个上层建筑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也没有脱离法治的政治。政治是政党、政府治理国家的行为,现代政治主要表现为政党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党的价值理念、领导水平、治理能力、精神风貌、意志品质直接关系国家现代化的前途命运。”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对于国家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政党通过掌握国家的政权进而掌握国家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的权力,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党和法治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无可比拟的强大领导力、执行力和推动力。因此,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这个根本问题。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关键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的成功壮举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坚强引领和全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显著优势和成功的密码。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将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辟、拓展和坚持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科学规划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进程和未来图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形态。党的领导为坚定法治自信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当代中国通过不断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基本方式,保障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坚定社会主义法治自信落到实处,从而不断提升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坚定法治自信是坚定党的自信、国家自信、民族自信的具体体现,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理论、制度还是实践,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既是坚定法治自信的根本要求,也是坚定法治自信的根本保证,“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在党的领导下,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出来,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中国贡献”。坚定法治自信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推进其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当代中国通过正确处理法治和德治关系催生法治自信

法律与道德、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难以解决的永恒难题,现代西方国家总体上要么主张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将道德作为法律追求的抽象目标而难以付诸实施,要么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将道德作为法律实施的异己存在而置之不顾。我国古代早就深刻认识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道理,尤其强调道德在国家整体权力结构运行以及在国家官员个体权力具体行使中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德法合治的治国理念与治理方式。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德法合治成为中华法治文明的主要标志和中国古代长期强盛的成功密码。当代中国继承古代德法合治的治国模式以及传统伦理法的法律特质,正确看待、理性分析和灵活运用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各自特点和优势,尤其注重发挥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创造性地提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法学理论范式,并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运用于国家治理领域,形成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模式。依法治国就是要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力规范人的行为,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觉悟,二者相结合就是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两种调整手段的作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使法治和德治两种治理方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定法治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在国家治理中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协同发力,取得了相得益彰、标本兼治的治理功效,法治和德治在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中得以共同发展、同向前行。通过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基础,使其具有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灵魂。“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我国通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造人文环境、奠定文化基础,降低法治的运行成本、提升了法治的实施效率,为良法善治提供合法性和有效性支撑。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底蕴的社会主义法治自然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广泛支持,从而成为我国法治自信得以生成与发展的重要砝码和独特路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是对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把握,是我国历史自信、文化自信的优秀品质和表现方式,是我国新时代坚定法治自信尤其是坚定法治文化自信的重要源泉和深厚基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典型范例,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坚定法治自信需要不断丰富和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基因,并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坚定法治自信厚植历史和文化基础,高度重视和不断推进法治领域的“第二个结合”。就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来说,坚定法治自信还需要在传承德法合治等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加强科技创新、公职人员、动物保护、社会信用等领域的道德立法,创新执法、司法领域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机制建设和制度安排,实现更高水平的德法交融互治。

结语

法治自信既是重大的法治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法治实践问题;既是对我国现实法治状况的理性看待,也是对我国未来法治发展的理想期待。法治自信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成长过程。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妨碍增强和坚定法治自信的困难和问题,在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等方面都有所表现。因此,加强法治自信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引领,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认真对待、长期培育和整体建构,不断提升全体人民的法治自信心和自豪感,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不竭动力和信心,逐步形成法治自信的自主知识体系,使之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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