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法治与人治激战前沿之观察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3 次 更新时间:2012-07-1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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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被告达57人之多的黎庆洪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以下简称黎庆洪案)正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特设在金戈路的红林文化广场审判庭进行。在那里,检控方、有时甚至是审判长,与受聘为被告进行无偿辩护的数十名律师进行激烈攻防,断断续续已达7个有余。有人士不无道理地认为,在以“小河”闻名于中国法律界、法学界的黎庆洪案审理场地,正进行着“中国法制史上标志性的战役”;还有人士认为“历史将会证明,本案一定会载入中国审判历史,也一定会载入中国法治的历史”。“小河”名副其实地成了今日中国法治与人治激战的最前沿。7月10日至13日,我受本人亦置身其中的“贵阳黎庆洪案法律专家顾问团”其他所有成员的逐一口头委托,前往贵阳小河慰问前沿律师、转达专业意见、旁听庭审,并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迄今为止我了解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的感受形成文字,向委托我前往贵阳小河的江平教授、张思之先生等顾问团其他成员复命。此文也是对邀请专家顾问团的黎案相关辩护律师,以及律师观察团和关注此案辩护情况的社会各界人士做一汇报。

一、黎庆洪其人和黎庆洪案之生成

自2012年1月9日小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黎庆洪案(二季)以来,时间已经过去7个多月,那里刷新了1949年10月以来多项历史记录,出现了不少前所未有的现象:全国88名律师受聘无偿为众被告出庭辩护,其中曾有4位律师被逐出法庭,20多位律师多次受到审判长口头警告,19名外地律师被受官方背地操控的当事人“不用”;有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被法官逐出法庭气极晕倒;主要被告被羁押近4年;组成了跨大都市支援该案律师的法律专家顾问团、律师观察团;另据杨金柱律师称,中央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以及相关省市律协领导目前均派员坐镇贵阳,而最高法院、贵州省高院、贵阳市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人员也都在小河坐镇。

读到这里,读者难免要问:黎庆洪何许人?黎庆洪案怎么回事?请容我简要道来。

黎庆洪,男,1974年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花梨乡,原是贵州少有的身家过亿的民营企业家,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私营企业)董事长,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黎庆洪最初的职业是大货车司机,开发矿业致富后酷爱汽车,先后买过一辆100多万元的宝马车和一辆300多万元的兰博基尼跑车,还出资600万元在家乡开阳县举办过赛车活动。据当地人说,黎庆洪性格比较张扬,但为人慷慨,事业惠及乡邻。

对黎庆洪被抓的原因,社会上流传的说法比较一致。黎庆洪是在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漠河站首日比赛回家后,于2008年9月10日被贵阳警方以涉嫌赌博罪刑拘的,稍后其父黎崇刚,其弟黎猛等16人也被指涉嫌不同罪名被捕。据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周泽律师公开的说法,黎庆洪之所以被刑拘,是因为贵阳顶级权力人物欲从外围迂回调查时任贵州省政协主席的黄瑶(2010年12月一审被判死缓)。周泽律师说:“黎庆洪先于黄瑶被调查,办案人员多次讯问其有没有送过钱给黄瑶,以及有没有通过后者获得过什么工程项目等情况。”周泽律师还说,“我无法说清楚他们的遭遇有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但是之前有关部门对此有怀疑是可以确定的。”

黎庆洪被捕后,一方面,有人认为黎“从小都不是让人省心的孩子,尤其痴迷打麻将和赌博”,他亲妈也认为他“是一个败家子,最后还把全家男人都害进了监狱”。另一方面,花梨乡的街坊邻居却形成一份800人请愿书,当地有80%的人签了名,联名担保黎庆洪不是黑社会;开阳县人大常委会、开阳县民政局和花梨乡政府等机构也都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黎庆洪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犯罪事实。

黎庆洪原来以涉嫌赌博罪被刑拘,但后来却主要以组织、领导(“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案。贵阳警方确认贵阳的“花梨帮”涉黑,并确认黎庆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花梨帮”的首领。2009年3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五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1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16年不等。所有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高院上诉。

二、黎庆洪案的种种吊诡处

黎庆洪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恐怕首先在于它本身具有的一些吊诡处。

吊诡处之一:因迄今尚不完全清楚的原因,黎案上诉期间被贵州省公安厅决定做大。2010年5月6日,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抽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并于2010年5月23日形成《关于审查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案件的报告》,呈交由省公安厅某副厅长任主任的省“打黑办”。

黎庆洪案吊诡处之二:黎庆洪案(二季)从侦查开始就由贵州省公安厅主导,重新强化侦查黎案是在相应的法院、检察院共同参与下合署办公决定的。我阅读到的可信官方文献资料表明:2010年6月7日,由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任主任的省“打黑办”召集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形成意见,决定对黎庆洪涉黑案件撤回开展补充侦查。2010年7月1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实名隐去,下同--引者)同志在《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工作方案》上作出‘同意XX意见,请XX并打黑办负责此案。人员要选好,工作要负责,时间要抓紧’的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同志及公安厅常务副厅长XXX、副厅长XX同志的指示和省打黑办‘6.7’会议精神,省厅党委决定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抽调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打黑业务的38名民警组成‘7.1’专案组,成立黎庆洪涉黑犯罪案件补充侦查专案组,由省打黑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XX同志任组长,厅刑侦总队XXX同志、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专业队代理队长XXX、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专业队正科级侦查员XXX同志任副组长,带领专案组民警全力以赴对贵阳市开阳县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案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需要说明,这里所谓“7.1”专案组,就是根据2010年7月1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批示成立的专案组。

黎庆洪案吊诡处之三:在处理黎案的决定性阶段,执政党的的地方机构和地方国家机关违宪违法毫无顾忌。自2010年6月7日由省公安厅主导召集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开会研究黎庆洪案形成“意见”和同年7月1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作出“重要批示”后,各级法院、检察院就都成了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的提线木偶。根据这种实质上是由警方召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合署办公形成的“意见”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的“重要批示”,有关法院、检察院做了如下紧密配合动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将黎庆洪上诉案裁定发回重审,为补充侦查黎案做铺垫;稍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诉,为补充侦查黎案做进一步铺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为补充侦查黎案做第三步铺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将黎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这是铺垫动作的第四步;贵阳市公安局将黎案移交贵州省公安厅,这是配合动作第五步;省公安厅把黎案交给“7.1”专案组。至此,配合动作全部完成,省公安厅“7.1”专案组在贵阳市公安局原侦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开始对黎案重新做补充侦查,实即强化侦查。

读者可以看到,在处理黎案的决定性阶段,中共贵州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和其他公权力组织,几乎完全视宪法和相关法律为废纸,法院、检察院也都放弃了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他们的一切活动,都只按省政法委、公安厅通过的工作方案或批示进行。至于宪法关于一切政党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等规定,在贵州黎案处理的决定性阶段全部丧失了效力,甚至根本就没有人提起。相关法律条款的命运,也与宪法一样。

黎庆洪案吊诡处之四:就黑打方式甚至打黑对象而论,贵州与重庆极其相似。官方侦查报告显示,黎庆洪案补充侦查大体按如下安排进行:按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集中食宿、封闭办案”的原则,省公安厅“7.1”专案组制定了“科学”、严谨、高效的专案侦查工作方案,将办案地点选择在开阳县离县城4公里的麻子林山庄,按照省“打黑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7.1”专案组组长XX的要求,专案组实行集中食宿、统一培训、封闭办案,“7.1”专案组副组长XXX、XXX、XXX三位专案组领导靠前统一指挥。按照“7.1”专案组的整体部署,专案组按“三轮推进法”开展工作,第一轮(2010.7.28-9.30)通过动员培训后,重点开展抓捕,围绕漏罪、漏人、漏案、漏保护伞、漏追缴涉黑资产的情况,对羁押的黎庆洪等17名犯罪嫌疑人开展提审,针对审讯中反映出的新个案全面开展外查,全力开展黎庆洪“涉黑”资产的查证、追缴;第二轮(10.1-11.24)重点打击“保护伞”、围绕黎庆洪涉嫌有组织开设赌场、赌博等案件进行查证;第三轮(11.25-12.30)查漏补缺,收官结案。专案组扣押、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大量动产和不动产。“7.1”专案组对前期已逮捕的黎庆洪“花梨帮”17名犯罪嫌疑人和新抓获涉案成员,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全面开展审讯,决心“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需要说明的是,“麻子林山庄”的地位和功能相当于重庆的“铁三坪”,也是搞严刑逼供,但我感到残忍程度稍低于重庆的“铁三坪”。

黎庆洪案由“7.1”专案组侦查终结后,是否按贵州省公安厅官员担任主任的省“打黑办”召集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对黎庆洪案开会研究形成的意见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同志的“重要批示”处理的,外界迄今为止还尚无所知。

黎庆洪案的第五个也是最为吊诡之处:按常理至少应该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案,被交由贵阳市偏远的基层检察院审查并于2011年8月26日向一个基层法院起诉,由后者管辖审理。从已经显露的种种迹象和起诉书的内容看,贵阳显然在黎庆洪案开庭审理前又由某级政法委召开过由公安主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长等参加的会议,拿出了更具体的“意见”,又有权力人士做过“重要批示”。因为,黎庆洪案从管辖、审查起诉到庭审的各分环节,都显然是事先统一协调好的,庭审只是在演戏。并且,这个过程从多个具体方面被操弄得怪怪的:

1.由省公安厅副厅长担任组长的“7.1”专案组侦查终结的大案,既不交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不交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是交贵阳市偏僻的小河区检察院办理。

2.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的这个大案,一审不交省高级法院管辖审理,也不交贵阳市中级法院管辖审理,而是交贵阳市偏僻的小河区法院管辖审理。

3.原案侦查、审查起诉和中级法院审理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花梨帮”不知何以变成了“同心会”。

4.“同心会”确曾存在过一年多,该会只有会员、会长,没有“兄弟”、“大哥”,不知起诉书何以把会员改称“兄弟”、把会长改称“大哥”。

5.被告从原来的17人变成了57人,而这57人中居然还包括原来的7个证人,还有不少为律师取证、记者调查领路的“带路党”。

6.该案所涉罪名似乎也见风长,实现了翻一番转个弯,即从原来的6个陡增到15个,其中黎庆洪的罪名从5个上升到7个。

不少法界人士私下猜想,或许有关领导人是要通过扩大打击面展示政绩,或许他们是准备学重庆,创造条件杀富人立威并没收其财产和资产。

三、本人赴黎案庭审现场的观感

从10抵达贵阳小河到14日凌晨返家当日,我发出了26条微博,另有若干评论,报道自己的活动和观察感受。现将这些博文依发布时间顺序原文集中公布如下,其中仅在排列方面做了必要技术性调整。

【贵阳报道1】受贵阳黎庆洪案法律专家顾问团委托,今晚乘这趟航班到达贵阳。飞机刚着陆。/贵阳黎庆洪案法律专家顾问团全体成员今与我逐一通电话,委托我前来慰问黎案全体辩护律师,向他们道辛苦,表达敬意。同时大家也向小河法院的法官和出庭的公诉检察官问好。与我通话委托我前来贵阳的顾问团成员有:江平教授、张思之律师、贺卫方教授、田文昌主任、赵长青教授、殷爱荪教授,/还有张千帆教授、孙笑侠教授、范忠信教授、徐昕教授、李轩副教授。

【贵阳报道2】律师与法官,就职业性质而言不应该有尖锐冲突,律师的工作有助于法官准确有效适用法律。律师与检察官虽然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对立和对抗,但这种对立和对抗是保证法律在法院得到正确适用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他们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构成一个统一法律共同体。

【贵阳报道3】我还要代表专家顾问团向黎案律师观察团的朋友们致敬意。对刑辩我是外行,但我关心也有热心促进中国法治事业,愿意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朋友们学习。我很想借贵阳之行,做些调查研究,为法学教学和研究做点积累。如果有条件的话,最终还想向权威方面提供一点观感和浅见。拜托各方关照。

【贵阳报道4】计划今上午去旁听庭审。在旁听问题上,听说小河法院还是比较开明的,我去旁听应该不会遇到大的麻烦。

【贵阳报道5】上午8:40到达小河法院特设的黎案审理场所,9时准坐上旁听席。久等未见开庭,到10:10分,审判长就位,宣布继续休庭,下午2:00开庭。

【贵阳报道6】小河法院下午开庭,审判长宣读院长决定,驳回3被告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申请,3被告不服,申请复议。休庭2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院长维持原决定,造成被告、相关律师和家属激烈反弹,场面一度异常火爆。后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导下继续举证和质证,气氛趋于平静。后第二被告获取保候审。

【贵阳报道7】下午开庭第5被告家属邻我而坐,告诉我说合议庭法官确曾找她丈夫和她动员辞退外地律师换本地律师,并保证轻判等等。她还表示,上午法院通知她反映情况,但她去后不得入见。她说法官如不回避她要大声质问。我说这不合规矩,希不坐我旁以免误解。她离席移坐后果然发大声抗议,险被叉出。

【贵阳报道8】来贵阳比较平静安宁,旁听未受阻,但下午出来后见几个非本案受聘律师未能进去旁听,怨气很大。据他们说,法警告诉他们,进去旁听要“指挥部”批准。问他们什么指挥部,众人皆曰不知。我觉得法院此举不甚妥当,完全不必如此,让他们进比不让他们进副作用小。/约黎庆洪案第一被告的妻子晤谈90分钟。她说他家上亿资产,全部被扣押、冻结,还别人的欠款也被追回,两个小孩的保险也被拿走,现律师费付不出也不能找别人借(会被作为资黑资金收走)。黎案律师群体现都是花钱做义工,他们表现出追求法治、寻求公平正义和不计得失的高尚精神,值得敬佩。

【贵阳报道9】我了解,被认定为5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的黎庆洪,确有富后特别张扬、男女关系乱等问题,也确曾办同心会、喝血酒、拜把子,但却似乎没有被找出像样的犯罪证据。控方似已放弃对其做黑社会犯罪4特征齐备之举证。我拟找黎案受害人做调查,得到的答案是黎案一个受害人都没有。我将继续查找。

【贵阳报道10】黎案背景简单又复杂,我个人有些认识还待求证。有一点确定无疑,这个案子搞到今天这步田地,最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不独立,法院、法官、司法没有地位。因此,不要简单地骂法官、检察官,他们只是浮在水面上的人物。正如@斯伟江所言,黎案是重庆模式的落日余晖。我最近无意深入挖掘此案。

【贵阳报道11】专家顾问团通过李轩先生对我在贵阳的安全等状况表达关切,我答都正常,感谢。顾问团陆续有专家提出顾问意见,被律师们认为很有价值,感谢!/如有朋友愿支持贵阳律师团队,可私信@何丽律师,她是后勤主管,做义工时间最长,特有奉献精神。贵阳律师团队粮草问题不是太大,但确实不充分,伙食不好,早晨我看就3-4元一人的标准,晚上一般吃大排档。今晚我代表顾问团请客,他们特变强调只用最一般饭菜。复@南桥北调“前方粮草够吗?”

【贵阳报道12】今上午黎案开庭,控辩继续举证、质证。像昨日下午,所涉证据在我看来有两方面问题:1基本上无关犯罪,往往多属一般性违法,依法能否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罚估计都会有争议;2所涉案情与黎家3被告几乎没有一点关系。继续听下去意义不大,遂中途退出,回旅馆研究黎案文字资料和做相应访谈。

【贵阳报道13】上午黎案审理举证质证涉及开阳县城关镇一税务干部“开设赌场”,细听原来是太太没工作开了个普普通通麻将室混饭吃。想到我家也有两三个穷亲戚“开设赌场”,心里暗暗吃惊。麻将桌上带点“彩”是否算聚众赌博谁说了算?“开设赌场”法律有严格定义吗?当今中国,选择性办案猛于虎啊!

【贵阳报道14】有意见认为,应该像批判CQ一样痛批贵州、贵阳,我认为不必。CQ当时事态涉及整个国家走向法治还是回到无法无天状态,法律人奋起反抗实属万般无奈。黎案在全国虽有指标意义,但总体看毕竟是个案,能够争取到相对公正的处理、对全国性破坏法治倾向有所遏止就可以了。大问题的解决要靠改革。

【贵阳报道15】已读了不少黎案文字材料,主要是黎案起诉书和《贵州省开阳县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还了解到一些极可靠背景情况。应该说,此案后面权力人士违反宪法法律党章的情况十分严重。哎,十八大快到了,为了减少顶层烦恼,我看也只好持“难得糊涂”态度算了。

【贵阳报道16】今晚代表专家顾问团宴请在贵黎案全体辩护律师和义工,向大家表达敬意并介绍了《黎庆洪案法律专家顾问团关于黎案现状的五点声明》之要点和形成过程。席间大家表达了对黎案获严格依法处理和国家法律实施状况好转的期待。最后大家全体起立,对黎案专家顾问团的支持和声援表示由衷感谢。

【贵阳报道17】黎案最美义工@何丽律师暂离贵阳,名我签名留念,我写道:“记住和发展在贵阳小河形成的法治友谊。”30多年前流行的套话是“革命友谊”,如今告别革命,真诚地为法治祈祷。今天我再次体会到,在法律生活天地里,中国民众太希望迎来一个与过去3000年历史很不一样的黎明。

【贵阳报道18】今上午开始法庭辩论,先是检方念公诉词,然后是被告自辩。黎庆洪自辩一个多小时,显得思路清晰,能抓住要点有针对性自辩,有相当髙政策水平和比较丰富法律知识,文字表述也很准确,不像只有中学文化水平。

【贵阳报道19】昨下午听完黎庆洪自辩。黎3个多小时的自辩有可听性,内容充实具体,比较合乎逻辑、情理,所涉事实是否真实不难查证。第二被告黎父黎祟刚组织领导黑社会等4项控罪检方撤回,余1罪,余罪最高刑3年,但其已被羁押4年。杨金柱律师提出此问题,审判长说不干他事,意谓杨别操心过度。

【贵阳报道20】第三被告乃黎庆洪弟黎猛。猛乃一26岁青年,被羁押已快满4年,其自辩情绪悲愤,观点明确,论证强有力。旁听外另遍查资料,我没能看出他有任何犯罪实事。但问题是,只要其所在企业被认定为黑社会,他作为企业管理者之一不可能没有“参加”。或许这正是官府上下青睐涉黑罪名的原因之一。

【贵阳报道21】第四被告谭小龙自辩,方音太重难听懂。此前多名知情人告诉我:谭有帮狐朋狗友犯了些事,但与黎没有什么关系;警方让谭“加入”黎的“组织”,目的在于以谭为媒介把那拨人塞进黎的“黑社会”,将其做大做强。庭审时我关注黎谭关系的内容,感觉“加入”说子虚乌有,他们能难扯到一起。

【贵阳报道22】13日下午近5点离旁听席出来,与能见到的律师和义工道别,请他们转告其他大状,务请善自珍摄,我会把情况向各位专家顾问简报。晚上与贵州法律界“大脑壳”之一餐叙,喝了几杯白的,谈国家法治与法制天南海北,但都尽量避免具体谈黎案。飞机晚11点多到虹桥,14日凌晨返家,贵阳行结束。

【贵阳报道23】在贵阳走访获得的待查证信息:黎案后面有瓮安事件的教训和处理“经验”;公门很多人认为“造黑”是株连和规模化抓捕不安定人员的有效社会治理方法,既可用于为瓮安之类事件善后,也可以用于预防;黎案后还有CQ背景,贵州也曾派人到CQ学习;贵州毕竟没有CQ“狠”,黑打没有遍地开花。/黎案主要问题在于“造黑”,有刑讯逼供嫌疑但不算太严重。

【贵阳报道24】黎案好比命题作文:命题者是省、市相关权力人士;作文题目为《以黎庆洪为中心搞出一大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办成铁案》;做题应考者依序为相关权力人士控制的公安、检察、法院。命题者选择黎庆洪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此两性的内容已有诸多猜测,但具体揭示尚需时间和具备其它主客观条件。

【贵阳报道收官】黎案直接是省市级权力意志的结果,间接是更上级相关机构权力意志的后果;小河法庭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辛辛苦苦都是为权力意志的败笔擦屁股;法律相关条款多大程度上得到适用,取决于权利要求与权力意志的力量对比;实现权力制约与司法独立,法治才有可能,国民才会对前途有信心。

四、总结

从我阅读大量材料、旁听庭审和与律师等各方面人士交谈获得的信息看,黎庆洪案是一个典型的以党代法、行政部门干预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系统破坏宪法法律规定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的独立、法官对法院和院长应有的独立、审级独立)的产物,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假案。包装者出于什么目的这样做,尚待调查。至于黎庆洪个人是否犯了其它罪的问题,在他被指控的罪名中,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是存在的(他借过一支小口径步枪打猎并存放过一段时间),其它犯罪事实我尚未看出来。

2010年6月7日由省公安厅主导的省“打黑办”召集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对黎庆洪案开会研究形成的“意见”和2010年7月1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在《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工作方案》上作出的“重要批示”,直接违反了宪法关于政党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和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规定,间接破坏了此后审理此案必须遵循的宪法制度的几乎每一个环节。

专案组是公安厅的专案组,它遵照上述“意见”和“重要批示”,按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拼命搜集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罪的证据,这不难理解。他们力图办出一个大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也可以从正面加以解释,前提是不违法。

所以,办理黎庆洪案真正的问题首先在于,贵州那种党法关系、党政关系体制,及自上而下对这种体制的层层滥用。对原本由很大缺憾的体制的滥用,使得那里各级检察院基本上没有条件拂逆省政法委和公安厅已“打黑办”名义召集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变相合署办公事先拿出的“意见”和政法委书记先前做出的“重要批示”。这也就是说,不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审查“71专案组”拿出的侦查结论和审查起诉建议。当然,检察院完全可以针对这个侦查结论和审查起诉建议提点鸡毛蒜皮的不同意见,但他们决不敢基本否定或在较大程度上否定它,因为在现行体制下,政法委事实上是检察院的上级机构。

办理黎庆洪案的另外一个真正问题,是贵州不论哪一级哪一个法院,都难以克服那里的党法关系、党政关系体制及主政官员层层滥用这种体制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的障碍:那里各级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审委会、合议庭不仅不能拂逆变相合署办公形成的“意见”和政法委书记“重要批示”,还要竭力维护这些“意见”和“重要批示”;当这类“意见”、“重要批示”与法律抵触时,法院、法官几乎完全不可能不服从前者而坚持依照法律规定裁判案件;既然贵州各级法院都必须贯彻领导“意见”和“重要批示”,审级监督和上诉制度也就只好虚设了。因为,上诉只能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说事,而贵州各级法院都只能优先适用由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合署办公形成的“意见”和“重要批示”。什么叫人治?这就是人治!

在贵州那种党与国、党与法、党与政不分而且党优先于国、法、政的体制下,领导“意见”和“重要批示”之类的东西,必然使得法院、检察院办案首重贯彻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意志、警方的意志,必然使得所有的庭审都近乎只是表演、只具有走过场的价值。人治怎样破坏法治?就是这样破坏的!可以说,现行体制对司法的不尊重,到了近乎轻贱司法、玩弄司法的程度。对于这一切,我深信审理黎庆洪案时坐在审判长、审判员位子上的法官和坐在公诉席上的各位检察官,比出庭律师和我们学者体会更真切。

党国不分、党法不分、党政不分(严格地说是有界线但界线模糊,简称“三不分”),而且党优先于国、法、政的体制是全国性、全方位的,不是贵州独有的问题,也不是政法领域特有的问题,今后肯定都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法治的原则加以改革。但是,改革需要时间,在改革完成之前,各级当政者都应该尽可能创造条件让国人与“三不分”体制尽可能和谐相处。当政者能不能做到这一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做到这一点,取决于他们在三个方面的素养:(1)是否具备忠于宪法法律的真诚或精神;(2)是否具备合宪合法地办成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的知识和能力;(3)是否有足够能力把这种体制尚存的合理性发挥到最大程度,同时将其弊端压缩到最小程度。在三种素养中,第一种是品德,是基础,第二种是能力称职,第三种是能力卓越。

同一种体制,在我国有些地方有些领域运用起来问题较少,但在另外一些地方另外一些领域却造成极大的困扰。为什么会这样,就是领导者素养不同。老实说,用上述三个标准来评价,我对贵州和今日中国之政法系统的相关当政者的工作绩效评价不高。当然,体制是可以改革的,工作绩效是可以改进的。去贵阳小河做了近4天考察研究后,我回到上海有仔细阅读了一些相关资料,觉得有必要结合黎庆洪案的情况向我国政法系统和贵州方面的领导人正面综合地提点看法或建议。

1.黎庆洪案表明,我国法制领域的问题,关键在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能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党应该以足够正式的形式强调或规定自己的机构和官员有义务不召集法院、检察院人员讨论个案的办理,有义务不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一起变相合署办案,有义务不影响法院审理个案。另外,执政党在建构、落实党内组织机构和配置政治资源时,应该顺应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作出安排,不可将自己机构和官员的活动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对立起来。宪法规定,一切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政党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章程》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都从根本上把党与法律的关系讲得很清楚,应落实在细节上。贵州那种变相合署办公拿出的“意见”和“重要批示”原本不应该有。不仅如此,执政党应作出规定,禁止本党干部给法院、检察院做批示、写条子、发指令。

2.从黎庆洪案可看出,办理刑事案件应提倡把握宪法精神,熟悉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可宣扬讲政治。刑事司法领域现在有太多人治的表现,都与提倡“讲政治”、忽视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关,都与“讲政治”无形中强化了各种人治做法有关。黎庆洪案从一季到二季,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审理,处处反映出公权力机构中人治泛滥的状况。这种情形在黎庆洪案中表现明显。

“讲政治”强化人治的第一种表现是选择性办案。查谁不查谁、捕谁不捕谁,都根据领导意图。政治上排错队、没入队或身份不够“红”的公民,有关机构或高官反感的公民,都属司法类弱势群体,随时可能被立案侦查,被用显微镜、放大镜找犯罪行为,一个罪名不成立就预设另一个罪名,一定要把他/她“搞定”。想想黎庆洪被捕与黄瑶的关联或许可以算这方面的例证。

“讲政治”强化人治的第二种表现是揣摩上意,跟风,没有对应的案子也要造假包装出对应的案子邀功。黎庆洪案二季被挑选出来做大,似乎就与重庆打黑运动的兴起和上边的相应表态及媒体的宣传有关。选定未上市的富有民营企业家下手,学重庆的“铁三坪”找个隐蔽的“麻子林山庄”搞刑讯逼供,是这方面的实例。

“讲政治”强化人治的第三种表现是以批示、讲话代替法律。黎庆洪案是批示制造的,所以,“71专案组”办案不组织学法律却组织认真学“批示精神”。学“中央精神”尚好理解,学一个地方政法委书记对具体工作做事务性指示的30来字“重要批示”就显得有些夸张了,但由此可见在有些地方“人”的话语比宪法、法律重要多少倍!

“讲政治”强化人治的第四种表现是只考虑实现领导意图,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肆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在这方面,“71专案组”滥抓滥捕、刑诉逼供、甚至拷打证人我就不说了。特别让人难以接受的是,“71专案组”竟然肆无忌惮地对其行为被认为不利于给黎庆洪治罪的公民秘密进行刑事调查。专案组的调查对象包括:带领《南方周末》、《中国财富》等刊物记者采访的一些公民;签署“请愿书”、为黎庆洪“喊冤”的公民;被其认定为“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取证”的律师。

3.黎庆洪案提醒人们,依照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有办案不接受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指示的宪法义务,有不参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办理个案为目的而召集的会议的宪法义务。这些宪法义务同时也是他们的职业道德义务。曾经有人告诉我,历史上某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从来不出席中央政法机构召开的会议。不论这是不是真的,我对此种说法的内容深表赞同,至少对其不出席涉及法院可能审理、正在审理或将要审理的个案的会议深表赞同。退一步说,即使是政策协调会议,法院也没有必要出席。

黎庆洪案一季和二季发生的情况都表明,由于类似于“大三长”会议办案那样的体制存在,由于“重要指示”压倒宪法、法律,贵州各级法院本来应该有的审级独立也没有了。按照宪法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应该让各种会议和人物的讲话来影响自己行使审判权,最高或较高审级法院的院长、庭长等法官不应该以讲话等法外形式来影响下级法院审理案件。司法领袖应该耐得住寂寞。此外,法院、法官应该结合具体案件的审理,以裁判文书表达意思,引导下级法院的裁判,不能以召集开会、到处讲话、内部发文件、“坐镇指挥”下级法院等形式影响下级法院的裁判。

法院履行独立行使审判权义务的情况,应该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监督范围。

4.黎庆洪案也提醒人们,依照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有不接受法律规定的机构、官员之外的机构、官员指示的义务,都有不参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影响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自主办理个案为目的而召集的会议的宪法义务。这同样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义务。当然,检察院的性质和内部上下级关系的性质不同于法院,上对下是领导被领导关系,层级间的独立性可以弱化。

检察院履行独立行使审判权义务的情况,也应该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监督范围。

5.黎庆洪案再次表明,律师制度的存在及其正常发挥效用,既是公民基本权利得以落实的不可或缺的保障,也是法律充分实施和准确有效适用的保障。毁坏律师制度一定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前奏,一定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搞个人专制极权独裁的预演。国外的经验表明如此,中国的历史证明了其规律性,中国过去几年有些区域如重庆等地有计划窒息律师制度,或欲使之去势去功的恶果,现在正在愈来愈充分的暴露出来。刑辩是律师制度最早最基本的效用,刑辩律师的活动关乎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等最基础性的权利,刑辩律师的职业权利和人身安全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和保障。

6.黎庆洪案应能够促执政党猛省,提升司法的地位,保障其独立性,把被颠倒的司法与警察的关系再颠倒过来。全世界所有现代国家、地区都是司法控制警察,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也是司法控制警察,但我国事实上长期由警察(通过其首长)控制司法。警察控制司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耻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耻辱,是执政党社会声誉和政治道义的不可承受之重。警察受司法控制有特定含义,不是让法院院长或法官有指挥警察的行政权,更不是让法院院长担任政法委书记来对警察部门进行指挥命令。对警察的司法控制指警察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司法审查,警察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没有执行处分之权,他们行使这些处分权要由法院或或法官批准。

7.黎庆洪案表明,执政党的党委政法委体制一定要改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先和主要的是通过其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和实施宪法法律来实现和贯彻的,所以,党委是否设置政法委,以及如果继续设置政法委,应该如何对其做组织和职能定位,是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我国迄今为止政法委的组织与职能定位方面的一大问题,是这种定位与宪法法律实施的要求多有抵牾。或许有人会说,像贵州那样,党委政法委书记由地方党委常委兼公安局长担任,扰乱国家机关上下左右宪定职权关系之类问题已经在改变。实际上未必如此。从根本上说,真正解决类似问题需要在党与国、党与法、党与政等领域做较多的改革。党委政法委设置与否,应根据实施宪法法律是否有客观需要而定。如果党委一定要设置政法委,我主张把法院从其指导的机构中分出来,交由党委书记直接指导。当然,如果在党内职务安排上能将法院院长与政法委书记的地位拉平,或许是一种更好的安排。

8.黎庆洪案显示,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应该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普通公民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把监督法院、检察院履行上述宪法义务的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宪法规定一切政党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但是,如何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超越宪法法律搞特权,谁来监督批评呢?看来这个监督批评的角色应该是相应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义务,地方人大有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义务。执政党不能没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对其本身是有害的。至于法院、检察院何以在实际生活中放弃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这当然更是人大或其常委会应该监督的内容。

不受制约的权力迟早要出大问题,因此,我国执政党受必要制约对其本身长期执政是有好处的。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其他政党制约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的国家,执政党应当给社会监督以更多的容忍。在这方面,进一步放松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让民主党派获得更大自主权等等,都是可以考虑采用的方法。

9.黎庆洪案还表明,我国对于公民的结社自由这项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到了该给予最基本保障的时候了。黎庆洪一度组织互助性“同心会”并担任会长,这属于行使结社自由的行为,其本身没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即使他们喝了血酒,订了会规或章程,只要内容合法,其行为性质也没有什么改变。我国数十年来忽视宪法确认的公民结社自由,把凡是不由执政党和政府支持建立的组织都看成对政权的威胁,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完全没有必要。容忍甚至扶助一些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公序良俗,有利于人们背恶向善、互相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活动的社团,总体来说利多弊少。我国现在个别官员乐于制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部分原因在于对以上道理缺乏最起码的认识,另一部分原因在于承继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乐此不疲地制造“反革命集团”的历史惯性。结社自由在我国早应该立法予以具体保障了。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立法保障或事实上禁止公民行使,使得我们社会按宪法通常的理论基准看来似乎是处于某种形式的戒严状态。这种情况从此应该开始逐步改变。

[1]解家玺:《贵阳案——中国法制史上标志性的战役》,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386ee9cb-5e72-4b8b-b45d-a08e00151c6c&user=10420.

[2]杨金柱:《<贵阳记>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要点》,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107.html.

[3]杨金柱:《重发<中国律师的使命>为贵阳小河案88位出庭辩护律师助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107.html.

[4] 《黎庆洪涉黑二审疑窦重重,证人证据案情离奇转变》见2012年1月16日《时代周报》;http://www.s1979.com/young/announce/201201/1624435516.shtml.

[5] 《黎庆洪涉黑二审疑窦重重》,见2012年1月12日《时代周报》;http://www.ibtimes.com.cn/articles/20120112/050901.htm.

[6]引自黎庆洪案公诉方举证资料,具体标题和制作单位名称不便列举。

[7] 本自然段资料来源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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