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师何华辉先生逝世,一转眼就30周年了。韩大元教授前几天把我2006年写的一篇回忆文章发我,说打算收进《何华辉学术人生》一书作为附录,问我是否需要做些修改。出书总结何先生学术人生的事,感谢大元教授热心操持。二十年前的回忆文章收进即将出版的新书,我如果原封不动,那显然是偷懒,对何先生不敬。所以,我必须努力对原文做些增补。】
中国宪法学会2006年举办何华辉先生逝世10周年追思纪念会的时候,用“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的考语来给何先生做历史的和学术的定位,我以为是非常恰当的。不过,再加一句话可能更合适:何先生也是1949年后武汉大学宪法学科的奠基者和殉道者。
何华辉先生离开我们这个纷扰的世界已经快30年了。我希望何先生在另一个世界不做曾经给他带来很多灾祸和不幸的宪法学,而是做一个他年轻时一直想做的化工专家。[[2]]我也希望何先生能有空再去北美和欧洲看一看,也可到新马泰和港澳台等地方走一走,最好还耐着性子去一些自我标榜的民主国家和民族主义国家考察和关心一下那里的人权、法治状况。钱现在应该是够何先生用的了,记得过去30年间,我们这些学生给他烧的暝钱不算少,很多亿,美元,港币都有,只是好像没烧过欧元。好在美元至今还是首要世界货币,用美元可以方便地兑换欧元和其他几乎所有国家的钱。总之,希望他在另一个世界快乐!
我是何先生招收的首届宪法学博士生中的一个,师从先生三年,毕业后又多蒙先生教诲,受益良多,但今日坐在桌前撰写先生的纪念文章,竟不知从何说起。何先生了解我,不是迫不得已,我是不愿意重复其他任何人的说法的,甚至也不愿意重复自己说过的话。所以,这次我不打算变相复述当年他70华诞前夕我给他的学术业绩做的总结,只想记录一点跟随先生学宪法学的所见所闻和感想,以为纪念。
一、相遇的机缘
我1987年从上海回武汉,到当时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任教,担任比较政治制度方面的课程,后来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学课程,虽然此前并没有正式学过法学。我本来是不大认同博士学位的,但后来考虑到自己天资不高、才具平平,光凭一个硕士学位怕将来在武汉大学混不下去,觉得有必要从提升学历入手做些巩固饭碗的事。考虑到法学在武汉大学有一些优势、招收博士生人数又多,就打定主意报法学。我起初准备报国际公法,因为它与我研究生阶段在复旦大学所学和硕士论文选题比较接近。但后来仔细一想,自己真正有兴趣的还是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变革,于是放弃了最初的想法,等了一两年,到法学院有了宪法学博士点才报考何先生主持的宪法学科,时间是1990年底。当时读博士并不像后来那样被人们看好,加之何先生自定的“政策”是,有可能录取的考生他就让考、不大可能录取的考生他会劝他们不考(他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考生利益着想),所以,竞争者并不多。当年报考的四个人后来被一网打尽,全部录取,其中除我外,还有此前已留法学院任教的周叶中,来自当时中南政法学院的周敏,以及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来的陆德山。现在这4人中,两人离开了法学界,周叶中还在做宪法学,我做宪法学一直到2021年,此后做主要从宪法视角展开的法的一般理论。但我特别要说明,我是将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做三元划分的,即分为私法、公法和根本法(或宪法),所以,我现在做的并不是基于公法的一般理论,而是基于根本法的一般理论。由于根本法实际上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成比例压缩版,故我致力于实践法理学实为致力于全部法的一般理论。
当年我获录取据说还是经过了一番周折的,最终能够录取,应该算是何先生特别的抬爱。我在武大法学院政治学系教比较政治制度、地方政府等课程,其内容虽说主要是外国宪法和中国宪法,但政治学看问题的角度与法学有很大不同。尽管为了个人挣生活费和单位创收的需要,我长期做“万金油”教师,教过从宪法、行政法到刑法、刑诉、民法、合同法、经济法、法学概论等的许多课程,但几乎都是凭着当时年轻,记性好,现炒现卖混讲课费,并不真懂这些学问。
另外,从我的履历表看,上面没有读中学的记录,换句话说,就是没上过一天中学。当时,何先生对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研究宪法学、完成博士论文是有些怀疑的。我觉得这很正常,但还是直接间接向何先生做了必要的解释,以打消他的顾虑。我表达的大意是,没有系统读过法学课程是事实,但任何知识性缺陷都是可以弥补的,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于我们这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来说比较容易理解,关键是愿不愿意花功夫从头做起。我还说,没读过中学,这对于我这代人不应该算是一个特别大问题。因为我青少年阶段所处的是一个特殊的年代,许多人都是靠自学学出来的,我也是系统地自学过中学课程的。我属1978级“新三届”考生,当年以高于全国重点高校录取起点线十多分的成绩通过那次全国首次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时我父亲还戴有“历史反革命”帽,属沙洋劳改农场的刑满留场就业人员,我受政审获得的结论是“可录一般院校”。记得,那时各大学都不要我,好在荆州师专(今长江大学)英语专业收了我,至今想起来都很感恩。但抱歉的是,进校不久后我审时度势,只好痛下决心暗地改做史学(后来无果),以致英语按当年的既定人生规划只学到了将其做考研敲门砖的水平,很觉惭愧。我父亲的案子到1980才作为错案由当时的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平反。我1978年高考成绩应该足以证明无须对我的学习和研究能力有太多担心,再说,硕士论文我不是做得很好么。我把这些意思说了后何先生的担心显然缓和了,加之当时的系主任刘德厚教授也很支持,所以何先生终于决定录取我。
关于录取与何先生支持之间的联系,我在30年后要特别做点补充。我事后才从师母赵宗荃老师和其他信息来源得知,何先生在面试后认定我还是有培养前途的,决心排除各种阻力录取我,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争取刘德厚教授支持。何先生为了表示诚意,曾不顾严重哮喘体弱,几步一歇,爬上刘老师所居住的四楼做说服工作。今天在大脑里尝试还原这一幕,还难免让我眼前模糊。
这样,何先生就帮我实现了职业生涯的一次重要调整,这个调整对于我来说有重大意义。本来,我在武大做政治学做得不算差,也算做到了副教授,但我个人一直认为法学更具体、对政治制度和法制变革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比较符合我的发展愿景。三十年后的今天,我感觉自己当时的评估是大体切合实际情况的。
二、指导者与被指导者
1949年前,武汉大学的宪法学科在国内大学中声誉是很高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武大法学几乎荡然无存,除了几个人还在、法学之心不死的“右派”。何先生从青年时起,就戴着顶级“右派”(“极右”)的帽子一直守在这个法学废墟里,一守就是近30年。期间除了下放劳动喂猪放牛,闲来下棋抽烟,几乎不能有任何作为。何先生是很有才气的人,但可惜时代耽误了,烟也抽多了,等到改革开放,摘了右派帽子,到80年代刚刚扬眉吐气了几年、身体就不行了。但正是在那十来年中,他作出了在那个时代可以算是最前沿的教学、研究业绩。90年代初,何先生主要凭人个人声誉和好人缘,邀集了吴家麟、李龙、刘德厚等几位教授,在他的老同学许崇德、萧蔚云,老朋友王叔文教授以及张庆福、廉希圣、魏定仁,蒋碧昆、刘德厚诸教授的支持下,在原有硕士点基础上搭起一个草台班子,[[3]]建起博士点开始招收和培养宪法学博士生。
当年,我在武大法学院宪法学博士点读学位,虽然排了几门课,但较少正儿八经上,不上课也没人检查监督,许多从内容看属于导师指导、学生学习的活动,都是在不经意间进行的。何先生爱下棋,也下得很好。学生要谈什么事,往往是边下棋边谈。我的棋下得很臭,何先生让我一车一马,我还是光输;如果除车马外再让一炮,则可以做到互有输赢。何先生和夫人赵宗荃老师都是爱热闹的人,节假日经常办不少菜,让我们这些学生去吃喝。何先生完全不能喝酒,但他很愿意我们喝。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喝,他在旁边兴趣十足地看着,两眼笑眯眯的。我们有什么要说要问的,多在饭前饭后。
何先生对于学生,要求很严格,尤其对于以教学,研究为职事的学生。也许是在他看来,这部分人应该多少有点真学问。我记得当年入学不久,就因教学创收之事被先生叫去痛斥了一通。那时我们这些助教级的教师穷得很,一月工资就一、二百元,窘境接近吃了上顿没下顿。所以,年轻教师中不少人被迫下了“海”,没下“海”的就忙着创收,我也不例外。那天何先生得报,说是我为了挣钱,什么课都敢讲,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国际法都敢讲,还卖自学考试的考卷;他还同时得报,说是我讲课讲错了,外边的人有意见,告到学校来了。何先生那次铁青着脸对我说了好一阵狠话,大意是:你怎么这大胆,那些课我都不敢讲,你却敢讲!要读这个学位就认真读,过不下去、嫌读书穷,就回去,不要在这里混!我当时二话没说,拔腿就走了。我觉得很冤枉,我是讲了一两门课,但决没有人到学校告我讲错了,我更没卖过自考试卷,也不是在混日子。不过,我回去后仔细一想,觉得自己虽然受了些冤枉,但讲课创收的时间确实花多了些,何先生为了维护宪法学摊子的声誉,在这些方面从严要求,用心良苦,应该正面理解。所以,我很快就做了些解释,也做了检讨。
在学位论文选题问题上,何先生给我们的自主权是比较大的,只要我们能说出比较充分的理由,想写什么题目都可以。他决没有像有的导师那样,不管别人愿不愿意,硬是要学生写自己承担的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何先生的做法体现了对学生自主性的尊重,我觉得很好。这点对我影响很大。过去二十多年,我一直希望有学生跟我做法权说和实践法理学,但因为我从来不强迫他们,以至于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硕博生写这方面的学位论文。有朋友说:“这不行,若我是你,学生就必须做这方面的论文,不然就让他跟别人读。”应该说,这有相当的道理,但我想到何先生对我的宽容,我对学生就做不到如朋友所言,觉得那太“狠心”。近十年来我多次想到,如果“狠心”一点是不是会有些效果,我最后的结论是,以我所处的客观背景条件,“狠心”也不会有多大效果,还是宽松点于师于生都好些。需要天赋和悟性的事情,强制和勤奋都不可能有助。
我更赞赏的是,何先生对于学生的论文,看得非常认真,在论证方式和所谓敏感问题上,既尽到导师的责任,又容许学生有坚持自己看法、对自己的文字负责的空间。有一件事留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我在毕业论文中论证了一个“国家权力分解定律”,其中有这样一些话:“国家权力趋于结构性分解,按一定标准划分并由不同国家机关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各个国家机关既相互合作又给予某种单向或双向的监督制约,是无争的历史趋势。”“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行使权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利益与意志,就需要通过分散国家权力并在分别掌握这些权力的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监督和平衡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分设国家机关,并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限、不得相互逾越这一重要的法治特点看,可以说本身是一种国家权力分离体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而且实际上也包容了国家权力分离的内容”。
何先生看完后问我:“权力分离与权力分立有什么区别?”我说,“没太大区别,主要就是换个近义词打个马虎眼,怕别人抓辫子。”他接着说:“这些话我劝你拿掉,不要找麻烦。”我答:“不是说实事求是吗,事实就是这样啊!再说,我的论文本来就没多少新话,把这些话和有关论据拿掉,新话岂不又少了一些。”何先生说:“答辩会上我不会对这些话表示疑问,但别的老师可能会批评。你要认真想一想,答辩通不过怎么办?你一定要保留这些文字是可以的,但你要准备对它们负责。”我说,“我愿意自己承担后果。”结果,这些文字被原封不动保留了。幸好,所有参加书面评审的教授和答辩时的答辩委员会成员都没有提这方面的问题。看来,大家都是实事求是的。其实,我国的官方权威性文献,多有“分权”的论述,“分权”当然是权力(职权、权限等)分开、分离、划分,但它们与我们否定的“三权分立”没多少关系。
应该说,何先生的担心有他的理由,“一朝被蛇咬,三年怕井绳”嘛。记得他曾经对我说,1957年有个教授家里遭到公安人员非法搜查,这个教授只是说了句“你们不能这样搞,搜查要有搜查证啊”,于是这句话就成了把那个教授打成右派的证据。但我想,我们这一代应有些变化了,该说的话还是要说,尽管上一代人说同样的话曾经倒过霉。
三、做学问的准则和最害怕的事情
何先生曾不止一次对我说,研究问题的最高准则是实事求是。我对这句话是很敬服的。说到这里,我想说几句题外话。我国有一部分很优秀的学者,对待官方常用的话语,通常是不屑于讲的,一个词或一句话,如果当局常用,他们就决不再用,以表示不随俗。比如,如果掌权者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他们在该说到这个道理的时候一定会找出另一个说法取而代之,例如,用实证主义的说法“一切要看社会行为后果”,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又如,在该说“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时,他们可能会用功利主义的“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类的话语来取代之。我有时觉得,这些可敬的人们活得也是蛮累的。实事求是真的是一个非常绝妙的、特别合乎理论理性要求的汉语成语,但可惜不少学者好像也因为官方常用它而要与它划清界线似的。话虽这样说,我自己也在一定程度上受这些学者的影响,有时不自觉地在避开官方常用的词语,但无论如何,实事求是这个词我还是要用的。
何先生曾对我说,研究宪法问题实事求是,就是根据事情的本来面目,把宪法问题涉及的各方面的真实揭示出来。对此,我深以为然。何先生把实事求是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讲,对我影响特别大。过去三十来年,我批评和否定了一些改革开放后表面上被刷新了的、实际上源于清末汉译日语《法学通论》类基础性法学教科书和民国时期承袭日语法学《法学通论》类教材的陈旧学说,如权利义务说、权利本位论,这些研究工作和相关著述都是在实事求是原则指导下展开的。我最近几年做以“实践法理学”为标识的法的一般理论,所秉持的也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精神。对我来说,它实际上已成为我在心理上愿意自觉遵从的学术行为的规范。
实事求是一个理论上的水平仪,一个法学者可以将其作为衡量一切官方学说和学者学说成败得失的基准,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学者的精神独立。这是我的经验,我不否认其他人有更好的经验。如果有哪位学者愿传授我更好的经验,我现有的经验可以放弃。
做到实事求是是非常困难的。有些人士一方面口头上提倡实事求是,另一方面事实上又不准你实事求是。我很注意观察何先生怎么对付这种两难处境,并且发现他有时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先生有一次告诉我,他编写宪法学教材和讲义时,最怕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那一部分、尤其是其中的公民基本权利部分。他说,说到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说“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实在是为难啊!讲课还好点,写就避不过去。他言下之意是,这“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的笼统说法,实在是不够实事求是,但又不能不违心地写进教材。再说,即使宪法学教授敢实事求是,还有一个出版社不让你实事求是的问题。
这是那个时候的状况,现在应该有所不同了。是不是真的不同了,不太容易判断。但我想,不论口头上还是笔头上,在说明我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取得进步和成就的同时,揭示仍然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与法治发达国家比较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的差距,明确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努力方向,现在应该是不会有问题了。毕竟,任何人都无权让我们不实事求是啊!
四、“右”与“左”
我刚开始跟随何先生学宪法学不久,碰到武汉大学一位认识何先生的退休老教授,他对我说:“这老头当年是右派。他骨子里现在也还是主张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你看他写的《分权学说》那本书,明里是介绍和批判分权学说,实际上是转弯抹角为三权分立评功摆好。”但过不久,又有一个年轻朋友对我说:你看到没有,你们何先生最近在西南某某杂志写了文章,标题就是“高举”、“紧跟”呢!意思是说何先生很左。我当时纳闷:何先生过去被打成“极右”,现在凭什么要去“左”呢?!我很快找到了那本杂志,上面果然有那类标题。但细看内容,文章不过是在解说宪法序言的有关条款,有点假大空,但绝无帮忙权力人士打压对立面的意思。尽管如此,我对何先生写那种文章的必要性在看法上也是相当保留的。那好像是1991年的事。后来我一了解,原来那杂志的主编是何先生的老同学,再三来信非得让他写篇文章给杂志壮声势不可,他却不过老同学的面子,就来了那么一下子。
但是,何先生到底是右还是左呢?我的感觉是,他不右也不左,而是在宪法言宪法,就像在商言商,宪法典怎么规定的他就说应该怎样办,而且对宪法文本尽量做左右平衡的理解。至于按自己所期待的方面修改宪法,那自然应该争取,但没修改前他说话办事还是以现有条款为准。
说何先生不右,我是有根据的。在他生命历程的最后那两三年,在心情好的时候,他是愿意推心置腹地与我说些话的。他所说的涉及专业的话都是基于现行宪法的,从来都是说要完善人大制度,要使它能够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真正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从没说过要放弃这个制度按某国模式另搞一种制度的意思。
至于说何先生不“左”,其实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几乎吃了一辈子“左”的苦头的人,他没有任何理由去帮忙推动“左”,他从“左”中不可能得到任何好处。我所见所闻的多个故事表明,何先生的可贵品德之一,是他总是将他的同情和支持,给予社会的弱者、被压迫与被损害者。这样的人通常没法“左”得起来。只是,不是每一种故事都适合拿出来公开讲的。
五、与官方的相处方式
何先生是一个没党没派的人。对于他如何处理与当权者的关系,我留意观察过。在我们社会,处理这方面的关系似乎是一种不能不注意的生存技巧,至少我当时是这样想的。
我的感觉是,对于官方推行的政策和主张,他即使赞成,一般也不会说出来,但在适当的场合,他会愿意表示认同的意思。如果他不满意当局的某项方针、政策或做法,通常也是不愿意说的,但决不会附和。如果他要表达不同意见,一定是非常小心地不去与所要批评的东西发生正面碰撞,而是会先尽可能多地将其合理之处找出来,做很多的铺垫,然后再把他的担忧或他认为不妥的地方说出来。在处理与官方的关系方面,何先生一辈子吃的苦头比较多,所以十分小心。
前几天看电视节目“李敖有话说”,我对李敖当时讲的一段话很不以为然;同时,联想到我撰写本文过程中难免涉及的对何先生的评价,产生不少感想。李敖那段话的大意是:最好的知识分子都是和官方对着干的。他李敖就是一直对着干的,从国民党当权到民进党执政,一直都对着干,因此他是中国最好的知识分子。在衡量知识分子优劣的标准问题上,撇开其它因素不谈,仅就与当局的关系而言,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独立的价值观以及对独立价值观的坚守,而不是简单地搞两极对立。记得还是多年前我从台湾回上海路过香港时,买了一本《争鸣》杂志回到宾馆躺在床上看,刚看两篇文章觉得还不错,看完大约一半就感到很有些不对劲了。因为,当局说南,它就说北,当局说是东,它就说是西,当局说是西北,它就说是东南,如此等等。这样一来,它后面所有的文章我都不看了,因为不用看就已经知道了它对每件事的立场。在那之后,某次又来香港讲课,又看到了街头摊子上、铺子里摆的《争鸣》,但我只是扫了它们一眼,没有去翻动,更没有买。因为,它对什么事持什么观点,我全知道,完全不用我花时间看。在不少人看来,它们是在反对当局,它们的作者是真正的知识分子,但在我看来,这些人其实是不自觉地被当局牵着鼻子在走,并无独立价值观和独立立场可言。反过来看,对改革开放、和谐社会这类官方主张的东西,如果一个知识分子认为它们符合自己的价值观乃至社会大众的利益,他/她为什么不可以表示赞成,进而参与、支持呢?
一个心理和行为正常的知识分子,对他/她所处的那个社会的当权者的政策和行为是否恰当,肯定是会以自己已经形成的价值观为基准有所判断的。他/她们会不赞成或抵制或反对那些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东西,这很自然。他们对符合自己价值观或反映自己价值观的官方政策、行为表示支持,也很自然。按我的标准,作为知识分子,李敖是很杰出的,但其成就好像不如蔡元培、胡适、傅斯年等人。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原因之一可能是李敖不懂得因势利导、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当权者合作推动自己理想的落实。我对李敖的印象是,他最内行的是对着上边开骂,但缺乏建设性,不会正面、主动地成就什么事业,以至因此让人感到他多数时候是个可爱的“老顽童”。
我不否认,即使单纯作为骂家,李敖也是了不起的,不过这种了不起不体现在现在,而是体现在从前、体现在“动员戡乱时期”——真正面临“进去”甚至已经“进去”还敢骂,那才是了不起。如果骂而无“进去”的危险,甚至还可以博取好名声、获得广泛的利益,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因为,后一种情况的“骂”,只不过是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的一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生存方式。不过,如果某个人的“骂”能够反映一种在社会上得不到反映的思想观点,那么它本身还是有它正面的价值的。在任何时候,只有一种声音都是很恐怖的,有多种声音并存,是社会和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许多年来我一直相信、现在也一样相信,何先生和他那代人中的大多数宪法学者,始终都是坚持了自己的法治价值观和民主理想的。
六、对宪法的态度
在改革开放时代,中国宪法学者的价值观和理想是在认真地看待宪法的前提下展现的。就何先生而言,他是把宪法看得很神圣的。除了谈论修宪问题外,他几乎从来不附和各宪法关系主体罔顾现行有效的宪法随意行动或欲突破宪法的规定搞“改革”的言论,更不赞成以实用主义态度随心所欲地任意解说宪法。若从相反方面看,这也可以说是没有各式“良性违宪”论者及其实践者那样的“改革气魄”。然而在我看来,这正是宪法学者之所以是宪法学者的难得之处。宪法学者就应该是这么一个活法。当然,学宪法的人完全可以选择去做“炒”家,但他/她难免被选择不做“炒”家的人们从自己心目中的优秀宪法学者名单中除名。
此外,何先生这代人对于在现行宪法架构下进一步改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和建设民主、法治比较有信心。这第二点我觉得也不错,至少是脚踏实地、试图努力开拓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吧。现在有些人不谈宪法则已,一谈就让人搞不清他/她们说话时心中所依据的是哪国宪法。我不否认他们有美好的追求,但离开中国具体情况真的是谈什么都没有用。
我很认同何先生认真对待宪法的立场,这种立场也对我有深刻影响。宪法学者首先得有个认真看待宪法的态度。有人说,现行宪法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事实。但我们不能忘记,现行宪法还是在不小程度上保障了许多我们想要的东西、能够限制一些我们不想要的东西。的确,美国宪法不错、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宪法也不错,但它们离我们很远,帮不上我们什么忙。我们中国人时下离开了现行宪法将无所依凭。有一种态度是危险的,那就是,当一些人需要这部宪法某个条款时,就说要遵守宪法、按宪法办,但当他们不满意宪法某个条款的内容时,就将其视为无物,要丢开它、违反它、突破它。须知,如果老是这样搞,中国永远建不成法治社会,最后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
在这方面,刘少奇的命运是最好的教材。1955年当胡风等学人的通信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刘少奇不提宪法、不维护宪法;1957年反“右”时那么多人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被侵犯,他也不提宪法、不维护宪法;到了“文革”开始,“红卫兵”打他、要他“进去”、侵犯他的基本权利时,他才想到宪法,还不知从哪里找到一本宪法并试图用它来阻止比他更强大势力的违宪行为,可是晚了,没有任何效果。我给学生讲宪法课,每讲到这里,我就忍不住质问:“1955年你到哪里去了?1957年你到哪里去了?!”就像已故刘主席正在我们面前一样。
宪法是一个整体,不可能被拆零了使用,你要想得到它的好处,你就得同时忍受它对你可能会有的不利处。宪法学得好不好,关键看对这个道理有没有认识。对宪法学者是这样,对学其他部门法学的人来说也是这样。如果以违反宪法为代价来建设某个具体的法律部门,那么,就整个法治事业而言,将是建设意义小,破坏作用大。不少人以为某人宪法条款都看得懂,拣热闹宪法话题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就算是宪法学者,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其实,即使宪法条文,也不是那么容易真正弄懂的,宪法是典型的入门容易深入理解难的学科。
说到做宪法言宪法,我大体赞赏一位民法学者十来年前在武汉对我说的一番话,其大意是:有一部分法学者总是想突破宪法搞改革,这不对;要搞法治、要建设法治国家,有宪法就得按宪法办;宪法今天规定搞公有制,我就赞成搞公有制,宪法明天规定搞私有制,我就举双手欢迎私有制。法学者就该是这样对待宪法。至于讨论修宪,那是另一回事。
不过,我今天特别想说,实施宪法,关键是要全面、平衡、兼顾,不可以抓住一点或几点,走到极端,而对其余不管不顾或敷衍应付。
七、合作研究及共同署名
现在不少人对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合作研究往往持全盘否定态度,我觉得这不公允。合作研究、成果共同署名,这种形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一些人对于这种形式的不当运用。
何先生与他的老同学许崇德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有过不少合作,一些重要的成果也是共同署名的,署名谁前谁后都是根据对具体作品贡献的大小具体决定。何先生曾对我说,他们间合作,总是做事都尽量多做,署名彼此谦让。从成果质量和在当时的影响看,这些合作是非常成功的,可以说是同学或朋友间合作的典范。
在师生之间怎么处理合作和署名关系,何先生没有直接说过,但我觉得从一件小事可以看出他的原则。那是1992年的事。当时的武大法学院好像有那么一点风气,就是学生倾向于争取与老师合作写文章。与老师合作写文章的好处不少,其中首先是借此求得老师的具体指导,其次是文章便于借助老师的名气发表。记得何先生有一次把我们几个找去,商量针对当时的宪法学前沿问题、结合他主持的一个社科基金课题写几篇文章。何先生确定了有关的论文题目并谈了初步构想,吩咐我们分头找资料和草拟初稿,让我们完稿后交给他修改,并说定成文后算是分别与我们合作的论文。那次见面会结束时,何先生特别强调,与我们合作做研究,他是要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决不会白占我们的研究成果。这其实是何先生体谅我们学生的难处,为我们着想而做的一项安排。但是,我个人有一种秉性,就是不会按包括老师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确定的具体套路做研究,而是喜欢自行其是。所以,我在那次见面之后不几天又单独去见何先生,说我想在相同范围内按自己思路写一篇文章。他说,那样最好。结果后来我自己完成了那篇文章,拿去请他过目,他看后评价说“还可以”,并让我拿去独立发表。后来那篇文章发表在《江海学刊》的某期上。
在师生合作研究、共同署名问题上,上面故事中何先生的言行包含着很多原则和准则。这些原则和准则,相信明眼人从故事中都看得出来。自那以后,这些原则和准则也一直是我处理与自己的硕士生、博士生同类关系的原则和准则。
很可惜,现在法学合作研究、共同署名的名声差不多已经坏完了。这恐怕主要是下面这些人为原因造成的:一是导师“消费”学生。导师在研究方面不做或做不出实质贡献,但施加无形压力要学生发表作品时均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署名,巧取豪夺学生成果。二是学生“消费”导师。学生要完成本校规定的发表指标而又没有能力写出像样作品,于是搞出些可有可无的文字,力争把导师名字挂上,利用所谓核心期刊编辑人员想拉名人壮大声势的心理,把文章“推销”出去。三是老师和学生各怀自私心理,相互“消费”。这三种情况造成的后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即:教授和硕士生合作的文章只有硕士生水平、教授与博士生合作的文章只有博士生水平。从师生“合作”在最近十余年的实际后果看,我现在已经倾向于否定这种形式的合作。
八、参考、引用他人作品的规矩
何先生并没有专门教导过我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矩。我师从何先生做宪法研究时,已经在武汉大学任教多年。先生不对我做说教或许是因为他对我有基本的信任、觉得不必讲这些常识,或许是他相信我对自然正义已有一定认识。尽管何先生没有专门对我做有关方面的说教,但通过一些事情,我对他在这方面的观点和态度是有较深入地理解的。
我有一次问何先生,他的《比较宪法学》有些地方还可以充实,不知当初怎么没有稍晚点、让它更充实些再出版。他告诉我,的确有这么一个问题。但他接着说:自己在1979年“右派”平反后,好几年的比较宪法学教学工作中主要就积累了这么一点心得,它们作为讲义已经无密可保。而且,学风这样差,抄袭剽窃防不胜防,如果有人把自己的书稿拿去稍做改动一点出版了,自己这几年的心血岂不白废了!所以,不提防不行,还是早点发表了保险,有时间再修订出版不迟。我对此表示了理解。
后来我发现,何先生对于学生有可能涉及学风不正的种种情况、尤其是对于可能涉嫌使用他人作品不注明出处的情况,查究起来是超乎寻常地严厉的。在这方面,何先生是有故事并且也是完全可以拿出来做些评析的。但很遗憾,包括我在内的他的学生们对此一直讳莫如深。我个人一直以为,完全不必如此。
对每一个人来说,德有大德与小德之别,利有社会大利和个人小利之异,太多的人实在是很难舍小德成就大德、舍个人小利成就社会大利。对我来说,尽管无小利大利等利害关系需要的权衡,但要真正做到弃小德就大德,有时也是有顾虑的。此我等凡夫俗子之所以是凡夫俗子之故也!话又说回来,世界的哪个角落没有故事啊!如果没有社会公益的特别需要,确实没有把一个小摊子上这样那样的陈年旧事拿出来展示的必要。
不过,有几句话让我十多年来每每想起,就如鲠在喉,今天是个说一说的机会。我想说的是,当年何先生在学生中严厉地查究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抄袭问题,不论从哪方面看,都是必要而适当的。一个博士点的带头人,怎么可以不抓自己那个摊子的学风呢!但在当年和事后,我都听到一些难以理解的说法。记得当时曾有一个对何先生有些意见的教授对我说过一段话,大意是在查究学风问题上何先生做过头了点儿,为人不够厚道。从他说话的字里行间我感到,他所得到的信息是片面的、不真实的。当时因为场合的考虑,我没有能与他细说,后来也没有找到谈论这个问题的适当机会。何先生故去后,我又不止一次听说有学者评论何先生时说何先生看待和处理学风问题性子太急,火气太大,不应该,有错误,等等。这些说法避开事情的主流,只评论一些表面现象,我和了解情况的同学们都认为不十分恰当。再说,作为局外人,不可能去调查事情的真相、了解事情的细节,发言自然难以做到真正有根据。而且,活着的人要名誉、声誉,但死去的何先生也需要公正。更要紧的是,我们大家都要实事求是。
何先生在他生命的最后岁月,坐在轮椅上抱病严厉地查究学生中可能存在的学风问题,决不是什么不厚道、有过错的行为,而是他一生中做得最正确的事情之一,是他一生为人为学的重要闪光点。这是何先生留给我们学生的真正有价值的精神遗产。作为他的学生,每一个人都应该珍视这份遗产,完全用不着避讳。
老实说,受何先生的影响,我对学生可能抄剽的提防比当初何先生对我们可能抄剽的提防还要严密得多。每一届的研究生,不论是哪个层次的,在他们做论文或要承担什么写作任务前,我都要把他们找来告诉他们,对于做学术的人来说,抄袭剽窃是最丑的事情,严厉地警告他们不得有任何抄剽行为,并耐心地向他们晓以利害;在他们写作成文后,我一旦发现任何可能涉及抄剽的疑点,会马上把有关学生找来盘问;如果我认为某人的答复不能令人放心,我会立即秘密布置另外的学生协助我进行调查。我曾经对不止一个学生的论文的部分章节的来路进行过调查。
前几年,曾经有一位上过我两门课的硕士生,在其发表的两篇文章中,分别“引用”了我两篇文章的1/2和1/3,而完全没有说明出处。我把他找来,对他说,你必须在杂志上公共道歉,否则我马上起诉你,而且要向你将要去的工作单位通报你的情况。在强大压力和他的导师的支持下,那个学生被迫在某杂志上登了道歉启事。他临毕业离校的时候来见我,感谢我促使他悬崖勒马。我相信他是真诚的,对他说了一番话,大意是:这件事我是狠了点,但只有如此,你才能改,否则你肯定不会改,还会有下一次;解决这类问题我并不迷信司法途径,因为学者看重的是问题的道德方面,在道德意义上说,一个头脑就是一个法庭,确认证据效力的原则是自由心证;你这么年轻,做学生时出点问题,改了就好了,以后前途远大得很。二十多年过去了,我没听说过他再犯同样性质的错误。不过,在那之后,我们也再没有任何联系。
现在的学风这么差,即使严密监督,我都不敢保证学生不会出问题。如果我们自己不特别注意这类问题或对学生稍微马虎一点,后果真的是不堪设想。
实话实说,我不想做圣人,我对学生也有放得松的时候,特别在我学术生涯的后期,但在防抄剽这个问题上,却从来没有马虎过,今后也不会。
九、不嚼别人“现馒头”
何先生特别强调创新,很看重创新。我不止一次听何先生以此为尺度评价法学作品、评价有关学者的研究能力。他最看不起的是“只能嚼点现馒头”的人,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则是“不嚼别人现馒头”。在武汉本地方言中,“现馒头”、“现饭”是指头一天或上一餐没吃完、剩下来的饭或馒头,何先生之所谓“嚼现馒头”是指重复或变相重复别人已经讲过的观点或报纸上的流行话语的意思。
在“不嚼别人现馒头”方面,何先生对我给予过比较多的肯定,并多次对我谈到过这方面的话题。他说,做研究不能老是变着花样重复一些官话套话,或无的放矢地论证一些别人早已证明过、或根本不需要我们论证的观点;应努力提出和证明一些新观点,说些新话。我在某本书的后记中追忆过我何先生对我讲的一番话,那时离他辞世好像只有一两个月时间了。记得那时他躺在武大医院的病床上,精神尚好。我告诉他,《法学研究》搞了个复刊百期优秀论文奖,我的一篇文章评上了。他听了显得比较高兴,说我是能够搞点新东西出来的。他评论说,我能有些新想法,得益于原来的学科,如果一直在法学圈里做,思想容易被老的一套说法套住,跳不出来。他又告诫说,你原来不是学法学出身的,要注意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十余年来,我一直牢记着何先生的这些话,并努力照着他说的在做。
我现今要补充一下,在那同一次谈话中,何先生多次直接说(不是原话,但接近原话,此前我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过):你能说些新话,主要因为没读书、没读那些书;如果读了可能就掉进坑里了,很难爬出来。何先生这些话,我当时理解并不深,是在到中南政法学院做法理学科带头人不得已遍读了那里馆藏的1949年前出版的各种《法学通论》和专业方面以它们为底本的新编法学基础理论类教科书后才有较深的理解的。何先生说的“书”“那些书”,毫无疑问指以和化“权利”(和化“权利”=法的权利+法的权力)和“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那些新旧法学入门型教科书。作为1946级北大法律系学生,何先生对这种体系的法学出版物十分熟悉。而我的“新话”,一开始就是针对这个旧体系的,“新话”的符号性标识是“法权”“权力”。其中,“法权”“权力”都是旧名词,但“法权”却百分之百是新概念,尽管当时尚被我不适当地称为“社会权利”。“权力”当然更是旧名词,但它对于汉语法学、特别是当代汉语法学来说,也基本上是新概念。对于上述“法权是旧名词,但却百分之百是新概念”这类陈述包含的逻辑,不是一般单纯学法学的人所能理解的,或许只有写一篇专文或口头花一两小时才能基本讲清楚,受众还得有比较好的悟性才行。这些话脱离了本文的宗旨,就不多说了。何先生学术直觉特别好,我刚开个头、还远没有讲清楚,他就知道了这些话语的新本质并显然鼓励我继续努力做下去。
不过,何先生离开我们后的很多年我都一再自问:如果我先读了“那些书”,修了那类法理学课程后,真的会“掉进坑里”爬不上来吗?我想说,但我只能对何先生的在天之灵说,或只能对自己和同学、朋友们说,我绝对不会“掉进坑里”,掉进去了也会及时爬上来。事实上,在1991年前后我曾掉进“坑”里一个来月,但很快觉得不对劲,爬了出来。这得归功于我做十一年多全日制体力劳动获得的得天独厚的“地气”。从1967年夏到1978年秋,十一年中我做农活五年左右,操作排灌站、农用柴油机两年左右,烧窑拉板车差不多四年,其间每一个动作及其后果都很实在,实与名几乎没有任何偏差。这养成了我名必须与实相符合的根深蒂固的理论理性信念,尽管当年听都没听说过“理论理性”这个名词,但无其名可以有其实。所以,我绝对不可能接受那个虚头巴脑、毫无实在根基、从日语法学传到汉语法学的那种和化“权利”概念、范畴。这种“权利”在我这个种田出身的人看来,就是那种无根须的禾苗,塑料做的花卉。
在学术问题上,有新想法就努力证明之,证明了就说出来,没有新想法就不说话。这是我继承何先生“不嚼别人现馒头”的精神发展出来的一项为学准则。我也按这个准则要求我的学生们。按这个准则,每当面对一个别人提出或自己选定的学术问题,学生们需要考虑:从实际法律生活的观点看或从理论上看,这是不是中国社会、中国学术界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有没有优先性?如果不是或没有,请不要在它上面浪费时间。如果确实是一个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那么请调查,这个问题在实践上或理论上解决到了什么程度?如果别人解决得很好了,自己不可能或暂时没有条件比别人解决得更好,那么,这个问题你就不要研究了。如果调查的结论是,这个问题还没人研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有)或只有很少人研究过,那么请证明真的没人研究或只有很少人研究过、还没有或只有很少研究成果,并证明你自己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初步证明这一点,那么很好,你就做这个选题!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这个问题有很多人做过了,成果很多,但是还做得不够好,自己能比所有其他人都做得好一些,那么这样更好,你就做这个选题!如此等等。对于硕士生,形式上能按这个要求做就可以了,对于博士生,应该有一点实质性的创新内容。当然,做到这些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是真能做得到是一回事,是不是按有关标准拉开架势努力做过尝试是另一回事。我以为,为学生们将来的发展计,一定要通过写毕业论文或写其他文章,让他们有机会尝试这样做研究的滋味,至少让他们做到“没吃过猪肉看见过猪走路”。
这仅仅是我个人领会何先生创新要求的一孔之见,说出来供前辈和各位先进批评。
十、待人的言和行
先说何先生关于对待老师的言行。记得当年入学考试考宪法,笔试之后是口试。口试时,我对何先生在某个问题上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表示不太认同。何先生当时没有说什么,但据说他事后表示有点不认同,说这个学生还没进门就对导师提出了批评,不怎么好;先学一段时间搞得更清楚些再表达不同意见嘛!后来我觉得此言有道理,于是它就变成了我对自己学生的要求。我现在上课时常说,你们先把我那套说法及其关系弄清楚,然后再批评和反驳,不要急。
还有一件小事也不妨说一说。有次我写文章探讨某个问题,为证明那个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列举了几个学者的看法,认为不够好,其中包括许崇德教授的观点。对此,何先生很不以为然,显然有点生气地嘀咕了不止一两次。我忍不住争辩说,不能说老师的东西都不能动啊,那样宪法学怎么进步!何先生正色答道:我不是说老师的东西都不能动,只是说动要慎重,理由要充分,不能随便动;你批评了许老师,但你自己搞出来的那些相关说法,我看就不如许老师的好!研究要往前走,不能往后退。于是,我只好说,我再花时间想想。
何先生本人对老师辈是很尊重的。他曾对我说,自己到某位前辈那里,从来是不大模大样地坐在客厅沙发里的,总是拿个凳子坐在较偏僻的地方;对于觉得老师对他不公正或冤枉了他的地方,也只会在适当的时候表示感到有点委屈,很小心地说明原委。从他对待他的前辈韩德培先生的态度看,我相信他真的是这样。1957年反“右”时,何先生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有关领导直接对何先生说,只要你检举韩德培,就没有你的事。但何先生答道,韩先生实在是没有可供他检举的事情,他不能瞎说。这是上边决意要把何先生打成右派的原因之一。这些事武大老一辈人中不少人知道。我还注意到,何先生对于北边当时健在的个别前辈态度上有些保留。我后来听别人说,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那位前辈曾经在历史上的某个严峻时刻,一念之差把自己的老师“推出来”过,他的老师至死没有原谅他。
再说说何先生对掌权者的态度。有对历史了解的师生对我说,何先生作为无党派“人士”,有一次差点被拔去做了个副部级的什么官,对于最后没做到的那个位置,他曾感到有点遗憾。我不知道是否真如此,但我觉得即使真的如此,也很好理解。官本位社会嘛,如果顺便能做个大点的官而又不失去什么,何乐而不为呢!在我的印象中,如果有大些的官来看何先生,他会很重视。他的学生如果在做官,他会希望他们官做得更大一些。对于何先生来说,直接与他有关的最大的官是校长。我在武大经历过3任校长,第一位是刘道玉校长,第二位是齐民友校长,第三位是陶德麟校长。刘校长与何先生住同一门洞,两人关系不错,但我从来没听说何先生为自己什么事找过刘校长。何先生同陶校长个人关系似乎比较密切,据说50年代早期他们一起帮李达校长做过事,好像是当秘书,一个哲学的,一个法学的,所以陶校长有时会拿些香烟什么的去看他。在给何先生70华诞纪念文集写的序中,陶校长还称赞他是一位“特立独行”的学者。不过我也没听说何先生去求陶校长办过私事,尽管在我看来他最后几年身体特别不好,有些事是可以去找找陶校长的。我印象最深的是他对待齐校长的态度。齐校长是我国有成就的数学家,但官做得不是很顺手。何先生与他很熟,据说曾当面劝他做得不顺就别做了。齐校长任职结束时不太风光,武大还有人到他住宅前放鞭炮庆祝,弄得他很有点失面子。那阶段有一天我去看何先生,他对我说:过去几年齐当了校长,官味有点浓,他看不惯,已经好几年懒得理他了;但是那一天他远远看见下了台的齐校长走了过来(齐出门必经过何先生门前),他特地在门口等着齐,与齐打了个招呼。他的意思是想让齐在困难的时候感受一点点宽慰。我理解,这个行为是何先生主张待人要有些人文关怀的表现。
还要说说何先生的对待同学、朋友之道。对于他的学生之间的同学关系,何先生无数次表示,大家要团结合作,有竞争很正常,要友好竞争;学宪法的就这么几个人,相互之间不能合作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他还以他与许崇德教授的关系为例现身说法,说到他们之间合作的意义、许先生对他的巨大帮助等等,情辞恳切。的确,何先生人缘是特别好的,他有的同学,好像与谁都相处得有点别扭,但与他,至少表面上还是不错的,他与其他同学的关系就更不用说了。
有一次他对我说,人和人哪能没矛盾呢,关键是处理起来要有个格调。现在的年轻人之间,为点利益斗得让人看不下去,他们那一代不是这样。他拿自己与马克昌先生的关系说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他与马先生是老朋友,马先生做法学院院长,掌实权,先生自己挂法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席的虚衔,一起为武大服务。曾经有个时期他对马先生处理一些事情有意见,想要难为马先生,就在外边放话说自己在武大没法做了,要走。他说,马先生的朋友基本上都是他的朋友,一听他说要走,就责怪马先生,说你一当了院长怎么就让人家老何在武大活不下去呢,一定是你做法有问题嘛!马先生是很顾名节的人,一听外边有这样的传闻,马上就常来与何先生套近乎,有事常来征询他的意见,而且他还装出不理不睬的样子。何先生说,他们这一代人,朋友、同学间发生冲突,用这样的方式就算比较激烈的了,没听说过有不择手段整对方的搞法。我把这些话理解为何先生关于为人的一种教导,要点是做人要尽可能稍微厚道一点儿。
十一、做宪法学与做法理学的关系
这一部分是我新增补的,虽然话不多,但可算我与远在天堂的何先生的灵魂的对话。
当代我国法学界二级学科的界限是划得很清楚的,十分忌讳“越界”,尤其是被越界的学科的人们,他们往往感到权利受损、很不爽。当年武大法学院宪法学博士点内部曾有个来路不明的茶壶里的风波。因为李龙老师是我们这个点里的导师之一,而李老师是定位于做法理的。记得在何先生健康显然出现问题的当口,法学院内部忽然有了李老师如果接班,会搞“学科政变”的传言,即李老师要把宪法学博士点变成法理学博士点。我没直接听何先生说什么,但有传言说何先生有些恼火。记得偶然见有人对何先生说起这事时,他好像确实显得有些不大开心。这涉及何先生生平事业和历史定位,在那个谁“接班”的特殊时段完全可以理解。这个“茶壶风波”随何先生的离去很快没了声息,但关于做宪法学与做法理学的关系引起的声响仍然不时作为问号在我心中回响:2020年后我就基本不做宪法学了,近三年几乎完全与宪法学不搭界了,不知何先生在天之灵怎么想?
对上面的问题,我的思考结论和回答是,何先生在天堂了解我的想法后,一定会赞赏和加以鼓励。在宪法学方面,就具体情况而言,直接能做的其实我都做完了,继续做下去不一定对宪法学有好处,不一定能为何先生平生倾力的事业增光彩。何先生在宪法学界的历史定位已经完成,但仍有向整个汉语法学界提升的空间。实践法理学如果能成为整个汉语法学都认可的、民族的现代的法的一般理论,那是当代宪法学、特别是何先生开创的当代武大宪法学博士点对整个汉语法学的贡献。因为,实践法理学的核心要素法权、权力范畴,是在何先生指导、鼓励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法权概念真实的创新价值在于对权利权力统一体或共同体的证成,而不是对它的命名。当然,实践法理学中的错谬,相关责任完全在我个人。
这里关键是要理解,汉语法学一般理论从当代这种以《法理学》教材为主要载体的体系向以权、法权、剩余权、权利、权力、义务、法律为基本范畴群的实践法理学体系的转变,意味着汉语法学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革命性变革。因为,汉语法学近几十年来以和化“权利”为核心范畴的体系,不过是近代欧洲大陆那种基于罗马法、民法的法理学体系经日语法学改造后又腾挪到中国形成的装修版。这种断断续续沿袭自东西洋的法理学在根子上没有中国宪法学、中国公法学的立足空间。无立足空间的集中表现,是缺乏“权”“法权”这种中华民族特有元素和“权力”概念,且大部分专业性提法脱离当代中国和世界的实际。所以,扬弃它、完成向实践法理学的转变,意味着汉语法学初步实现一般理论的民族化和现代化。相信能明白这个道理的人今后会日益增多。这方面,我们只能主要寄希望于还没有背上包袱,有学术真诚且见识、智力够用的法学青年。
十二、一些遗憾
何先生做“右派”做出来的烟瘾太大,每天几乎烟不离手,这个毛病使他过早丧失了身体活动能力、过早谢世。还在80年代末,他就已不怎么能自如走动了,刚进入90年代,他出门就只能坐轮椅。有次我和秦前红教授一起从香港去深圳看赵师母。在说到何先生时,她说“整个就是抽烟害的他,他是抽烟抽死的”。2006年秋见到何先生当年在北大的同班同学吴祖谋教授,他对我说:“每次见到何华辉,我都让他不要抽烟,每次他都当场把烟掐灭,对夫人说‘老赵,把我的烟都给扔了,我再不抽烟了’之类的话,但下一次再见到他,他还是在照样抽。要不是老赵照顾得好,只怕他死得还要早好几年。”
据说,某年吴家麟教授一定要他把烟戒了,带他去外地讲学,把他的烟都收了,也不让他买烟。一两天没抽烟,他失魂落魄,在给干部讲座时突然失去了记忆,呆在讲台上,下边的人大惊失色,不知何故。有知情的陪同人员马上说:“快快快,拿烟来!他快两天没抽烟了,恐怕已经不行了!”下边有人马上点燃一支烟递过去,他狠吸几口,马上恢复了记忆,谈笑风生。由此可见他对尼古丁的依赖有多深。
按何先生的理解,人不抽烟脑子是转不动的。记得他70华诞前夕,也就是他去世前不久,我撰文概括他的学术成就,将他对宪法学的创造性贡献概括为大约十大几个方面,完稿后拿去征求他的意见。他一定要我陪他抽烟,说“不抽烟怎么可能写得出文章”!我原来是一天抽一包烟的人,我父亲也是抽烟得肺癌死的,抽几支烟自然不在话下,于是就陪着他抽起来。那天他说了不少话,主要是概括自己一生,内容大意是:这辈子选择学法学、宪法学,活得特别艰难;年轻时能做事、想做事,但无事可做,50多岁才有机会做事,可不几年又身体不行了,有事可做却不能做;一辈子对社会贡献太少。我对他说,你一辈子受这么多磨难,做出这些已经很不简单了。他没再说什么。
前面我曾说何先生是1949年后武汉大学宪法学科的“殉道者”,是因为我想起了我的另一位老师、一个不用打引号的真正的殉道者,他们之间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都为他们选择的的东西贡献了一生。我说的另一位是我当年的英文启蒙老师,即张伯仁主教,他在意大利留过学,有神学博士学位,在美国波士顿和巴西传过教。他一辈子宣扬基督、福音,乐善好施,2006年春升入天堂。张先生1949年就做到汉阳教区代理主教,后来是主教,曾“进去”过20多年。但80年代出来后矢志不移,回到老家湖北仙桃继续传教,自己在外国找钱在仙桃修了两处教堂。2001年秦前红教授陪我去看张主教,其时他已年近九旬。那次张主教对我说了好些话,其中一句话是,“我一生就是信这个东西信得太真啊!”后来我回味很长时间,至今不能完全体会其中蕴含的复杂心情。何先生对于宪法,难道不也是这样么!
何先生去世早,与他的脾气大也有一定关系。据说,医学研究成果表明,到一定年龄,人每发一次脾气,肺功能就受一次损害。所以,他猛抽烟的习惯,再加上坏脾气,对他的身体状况的不利影响可以说是雪上加霜。记得不知是何先生还是马克昌先生说过,当年他们两人“右派”刚摘帽,学校领导召开教授座谈会,也请他们两人参加。其时,党办工作人员给与会者上茶,上到他们两位跟前时不知为何不上了,让他们二位没茶喝。何先生认定那女性工作人员是故意歧视“右派”,火大得很,要发作。马先生看惯了世态炎凉,故心态平静,在下面悄悄拉他的衣服制止他,让他忍着点,还说人们对“右派”的偏见一时消除不了要理解云云。后来结局如何我忘了。十多年前我在上海拜见马先生时本来约好他回武汉后我打电话给他谈我写何先生纪念文章的事,本意是想了解此事的细节,可后来我在香港写此文初稿时打电话不便,只好凭原始记忆说说此事。我想这件事可能是何先生脾气躁、火气大于常人的典型表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何先生火气的确比一般人大一些。有法学院当时的年轻教师告诉我,何先生发脾气没有人不害怕的!我问为什么?答曰,怕老先生一口气上不来死了,别人说是被他气死的,一辈子招人指责。
何先生走得早了些。如果他能到2021年代,即使因身体原因自己不能亲自做什么事,但至少在指导、协调、团结宪法学教学,研究和指导法权说向汉语法学一般理论拓展方面,能发挥很大的作用。何先生的过早离去,确实是中国宪法学界乃至现代汉语法学的一大损失。
毕竟,故去的人不能再复生。愿何先生的在天之灵安息。
[[1]] 作者为广东财经大学特聘教授。此文初稿2006年11月11日完成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2025年5月31日增补于上海。
[[2]] 记得他在世时多次说过,抗战胜利后他投考的是浙江大学化学系,结果浙大没有录取他,他才不得已去了北大法律系,后来又到人大法律系做研究生,最后走上了做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路。在他看来,如果不学法学、尤其宪法学,他1957年就不会被打成“右派”、弄得妻离子散。
[[3]] 指导组由四人组成,其中吴家麟教授是本专业外校兼职,李龙教授是法理挂靠,刘德厚教授是本校外专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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