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5 次 更新时间:2012-03-1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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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我国财富分配的现状不合理,但其性质属“贫富差距过大”,不是“两极分化”。对财富分配的现状做“两极分化”的定性,将导致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主张倒退的错误结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基于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但须重点发展民营经济,有效保障私有财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须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吃大户”和“劫富济政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应防止出现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切实际的做法。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应着眼于做实事:精简机构,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开支;减少建设性开支;使税负分担合理化;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逐年有所提升;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措施。欲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共同富裕 两极分化 基本经济制度 法治 社会保障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

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我觉得非常必要。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是形成了劫富济政府的传统的。在1949年之后有些人士自认为做得很聪明的一件事,是对外资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1]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对当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出现的诸如蚕食或变相剥夺被改造者财富的“缺点和偏差”,我后来甚至从一些亲历者那里获得了少许终身难忘的个人印象。文革后期我在湖北沙洋劳改局下属某农场劳动时,一个年纪大的前辈告诉我,50年代早期公司合营后,他曾在一个工作队干过一段时间,其任务是把资方可能私藏的财产挖出来。我问他,你们怎么挖呢?他说,我们工作组的办法是,在那个寒风刺骨的三九天,把那资本家和他十五、六岁的女儿找来,让他女儿脱成一层单衣站在窗外寒风中,我们和那资本家坐在屋里火炉边烤火,让他交代是否在什么地方还藏匿了财产,同时一直让他女儿在窗外寒风中站着挨冻,冻得脸色发青浑身颤抖。他说,我们答应他,如他交代了隐匿财产的处所,就让他女儿穿衣服进屋来。他说,我们不急,在屋里烤火喝茶,让那个资本家看着办。我问,最后交待出隐匿的财产没有?他答,那老板看自己女儿挺不住,眼泪就下来了,但还是交待不出东西来,看来是真没有隐匿的财产了,后来我们也就让他女儿进来把衣服穿上了。还有一个故事。我在武汉大学任教时,有个长我一辈的Z教授,出版过中国行政史专著,出生在资本家家庭,但观念很左。有次他与我闲聊,他告诉我他家原本有几条火轮船(3条还是5条,我记不甚准了,),还有两家工厂,但是公私合营了两三年之后,他家的轮船和工厂都被“合营”没了,反而倒欠“公”方的钱。我说,这不是变相把你家的轮船和工厂都吃掉了吗?!此公回答说:“没什么,反正也是解放前剥削来的,算了。”

从学术的观点看,我的上述经历可以算做访谈。访谈内容表明,公私合营过程中“公”方确实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民族资本家进行了巧取豪夺。从当时的政治气候看,“公”方巧取豪夺“私”方私有财产和资产,劫富济政府的现象,想必是十分普遍的。

但无论如何,巧取豪夺资本家私人财产、私企资产,比动用警察和司法机关拼凑罪证把企业家搞得家破人亡然后再瓜分其私产和企业资产要斯文、文明得多。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怎么办?没办法,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邓小平这两段话是20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党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涵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3]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很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

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原因在于:1.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2.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党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

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党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一)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这方面能做的实事可进一步分解为: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27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20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腐败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至于不带司机的公车,在不少城市也配到了很低层级。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党政机构。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党依宪法和法律执政,党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应继续推进党政分开改革,尤其是党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中共在内的政党的机构和专职党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二)较大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在这方面需要做的事情包括: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至于国家和部位,那项目就更大,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 据报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4000多亿元的招标项目算在内,今年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完成。’”[4]大型建设项目不仅可以减少,而且应该减少。

2.杜绝政绩工程。略做查访即可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市县,政绩工程或变相的政绩工程几乎从来就没间断过,它们劳民伤财,甚少实际意义。很多地方一些建筑建了拆,拆了又建,皆因为领导人要表明自己在做事,自己任内要拿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或工程,浪费极大。

3.大幅降低国有企业高管们的薪酬水平。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数以亿计的人口还在贫困线下艰难生活,可是我国大中型国企却比照发达国家大型私有企业给管理层发高薪,年薪通常达人民币近百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不少高管实际并无专业知识和能力,安排在那里只不过是享受一种待遇,那就更不合理了。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很多政策优待,盈利的应向国家多缴利税,亏损的应设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补贴。

(三) 使税负分担进一步合理化。税收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这方面,至少有三种措施可有助于推动贫富差距的缩小:

1.针对最富有阶层开征新税,如对个人不动产评估价总数超过千万元的部分开征财产税,对超过百万的赠与征收赠与税,对超过千万的财产继承征收遗产税,等等。

2.提高最富有阶层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6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只是设想、举例。

3. 减免贫困线以下和刚过贫困线的最贫困阶层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税负和国家机关收费。这对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可算是给予了间接补贴。

(四)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或经济状况逐年有所提升。《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方面有不少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方式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

1.按工时提高最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做法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国家立法确定原则,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9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义务教育的师资、教学设施很差,上学无交通工具,到学校吃不到困难家庭经申请可免费的营养午餐。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标准。改善义务教育条件,实际上等于给最贫困阶层提供了补贴。

(五) 把低收入阶层受惠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工程”来建设和经营。《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在人均GDP超过了4,200美元,外汇储备差不多有3.2万亿美元,世界第一,到了应该建设一个低收入阶层能受惠较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对于我国最穷困的社会阶层来说,任何救济、补贴和小幅度的收入提高,都远远不如一个像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得稳定、可靠、有实际经济价值。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三领域的内容:

1.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活动人口覆盖率仅为22.1%,就业人口覆盖率仅为22.7%,城镇就业人口覆盖率也只有56.9%。因此,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2.3亿农民工,都难以加入养老保险,他们成了社会上改革开放成果分享最少、收入最低、面临外部风险最大,是最应该受到保护却未得到保护的人群。[5]无疑,这个领域需要花很多钱,但无论花大少钱都是应该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这样说。应该大幅减少其它公共开支来建设覆盖面广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绝对是泽被亿万人民,功德无量的伟业。

2. 提高医保政府补助水平,造福全民。据报道: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6],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2.95亿人;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当初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2011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亿元,救助对象从低保家庭、五保户逐步覆盖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7]在医保领域能做到这种程度,是我国民生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高度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目前每年人均还只有区区200元,数量显然还太低,需要逐步提高。另外,职工医保的钱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比例,普通职工普遍怀疑太高太奢侈,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存在,那无疑严重损害普通职工的利益。对这种偏向,有关部门应在公开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有效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一个人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个人和家庭生存就面临威胁,所以,现代国家普遍重视失业保险。据统计,我国现在失业保险覆盖率尚不到20%,[8]这个比率应该大幅度提高。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必须在以上五个方面采取实际行动,其中特别需要加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要致力于使低收入阶层普遍受惠。来源:《领导者》总第44期(2012年2月刊)。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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