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体系化新阶段。法典通过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废止《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20余部法律规范集成升华,构建起价值引领、行为规范、责任保障相统一的制度体系。法典的核心价值在于基本制度的科学建构与系统创新。从分散的30余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到一部统一的法典,如何实现基本制度的有机整合与体系化再造,是法典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法典须推动标准转型,形成"形式+实质"的二元结构:形式标准通过提取"公因式"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各分编领域的全覆盖,确保制度的普遍适用与体系整合;实质标准则致力于将生态环境法基本原则转化为具体规范,并指引构建科学化的治理工具体系。
一、《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体系与结构逻辑
(一)五编制体例:制度体系的物理骨架
《生态环境法典》采取五编"总一分一总"结构,形成了"价值引领—行为规制—责任保障"有机统一的科学制度体系。
总则编作为法典之"纲",确立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为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裁判说理提供价值指引。总则编以提取"公因式"为核心立法技术,从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归纳提炼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各分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以目标协调、内容全面、逻辑自洽和价值一致的章节顺序予以编排,形成法典的通用性制度体系,实现对各分编的规则统领。
污染防治编聚焦公众健康保障,系统规范大气、水、土壤、噪声、新污染物等治理领域的法律制度。生态保护编明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统筹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编则堪称中国首创,系统嵌入循环经济发展、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等内容。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整合违法惩戒与实施机制,对违反法典前述所有实体性规定所设置的法律后果进行集中规定,涵盖了前面四编的所有内容,是对前面各编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的保障与落实,具有统领和归结前面各编的"小总则"属性。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度体系的价值灵魂
《生态环境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贯穿始终的核心理念,确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划定生态环境法治的价值坐标。这一理念的确立具有深厚的本土文化根基。中华法系的法典化传统为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和技术积累,"天人合一"的传统生态哲学为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文化底蕴与思想资源。
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逻辑主线,法典以整体性思维对既有制度进行"基因重组"与"功能再造",全面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健康保障,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将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任务与职责落到实处。这种以整体主义生态观为哲学基础的制度建构路径,与西方传统"主客二分"的法律哲学形成根本性分野,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注入了独特的中国智慧。
(三)适度法典化:制度体系的独特模式
《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技术路径,这是我国在对比借鉴各国环境法典编纂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科学抉择。从全球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率先开启环境法法典化进程,但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与社会语境,其编纂模式呈现显著差异:《法国环境法典》作为形式法典化的范例,容量宏大但因采用"伞状结构"导致体系松散;《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秉持"内容全面、逻辑严密"的体系化追求,但因联邦制下的立法协调困境至今尚未颁行;《瑞典环境法典》则开创了实质法典化的先河,采取"法典 + 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以保持该法典的开放性。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汲取各国经验,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既着力解决现行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之间交叉重叠、规则冲突、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又避免过度法典化带来的制度僵化与滞后性,为生态环境法治的后续发展和司法自由裁量预留空间。法典通过"法典 + 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来处理内外关系,法典主要规定基础性、原则性、共通性的制度,未被纳入的单行法则作为法典的补充和细化继续发挥作用。该模式立足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兼顾法律体系稳定性与制度发展前瞻性,体现了系统思维和开放包容的立法理念。
二、《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构成
《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制度,是指由总则编统一规定、适用于各分编领域、承载生态环境保护核心功能的通用性制度规范。这些制度构成了法典的"四梁八柱",是生态环境法治运行的基本抓手。从制度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基础性制度、预防性制度、治理性制度和救济性制度四大板块
(一)基础性制度
基础性制度是生态环境法治运行的制度基石,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生态环境标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生态环境标准制度为各类环境要素的质量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了法定技术依据,是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关键参照系。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构建了覆盖各环境要素的统一监测网络,为环境决策、执法和司法裁判提供数据支撑。这三项制度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其科学性与完备性直接影响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运行效能。
(二)预防性制度
预防性制度是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基本原则的具体制度安排,是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其核心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性制度的基石,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经过40余年的法治实践,该项制度已经发展为一套成熟的环境决策前置机制。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该制度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内容,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单元,实施差异化管控策略,实现了生态环境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从局部管控向全域覆盖的根本转变。
(三)治理性制度
治理性制度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最为丰富、运行最为活跃的制度板块,主要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将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浓度、总量、去向等要素纳入一证式管理,是衔接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的关键枢纽,也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核心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与"谁受益、谁补偿"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市场化交易等多种方式,调节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生态保护行为。法典对生态保护补偿作出了系统规定,涵盖森林、草原、湿地、流域、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构建了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
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是近年来司法实践推动形成的创新型制度成果。在传统法律责任方式侧重于损害赔偿和惩罚制裁的框架之外,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强调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原状与功能,体现了生态环境法治"修复优先"的价值导向。
(四)救济性制度
救济性制度是保障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生态环境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制度屏障,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理念。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在监督环境执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数量和办案质效持续提升,为法典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上述四大板块的基本制度并非孤立运作,而是形成了一套层层递进、相互支撑的制度链条:基础性制度提供标准与信息支撑,预防性制度拦截风险于前端,治理性制度规范行为于日常,救济性制度保障权益于终局——四者协同发力,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法典》的完整制度闭环。
三、《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创新
(一)体例创新: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制度统合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前,我国已形成由30余部生态环境单行法、100余件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组成的庞大规模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顶层设计,各单行法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规则冲突、标准不一等问题。
法典编纂通过体例创新实现了基本制度的有机统合。从纵向看,总则编集中规定普遍适用的基本制度,分则各编在总则统领下各自展开具体制度规范,避免了同类制度在不同单行法中的重复规定;从横向看,各分编之间通过制度衔接条款实现了制度之间的协调联动。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不同领域存在共通的制度逻辑与运行机理,总则编将其提炼为通用性制度后,分则各编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领域的特殊性进行补充和细化,从而有效消除了同一制度在不同单行法中规定不一、相互抵牾的弊端。
更为重要的是,法典编纂通过体例创新回应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要求。生态环境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水污染会波及土壤,大气污染会影响水体和生态系统。法典以五编制体例打破单行法"各自为政"的格局,将分散的制度规范统合于体系融贯的法典之中,实现了从"碎片化治理"向"体系化治理"的根本跨越
(二)理念创新:绿色低碳发展入典的制度突破
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生态环境法典》最具原创性的制度创新,在世界各国环境法典中尚无先例。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系统建构,为中国首创的制度集成,将循环经济发展、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等内容系统嵌入法典之中,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保护。
这一创新的意义不仅在于体例安排的独创性,更在于制度理念层面的突破。传统生态环境法侧重于对污染行为和资源开发行为的负面管控和末端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编则从正面引导维度出发,将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转型、发展循环经济等战略目标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义务。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现行法基础较为薄弱,需要解决好未来与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立法的衔接问题,也需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立法提供指引。
从制度功能看,绿色低碳发展编使《生态环境法典》超越了"污染防治法"或"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传统定位,拓展为一部兼具保护与发展、约束与赋能双重功能的综合性法典,充分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制度内涵,也为我国履行碳达峰碳中和国际承诺提供了坚实的国内法依据。
(三)适用模式创新:"基础规范 + 动态衔接"的双法源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创造性地构建了"基础规范 + 动态衔接"的法律适用新模式,这是对传统法典化理论的重要发展和突破。
传统法典追求法律规范的完全统一和排他适用,通过"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构建封闭的法律体系。然而,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高度复杂性、科技动态性和政策关联性等特征,要求调整该领域的法律必须兼具权威性、前瞻性与足够的灵活性。在适度法典化和双法源格局下,《生态环境法典》与尚未废止或未来新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也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传统法律适用的两大核心原则已不能满足《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需求。
为此,"附则"通过三条核心规定构建了创新的适用框架:第1239条确立新的单行立法在特定领域优先适用规则,第1240条为未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预留法律空间,第1241条对军队这一特殊领域的环保工作进行了特别授权,这三条规定分别从"法律适用规则""监督管理体制"及"特别领域授权"三个维度,构建了处理法典内外关系、协调法律稳定性与治理灵活性的独特框架。这一模式既确保了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基本法律的核心地位与统领功能,又为法律制度与治理实践的动态调适预留了必要空间,实现了法的安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精妙平衡。
(四)责任创新:从分散惩戒到集中统合
法律责任编的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为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体系化再造。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法律责任编在第一章提炼"法律责任通则"的基础上,以"法律责任分则"专章将分散于各单行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系统整合,构建了一个层次清晰、覆盖全面的行政处罚规则体系。法典沿用并优化了原《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四种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措施,通过提升制度严格性和构建法治严密性发挥威慑作用。其中,按日计罚制度作为破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困局的关键制度工具,在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其严格性体现为计罚期间的延长和适用范围的有序拓展。
在归责体系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设计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协调衔接的完整链条。民事责任侧重填补和修复,行政责任侧重预防和惩戒,刑事责任侧重制裁和震慑,三种法律责任并非简单并列,而是形成逐级递进、相互补充的制度合力。当行政制裁不足以遏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时,刑事责任及时介入;民事修复责任的积极履行,又可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轻提供法定依据——这一立体化的责任体系,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五)治理创新:中国特色制度供给的集中呈现
《生态环境法典》的中国特色不仅体现在编纂理念和体例结构层面,更深入渗透于具体制度设计之中,集中呈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生态环境权益保障的制度化。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列为立法目的,直面油烟、噪声、光污染等民生环境痛点,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合理诉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彰显了生态环境法治的人民立场。
其二,多元共治格局的法治化。法典系统规定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夯实了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畅通了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渠道,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其三,传统生态智慧的法治转化。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生态环境"一词;1982年宪法修改时,专家建议将"保护生态平衡"改为"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建议被宪法修改委员会采纳。从宪法中的"生态环境"表述到法典的正式命名,40余年的法治实践积累,使"生态环境"突破了传统"环境"概念的局限,强调生态系统与环境的整体性保护,体现了中华文明"天人合一"生态哲学在当代法治中的创造性转化。
其四,独立法律部门的正式确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这一宣告意义深远——它不仅是对《生态环境法典》立法成果的确认,更是对生态环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地位的确立,为构建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石。
四、《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实施前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之后,确保法典确立的基本制度从纸面规范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第一,在行政执法层面,法典的颁布为构建统一高效的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提供了系统性制度支撑。法典通过立法形式实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核心职责的法定化,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执法权力配置失衡、多级执法与选择性执法的结构性困境。下一步,应当加快制定与法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细化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执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二,在司法适用层面,法典的规范密度和体系化程度大幅提升,对司法裁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完善案件管辖、事实查明、修复执行等环节的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应当重视法典裁判规范功能的实现——《生态环境法典》通篇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深刻理解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价值理念和制度逻辑,善于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在守法与公众参与层面,应当加大《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对法典的认知和认同,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法典将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法定化,整合碎片化立法,构建全域覆盖、系统完整的法治框架,精准回应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核心诉求,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协同衔接、健全监督机制、培育法治文化,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终结。在适度法典化模式下,法典与单行法的动态互动将长期持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实践的深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将不断涌现,相关法律规范亦须与时俱进。法典中预留的制度接口和法律授权条款,为将来因应新的治理需求提供了规范通道。保持法典的开放性和适应性,使这部恢弘的法律巨构既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又能始终回应时代的呼唤。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全新阶段。该法典确立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规则,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采用"总一分一总"结构与适度法典化模式,以整体性思维对既有制度进行"基因重组"与"功能再造",实现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重塑。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在法治领域的重要成果,《生态环境法典》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展望未来,《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将深度形塑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以法典为起点,持续推进法典的配套立法、执法能力建设、司法专业化发展和全民守法文化培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既是法典的时代使命,也是每一位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者的历史责任。
【引用格式】江必新:《<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制度及其创新》,《新文科教育研究》2026年第2期,第1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