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在其里程碑式的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为我们理解近代社会的诞生提供了一个强大的理论框架 。他所定义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bürgerliche Öffentlichkeit)是一个介于国家(公共权力领域)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包括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独特空间 。在这个空间里,作为“私人”的个体(private people)聚集在一起,通过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就关乎普遍利益的“公共”事务形成舆论,以监督和影响国家权力。根据哈贝马斯的论述,这一公共领域的兴起源于18世纪的资产阶级社会。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的、拥有财产和文化的阶级,其经济上的独立性赋予了他们进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他们不再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而是渴望成为能够运用自身理性的“公民”。哈贝马斯强调,这种参与的核心特征是其“个体性”与“理性”。资产阶级成员是以“个人”的身份,而非某个等级或法团的代表,进入这个话语空间。他们暂时搁置个人的特殊利益,通过阅读报刊、小册子,在咖啡馆、沙龙和读书会等新型社交场所中,进行平等的、开放的理性辩论。这种“理性的公共运用”(public use of reason)是启蒙精神的核心,也是资产阶级挑战旧制度、争取政治权利的强大武器。
然而,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治与社会过度二分,导致了对社会组织(如行会、商会、协会等)自身政治公共性的系统性忽视。这种二分法往往将资产阶级的集体社会生活“私人化”,从而低估了社会团体在构建社会秩序、生产公共性方面的核心作用。事实上,资产阶级的政治性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层面的选举和立法,更体现在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中。哈贝马斯的二分法将这种组织性的政治性视为“纯粹的私人生活”,从而忽视了对社会团体在“宪治”(Constitutionalism)中作用的认识。
尽管哈贝马斯模型中的个体理性论述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但大量历史证据显示,近代资产阶级的公共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团组织来构建和实现的。在资产阶级兴起的早期,行会(Guilds)和商会(Chambers of Commerce)并非仅仅是经济组织,它们拥有明确的政治权力,如管理市场、制定行业规范、甚至参与地方治理。这些组织的决策过程本身就具备“公共性”。[1]这些组织不仅没有在公共领域兴起的过程中消亡,反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变、繁荣,成为资产阶级塑造集体认同、表达共同利益、并采取一致行动的关键载体。从传统的行会到新兴的商会、从精英俱乐部到专业协会,法团身份是理解资产阶级公共参与不可或缺的维度。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商会的崛起:商会继承了行会代表特定行业或地区商人集体利益的职能,但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更适应现代民族国家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它们游说政府、制定行业标准、调解商业纠纷、收集和发布商业信息,成为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与国家进行制度化对话的重要渠道。商人公开发表的言论、提交的请愿,很可能不是代表他“个人”,而是代表着他所属的法团的集体意志。这种以法团为单位的参与模式,与哈贝马斯所强调的、超越特殊利益的个体理性辩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如果说行会和商会主要代表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那么18世纪和19世纪涌现出的大量新型社团组织,则更全面地展现了资产阶级在文化、慈善、科学和政治等各个领域的集体参与。历史学家通常将这一时期称为“结社革命”(associational revolution),其浪潮席卷了整个欧洲。这些俱乐部、协会和社会团体,正是资产阶级定义和表达其角色的重要组织载体。[2]一份关于19世纪中叶荷兰海牙的详细数据显示,商人和工匠群体在各类协会和俱乐部中的参与度非常高,涵盖了从社交俱乐部、慈善机构到专业协会的广泛领域。[3]换言之,对于一个典型的18或19世纪的资产阶级成员来说,他的公共生活是深深嵌入在这些法团组织之中的。它们并非哈贝马斯笔下在咖啡馆里进行哲学辩论的原子个体,而是拥有明确章程、组织架构和政治议程的实体成员。他可能是一个商会的理事,一个文学俱乐部的会员,一个慈善协会的捐助者。他在公共领域的发声和行动,经常是通过这些组织的会议、出版物和集体项目来实现的。在这种背景下,他的身份不是一个抽象的“理性个体”,而是一个拥有多重法团身份、在复杂的组织网络中行动的“社会人”。资产阶级并非简单地作为“个体”进入公共领域,然后“自愿地”组成协会。在很多情况下,是协会本身构成了他们进入公共领域的“门槛”和“载体”。质言之,近代公共领域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由各种法团组织相互竞争、合作、对话而形成的“组织的场域”(a field of organizations),而非一个由原子化个体组成的“思想市场”。
哈贝马斯倾向于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描绘成一个统一的、同质化的空间。然而,历史现实并非一个单一的公共领域,而是由多个并存的、有时相互竞争的公共领域构成的复杂图景。被主流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所排斥的边缘群体,如工人、女性、少数族裔等,并没有沉默。他们创造了属于自己的“反向公共领域”(counterpublics)。[4]在这些空间里(例如工会会议、女权主义沙龙、激进派的报刊),他们发展出另类的词汇、话语风格和议程,挑战主流公共领域的预设和议题,并形成了自身的集体认同和斗争策略。例如,19世纪的工人运动,正是通过建立工会、合作社、工人政党等法团组织,形成了强大的无产阶级公共领域,与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展开了激烈的对抗。
事实上,将“个人身份”与“法团成员身份”视为一个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本身就是一种分析上的误区。一个19世纪的曼彻斯特棉纺厂主,当他在《泰晤士报》上发表文章,呼吁废除《谷物法》时,是为了捍卫他作为一名厂主的个人利益,但同时也是为了推动整个工业资产阶级的集体利益以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他的读者在阅读这篇文章时,也不会将他视为一个抽象的“公民”,而是一个代表着特定地域和行业利益的“曼彻斯特人”。他的个人声音,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共”声音,恰恰是因为背后有法团组织所赋予他的合法性、资源和代表性。同样,当资产阶级在咖啡馆或沙龙里进行所谓的“私人”交谈时,他们的社会身份——作为某个行会的会长、某个公司的董事、某个科学学会的会员——并不会被神奇地“搁置”。这些法团身份塑造了他们的视野、决定了他们的谈资、并构建了他们之间的人际网络。哈贝马斯自己也承认,18世纪的许多协会并非纯粹由资产阶级构成,而是精英、贵族、文职人员、学者和神职人员的混合体。[5]这进一步说明,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并非去身份化的“个体”,而是带着复杂的社会和组织背景进入话语空间的具体的人。因此,更准确的历史图景是:资产阶级的公共参与是一个在个体行动与法团框架之间不断流动的过程。个人通过小册子、信件、演讲等形式发声,但这些声音的产生、传播和影响力,都深受其所属的法团网络的支持或制约。法团组织则通过其正式的会议、决议和出版物,来表达集体意志,但这些集体意志最终又是由其内部的个体成员在互动和博弈中形成的。个体与法团,如同硬币的两面,共同构成了资产阶级在近代公共领域中行动的完整形态。
哈贝马斯的理论模型聚焦于一种新型公共领域的诞生,这种公共领域是对旧有的、等级制的社会秩序的突破。而法团和行会,在历史渊源上,恰恰是前现代(或早期现代)等级社会和封建主义的典型代表。它们是基于特定身份、职业和特权形成的封闭性或半封闭性团体,其内部运作逻辑是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行业垄断,而非哈贝马斯所强调的、面向所有(有产有教养的)公民开放的、普遍性的理性批判。因此,在哈贝马斯的叙事中,这些团体更像是需要被新兴的、基于个人主义和普遍理性的资产阶级社会所克服的“历史遗存”,而非构成其理想公共领域的积极要素。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由“私人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首先在家庭的“密室”中培养出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然后在市民社会(市场)中作为独立的经济人活动,最后才作为“公众”的一员进入公共领域 。这个理论路径的起点是原子化的个人。而法团、行会、商会等组织的行动主体是集体,其成员的公共参与和政治表达是通过团体身份和集体利益的框架来进行的。这种基于社团的集体行动模式,与哈贝马斯所描绘的、个体通过“运用自己的理性”而形成的公共舆论,在构成逻辑上存在根本差异。
在哈贝马斯的规范性理想中,公共领域的核心功能是“理性批判”,即通过无偏私的讨论达成共识,并以此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而法团、行会、商会等组织的政治参与,则更多地表现为“利益代表”和“政治游说”。它们的目标是为本团体争取特定的政策优惠、法律特权或经济利益,这在哈贝马斯的框架下,很容易被视为“特殊利益”对“普遍利益”的侵蚀,更接近于他所批判的公共领域衰落后“利益集团的多元主义斗争”。哈贝马斯之所以忽视法团、行会和商会,并非因为他不了解这些组织的存在,而是因为这些组织所代表的公共性模式——基于身份的、集体的、追求特殊利益的公共性——与其所建构的、基于个体的、理性的、追求普遍共识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想模型格格不入。
后期哈贝马斯将道德商谈转变为一种日益中立、形式化的程序性概念,虽然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却也因此失去了对社会结构的深刻感知。这种缺乏历史感的“清谈”,极易被权力结构所吸收,最终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商谈理性”在失去坚实的社会支撑后,往往会被新自由主义等意识形态所征用,沦为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因此,我们亟需一种更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重新审视“公共领域”的历史生成逻辑。事实上,“公共”这一观念的产生恰恰始于王权的过度集中与膨胀。在法兰西、西班牙等大君主国,随着王权的极度强大,围绕着王权的职业军队、税收机构以及为国王服务的法学家和知识分子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社会结构。正是在这种结构之中,为了调节王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种“公共”空间才得以诞生。这里的“公共”并非纯粹的民众自发组织,而是围绕着王权创立起来的。
哈贝马斯关于“咖啡馆、酒吧、沙龙”孕育公共空间的论断,虽然浪漫却忽略了历史的深层结构。实际上,19世纪自由主义国家之所以能维持其所谓“小政府”的形态,根本动力并不在于这些上层建筑式的社交场所,而在于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强大中间团体。教会、商会、工会、行会等法团,作为“国中之国”,拥有独立的治理结构:它们通过内部的行规和习惯法解决成员之间的纠纷,甚至拥有类似教会什一税的征费权力。正是这些封建法团的互动与协商机制,填补了国家治理的空白,使得原本脆弱的自由主义秩序得以生存。因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可能并不是政治民主成功的前提,它更像是社会民主演化的一种“副产品”——它最初是从封建法团和社会宪治团体中脱胎而来,随着时间推移,逐渐被抽象化为一种基于启蒙理性个体的反封建概念,并最终依附于主权民族国家的框架之中。此时,秩序的顶点和中心是国家公权力,公共领域则承担一种聚合、过滤和制衡的中介作用。
伴随国家权力的不断崛起,各类法团逐渐丧失法秩序自主生产的合法性。例如,大陆法系严格划分了私法人和公法人,导致私法人仅专注于经济与商业逻辑,成为国家的征税对象,主要解决财政创收和劳动就业问题;而政治、法律和社会治理职能则被国家公法人垄断。这种划分导致了治理职能的割裂:原本兼具经济与治理双重职能的法团如今被迫专注于利润最大化,政治与法律治理功能则被国家接管。这种结构性的真空,使得社会被抽空了秩序自发生产的能力,从而导致了“社会”的逐步萎缩。这引向一个深刻的结构性矛盾:无论是全能国家、理想市场或万能技术的承诺,都不足以覆盖整个社会的多元需求。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由于国家权力的“再封建化”而瓦解,生活世界被系统殖民化。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这个过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去封建化”:国家与市场的吞噬剥夺了中间团体的生存空间,使得个人在面对庞大的权力、资本和技术时无所适从。单纯依赖抽象的主体间公共商谈,或是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的承诺,已无力解决深层次的社会宪治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并重建社会自我保护机制,才能回应全球化背景下的去社会化危机。
法国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摧毁了旧制度(Ancien Régime)的等级秩序与特权结构,但与此同时,也催生了一种强大而持久的政治范式——国家中心主义。在这种范式下,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国家被视为公共利益的唯一化身与最高代表。个体公民被从其所属的传统社群、行会、地方团体中剥离出来,成为直接面对国家的原子化存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广阔社会空间——即由各种“中间团体”构成的领域——其固有的政治性与公共性遭到了系统性的理论否定与法律清除。这一历史进程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社会是否仅仅是国家权力的被动客体,其内部的组织与结构是否天然不具备公共属性和政治功能?或者,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拥有自主生命、能够自我组织、并具备塑造公共生活与约束国家权力能力的领域?
卢梭认为,公意是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体现,永远是公正的,并且旨在促进公共福祉。为了让公意能够纯粹地表达出来,国家内部不应存在任何“派系”或“部分社会”。革命领袖们将旧制度下的各种中间团体——无论是基于特权的等级,还是基于职业的行会——都视为卢梭所批判的“派系”。在他们看来,这些团体代表的是“个别利益”或“团体利益”(particular interests),它们的存在会扭曲、阻碍纯粹的“公意”的形成与表达。因此,摧毁这些中间团体,就成为建立一个基于理性和普遍意志的共和国的必要前提。1791年6月14日通过的法国《洛莱·霞不列法》(Loi Le Chapelier)是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一理念的最终执行和彻底实现。法律明确禁止“激发公民产生‘中间利益’(intermediate interests),以将他们与公共事务(la chose publique)分开”。[6]这种表述直接将中间团体的存在等同于对公共领域的侵蚀和分裂,从根本上剥夺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它将大革命的国家中心主义和原子化个人主义思想铸造成一部影响深远的法律,在长达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直到1884年工会法颁布),法国的结社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社会中间力量的发育被严重抑制。它建立了一个理想模型:一个由孤立的、平等的公民组成的社会,以及一个作为唯一公共意志代表的、至高无上的国家。
事实上,早在现代国家形成之前,欧洲社会内部就存在着大量高度自治的组织。例如,中世纪的商人团体所形成的“商人法”(Lex Mercatoria),就是一套独立于君主法律之外、由商人自行制定和执行的商业规则体系。这套规则有效地规范了跨国贸易,解决了商业纠纷,维持了市场秩序。同样,各个城市的行会和大学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们自行制定内部章程,管理成员,并提供公共服务。这些历史先例雄辩地证明,社会团体完全有能力在特定功能领域内进行自我治理,并创造出具有公共性的规则和秩序。
托克维尔在其不朽之作《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提出了一个看似悖论的观点:法国大革命非但没有摧毁,反而继承并极大地强化了旧制度下就已经开始的中央集权化趋势。托克维尔敏锐地观察到,当所有中间团体都被摧毁后,社会就变成了一盘散沙,只剩下孤立无援的个人和无所不包的强大国家。正是在同样意义上,托伊布纳认为哈贝马斯理论中隐含的国家-政治中心主义范式遮蔽了社会制度的多样性,无法捕捉到功能系统和社会体制自身的政治性。由于将民主政治模型强加于社会子系统,因此低估了市民社会自我构成的潜能,并高估了议会立法者的认知与权力。这种倾向于“政治化”问题的做法,实际上最容易摧毁社会自我组织的能力。[7]
申言之,社会领域的共同利益并非在政治公共领域得到统一决定,而是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在各个独立的社会系统内部各自确立。因此,在社会宪治的视野下,就不存在以主权国家政治为核心的单一公共领域的抽象概念,各种社会体制都作为分布式的宪治节点,成为社会宪治网络的一部分,公共领域也由此成为一个多中心的、分布式的概念,不同社会系统的“自发领域”都可以各自形成功能特定的公共领域。正如早期哈贝马斯批评议会至上,主张社会过程的民主潜力的现实化,[8]我们需要的是:解构传统的公私二分,重构每个社会部门内部的公私边界;增加社会内部的政治争论场所与决策场所;重建适合各类社会制度的民主程序。[9]
——原载《天府新论》2026年第3期
[1] Antony Black, Guild and State: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Twelfth Century to the Present, London:Routledge, 2017.
[2] Peter Clark, British Clubs and Societies 1580-1800: The Origins of An Associational Worl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3] Jan Hein Furnée, "Fostering Democracy? Associations and Local Politics in Nineteenth-Century The Hague," Social Science History, Vol.41, No.1, 2017, pp.43-58.
[4] Thomas Häussler, Contest, Conflict, and Consensus,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ät Bern, 2011.
[5] Andreas Gestrich, "The Public Sphere and the Habermas Debate," German History, Vol.24, No.3, 2006, pp.413-430.
[6] Nicolas Gras, Essai sur les clauses contractuelles,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é d'Auvergne-Clermont-Ferrand I, 2014.
[7] 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陆宇峰译,中央编译局,2016年,第22-33页。
[8] Jürgen Haber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Cambridge: Polity, 1992, p.181.
[9] 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陆宇峰译,中央编译局,2016年,第134-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