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学理论。
文章来源:本文发表于《天府新论》2026年第3期。
2026年3月14日,哲学家暨社会理论巨擘哈贝马斯辞世,恰与马克思的逝世纪念日重合,仿佛形成一则耐人寻味的跨世纪呼应。揭露现代社会最深层的结构性弊端,批判其对人的自主性的压迫,追求人的全面解放,构成了从马克思到新马克思主义、再到哈贝马斯的核心关怀。然而,哈贝马斯之所以成为思想大家,并不仅在于他承继了这一批判传统,更在于他创新了这一传统。他穿梭于诸多人文社科理论之间,博采众家之长而折中之,从而开辟出一条新的、极具启发性的理论路径。这种包容并蓄而继往开来的学术取向,为治学者树立了卓越的典范。
一、交往行动与商谈理论
这一新的理论路径始于语言哲学和语用学的转向。哈贝马斯认为,人们在言语实践中就能发现超越工具理性且超越具体语境的理性潜能。交谈者不可避免地会卷入理由交换、批评与论证义务之中。这种主体间的、具有超越性却又内在于社会结构中的、“后形而上学的”交往理性或沟通理性,贯穿人类的行动实践之中。进一步而言,除了以成功为导向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即策略性行动,还存在着以达成相互理解为导向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即交往行动。在前者之中,行动协调依赖于强制、权力不对称或自利算计所形成的偶然一致;而在后者之中,行动协调则建立在互动参与者对行动情境所达成的理解一致之上。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不可能仅依赖策略性行动,还必须诉诸交往行动。日常的交往行动大多在默会的背景理解中展开,唯有在出现争议时,才需要讲理或论辩,即进入商谈。
这一默会的背景理解,正是所谓的“生活世界”。它既是交往行动得以展开的、不言而喻的背景与资源,又通过交往行动而不断得到再生产。然而,自近代以来,随着神话与传统的解体,行动者愈发难以仅凭不言而喻实现相互理解,而是必须诉诸公开的沟通与自主达成的共识。这种生活世界的理性化,一方面释放了交往理性的潜能,另一方面却也增加了意见分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策略性行动从交往行动中独立出来,不依赖交往行动而运行的系统从生活世界中分化出来。这一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交往行动的负担,因此本身并不构成问题。在哈贝马斯那里,所谓“系统”,主要是指通过货币与(行政)权力这两种去语言化的沟通媒介而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与(行政)国家;与之区分开来的生活世界则主要指向私领域与公共领域。
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传统西方马克思主义对市场经济与国家的激进批判不同,哈贝马斯认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化本身并非问题,问题在于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即系统与生活世界的规范性约束完全脱钩,反过来支配私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结构与运作。尽管生活世界自身亦存在权力宰制乃至暴力压迫等问题,但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些问题原则上仍可被问题化而进入公共讨论议程,从而获得澄清与处理。然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所造成的不仅仅是沟通的扭曲,更在于货币与权力等去语言化的媒介取代了沟通本身,从而使通过商谈澄清争议的可能性遭到结构性排挤或阻断。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扮演了关键的角色。法律能为系统的形成发展创造条件,但它作为生活世界与系统都能听得懂的“语言”,并不一定会成为系统逻辑入侵生活世界的入口;相反,生活世界也能通过法律约束系统,确定其界限,防止其越界。哈贝马斯认为,实现后者的前提条件是立法符合商谈民主的原则,而现代民主法治制度也大致体现了这一原则。商谈民主不但要求在制度化的民主立法程序中为商谈创造条件,也要求通过保障基本权利,在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为商谈创造空间。如果说哈贝马斯在其前期巨著《交往行动理论》中更像是一位社会批评家,诊断社会病症,描绘生活世界为系统所吞噬的悲观图景,那么在其后期大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他更像是一个宪法理论家,以民主与法治理论为药方,审慎乐观地认为现代性的弊病可以在现代性的法治框架内,通过更彻底的民主来治愈。
对哈贝马斯的理论,我们固然可以从诸多方面予以批评,然值此纪念一代哲人之际,笔者更愿着力彰显其思想贡献,以及其理论对于当下世界的我们的意义与价值。
二、对片面理性化与未完成的现代性之反思
一方面,与某些新自由主义者和新保守主义者不同,哈贝马斯并不乐观地认为经济与科技的持续发展会自然而然地化解现代性的病症或危机,或者发展带来的益处能让害处变得可以忍受或忽视。另一方面,与某些左翼思想家和后现代理论家不同,哈贝马斯并不反对社会分化与系统分化本身,不反对策略性行动与工具理性本身,对货币、市场与行政权力并无根本性敌意,并不全然悲观地看待理性化与现代性。相反,他认为,现代性的问题或危机源于理性的片面发展,源于功能主义理性的过度膨胀。鉴于此,现代性病症的解方恰恰不是推倒现代性与理性,而是现代性与理性的全面展开,让交往理性与工具理性各得其分,生活世界与系统各得其所。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性是一项未完成的事业。
在数字化已经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巨大改变且将来还会产生更深远变革之际,哈贝马斯的这种建设性反思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我们在建构发展数字时代的法律规则时,难道无须思考数字化会对私领域和公共领域带来什么正面与负面影响?难道无须思考我们能有什么样的纠弊纠偏之策?工具理性、技术理性、经济理性与行政理性愈发展,对其反思就愈有必要。这是因为这类理性总是“有用的”,是能显而易见带给我们生活上的好处的,看起来务实、不空谈而又顺大势所趋,在现代社会总不乏支持者、拥抱者。相反,对这类理性的反思乍看起来没什么用,反而像不合时宜的噪音。因其逆势而行,立言者往往会背上“不识时务”的讥讽,易因畏惧孤立而陷入群体的噤声。 然而,正是这种看似“不合时宜”的声音,能提醒我们保持清醒与主体性,不随波逐流,不陷入异化与物化,而是在时代巨轮滚滚前行之际把握主动,控制其前行的方向与节奏。建设性的反思既非现实主义的顺流而下,亦非犬儒主义的冷嘲与退却,更非脱离现实基础的乌托邦想象,而是在现实与理想之间反复关照,既立足现实,又指向理想。哈贝马斯兼具社会批评与宪法理论维度的交往理性与商谈理论,正体现了这样一种建设性的反思路径。
或许有人会认为反思是必要的,但诉诸商谈的解决方案不免过于理想、过于理性。然而,对哈贝马斯而言,立足交往理性的商谈固然是其整体解决方案中最根本且最重要的一环,但并非唯一的构成项,依靠策略性行动的谈判妥协与法律实施亦不可或缺。更重要的是,倘若不依赖理性而平等的商谈,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反思是否只能沦为个体的独白,抑或仅仅成为少数“有识之士”对大众的单向教诲?诚然,只在理性与共识的架构内寻求出路未必没有问题,或许不够重视情感与分歧的社会作用,但若完全不讲理,放弃理性与论证,对现实的批判难道只能依凭直觉或任由情感宣泄?此外,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虽致力于在现实社会结构中发掘理性的潜能,但其终究也是一种规范性理论;而规范之所以为规范,正在于它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并在此距离中向现实提出要求。一旦这种张力被抹平,规范亦将随之失去意义。
三、兼具中道取向与彻底性的民主理论
正如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看法位于两种鲜明对峙的立场之间,其民主理论同样呈现出一种中道取向,具有在正反两端之间通过论证加以综合的辩证旨趣。不同于施米特所认为的法治与民主之间(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根本性张力,也不同于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出发点、以人权与法治为核心的构造,又有别于社群主义以共同体为基点、以共同体自治(人民主权与民主)为优先的路径,哈贝马斯从商谈的主体间性出发,主张人权与人民主权互为前提、法治与民主相互成就;私人自治与公共自治不仅在位阶上无高低之分,而且在规范根源上同出一源。
一方面,在许多自由主义者所采取的经验主义视角中,人民意志只是虚拟之物,其内容无非是稳定不变的(有别于经由商谈可能发生转变的)个人偏好、利益或意志的加总。与此不同,在哈贝马斯看来,以商谈为核心之民主的政治意志形成具有独立的地位与意义,无法被还原为个体意志的简单汇总。另一方面,许多社群主义者则倾向于将传统与文化视为人民意志的构成性基底,从而赋予其直接且不容质疑的政治正当性,并将文化身份与人民意志加以实体化,视为既成不变的存在。对此,哈贝马斯同样持批判立场。他认为,人民意志只能在民主“程序”及其所保障的主体间商谈中形成;理性商谈则具有超越具体语境的潜能,它既不预设绝对真理,也不承认不可碰触的禁忌。据此,在民主“程序”之外,并不存在可以诉诸其他方面的政治正当性或人民意志。在这种审议民主或程序主义的民主理解之下,人民主权被去中心化而主体间化,政治正当性与人民意志没有既定且不变的实体内容,而是始终与民主程序相联系,处于持续生成与变动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是彻底的,因为它不再诉诸任何先在的意志、利益或文化内容,而是将民主的正当性完全奠基于程序化的主体间商谈之中。
在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中,民主程序的功能在于将以商谈为核心的沟通形式与沟通条件加以制度化,从而保障审议与论辩的展开。同时,商谈并不限于制度化的立法程序与选举过程,而是同样存在于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中。与熊彼特式的精英式竞争民主理论不同,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不止于选举;相反,制度化程序必须始终对非制度化的沟通保持开放性与可渗透性。商谈绝不只是专家或精英之间的互动,而是一种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的给出理由与回应理由的实践。在这一理论视角下,政治的正当性源于每个人都拥有平等机会,将其有效性主张引入决策过程之中。唯有遵循商谈规则,并在商谈中诉诸可普遍化的理由或论证,才能构成生成正当性的商谈。法律的正当性奠基于立法过程中的说理论证以及在“以理服人”的基础上形成的共识。换言之,政治与法律的正当性根植于交往理性,而民主正是公开运用理性的制度化形式。这种理性主义的民主观与各种意志主义的民主观形成鲜明对照:无论是施米特的决断主义,还是经验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意志主义,抑或社群主义所强调的集体意志主义,均将民主理解为意志的表达或汇聚;而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的正当性并不取决于意志本身,而取决于意志形成的方式。
这种理性主义的民主观固然会面临是否对参与者提出过高理性期待、甚至其所设定的理想本身即有所偏差的质疑:商谈民主理论是否低估了那些不带说理但仍属自由的参与或决定的正当性?说理究竟是为了以理服人,还是仅仅为了立场的说明与比较?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民主理论是否忽略了情感或激情在政治中的积极意义,就如努斯鲍姆所展示的?是否忽略了意见分歧与对抗在政治中的积极意义,正如墨菲“对抗型民主”所主张的?是否正是理性主义政治对这些因素的忽略,导致了当下民粹主义与极右翼思潮的崛起?此外,还不可忽视自主的悖论:民主预设个人自主,而自主又预设个人依理而行、据理而言的能力;但若时刻严格要求个人说明自己确实是在依理而行、据理而言,那么反而可能葬送个人自主。
然而,正是当下民粹主义与极右翼思潮的崛起,使我们重新认识到以理性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的民主理论之价值。民粹主义往往以“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自居,试图绕开理由的中介,将政治正当性建立在无须论证检验的情绪或认同之上。一旦政治不再以理由交换为基础,取而代之的便是情绪动员与舆论操控,以及由权力与资源所支撑的支配关系。理性所要求的恰恰在于:任何政治主张都必须进入一个可以被质疑与辩驳的公共空间,从而阻断“强者即正当”的逻辑——无论这一强者表现为个人、少数抑或多数。当然,或许我们不必像哈贝马斯那样,将商谈与结果的正确性建立起强关联,而是可以承认商谈并不必然导向正确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审议民主中的理性并非结果理性,而是一种程序理性:它要求政治主张必须以可争辩的理由提出,并向他人开放检验与反驳的可能性。正是在这一“弱理性”的意义上,它既避免了强理性主义的过度期待,也防止了民主滑向意志主义的支配逻辑,从而在多元利益与冲突之中提升决策的可接受性,构成维系政治正当性的关键机制。即便人们在立场上彼此对立,只要仍然承认必须以理由相互说明并回应对方的反驳,就仍然维持着一种可继续争论的共同世界。这种以理由为媒介的关联,使政治共同体能够在持续的意见分歧中维持其整合能力;否则,“人民意志”便易退化为由集体情绪或身份认同所驱动的、未经理性反思的意志形态,从而沦为情绪动员与权力操控的工具。
哈贝马斯关于私人自治(人权)与公共自治(民主)同源的主张,在民粹主义与极右翼思潮崛起的当下也具有重要意义。民粹主义往往通过弱化法治尤其是基本权利来强化“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然而,一旦法治被削弱,民主赖以运作的制度性保障亦随之动摇。民主不能自我保障,其运行依赖于自由的意见形成与表达等前提条件,而这些条件恰恰需要通过基本权利与法治加以确保。不过,值得进一步反思的是,哈贝马斯关于人权与民主的建构是否真能支撑其“同阶且同源”的论断?在其理论中,基本权利主要被理解为维系民主商谈的条件与法形式,其规范意义在相当程度上服务于民主程序本身。由此便产生疑问:这一建构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把握了法形式在现代社会中的独立意义?如果基本权利主要被理解为促进民主政治展开的条件,其与民主同位阶的地位是否仍然得以维持?换言之,法形式与基本权利的独立地位似乎难以完全为民主程序所吸纳。尽管如此,哈贝马斯将民主、法治与人权之间的内在关联予以系统化表达,仍为理解当代宪法结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四、公开运用理性的当代意义
哈贝马斯从对社会结构性弊端的批判出发,提出了交往行动与商谈理论。商谈,意味着将对社会病症的诊断及应对路径的探寻交还给彼此平等的个体,通过理由的交换而非权威的断定来形成判断与决策,从而摆脱批判的精英主义倾向。在这一意义上,这一理论延续的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正如康德所言,启蒙在于勇于公开运用理性。立足于交往理性的商谈正是这一原则的现代表达:理性不再只是内在能力,而是在公共交往中通过理由的提出、回应与修正而展开的实践。置于当下,无论是科技发展对社会的深刻重塑,还是非理性力量在全球政治的再度兴起,都不断提出新的问题与挑战。在这样的情势下,公开运用理性是一种不可放弃的理想与要求。或许,交往理性与商谈理论所坚持的并不在于理性导向何种结果,而只是这样一个最低限度的主张:公共生活不应放弃以理性相互说明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