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才:哲人其萎 道义长存——追忆与哈贝马斯的几次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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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才  

 

我在哈贝马斯去世当日就获悉了其驾鹤西去的消息。在感叹网络通信快捷的同时,一股强烈的怀念之情不禁从心底涌出。与哈贝马斯交往的几个片段也仿佛在眼前重现,挥之不去,仿佛他只是远离自己的视线,颇似白居易在《同李十一醉忆元九》诗中所云,“忽忆故人天际去”。

1998年,受国家基金委资助和柏林自由大学哲学系邀请,我获得了一次以高级访问学者的名义赴德访学的机会,为期一年。担任此次合作导师的是柏林自由大学哲学系系主任、同被视为法兰克福学派重要代表人物的阿尔布雷希特·韦尔默。此次访学我为自己确定和申报的研究课题是“德国现代哲学及其前沿问题研究”,其中也将哈贝马斯的交往及其商谈理论列为研究重点。韦尔默同哈贝马斯一样也被视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核心人物,曾师从哈贝马斯,并担任过哈贝马斯的助手。与韦尔默合作,无疑为研究哈贝马斯提供了颇为便利的条件。他对于哈贝马斯的交往及其商谈理论给予充分肯定,基于法兰克福学术传统的视域,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及其商谈理论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重新赢得了连接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历史视域,并强调其民主理论的重要性。同时,他对该理论也有所保留,认为该理论过于肯定商谈原则的规范性力量。访学期间,我与哈贝马斯建立了书信联系。在得知他已定于1999年4月访华并将进行一次演讲以后,也表示甚为期望他能够在访华期间到本人所在单位作一次学术演讲,并以部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向他发出邀请。1999年2月,因访学期限已到,我离开柏林自由大学回国。回国后,撰写了长文《世纪之交的德国哲学》(后在《哲学动态》2000年第6—7期连载),向国内学界系统地介绍和报道了德国哲学发展的近况,其中对哈贝马斯的交往及其商谈理论以及其在德国学界的广泛影响作了重点描述。

哈贝马斯计划的访华之行因故延迟到2001年4月才得以实现。事前,我从友人那里得到他即将来华的消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哲学部领导和校方进行了通报。校领导对此很重视,在访华邀请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邀其演讲一事很快就确定下来。在哈贝马斯抵京的第二天,我受邀参加了歌德学院(北京分院)为其举行的欢迎晚宴,并有机会与哈贝马斯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

哈贝马斯此次访华总共进行了八场、五个专题的演讲,我参加了其中在京的三场,其他场次由于有教学工作和行政事务缠身而未能参加。所参加的三场演讲的主办单位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和中央党校。

17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所作演讲是哈贝马斯访华的首场演讲,题目是《论人权的文化间性》。这一题目的内容源自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一书的一个章节,原标题是《论人权的合法性》,面对和回答的是这样一个课题:人权的实质和普遍性以及人权在不同文化传统和文化背景中的当代境遇。哈贝马斯认为,人权思想主要不是源于西方文明这样一个特殊的文化背景,而是源于对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现代化所提出的一系列挑战作出回应的尝试。也就是说,人权无疑具有普遍性,其普遍性就在于它是现代化过程的必然产物。基于这一理解,哈贝马斯强调人权与法治国家、体现人权的个体主义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密不可分,并据此批评了认为人权背后可能隐藏某种社会集团特殊利益的西方理性怀疑主义、反对人权世俗合法性的伊斯兰激进主义以及亚洲普遍奉行的共同体主义。演讲结束后,进入现场互动环节。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现在虽然实行市场经济,但实际上与西方普遍实行的市场经济有异,即政府调节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中国是否有可能走一条经济上为市场经济而政治上既继承东方共同体主义文化传统的精华同时又吸收西方个体主义法律制度的长处这样一条独特的道路?或许我说出了大家都想提出的问题,会场竟随即响起一阵热烈的掌声。哈贝马斯在首肯这一提问后回答说:提问者肯定比我更有资格来回答这一问题;中国有可能建立一种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特殊的社会形态。至于这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具有何种形式,哈贝马斯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和发挥。我想,或许当时他对中国国情的既有认识和了解还不容许他对中国的现代化模式作出肯定和明晰的判断。据知情人士说,他在演讲前夕,临时匆匆将演讲稿中原有的“中国正在走向资本主义现代化”之类的说法均改成了“中国正在走向经济现代化”。

哈贝马斯于19日上午在清华大学所作演讲的题目是《论实践理性的语用学、伦理学和道德的应用》。哈贝马斯将此次演讲的内容聚焦于他自己所创立的商谈伦理学。该伦理学既是其交往行为理论的具体化,也是其商谈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同时与其商谈法学和商谈政治哲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构成后两者的基础。因此,触及了其交往及其商谈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他在演讲中指出,实践理性的传统应用主要体现在语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三个层面。这三种实践理性的应用虽然都从各自的角度体现了实践理性的功能,但却忽略了实践理性在交谈、商讨中的应用,而这种应用实际上在实践理性之语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诸应用层面都可以找到其位置。这样,哈贝马斯据此阐明和论证了其商谈伦理学的根据和合理性。根据哈贝马斯的说法,其商谈伦理学的主旨在于,对道德“绝对命令”予以商谈理论上的解释,提供对道德规范应用之自身权利的商谈意义方面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着重阐明和强调了其商谈伦理学的“绝对命令”,即正当的或有效的规范,就是所有参与商谈的当事人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都同意并都能够自愿遵守的规范。借此,哈贝马斯为其所倡导的协商性程序民主规定和悬设了至高标准和目标。

哈贝马斯于24日下午在中央党校所作演讲的题目是《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民族国家》。这也是我最后一次聆听哈贝马斯的演讲。在民族国家问题上,哈贝马斯鲜明地代表了一种激进的全球主义立场:宣判民族国家在全球化压力下的失效,并倾心致力于推动民族国家向“后民族社会”转型以及与此相连的社会民主的普遍化。在演讲中,哈贝马斯指出,民族国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在于,它是一种解决早期现代社会一体化形式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但是在今天,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社会分化和全球化进程将最终推动其向“后民族社会”转变。面对民族国家遭遇的这种挑战和衰落,哈贝马斯希冀通过“扬弃”来超越既有的民族国家形式,发展出一种既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又能保证社会民主价值得以实现的全球性政治架构。通过对民族国家境遇及其相关讨论的分析,哈贝马斯最后将视点聚焦于他所提出的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后民族民主”。他认为,该民主是对经济全球化的一种政治回应,应使其得到不断扩展。

哈贝马斯分别在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所作的题为《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的演讲,我未能参加,但仔细阅读了其演讲稿。在演讲中,他集中阐述了他的堪称其商谈政治哲学纲领的协商民主理论。该理论把实践理性还原为商谈原则和论证形式,进而把商谈的程序概念提升和规定为民主理论的内核,因此又被称为协商性程序民主。在哈贝马斯看来,该协商民主扬弃了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和共和主义的民主观,与其主要区别是:把政治理解为民主的意见和意志的形式;主张不同利益的协商、道德的自我理解以及公正性的商谈三者的有机结合;把公民的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置于核心地位,同时也重视法治国家及其基本权利和原则;诉诸主体间性。哈贝马斯认为,该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突破了把国家当作中心的整体论社会模式,对高层次的主体间性给予了充分重视。

哈贝马斯的这四个专题演讲的内容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内容实际上汇集了其交往及其商谈理论的精华,不仅展示了其隐秘的核心,而且也显露了其最新发展和潜在趋向。四场演讲结束后,我感到有必要对其进行推介和评述。于是,根据演讲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参考哈贝马斯相关著作和文章的论述,随即撰写了《商讨理论视野中的伦理、民主、人权和民族国家》一文(后发表于《现代哲学》2004年第2期)。

2008年,我的德文拙著《竹简〈老子〉文本校注》一书在德国利特出版社出版。考虑到该书研究的对象是郭店楚简《老子》这一新出土的古文献,也考虑到谢林、黑格尔、叔本华、尼采、雅斯贝尔斯等许多重要的德国哲学家都非常重视老子的思想,甚至与其进行深度对话,特别是海德格尔更是受到了老子思想的深刻影响,我遂将该书也寄给了哈贝马斯,请其指正。尔后不久,就收到了他的热情来信。信中他在致谢的同时,对老子思想和整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给予了高度的赞誉和评价:“这些简文在阅读时呈现出一种奇特的吸引力,感到瞬间就被吸入到一种陌生然而特别睿智的文化中。”

哈贝马斯无疑是当代最重要的思想家、哲学家之一。他的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的交往及其商谈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拓展了实践理性的应用,为当代的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他所具有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及人文关怀,将与他的理论贡献一起作为重要的精神遗产在现代哲学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 学习时报 》( 2026年03月27日 第 12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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