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公共法哲学”微信公众号(2026年3月19日 ),并由“政治学人”微信公众号(2026年3月24日)推送。
在马克思逝世整整143周年以后(3月14日),哈贝马斯以96周岁高龄离开了这纷扰的人世,距离他97岁生辰尚差3个月又4天。翌日清晨,我乍闻此讯,一时怔忡无措,心绪如秋叶纷坠,竟不知如何安放。仓促间,只在朋友圈写下了几行字句:“心中有一股说不出的难受。致敬他带给知识和知识分子的无上尊荣,感念他带给我的无数个夜不能寐的夜晚和豁然开朗的时刻。”
不过两周前,我还在群里与学生们谈及他九十高龄时仍笔耕不辍的壮举——那本厚达1700页的思想史巨著《也是一种哲学史》,于2019年问世,宛若一株老树在深秋忽发新枝,令人既惊且叹。上周的课堂上,我还半开玩笑地说,他或许真能赶超伽达默尔,活到超过一百零二岁,创造哲学家长寿的新纪录。谁料言语未冷,斯人已去,仿佛时间忽然从中抽走了一页,留下一道空白的裂痕。
一
哈贝马斯对我个人的影响,自是不言而喻。自2003年读研以来,他便是我用力最勤、思索最深的思想家,自然也是予我思想养料与智识激励最多的学人。我的硕士论文,起初其实就曾动念研究他的法哲学思想。只是那时面对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始终如坠五里雾中,不知从何下手。几番徘徊之后,只得退而求其次,改作一个与他有关的法学理论选题:研究比利时法学家 范·胡克的沟通主义法律观。及至博士论文,才终于得以直面其思想核心,转而聚焦于他的商谈合法化理论。那是一场心力交瘁而又收获满满的研思历程,仿佛孤舟夜渡沧海,虽风涛满襟,终见彼岸明灯。待由博士论文改定的专著《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终于付梓,我在后记中如是写道:
“除了追随其包罗万有的论著获得了一个相对宏大的理论视野和相对完善的知识结构外,我从哈贝马斯论著中获得的最大启迪是其为学品格、研究路径以及理论整合能力。据我体会,哈贝马斯的为学品格是将学究式的理论探索与思想性的现实关怀、将哲学家的自主性思考与公共知识分子的介入性实践、将对现下实践的病理性诊断与对理想社会的乌托邦想象、将普遍主义的‘道德’诉求和情境主义的‘伦理’担当等完美地结合起来。……哈氏超强的理论整合意识和能力,即把‘把许多明显从不兼容的路径中获得的观念整合到了自己的理论中’(安东尼·吉登斯语)的能力,亦是不断激励我在自己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中有意识地进行理论整合的灵感源泉和思想先导。”
哈贝马斯给予我的思想养料与智识激励,不仅限于他的学说,更包括他对知识分子品格的躬身践行。事实上,我对他心生向往,更多地源于对其为人品格的由衷崇敬。犹记初读《哈贝马斯在华讲演录》时,甘绍平笔下有一细节,令我久久低回。据说,当年往游颐和园的路上,中方接待人员指着一旁的人力车,建议哈贝马斯夫妇登车体验,二人皆婉拒。问及是否于心不忍,哈贝马斯只答了一个字:“是”。正是这寥寥一字,让我深切感受到,哈贝马斯不惟是创造力卓绝的思想巨擘,更是一个有着强烈道德持守的人,一个知行合一的人。
这般刚正清和的品格,在其一生之中随处可见,尤以对霍克海默的宽谅最是动人。世人皆知,因霍克海默的排斥,哈贝马斯当年未能在法兰克福大学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几经辗转,至1964 年才得以重返。据《于尔根·哈贝马斯:知识分子与公共生活》记载,霍克海默辞世后,他读到其致阿多诺信中那些对自己满怀敌意的诋毁,虽在致马尔库塞的信中流露过“愕然”之情,却旋即释然,予以谅解。更自省道:霍克海默对他的质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我那时没有认识到霍克海默 30 年代在知识界的特殊地位。”
二
一位学者离世之后,总不免要为他作一番盖棺之论:他究竟做了什么?他为什么重要?对于哈贝马斯 而言,各种称谓早已不绝于耳——“当代黑格尔”“当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当代德国最伟大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袖”“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最后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此般头衔,他皆当之无愧。然而,对我而言,这些光环之外,更重要的仍是他的思想本身。
若用一句话概括哈贝马斯的贡献,我愿意说:哈贝马斯是刚刚过去的这个进步主义时代的“桂冠哲学家”(Lorbeerphilosoph),是最能体现其时代精神,对时代议题介入最深、涉猎最广的思想家。哈贝马斯离世后,钱永祥的一句评价广为流传:哈贝马斯生在纳粹年代,逝于川普年代,中间靠他撑起了一片启蒙时代。介于“纳粹”与“川普”之间的这个时代,不但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承平之世,亦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加速时代”,更是人类思想文化的进步主义时代,是现代性在各个领域的潜能得到空前释放的时代。与哈贝马斯同一量级的思想巨擘,如福柯、罗尔斯,不仅未能完整经历这个时代,且多身处现代性的守成国度,其思想长于现代性反思、正义理论建构等局部议题,难以充分彰显这个时代的进步主义精神。唯有哈贝马斯与德国融于现代(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一道,建构了以“沟通理性”为基底的宏阔思想体系,不仅顺应了这个时代的进步主义精神,更是几乎以一己之力积极回应了其所面临的诸般挑战,创造性地拓展了关于现代性(启蒙)的进步主义愿景。
具体而言,哈贝马斯的学术贡献大抵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哈贝马斯阐发的“沟通理性”理念,建构了人类理性的新形态,既深入开掘了现代性的解放潜能,也在与各种反现代性思潮的论战中,捍卫并拓展了现代性的进步主义愿景。“沟通理性”既是哈贝马斯最具原创性的概念,亦为其恢宏思想体系的基石。它不仅开创性地将“理性”与可错且包容的对话对接起来,创造了一种有别于“工具理性”(目的合理性)的主体间性理性概念,而且通过发掘日常沟通所蕴含的理性潜力,挖掘了现代性的解放潜能:日常沟通所承诺的程序层面的语用学预设(理想言谈情境)与内容层面的语用学前提(可理解性、真理性、正当性、真诚性等有效性要求),作为一种“反事实的理想”(counterfactual ideal),足以构成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不惟如此,现代民主法治国所承诺的公共领域,同样根植于生活世界的沟通行动;其所蕴含的商谈民主形态作为一种“未被兑现的诺言”(unfulfilled promises),亦可作为挖掘现代性之激进民主潜力的努力方向。循此理路,哈贝马斯不仅为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当代和解开辟了想象和探索空间,而且在与后现代主义、新/旧保守主义、历史修正主义及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等思潮的对话中捍卫并扩展了现代性的进步主义愿景。
第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商谈伦理学和商谈民主理论,为生活在“后形而上学”时代的人们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解决彼此分歧、达致相互理解奠定了最深厚的理论基础。所谓“后形而上学”时代,即哈贝马斯所言“宗教—形而上学世界观”已然崩塌的时代。对西方而言,是“后神学时代”;于中国而论,则是“后经学时代”。哈贝马斯提醒我们:当神学或经学的世界观轰然瓦解之后,面对韦伯所谓“诸神争斗”的局面,人们若要解决彼此的分歧,达致相互理解,除了诉诸暴力或软性的强制,唯一合乎道德的方式,便是经由对话与沟通,以达致相互理解与共识。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无论社会政治的建制——如宪法对自由、平等、民主等普遍主义原则的确认,以及对各项自由与权利的保障——还是社会成员的意识结构,都开始建立在科尔伯格—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后习俗”(post-conventional)道德意识之上,即一种以原则为依归、具有普遍主义取向的道德意识。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沟通和商谈的方式消弭分歧、达致理解,便兼具了道德的正当性与实践的可行性。如果说,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最为系统地重构了沟通行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各种准先验前提,那么,他的商谈伦理学和商谈民主理论,则最为系统地建构了商谈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所具有的伦理和政治价值。
第三,哈贝马斯建构的商谈民主模式,是继“选举民主”(特别是熊彼特式程序性的精英民主)模式之后,对民主模式的最大理论突破。“民主”,究其实质乃“人民出场”的制度化形式。纵观人类历史,“人民出场”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以前现代的农民起义为代表,是人民的“历史性出场”;以选举民主为代表,是人民的“周期性出场”;而以商谈民主或商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为代表,则是人民的“常态性出场”。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为当代商议民主思潮的兴起——或曰复兴——奠定了最深厚的理论基础。它不仅以程序主义的人民主权观,承继了卢梭式的激进民主传统,更开创了“人民出场”的第二种制度化形式,是基于当代情境对现代民主模式所作的最大扩展。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其实当获得比目前更大的学术承认。
第四,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观,既顺应了现代社会的合法化逻辑,亦为多元现代性提供了理论空间,具有超越西方文化情境的普适性。若与罗尔斯式的政治建构主义相对照,哈贝马斯式程序主义的优长便愈发分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不但在价值层面对“良序社会”做了诸多实体性承诺(如自由的优先性等),而且在制度与实践层面做了较多的实质性承诺(如西方式的立宪民主制)。因此,当这套理论扩展至国际层面时,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尽管是归于罗尔斯所谓的“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抑或归于“仁慈的专制主义”尚存疑义,但依其界定,中国定然属于适用“非理想理论”的国家,而不属“良序的民族”。与之相反,哈贝马斯更看重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合法性,而非与某一特定类型“良序社会”相契合的程度。其程序主义民主观,遂能最大限度地鼓励中国等非西方国家,积极探索既契合自身现代转型之政治理想、又适配自身实践约束条件的现代转型道路。事实上,哈贝马斯本人正是“多元(复数)现代性”理念的理论旗手,对非西方国家探寻属于自身的“他种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y)深抱同情。我在《公共法哲学》中提出的四项核心理论主张之一,即借重哈贝马斯式程序主义人民主权观;而《阐释政治哲学》中所倡“基于共识的情境主义”,亦深受其理论启发。
第五,哈贝马斯基于“重构性科学”的思想体系,为我们在现代社会科学传统中重塑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以政治学为代表的现代社会科学知识传统,承袭了笛卡尔以降的“意识哲学”,形成了一种“绝对主义的理论观”,从而确立了理论对实践的优先性。相较于古典政治学说,霍布斯以来的政治学传统将政治抽离于实践智慧(Phronesis),转化为一种追求普遍性的科学知识(Episteme),进而在科学的名义下将其降格为一门可设计、可计算的技术(Techne)——后者在二十世纪以降的“政治科学”传统中尤显突出。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科学导向的政治学形态,虽则催生了令人目眩的理论体系,却不仅失去了与生动政治实践的联结,更将价值问题拱手交予政治决断,对民主构成致命的伤害。如何在保持理论品格的同时,又能对实践具备充分的介入能力,是哈贝马斯终其一生都在思索的问题。他最终的归宿,是诉诸他所谓的“重构性科学”(reconstructive sciences),即通过重构生活世界中日常语言沟通的准先验前提,建构出一套基于“沟通理性”的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作为一种介于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知识形态,这种“重构性科学”力图从日常的语用实践中,重构出它内在承诺的规范性前提,从而推进兼具介入性与批判力的理论建构(我近年来阐发的“阐释政治哲学”理论模式,即受此思想激励)。正是这种与罗蒂式“民主阐释学”(democratic hermeneutics)旨趣相近,但视野更博大、论述更系统的思想体系,造就了哈贝马斯同时作为“当代最伟大思想家”与“当代最伟大公共知识分子”的斐然成就。
三
如同任何思想和理论都必然有其构成性限度一样,哈贝马斯的思想体系自然也不例外。据我个人体会,其理论缺陷更多地指向了研究旨趣本身的限度,而不是学理融贯性和理论自洽性方面的不足,甚至也不是其实践介入性方面的缺陷。总体上看,哈贝马斯过于专注于一种政治内在视角的“民主阐释学”,从而忽视了一种外在的“民主社会学”视野。鉴于哈贝马斯所言的“重构性民主社会学”,旨在通过“识别出已被纳入政治实践中的‘既存之理性’的颗粒和碎片”,它实乃一种政治内在视角的“民主阐释学”。循此逻辑,我们实应把“民主社会学”的视野扩展至政治系统之外。
哈贝马斯倡言的商谈民主,尽管在现代政治秩序的运行机理中最大限度地挖掘了其潜藏的民主潜力,但却忽视了民主秩序对特定社会经济条件(阶层和谐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文化条件(集体文化和政治认同)的依赖:社会成员基于经济平等的“相互接纳”,基于共享文化和政治认同的“相互接受”,构成了公共商谈得以顺利进行的社会条件。“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唯有首先‘化敌为友’(相互接纳),人们始能进一步‘友友与共’(相互接受)地进行政治合作(理性沟通、达致相互理解)。”西方马克思主传统内部南茜·弗雷泽和尚塔尔·穆菲对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理论的批判,即分别指向了民主的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当下西方以政治极化为表征的民主治理危机,则直观地呈现出:一旦欠缺了这些社会条件,民主将陷入何等困局。这其实触及了哈贝马斯“系统—生活世界二元论”的基础逻辑:如果确如他所言,是“系统复杂性的增长”对“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压制导致了“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那么,能否仅仅寄望于对生活世界“沟通理性”的高扬来扭转这一局面?质言之,即便欲使生活世界(市民社会)成为经济系统(市场)与行政系统(政府)的约束力量,其所依赖的经济条件(社会正义)、文化条件(文化认同)乃至政治条件(如表达自由),是否仍须由经济系统尤其是行政系统的积极作为予以成就?
对任何对哈贝马斯思想保抱持同情的学人而言,如何沿着他倡导的“重构性科学”路向,把“民主阐释学”的取径与“民主社会学”的视野结合起来,一方面挖掘现代政治秩序所蕴含的民主潜力,另一方面深入把握社会条件影响民主秩序的政治机理,从而进一步拓展关于现代民主的想象空间,始终都是值得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哈贝马斯走了。
这位曾于书斋与广场之间奔走、以沟通为炬火照彻现代性迷雾的“尘世中的哲人”(塞拉·本哈比语),终于卸下毕生重担。然而,他所点燃的那盏商谈之灯,仍将长明于“后形而上学”的长夜,静候每一位愿以对话消弭分歧、达致理解的后来人。
2026年3月15日匆草
2026年3月19日改定
于沪北寸喜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