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尤尔根·哈贝马斯去世,享年96岁。全球各地纷纷悼念,德国总统称为“伟大的启蒙者”,总理誉为“风暴海洋上的灯塔”;学术界则尊为“当今世上最著名的哲学家”、“现代性的捍卫者”、“公共理性的守护人”和“启蒙工程的继承者”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然而,纪念并不等于理解,赞美往往是判断的休止。恰恰在这样由程序化悼念所构成的“公共领域”中,我们更需要保持哲学的孤独、勇气与诘问:哈贝马斯真的称得上是一位“哲学家”吗?他穷尽一生的理论建构,究竟是推动了哲学最核心的使命——为人类思想确立真正的方法、公度和标准——还是恰恰在扭曲它、遮蔽它?
这个问题的回答本身,不仅关乎我们如何评估哈贝马斯的“思想遗产”,更关乎我们如何重新诊断问题重重的“现代性”。基于长期对于哲学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比较研究,我的判断如下:
第一,哈贝马斯称不上是真正的“哲学家”。这并不是因为他的主要工作是在社会学领域,而是因为他的思维方式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学式的,而非哲学式的。
第二,哈贝马斯的思维方式其实连“社会学式”的都算不上,而是“空想社会学式”的,而这种“空想”来自他自己或许并未意识到的世俗化的神学结构。因此,我称他为“社会神学家”。
第三,这套“社会神学”起到了一种心理上的代偿功能,这很可能来自于哈贝马斯的“三重创伤”:纳粹时期的历史创伤、家庭创伤和身体创伤(腭裂),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之同情”,在批判哈贝马斯的理论失败时,有必要加上“悲剧性”这一定语。
从文化发生学和精神分析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的思想实质上是对德意志民族文化母题中“苦难-创伤-代偿”的现代变奏,同时也是战后欧洲精神废墟上集体应激症候的结构缩影,它交织着创伤后的“恐惧-虚弱-平庸”。哈贝马斯即是这种时代精神症候的产儿,又是其守护人,这构成了一种悲剧性的如咬尾蛇般的“症候式强化循环”。因此,我们透过哈贝马斯也就可以洞察当下欧洲的病理。
接下来,我将通过分析哈贝马斯思想的三个关键词——公共领域、交互主体性(主体间性)和沟通理性——来展开论证。不过,必须强调的是,我在此并不是全面否定哈贝马斯的学术贡献,而只是旨在判定他的思想并不具有哲学地位;同时,经由此衬托,或许我们能在当下的中文语境中一起体认“哲学之为哲学”的尊严时刻。
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年)是哈贝马斯的成名作,也是新闻传播学研究生的必读书目。坦率说,我在读研时,有一搭没一搭,没怎么读得进去,可能是人生经验没到吧(翻译质量也是一个障碍),大概只是记住了“咖啡馆”、“沙龙”和“报刊”这样的意象。直到后来读了罗尔斯的《正义论》,并由此领会了卢梭关于“众意”与“公意”的经典区分之内涵后,我才突然从心中涌出一种直觉之问:现实世界中的“公共领域”究竟是“众意”还是“公意”的范畴?“公众”真的可以无条件地自动产生“公意”吗?这在当时的我看来,“众”与“公”之别,绝非只是在咬文嚼字,而是社会学与哲学之间的根本分殊。我们可以用几何学隐喻来理解这一差别:众意如同经验世界中无数“现实圆”的叠加,形态参差,歪瓜裂枣,受到利益、激情与偶然的塑造;公意则如同一种“理想圆”,并不直接存在于经验中,却作为极限(limit)构成所有现实圆的参照尺度与评判标准。但要明确的是,任何隐喻都有局限,只能作为启发,不能作为框架。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1762年)中作出了这个在政治哲学史上意义非凡的经典区分:众意(Will of all)与公意(General will)之间总是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是超越个人私利的普遍意志;在《山中书简》中则进一步指出,“首先的而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远是正义”。
然而,卢梭虽然提出了“公意”这个范畴,却没有给出稳定可靠的形成机制和判别标准。他坦承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同时也承认“人民的考虑并不永远具有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问题便由此产生:如果公意总是正确的,而现实中的众意(民意)可能出错,那么,公意到底如何产生,以及谁来判别什么称得上是真正的公意呢?
卢梭的回答是:需要一个“立法者”——他“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情感而又不受任何情感所支配”、“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又能看出适合人性所需的一切”、“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这个立法者形象——如同卢梭自己所言“简直是需要一位神明”——恰恰暴露了卢梭理论的权威主义-神秘主义困境:公意的实现最终依赖于一个超越性的、近乎神明的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早于卢梭两千多年的墨子提出的“天志”与卢梭提出的“公意”有着惊人的同构性。面对战国初期的“天下之人异义”(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与“交相非,不能相和合”的社会乱象,有识之士被迫寻找一个超越的、统一的规范性来源,墨子的答案是“天志”。“天欲义而恶不义”,“义者正也”,“天之志者,义之经也”;天志如同轮匠之“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但是,天不会直接说话——如孔子所说的“天何言哉?”——那么谁来解释天的意志呢?墨子的回答是“圣王”(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这意谓着唯有圣王才是“天志”(正义)的代理人,因而也同样是陷入了权威主义-神秘主义困境。
谁言“天志”,何为“公意”,何是“正义”,这是贯穿于“古今中西”的首要政治问题,也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中最具挑战性的根本问题,直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1971年)才找到了一种哲学的解决方法。罗尔斯拒绝诉诸神秘主义的“神明”(上帝或天),也不依赖神圣化的、权威主义的“立法者”或“圣王”,而是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这个思想装置,创造了一个让“公意”得以显形的立约程序:当人们处于不知道自身特殊利益的原初位置(Original position)时,那就只能“理性地/合算地”(rationally)选择那种即使自己在最坏情况下也能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这便是“最大化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由此推导出的两大正义原则——尤其是其中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如此安排,使其最有利于最不利者——这正是“天志”与“公意”的现代版本。简要来说,这是正义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被正确地理解为“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差别原则),从而彻底扭转了“正义即强者的利益”这一千年流传的错误观念,其谬误根源于一个致命的不当预设——“强者恒强”。
但事实是,在人类的有限生命尺度内,没有人永远是强者:今日之优势者,可能是明日之劣势者;此刻的幸运者,可能是彼时的不幸者;年轻的健壮者,转头可能患病,终将走向衰老。正如中国的俗谚所言,“此一时,彼一时”,“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因此,在存在论的意义上,弱者或脆弱性(Vulnerability)才是人之为人(Human being)的普遍地位和根本规定性——每个人随时都可能成为弱者(厄运,疾病),每个人最终都将成为弱者(衰老,失能),由此,唯有以“最不利者”的利益为尺度才是真正惠及每一个人的“公意”(正义)。那么,正义从来就不是强者对弱者的怜悯和恩赐,而是任何一位真正明智的强者在对自身的存在论脆弱性进行深思熟虑的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之后所必然采取的普遍立场。进一步来说,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种子,既不是凭空也并非在“无知之幕”后才被发明,而是本来就埋藏在每个人心底悄然生长,也就是与生俱来的“恻隐之心”或者说同情心(Sympathy),如果没有被创伤阻断、没有被仇恨吞噬的话。不过,罗尔斯并没有把正义原则直接建立在同情心之上,而是相当于通过“无知之幕”把这种人皆有之的同情心转型(Transformed)为了普遍的理性结构。
由此反观,哈贝马斯虽然确实也是旨在为“众意”建立规范性基础(公意),但却只是停留于一种“程序共识”(程序正义),坚持认为规范性只能产生于程序过程本身,但这实际上并不必然导向“公意”(实质正义),这也导致他虽然看到了“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批判的“公众”变成了消费的“公众”,“公众”舆论被利益集团的操纵所取代——却看不到危机的根源不是“众意”的沟通程序崩坏,而是“公意”的实质性及其诞生机制的结构性缺位。没有“公意”的尺度与能力,所谓的“公共领域”就只会是各种特殊利益的“众意”角斗场:激情对抗激情,众意对抗众意,权力对抗权力。人们或许仍有追求“公意”的激情:对正义的渴望、对他人不幸的同情、对社会良知的呼唤,但缺乏将这种意向(Intention)清晰而明确地理性化、制度化和精神化的主体再生产能力,因而就无法结构性地抵御系统性的资本诱惑和权力垄断。
于是,一个真正的挑战浮现了出来:问题真的在于如哈贝马斯所说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吗?还是说,更根本的问题在于——“生活世界”本身是否早已与“殖民系统”同构?是否早已陷入了“有什么样的X就有什么样的Y(F(X)=Y),有什么样的Y就有什么样的X(F(Y)=X)”这样的如咬尾蛇般的“症候式循环”-自指悖论(Paradox of self-reference)呢?如果“公共领域”只是“众共领域”,“沟通”只是“众意”的汇聚,“共识”只是利益博弈的权宜之计,那么,所谓“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不过是一个早已被掏空了“公意”内核的生活世界暴露了自身本来的面目而已。那么,此刻我们就不得不引入苏格拉底的哲学自觉——“未经审视的生活不值得过”——而对生活世界本身进行重新奠基,这正是“哲学之为哲学”的使命所在。
交互主体性
近些年,交互主体性/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在学术上是一个很流行的术语,也逐渐渗入到媒体和日常的话语之中,虽然最早是由胡塞尔在现象学传统中提出,但往往与哈贝马斯的思想更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不过,在我看来,这个概念同样是“不够的”,或者说“平庸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反主体性”(Self-reflexive subjectivity)概念,这来自我长期对人类意识的可错性(Fallibility)与反身性(Reflexivity)的连贯思考与哲学研究。
据说,胡塞尔提出“交互主体性”概念,是为了解决现象学的一个核心困境:从“先验自我”出发,如何避免唯我论?他的答案是:通过Paarung(Pairing,结对)与Einfühlung(Empathy,同感/共情),先验自我在意识中构造出他人的Appresentation(共现),从而与他者共同构成一个“交互主体的世界”。但问题依然存在:这个世界始终还是“为我”的,他者始终是“我”的意识所单向构造的对象,实际上并未真正走出唯我论的阴影。
哈贝马斯借用了“交互主体性”概念,但从“意识”场域转移到了“语言”场域。在这里,交互主体性不再是意识之间的神秘沟通,而是语言使用者在对话中相互理解、相互承认的结构性条件,这预设了参与者能够从“我”的视角切换到“你”的视角——这种“角色-采取”(role-taking)的能力,正是“交互主体性”概念的核心机制。哈贝马斯相信,通过这种视角的自由切换,不同主体可以相互纠正偏见、相互补充盲点,最终达成共识、趋向真理。
然而,这个预设回避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如果每个主体的认识本身都是可错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且有反身性,那么,这种“可错性”在交互过程中有没有可能不仅没有被纠正,反而经过“反身性”的强化而陷入“错上加错、将错就错”的放大和扭曲?——而这在我看来正是“交互性恶性循环”的运作机制:
A带着偏见进入对话,B在自己的偏见框架中“理解”A的偏见,产生B的扭曲理解;B的扭曲理解反馈给A,A在自己的偏见框架中进一步误解B,如此层层叠加、循环往复,这在控制论中,是一个正反馈回路(Positive feedback loop),意谓着系统会迅速偏离稳态,走向极化,每一次交互不是逼近真相,而是在错误的轨道上越走越远,而这正是我们当下频繁体验到的“鸡同鸭讲”和“群体极化”的微观机制。两个人可能越聊越来气,两个群体可能越沟通越对立,整个社会可能在对话中走向撕裂——而不是“共识”。
面对这样的“交互性恶性循环”,哈贝马斯显然是无能为力,束手无策的,因为他无法解释负反馈机制如何在真实条件下生成,正如近年来学界基于“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和“后真相”(Post-truth)的世界现状而对哈贝马斯理论的批评所显示的那样。但这种理论上的无能,恰恰是因为他在自己的理论预设中事先“剔除”(Elimination)因而回避了这种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哈贝马斯为自己的理论结构设置了一个理想的沟通条件——“理想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要求参与者拥有相同的论述能力、社会平等,言论不受意识形态或其他错误的干扰,且都愿意且能够“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思考”。哈贝马斯认为,真相/真理(Truth)正是在这样的“理想言说情境”中能够达成共识的内容。凡是不符合这个理想言说情境标准的——那些带着偏见、仇恨、创伤进入对话的人们,以及所有携带着根本可错性的人类——已经被这个门槛剔除在外了。
正是由于认识到“交互主体性”概念的内在缺陷——只是描述主体之间的横向互动却缺乏一个纵向且高阶的纠错-超越维度,我才提出“自反主体性”机制作为负反馈回路(Negative feedback loop)的来源,即主体不仅有必要“认识你自己”(一阶),而且有必要“认识‘认识你自己’的认识论”(二阶),警惕并反思自身的可错性及其反身性带来的扭曲,因而自觉保持认识论上的开放性,寻找并探问异质性的他者以及“他者的他者”——师者(并非某种固化的威权,而是作为一种高阶自反性的杠杆存在),从而为打破正反馈回路创造结构条件,进而通过“反思均衡”实现思想、语言和行动的超限、升维和进阶。由此反观,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说情境,虽然并未在形式上剔除他者,但却假设所有他者都对称可互换,从而抹去了他者的异质性和不可互换性,这意谓着其中的“他者”是空洞的,也就是说,“你”或“他”在结构上不过是“我”的镜像而已,而非真正不可化约的他者或师者。这种无扭曲的可互换性预设,反而会让人们对于现实中那些既阻碍又推动沟通的结构因素缺乏意识、丧失敏感,这相当于是消解了真实沟通条件下所必需的自反性动力机制的启动条件。
简单来说,“自反主体性”包含三个层面的纵向能力:
第一、纵向的自我阶距。自反的主体能够在“我思”、“我的我思”与“我思我的我思”之间建立一种结构性的阶距:我不仅知道自己知道什么,还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更知道自己不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不仅知道自己可能错,还知道自己的“知道自己可能错”本身也可能错。这种纵向的自我意识和自我阶距,让我能够跳出自己的认知框架,从一个更高的维度或阶序来俯瞰自己的认知过程。
第二、可错性的自我接纳。自反的主体不是也不可能是完美理性的主体,而是意识到自己可错并接纳这种可错的主体,这种“不完美”本身恰恰是自反性得以可能的结构前提。但这种接纳并不是消极的自我安慰,反而是积极的认知策略:因为知道自己可能错,所以对任何结论都保持开放;因为知道自己可能误解,所以对任何理解都保持审慎。
第三、共轭的超越机制。自反性的动力机制必然会邀请他者或师者的出场,当两个自反的主体相遇时,交互的逻辑发生了根本变化:不是A的偏见与B的偏见在水平面上碰撞,而是A在借助B的视角反思自己的偏见时,看见B也在借助A的视角反思他自己的偏见;这种“看见彼此借鉴并双向反思”本身,就创造了一个如太极图阴阳鱼之间共轭(Conjugate)互补的、互为杠杆的纵向超越维度。在这个纵向维度上,双方可以通过彼此借鉴、互为杠杆而审视各自的偏见、各自错谬,而不是用偏见对抗偏见、谬误对抗谬误。例如:两个有自反能力的人讨论政治分歧时,他们不仅仅只是简单交换立场——“如果你是对方你会怎么想”,而是各自会反思“我的哪些预设可能是错的?我为什么会坚持这个立场?我的情感创伤是否在影响我的判断?”然后,彼此在必要的时候分享这种自我反思的过程,从而推进或达成更高阶上的理解。
从以上推理过程可知,“交互主体性”内在地要求“自反主体性”,而“自反主体性”又内在地导出“共轭自反主体性”(Conjugate self-reflexive subjectivity),也可简称为“共轭主体性”(Conjugate subjectivity)。这样的“自反主体性”进程,如同巴菲特的“滚雪球”,而这样的“共轭自反主体性”过程,也如同是巴迪欧所说的“双人舞”,这是一场纵向的双螺旋上升结构,从而实现了对于“交互性恶性循环”的根本克服。由此可见,哈贝马斯的“交互主体性”是一种横向的游戏规则和程序控场,而“(共轭)自反主体性”则是一种纵向的生长能力和升维进阶,前者作为一种“角色-采取”游戏在本质上依赖近年来在汉语中泛滥成灾、人云亦云的水平式“共情”(Empathy)——因而有可能成为“情绪传染”和“群体极化”的温床,后者则是从纵向式“同情”(Sympathy)的立场出发而站在更高位阶接纳彼此的可错性、脆弱性或创伤性进而可能构成一种互为杠杆的彼此支撑结构。由此,我们也能看到,“共轭自反主体性”(承认高下、强弱、智愚之差等但互为杠杆、协同一体)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在形式上具有深刻的同构性,即认识到自己的可错与脆弱,本质上就是承认自己在存在论上可能沦为“最不利者”。在这个意义上,交互主体性与自反主体性的分野,也正是社会学思维(横向)与哲学思维(纵向)的分野,前者并不包含甚至排斥后者,但后者对前者保持开放和兼容——横向与纵向的共轭结构。
“沟通理性”
作为新闻传播(Communication)学的硕士毕业生,我对“沟通”(Communication)这一术语当然并不陌生,而且它始终是我思考的全部用心所在——因为这正是由“可错性”概念必然所推导出的逻辑必要性——没有对话与沟通就可能陷入错误的自我强化。至今,我依然记得《传播学教程》(郭庆光)中指出的“传播(沟通)”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共通的意义空间”。后来随着阅历的增加,我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我也相信每个人都感受过——“鸡同鸭讲”“对牛弹琴”“倒打一耙”的困扰,说到底,这正是因为不存在或已丧失“共通的意义空间”。由此可见,“共通的意义空间”从来不是先验的、无条件的、现成的,而是后天的、有条件的、生成的——它往往需要在一次次沟通的挫败中,在一次次跨越创伤、偏见与误解的努力中,富有同情心地(Sympathetically)、自反性地(Self-reflexively)、坚韧地建构。
作为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见注1)概念背后的理论预设的“理想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在形式上即相当于一个先验的、无条件的、现成的“共通的意义空间”:在这里,所有参与者都天然具备平等的理性能力,都天然遵守适则性宣称(Validity claims,见注2),其先验地具足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真理性(Truth)、适当性(Rightness)与真诚性(Truthfulness),而且都天然能够被“更好的论据”(The better argument)说服。这意谓着,现实中的权力、情感、误解、偏见、创伤中所蕴含的差别(Difference)或者说不对称(Asymmetry),即横向的差异(Diversity)与纵向的差等(Gradation),都被理性言说情境这个理想化装置挡在了门槛之外了,这反而是剥夺且遮蔽了“沟通”往往作为一种跨越差别甚至创伤的艰难过程所必要的“自反主体性实践”(Practice of self-reflexive subjectivity)的坚韧自觉——这一点在当代文学与电影叙事中反复呈现(如2025年的欧洲电影《情感价值》(Sentimental Value)):真正的沟通不是在理想情境中剔除创伤、遮蔽不可沟通性(或无法进入性),而在裂隙中洞悉可理解性的边界,学会如何与创伤相处,或通过纵向超越而达成和解。
如果说“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思想的活动场域,“交互主体性”是其运作机制,那么“沟通理性”就是其灵魂——这是哈贝马斯用以替代传统理性、重建现代性规范的核心理念。但说到底,“理想言说情境”才是哈贝马斯最核心的理论装置——作为“沟通理性”的先验预设,“交互主体性”的理想条件,“公共领域”的规范性尺度。然而,正是这个最核心的理论装置,暴露了哈贝马斯思想的根本缺陷——问题并不在于它在经验上是“反事实”的或“不现实”的,因为规范性本来就不能奠基于经验事实(这是休谟问题早已指出的),而是在于它以系统性剔除人类主体之间的结构性不对称为代价来奠基规范性;这里所说的“结构性不对称”,指的是体现为人类主体之间在诸如权力、知识、语言、认知、情感、行动、运气、创伤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不可化约、不可消除、不可抽空的差异与差等及其转型(Transformation),这不是经由“理想化”(Idealization)就可以剔除的杂质,而是任何规范性理论的建构都不能回避的人类主体的结构条件与再生产机制。当然,哈贝马斯不可能意识不到,也从来没有否认“不对称”的存在,但问题在于,他的规范性来源却奇怪地依赖于剔除“不对称”,以致于造成了规范原则(对称)与规范对象(不对称)之间的脱节(结构性不相容),且其间不存在任何可操作的过渡,这便造成了“沟通理性”不可能具备真正的规范约束效力,也难以解释现实中的沟通失败和群体极化,更无法为改善这些状况提供可行的自反主体性培育工程。
换言之,哈贝马斯的理论困境在于:预设了真理(Truth)和适则性宣称(Validity claims)在理想言说情境中是可达成的共识,而这种共识真理又被解释为语言使用的先验结构,但真实的沟通总是嵌入在特定的生产条件、权力格局与情感结构之中,并取决于由历史、经验和现实塑造的具身主体(Embodied subject)在特定的社会实践中受到激励与约束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来运作,而这种能力本身恰恰又是受制于偶然性(Contingency)影响的不对称的权力、资本、教育、健康、运气所分配的产物;理想言说情境被作为一种反事实预设的“调节性理念”(Regulative idea),但却只是以对称性为调节方向,服从“更好的论据”的力量,但这回避了一个元问题(Meta-problem):什么是“更好”的论据,由谁来判定,以及这种判定能力是如何在特定的主体条件下被生产出来的? 如果不回答这个问题,“沟通理性”就注定会沦为一种精致的意识形态,掩盖了主体条件的不公平分配,维护着现有权力结构的再生产。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并不是一种剔除操作,由于每个立约者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优势或劣势身份,这迫使人们考虑到“我可能就是那个最不利者”,因而会合算地(Rationally)选择把这种不对称性和脆弱性内置为决策的结构条件,这就成了内在地奠基和生成规范性的动力机制(最大化最小值规则)。当然,这里的“无知”设定只是认识论上的信息约束,但保留了人类主体在存在论上的全部可能性——最有利者与最不利者的合理区间。哈贝马斯的理论装置则是一种存在论-语用学上的资格限制,要求参与者必须是无创伤、无扭曲、无差等的语用主体,也就是靠剔除不对称来预定规范性,实际上导致了规范自身的不可能,或者说丧失了规范的可实践性。由此,便可以提出一条规范可实践性判据(Normative practicability criterion):若某规范理论 N 的成立条件,要求人类主体必须悬置其现实存在的结构性约束(权力差等、知识差等、情绪结构、创伤经验、运气分配等)才能成立,则 N 在人类主体域内缺乏可执行性,从而导致规范性的自我失效。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都试图将规范性来源诉诸于一种“理想形式”(Ideal form),这在方法论上确实是正当的途径——没有理想化就没有规范可言,但其本质却是截然不同的。哈贝马斯的方法是脱离了人类主体条件的理想化,实际上走向了一种不接地气的“空想”(Utopia),而罗尔斯的方法则是对于人类主体的不对称结构本身的极限刻画(Limit-case),这样的自下而上(Bottom-up)的极限才是一种真正的“理想”(Ideal)。通过扩展此前的几何学隐喻,这种对比可得到形象的说明:哈贝马斯的理想结构如同一个自旋的理想圆——单一焦点、半径相等、对称约束,这是一种把人类主体的不对称结构降维处理的虚假极限,属于把奥卡姆剃刀原则过度使用成了普罗克汝斯特斯之床(Procrustean bed);而罗尔斯的理想结构是一个自旋的理想椭圆——不是单焦点的中心对称,而是双焦点的上下共轭,这对应强者与弱者、幸运者与不幸者之间的上下阶位,但上下位阶在时间上可轮换,因此,正义原则并非来自盲目地剔除不对称,而来自明智地承认不对称的轮替性及其结构内化。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分野,并非程度之差,而是类型之别:一个是通过“空想化”手段,剔除人类主体的不对称结构,试图从外部降临规范,这在类型上属于“外置式”(Externalized)规范结构;一个是通过“理想化”手段,激活了人类主体对自身不对称结构之轮替性的理性自觉,由此而内在生成规范,这在类型上属于“内生式”(Internalized)
规范结构。进一步来说,哈贝马斯的外置式规范,实质上是西方形而极学(Metaphysics)与基督教神学传统的世俗变体,它隐含了一种对于规范性的外在超验担保,甚至是“恩典式期待”,仿佛只要恪守虔诚的程序性仪式,就能最终获得真理或正义的救赎。此处的“神学”,并非是指宗教教义,而是指那种逻辑上需要外部奠基的形式结构。因此,哈贝马斯不仅称不上是“哲学家”,即便是作为“社会理论家”也是未竟的,而更像是一位世俗化的、隐形的“社会神学家”,其毕生精力贡献给了将古老的神学结构翻译(Translating)为现代的世俗修辞,而非通过转型(Transforming)为现代性确立真正的内生尺度和动力机制。
现代性再诊断
以上对于哈贝马斯思想的批判性定位,不是修辞夸张,也并非恶意贬低,而是结构分析的必然结论:不是“哲学家”,是因为他未能在人类主体条件内部奠基规范(外置式);不是“社会理论家”,是因为他回避了现实社会人类主体的不对称结构以及对于由此带来的不公平分配及其哲学方案的系统性探索;更像是“社会神学家”,是因为他只是换了一套语言来重述(Representing)其实是作为症候而非解药的传统神学结构——改变的只是说法而不是结构本身,实际上依然深陷于一种症候式强化循环而不自知。
不过,这不只是哈贝马斯的个人失败,而是德国乃至西方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结构缩影:仍然停留在外置式的神学结构之世俗化的翻译范式(Paradigm of translation),却始终未能通过转型范式(Paradigm of transformation)而进入人学-内生式规范结构。换言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不可能仅靠语义翻译就能实现的,而必须完成从“外置式”到“内生式”的规范转型(Normative transformation),这意谓着必须进行思维方式上的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否则,所谓的“现代性”(Modernity)就只会是传统的基督教神学在世俗语境中的幽灵化延续(Ghostly continuation),这在本质上就不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现代性未完成”,而是拉图尔所说的“我们从未现代过”。
当然,这种幽灵结构并非只是哈贝马斯个人的病理,而是整个古希腊-近代欧洲-德意志思想传统的症候(symptom):从古希腊柏拉图的“两个世界”二元划分,到犹太-基督教一神论中“绝对者-世界”的截然二分,到唯名论将上帝视为不可被理性把握的绝对意志,再到宗教改革的“因信称义”对理性在信仰领域的边缘化,这条脉络在人类行动与规范源头之间划开了一道不可弥合的裂隙:规范在彼岸,此岸只能仰望。康德的“先验主体”完成了这一传统的关键世俗化翻译——上帝退场,但其功能在形式上被替代为不可追问的先验前提,理性被限制于现象界,而“物自体”的不可知性延续了理性无法触及本质的二分结构。黑格尔试图以辩证法克服断裂,但“绝对精神”只是把“外置”从彼岸拉进了历史,个体仍非规范的主人。哈贝马斯则以“沟通理性”之名重铸了这一结构:理想言说情境作为剔除不对称的空想,完成了外置式神学结构的最后变奏。
至此,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哈贝马斯的理论无能与当下欧洲的结构困境,已经足够表明这套“社会神学”显然是无用的,但也并非是无害的,实际上,其中隐含了一种难以觉察的“独白结构”——封闭、排他与自恋,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来说,它体现出来的正是一种防御-代偿-剔除的权力功能。在1995年的那场著名辩论中,哈贝马斯曾不当地指责罗尔斯的规范性奠基是一种缺乏公共商谈的“独白”(Monologue),却未能意识到他自己的整个理论结构才是彻头彻尾的、没有他者的独角戏(Monodrama):所谓的“交互主体性”,其实不过是现代个体主义“唯我论”的多数版本——把“一个我”(I)复制为“多个我”(I-s),自以为是在“沟通”,听到的却是自己的回声;“理想言说情境”貌似是多主体的互动形式,但本质上却是一种剔除不对称的对称模式,只是一种“齐唱”(Unison)而非“复调式合唱”(Polyphonic choir),从未真正触及更遑论容纳不可化约的他异性(Irreducible otherness),所以,这从一开始就不是真正的“我们”(We)。
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我们”,自始至终都不可回避地包含着罗尔斯理论所正面回应的那种不可化约、不可消除且不可完全相互理解但也并非完全不能相互理解的强者与弱者之间、幸运者与不幸者之间、此刻的我与未来的我之间既对称又不对称的共轭张力。那么,唯有通过“正义即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这样的新正义原则才能把充满共轭张力的“我”与“你”与“他”真正连接和团结为“我们”——这也就是罗尔斯一生所致力于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
罗尔斯的理论方法不是哈贝马斯式的翻译——在不同语境或语言之间进行语义的重述,而是一种真正意义的转型——通过结构性的重置(Reconfiguration)使原本差别或对立的因素能在一种新结构中得到良序的安排。用一个隐喻来说明两者的根本不同:一条具有A面与B面的纸带,哈贝马斯将神学结构翻译(Translated)为世俗语言,如同将A面翻到B面,却从未改变纸带本身的结构,而罗尔斯则通过“无知之幕”实现了一次拓扑学意义上的“半扭转”然后将这条纸带对接成了一个莫比乌斯环:A面与B面不再是对立的“两面”而是被转型(Transformed)为了“一面”,“我”与“你”、“强者”与“弱者”、“此刻的我”与“未来的我”,不再是相互排斥、主奴辩证、零和游戏的个体主义单元,而是“我们”这个只有一面的莫比乌斯环在命运(Fortune)与德性(Virtue)的展开中的不同相位——“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哈贝马斯的纸带虽然在翻转,但其拓扑结构始终是“不连续”的二元对立,而罗尔斯的莫比乌斯环则是“连续”的一面双相。至此,这又构成了进一步的几何学隐喻对比:罗尔斯理论如同是几何拓扑学的莫比乌斯环,哈贝马斯理论则如同是经典几何学的纸带或圆环。如果说此前的自旋理想椭圆隐喻刻画了罗尔斯理论的轮替的双焦点结构,那么,莫比乌斯环隐喻则更加直观地呈现了其方法论特征——通过半扭转把A面与B面转型为一面双相。
由此观之,现代性的根本困境恰恰就出在“方法论个体主义”及其衍生出来的“个体利益最大化”意识形态,由此演绎出来的唯一结果就是:博弈论的“囚徒困境”僵局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困在自我利益的牢笼中相互猜忌、相互博弈、相互斗争,“我”是“我”,“你”是“你”,“我”和“你”从来没有在现代性理论和机制设计中成为“我们”,“A”是“A”,“B”是“B”,“A面”和“B面”也从来没有在人们的理念中成为“一面”。但是,这样的现代性理论构想也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自此前的漫长历史中“正义即强者的利益”的压迫结构和“慕强恐弱”的生活体验以及由此造成的“苦难-创伤-代偿”结构。那么,究竟是系统殖民了生活世界呢,还是生活世界殖民了系统呢?这如同“先有蛋(左)还是先有鸡(右)”的经典问题那样并不是仅靠简单的左右阵营划分就能解决的。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哲学——区别于哈贝马斯的“社会神学”——不是关于如何想象没有权力差等的乌托邦,而是关于在承认权力不可消除的前提下,如何把不可消除的权力锻造成共轭自反的实践;如果不设法“结构转型”而只是“程序限权”,那终将会是一场西西弗斯式的徒劳无功。
现代人总是试图通过“个体”、“自由”、“平等”、“民主”与“沟通”这样的理念来消除权力差等、抹去结构不对称,但结果却是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实际上是创造了迄今为止最坏的权力形式——剔除不对称的去人格化、短期化、算法化的系统暴力,每个人的独异性、可错性和脆弱性无处安放。面对现代世界的普遍困境,哈贝马斯的理论回应却只是一种“症候式强化循环”——未能意识到自己的理论其实是症候而非解药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自指悖论(paradox of self-reference)——如同“提着自己头发要离开地面”的情形,这便有了一种既荒诞又悲剧的意义。一个被三重创伤——德意志的历史创伤、家族的代际创伤与腭裂的身体创伤——所塑造的心灵,终生致力于用“沟通理性”的幻象来治愈现实中“启蒙理性”的彻底失败,却未能认识到现代性问题的本质不在于“未完成”(Unfinished)而在于“未转型”(Untransformed)。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社会神学家”之前加上“悲剧性”这一限定,既是同情之理解,也是理解之同情。假如通过“无知之幕”替换到哈贝马斯那样的“(最)不利”位置,没人能保证能比他做得更好。
注1、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kommunikative rationalität),国内常译“交往理性”,但“交往”涵盖非语言互动,而哈贝马斯主要指语言沟通,故本文译为 “沟通理性”。更关键的是,“Rationality”一词源自拉丁语“Ratio”(比率),本义是“合乎比例”或“可比性”,严格来说,当译为 “合比性”,这体现为西方数学-Metaphysics-神学传统中,始终要求现实“合比于”某种外在尺度——极限(一种完美的对称结构),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语情境”本质上正是这一结构的延伸。需要指出,这一传统中的“极”并非同质:柏拉图的形式(Form)可通过理性(reason)把握,是可逼近的极限(如理想圆);而基督教的上帝只能通过信仰接近,是不可及的绝对。两者虽都要求“合比性”,但前者是理性的操作,后者是信仰的跳跃。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打破了这种“合比性”的独断,引入Rational(合比的,合算的)与Reasonable(合理的,公道的)的并置结构。哈贝马斯试图超越单纯的工具合比性(Rational)、重建以语言理解为导向的规范“理性”(Reasonable),但在术语选择与思想结构上依然残留了西方Ratio及其Metaphysics-神学传统的阴影,本文保留“理性”的译法,以表示这是哈贝马斯的理论意图但并非其理论效果,读者当知晓其中的错位关系。本文作者将西方Metaphysics(旧译为“形而上学”)传统重命名为 “形而极学” ,意指设定一个本源性或终极性的“极限”(如Form,Unmoved mover),并要求现实“合比于”(Rational)此极限,“Rationality”正是在这个框架下才能得到恰当理解。
注2:学界常将哈贝马斯的“Validity claims”通译为“有效性宣称”。然而,“有效”一词在汉语的日常与学术语境中往往带有强烈的效用(Utility)色彩,这极易使人联想并降维为对某种实际效果或功利兑现的考量。但在严格的哲学规范探讨中,沟通所预设的并非“效用达成”,而是言说对内在规范、逻辑约束与话语规则的契合度。因此,本文将其改译为“适则性宣称”,“适”强调符合、适合、适当,而非效用考量,“则”强调规范、法则、尺度,而非结果导向。这与逻辑学中Valid reasoning(符合规则的推理)是完全同构的,Validity的本质在于保持逻辑上的同一性(identity),所以应当译为“适则性”而非“有效性”,且与Rationality(合比性,合算性)一样,都是指向外部的尺度、规范和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