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5 次 更新时间:2025-11-18 00:41

进入专题: 全面深化改革   经济法  

张守文  

 

摘要: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可分别从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三个层面,探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并揭示两者之间的紧密关联,以及其中贯穿的改革、法治与发展三者关系的逻辑主线。为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应深化财税、金融、市场竞争等重要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从而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和经济法治的现代化。从上述三个层面加强经济法保障,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同时,基于改革与法治的内在联系以及经济法保障的具体实践,可进一步提炼“改革—法治理论”,由此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法治理论,深化经济法学、发展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的研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着力通过改革,持续推动多个领域的现代化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相关体制改革,切实完善各类制度,才能有效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

从历史维度看,我国一直将改革作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并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重中之重。从系统维度看,全面深化改革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多种重要关系,增进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推进各类具体制度的完善。结合上述重要关系、体制改革、制度建设三者之间的逻辑关联,可以构建“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研讨“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从而推动有效的制度变迁,实现经济法治现代化,已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本文将梳理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内在关联,分别从“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三个层面,探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鉴于上述三个层面集中体现了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应有效处理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炼“改革—法治理论”,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法治理论,深化经济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研究。

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内在关联

(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只有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相关制度优化,才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鉴于我国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并由此带动其他领域改革,应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经济法着重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其中贯穿着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诸多重要关系。经济法的特殊规范结构和制度功能,有助于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保障。经济法作为“治国之法”和典型的“现代法”,能够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促进分配问题、风险问题的解决,从而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经济法既是“分配法”“风险防控法”或“安全保障法”,也是“发展促进法”。经济法有助于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促进高质量发展。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

(二)加强经济法保障的重点

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多个领域,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鉴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协调一系列重要关系,有必要将协调相关重要关系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作为经济法保障的重点。此外,协调相关重要关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都需要将改革成果转化为经济法制度,从而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因此,通过改革成果的法律化推进具体制度的完善,也是经济法保障的重点和体现。

基于上述分析,可将“经济法保障”主要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制度,为相关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另一方面是通过将相关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在经济法中加以确认,为当前和今后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相关改革的合法性。据此,研究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需要厘清经济法的现有制度可以提供哪些保障,还存在哪些缺失或不足,哪些方面需要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三)经济法保障应体现问题导向

基于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应明确全面深化改革需协调哪些重要关系,推进哪些重要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需完善哪些具体制度,并加强相应的经济法保障。基于“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以及其中贯穿的“改革—法治—发展”的逻辑主线,有助于厘清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的主要问题,揭示经济法保障改革的重要功用以及现行制度存在的缺失,从而通过构建现代的财税、金融、竞争等制度,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

协调重要关系的经济法保障

(一)协调重要利益关系的维度

在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需聚焦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如何平衡政府的干预度与市场的自由度,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也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应在经济法制度建设中充分体现“双手并用”等原理,依法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解决“两个失灵”问题。

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需要进行财政、税收、金融等多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体现于经济法立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侧面,它着重从政府端来展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状态,体现体制改革的成果或存在的问题,其协调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

(二)协调重要手段关系的维度

有效协调上述各类重要关系,需运用多种重要手段,并处理好各类手段之间的关系。在协调改革与法治两类重要手段关系方面,要做到改革与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尤其要处理好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必须强调“依法改革”,保障改革的秩序,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改革—法治理论”与一般的“改革理论”的重要不同。

(三)协调重要价值关系的维度

协调上述重要关系,都要体现相应的重要价值,处理好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只有兼顾多种重要价值,加强对整体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价值引领,才能保障改革与法治的正确方向。

经济法具体立法的宗旨条款和基本原则条款,已普遍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融入其中,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两类价值的经济法,更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应兼顾自由与秩序两类价值,持续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从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又是“安全保障法”,能够兼顾发展与安全两类价值,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总之,上述需要协调的重要关系,分别对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问题需运用的重要手段,以及运用手段应体现的重要价值。从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规范论的视角,更有助于理解协调上述重要关系的必要性,明确经济法保障的重点,从而保障改革目标的实现。

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一)宏观调控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基于当前经济运行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和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增进宏观调控的系统性、协调性和一致性。

(二)市场竞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

推进市场竞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应保障公平竞争,推进要素的市场化改革,着力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其次,应促进市场统一,不仅要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也要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尤其应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此外,还要建设统一的要素市场。最后,应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强化产品质量、价格、广告、计量等方面的监管。另外,要不断完善相关监管体制,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对上述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上述两大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其经济法保障,均具有重要的宪法基础。经济法的“体制法”,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直接的保障。此外,我国大力推进经济立法,可以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法律支撑。

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领域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会形成财税、金融、产业、竞争等经济政策,对于各类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应及时加以法律化。我国在上述领域的立法及其不断完善,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完善

(一)各重要领域的经济法制度完善

1. 财政领域的制度完善。应着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在法律上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权作出合理分配,增强地方自主财力,推动区域均衡发展。首先,应修改《预算法》,强化预算权的统一分配,提高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增强预算的宏观调控功能。其次,可制定专门的《公债法》,对各类公债的发行、使用、偿还、管理、调控等作出系统规定,加强财政赤字的控制,规范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最后,可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对转移支付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作出系统规定,构建更加和谐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2. 税收领域的制度完善。应充分考虑税法制度对市场统一和社会公平的影响,推进高质量发展。首先,应完善影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类税法制度,结合各个区域的税收竞争,依法规制各地实施的税收优惠行为,有效解决滥用“税收洼地”等问题,有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次,应完善影响公平分配的各类税法制度,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保障不同类型所得的税负公平。最后,应通过落实新发展理念完善各类税法制度,体现对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的促进,形成税法制度乃至整体经济法制度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合力,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税法制度。

3. 金融领域的制度完善。在金融调控方面,需完善以中央银行法为中心的金融调控法体系。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在金融监管方面,应制定“金融监管法”,解决金融监管制度过于分散等问题,促进监管标准的统一,并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在完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可推进金融法的立法统合,实现“制定金融法”的目标。

4. 发展规划领域的制度完善。在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应着力推进国家发展规划立法,构建现代的发展规划制度。应结合既往的制度实践,制定专门的“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发展规划体制,对发展规划权的分配和行使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5. 市场竞争领域的制度完善。首先,应完善影响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保障在要素获取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应实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体现“竞争中立”原则的要求。其次,应完善影响市场统一的各类法律制度,优化《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严加规制;应细化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统一的各类政策制度的审查。最后,应完善影响市场秩序的各类法律制度,加快修改《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共性问题

上述各重要领域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存在多方面的共性问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需落实改革目标。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应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切实落实财税、金融等各领域的具体改革目标,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及时法律化,从而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2. 应坚持发展导向。全面深化改革及其经济法保障,要与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各类具体制度的完善都要体现发展导向,从而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治。

3. 需推进统合立法。随着对改革系统性要求的提高,加强经济法制度的统合立法非常重要。例如,随着税种立法任务的逐步完成,应进一步推进统合立法。在金融法领域,可结合“制定金融法”的总体目标,推动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统合立法。

4. 需加强立法协调。全面深化改革强调系统性,相关制度完善也必须重视系统性,需要在各个层面加强经济法制度协调,由此才能避免制度冲突,保持制度取向的一致性。

结语

本文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分别从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三个层面,探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为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应深化财税、金融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从而通过完善各类具体制度,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

上述探讨贯穿着“改革—法治—发展”三者关系的逻辑主线,强调在经济法治的轨道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并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予以法律化。这是提炼“改革—法治理论”的重要基础。此外,改革是促进发展的动力,改革所带来的权益调整,需要法治的切实保障。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等多种价值,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配置,是提炼“改革—法治理论”应考虑的重要内容。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才更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发展,这是提炼“改革—法治理论”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总之,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至关重要。对于其中贯穿的改革、法治与发展的紧密关联,应历史地、系统地认识。在此基础上提炼“改革—法治理论”,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法治理论,深化经济法学、发展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的研究。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自:《法学论坛》2025年第3期

    进入专题: 全面深化改革   经济法  

本文责编:Super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经济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69561.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