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及其经济法理论解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5 次 更新时间:2024-11-1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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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开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面对巨大的人口规模,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可谓任务十分艰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对共同富裕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分配问题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问题,共同富裕是人类尚未实现的理想。千百年来,“天下大同”的思想和共同富裕的愿望曾被多次提出。在我国已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应基于社会公众的更高需求,建设更高层次的“富裕社会”。①只有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分配失衡和发展失衡问题,才能持续推进共同富裕,实现富国裕民的目标。

共同富裕是重要的发展问题。全民共同富裕作为长期的发展目标,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②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现代化,更离不开制度层面的现代化。只有不断完善多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促进多个层面的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分配均衡度和社会富裕度,才可能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

在影响共同富裕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和“发展促进法”,对共同富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更为突出。目前,有关共同富裕的探讨虽有大量成果,但其基本理论研究仍有较大空间,对实现共同富裕所需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以及需要运用的基本手段等,尚有待深入挖掘。鉴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与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具有内在一致性,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展开解析,更有助于消除有关共同富裕的歧见或误解,增进基本共识,从而可进一步提炼共同富裕的基本理论,并用以指导和推动该领域的制度建设。

共同富裕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都有相关理论探讨。③鉴于共同富裕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法律问题,且经济法的多种理论均与其密切相关,因此,从经济法学视角解析其基本理论,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运用既有的经济法理论(如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以及各类新型经济法理论(如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等),会有助于厘清有关共同富裕的诸多重要问题,④由此构建的共同富裕基本理论,会更有助于推动相关制度的具体完善。

为此,本文拟基于“目标—手段”、“价值—规范”的框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着重从经济法理论视角解析共同富裕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在目标与价值层面,将分析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所需解决的基本问题、基本矛盾,探讨推进共同富裕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应体现的重要价值;其次,在手段与规范层面,将分析如何通过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两类手段,运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推进共同富裕目标与价值的实现。通过上述两个层面的解析,本文试图从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的视角,提炼共同富裕的相关基本理论,强调应将相关重要价值融入共同富裕问题的解决,推进分配制度的优化,依法促进各类主体的协调发展,⑤从而保障既能做大蛋糕,又能分好蛋糕,使各类主体在共存、共赢、共荣中,共同走上富裕之路。

二、共同富裕目标:经济法的“三基”解析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要解决哪些基本问题、基本矛盾,遵循哪些基本原理?这是提炼共同富裕基本理论应回答的“三基”问题。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是通过协调政府和市场两大资源配置系统,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与共同富裕的目标和路径高度契合,因此,对上述“三基”问题,可以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展开解析。

(一)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个失灵”对共同富裕同样具有直接的基础性影响,有必要将“两个失灵”作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并分析其具体影响。

首先,市场失灵问题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直接影响。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不同经济形态下大量存在的信息偏在问题,会妨碍相关主体经济权益的实现;内部成本外部化导致的负外部性问题,会使社会公众承担更多的社会成本。⑥上述涉及秩序、权益、成本的诸多市场失灵问题,都直接影响大众福利和共同富裕。此外,分配不公、币值不稳等市场失灵问题,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更为重大,尤其需要着力解决。

基于上述市场失灵问题对共同富裕的直接影响,应综合考虑其具体成因,切实加强公共物品供给,保障公平分配,处理好“市场分配”与“政府分配”的关系。鉴于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依据经济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其次,政府失灵问题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影响。基于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推进共同富裕方面的职责,应运用经济法等多种法律制度,着力优化促进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解决影响公平分配的腐败寻租等问题,并不断提升政府的信息能力、发展能力、治理能力等,从而防止政府失灵,这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尤为重要。为此,既应构建良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升经济效率,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又要确保政府全面履行其经济职能,以有效解决各类市场失灵问题,同时,还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降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负担。⑦上述方面都有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此外,“两个失灵”还会直接导致分配失衡和发展失衡,这是实现共同富裕需要集中解决的基本问题。对于上述“两类失衡”问题,应结合其相关影响因素,通过法律化的均衡分配手段和协调发展手段,从市场和政府两个层面持续加以解决。

总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两个失灵”;而实现共同富裕迫切需要重点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两个失灵”导致的“两类失衡”。⑧解决“两类失衡”问题,需要协调运用均衡分配手段和协调发展手段,对此将在后面做具体探讨。

(二)实现共同富裕需解决的基本矛盾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同样需要解决上述基本矛盾。对此,可以在经济宪法和经济法层面加以解析。

首先,从经济宪法层面看,我国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据这一经济宪法条款,可从“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两个维度,解析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一方面,从“市场经济”的维度,应强调效率,重视个体营利性,保障和尊重每个独立个体的价值创造和财富积累,鼓励勤劳致富,为此,我国曾鼓励和支持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义”的维度,还要强调社会公益性,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不能形成两极分化,为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我国更重视整体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从而推动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不断通过共建、共享,实现共同富裕。⑨

其次,从经济法层面看,运用经济法推进共同富裕,应依据上述宪法规定,着力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基本矛盾。只有将基本矛盾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短期与长期的发展目标的统一。为此,应切实保障个体营利性,使每类个体都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不断提升效率,带动整体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同时,还应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推动分配公平和更高层次的“整体富裕”。持续解决上述基本矛盾,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的调整。

此外,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有效兼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还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尊重和保护个体的营利性,不能把共同富裕等同于平均主义,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同等、同样的富裕,它是差异化与均等化的动态、有机统一的过程,社会公众的富裕程度会长期存在差别。另一方面,要重视社会公益性,应从社会整体立场看待发展问题,重视整体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切实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稳定增长,必须解决两极分化问题,把握好分配的差异度或均衡度,承认实现共同富裕应有的阶段性和差异性,⑩全面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系统性。

总之,明晰并持续解决上述基本矛盾,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尤为重要。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于强调个体营利性,会导致分配失衡和发展失衡,这是实现共同富裕需要集中解决的两大基本问题,因此,必须从社会公益性的角度,推动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从而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分配差距,持续推动共同富裕。上述的基本矛盾与前述的基本问题具有内在一致性,要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还要遵循相关基本原理并体现相关重要价值。

(三)实现共同富裕应遵循的基本原理

贯穿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差异性原理、经济性原理、规制性原理和均衡性原理等。实现共同富裕,同样应遵循上述基本原理,现分别简要说明如下:

首先,基于差异性原理,(11)面对普遍存在的分配差距以及富裕程度的差别,应结合导致上述差异的不公平、不合理因素,有针对性地实施经济法调整,以持续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及其导致的分配失衡等突出问题,(12)并基于“差别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适度予以倾斜性保护,从而实现分配正义。

考虑到分配差距过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应在再分配、三次分配环节加强分配调节,着力对初次分配环节加大调节力度,以防止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保持分配差距的适度性。上述各分配环节都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以尽量避免某些主体利用法律罅漏或采取非法行为获取财富,由此确立的“依法致富”原则,对于保障个体富裕和实现共同富裕尤为重要。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基尼系数并不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分配失衡尤为严重,非常有必要建立有效调节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分配机制,并针对现实存在的分配差异,不断加强经济法的有效调整,以使各类主体的竞争机会、发展能力更加平等和均衡。(13)为此,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在给予弱势主体一定倾斜性保护的同时,尤其应使其获得更多公平竞争的条件和机会,提升其竞争能力,或如阿马蒂亚·森所主张,应持续提升其发展能力。(14)这对于超大人口规模条件下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尤为重要。

依据差异性原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既应考虑现实存在的分配差异,避免极化,也要反对通过劫富济贫搞平均主义。为此,应促进全民共同发展,不断提升全社会的富裕程度,将差别与平等、差异化与均等化有机结合起来,持续推进分配正义的实现。对此,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等不同时期的学者,已有大量关于分配理论或正义理论的思考,可以作为进一步展开研讨的参考。(15)

其次,基于规制性原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诸多分配差异,有效运用多种法律规制手段,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有机结合,不断解决各类不合理、不合法因素导致的差异,这是“整体经济规制”与“具体分配调节”的基本逻辑。无论对个人、企业,还是对相关产业、区域,都应有效运用法律规制手段,以保障和促进其财富创造、财富积累,提升其财富分配能力。同时,在诸多法律规制手段中,应更多运用积极的鼓励和促进手段,不断提升个体的经济发展效率和整体的经济运行效率,从而通过不断做大蛋糕,提升全社会富裕水平,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

再次,基于经济性原理,共同富裕需要有力的经济支撑,只有不断促进经济增长,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有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共同富裕。为此,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运用经济手段,持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只有加强经济法的调整,真正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政府调制为辅助,使市场与政府两大资源配置系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各自发挥重要作用,才能通过“双手协调并用”,实现政府的经济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从而为共同富裕提供体制机制的保障,“更经济”地推进共同富裕。(16)

最后,基于均衡性原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规制,解决相关的差异性问题,使整体经济稳定运行、均衡发展;同时,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权益,使各类主体的产权、财产、财富分配能依法得到应有的、均衡的保障。无论是收入、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还是因过于强调平均分配而形成的静态、僵化的分配趋同,都不符合均衡性原理的要求。该原理所强调的“均衡”,不是均等,而是要保持适度、动态的平衡,即有一定效率、保持一定动力、有利于发展的平衡。因此,推进共同富裕,应通过动态的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做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并由此实现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17)

可见,共同富裕与上述四个基本原理均密切相关。依循这些原理,要实现共同富裕,应基于现实存在的分配差异,着力排除影响分配的各类不合理、不公平因素,从而缓解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导致的分配失衡问题,为此,需要推动均衡分配,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尤其应运用经济法的各类规制手段,将鼓励、促进与限制、禁止等多种措施有机结合,持续优化分配结构,提升相关主体的分配能力,进而推动整体经济发展。

总之,依据前述对基本问题,基本矛盾和基本原理的解析,实现共同富裕需解决突出的市场失灵问题,国家应在三大分配环节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促进均衡分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同时,推进共同富裕也需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应针对政府之手的不足,不断完善有关分配与发展的体制机制。在从建设小康社会转向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18)都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不应盲目、过度地进行政府干预。只有有效应对上述“两个失灵”问题和“两类失衡”问题,进一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并切实遵循和充分体现差异性原理、规制性原理、经济性原理和均衡性原理的要求,才能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上述有关“三基”的解析,意在探寻有关共同富裕的理论共识,以进一步明晰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目标与手段,以及相应的价值与规范,这是提炼共同富裕基本理论的基础。

三、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及其经济法解析

基于经济法的价值论,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这“三对”价值至为重要,要有效解决影响共同富裕的基本问题、基本矛盾,同样应体现上述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价值,以实现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基于上述各类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可以进一步提炼共同富裕的价值论,并可在“价值—规范”的二元结构下,确立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相关制度。现对共同富裕应体现的“三对”重要价值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看,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为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基本矛盾,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并在两者的动态平衡中实现各类主体的共享发展。效率与公平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如果仅有公平而没有效率,就不可能实现普遍、持久的富裕,也难以提升公平分配的层次;如果仅有效率而没有公平,则一定是少数个体的富裕,难以实现全民的整体富裕。可见,上述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只有兼顾效率和公平两类价值,不断提升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才能为共同富裕夯实经济基础;只有在提升效率的过程中,保持适度的公平,才能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并保障效率提升的可持续,从而建立美好的富裕社会。因此,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有机统一,既有助于实现个体致富的微观目标,也有助于保障全民的整体富裕,从而在效率与公平的良性互动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19)

上述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在共同富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对于其他价值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各类政策和法律制度,都应充分体现这两类价值的兼顾。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第二,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看,共同富裕要以价值创造、财富积累为基础,而与此相关的创业、创新、创造都要以自由为前提。因此,必须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由空间,确保其有效行使经济自由权或经营自主权,使市场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从而使全社会的财富积累不断增加,(20)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

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使其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实现各尽所能,并各得其所。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经济自由框架下形成的生产机制和分配机制,对于实现物质的极大丰富和有效积累社会财富尤为重要。但与此同时,各类主体的自由与活力,也离不开一定的规则及相应的秩序。只有在经济法治的框架下,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主体的自由与活力才能得到有效保障。(21)因此,既要通过大量法律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分配秩序,保障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秩序,又要在确立具体法律规则时,为相关主体保留较大的自由空间,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这也是不断提升经济效率的基础。

自由与秩序价值,同前述的效率与公平价值关联密切。其中,自由与效率、秩序与公平联系更为紧密。在各类价值的协调方面,既要保障创造财富的自由与效率,增进财富总量,又要保障分配的公平与秩序,使全民的富裕状况能够形成持续的“帕累托改进”,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自由与秩序”或者“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第三,从安全与发展的角度看,各类主体的财产安全、财富安全、经济安全等多种“安全”,都应切实得到有效保障。面对国家出台的各类经济计划、经济政策或经济法律,每个独立个体都会关注其财产权是否受到影响。由于财产安全、财富安全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身安全,事关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因此,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当然要全力予以保障。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尤其是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或财富安全具有重大影响。

通过确立相关法律规则,建立经济法治体系,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财产安全和财富安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法治基础。如果缺少法治保障,共同富裕就会成为虚幻的目标。为此,应切实解决政府获取财产的合法性问题,防止其工作人员从事违法的攫取和剥夺行为,并基于“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理念,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筑牢共同富裕的产权基础、财富基础。(22)同时,还应通过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和竞争法等经济法的调整,进一步在整体上保障国家的财政安全、税收安全、金融安全、产业安全,以形成国家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从而保障市场主体的财富安全。

例如,在市场化、全球化背景下,稳健的金融法制度有助于保障利率、汇率的基本稳定,防止市场主体的财富因不当的、频繁的制度变易而受到影响,从而保障其财富安全;同时,稳定的、可预期的竞争法制度,特别是反垄断法制度,对相关主体的财富安全也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23)此外,现代的财税法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关乎各类主体的财富安全。可见,上述经济法制度既会影响个体的财产和财富安全,也会影响国家的整体经济安全。

与上述安全价值相对应的是发展价值,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发展。共同富裕作为典型的发展问题,其推进当然要充分体现发展价值。要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尤其要发挥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的作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促进各类主体展开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不断提升效率,创造更多财富,从而提升普遍富裕、共同富裕的水平。(24)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有效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

总之,上述“三对”重要价值,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同样应充分体现,由此有助于辩证、系统地看待共同富裕的相关问题,避免对共同富裕的极端理解,进一步厘清共同富裕的价值论问题。为此,应基于上述各类价值,构建共同富裕的价值体系,并据此建立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

在有关共同富裕的各类制度中,只有全面融入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的价值,才能实现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强化上述价值的引领,有助于保障共同富裕的政策制定和法治建设的方向,从而可以构建具有包容性的分配制度和发展制度,推进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持续实现。

四、共同富裕需要均衡分配与协调发展

上述共同富裕目标与价值的实现,需要运用政策、法律等多种手段。基于“目标—手段”和“价值—规范”的分析框架,有必要从分配与发展的视角,关注相关手段的运用,并由此提炼相关理论。

如前所述,共同富裕既是分配问题,(25)又是典型的发展问题,从经济法的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的视角,有助于解析实现共同富裕需运用的多种手段;同时,结合共同富裕对均衡分配与协调发展的更高要求,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和细化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并构建具体的“均衡分配理论”和“协调发展理论”。

(一)共同富裕需要均衡分配

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始终是贯穿经济法学研究的一条重要主线或经脉,(26)其中,如何实现均衡分配一直备受关注。经济法制度作为推进均衡分配的重要手段,其有效运用直接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也会影响均衡分配理论的提炼。

1.对均衡分配的多维解析

对于均衡分配,可以在分配主体和分配客体两个层面,分别从“共同”和“富裕”两个视角加以解析。

第一,在分配主体层面,对于共同富裕中的“共同”,需要做具体分析。首先,“共同”的“共”,强调主体的非单一性、非局部性,更关注其整体性,这与经济法重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是一致的。其次,共同的“同”,并非意指富裕程度的相同,而是强调各类主体富裕的方向或趋势的一致或趋同,以及在同一方向的致富过程中,要加强各类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协同。此外,“共同”的“同”,还强调在各类主体之间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应保持适当的均衡,而不应扩大其间的“分配差异”。基于上述“共”与“同”的结合,应强调通过均衡分配的手段,实现各类主体财富分配方面的“整体均衡”,从而持续推进共同富裕,这是均衡分配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在分配客体层面,共同富裕中的“富裕”,包括物质富足和精神丰裕,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但解决物质富足问题具有基础地位,毕竟“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先解决物质或经济层面的温饱问题,保障各类主体的生存权,才能进一步追求精神层面的丰裕。因此,要实现共同的“富裕”,更要关注作为分配客体的收入和财富,只有保障收入和财富的持续增加,确保有更大规模的可分配收入和财富,(27)才能不断提升共同富裕的水平,丰富共同富裕的内容。为此,应持续完善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积累的“包容性制度”,(28)构建有助于促进公平分配或均衡分配的法治体系,从而统筹经济增长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将分配的质与量有机结合起来,这是提炼均衡分配理论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2.促进均衡分配的经济法手段

通过均衡分配手段不断提升整体富裕的水平,并由此推进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既需要加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类影响因素的协调,又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配合。由于经济法制度能够通过确立相关分配规则,提升分配的均衡度,因而是促进均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

例如,针对基尼系数过高,两极分化严重的问题,许多国家都重视运用转移支付制度、所得税制度、财产税制度等经济法制度,在再分配环节推进分配公平,同时,也注重运用经济法制度解决初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环节的不均衡问题。(29)各国普遍将经济法制度作为均衡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因为它有助于缓解分配失衡,从而有助于形成相对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促进更有活力的财富创造,形成更加均衡的社会结构。

均衡分配与政府的分配收入、宏观调控和保障稳定这三大职能直接相关。以往人们主要关注分配收入对后两类职能的影响,但要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也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应有效运用经济法的各类手段,包括前述的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规制手段,并将上述各类手段有机结合。在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法治化交织叠加的今天,加强经济法规制尤为重要,特别是依法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对相关市场主体网络竞争等行为的有效规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等,都有助于促进均衡分配,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3.均衡分配理论的提炼

上述对均衡分配的解析以及相关经济法手段的运用,有助于理解和解决分配失衡问题。分配失衡主要体现为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导致的分配结构失衡。强调分配均衡,不是追求分配均等或财富分配数量上的平均(30),而是意在缩小分配差距,防止分配不公。只有形成均衡分配的结构,才能有效实现整体分配制度的功能,推动整个分配系统的良性运行,使整个社会分配可持续,进而保障整体经济循环、社会运行可持续。基于均衡分配的重要性,有必要在共同富裕的分配理论层面,提炼具体的均衡分配理论。

提炼均衡分配理论,不仅有上述经济法制度实践的支撑,还有重要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31),决定了国家既要解决普遍贫穷问题,又要不断提升全民富裕的均衡度,从而避免严重的两极分化。持续推进均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保持分配结构的适度均衡和富裕程度的相对均衡,既是分配均衡的基本要求,也是分配均衡理论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

总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通过运用均衡分配手段,持续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问题,防止分配结构失衡加剧,体现了前述四类基本原理的内在要求,与均衡性原理的关联尤其紧密。结合相关原理和推进均衡分配的相关制度实践,进一步提炼均衡分配理论,尤其有助于丰富共同富裕的基本理论。

(二)共同富裕需要协调发展

实现共同富裕是长期的发展目标,而现实存在的发展失衡问题,恰恰会严重阻碍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为此,应运用各类协调发展的手段,实现保障和促进发展的目标,通过“在发展中协调,在协调中发展”,不断解决发展失衡问题。协调发展手段体现了协调手段与发展目标的紧密关联,其核心是“协调”。从经济法的发展理论看,运用协调发展手段推进共同富裕,尤其需要强化各类发展理念的引领,重点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并加强发展战略与发展制度的协调,从而保障相关主体的发展权和发展利益(32)。

首先,协调发展手段的运用,需强化各类发展理念的引领。推进共同富裕,要体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多种重要发展理念。上述理念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引领,与共同富裕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应体现的重要价值是高度一致的。事实上,各类发展理念对实现共同富裕均有重要影响。例如,基于创新发展理念,无论是技术创新、组织创新,还是制度创新等,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是增加可分配财富的重要支撑。因此,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依法保障上述各类创新,才能不断促进经济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

其次,协调发展手段的运用,应重点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在各类发展理念中,协调发展理念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特殊意义。事实上,协调发展不仅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前述的分配失衡问题,与我国的城乡、区域、行业之间存在的发展失衡问题直接相关(33),为此,应基于协调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加强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协调,弥补不同区域、群体的发展不足,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上述各类发展理念,既各自独立又密切相关,应将“协调”贯穿其落实过程中,并进一步推进共同富裕。例如,第一,创新发展有助于提升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协调发展的手段也需要不断创新,创新发展与协调发展都会影响共同富裕;第二,永续发展需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更需要协调人与人的关系,没有体现协调精神的永续发展,就没有共同富裕所需要的生态环境基础,共同富裕也难以持续;第三,开放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我国以往GDP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外开放,而对外开放涉及诸多利益的协调,目前更需要通过协调发展手段来推动“双循环”的相互促进,(34)从而不断增加社会财富,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第四,在共享发展方面,对收入和财富如何分配,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尤其需要通过相关制度协调,建立共享机制,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最后,协调发展手段的运用,还应加强发展战略与发展制度的协调。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旨在解决不同区域的发展失衡问题,(35)促进各类区域的共同富裕。而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区域、地方政府、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等,都是享有经济发展权的重要主体,(36)对其经济发展权和发展利益,尤其应重点保护。为此,国家一方面通过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计划法、竞争法等多种经济法的制度安排,来确立和保障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从而形成了法律层面的“发展制度”;另一方面,国家还通过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等发展战略与相关经济法制度的协调配合,向相对欠发达地区进行制度倾斜,以平衡不同区域的发展利益,从而在协调发展中体现实质公平,促进区域的共同富裕。加强发展战略与发展制度的协调,推进协调发展手段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对于保障区域的协调稳定发展,促进区域的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37)

总之,协调发展手段的运用,需要在各类发展理念的引领下,着重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并加强发展战略与发展制度的协调,这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据此可以进一步提炼共同富裕领域的“协调发展理论”,这与经济法领域的协调思想是内在一致的。(38)只有形成对各类发展理念的系统理解,并将其协调融入相关法治建设,才能构建“发展型法治”,(39)并不断推进均衡分配,缩小分配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均衡分配与协调发展的有机整合

上述的均衡分配与协调发展,是推进共同富裕的两类重要手段,它们都服务于共同富裕的整体目标。基于这一共同目标,应强化上述两类手段的良性互动,既应通过协调发展手段的运用,推动均衡分配,又要通过不断提升均衡分配的层次,为协调发展创造更好的微观基础和宏观条件。为此,应加强两类手段的有机整合,明晰两类手段整合的重要制度基础、整合后形成的主要制度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实施的重点领域,并据此构建能够同时促进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的制度体系。

第一,整合两类手段的重要制度基础。整合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两类手段的重要制度基础,是经济宪法以及相关经济法制度。在经济宪法基础方面,(40)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场经济条款”,以及与该条款相关的各类经济条款,特别是有关所有制、分配制度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都是整合两类手段的重要制度基础,同时,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保障。(41)

此外,在经济法层面,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是整合两类手段的重要制度基础。基于经济法实现两类手段的有机整合,更有助于保障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提升其发展能力,形成有效的发展机制,使所有主体共同勤劳致富、公平致富、依法致富,在财富积累机制方面形成“帕累托改进”,由此形成的均衡分配格局和分配秩序,更易于为各类主体所接受。因此,在经济法层面整合两类手段,更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这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尤为重要。

第二,整合两类手段的主要制度措施。能够整合上述两类手段的制度措施,主要是经济法措施。例如,财政法、税法领域的转移支付、所得税等制度措施,对再分配环节具有重要影响,这些制度措施既有助于促进均衡分配,也有助于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上述制度措施的整合和有效运用,不仅可以影响具体的财富分配结果,还能提升主体的长期发展能力,保障各类主体经济发展权的有效行使,使其拥有财富创造的能力和机会,从而可以持续、稳定地积累财富,为普遍富裕和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奠定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不能仅寄望于再分配或三次分配,还要有效提升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财富创造能力和机会,使其能够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初次分配阶段广泛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这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尤为重要。

整合均衡分配与协调发展两类手段,需要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使市场机制在财富创造和个体发展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又要使政府在均衡财富分配和促进协调发展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此,应在制度规范层面,针对妨碍共同富裕的相关因素,加强经济法的有效调整,解决好影响共同富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并确立促进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使所有主体既能在致富方面有足够的动力,又能获得相应的法治保障。

第三,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重点领域。整合两类手段形成的经济法措施,应重点运用于三大分配环节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领域。例如,基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要素对分配的重要影响,应协调各类要素的相关立法,推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42)使各类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更加均衡合理;同时,对三大分配环节涉及的各类法律制度亦应加以协调,并充分运用经济法措施进行逆向调整,以促进均衡分配,实现实质公平和分配正义。此外,还应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的作用,保障各类主体经济发展权的有效行使,提升其发展能力,推进城乡、区域、行业的协调发展,并由此进一步促进不同地域居民的均衡分配,保障各类主体在发展中积累财富,从而推动共同富裕。

上述重点领域的确立,与共享发展理念的落实直接相关。经济社会的发展是靠全体人民推动的,发展成果当然应当由全体人民共享,而不应只由少数人享有。从社会团结、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角度,应通过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两类手段的整合并用,有效解决分配问题和发展问题,不断推进共同富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良性运行,也会影响国家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

总之,均衡分配与协调发展,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两类重要手段,其有效运用有助于解决影响共同富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体现相关重要价值。因此,应基于前述各类重要价值的引领,在制度规范层面,确立有助于推进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的各类具体制度,加强两类手段在制度层面的有机整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深化共同富裕基本理论的研究。

结论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重要目标,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对共同富裕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应从多个维度加以解析,不仅要阐释其核心内涵,明晰其实现路径,还应在此基础上提炼相关基本理论,从而有效指导共同富裕的具体实践。

由于共同富裕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既是分配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而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和“发展促进法”,(43)尤其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基于“目标—手段”“价值—规范”的框架,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解析共同富裕问题,更有助于弥补共同富裕基本理论构建的不足。其中,在目标与价值层面,应持续解决“两个失灵”和“两类失衡”问题,以及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遵循差异性、经济性、规范性和均衡性的原理,全面体现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重要价值,从而实现分配正义、发展正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此外,基于上述的目标与价值,在手段与规范层面,应综合运用均衡分配与协调发展两类手段,加强相关制度整合,持续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及其导致的分配失衡等问题,推进城乡、区域、行业等多个维度的协调发展,这是实现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上述从目标到手段,从价值到规范的理论解析,有助于揭示共同富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层面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结合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或手段,进一步提炼均衡分配理论和协调发展理论,也有助于丰富共同富裕的相关基本理论。相信学界对上述基本理论问题的持续深入探讨,会大大增进对共同富裕的系统理解,并推进其相关制度建设。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随着国家持续推进共同富裕,许多领域的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对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也会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44)由此也将有力地推动经济法的理论发展。其中,经济法的既有理论,以及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等新型理论,都将随着共同富裕的推进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45)因此,在提炼共同富裕基本理论的同时,还要结合推进共同富裕给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带来的新素材、新需求和新契机,不断回应时代发展产生的新问题。这对于经济法学、社会法学以及发展法学等学科的发展,对于国家的整体法治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价值。

来源:《当代法学》(长春)2024年第1期 第5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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