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鹏 胡晓乐: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理想境界及其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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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自由   平等   罗尔斯   分配正义   差别原则  

敦鹏   胡晓乐  

摘  要: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从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出发,力图以差别原则来消除客观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因素带给人们的影响,进而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理想境界。但是,由于罗尔斯对“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模糊界定,使得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有可能转化为对起点平等的追求,这与罗尔斯坚持的“自由优先”势必陷入难以化解的矛盾之中。从长远来看,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设计并非强调结果的平等,其最终目的与实质是最大程度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从而在客观上发挥了缩小贫富差距,防止动荡,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蜕变为一种分配的“策略”。

关键词:分配正义;自由;平等;差别原则

自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与平等便成为西方政治哲学关注的两大主题,更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所必需的两大核心价值。尽管自由与平等相伴而生、形影不离,但二者的关系仍然错综复杂。在近代社会中,实现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然而在自由主义内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主义思想家并不满足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他认为政治自由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并未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因此,他力图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通过“差别原则”来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从而实现不平等社会下最大程度平等的理想和观念。从整体来看,罗尔斯既坚持自由优先,又对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持强烈的愿望,其理论努力在于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和解,即罗尔斯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在于自由与平等的统一。但是,罗尔斯的这种观点不仅遭受了来自左翼平等主义的批评,也受到了右翼保守主义的攻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有关话题的讨论同样被国内学界所关注。尽管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但真正将“分配正义”的研究推向热潮的是以姚大志与段忠桥两位著名学者就分配正义的阈值、正义的标准和正义原则等问题的多次交锋为标志展开的①。两位学者的争论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分配正义这一议题的理解,而在此背后涉及的主要分歧依然是有关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本文所要追问的是罗尔斯在他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这种努力是否达到了理想效果,可能存在哪些现实困境?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实质与目标最有可能会是什么?对此,本文结合国内有关社会分配问题的争鸣与讨论,就以上话题尝试加以回答。

一、自由与平等的统一: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理想境界

近代启蒙思想家认识到了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并将其作为反击宗教神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武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由与平等的旗帜,为建立新社会鸣锣开道。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的不充分,对自由与平等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例如,洛克的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追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而卢梭的自由则是一种“积极自由”,追求政治参与的自由;此时的平等也仅仅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平等。与封建社会相比而言,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是社会一大进步,但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社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使得自由与平等的内涵逐渐扩大与深化。尤其体现在经济方面,人们开始将政治上的平等移植到经济领域,要求缩小贫富差距、平等分配社会财富和其他利益,以及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与平等产生了对立和冲突,为此思想家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探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希望寻求一条平衡二者矛盾的道路。

罗尔斯的自由思想继承并综合了洛克的消极自由思想和卢梭的积极自由思想,将第一个正义原则设定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生命存在,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容侵犯。罗尔斯的理想是,当人与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时,正义的政治制度应当保障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人权,因此他将自由放在首位,主张自由的优先性,认为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不能以经济发展或其他理由来否认平等的自由,自由只能被自由本身的缘故所限制。这样,关于自由优先的主张在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家那里成为普遍共识,而平等(特别是经济上的平等)变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罗尔斯之前,存在着两种关于平等的理论,分别是“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的平等”,但二者都属于低(弱)限度的机会平等理论,或者说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自然的自由体系”对参与竞争某个岗位的所有人不设限制,“各种地位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1]66,人们拥有平等的机会凭借自身才能去竞争某一岗位,但这仅仅是一个机会,而忽视了在事实上能够去竞争某个岗位的能力总是受到家庭背景好坏和自然天赋高低的强烈影响。相比于“自然的自由体系”中前途向才能开放,“自由的平等”实现了一定的超越,得到以往自由主义的普遍认同,认为具有相似禀赋的人应当拥有大致平等的教育背景,不应受到家庭背景和出身的影响。但“自由的平等”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尽管它将社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摒弃在外,但是自然天赋的高低不同所造成的不平等并未得到重视与真正解决。因此,为了达到更具“平等”的目的,罗尔斯希望能够实现“民主的平等”。“民主的平等”通过结合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原则和差别原则来实现,“平等地把每一个人看作一个道德人来看待,决不可根据人们的社会或者自然运气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1]75。可见,“民主的平等”是对此前两种制度的双重超越,因为它同时排除了家庭背景好坏与自然天赋高低的影响,让社会成员能够公平竞争,从而使实质的平等成为可能。

然而,尽管“民主的平等”承认不同阶层在财富与个人天赋方面存在差别,但它的目标在于从最少受惠者的状况来考虑分配体系的安排是否合理。换句话说,“民主的平等”旨在最大程度上缩小由于自然和社会环境等偶然性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直到结果最有利于最少受益者为止。因此,在解决平等和趋于平等的过程中,社会再分配的行为不免会对自由造成侵犯,现实中二者可能无法完全兼顾。为了平衡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罗尔斯提出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强调正义的优先性,提供了制定社会制度的理论前提。罗尔斯认为,由于社会不同地位和阶层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追求和利益,他们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针对这种情况,罗尔斯提出,人们应当制定一个具有内在约束力且为所有社会成员都同意的社会制度的原则,即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所得到的两个正义原则。针对功利主义将最大化效用或效用最大化看作是社会体系的核心价值,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成为优先考虑的内容,罗尔斯以“正义”为指向并将其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意味着正义相对于效率和平等更具有优先性。至此罗尔斯则以“正义优先”取代了“效率优先”,或者说“正当优先于善”。这表明,在社会的基本条件下,对正义的追求应优先于对最大效率(利益)的追求,对于不正义的法律或制度,无论其如何高效,都应当加以改造或废除。当然,在不破坏正义优先性的前提下,应当选择更加有效率的制度结构。

以往的制度无法在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同时兼顾效率,于是罗尔斯为了实现他所追求的正义,利用“反思的平衡”进行了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假定。罗尔斯解释道,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不知道自己所处的阶级地位、财富、知识等等,是相互冷淡的,只能出于基本善的考虑,因此会选择对自己最低风险的原则,于是两个正义原则被普遍选择和接受。平等的自由原则解决了自由问题,要求正义的社会应当平等地分配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包括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302第二个正义原则的核心是差别原则,要求社会政策和福利向弱势群体倾斜,“体现了实质平等的观念,表明了罗尔斯想解决一切不平等的政治理想。”[2]罗尔斯又以词典式优先序列坚持自由的优先性,将自由放在首要地位,在保证自由优先的前提下,以差别原则补偿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应得所造成的不平等。因此,罗尔斯的理想状态是,第一个正义原则在政治领域内保证了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在经济领域内保证了平等。在这样具有正义制度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得到了保障,同时又有平等地追求利益的机会,任何人的自由交换都是帕累托最优的,亦即自由与平等得到兼顾与统一。与此同时,以最大化效率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二、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现实困境

如上所述,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理想境界是实现自由与平等的统一。作为平等主义者,罗尔斯认为,不平等是导致社会不正义的根源。而且,在罗尔斯看来,现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不平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形式的机会平等”通常会导致更加严重的不平等。为此,罗尔斯在追求“平等”的道路上并不满足于形式的机会平等,而是通过设立某种制度原则来消除客观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因素的影响,进而实现真正的实质平等。不过,由于罗尔斯对“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模糊界定可能使得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转化为对起点平等的追求,这对于罗尔斯坚持的自由优先存在难以化解的冲突,由此这种理论设计的矛盾对立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来自左右的双重批判与否定。

首先,在追求实质平等的道路上,罗尔斯对“机会向所有有才能的人开放”的形式平等进行了批判,表现出对“提升社会境况不利群体的机会平等”的理想追求。他认为,社会地位的开放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更要让不同阶层的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其门槛要求。在罗尔斯看来,“形式上的平等”提供的只是所有岗位向所有有才能者开放。然而,这种开放并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社会不同地位的人们能够拥有相同的机会去竞争同一职位,因为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背景的偶然性因素和先天天赋的任意性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地位的高低、天生才能的强弱、环境的好坏和运气的优劣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和拥有卓越天赋的人会有资格和有能力拥有更良好的教育和更高等级的技术培训,从而更容易得到珍贵的工作岗位和高额的劳动报酬并惠及后代,这将会构成更为深刻的不平等。

为此,罗尔斯提出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来化解形式平等的不平等性。从广义上来看,“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在选举某个岗位或在竞争某种机会时,每个人都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被排除在外,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和竞争,机会就如同权利与义务那样,可以完全按照平等的自由原则加以分配。在此过程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平等的自由原则”逐渐趋向统一。从狭义上来看,一方面,“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本身与“自由的平等”内涵相对应,是对形式的机会平等的限制,都要求排除家庭出身背景对个人的影响,即“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1]73;另一方面,假如从“公平”的实质要求来看,“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差别原则紧密相关”[3]。由于现实中家庭制的普遍存在和人的禀赋天生而来,这就导致严格意义上的机会平等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公平的机会平等无法得到完全落实。因此,为了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达到“平等”的目标,只能在安排社会制度时向处于较差境况的不利群体倾斜,此时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就会在内涵上演变为差别原则。这意味着,“严格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在平等的理念上同差别原则一致,它们都是‘民主的平等’之体现。”[4]显然,对“平等”一词的不同理解也可能会使“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其次,从罗尔斯提出的词典式优先序列来看,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应当优先于差别原则,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并不完全代表起点的平等。如前所述,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无论是向平等的自由原则靠拢,还是滑向差别原则,当它在两个原则之间摇摆不定时,就失去了其独立的地位和作用,这显然违背了正义理论的逻辑框架要求。也就是说,实质的机会平等要求社会创造相应的条件,以尽可能减少或消除人们之间无法预料的偶然情况的随机影响,从而保证所有人在获得社会权力、公职以及就业机会方面不受到家庭背景好坏和个人天赋高低的影响,让拥有不同背景和不同天赋的所有人都能得到公平竞争的待遇。然而,为了实现这样的公平竞争,社会体系就需要在产生不平等之前构建出一个平等的起点,这需要将资源引导到一个“公平”的初始位置。而为了社会能够达到所谓平等的起点,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增加和发展教育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等方面的平等起点。显然,有限的社会资源并不足以支撑实现如此庞大的需求。并且,如果为了实现所谓“公平”的起点,就将平等理解为“实质的机会平等”而不是“形式的机会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将无法在差别原则之前发挥作用,这对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优先地位难免带来巨大的冲击。

以国内高考制度为例,不同地区教育资源天然存在差异,追求起点的平等意味着需要平衡东部与西部、山区与平原、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地区的差别。显而易见,由于现实社会中资源的有限性,起点的平等缺乏可操作性,也无法真正实现。与此同时,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的“起点”的高度无法进行自我界定,可行之法是社会制度通过一定的评估手段以明确平等的起点高度,并掌控后续的发展轨迹及发展目标。在这种制度之下,资源的配置及安排将主要由政府决定:一方面,由于现实中不同地区的现状和需求各有不同,资源的供需之间极易出现偏差,导致资源浪费或紧缺;另一方面,资源的统一配置使得市场缺乏自由竞争,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激情减退、创新不足,最终甚至经济发展停滞。

因此,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是要求在社会中创造一个平等的起点,它最多只要求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大致相同的基础环境。而为了缩小差距、实现大致相同平等的起点,罗尔斯又提出以差别原则将资源向社会不利群体倾斜,旨在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最大程度排除自然天赋的偶然性和后天环境的任意性因素的影响。例如,增加处于有利地位群体的税收,通过社会保障或救助等方式再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以提高不利群体的生活境况,从而满足机会平等的需求。即社会通过再分配的手段提供一个大致相同的基础环境,进而放任个人的不同天赋拉开差距,并最终依靠差别原则给予不利群体利益倾斜和保障。不难想象,这种两次以上的再分配几乎缺乏现实意义上的道德动力,也与原初状态下的冷淡人性观相违背。更为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存在强制手段的差别原则在现实中,极有可能侵犯处于有利地位群体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尽管在罗尔斯看来,处于有利地位的群体获得的资源与财产都是其不应得的,应当通过再分配的手段给予不利群体一定的倾斜,但罗尔斯在以差别原则追求平等的同时,又一再强调自由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优先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1]302。这就使得差别原则的使用不仅没有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反而使两者陷入更为紧张的矛盾之中。至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受到了左派和右派的双重诘难。

在左翼平等主义看来,尽管罗尔斯承认了现存制度框架内存在的不平等,并在不打破现有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差别原则向不利群体倾斜从而缩小不平等的差距。然而,现实中真正导致不平等的根源并没有被罗尔斯所正视。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导致一切不平等的本原,只要仍然是在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下,即使存在一定的分配正义,也只是用虚假的公平理念掩盖实质的不平等,所有的平等都是隐藏着剥削与压迫的虚假平等,人与人、阶级与阶级之间仍然不能摆脱不平等的巨大鸿沟。因此,需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一切剥削与压迫,只有消灭了阶级压迫与差距的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真正的平等应该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下,人们之间地位和社会关系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经济分配平等,所有人都能“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

在右翼保守主义看来,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诺齐克作为保守主义(又称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模式,不断干预人们的生活,侵犯人们的权利,对财产的分配不存在任何道德依据也不符合逻辑,“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6]。总体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没有保障充足的自由。不仅如此,诺齐克坚持“持有的正义”,反对一般意义上的分配的概念,更是认为罗尔斯过于重视那些获利最少的人的权益,而忽略了商品生产者的正当的持有权益,社会中的物品是由人生产的,生产者拥有其正当权利,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下的基于差别原则的分配就没有了充分理由,并且会侵犯物品生产者的正当权利。由此,在自由主义至上者看来,罗尔斯虽然提出自由优先的理论,但是差别原则对不利群体的倾斜并未将自由优先的理念贯彻到底,这就对有利群体的自由与权利造成了侵犯。

三、最大程度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实质与目标

面对严重的社会贫富差距以及如何最大程度解决社会的不平等问题,罗尔斯渴望设计一种符合平等观念的分配正义的制度原则。但对“平等”的不同理解也会衍生出不同的分配原则,形式机会平等的分配原则会导致更深刻的不平等,平均的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既不可欲也不可能。换言之,“不平等的分配是现实,但它不是正义的;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但它是不可能的”[7]。因此,罗尔斯试图从相互矛盾的二者中寻求一条理想的中间道路——一种平等且现实的正义的分配。然而,由于他在设定原则的过程中优先关注处于社会不利群体以及主张最大程度改善最不利者境况的分配,使得差别原则即便达成了平等的目标但也可能造成对有利群体自由权利的侵犯,其最终演变为平等但不正义的分配原则,这也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在理论层面出现的矛盾与困境。

我们知道,分配正义是通过制度的方式来分配社会的各种资源、机会和收入,其试图解决的问题是不平等问题。罗尔斯之前存在的分配正义理论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应得原则的分配理论,一种是以平等为最高原则的分配理论。一般认为,基于应得原则的分配会导致更为深刻的不平等,而平等主义的分配理论同样面临一系列的理论争鸣。平等主义分配原则提出,如果一些人的生活境况比另一些人的生活境况较差,无论是基于任何原因,只要存在不平等的境况就都是坏的。这就意味着,平等是相对的,平等与否是一些人的处境与另一些人的处境相比较而言。假设优势群体的福祉是20,弱势群体的福祉是10,显然这是不平等的。从直觉来看,使两类群体达到平等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福祉到20,一种是降低优势群体的福祉至10。在大多数人看来,第一种方式显然是更好的方式,因为它在达到平等的同时满足了效率原则,使社会整体的福祉得到增加;然而在平等主义者看来,第一种方式未必第二种方式更好,或者说这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因为它们都使两类群体达到了平等的状态。但是除了坚定的平等主义者,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第二种将优势群体的福祉拉平至和弱势群体一样的10是不合理的。这种“拉平论”是对平等主义非常有力的反驳,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这种“拉平”的方式与应得原则相互冲突。导致两类群体获得福祉不平等的原因除了客观的家庭背景与自然天赋之外,还有个人后天的主观选择与努力。基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收入差距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是不应得的;但基于个人主观选择与努力而得到的相应福祉则是其应得的。优势群体获得的20的福祉无法判断哪些是客观原因的不应得,哪些是主观原因的应得,一味的全部依靠国家制度的强制力剥夺高于弱势群体的福祉,那么就侵犯了优势群体的权利,违背了应得原则。

其次,这种“拉平”的方式与效率原则相互冲突。社会的发展不仅要追求平等,更是要追求效率的提高,而有效率意味着社会福祉的增加。“拉平”的方式虽然使两类群体达到平等的状况,但是不仅没有提高社会总体福祉,反而降低了社会的总体福祉,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一种有效率的平等的分配应当是使某些弱势群体的境况得到改善和提升,同时其他有利群体的境况没有变坏或者也有一定程度提升。因此,“拉平”的方式没有效率,并且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最后,这种“拉平”背离了分配正义的初衷。众所周知,分配正义是一种再分配或二次分配,那么以什么原则进行再分配呢?在罗尔斯看来,分配正义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旨在提高由于偶然性因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利群体的处境。姚大志也认为,“分配正义的目的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让他们过一种更好的生活”[7]111,社会不平等的表现是弱势群体由于自然天赋、家庭背景等原因生活贫困,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下位,无法获得较高的利益和福祉。因此,分配正义的目标应当是帮助弱势群体改善较差的生活环境,而不是去降低其他群体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这种降低优势群体福祉以达到平等的“拉平”方式与分配正义还不能完全等同。

但是,按照“拉平反驳”的困境,在以上两种方式中衍生出了一条中间道路,即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通过提升弱势群体的境遇来缩小并解决严重的不平等问题。帕菲特最早从理论层面阐述了这种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理论,并将其称为“优先论”,“按照帕菲特的解释,优先论的原则是‘人们生活得越差,使这些人受益就更为重要’。”[8]在面对“优势群体的福祉是20,弱势群体的福祉是10”的上述情况时,优先论更关注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例如将弱势群体的福祉提高到15,同时不改变优势群体的福祉。显然,这种优先论的分配方式使一部分人的处境变得更好,同时也不会损害另一部分人的福祉,并且使社会差距拉小,分配变得相对平等。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平等主义的首要任务是消除不平等,而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是复杂多变的,这就使得平等主义无法找到解决问题的焦点,更无法避免拉平论的反驳。相较而言,优先论则明确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焦点,即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从而能够在解决不平等问题的同时满足效率原则。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同样表现出了“优先论”的意蕴。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83-84,这也被称为“最大最小值原则”(Maximin rules)。这里的“最不利者”就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处境较差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较低的自然天赋或者较差的家庭背景,在社会竞争中无法占据较高的地位和获得更高的收入。罗尔斯认为,人们拥有或高或低的自然天赋、或优渥或贫穷的家庭背景都是随机的、偶然的,人们不应该凭此获得高地位高收入或低地位差收入。处境较差的弱势群体与处境较好的优势群体就形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因此,为了达到平等的目标,社会制度的安排应当首先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差别原则本质上就是一种“补偿原则”,体现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它毅然站在社会最不利者的角度来解决不平等问题,代表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以资源再分配的手段对处于不利地位的最不利者进行制度性补偿,从而缩小不平等。

然而,虽然差别原则设定的目的意在最大限度倾斜于社会最不利者群体,但却并未对有利群体的获益情况做出规定。正如罗尔斯认为的那样,一个正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应当使最少受惠的群体能得到最大利益的分配。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体系与最少受惠者得到的补偿相关联,甚至更看重国家机器干预的再分配。由此导致罗尔斯没有将按照个体贡献分配资源与社会财富不均等的问题联系起来加以探讨,相反,这种更强调平等而对财富占有进行调整的主张,则可能带来对有利群体正当权利的侵犯,也使得他提出的自由优先原则出现难以坚持到底的困境。我们不妨再次举例说明:

假设社会现状是优势群体的福祉为20,弱势群体的福祉为10。现有两种制度安排,一种是按照原有的发展轨迹不变,优势群体的福祉将会发展为40,弱势群体的福祉将会发展为20;另一种是通过国家干预,优势群体的福祉将会发展为35,弱势群体的福祉将会发展为25。根据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要求,社会应当选择第二种制度安排,因为在第二种制度安排中弱势群体将获得比第一种更高的福祉,同时第二种制度安排中的贫富差距也小于第一种制度安排。尽管从整体层面和弱势群体的角度看来这似乎是一种平等且正义的制度安排,但优势群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是否有权利拒绝第二种方式并选择第一种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罗尔斯看来,有利群体获得高收益高福祉可能来自于家庭背景或自然天赋的偶然获取,而这偶然性因素都是公民个人不应得的,应当将其作为公共资产以供所有公民共同享有。显然,在此过程中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罗尔斯忽略了个人选择和后期努力在利益获得中的重要作用,拥有同等自然天赋和家庭背景的人可能因为后期选择不同而处于不同的生活状态,“而过某种生活的人,对他的成功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9]。假设甲乙二人自然天赋与家庭背景相同,甲选择沉迷享受生活或发展一项需要高昂费用的爱好,他的现有财产将会逐渐减少甚至可能亏空;而乙选择继续努力工作、创造价值,累积了更多的财富。但是,假如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来看,由于后期乙比甲拥有更多的财富,乙就应当将一部分财富转移给乙。显然,这种做法不仅没有促进平等,反而破坏了平等。可见,“当收入的不平等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非境况左右的结果,企图消除不平等的差别原则反而会制造着不公平”[10]。这是因为,按照自由主义的主流观点,“人生而自由和平等”,没有人有资格宣称自己生来比别人高贵。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意味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代价,让他人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代价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利,这对他人是一种不公平。换言之,“分配的结构应该‘钝于天赋’而‘敏于志向’,人们的命运应该取决于自己的志向,而不应该取决于他们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10]80

实际上,针对罗尔斯忽视个人主观因素在后天财富差异中所起作用的争鸣,一直没有间断。德沃金和诺齐克都认为,罗尔斯把所有的不平等都归结于客观原因,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来自于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的偶然性、任意性,这成为他通过财富再分配解决不平等的主要道德理由。然而,如果仅仅考量客观因素,没有正视人性中的自由意志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后果,无疑将引发对再分配“公正性”的质疑。试想,一个终日无所事事的懒汉与一年四季勤劳付出的农民是否应该拥有同等的收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且,即便二者存在收入上的不平等,是否应该加以“均衡化”或“平等化”呢?显然也是否定的。理想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在现实中,基于个人偏好选择导致的贫困比比皆是,而在西方不愿工作又指望政府救济的群体也不在少数。个人选择始终成为不平等的重要因素,而选择的后果及其责任又成为平等的首要限制。

总而言之,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从解决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冲突出发,力图以差别原则来消除客观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因素带给人们的影响,进而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理想目标。但是,这种对平等的过分追求在理论上仍面临诸多困境,在现实中也极有可能造成“平等”对自由的侵犯②,最终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蜕变为一种分配的“策略”,这种“策略”的目的和实质是最大程度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而在现实中它所发挥的作用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动荡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问题是,有关“何为正义”的讨论,尽管充满了种种分歧,但自古至今“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无疑还是在多数思想家那里达成了某种共识,从现实效果出发缩小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纵然可以化解社会因富者太富、贫者太贫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但这种主张均衡、“中道”和“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分配策略未必就是真正的公正和正义。笔者认为,按照正义即应得的基本内涵,以实现对社会正当利益的维护和合理分配,首先要解决的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的“各得其所”和“得其所应得”,而不能过分地强调社会整体的利益(特别是某一群体的利益)而带有倾向性地忽视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因为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因此,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如何取舍,不应是一个“策略问题”,更应是一个原则问题,而分配原则的确立也就不能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分配制度。

注释:

①自2011年姚大志教授在《哲学研究》第3期发表的《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文开始,姚大志教授与段忠桥教授就“何谓分配正义”有过多次学术争鸣。这种争鸣在客观上促进了分配正义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②国内很多学者如姚大志、王立等认为,罗尔斯的立场就是为弱势群体说话,为社会底层人代言。在此其中,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变成了能否帮助社会底层的人们改善生存境遇,即国家通过再分配实现财富在不同阶层的转移,从而解决经济不平等问题。对此,诺齐克等认为,此举势必会侵犯个人权利,特别是社会有利群体的私有财产权。参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114页;王立:《平等的范式》,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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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250.

[10]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80.

 

[①] 作者简介:1、敦鹏(1983-),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哲学、分配正义;2、胡晓乐(2001-),2022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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