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儒家分配观念以“生生”和仁爱为价值基础,将分配视为贯通天人的生命延续过程与伦理实践活动,形成了以“中和”、“中正”、“时中”为核心的中道特质,其宗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生产,从而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由此,坚持均衡、“中道”的分配观也成为儒家不同于西方分配正义的显著特点。尽管“中道”的分配在两极分化严重的中国古代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其本身带有的政治考量,无形中蜕变为一种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策略。站在现代分配正义的视角看,以中道、均衡乃至于平均的思维解决分配问题也存在着历史的局限和消极影响,需要在中西古今的对比、对话中加以重新审视。
关键词:“生生”;仁爱;中道;分配正义;反思
作者简介:敦鹏,河北石家庄人,哲学博士,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孔怡然 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23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
分配正义历来是西方政治哲学关注的重点话题,尤其是自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以来,分配正义研究更是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近年来,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西方正义理论的刺激下,深入挖掘并探讨中国传统正义思想显得尤为重要。正如黄玉顺教授所言:“不曾有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没有自己的正义观念,因为任何社会生活都有自己的正义问题需要解决。”[①]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思想,但在中国古代特殊的政治格局之下,同样生发出了对分配问题的深刻思考与探索。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思想家从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主张采取调节措施,防止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社会纷争,要求缩小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来化解因富者太富、贫者太贫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以一种“中道”思维融入分配领域。由此,儒家所坚持的均衡、“中和”、“中道”的分配观也成为不同于西方分配正义的显著特点。在当代学术语境下,深入挖掘和反思儒家分配正义思想及其中道向度不仅能够为现代平等观注入中国传统思想资源,也能为推动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正义理论体系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参考。
一、儒家分配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儒家分配正义思想是儒家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西方正义理论,儒家分配观念的深层价值植根于其独特的宇宙论与伦理观。如果说西方分配正义理论多以“应得”(desert)或“平等”为逻辑起点,那么儒家则将分配问题置于“天地生生”的宇宙大化之中,视之为贯通天人、沟通伦理与实践的枢纽。在儒家视野下,分配不仅是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更是对生命价值的回应与延续。从《周易·系辞》中“天地之大德曰生”的宇宙生成论,到孟子“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的伦理推扩,儒家以“生生”为价值原点,将天地化育万物的自然法则转化为人类社会分配的伦理准则。与此同时,“仁爱”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范畴,既构成了分配行为的情感动力,也规定了分配实践的伦理边界——从亲缘之爱到“泛爱众”的差序格局,仁爱原则要求分配必须兼顾个体生存需求与社会整体和谐。这种以“生生”为宇宙论根基、以“仁爱”为伦理内核的价值体系,不仅塑造了儒家分配思想的独特面貌,更使其在历史实践中展现出不同于西方平等主义的分配智慧。
首先,保障民众基本生存物质的满足是儒家分配正义的首要前提。早期儒家认为“人生而有贵”,所有人都应获得一视同仁的人道对待。基于此,在物质生活资料的分配中,儒家秉持充裕原则,即在分配中优先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需求,确保人人得以维系基本生活。在儒家的思想视域中,国家应通过再分配向处境较糟的人提供帮助,正如陈祖为指出的,儒家认同优先主义,政府应当优先善待那些生活远低于足够门槛的人[②],让缺乏生活资料者能够通过分配获得生存保障。可以说,在“足够多”与“不够活”之间,儒家始终向生活困难群体倾斜,并力图通过这种优先考量,最终实现相对平等的分配原则。
其次,“以德配位”与“多劳多得”是儒家分配正义的核心要义。儒家“生生”哲学把宇宙万物的存在看作是一个生生不息、道德创造的有机整体,人的生长倾向是其基本特点。中国古人对宇宙“生生不息”的认知,不仅是对自然运行规律的把握,更延伸至对人的存在与人生态度的思考,将自然生长的生机转化为一种积极进取的人生哲学。儒家认为,人与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具有自我完善的潜在能力,尤其是孟子提出“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的思想,表明个人成就更在于后天的选择与努力。
尽管如此,儒家也认识到了现实世界中个体之间差异的客观性。这种差异既体现为自然禀赋的先天差别,这是客观既定、无法消除的特质;也表现为后天努力积累的人为差异,其源于主观选择与主动作为。诚如“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梁惠王上》)所揭示的,世间万物的差异并不是人为导致的结果,而是事物自身的固有属性。无疑,这些差异投射在政治领域,就体现为人们在处理公共事务上的德性和能力的不同。所以,在分配上儒家主张“以德配位”与“多劳多得”相结合,既承认并尊重个体在德性与能力上的差异,同时又通过“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人们积极付出以实现自身价值。因此,儒家的分配正义呈现出“差异化”取向,即职位与个人所得应依差异而定。孟子提出“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孟子·公孙丑上》),主张选贤举能,使德才兼备者居高位。荀子同样认为,职位与俸禄应当按照人的贤能与贡献程度来进行分配,“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富国》)由此看来,儒家的分配观念遵循一种公平、公正的应得逻辑——人与人在德性、能力和贡献上的差异直接对应到分配结果上来,才能让人感觉公平,激发人们的活动积极性,从而为社会善治提供更大的正义保障。
第三,儒家提倡一种建立在“以德配位”基础之上的阶层流动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向所有人敞开了获取职位的机会平等大门。正如上文所述,儒家赞同对每个人在人格上加以平等的尊重。但是,儒家也认为对社会成员中不同道德成就的人应该给予区别的对待,或者说道德修养程度髙的人应得到格外的尊重。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是“两种尊重观”:一种是对每个人天赋的道德潜力的“尊重”,一种是对现实中道德成就的“尊重”。前者为自然存在的,是“不劳而获”的被尊重;后者则是通过努力来换取的回报性的尊重。按照这一逻辑,前者(所有社会成员)因为享有平等的道德天赋而可以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利,而要想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格外的尊重则应当通过学习、修身和技艺来获得,掌握政治权力与从事管理服务的正当资格,也绝非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家庭与等级身份。就像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孟子所主张的“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以及荀子提出的“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虎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可见,尽管儒家秉持以美德配享政治的观念,但又强调每个人的身份地位并非一成不变。儒家旨在发展一种不分贵贱贤愚的全民开放式教育,其目的是通过教育上的机会平等,选拔极少数贤能之士进入政治领域掌握权力,这充分体现着“以德配位”的应得分配原则及其基础之上的阶层流动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将“中道”思维融入分配领域,强调生命平等、选贤举能与机会平等,其目的在于缩小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保障人民生存、改善人民生活,从而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由此,这种“中道”的分配观便成为儒家不同于西方分配正义的显著特点,而这种以“中道”为内核的分配智慧,并非抽象的理念,而是通过具体形态得以呈现——中和、中正、时中便是其在实践中展开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中和、中正、时中:中道思想的表现形式
在儒家分配思想的深层逻辑中,“中道”不仅是一种方法论,更是一种贯穿价值判断和实践智慧的核心特质。“中道”既区别于机械式的平等主义,又迥异于西方功利主义最大“受惠化”原则,而是以“中和”为尺度、“中正”为标准、“时中”为智慧,构建起动态平衡的分配体系。孔子盛赞“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论语·雍也》)孟子亦言“孔子岂不欲中道哉?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孟子·尽心章句下》)在儒家思想中,“中道”蕴含着深刻而独特的分配理念。在此意义上,运用“中道”(反对“过”与“不及”)的思维和方法进行分配,构成了儒家政治哲学的典型特征和基本向度。
首先,“中和”思想是儒家中道哲学的特色话语。尽管《尚书》《周易》《荀子》等经典均有对“中”“和”的大量论述,但唯有儒家首先将二者结合,构建起系统的思想体系。就内涵而言,“中”本意为中心,《说文·丨部》“内也,从口。丨,上下通。”[③]指一定范围内部适中的位置,后来逐渐衍生出中德、中道等观念,赋予“中”以德性、智慧等含义,如“允执厥中”(《尚书·大禹谟》)“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论语·雍也》)孔子将“中”看作一种极致的德性,将其升华为一种不偏不倚的道德品质。“和”的起源则与声乐相关,《说文·口部》:“从口,禾声。”[④]指声音相应,和谐地跟唱或伴奏,后作和谐义,《尚书·尧典》说“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尚书·顾命》又说“燮和天下,用答扬文武之光训”,“燮和”“协和”都是指社会和谐、天下和平。孔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将“和”视为礼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认为“和”具有统摄性,集中体现了其“中道”思想的核心内涵。
此后《中庸》从人性论出发,开始把“中”与“和”相联,明确提出了“中和”的概念:“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从本体论层面看,儒家视域中的“中和”是宇宙万物的本质根基,蕴涵着“天地万物和谐”之意,朱熹释“中和”云:“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达道者,循性之谓,天下古今之所共由,道之用也。”[⑤]在他看来,“中”作为天下的大本,源于天命之性,是世间万物道理的根源,万事万物皆以“中”为依据确定其恰当的位置与运行规则。“和”作为天下之达道,是遵循本性的体现,世间万物依循本性和谐共处、运行发展,便是“和”这一达道的实践。总体而言,“中”是“和”的前提与基础,“和”是“中”的根本目的。“中和”强调综合不同因素而成的统一,是人与事物之间处在合乎中道原则下“各得其所”的共处状态,是对孔子“无过无不及”中道思想的哲学概括。
“中和”思想在方法论层面,展现为一套指导自然与社会和谐运行的法则,其核心在于通过动态平衡与适度协调,实现“各得其所”的和谐状态。在将“中和”理念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中,儒家始终主张“过犹不及”的适度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们在处理各类事务时避免走向极端化倾向,如“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孔子既反对消除差异的绝对同一,也拒绝放任分歧的无序冲突,而是主张在承认多元特质的基础上寻求共识。这种 “中” 的思维在社会治理层面,具体化为 “执两用中” 的实践原则,核心在于面对“过”与“不及” 两种极端状态时,通过动态把握适宜尺度以达成整体平衡。这一原则延伸至分配领域,则表现为既反对“富者田连阡陌”的垄断,又反对“杀富济贫”的激进,而应依据礼制实现“生生之厚”的可持续“中和”,郑玄注“中和”云:“中为大本者,以其含喜怒哀乐,礼之所由生,政教自此出也。”[⑥]郑玄认为,“中”是生成政教之礼的根基;“和”是礼教的效验[⑦],“礼”即是“中和”在方法论层面的最佳体现。
其次,“中正”始终是儒家分配观念的核心议题。“中”指不偏不倚的位置,“正”谓合乎规范的秩序。“中正”强调以公正、无偏的原则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其思想根源可追溯至《尚书·大禹谟》中“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政治哲学传统,它要求统治者以不偏不倚、合乎中道的行为规范作为治理根据,通过“建中于民”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周易·彖传》载:“中正以观天下”,主张通过“黄离元吉,得中道也”(《周易·离卦》)的爻辞隐喻,将中正之道贯穿于赋税、俸禄、土地等资源分配的全过程。“中”“正”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源配置与社会和睦,二者共同构成“各得其分”的分配正义原则。在实践中,这种分配逻辑体现为“义者,宜也”的伦理要求,反对极端主义,主张“中则正”,儒家认为只有持中、用中才能保证正直以及不偏不倚。
在分配层面,“中正”成为衡量公平与否的标尺和行动方针,“中正”既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又抵制等级利益固化,而是通过礼制建立差等有序的分配框架,根据个体的德行与能力进行差异化的分配:一方面,“中正”要求分配必须合乎礼义规范,遵循礼制匡正名分,使社会成员各得其位,所谓“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资治通鉴·卷一》)另一方面,儒家反对阶层固化,倡导“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主张职位向所有人开放,贤能者可以通过品行与贡献的多少得到相应的职位与资源,即“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荀子·君道》)同时,中正原则的理念目标要求统治者以“政者,正也”的自我约束确保分配过程的公正性,通过“克己复礼”防止权力滥用导致的资源垄断,兼顾多方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天下为公”的理想境界。
第三,《中庸》还提出了“君子而时中”的实践智慧。“中”不是一个僵化的标准,而是一种“与时偕行”的灵活应变,它要求在实践中要求把握“时”与“中”的辩证统一,既要坚持原则性,又不能失灵活性。具体而言,“时中”强调应根据时代背景、发展阶段和具体情境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做出改变,这就形成了儒学体系中著名的“经本权变”理论。如孔子说“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孟子讲“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孟子·尽心》)以及《礼记·中庸》提到的:“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都表达了这一主张。同样,对于分配政策而言,中庸或时中的标准也不是固定的和机械的,而是依赖于具体情境进行衡量的,需要人们加以“权变”。如在社会资源匮乏时期,在分配上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在社会资源相对丰富时期,则重点以贡献与贤能差异进行分配。当孟子在强调“制民之产”时,既主张“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井田制分配模式,保障农民基本生存需求,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状况提出“薄税敛”“不违农时”(《孟子·梁惠王上》)等调节措施,这体现了“变通者,趣时者也。”(《周易·系辞下》)的辩证思维。孔子评价舜“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礼记·中庸》)正是肯定其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取舍的智慧,这种思想在分配伦理中体现为对“常”与“变”的统一把握——既要坚守“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核心原则,又要因应时代变化调整具体策略,展现了“时中”作为方法论的弹性空间,使儒家分配思想既能保持对终极价值的坚守,又具备回应现实变迁的理论张力。
三、儒家中道分配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中道”理念作为儒家哲学的精髓,强调通过“执两用中”的智慧,实现事物间的动态平衡与和谐共生,这一思想不仅蕴含着对宇宙秩序的深刻理解,也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资源分配始终是关乎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关键议题,过度的贫富分化、资源集中或分配失衡,往往会引发矛盾冲突,破坏社会和谐。当“中道”理念照进分配领域,便自然生发出调节利益关系、追求均衡发展的实践路径。孔子、孟子、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正是基于“中道”思想,提出了各具特色却又一脉相承的理论方案,而且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各个时期的当政者也在“中道”观念的影响下为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行了实践探索。
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的思想以“仁”为最高价值,强调“仁”之首要在于爱人,这种爱不仅表现为对个体生命与生存状态的深切关怀,而且将所有人置于人性平等的水平线上,暗含着人们在道德潜能上的一致性。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与平等的看待。从这一理念出发,孔子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物质作为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分配方式应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为目标。《论语·子路》篇记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孔子从人的基本需求出发,肯定人们的正当利益诉求,表达出“先富后教”的思想。
值得注意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作为孔子分配观的核心表述 ,常被用作证明孔子思想中存在平均主义倾向,但回到当时的历史场景来看,“均”强调的是为政之均而非财富平均,朱熹对此注曰:“均谓各得其分,安谓上下相安。”[⑧]董仲舒解读其义为“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春秋繁露·度制》)由此来看,孔子并不是要绝对消除贫富差距,而是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应当施政有均,平衡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使之各安其分,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这种均衡状态,既反对悬殊过大,也拒绝绝对平均,而是强调“均平”。孔子认为人与人之间在身份、禀赋、能力、勤奋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别,由此人们占有的资源、获得的收入也可以有所差别,但这种差别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使财富、利益的分配符合一定的礼制和伦理秩序,达到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这种各安其分的分配方式,作为“中道”哲学在治国理政领域的体现,决定了孔子分配思想与西方自由放任主义的本质差异,即肯定国家干预在矫正自由竞争固有缺陷、弥补私人生产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当代视角阐释,儒家的中道财富分配观既反对无序放任的自由发展,也反对平均分配下的全面控制。它启示我们应当追求一种平衡的“中庸之道”,即在“两端”与“用中”之间把握集体调控与自由市场之间的平衡。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分配思想,以“仁政”“民本”为价值理念,将“中道”的“均平”精神贯穿于社会分配实践中。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强调统治者需以民意与民生为执政依归合理分配资源以保障民生,这构成了其“中道”分配思想的价值前提。针对土地问题,孟子提出恢复井田制,主张“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既通过公田满足国家赋税,又以私田保障农民生计,实现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的平衡。在赋税政策上,孟子倡导“什一而税”,提出“用其一,缓其二”(《孟子·尽心下》)避免极端剥削,维系分配公平。在民生保障层面,他强调“制民之产”,确保民众拥有稳定生产资料以衣食无忧,同时关注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通过兼顾普遍民生与特殊群体,实现分配的全面均衡。孟子认为,百姓无“恒产”则无“恒心”,分配的核心在于通过均平井田、节制赋税、保障恒产等措施,把握资源占有的“度”,既反对资源垄断的极端失衡,也拒绝消解合理差异的绝对平均,最终以中道原则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维系社会有序运行。
汉代大儒董仲舒深耕《春秋》义理,秉持通经致用、经明行修的治学与实践准则,着力将经学义理转化为具体的治理实践[⑨]。他通过阐释《春秋》思想,构建起更化改制的理论框架,而这种以经典指导现实治理的思路,体现在分配领域便是“中道”的分配原则。武帝时期,经济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土地兼并、商人豪族聚敛财富等问题却愈演愈烈,贫富极端分化,社会陷入动荡之中。面对这一现实,董仲舒提出“调均”思想,强调“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春秋繁露·度制》)在董仲舒看来,社会资源的总量是固定的,有人拥有更多的财富,另外的人群就会受穷[⑩],“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春秋繁露·度制》)。因此,需要通过“差上下”的调节机制实现平衡,以实现“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状态。董仲舒深知,平均分配不可取也不可行,只有适度的差异才能让社会处在一种稳定和谐的状态中,即“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春秋繁露·度制》)
此后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几次有关经济政策的大辩论,比如西汉时期的盐铁争论、宋代王安石和司马光针对变法的争论,都是对社会分配不均衡、赋税负担不合理,以致造成贫富悬殊现象的理论聚焦。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同样关注土地问题,提出“限也者,均也;均也者,公也。天子无大公之德以立于人上,独灭裂小民而使之公,是仁义中正为帝王桎梏天下之具,而躬行藏恕为迂远之过计矣。”[11]王夫之认为,天下之土地应为天下人所有,皇帝可以统治天下之臣,却不应独占天下之地,限制的本质应当是追求均衡,而均衡的内核在于公正。
综上所述,儒家“中道”(中庸)思想所蕴含的“过犹不及”“执两用中”与坚守均衡的基本特点在无形中影响了其分配思想。儒家在分配领域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尝试,始终以中道精神为指引,无论是对君主权力的约束、对豪强势力的抑制,还是对土地兼并的遏制,其本质上是通过制度与政策设计,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特权阶级对资源的垄断性占有,从而实现“均贫富”的目标。但是,儒家分配思想所指向的“均”,绝非绝对平等,而是大致的平等或相对均衡。孔子主张的“均平”与董仲舒提出的“调均”,在基本出发点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均不意图消除贫富差别的客观存在,而是强调在等级伦常秩序的框架下,通过利益调节适当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合理诉求,达成经济利益的相对均衡。正如马伯煌所指出的,“中国古代并没有纯粹的均衡理论;但从经济政策的目标来看,大都是以相对的均衡思想作为指导原则的”[12],这一判断精准揭示了儒家分配实践的本质特征,其追求的“均衡”是在承认社会差异的基础上,通过主动调节避免两极分化的“中道”形态。这种相对均衡的首要目标,是消除“均贫”状态(即普遍贫困)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而其思想根源正在于儒家对和谐与平衡的价值追求。
事实上,儒家分配思想中的 “均平”“调均”,本质上是“中道”理念在资源分配领域的具象化,是以“执两用中”的智慧,在“放任垄断”与“绝对平均”的两极之间寻找动态平衡的实践。那么,从现代社会语境出发,以现代分配正义理论为参照,应如何评价与审视儒家这种以中道为核心的分配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与局限何在,无疑构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重要议题。
四、儒家中道分配观的现代审视
不可否认的是,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中庸或中道状态是个体成德的最终目的和最高境界,也是个体道德行为是否合宜的判断尺度。而这种中庸或中道又是情境化的,故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往往将其描述为一种“中间”状态,而过和不及则是对“中间”状态的破坏,道德(正确)行为的合宜在于达到这种“中间”状态。不仅如此,人们对中道的追求延伸和弥散于日常的世俗化生活中,特别是映照于有关财富、利益和实物的分配领域,形成了一种突出均衡、均平,平衡协调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的治国理念,贯穿于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理过程之中。可以说,儒家分配观的中道思想及其治国方策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从理念而言,儒家希望从起点上保障社会经济公平,因此主张国家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并进行合理分配,而田地作为古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自然成为这一主张的核心面向。如上所述,孟子所谓“制民之产”(《孟子·梁惠王上》)就是设立田制,为劳动者分配田地。董仲舒“调均” 思想的首要指向也是土地分配问题,他明确反对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的极端分化格局,主张通过张效仿三代“制井田采邑,以赡身家”,使“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春秋繁露·度制》),董仲舒试图复刻井田制的分配逻辑,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田产,从起点上遏制资源占有失衡的加剧。
从实践上看,儒家的中道分配对于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起到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汉唐时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损有余,补不足”的分配理念,对于提高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个体小农的生存条件、繁荣社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小农经济的繁荣正是调均和中道的经济政策实施的结果。进一步来看,在王朝更迭、特别是大规模战乱后的初期阶段,儒家“均无贫,和无寡”的均衡政策往往能凸显其历史价值。新王朝建立之初,社会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安抚流民、恢复生产,而“中道”分配思想所蕴含的资源调节逻辑,恰好契合了这种历史阶段的社会需求,成为诸多“治世”局面形成的重要政策依托。
从伦理维度审视,儒家分配思想的积极效能与其“义利观”的整体取向密切相关。有学者认为,儒家讲的义是一种整体效益,是一个行动涉及的各方利益的总和,不是单纯的私利,儒家说的这些效益包括生命、人格、财富、精神自由与愉悦。《周易·文言传》中也有“利者,义之和也”的说法,“和”就是强调整体或总体的共同利益,从这个角度说它接近于一种后果主义伦理学。[13]
显然,儒家“中道”的分配思想在历史上通过仁政护民、制度调均等实践,有效缓解了古代社会的贫富对立与阶层冲突,不仅在理论层面丰富了中国传统分配思想,还在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缩小贫富差距,防止土地兼并,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把中道、均平的治国方策放在秦汉以后2000多年的时间里加以考察,就不难发现,这种观念下主导的政策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治理过程也存在着消极影响,甚至这种消极影响远远超出了它的积极方面。而站在现代分配正义的视角看,以中道、均衡乃至于平均的思维解决分配问题则更加值得反思。
首先,儒家中道分配可能导致平均主义的后果。如上文所述,孔子关于分配的本真含义不是绝对平均,而是带有差异化的“均平”,是“各得其分”的均衡分配。但问题在于,儒家对于社会稳定性的关注以及处境较差者的关心确实又容易导向平均主义。例如,孟子主张实行井田制的土地制度,保障农民进行一定的农业生产,缩小贫富差距,但其在实践中容易形成“均田免赋”的情形,抑制农业发展的动力。在历史上,宋代打造义庄等机构以救助弱势群体,但在发展过程中却演变为平均分配社会财富的一种工具,严重脱离差等分配的基本路线。虽然儒家试图通过均田制等措施暂时缓和矛盾,但其过度强调“结果均衡”的思想易忽视激励机制,对生产积极性与创新动力形成潜在抑制。以均田制为例,古时“丁男受露田四十亩”的平均分配模式虽保障农民基本生存,但未区分劳动能力与生产贡献,容易导致“耕者有其田”却未必“耕者尽其力”的低效状态。
我们知道,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的典型特征,随着生产的发展,小农经济将不可避免的呈现出不稳定性特征,这种不稳定性在客观上要求专制国家的统治者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一是需要正视社会成员财产分化这一事实,调整赋税制度,从而实现赋税的合理负担;二是要求专制国家为生活在底层的社会大众提供更多的福利,使失地农民不至于冻馁于道路,转死于沟壑,而这恰恰是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未曾做到的。“在如何保障民生这一问题上,中国古代思想家和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从来没有想到比平均主义更有效的办法。而一味恪守平均主义治国原则的同时,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也就在有意无意之中回避了,也许他们从来没有意识到,国家对于社会大众所应承担的责任。”[14]于是,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理过程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就统治者的主观动机来说,实行平均主义政策,是为了稳定小农经济结构,进而实现政治秩序的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农经济天然的脆弱性又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在平均主义政策以外,并不知道如何应对财富分化的社会状况。于是,社会矛盾的周期性暴发也就成了中国古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事情。
在儒家的分配视域中,“均平”与“中道”的观念考虑的是整个社会各阶层成员的需求。但是,这不仅容易造成决策滞后,而且从现代的眼光看,这在本质上是以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生活,以权力而不是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在根本上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不仅如此,儒家分配观的中道理念倾向和注重分配结果的平等,会抑制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与创新的活力,进而导致效率的缺失。可以说,儒家中庸之道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之间的鸿沟以及实现各阶层占有资源的均衡,在实践过程中往往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甚至可能导致平均主义的后果和倾向[15]。
而现代分配正义思想则主张“按贡献分配”,认为市场机制下的差异化回报是激发创新的关键。对比而言,儒家传统中“均平”、不走极端的中道思维,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可能难以适应效率提升与财富创造的内在需求。儒家思想中的分配观念强调“中道”的和谐与平等,尽管出发点不是平均主义,但这种思想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依然可能造成效率的缺失。
其次,儒家“中道”分配观影响国家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其实,从儒家分配思想的出发点来看,基于“均平”、均衡的中道分配,纵然有维护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以及兼顾各个阶层利益的目的,但是在儒家的价值观念中,始终保有一种对“贫困者”加以倾斜和优先照顾的传统。在儒家看来,必须优先照顾和救济的对象是包括孤、独、矜、寡在内的弱势群体,而照顾和倾斜的资源首先是对他们基本生存的满足以及缩小物质财富的两极分化。可以说,在分配观念上,儒家制定社会制度和政策的立场不再中立,而是向弱势群体倾斜。
问题是,这种倾斜虽占据道义的高地,但在资源相对稀缺的现实世界中,其实现不仅依赖于个体美德的自觉,更多时候需要借助政府再分配的干预才能达成。实际上,儒家中道的分配方式和治国方策的结果,或许有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但对于不利群体的优先倾斜可能引发忽视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主体(企业)尤为强调自由竞争的原则、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功能以及私有产权的严格保护,这些核心特征共同作用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技术的持续进步。不容忽视的是,在市场经济的背后,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国家的中立性,即“国家站在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平等对待每一个体和所有群体”[16]。国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社会阶层,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换句话说,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是现代国家无可逃脱的角色定位,即这种定位不应该在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同时,剥夺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国家在分配上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要求既不可以站在富有阶级的立场上剥夺贫民,也不可以站在贫民的立场上劫夺富裕人口的利益。
然而,儒家倡导的“君子喻于义”的美德道德要求社会优势阶层无条件扶助弱者,却未明确弱者的责任与义务,这种“义务本位”的分配逻辑极易形成“单向度”的伦理强制而难以为继。现代社会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若仅以“仁爱”“美德”要求强者让渡利益,而忽视弱者的自我发展责任,易引发“养懒汉”式的福利依赖,使激励原则的实效大打折扣,违背分配正义中“应得”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且从国家层面出发,这种从政策制度上对弱者的倾斜帮扶,违背了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在历史上,历代王朝、绿林豪强往往以“均平”与“中道”为分配逻辑,以“替天行道”“劫富济贫”为口号,实施暴力剥夺,这种行为的背后纵然有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动荡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主张均衡、“中道”和“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分配策略未必就是真正的公正和正义,其更多的是对公正的破坏。因此,作为人类群体生活不可或缺的政治结构,国家在什么意义上才能尽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是传统的中国社会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
最后,儒家中道或中庸学说的分配观念存在着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上文提到,儒家分配观念围绕“中道”展开,但儒家“中道”分配思想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抑制贫富极端分化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本质上并非是以维护个体权利为原点的公平正义。在今天看来,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没有一个稳定的贵族阶层,贵族阶层更迭的速度要比西周时期人们所说的“高岸为谷,深谷为陵”(《诗经·小雅·十月之交》)频繁得多。然而,与贵族阶层的更迭相比,社会财富的洗牌则更为频繁。在通常认知中,秦汉以后的财富频繁洗牌,主要是战争与社会动乱的结果。但实际上,专制国家的分配观念与政策制度安排,同样是其不可忽视的原因。无论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均平”主张,还是董仲舒反对“兼利”、肯定平衡的“调均”思想,其核心诉求均是通过抑制极端分化防止社会动乱,而非基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平对待,但是,这种观念却与生产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与社会财富的积累存在相当的矛盾和冲突。这里有一个简单的逻辑,在任何历史时代,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增长,都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努力,而每一个积极参与经济生活的人都必然带有某种预期,那就是,在未来的分配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多的份额。这个预期是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财富增值的真实动力。然而,“中道”所强调的不能过度拉开贫富差距的政策设计却阻断了这一预期,“以限制民众资产规模为宗旨的平均主义政策,实际上是在以某种方式告诉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付出更多努力是没有意义的。平均主义政策在根本上消解了人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性,因而也就消解了经济增长的动力。这使得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终究没有摆脱贫困的状态。”[17]当然,不少时候,我们也能在儒家的话语中看到反对国家与民争利,反对国家的聚敛行为,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运行等类似的表述,但儒家的这种表述及其背后的理念又不同于完全的自由放任主义:一方面儒家反对国家过度干预经济,另一方面儒家又认为国家肩负着保障社会经济公平、弥补个体生产能力不足的经济职责。因此,在更多时候儒家怀着帮助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应对经济危机、组织公共工程、维护经济秩序等目的来参与政策安排和再分配。在我们看来,儒家后者所秉持的观念的背后实际上支持了国家、君主扩大开支,增加更多政府职能和干预市场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对其他阶层群体的利益侵犯,进而压制个人或者群体的自由。
在政策制度的安排上,历代统治者也一直有一种“过犹不及”“万事皆有度”“持守中道有福”的“平衡偏好”,最为著名的制度设计就是按照“井田制”来限制土地的占有。例如,唐朝“占田过限”的法律规制,实质是国家权力对资源分配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虽能暂时缓和矛盾,却未形成对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化保障,反而为权力随意介入分配领域留下空间,这种“重秩序轻权利”的逻辑与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权利优先于善”的正义原则存在内在张力。
总体而言,与西方“中道”思想不同的是,儒家的“中庸之道”不仅包涵着在实践中追求主客互动的恰当、合宜与适度,而且儒家“执两用中”的背后还隐藏着对执政善恶标准的评判。不仅如此,儒家还将“中道”所体现的“中和”、“中正”、“时中”原则延伸至分配领域,使其分配思想中也展示出一种“中道”的向度。笔者认为,儒家分配的中道向度是中国传统正义思想的显著特质之一,“中道”、民本、共享的分配思想是儒家分配正义的核心理念和重要原则。在此理念和原则之下,儒家的“中道”思想尽管不是一种折中主义,甚至在防止资源过度向有利者群体倾斜,防止土地兼并,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问题是,站在现代分配正义的视角看,以中道、均衡乃至于平均的思维解决分配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和弊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现实政治格局决定着社会中无法生发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平等与正义思想。除此之外,当我们重新审视儒家的分配方案时可以发现,“中道”的分配思维也有基于政治考量,以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将分配原则(比如个人应得)通过“调均”蜕变为分配的“策略”,这无疑暴露出中道分配思想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甚至与现代价值存在很多相悖之处。因此,本文认为,儒家中道分配概念既不是一个完美的范式,也不是一个过时的遗产,而是需要在现代社会进行“创造性转化”的思想资源,或者说,应当在中西古今的对比、对话中总结和提炼中道分配向度的利弊得失,进而提炼出一种符合社会进步和需要的分配正义范式。
[①] 黄玉顺:《“中国正义论”: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当代政治效应》,《文化纵横》,2010年第2期,第69页。
[②] 陈祖为:《儒家思想是否具有社会正义观》,《伦理学与公共事务》,2008年第2期,第212页。
[③](汉)许慎:《说文解字》(大字本),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2页。
[④](汉)许慎:《说文解字》(大字本),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04页。
[⑤](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0页。
[⑥](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625页。
[⑦] 邝其立:《涉玄的中庸之道——以<礼记正义>为中心的分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第28页。
[⑧](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59页。
[⑨] 闫春新:《汉唐学者<春秋>经史双重视角的探讨》,《史学史研究》,2025年第3期,第23页。
[⑩] 干春松:《公天下与家天下:大同、小康与儒家的社会理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76页。
[11](明)王夫之:《读通鉴论》,《船山全书》第10册,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108页。
[12] 马伯煌:《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 94页。
[13] 范瑞平:《儒家伦理学:后果论还是美德论?》,《哲学分析》,2020年第6期,第178页。
[14] 孙晓春:《平均主义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治理》,《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191页。
[15] 众所周知,平均主义的分配后果是极端负面的。一是人们的天赋能力、家庭背景、地区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不同,个人的能力和意愿偏好也不同。面对同样的竞争时,有的人竞争意愿强烈,有的人更想要“躺平”。在这种情况下,平均的分配显然不合理。二是平均主义的分配不易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个人潜能的自由发挥,从而会使社会缺乏竞争、活力和效率。三是社会资源和财富是有限的,将有限的资源给予更有能力的人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惠及全社会。如果把有限的资源平均分配给所有社会成员,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资源的浪费。
[16] 任剑涛:《国家转型、中立性国家与社会稳定》,《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第3页。
[17] 孙晓春:《平均主义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治理》,《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