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治现实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典型的政治道德主义,这种主张假定持不同整全学说的人会同意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忽视了现实政治的冲突和分歧,未能意识到持不同整全学说的人之间的一致意见最多是一种权宜之计。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对这种主张进行回应:第一,罗尔斯虽然是一个政治道德主义者,但是他也考虑了其正义理论的现实可行性,并未完全忽视现实政治的冲突和分歧;第二,罗尔斯的合理性本身的道德心理学可以回应“重叠共识是乌托邦”的批评;第三,重叠共识在最初可能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随着人们道德心理阶段的发展最终会自然形成一种持续和稳定的重叠共识。
关键词:合理性本身的道德心理学;重叠共识;政治道德主义;政治现实主义;
一、导论
在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都描述了对一个尽善尽美的完美国度的期待,在这些完美国度中财产都归公有,国家领导人由学者或哲学家担任,每个人都过着规定好了的生活。(参见莫尔,第48-118页;柏拉图,第190-215页)这样的乌托邦社会乍听起来如此美好,唯一让我们产生的 疑惑是:有人愿意真的生活在这样的乌托邦国度吗?这样的乌托邦国度在现实上是可能的吗?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说,人们对于生活的目的总是会有分歧,我们也并不生活在无忧无虑的伊甸园中。在他看来,乌托邦之所以是乌托邦,正是因为对“完美社会和谐状态”的这种沉思只不过是一种“无价值的幻想游戏”(伯林,第187页)。
正是基于相同的基调,伯纳德·威廉斯批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政治道德主义或理想主义理论,是一种从上到下、从道德理论到政治实践的政治理论,一种把道德理论应用于政治实践的理论。这种政治理论的特点是道德优先于政治实践,因而无法把握现实政治的冲突,也无法解释现实政治的复杂性。威廉斯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理论是一种“结构模式”的理论,即认为道德为政治所能行之事施加了限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承认他前期的理论是一种关于正义的道德学说,并试图提出一种关于正义的政治观念。但威廉斯指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仍然是一种道德理论,这种道德理论“在某些内容限制下被应用于某一主题”(Williams, p.2)。威廉斯提出一种政治现实主义理论与之对应,这种理论的特点是道德内在于政治实践,并且以政治实践为出发点,即他所谓的“太初有为”(ibid., p.14)。
本文将厘清包括威廉斯在内的政治现实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政治道德主义的几个批评,并考虑一些罗尔斯主义者的回应。本文将说明这些回应都未能为政治现实主义的批评提供有说服力的回答,并转而从以下三个方面回应这些批评。第一,罗尔斯并不像一些人认为的是一个政治现实主义者,其理论中的现实主义要素并不足以使其成为一个政治现实主义者;但罗尔斯强调了其正义理论的现实可行性,这使得他的理论并不像政治现实主义者所批评的那样完全忽视了现实政治的复杂性。第二,罗尔斯的合理性本身的道德心理学,可以解释为什么持有不同整全学说(1)之合理性的人将形成重叠共识,接受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正义的第二原则)。(参见罗尔斯,2011年,第56页)第三,重叠共识并不像其批评者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罗尔斯认为它最初可能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随着人们的道德心理的发展它将自然形成为一种持续而稳定的重叠共识。
二、对罗尔斯的政治道德主义的批评及对此的初步回应
政治现实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政治道德主义的批评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批评主要来自威廉斯,他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道德优先于政治实践的政治理论,一种把普遍的道德原则应用于具体的政治实践的理论。这种理论的典型特点是,判断一种政治是否正当,是根据这种政治是否符合某种先于政治的道德。(cf. Williams, p.2)第二类批评来自马特·斯里特(Matt Sleat)等人,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合理地假设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将达成重叠共识,并且愿意遵守他在《正义论》中所提出和论证的正义的两个原则。(cf. Wendt, p.575;Sleat, 2012, p.651)第三类批评认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太过强调公共理性,而在现实政治中,人们之所以达成一致意见多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cf. Horton, p.433; Ebels-Duggan, p.68)
针对第一类批评,一些罗尔斯主义者的回应是,威廉斯对政治道德主义和政治现实主义的区分并不是特别有帮助。(cf. Wolthuis, p.3)特别是,这种区分掩盖了这一事实,即一种现实主义的对政治的解释也必须把正义、正当、自由、公平和其他规范概念或道德概念纳入考量之中。因此,根据这一解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好被解释为对现实政治的某种解读,而不是把道德理论应用于政治实践。事实上,罗尔斯表示,其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目标是把它呈现给公民社会中的观众,让他们理解、供其公民考虑。(cf.Rawls, 1995, p.141)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理论描述为现实的乌托邦理论,试图对“给定法律和社会的趋势,在合理有利的历史条件下,从合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宪政民主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罗尔斯,2013年a, 第53页)的问题提出一个回答。他的正义理论并不意图提供一种从上到下、从道德理论到政治实践的政治理论,而是“与我们的社会世界的和解”(Rawls, 1999b, p.124)。这种正义理论所采取的方法论是反思均衡,亦即把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例如宗教宽容和反对奴隶制)作为固定的观点,我们从这些固定的观点出发组成一组连贯的政治正义观念。(参见罗尔斯,2011年,第7页)因此,一些罗尔斯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是与现实政治脱节的乌托邦理论,而是植根于民主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和实践的一种现实主义的政治理论,是我们与我们的社会世界和解的产物。
第二类批评主要集中在自由民主社会中的合理公民是否愿意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认识到自由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分裂为注重个人自由的洛克传统和注重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卢梭传统。罗尔斯假定在这两种不同传统中的合理公民可以就正义的两个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批评者认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和极端平等主义者都不会接受罗尔斯的正义的两个原则,而把他们归为“不合理的”简单做法似乎有欠妥当。一些批评者甚至认为在罗尔斯式社会中自由主义者和非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平等关系。(cf.Sleat, 2013, p.362)一些罗尔斯主义者对此的回应是,非自由主义社会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不正当剥夺,导致一些人成为二等公民,这与自由主义社会正当地否定其非自由主义公民的不自由的计划,是有根本区别的。因此,在罗尔斯式社会中,自由主义者和非自由主义者的关系并非支配关系。在一个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否是支配关系,是由正当性的概念所界定的。(cf. Wolthuis, p.10)
第三类批评则强调理想的政治论证与现实的政治实践之间的鸿沟,认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一些人并不使用公共理性来对法律或公共政策提供证成,特别是当政治论证的结论与个人的观点相左时。(cf. Horton, p.433)批评者也认为由于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是不现实的,因此政治正当性的根基是一种权宜之计。一些罗尔斯主义者对此的回应是,虽然罗尔斯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不应该被看成是一种权宜之计或妥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妥协在日常的政治谈判中没有地位。(cf. Wolthuis, p.12)在一致意见很难达成时,罗尔斯认为我们应该诉诸民主的决策程序,通过投票来作出关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决定。(cf.Rawls, 2005, p.241)三、对政治现实主义的这些回应成功吗?
针对政治现实主义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批评,很难说这些罗尔斯主义者作出了全面和成功的回应。因为第一,强调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现实主义要素,并不意味着他的正义理论因此是一种现实主义理论。正如罗尔斯本人在《正义论》中所承认的,他在正义理论中主要考虑的是一种理想理论,即假设严格服从的情况下,在有利条件下一个良序社会的原则。(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192-193页)这些有利条件包括使得民主政制得以可能的历史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条件。(cf.Rawls, 2001, p.47)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假定这些条件是由社会的文化、传统和该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技巧,以及该社会的经济水平所决定的。(cf.Rawls, 2005, p.297)他强调他的正义社会的稳定性不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基于正确理由的稳定性,这正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区别于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重要区别。
霍布斯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先驱和代表。(cf.Rossi, 2010, p.506; Geuss, p.23; Williams, p.3)霍布斯认为如果一种政治是正当的,在于它维护了人们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战争。(cf. Williams, p.3)这种关于政治正当性的定义不诉诸自由、平等和正义等政治理想,而诉诸和平与秩序,认为后者是其他政治价值的必要条件,这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典型特征。(cf. Galston, p.408)
与之相对,罗尔斯的正义社会的稳定性在《正义论》中则基于一种道德的人的假定,即假定良序社会中的个人是合理的、拥有正义感的个体,这种正义感使得他们愿意接受正义的两个原则——即使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违背了他们的私人利益。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式民主多元主义社会的稳定性基于一种政治的人的假定,即假定该社会中的个人是合理的,他们可以诉诸公共理性,形成重叠共识,接受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即正义的两个原则。因此,罗尔斯作为公平正义的社会和民主多元的社会之稳定性,都是基于他的道德心理学假定,也就是说,该社会中的个体都是具有正义感的个体,并且在道德发展的第三个阶段(2),他们会获得正义感,使他们愿意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参见王幸华,2022年,第119页)由于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稳定性概念具有实质的道德内容,这些内容是其政治正当性概念所要求的(cf.Rossi and Sleat, 2014, p.693),因此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也是一种道德主义理论。
第二,在罗尔斯的民主的多元主义社会中,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人是否可以达成重叠共识,接受正义的两个原则?如果这些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人拒绝接受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否说明他们一定是不合理的?一方面,自由至上主义者不会接受正义的两个原则。因为自由至上主义者会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忽视了个人所有权,导致一些人的权利和利益被忽视,因此这些权利和利益被忽视的人会受到支配和压迫。另一方面,极端平等主义者也不会接受正义的两个原则。他们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允许人与人之间财富的巨大不平等,这也会导致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和压迫。因此,不管是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是极端平等主义者,都有理由支持自己所采用的整全学说;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并非是不合理的。但是罗尔斯对合理的人的定义,是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既然自由至上主义者和极端平等主义者都不接受这两个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这种关于合理性的定义也包含了实质的道德内容,即预设了一种先于政治的道德,因此又落入了威廉斯对政治道德主义的批判之中。
第三,在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人们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罗尔斯建议诉诸公共理性,或民主的决策程序来作出公共决定或制定公共政策。但如果只是诉诸民主的决策程序来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一方面,这种一致意见可能只是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人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由此获得的稳定性也并不是一种持久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这种一致意见可能并不符合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在大多数人是白人或男性的情况下,只诉诸民主的决策程序可能导致白人至上主义和男权主义。
三、对批评的回应
针对第一个批评,我们的回应是:一方面,罗尔斯并不像伯特扬·沃尔特胡斯(Bertjan Wolthuis)等人所声称的是一个政治现实主义者,他明确表示自己主要考虑的是理想理论而不是非理想理论,并且其理想理论设定了现实乌托邦的可行性边界;另一方面,罗尔斯的政治道德主义是现实可行的,它并不像政治现实主义者所批评的那样完全忽视了现实政治的复杂性。它承认政治现实主义的核心政治价值的重要性,也在其正义理论中考虑了非理想的情况。以下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虽然罗尔斯本人在《正义论》中承认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理论而不是非理想理论,但是他同时强调“如果理想理论值得研究的话,那么,正如我所推测的这是因为理想理论是正义论的基础部分,它对非理想部分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罗尔斯,2009年,第307页)。在其他地方,他强调理想理论之所以是正义理论的基础部分,正是因为“理想的观念展示出非理想的体系应当如何被确立”(同上,第189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重申了理想理论对于非理想理论的重要性,他表示:“在非理想的理论方面,以及思考如何处理现存不正义的困难情况方面,良序社会的理念也应该提供某些指导。”(Rawls, 2001, p.13)他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现实的乌托邦,即“它探索现实的可行性(the realistically practicable)之界限,也就是说,在我们的世界里(在其法律和一般趋势是既定的情况下),一个民主政体在完全实现它的相应政治价值方面——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称为民主的完善(democratic perfection)——到底能走多远”(罗尔斯,2011年,第21页)。
第二,罗尔斯并不否认政治现实主义的核心政治价值——和平或秩序——的重要性,在1993年版的《万民法》中,他承认保护良序的人民是“首要的且最迫切的任务”(罗尔斯,2013年a, 第36页)。但他同时认为,政治实践应该有一个长远的目标,这个目标是“使所有社会最终都尊崇万民法,都成为良序的人民社会中充分自主的成员,并因此普遍地保障人权”(Rawls, 1993, p.61)。在1999年版的《万民法》中,罗尔斯表示,为了使得对万民法的讨论完整,我们也必须考虑非理想的情况,即世界的巨大不正义以及广泛的社会罪恶。他认为人民的基本特征是他们都希望生活在所有人都接受和遵循万民法的世界里。为了达成这一长远目标,我们要考虑法外国家和负担沉重的社会朝一个所有人都接受和遵循万民法的世界转变的过程。(cf. Rawls, 1999b, pp.90-91)
针对第二个批评,我们的回应是:首先,罗尔斯并不像沃尔特胡斯等人所说的那样,认为非自由主义社会的公民都是不合理的,他在《万民法》中就把非自由民主的正派社会纳入万民社会之中,认为这些社会也将接受万民法的八个原则;其次,罗尔斯考虑了对其正义理论的“重叠共识是乌托邦”的批评,并强调基于其合理性本身的心理学,持有不同整全学说的合理公民将达成重叠共识,同意正义的两个原则。因此,如果正义社会的许多公民(包括自由至上主义者和极端平等主义者)都自然经历了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形成了正义感,那么他们没有理由不达成重叠共识。以下将对这两点展开说明。
第一,在《万民法》中,罗尔斯表示,假如一个非自由的社会符合某些政治正当性和正义的条件,并且能够引导其公民遵守万民法的八个原则,那么这种社会就是正派社会。(参见罗尔斯,2013年a, 第101页)自由社会应该宽容和接受正派社会,并且把正派社会纳入万民社会之中,因为如果自由社会拒绝接受它们,把它们排除在万民社会之外,这将激起正派社会成员的痛苦和愤恨,并伤害他们的自尊。在这种宽容的氛围下,罗尔斯认为,正派社会将逐渐认识到自由制度的优点,并自主地使自己的制度变得更加自由。(同上,第104页)
第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考虑了对他的国内正义理论的一个批评,即重叠共识是乌托邦,也就是说,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人们可能无法形成重叠共识的情况。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重叠共识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最初可能只是基于各自利益的一种权宜之计,直到后来才发展为一种持久稳定的重叠共识。这一部分我们在回应第三个批评时还会提到。第二部分是他的基于合理性本身的心理学理论。罗尔斯认为正义社会的公民会自然形成正义感,一种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强烈而有效的愿望。在政治的正义观念与人们的整全学说不相容的情况下,罗尔斯认为许多公民(如果不是大多数)将首先接受政治的正义观念,然后根据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调整自己的整全学说。那么为什么许多公民(如果不是大多数)将接受政治的正义观念?其原因在于正义社会的公民是合理的。关于重叠共识如何可能以及现实乌托邦的现实可行性的回答,就在于罗尔斯的“合理性本身的心理学”(Rawls, 2001, p.195)之中。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表示,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是现实的,其中一个条件是,与霍布斯式国家作为权宜之计的稳定性不同,正义观念的稳定性必须是基于正确理由的稳定性。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人们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强烈和有效的愿望当作这种持久的稳定性的来源,而人们之所以拥有这种强烈和有效的愿望是因为按照正义观念所规定的制度是正义的。(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359页)罗尔斯表示他的正义观遵循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中的思想,即一种政治正当性原则的必要条件是,“对于人,它能考虑他们所是的状况,而对于法律,考虑它们可能是的状况”(罗尔斯,2013年a, 第55页)。在其他地方,他表示,他的道德心理学理论是对卢梭的论点如何成立的一个说明。卢梭的论点即“正义感不单是由知性(understanding)形成的道德观念,而是由理性启迪心灵的一种真实情感,是原始感情的自然结果”(罗尔斯,2013年b, 第111页)。卢梭在《爱弥儿》中描述了爱弥儿如何从具有自爱和同情的原始情感的个体,发展为具有社会美德的公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健康的自尊的发展和完善,对正义感和社会美德的形成具有根本作用。(参见王幸华,2023年,第136页)
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分为三个阶段,只有在最后一个阶段,良序社会的公民才获得了正义感并因此产生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愿望。这也部分解释了罗尔斯的良序社会的持久稳定性。罗尔斯表示,在政治正义社会中的理性和合理的个体将自愿接受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因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对包括自由和权利、财富和机会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社会基本善——这些基本善对于任何理性的生活计划都是必不可少的——的公平、平等分配。罗尔斯假定政治的正义社会中的个体是理性和合理的:他们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可以选择和改变自己的目的,并且可以选择有效和更大可能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cf. Rawls, 1999a, pp.10-11; 2001, pp.6-7; 2005, p.50)他们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一旦他们发现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他们有利(在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对社会基本善的公平平等分配的意义上),他们就会产生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愿望。(cf. Rawls, 1999a, p.415; 2005, p.49)
正义感的产生并不是静态的,罗尔斯并未假定只要我们发现我们周围的人都具有正义感,我们就会具有正义感并产生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愿望。相反,他认为正义感的产生是道德发展过程的自然结果。在道德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他援引了卢梭的心理学法则,认为孩子变得爱他们的父母,是因为父母先表达了他们对他的爱。(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366页)孩子认识到父母对他的爱的明显意图,并且在父母的爱中受益、其自尊得到了肯定,进而发展出了对父母的爱。在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人们开始进入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并在这些种类繁多的共同体中,开始发展出新的技能和能力,随着他们的技能和能力被共同体中其他的成员所赞赏和肯定,他们逐渐对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产生信任和友爱的情感。在同情的作用下,这使得他们可以并且愿意从他人的角度来看待事物。自爱或自尊的发展,以及同情的运用,随着个体道德发展阶段的演变,逐渐转变成道德情感,一种正义感。一旦理性和合理的个体认识到正义的制度有利于他和他周围的人,他们就会产生支持和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强烈和有效的愿望,这些个体因此迈入了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即使个体意识到违背正义原则有利于自己的私人利益,他也不会违背正义原则。当他所持有的整全学说与政治的正义观念不相容时,他将首先接受政治的正义观念,并按照它修改自己的整全学说。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合理的人们将达成重叠共识。
现在我们可以回应第三个批评了。罗尔斯承认,人们对于某个正义原则(例如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的最初接受可能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接受这个临时协定的各派都知道违反该原则不利于自己的利益。但是一旦他们发现违反该原则将对自己有利,他们将立刻选择违背这个正义原则。因此即使持有不同整全学说的人们达成了一种一致意见作为权宜之计,由此产生的稳定性也并不是持久的稳定性。但是罗尔斯强调,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人们可以从把正义原则作为权宜之计转变为“经过世代的交替而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和持续的重叠共识”(罗尔斯,2011年,第232页)。在几个世纪的交替后,人们发现正义的两个原则是社会的持续稳定的条件,他们便会产生对正义之两个原则的独立忠诚,这种忠诚使得他们愿意按照正义的两个原则行动,因为他们相信其他人也愿意遵守它们。(参见罗尔斯,2011年,第234页)这种忠诚也使得人们在其整全性观念与正义的政治观念发生冲突时,愿意修正自己的整全性观念,而保留政治的正义观念。(同上,第233页)
四、政治现实主义者的可能批评
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一个可能批评是,即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包括理想理论和非理想理论,其理想理论的现实可能性也不能说明罗尔斯的政治道德主义包含现实主义的成分,使其可以免于现实主义的批评。(cf.Sleat, 2016, pp.27-41)政治现实主义者认为,以理想理论的现实可能性来回应对罗尔斯的政治道德主义批评,有把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的区分与政治道德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的区分混同的嫌疑。(ibid., p.27)政治现实主义者解释说,威廉斯对罗尔斯的政治道德主义批评包括两个部分:(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认为道德理论优先于政治实践的理论,把政治学等同于“应用伦理学”,错失了政治的本质。(ibid.,pp.32-33)(二)它也忽视了现实政治的复杂性。在现实政治中,冲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所谓“重叠共识”;(ibid.,p.33)政治现实主义者拒绝罗尔斯的新康德式自由主义的几个前提:(一)政治的功能是解决冲突,政治活动的界限和范围由人们普遍同意的正义原则所划定;(二)道德优先于政治,政治的内容和界限由一系列先于政治的道德原则和价值所给定——这些原则与价值被认为拥有优先于政治的权威。(ibid.,p.34)在一些政治现实主义者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不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政治理论,它甚至不是一种政治理论。(cf. Schmitt, pp.19-79;Sleat, 2011, pp.469-496; Stears, pp.533-553)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认为,尽管自由主义者希望冲突和分歧从这个世界消失,但我们关心的并不是抽象和规范性理想,而是冲突和分歧的内在现实性和现实可能性。冲突和分歧在现在的世界存在,并且对于政治领域的每一个人来说,它们可能永远存在。(cf. Schmitt, p.28)马特·斯利特(Matt Sleat)和马克·斯蒂尔斯(Marc Stears)则认为,自由主义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它无法解释政治正当性的来源。自由主义认为共识是政治正当性的来源,但是现实政治已经表明这种共识是不可能达成的。(cf.Sleat, 2011, p.471)斯蒂尔斯批评罗尔斯所继承的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是理想化和假设性的。卢梭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自然状态下的个体会一致同意把自己的自由让渡给一个联合体,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每个人都是这个联合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参见卢梭,第31-32页)斯蒂尔斯认为,问题在于,自由国家从来不是通过这种共识形成的。如果假定人们可以就政治权力的使用以某种非强制的方式达成共识,那么就必须使用强制性的力量来保证人的发展可以使他们达成这种共识。(cf. Stears, p.538)
对此我们作出以下几点澄清。第一,本文并未混淆政治道德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的区分以及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的区分,本文旨在说明的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非理想理论,可以说明其理想理论的现实可行性;而这种现实可行性正是政治现实主义者所拒绝承认的或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具有的。故而如果我们可以说明这种现实可行性,就可以对政治现实主义者的批评给出一个回应。第二,为什么我们认为罗尔斯的自尊概念和合理性本身的道德心理学,可以为其理想理论的现实可行性提供一种回答?因为如果如政治现实主义者所言,现实政治已经表明达成罗尔斯所期待的“重叠共识”是不可能的,那么重叠共识只能是一种无异于痴人说梦的乌托邦。但在施密特、斯利特和斯特尔斯对共识的不可能性的论述中,我们只能找到他们对于迄今为止人们尚且不可能达成这一共识的说明。但是这一论点既无法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3)也无法对未来人们是否可以达成这一共识进行预测。并且就算这一论点可以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我们也只能推测在未来人们可能无法达成重叠共识,但无法像政治现实主义者一样断定,冲突和分歧是永远无法避免的,达成共识是绝对不可能的。第三,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感是人们的自然情感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需要外在的强制性力量来“创造”,而是在道德发展过程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爱和友谊的联结,在自尊的推动作用下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此,罗尔斯的自尊概念和合理性本身的道德心理学可以回答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自由主义悖论,人们无需诉诸于强制性的力量也可以以非强制的方式达成共识,因为他们都是具有理性和合理性的自由平等个体;一旦他们发现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他们有利,他们就会产生遵守这一原则的强烈而有效的愿望。
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以下质疑。首先,罗尔斯所谈论的“现实可行性”是在理想情况或有利情况下的“现实可行性”,而政治现实主义者所谈论的“现实可行性”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的“现实可行性”。其次,罗尔斯谈论的是政治理论的规范性问题,政治现实主义者谈论的是政治科学的实证问题。最后,政治现实主义者根本否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人性前提,他们也会质疑罗尔斯的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理论到底是否能经受实证的检验。例如,假如美国是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能达成重叠共识?
对此我们的回应是,第一,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强调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要成为现实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它必须依赖真正的自然法并且具备基于正确理由的稳定性。它沿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对于人,它能考虑它们所是的状况,而对于法律,考虑它们可能是的状况”。(罗尔斯,2013年a, 第55页)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基于其合理性本身的心理学,这种心理学解释了为什么重叠共识不是乌托邦。(cf.Rawls, 2005, p.86)同时,这种心理学并不预设圣人道德,也对正义感提供了心理上可理解的一种解释,因此它是一种现实的道德心理学。(参见王幸华,2022年,第135-136页)第二个条件是它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它可以被应用于一个持续运作的政治社会的安排。罗尔斯是在这个意义上谈论其正义观的现实可行性的。但政治现实主义者则强调,在不服从和不利条件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缺乏现实可行性。罗尔斯并不否认在这些情况下他所期待的政治理想尚未实现,但是他同时认为,通过某些措施对这些人或社会施加压力或予以援助,这些人或社会将朝合理方向自然转变。在这个意义上,其“现实可行性”与政治现实主义者所谈论的“现实可行性”重叠了。第二,我们并不否认规范性研究与实证研究之间的差别,但我们同时认为,可靠的实证经验可以为规范性理论提供依据和支撑。罗尔斯强调自由主义制度的成功经验使这些制度下的人们对自由主义的核心政治价值产生忠诚感,因此当其他价值与这些核心的政治价值发生冲突时,他们将优先这些政治价值,修改自己的整全性观念,这也解释了重叠共识的形成。(参见罗尔斯,2011年,第234页)第三,对于罗尔斯的道德发展理论能不能经受实证的检验的问题,罗尔斯强调,他的道德心理学并不是源于人性科学的心理学,而是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观念得出的心理学。他认为人性科学的心理学只能说明哪些道德心理学理论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命令我们去接受特定的道德心理学理论。(cf.Rawls, 2005, pp.86-87)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理论为重叠共识如何可能提供了一种解释。相比于政治现实主义所致力证明的一种悲观主义理论,这种理论为我们展开了自尊和互尊社会的可能性,这种社会在制度层面保证人们不被羞辱、受到尊重。罗尔斯大概会认为,在世代交替后的某个关键时刻,就算美国成为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以伊斯兰教徒为主的公民也将优先自由主义的核心政治价值,并修改自己的整全性观念,这也解释了重叠共识的形成。
最后,有人认为从心理上可以获得重叠共识,更多的是指一种心理上的极限,即,如果人们在合适的(有诸多限定的)条件下,我们是可以达成重叠共识的,但这个合适的条件恰恰可能是不现实的;尽管面对一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时候,我们是可以满足的,但针对整个社会的人,特别是具有不同宗教背景的人,则很难通过采取任何手段达到重叠共识。我们对此的回应是,如果我们认为一个人或少数人可以从自然人转变为具有社会美德的公民(例如,卢梭笔下的爱弥儿),那么大概我们也应该同意整个社会中的很多人(如果不是大多数人)也可以在经历道德心理发展的三个阶段后成为具有正义感的公民。罗尔斯假定在合适的条件下,我们可以达成重叠共识。这些合适的条件并非是不现实的。例如,我们经常认为父母爱自己的子女是事实,而不是假定。我们在成长过程中也很容易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活动,并通过参加读书会、足球队、羽毛球俱乐部等,发展了与自己志同道合的伙伴的友情和信任。我们也认为很多国家都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为人民提供了保障。这些条件的满足让我们对罗尔斯的现实乌托邦理论充满了乐观主义的信念,并认为在其正义社会中,有不同背景(包括宗教背景)的公民,在其整全性观念与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冲突时,将优先于自由主义的价值,达成重叠共识。
五、结论
首先,我们承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政治道德主义理论。他试图建立一个乌托邦,通过正义原则来对政治实践施加限制。但是这种政治道德主义理论与霍布斯式的政治现实主义理论相比更有优势,因为它认识到保护个体的安全、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战争只是政治正当性的一个必要条件,甚至是最低条件。政治实践应该有一个更长远的目标,这个目标告诉我们除了和平和秩序的政治价值,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和友爱等政治价值同样重要。这个长远的目标也为我们划定了现实乌托邦的可行性范围。
其次,罗尔斯的现实乌托邦并不是莫尔的“乌托邦”或柏拉图的“理想国”。持有不同整全学说的合理的人将对政治的正义观念形成重叠共识,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即使政治的正义观念与他们的整全学说不相容。这也有利于罗尔斯的民主多元主义社会的持久稳定。重叠共识的可能性通过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得到说明。在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理论中,个体在不同的共同体中逐渐发展出爱和友爱的情感,并最终获得正义感,产生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强烈和有效的愿望。这种愿望使他们在其整全性观念与自由主义的核心政治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这些政治价值,修改其整全性观念,由此形成重叠共识。
最后,罗尔斯承认,持有不同的整全学说的合理的人们最初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可能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与政治现实主义者的观点相左的是,罗尔斯认为这种权宜之计在人们的道德心理发展后会自然形成为一种持久而稳定的重叠共识。
【参考文献】
伯林,2003年:《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柏拉图,1986年:《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卢梭,2012年:《卢梭全集》第4卷,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尔斯,2009年:《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3年a:《万民法》,陈肖生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b:《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莫尔,1996年:《乌托邦》,戴镏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王幸华,2022年:《自尊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3年:《卢梭论自尊与自由》,载《世界哲学》第5期。
Ebels-Duggan,K.,2010“The Beginning of Community:Politics in the Face of Disagreement”,in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60(238).
Galston,W.,2010,“Realism in Political Theory”,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9(4).Geuss,R.,2008,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Horton,J.,2010“Realism,Liberal Moralism and a Political Theory of Modus Vivendi”,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9(4).
Mason,R.and Morgan,I.,2017,The Liberal Consensus Reconsidered:American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the Postwar Era,Gainesville:University Press of Florida.
Rawls,J.,1993,“The Law of Peoples”,in Critical Inquiry 20(1).
1995,“Political Liberalism:Reply to Harbermas”,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92(3).
1999 a,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b,Law of Peopl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Rossi,E.,2010“Reality and Imagination in Poli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On Raymond Geuss‘s Realism”,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9(4).
Rossi,E.and Sleat,M.,2014,“Realism in Normative Political Theory”,in Philosophy Compass 9(10).
Schmitt,C.,2007,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Chicago,IL: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leat,M.,2011,“Liberal Realism:A Liberal Response to the Realist Critique”,in The Review of Politics 73(3).
2012,“Legitimacy in a Non-Ideal Key.A Critical Response to Andrew Mason”,in Political Theory 40(5).
2013,“Coercing Non-liberal Persons:Considerations on a More Realistic Liberalism”,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12(4).
2016,“Realism,Liberalism and Non-ideal Theory or,Are there Two Ways to do Realistic Political Theory?”,in Political Studies 64(1).
Stears,M.,2007,“Libe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Compulsion”,in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37(3).
Wendt,F.,2013.“Peace Beyond Compromise”,in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16(4).
Williams,B.,2005,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Realism and Moralism in Political Argumen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Wolthuis,B.,2016,“The Realism of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oria:A Journal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63(149).
【注释】
(1) 整全学说是指公民对一些价值持有的信念,包括道德、形而上学和宗教学说。这些学说是整全的,意味着它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包括我们关于人生价值、个人品格、友谊、家庭以及指导其他行为的理想。(cf.Rawls,2005,p.13)
(2) 罗尔斯认为,道德心理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原则的道德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旦人们通过前两个阶段获得了爱与友爱的情感,并且认识到自己和周围的人都是正义制度的受益者,他们就会产生一种相应的正义感来运用和实行正义原则。(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374-375页)
(3)戈弗雷·霍奇森(Godfrey Hodgson)等人指出二战后的美国社会存在对于自由市场、社会平等、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等方面的“自由主义共识”。(cf.Mason and Morgan,pp.1-11)
原载: 《哲学研究》202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