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明确法治改革目标 确保制度的合宪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5 次 更新时间:2024-08-16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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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之一,并着重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重大命题。

《决定》在全面系统阐述法治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之间辩证关系的同时,对法治本身也提出了“改革”的要求,法治不改革,就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应有的保障。《决定》对“法治改革”的原则立场就是,法治改革本身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同时,法治改革又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制度动力和重要保障。《决定》从两个不同角度明确提出了“法治改革”的政策目标: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二是《决定》强调,“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从上述要求来看,“法治改革”第一个层面是指法治运行环节的改革,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此层意义上的“法治改革”是法律制度自身的改革与完善,侧重从“法”本身来寻找需要加以改革的制度突破口;“法治改革”第二个层面是指法治作用的领域的法律改革,这种改革主要是使得法律制度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改革目标是要增加法律制度对客观现实的适应能力和法本身的“治”的能力水平。《决定》对于第二个层面的“法治改革”是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制定、出台、修改、编纂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实现的。

不论是法治运行环节的“法治改革”,还是法治作用领域的“法治改革”,“法治改革”的目标是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一致的,根本宗旨在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根据《决定》规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要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问题,通过“制度优化”和“制度法治化”最终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根据《决定》提出的“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重要论断,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保障作用也是集中体现在通过法治来实现“制度优化”,通过“制度法治化”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如何才能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对此也给出了明确结论,即必须通过“法治改革”的途径和方式来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其中,通过“法治改革”来解决现行制度的“合宪性”,“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这是《决定》关于“法治改革”的内在目标,与《决定》所主张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法治改革的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共15部分、60条,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其中第九部分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该《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所谓“总抓手”就是指各项法治工作的“龙头”和核心关键,只要抓住了“总抓手”,其他矛盾和问题就会迎刃而解。2021年12月6日下午,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由此可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法治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制度基础。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方面的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规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法治改革”是要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制度化、体系化的法治难题,以制度化、体系化的法治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通过法治体系的完善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合宪性和生命力、发挥制度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决定性作用。

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统一性和权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始终高度关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决定性作用。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了宪法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应当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要解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从“法治改革”角度入手,通过“法治改革”来消除现行制度中一切与宪法相违背的因素,确保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够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际中有效地运行。

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入手

《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上述规定突出了宪法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从法律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来看,制度必须依靠法律加以构建才能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要构建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须首先构建起完整有效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法律体系符合宪法要求,才能保障基于法律体系形成的制度体系与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相一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立法领域改革的正确方向,必须关注“依宪立法”原则的有效适用。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重要文章中指出: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上述规定为立法领域改革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也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具体的、可实际参照的宪法依据。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立法领域改革的精神,立法改革必须要从贯彻“依宪立法”原则入手,通过把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贯彻到立法中,实现“科学立法”的制度目标。

《决定》高度重视立法领域的改革,特别是通过明确具体立法任务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决定》总共有七处提到了具体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金融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还明确提出修改监察法,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这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必须要遵循“依宪立法”原则,不得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不一致或相抵触。

只有依托宪法制定、出台、修改和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法律,才能确保这些立法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才能在宪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下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事项,正确地反映立法需求和立法规律,通过立法领域改革来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互之间具有价值上的一致性、规范上的统一性和适用上的协调性。

合宪性审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相互协调

《决定》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锁定在“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度现代化”是《决定》所明确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标志性成果。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自然要通过自身的“改革”来为“制度现代化”的实现奠定法律基础。《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这就从制度设计的顶端为“制度现代化”提供了有效保障。

依据《决定》的整体部署,法治改革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诸多环节。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确保法治各环节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必须要在法治改革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不仅立法活动要“依宪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也要尊重宪法的权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和职责行事,不得超越宪法的规定随意行使职权和职责。此外,守法环节也要把遵守宪法放在遵守法律的首要位置,只有宪法得到尊重,只有宪法有权威,法治的基本价值秩序才能建立起来。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强化宪法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权威地位,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0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上述规定将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也纳入了宪法的“管辖”范围,强化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宪性”的关注前所未有。《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一规定意味着从2017年首次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备案审查报告制度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了对“合宪性审查”的报告制度。相较于以往的备案审查报告制度,“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意味着享有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要将立法“合宪”以及制度“合宪”的情况公之于众,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进一步增强合宪性审查机构运用合宪性审查职权对各项制度运行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进行合宪性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此种改革举措倒逼合宪性审查机构敢于履行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及时发现制度运行中所可能存在的各种违宪问题,从而进一步树立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以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指导,统一、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方式,确保制度运行方式的“最优化”,通过“制度优化”“制度法治化”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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