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曾静: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十年回顾与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6 次 更新时间:2016-11-21 00:02

进入专题: 监狱网络平台  

高一飞 (进入专栏)   曾静  


摘要:监狱网络平台自2004年建设监狱门户网站起已有十年之久,并建立起以“监狱门户网站建设为核心,以刑罚执行办案平台为辅助,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补充”的狱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新局面。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对保障知情权、加大对监狱执法行为的监督、化解社会不良舆论、深化狱务公开等有积极作用。我国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在功能设计以及公开内容上已经有所进步,但受建设时间短、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影响,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水平仍待提升,应当加强监狱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狱务公开内容、加强监狱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新媒体平台建设。


关键词:狱务公开;监狱网络平台;监狱门户网站;刑罚执行办案平台;新媒体平台


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深化狱务公开,并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是新时期下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深化狱务公开的必要手段,必须大力建设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以网络平台建设促进狱务公开的发展。


一、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的背景和原则


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是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工具。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主要体现在监狱门户网站建设上,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出现的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狱务公开,使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多样化。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是利用科学技术深化狱务公开的体现,也是深化狱务公开的必然结果。监狱网络平台已成为狱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成为监狱公开日常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


(一)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是深化狱务公开的需要


自司法部于1999年7月8日颁布《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以来,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在监狱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这是司法部首次对狱务公开进行明文规定,为狱务公开的实施提供了规范指导。2001年10月12日司法部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发布《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扩大了狱务公开的范围[1],公开的方式也从传统的张贴公示公告等转变为多样化公开方式,借助新闻媒体等进行大范围的狱务公开。2003年12月1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第2条规定“深化狱务公开,要以社会最关心、与罪犯权益最密切、最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执法环节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进一步拓展狱务公开的形式,规范狱务公开的程序,全面兑现监狱机关的承诺”。要求监狱机关积极深化狱务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


狱务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知情权”即“知的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2]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障,而司法公开则是司法部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体现。司法公开包含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以及狱务公开,这一系列的公开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监狱网站建设作为狱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对公民了解知情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一个国家知情权保障程度也不是由那些社会强势集团的保障水平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所决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知情权保障状况反映了整个社会的知情权保障状况。[3]因此,狱务公开首要的是对罪犯本人的公开,传统上狱务信息的公开主要体现在监狱内部公开保障罪犯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上;现阶段的狱务公开,知情权对象扩展至罪犯家属、社会公众,知情权主体范围扩大。


狱务公开既是对公民、罪犯及其家属知情权的保障,也在贯彻知情权的同时监督监狱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以达到保护罪犯权利的目的。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4]因此,必须贯彻狱务公开,坚持监狱门户网站建设,以保障知情权促进监狱人权保障。


监狱通过保障公民知情权,达到化解社会不良舆论的目的,保持监狱的秩序与安定。近年来在全国监狱系统内发生了多起监狱不良舆论的事件,对监狱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如:2010年新闻媒体报道了某省监狱一名罪犯申请为弟弟捐肾被拒绝的新闻,立即被国内多家知名网站转载,并对事件发展进行连续追踪报导;[5]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四名重刑犯杀害民警集体脱逃案件,立即连续多日占据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头条位置,公众对监狱安全的猜测铺天盖地。[6]因此,监狱必须进行狱务公开,及时公布舆论关注事件,通过门户网站持续对公众关注问题进行报道,并通过在线提问等方式解答公众疑惑,澄清事实,以达到保障监狱稳定的大局。


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是实现狱务公开工作日常化、系统化、社会化的途径,要达到深化狱务公开的目的,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监狱网络平台建设。


与警务、检务、审判三大公开相比,狱务公开稍显不足,深化狱务公开十分必要。


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可以达到深化狱务公开的效果,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首先,建立监狱门户网、政务微信、微博等方式公开狱务信息,使狱务公开方式多样化,使狱务公开朝内容全面、形式多样发展。其次,与传统狱务公开方式相比,利用网络平公布信息更为及时,使公众在第一时间内知晓信息。最后,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使公众获得信息更为便利,公众可以足不出户的获得信息,且开设在线咨询等便民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便利服刑人员家属查询信息,了解服刑人员近况等等。因此,深化狱务公开必须借助于监狱网络平台。


(二)电子政务建设是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的前提


前述1999年、2001年、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三个关于狱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均提出要进行狱务公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打破了监狱封闭神秘不可接近的观念、增强了监狱执法的透明度、维护了监所秩序的持续稳定等。但必须认识到,此阶段的狱务公开存在不足,二十世纪之初,限于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条件,无法做到利用网络进行狱务公开,但监狱主动利用新闻媒介进行狱务公开是公开方式的重大突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利用网络开展狱务公开是公开方式转变的应有之义。电子政务建设为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提供契机。


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最初体现为门户网站建设,监狱利用门户网站进行狱务公开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电子政务建设是监狱进行网络平台建设的前提。2002年7月3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该次会议提出,“十五”期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初步建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7]自2002年以后,建立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开展工作的重心,根据国信办公布的数据,到2005年,在我国国务院所属76个部委、直属单位、办事机构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共有73个单位拥有自己的门户网站,普及率达到96.11%;81.3%的地方政府拥有网站。在我国县级以上政府网站中,31个省级政府有28个拥有门户网站,普及率为90.3%;333个地市级政府中已有316个拥有门户网站,拥有率为94.9%,没有政府网站的地市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8];县级政府网站普及率低一些,为78%[9]。我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2005年10月1日试运行,2006年1月1日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政府门户网站体系基本形成。[10]


随着全国电子政务的推广,司法部于2005年9月15日颁布的《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利用电子政务推广狱务公开的要求,使狱务公开突破了传统的公开模式。电子政务建设对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的影响是重大的,最初体现在监狱门户网站建设上:一是在全国开展政务网站建设,带动司法部门户网站建设,进而推动监狱门户网站建设。二是电子政务建设为监狱门户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实践经验,使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吸取政务网站建设的优秀经验。


(三)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2005年9月15日《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行并规范政务公开、狱务公开、所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推广电子政务。”提出了狱务公开的具体原则。2015年4月1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2015年《意见》)第2条明确提出深化狱务公开应当建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该原则是对2005年“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继承和发展,不仅明确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且要使狱务公开工作日常化、系统化、社会化。


与警务公开相比,狱务公开受到限制更少,一方面警务公开的范围受到“知情权与保护隐私等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审判公正四种利益的平衡”[11]的限制,如侦查过程不公开等,而监狱人员的执法行为基本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狱务公开范围更广;另一方面为保护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侦查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可能存在时滞性,一定程度上狱务公开在公布时间上应当较警务公开更及时。但是狱务公开并非没有限制,深化狱务公开也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这也是确定监狱网站建设的前提条件。


司法部2015年《意见》第3条提出狱务公开的例外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具体来说,狱务公开的限度在于:


第一,不得公开与监狱安全有关的事项。如监狱内部的执勤法警力量配置、执勤人员工作交接时间、监狱内部具体构造等,这些信息对于监狱安全息息相关,仅内部特定负责人员知晓,不属于狱务公开范畴。


第二,不得公开狱务工作秘密。它是监狱在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中产生的,在特定范围和特定时间内只限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包括秘密的信息来源、泄漏调查的技术和程序、危害执法人员安全的信息等。[12]这些信息也只限于特定内部人员知晓,亦不属于公开范畴。


第三,不得公开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关事项。这两类事项在各部门法中都属于法定不公开范畴,不应当对外公开。


第四,有限制的公开与服刑人员个人隐私相关事项。这一事项属于相对不公开。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服刑人员隐私属于保密内容,不应当公布;但对于服刑人员个人及家属,这一事项则是可以公开的。


二、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的历史进程


狱务公开是监狱网络建设发展的前提条件,电子政务建设为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司法部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推动了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经历三个阶段,即初创、发展和繁荣阶段。


(一)初创阶段(2004)


江苏省最早建设监狱门户网站,2004年3月30日即开通江苏监狱网。江苏监狱网的顺利开通,不仅是江苏省监狱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新进展,更为监狱与社会之间搭建一个更畅通、便捷的交流平台与窗口,这对于进一步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监狱执法形象,为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进程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13]


2004年,江苏监狱网设有新闻播报、政策法规、监狱科技、学术论坛、管教前沿、人权保障、社会参与、视频在线、警察风采、艺术天地、互动反馈、局长政委信箱、英语等14个频道,近60个二级栏目。网站开通运行两年多来,坚持以开放的心态,世界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办好网站,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现代传媒搭建起一个与社会互动、开放、对等的信息交流平台。截止2006年7月31日,网站共发布各类文章及狱务信息8798篇,访问江苏监狱网站的网友达80余万人次,点击文章次数达259万次。[14]


江苏省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得利于电子政务的发展,但在初创阶段,受狱务公开内容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门户网站建设属于初级水平。此后,江苏省不仅建设门户网站,也开展其他网络平台建设。2006年,为“加强监狱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源整合和应用软件的开发运用力度, 基本形成了以‘一个平台’、‘两个门户网站’、‘三个数据库’、‘四级网络’、‘八大应用系统’为主要特征的监狱信息化体系”[15],为全国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提供了经验。


(二)发展阶段(2007—2012)


随着电子政务的兴起,我国开始监狱信息化建设,2007年5月,司法部在南京召开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正式发布《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规划》提出监狱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设“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体系”、“三个信息资源库”、“十个应用系统”[16],明确提出建立狱务公开系统。2010年7月,全国监狱系统信息化一期工程批准立项,2011年12月,《监狱建设标准》正式施行,将《规划》和一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都纳入标准,明确规定监狱建设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狱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监狱信息化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7]随着监狱信息化改革,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也得到发展。


从监狱信息公开方面,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因此,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信息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常态,司法部作为政府部门,也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信息。在《司法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提出,要“加大技术、资金、人员投入,进一步办好司法部政府网站,充实网站功能,强化在线服务,充分发挥司法部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重要作用”,司法部于2009年、2010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18]中都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要求,连续三年的年报中提及加强门户网站建设,表达了司法部加强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态度。


应当说这一阶段是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快速发展阶段,监狱逐渐从传统型狱务公开转变到利用门户网站的新型狱务公开,这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政府对电子政务的推进以及监狱信息公开的迫切需要。但是也应当认识到,这一阶段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处于发展阶段,是不完整的、低水平上的网络平台建设:一是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建设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司法部门户网站,各省、直辖市等要么没有建立监狱门户网站,要么也只是在各地司法局上设置“监狱公开”专栏,较少有独立建设监狱门户网站的实践;第二,狱务公开的范围比较狭隘,特别是刑罚执行信息上,基本上只公布结果而无过程,且信息更新具有时滞性,第三,门户网站上的狱务公开方式落后,基本上属于传统的单向信息公布,很少有监狱与公民、罪犯亲属的双向信息交流。因此,这一阶段的狱务公开虽然借助新媒体,但是狱务公开仍处于低层次的、不健全的状态。


(三)成熟阶段(2013—)


2013年以来,全国监狱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狱务公开实践,监狱网站平台建设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监狱门户网站建设逐渐成熟,且开展了利用新媒体进行狱务公开的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后,司法公开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也极大的推动了狱务公开内容和方式上的转变。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确认了狱务公开的重要性,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司法部于2015年4月1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在公开内容上,提出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把狱务公开的内容扩大到了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等各方面;公开方式上,提出创新公开方式,明确、重点要求各省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执法办案平台工作制度。[19]一方面使狱务公开从内容上、方式上得到深化,另一方面使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指导。


在此阶段,我国建立了以“监狱门户网站建设为核心,以刑罚执行办案平台为辅助,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补充”的狱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新局面。


三、我国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现状评估


我国监狱网络平台建设自开端到成熟,差不多经历了十年时间。这十年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监狱门户网站平台建设上,使我国在省一级行政单位上基本建立了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监狱网络平台系统。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不仅仅是狱务公开方式上的创新,更推动了狱务公开的内容上的转变,最明显的是网上执法办案平台建设,达到执法全过程网上留痕;便利了社会公众了解监狱信息,在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达到对监狱进行监督的效果;便利了罪犯亲属及时知晓罪犯的情况,达到让罪犯家属放心满意的效果。


(一)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整体状况


我国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历时十年有余,但直到近几年才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设,应当说发展时间短但是效果显著,达到了“以监狱门户网站平台为主,以刑罚执行办案平台为辅,以新媒体平台为补充”的狱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新局面。


我国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监狱门户网站建设状况。监狱门户网站是监狱三大平台中最重要、也是发展最为成熟的平台。总体上,虽然各地建设水平不均衡,但是基本上在省级单位上[20]建立了监狱门户网站。一些省份积极探索利用新技术扩大门户网站的功能,如建立网上预约会见系统、服刑人员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等,使监狱门户网站功能更为齐全,便利服刑人员家属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狱务信息。但是也应当认识到,正是因为发展时间短,导致很多省份监狱门户网站建设还处于初级水平,如河南、甘肃、贵州等省份,这些省份门户网站建设趋同,缺乏创新,公开内容上较为单一,功能不齐全,只公布结果不重视过程,且网站建设还处于传统型的政府信息的单向公开,未达到利用新技术进行狱务公开的局面,仍需大力深化狱务公开。


二是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建设状况。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建设发展时间较短,2012年,江西省监狱系统提出推广刑罚执行业务平台建设,将实现了各项执法数据的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审批,把整个执法过程、各项执法活动都晒到网上;[21]2014年8月,为进一步推进监狱执法信息化建设,司法部组织开发了刑罚执行软件,并已在天津、河北等14 个省(区、市)监狱系统试用,逐步实现重点执法信息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监督、网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为不规范因素,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22]实践中,河北省建立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网,网站设置“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信息”平台,对刑罚执行内容实行“四个公开”,包含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23]现阶段,实践中除江苏、江西、河北建立刑罚执行办案平台之外,其他省份并未建立专门平台统一公布刑罚执行信息,一般是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刑罚执行结果,无法做到对刑罚执行信息的全过程公开。因此,2015年《意见》第16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要求使用专门软件用以建设网络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弥补实践中只重视结果不重视过程的缺陷。统一软件适用可以促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办案平台,便利刑罚执行信息一体化公布。刑罚执行信息的公开可以便于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以公开促进公平。


三是新媒体平台建设。建立微信、微博、短信等新媒体平台是现阶段利用新技术进行狱务公开的重要方式。江苏省各监狱开通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及时向罪犯亲属、执法监督员和有关部门发布罪犯服刑改造信息8.2万余条,自2012年3月开始,南通女子监狱正式启用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利用短信向服刑人员亲属发送信息。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用微博打造“亲民、为民”新平台,使网友真实了解监狱的执法管理工作,赢得了网友的高度评价。[24]江苏、湖北、贵州等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设置手机短信平台实时传播信息。贵州省监狱局建立微博平台后,于2014年2月28日又开通全国首个监狱政务微信,主要用于公开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工作。新媒体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公布与监狱相关的信息,首先,新媒体平台是对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及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建设的必要补充,使狱务公开更为充分;其次可以便利社会公众、服刑人员家属随时随地了解监狱信息;最后,利用短信向服刑人员家属及时提供与罪犯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使监狱信息提供由被动变为主动,狱务公开理念转变,服务意识有所提升。


表格一:31个省级单位中建立微信、微博平台的省份数量统计如下:



(二)我国监狱网络平台的主要功能


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主要不是依靠立法推动,而是各地实践推动,一些省、市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主要是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已经达到了先进水平,深化网站功能建设,积极不断地探索实现创新。


监狱门户网站建设一般包含“单位概况”、“狱务公开”、“便民服务”、“新闻公布”、“互动交流”等内容,随着深化狱务公开的需要,各地监狱开创新栏目,使狱务公开内容细致化和深化。


表格二:26个省份门户网站设置栏目统计如下:



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有:


第一,公开监狱内外新闻。在已经建立门户网站的26个省份中,均包含对监狱内外新闻的报道,只是名称有所不同。如广东省在门户网站内,设置“新闻中心”报道国内外有关监狱的新闻;设立“专题报道”、“改造前线”,公布与监狱、服刑人员有关的信息。江苏监狱网设置“专题专栏”,除公布自身监狱新闻外,还公布国内其他监狱、国外监狱的相关信息;并加大与监狱与社会的联系,包含单位到监狱招聘服刑人员就业的新闻。北京市监狱门户网站内设置“改造动态”,对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心理活动、教育帮助等进行公布;设置“监狱新闻”,对狱内狱外新闻进行报道;设置“监狱博览”对国内外监狱的新闻进行报道。现阶段,监狱较为重视对新闻的公布,且达到放眼世界的高度。


第二,公开与监狱本身相关信息。如表格二中所示,26个建设了门户网站的省份均对监狱领导信息、机构设置等信息进行公开。如广东省在门户网站上设置“单位概况”,公布监狱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信息;江苏省也设置“单位概况”,但在该栏下只公布了省内监狱的分布图及监狱管理局的联系方式,在“信息公开”栏目下公布领导信息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等;北京市设置“政务公开”、上海设置“主动公开目录”,在该栏下公布领导信息及机构职能。各省关于监狱本身信息公开设置栏目名称各不相同,即使名称相同,但栏目下公布的信息却存在差异,相同功能下网站设计仍存在较大差别,不利于公众查询信息。


第三,查询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建立服刑人员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是广东省的创举,为便利服刑人员家属查询罪犯信息,2014年4月1日,揭阳监狱门户网站开通了全国首个面向罪犯亲属的服刑人员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服刑人员家属可通过账号和密码,一对一查询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基本情况、刑期变动、健康状况等详细信息,甚至服刑人员的零花钱用处。[28]广东省在首页便民服务下设置“服刑人员信息查询”专栏,区分辖区内各监狱,在对应监狱下输入账号密码即可查询信息。这一查询系统的建立使服刑人员家属随时随地了解服刑人员信息,极大地便利服刑人员家属了解罪犯情况。当然,其他各省份尚未建立服刑人员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使其成为狱务公开的常态。


第四,查询刑罚执行信息。现阶段,大多数省公开刑罚执行信息是在监狱门户网站公布,只是名称有所不同,如表格三所示。广东、上海、北京监狱门户网均在“狱务公开”一栏下公布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江苏省监狱门户网在“信息公开”一栏下设置“狱务公开”公布刑罚执行信息。而河北省在监狱门户网站上设置“狱务公开”,公布刑罚执行全过程信息。网站公布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即可以便利服刑人员家属了解罪犯服刑信息,也可以便利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等进行监督,防止刑罚执行中的暗箱操作。


表格三:26个监狱门户网站的刑罚执行信息统计如下:



第五,办理网络预约会见及视频会见。建立服刑人员家属网上预约会见和视频会见,迄今仅江苏省和广东省设置了预约会见,仅广东省设置了视频会见,便利家属会见服刑人员。江苏省监狱门户网站设置“场景式服务”进行网上预约会见,如“我要办理会见通讯”一栏,区分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和非亲属人员三类,对于直系亲属,办理会见证之后在规定日期即可会见;对于非直系亲属,则还需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才可会见;对于非亲属人员,还要区分会见一般罪犯和重要案犯,对两种罪犯需要程度不同的审批方可会见。网站设计上对不同申请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便利申请人。广东省内的各监狱门户网站也设置“场景式服务”,当然与江苏省不同地方在于广东省内非直系亲属不需审批,只需出示证件。网上预约会见可以节约会见人时间,便于其及时会见服刑人员。广东省监狱管理系统开创性的在网上办事一栏下设置网上视频会见项目,对于广东省外不方便探视的家属,或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不能亲自探视的,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家中出现变故的情况,犯人和家属都可通过网上预约办理网上视频会见。[29]视频会见是在无法会见的情况下的替代措施,用以弥补现场会见的困难,合乎人道主义关怀。


(三)监狱网络平台的公开内容


司法部2015年《意见》第4-8条明确规定了“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监狱网络平台上公布内容也应当拓展及深化。


第一,监狱网络平台公开内容得到实质性拓展。一是狱务公开内容公布上应当区分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公布不同的狱务信息。对社会公众而言,主要公布一些监狱情况介绍、法律法规、罪犯权利义务、监狱决定、重大事件的公布等与服刑人员个人事项无关的信息;而对于服刑人员家属,公布的内容重点在于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公布内容上的区别对待既可以更好的满足不同对象的需要,也可以在公开信息时满足对服刑人员隐私的保护,使狱务公开内容上得到实质拓展。因此,在监狱门户网站建立服刑人员的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极为必要,是贯彻区别对待的前提。二是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使公开内容为公众、服刑人员亲属及时知晓。


第二,监狱网络平台公开机制得到深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信息传递上,网站设计从单纯信息公布到在线咨询,从单向信息流动到双向信息交流。如表格二所示,84.6%的监狱门户网站设置互动交流项目,增强信息交流。


二是积极探索利用多种方式进行狱务公开,凸显网络、新技术在狱务公开中的作用。如江苏监狱,两网(江苏监狱网、罪犯教育网)、一线(狱务公开热线)、一博(政务微博)、一窗口(会见室)、一平台(刑罚执行信息平台)、一终端(信息查询系统)“多位一体”的狱务公开载体建设基本成型,形成立体化的狱务公开平台。[30] 近期,还利用短信方式实时向服刑人员亲属公布罪犯的服刑信息。


三是从部门单独网站建设到部门联合建设,使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多部门联合网站建设,使狱务公开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发展。如上海监狱结合民警内网用户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系统、联合法院推行办案流程公开;上海监狱管理局联合法院推行办案流程公开,与市高院开通“减刑、假释案件网上信息交互系统”,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31];青海建立监狱数字化法庭,使监狱内减刑、假释审判和法院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青海高院提出要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及监狱,努力推进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励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32]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使网站建设效率更高,信息公开更为彻底。


第三,公开内容上重视个性化服务。现阶段大多数监狱利用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如表格一所示)和利用手机短信实时公开信息,建立服刑人员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针对不同人员的场景式服务等,都显示出监狱重视个体需求,提升服务理念。


与审判公开与检务公开相比,监狱网站建设体系及公开信息内容上都存在差距。为完善审判公开,最高法院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网络信息平台;且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已经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检察院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及“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平台。[33]与法院的三大网络平台建设与检察院的四大网络平台建设相比,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不足。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狱务公开重大事项尚未建立专门平台。法院对裁判文书信息、刑罚执行信息均专门建立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单独建立专门网络平台既可体现法院对该公开事项的重视,也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信息。而监狱尚未对重大事项建立独立的网站,如建立独立的视频会见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平台等等。


第二,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建设不足。监狱正在推行运用专门软件建设网络刑罚执行办案平台以达到刑罚执行全过程公开,但是实践中还存在较大不足。法院为公布罪犯刑罚执行信息,于2015年2月13日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集中公布全国服刑人员刑罚执行信息。该信息网有六大功能,包括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工作动态展示和法律法规查询。对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假暂”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有关庭审视频将在网上公开;除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外,所有“减假暂”案件的司法文书将一律在该网上予以公布。此外,该信息网具有分类查询和搜索功能。[34]建立专门的刑罚执行信息网,即可为“减假暂”案件的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等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的网上平台,又使“减假暂”案件的办理全程公开,倒逼法官办理案件公平公正,而且使社会公众便于查询,便利公众对“减假暂”案件的监督。因此,建立专门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极为必要,监狱应当加强对刑罚执行信息平台的建设。


第三,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综合性不足。“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是指检察机关在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建立起的跨部门、综合性的应用系统,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取检务信息”,[35]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应当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性的门户网站达到资源共享的效果。而现阶段,除上文提到的上海、青海监狱网络系统与公安机关、法院网络建设相联系外,几乎是部门独立设计,很少做到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流,更勿论部门与部门之间网站建设的联系。


第四,监狱公开内容仍不完善。一些网站内容公开上忽视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对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进行重复报道;一些门户网站仍属于传统型的执法结果公开而忽视过程,不利于公众和服刑人员家属监督监狱执法行为;门户网站建设上过于重视对监狱内外新闻的报道,在网站设计上,除江苏省设置一个专栏公布新闻之外,大多数网站关于新闻报道都设置了几个栏目(在26个监狱门户网站中,设置两个以上栏目公布新闻信息的有24个,占总数的92.3%),有重复设置的嫌疑;网站建设尚未达到系统性及数字化[36]的公开模式。且一些省过于重视公开手段上的创新而忽略基础信息建设,如贵州省打造官方政务微博、微信,但是门户网站建设方面却乏善可陈。


四、完善我国监狱网络平台的几点建议


参照我国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经验,对完善监狱网络平台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设监狱执法公开网络平台


第一,打造独立的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建设。法院专门建立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信公布刑罚执行信息。检察院在《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第6条提出“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工作”,在18条提出“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执行监督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因此,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提出要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加快研发和推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应用软件,加强“两网一线”的建设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和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综合信息平台。[37]因此,监狱应当建立独立的刑罚执行平台,并与法院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平台相联系,打造综合的刑罚执行信息网络平台。


第二,打造申请会见平台建设,包含网上预约会见以及网上视频会见。网上预约会见是江苏监狱网的创举,服刑人员家属可以在网上申请会见,然后在预约时间到监狱进行会见。网上视频会见是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网的创举,对于不便于会见的家属(特别是对于在外务工人员的会见),可以申请视频会见。家属对罪犯进行会见是罪犯的重要权利,罪犯在与家属会见可以使其与外界相联系,有利于其接触社会以及得到心理上的抚慰,使罪犯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因此,打造申请会见平台,不仅是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监狱的管理工作。


(二)扩大监狱网络平台公开内容


司法部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指导监狱门户网站建设,扩大监狱网络平台公开内容并做到及时更新信息。表现在:


第一,扩大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服刑人员的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常态化,在该系统中详细公布与服刑人员有关的信息,便于家属及时了解。为保护服刑人员个人隐私,在公布时必须区分信息情况,且只针对家属公开该类信息。各省均应借鉴广东省的先进经验,大力建设建立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关注刑释人员就业问题,在网站上公布与出狱人员就业有关的信息。江苏省关注服刑人员就业困境,利用监狱网站建设便利解决服刑人员就业难题,完善刑满释放前就业指导和职业推介工作,搭建服刑人员刑释就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刑释人员就业推介”网和社会用工需求信息网,提高服刑人员刑释就业能力。[38]各地(如河南、陕西等)举办刑释人员就业推介会为刑释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因此,监狱网络平台应当为刑释人员提供就业信息,便利刑释人员寻找就业机会,体现对刑释人员的关注,也防止刑释人员再次作案,减少再犯率。


第三,关注特殊服刑人员信息。针对女性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残疾罪犯等特殊服刑人员应当知晓的信息,监狱不仅应当在监狱内部对该类人群公开,也要对罪犯家属、社会公众公开,便于家属及时了解信息,监督监狱是否达到对特殊罪犯的专项管理,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特殊信息。


第四,保障受害人的狱务信息知情权。被害人应当有权利知晓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应当注重被害人的需求,设置针对被害人的公开栏目。现阶段我国狱务公开对象上一般仅区分社会公众和服刑人员家属,忽视被害人的知情权。因此,将狱务信息针对不同群体再次进行细化,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极为必要。


第五,公布监狱相关事项的数据统计并及时更新。监狱罪犯人数并非禁止公开的范畴,监狱应当主动公布,为研究人员研究监狱现状提供数据,同时为监狱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美国联邦监狱局门户网站发布详细数据统计,包含对罪犯的分类统计、对联邦监狱罪犯人口的统计、对监狱员工的人数统计,并绘制罪犯的人口报告和罪犯人口增长曲线。[39]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公布“统计数据”,包含对每季度收押罪犯、释放罪犯、减刑假释罪犯、教育改造、刑务劳作罪犯人数的统计,展现出监狱迈向数字化管理的步伐,这对于监狱科学管理以及社会科学研究具有较大帮助。数据公布形式应当多样,不仅仅是数字的简单公布,还可以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于公众更直观的了解数据信息。现阶段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应当重点关注对数据资料的公布。


第六,统一公布监狱行政信息。2015年2月28日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检务公开的内容”部分规定:“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等内容,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明确规定政务信息属于检务公开的内容。监狱应当借鉴检察机关的规定,统一确定监狱公布的行政信息范畴。


重点公布以下信息:一是统一公布监狱招投标信息:如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关于监狱招投标的项目、管理制度等,如美国联邦监狱网监狱;我国江苏监狱网已经开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监狱招投标项目,在“信息公开”一栏下设置“重大项目”和“资金信息”,提前公布监狱的招投标信息,[40]并公示中标结果,便于公众监督。二是统一公布监狱管理人员招录信息:我国一些监狱也公布招录信息,但是一般是针对统一招录的公务人员,对监狱的一些辅助人员,如针对医生、心理咨询师等职位,则并未在网站上公布招聘信息。美国监狱网站不仅集中公开招聘的职位信息,还将职位对应的工资、工作时间、保险、退休待遇等一并公布,使公众在充分了解职位的基础上进行求职。三是公布监狱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等信息,便于公众查询。我国监狱网站应当加大对监狱行政信息的公布,便于监督。


(三)加强监狱门户网站建设


第一,横向上加强监狱门户网站与其他网站的联系。监狱门户网站建设需要与其他官方与非官方网络平台建设相结合,共同打造狱务公开的系统,及时公布信息。一是监狱系统内部加强联系,各省市的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应当能够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能够使资源、先进经验在监狱网络系统内得到传播。二是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网络平台系统联系,使各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三是与非官方网站建立联系,化解不良舆论。如以互联网搜索引擎、门户网站和论坛(BBS)三大渠道为信息源,以其它类型网站为辅对不利舆论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化解矛盾。与其他门户网站建立联系可以避免监狱单独建设所造成的弊端——如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等,使资源合理分配,并且能及时化解监狱的舆论危机。


第二,纵向上加强各级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完善监狱网络体系。除广东省监狱已建成较为完善的监狱门户网站系统外,其他各地监狱基本处于省一级门户网站建设状态。为了继续深化狱务公开,使狱务公开达到深层次、精细化的程度,监狱门户网站建设的近期目标应当是在市一级行政单位上建设监狱门户网站体系。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建成省一级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体系,为使门户网站体系更为完善,在对省级监狱门户网站大力建设的同时,不应当忽视纵向上监狱门户网站的建设,使监狱门户网站建设更具有体系性、综合性。纵向监狱门户网站建设的直接目标是在缩小管理范围基础上,对监狱内容进行更细致地公开,便利罪犯家属对服刑人员进行信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对某一监狱情况或某一监狱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更详细的了解,遇到舆论关注事项时能更及时的公布信息澄清事实,也促使监狱门户网站建设的创新。


(四)规范新媒体平台建设


2015年司法部《意见》第12条规定“对社会公众公开,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增强狱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提出利用新媒体进行狱务公开。新媒体平台是监狱网络平台建设的必要补充,其特点是公布信息具有及时性以及针对性,监狱打造微信微博平台可以及时澄清监狱不良舆论,化解监狱舆论危机等。2015年司法部《意见》虽然提出建设新媒体平台进行狱务公开,但是并未对新媒体平台建设提出强制性要求,也并未对新媒体平台公布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各地新媒体平台建设比较随意。因此,应当在颁布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建设新媒体平台。


首先,对新媒体平台进行准确定位。新媒体平台在监狱网络平台建设中属于辅助地位,是监狱门户网站建设的必要补充;但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有及时性、广泛性等特点,在狱务公开常态化中不可或缺。


其次,明确提出各省监狱应当设立微博、微信平台,达到新媒体平台与监狱门户网站配套建设的效果。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在其首页上设立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链接,安徽省监狱网在其首页设立“官方微博”一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网站首页上公布监狱管理局的官方微博、微信,既便于公众登录新媒体平台,又使监狱网络平台与新媒体平台达到共同建设、相互促进的效果。


最后,对于可以在微博、微信平台上公布的内容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规定原则上在监狱门户网站、刑罚执行平台上公布的信息在新媒体平台上均可公布,排除监狱不允许公开的信息。二是明确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新媒体平台公开范围,如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属于对家属公开的信息,需经家属输入账号、密码等查询,不便于在新媒体上公布。三是规定新媒体平台公布信息应当有其侧重,如应当重点关注涉及监狱的舆论,及时准确公布信息以化解不良舆论;公布重大案件减刑假释信息,如近期被减刑的薄谷开来、刘志军,监狱可通过微信、微博公开。


* 高一飞,1965年出生,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静,女,1993年出生,四川内江人,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

[1] 公开范围从1997年主要公布罪犯权利到公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2]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3] 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140页。

[4] 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141页。

[5] 胡晓娟:“监狱形象塑造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研究”,载《湖北监狱》2010年第4期,第29页。

[6] 乔成杰:“监狱突发事件时‘集体失语’的反思”,载《江苏警视》2010年第3期,第45页。

[7] 记者:“朱镕基主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载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7/04/content_470203.htm,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2日。

[8] 赵晓辉:“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普及率上升”,载http://tech.163.com/06/0111/15/276RVUI4000915BF.html ,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2日。

[9] 陈小筑:“贯彻落实总体框架,深化电子政务应用”,载http://www.eg.china001.com,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2日。

[10] 汪向东:“我国电子政务的进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载《电子政务》2009年第7期,第49页。

[11] 高一飞:“警务公开比较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7页。

[12] 弓弢:“试论完善我国狱务信息公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10月,第37页。

[13] 龚黎莉:“江苏省监狱机关今日正式开通‘江苏监狱网’”,载http://news.sina.com.cn/c/2004-03-30/16033077480.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5日。

[14] 万众:“江苏监狱网让监狱不再神秘”,载《法制日报》2006年8月28日,第6版。

[15] 于爱荣:“江苏监狱信息化建设探索与实践”,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第25页。

[16] “一个平台”,即网络和硬件平台;“一个标准体系”,即监狱信息化标准体系;“三个信息资源库”,即监狱管理信息库、罪犯信息库、警察信息库;“十个应用系统”,即监狱安全防范和应急指挥系统、监管及执法管理系统、教育改造系统、生活保障及医疗卫生系统、警察管理系统、生产管理与劳动改造系统、监狱建设与保障系统、狱务公开系统、办公自动化和决策支持系统。

[17] 何振杰:“浅谈监狱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如何发挥信息化的作用”,载http://www.cnprison.cn/bornwcms/Html/jygzyj/2012-04/27/4028d11736e941b20136f24c2d300a0d.html,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2日。

[18] 具体参见《司法部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7条,《司法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7条。

[19] 具体内容为“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设立门户网站,凡属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逐步开发网上咨询和自助查询功能,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

[20] 全国大陆地区31个省级单位中(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迄今有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西藏藏族自治区五个省级单位尚未建立监狱门户网站或正在更新门户网站中,其余26个省级单位均建立监狱门户网站,已建立的达84%。

[21] 郭宏鹏、黄辉:“江西省监狱系统推广刑罚执行业务平台,节省一半刑罚执行业务操作时间”,载《法制日报》2012年9月17日,第2版。

[22] 周斌:“全国监狱系统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载《法制日报》2014年8月27日,第1版。

[23] 季然:“河北编制《狱务公开目录》 刑罚执行‘四公开’”,载http://heb.hebei.com.cn/system/2014/05/24/013420165.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3日。

[24] 周斌:“我国监狱普遍实行狱务公开制度,能够公开事项全部公开接受监督”,载《法制日报》2014年2月26日,第1版。

[25] 两者均建立的省份有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山东省、福建省七个省级单位的监狱管理局。

[26] 各门户网站称谓有所不同,如“互动交流”、“网上交流”、“意见建议”、“网上咨询”、“咨询交流”等。

[27] 单位概况“间接设置”指在“政务信息”或“信息公开”栏目下再设置“单位概况”一栏;“狱务公开”间接设置指在“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栏目下设置“狱务公开”公布刑罚执行信息。

[28] 魏丽娜:“年底广东监狱公开狱务,罪犯改造情况上网”,载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409/25/73437_38229062.htm,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4日。

[29] 魏丽娜:“年底广东监狱公开狱务,罪犯改造情况上网”,载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409/25/73437_38229062.htm,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4日。

[30] 居杨、苏玉新:“江苏狱务公开成为一种新常态”,载《法制日报》2014年12月31日,第2版。

[31] 上海监狱网:“上海监狱探索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载http://gov.eastday.com/jyw/n13/n41/u1ai67.html,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5日。

[32] 王宥力:“监狱数字化法庭,让减刑假释全公开”,载《青海日报》2015年11月10日,第5版。

[33] 高一飞、吕阳:“论中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载《电子政务》2015年第2期,第102页。

[34] 陈伊昕:“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开通”,载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2-13/7063415.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7日。

[35] 高一飞、吕阳:“论中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载《电子政务》2015年第2期,第104页。

[36]“系统性”指的是监狱门户网站建设内容公布上具有连贯性;“数字化”是指监狱内容报道具有描述性质和定性分析,没有数字的公布以及对公开内容的定量分析。

[37] 徐盈雁:“刑事执行检察:在全面加强和规范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载《检察日报》2015年12月17日,第2版。

[38] 于爱荣:“监狱管理工作要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精确定位”,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8日,第10版。

[39] 详见“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网”:http://www.bop.gov/about/statistics/,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0日。

[40] 在2015年11月29日,江苏监狱网公布南京女子监狱“2016年办公用品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将采购的物品、数量、参与投标主体的资质等一系列规则进行公布。


原载《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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