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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高一飞
 
高一飞,湖南桃江人,1965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2004年12月—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 现已出版专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程序超越体制》、《守护我们的权利》、《检察改革措施研究》、《良法之治》、《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共8部。主编、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73篇。主持西南政法大学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四项(四项全部已经通过结题),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一项。


高一飞 林国强: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
高一飞 梁振彪:能动与协同:社区法官制度的东莞模式
高一飞 廖勋桥:论监所适度开放
高一飞 聂子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
高一飞 廖勋桥:论监所适度开放
高一飞 聂子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
论残疾人就业优先权
美国的司法缄口令
美国法上“记者”的含义
高一飞 陈小利:论记者拒证权
不能简化的权利——评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国际人权标准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探讨
我国新闻立法的使命
为什么不能将性贿赂犯罪化
人道对死刑的诘难
中美陪审制基本价值的比较——兼论我国新陪审制的出路
从部门本位回归到基本理性——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思考
论量刑调查制度
论新闻自由国际化及其应对
“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情怀
对美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考察
刑事简易程序审判中检察制度的完善
审前报道对美国刑事审判的影响[1]
死刑司法制度改革三论
庭审直播的根据与规则
论我国检察改革的五大关系
为什么需要陪审团——兼评我国新陪审制的出路
高等教育改革与人性解放
黑幕下的正义——审视潜规则下异化的司法
学术领域腐败的四种变态——一个政治与法律的分析

自由旁听是审判公开的重大改革
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处以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应当为10个
靠什么防止民主形成“多数人暴政”
邓玉娇案裁判有据但程序不当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
弑师者付成励罪当判处死刑
邓玉娇案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公民有权“操”法院吗?
邓玉娇杀官案中的媒体博弈
人民法院不能成为迫害人民的帮凶
法院如何对待“负面舆论炒作”
草菅人命的司法样本
良好司法的三大原则
侮辱诽谤官员不能入罪是一种世界趋势
可以尝试把死刑审判的“评审团”过渡到“陪审团”
专横司法的灾难性后果
腐败官员在法律面前有太多的特权
何不设立法庭电视台直播审判
官员申报财产是政治道德最底线
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民本逻辑
回首当年流氓罪
警方如何对待媒体
不必苛责河南法院的“张院长新政”
尊重人权普遍性才能建设和谐世界
中央新司法改革方案令人振奋
2008:中国式象征性表达
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辩护”走向“行动”
司法独立是基本人权而不是法官特权
罢工权可否合法化值得研究
黄松有落马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外媒体采访更自由,新闻审查无意义
旁听审判,谁都可以
真相无法被封锁
调整司法改革方向是纠偏而非走回头路——兼答贺卫方先生
为什么高学历法官令人“怀疑”
司法的时代性和民主性
“人肉搜索”入罪缺乏足够依据
就司法改革问题回应贺卫方先生
公正的法院不应该害怕记者
申请游行示威是解决公民个人诉求的有效方式
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当重新调整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路线图
新《律师法》为何连律师都看不懂
不哭的“可乐男孩”让悲伤的中国感受亮色
从想喝冰冻可乐的男孩身上我看到了中华民族的未来
抗震救灾报道显示新闻独立开放的意义
“五四”精神的本质是批评与质疑
许霆案应当打开类似案件申诉的闸门
如何保障“不接受”垃圾短信的权利
质疑现行检察制度只是回归常识
澄清对“舆论审判”的几点误解
法官人才真的“短缺”吗?
法官的言论自由当受到限制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还要等待什么“时机”
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
取保候审已沦为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力
保护说真话的记者就是保护人类的良心
引进陪审团需要三个前提
侮蔑人权的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
“校长强追县长签字被拘事件”中的邪恶智慧
最令人悲酸的和谐
美国:126名被错判的死刑犯
法律应当为人性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
把总统编入黄色笑话
法律威信不能承受的代价
审委会改革的悖论如何破解
法官形象影响民众法治信心
没有当过法官的法院院长
不可低估的“竞选”雏形
弱者如何寻求正义
“提请不批准”检察长任命中的复杂权力关系
司法考试应当考什么
温家宝总理《仰望星空》一诗释放的十七大信号
法院存在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粗糙立法下的粗暴执法
我们缺少什么样的矿难新闻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的比较
“血债”背后隐藏巨大的政治危机
人大代表要多来点“强烈抨击”
非政府人权组织是干什么的?
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制度设计
民主问题是可以争论的
防止“欺上瞒下”不能仅靠“中央政府”
省委书记招贤背后的人事体制之弊
新闻发言人应当“用心来回答”提问
忍受这样的司法需要钢铁般的意志
深圳中院是否“改风水” 媒体当继续查证
量刑前调查报告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中央高层应当关注地方侵犯民众表达权的事件
让表达权成为首先“解冻的河流 ”
开放的中国面对境外媒体更加自信
重庆市领导在彭水诗案中跟社会舆论斗智斗勇?
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兰成长案非同寻常
冤案责任者必须被追究
国际人权规则对待性交易的立场
执法文明不应排斥必要的侦查策略
目前对贪污贿赂罪不能废除死刑
法官不宜匆忙发表庭审回忆录
“不接受电子邮件投稿”——学术垄断者的傲慢
不要草率否决对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请求
中国的法官为何如此腐败
研究生就业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有关
彭水诗案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庭审直播:媒体狂欢中的司法公正
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
黄静案件理当公开审判
中国的科比案: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
也来说说所谓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先例
为“收容遣送”招魂的逻辑其实很幼稚
判处死刑何惧程序繁琐
世界死刑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动向
死刑统计数据应当公开
陪审制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政府压迫人民
司法改革:程序可以超越体制
“哲学家”何祚庥的矿难哲学代表谁?
科学的刑法只能对“性贿赂”网开一面
杀人、自杀、自杀性杀人——是谁把农民工逼上了绝路
防止“媒体审判”的五种方式
对王斌余案的终审裁判考验法官的智慧
媒体对司法能做什么——兼谈王斌余案件中的媒体作用
社会如何对王斌余悲剧负责
王斌余案件不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吗?
王斌余案中的民意符合法律意志
问南方都市报:是谁在越过专业准则?
《南方都市报》堕落的标志
对王斌余案件的讨论是“舆论审判”吗?
“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
对王斌余判处死刑违背法理
向胡耀邦同志学习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和上访人员
温总理的眼泪和布什总统湿润的眼睛
邓小平同志关于死刑问题的基本观点
超女妈妈为何不能是英雄妈妈
农村的精神贫困更值得关注
为什么犯罪警察还能当警察
外国媒体如何报道我国司法
没有民主就没有改革的成功
审视扭曲的正义——对潜规则下异化的司法的反思
维护稳定应当反对双重标准
应当反思还有哪些工作“基本不成功”
美国科州法官的选拔与监督
三河市法院有没有“司法能力”
林达“说法”中的一些失误
“业务精通”的司法队伍“初步形成”了吗?
朱久虎律师的遭遇让我们感到恐惧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的关系
定州要对记者隐瞒什么
贵州爆破“涉毒”别墅者涉嫌犯罪
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
别用政治威吓模糊真正问题
22名被治安拘留的人为什么要脱逃
没有形式公正,“合理”从何谈起
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限制
侵犯人权,必生冤案
“泄题事件”反映的考生道德问题
“20余天接访 7万多起”说明了什么
质疑“党校学历”应当理直气壮
谁来揭发含泪说假话的贪官
刑事司法中的“专案组”分析
“红包公示”不是什么创新
重复口号解决不了司法公正问题
“不敢说自己是法官”的知耻之勇
“包二奶要报告”的局限与无奈
全国人大应当及时回应重大民情
枉法审判“枉法案”:“绝对无效”的审判
纠正刑讯逼供何需再“试点”
“累死在书桌前”岂能成“最大的愿望”
没有制约的警察必然走向恐怖
炫耀权力能得到什么样的快感
律师如何才能多一些哲人气质
警察的脾气为什么这么大
为什么刑法应当宽容
不人道是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吗
小学毕业当法官:问题到底在哪里
围观强奸者与英雄群体:人性的两个现代实证
为中国出版体制的铁屋开一扇窗
问罗湖公安分局:还有多少所长没有行贿
偷拍王树红意欲何为
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遵循国际准则
“样样全”的法院到底缺失了什么?
从历史上的人吃人案到现实中的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
当学术结合权力
追问连环冤案中的杨五香案
让佘祥林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卡片”
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评最高法院的“公正论”
自考生考研进北大:一个复杂的问题
佘祥林,你为什么不生气
请给民众哀求的权利
路有冻死骨:社会的羞耻
质疑“法盲可以当法院院长”的立法
论陪审制度与基本政治伦理——兼评我国新陪审制
高一飞 李湘芬:户籍制度与基本人权
高一飞/李湘芬:免费义务教育是政府责任
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
学术权力需要游戏规则
霸道的校规与遥远的宪法

常人温家宝
一个鞋匠发起的司法改革
美国法庭上的情理交融
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人吃人是正当的吗?
不能忘却的纪念——孙志刚之死两周年祭

再谈研究生招考中的“形式正义”优先

上帝一审判,人类就发抖

高一飞谈“邓玉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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