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莹:盖格尔与胡塞尔情感理论之争——原初给予、意向性层次与方法论分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2 次 更新时间:2026-09-23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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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莹  

内容提要:在体验情感的过程中,是否总有一个明确的对象在引导我们的感受?这一问题涉及我们日常的情感体验,也与现象学对意识结构的基本观点息息相关。盖格尔认为,情感虽面向对象,但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意向性,甚至在某些意识取向中可以脱离对象而独立存在;胡塞尔则坚决主张,情感的意向性是其固有特征,情感与对象的指向关系绝不可分离。二者的分歧超越了“感受是否具备意向性”的表面争论,深刻反映了他们在意识本体论与现象学方法论上的根本差异。

关键词:盖格尔/ 胡塞尔/ 感受/ 意向性/ 现象学方法/

原文出处:《哲学动态》(京)2026年第5期 第125-140页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布伦塔诺(F.Brentano)和冯特(W.Wundt)为代表的心理学与哲学思想相互影响。哲学家们围绕这样一个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我自身的情感在被完全体验的过程中,是否仍然可以以其他方式对我存在?”(Geiger,1911a,S.125)作为深受利普斯(T.Lipps)与胡塞尔影响的学者,盖格尔(M.Geiger)在《感受的意识》“(Das Bewußtsein von Gefühlen”)、《同感的本质与意义》“(Über das Wesen und die Bedeutung der Einfühlung”)以及《情绪同感的问题》“(Zum Problem der Stimmungseinfühlung”)等论文中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情感不仅可以在不依赖外部对象的情况下被直接体验,还能根据注意力的分配方式及其指向模式,呈现出多层次的存在形态。(参见Geiger,1911a;1911b;1911c)胡塞尔在阅读了盖格尔的论文后,强烈反对盖格尔的意向性理论以及情感经验中可能出现的“自我分裂”主张,其意见后来被整理并收录于《意识结构研究》(Studien zur Struktur des Bewusstseins)中。

关于盖格尔与胡塞尔的讨论,最早可追溯至库恩(H.Kuhn)、阿维-拉勒芒(E.Avé-Lallemant)与格拉迪亚托尔(R.Gladiator)编辑的论文集《慕尼黑现象学》(Die Münchener Phänomenologie)。近年来,围绕情感理论的现象学研究持续深化,胡塞尔与盖格尔在情感问题上的立场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现有研究多在胡塞尔与盖格尔各自的理论框架内独立展开,缺乏对二者情感结构的系统性对比分析。尚无人将这一分歧置于现象学发展史的语境中,深入揭示盖格尔的情感类型学与胡塞尔的情感意向性层次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阐明其背后的方法论差异。本文旨在澄清胡塞尔与盖格尔在现象学情感理论谱系中的位置,并从现象学实在论的立场为盖格尔提供一种同情式辩护。第一部分讨论盖格尔的情感理论及其对情感内在性的理解;第二部分呈现胡塞尔对盖格尔的批评,阐明其对情感意向性统一性的坚持;第三部分揭示二者在意识本体论与现象学方法论上的根本差异,尤其强调实在论立场的理论意义。

一、盖格尔论感受与意向性

在盖格尔看来,尽管现象学传统普遍认为情感与意向性密不可分,但情感经验也可表现出“对象面”(Gegenstandsseite)与“体验面”(Erlebnisseite)的分野:前者着重情感对外在事物的指向,后者则关注情感作为独立自足的主观体验。盖格尔提出的三种注意力类型及“对象导向”与“状态导向”的区分,正是他为理解这两种向度所作的系统阐述。本节将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在对感受类别的区分和注意力模式的讨论中,盖格尔是如何勾勒情感意向性的结构的?这种强调情感独立性与完整性的视角,何以在与胡塞尔的对话中引发争议?

为避免陷入过度形而上的“感受本质”讨论,盖格尔首先将情感体验区分为四类:(1)愉悦—不快的情感(Lust-Unlustgefühle),如喜悦、悲伤、恐惧等明显带有主观属性的情绪;(2)感官感受(sinnliche Gefühle),如对某种味道、气味产生愉悦或厌恶之情;(3)喜爱或厌恶、认同或怀疑的体验;(4)自我感受(Selbstgefühle),如自豪、嫉妒、荣誉感等以“自我”为中心的情感。只有当自我感受包含快乐或不快乐成分时,才被纳入其研究范围。(参见Geiger,1911a,S.128)与此同时,盖格尔强调感受在意识中的特殊地位。它不同于外在物理对象(如树木、房屋)那样属于“对象面”,而是位于意识的“体验面”,即感受更倾向于作为主体内部的状态而存在。(参见同上,S.128-129)

然而,盖格尔并不否认情感在特定时刻可以被“注意到”并成为意识的对象。这意味着,即便是内在的情感体验,也能够在某一时刻转化为外在的关注对象。例如,我们可能会突然“注意到”自己正在愤怒,从而使情感成为意识的焦点。当情感成为注意力的中心时,它便从一种被动的背景体验转变为一种主动的、被意识到的体验。因此,注意力成为盖格尔研究情感的重要切入点。①值得注意的是,盖格尔并未仅仅讨论回忆或想象中的情感,他还关注“当前直接体验”的情感方式。他直接追问:“当主体在‘完全地’体验一份情感时,它是否可能仍以不同方式存在?”(同上,S.125)倘若情感并不总是指向外在对象,那么它又如何被意识所把握和呈现?正是在这样的质询引领下,盖格尔进一步展开了关于注意力与情感及其意识模式的论述。

为解释情感如何在意识中呈现多样的面向,盖格尔区分了三种注意力(Aufmerksamkeit)类型。(1)简单专注(schlichte Beachtung),这种类型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比如当我们突然注意到自己的情感体验时,无须分析或推理,情感便鲜明地呈现在意识中(参见同上,S.130);(2)定性专注(qualitative Beachtung),个体更深入地关注情感的质地、特征、层次,如聆听音乐时体会到悲伤、温暖、流动等要素,使体验更为丰富细腻(参见同上,S.131);(3)分析性专注(analysierende Beachtung),借助概念化、分类等方法,将情感或所指向的对象分解为若干成分(参见同上,S.131-132)。

这种“分析性专注”是否必然破坏情感本身?盖格尔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简单专注”使情感体验得以迅速被意识所捕捉和感知,“定性专注”则使情感体验更加细腻和丰富,而“分析性专注”往往削弱情感体验的整体性和深度。与此同时,人对情感的观察必然导致情感的对象化,并引发自我分裂的状况:“人在其中完全意义上成为自己的旁观者。自我被分裂为一个‘观察的自我’(beobachtendes Ich)和一个‘体验的自我’(erlebendes Ich)。”(同上,S.137)

这正是胡塞尔与盖格尔的分歧所在。胡塞尔把“反思”理解为“从对某些对象的觉察转向对这种觉察本身的觉察,以及对它的自我的觉察”(Husserl,1956,S.262)。在自我反思中,个体“把自己提升到自身之上”,从而产生自我分裂:“我将自己分裂成一个更高层次的自我,即反思的行为自我,以及我所反思的较低层次的自我‘(我’)。”(参见同上,S.262)在这一过程中,反思的主体并非普通的自我,而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自我”,它审视自己作为意识对象的存在,同时表达其身份。这种表达不仅是在意识到自身重复性的身份后进行的,而且其身份在反思过程中被揭示出来:“在自我体验中,我体验到自己,以前没有体验过的看、听、思考等。”(同上,S.262)

与胡塞尔不同的是,盖格尔认为,在自我分裂状态下,主体的自我被分裂为“观察的自我”和“体验的自我”,观察者扮演着“旁观者”的角色,冷静地观察和评估情感反应。这种旁观的反思方式与“分析性专注”有所区别。旁观式的反思不会改变情感的原始性质,而是保持其完整性和直接体验;分析性反思则会将情感对象化并分裂其主体。在盖格尔看来,情感在反思中不应被分析化,反思仅仅是一种平行的体验和观察。他最终得出一个略显“激进”的结论:“撇开自我分裂情况下对情感的观察,得出的结果是:所有情感都可以被简单地注意,许多情感可以被定性地注意——但激情除外——没有任何情感可以被分析性地注意。”(Geiger,1911a,S.138)

这一分歧产生于当时对意向性与情感的理论讨论背景。在布伦塔诺看来,情感往往离不开其对象指向。维塔塞克(S.Witasek)和胡塞尔进一步强调,若无与情感相对应的事物,情感便无从谈起。(参见Witasek,S.318;Husserl,2001,p.108)这种本质上的对象关联使情感不同于纯粹的生理或心理状态。与此相对,现代心理学多视情感为独立于对象的纯主观体验,认为愉悦和不快可以在主体内部自行存在,从而简化了情感的复杂性。针对这一理解,盖格尔提出了“对象化态度”(gegenständliche Einstellung)与“状态化态度”(zuständliche Einstellung)这一组概念,以系统阐明情感在对象指向与内在体验之间的不同呈现方式。

盖格尔指出,对象导向“存在于外在专注之中。我指向对象,并生活于该情感中”(Geiger,1911a,S.152)。尽管“我”的注意力集中在某个对象上,情感依然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存在——作为某种形式被意识到。(参见同上,S.152-153)譬如,当“我”因某人笨拙的行为生气时,“我”的注意力虽然集中在这个人或他的行为上,但愤怒本身仍然在“我”的体验中存在,并且是“我”所意识到的。情感不再是某种静态的、事后回忆的经验,而是与当前的意识状态密切相关。换言之,在感受波动中,尽管外在专注仍然突出对象的客观特征,情感的主观部分并不会完全消失。情感的“色调”(Gefühlston)就是用以描述这一现象的:情感并不是一个完全隐形的存在,它仍然存在于意识中,尽管它没有以显性方式出现在前景中。(参见同上,S.154-155)

状态导向指的是“感受似乎完全融入了对象,与之融合”(同上,S.150)。例如,当我们完全沉浸于音乐引发的情感时,意识的焦点转向情感本身,而非音乐作为对象的具体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音乐作为一个对象的存在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我们对音乐所引发的情感体验的关注。情感体验成为意识的主要内容,情感的指向性不再依赖于音乐作为对象的特征,而是完全专注于情感本身的存在和变化。(参见同上,S.150)

然而,这两种情感模式并非绝对对立,二者在实际情感经验中常常相互交织与补充。比如,在品尝美食时,“对象导向”让人评判食物的美味程度,“状态导向”则让人完全沉浸于“我当下十分愉悦”的自我感受之中。(参见同上,S.152)同样地,盖格尔所称的“感受感觉学说”(Gefühlsempfindungslehre)也可被视作对“味道”“香气”等对象属性与主观感受之间关系的微妙洞察。(参见同上,S.144)在某种态度下,我们把“美味”当作食物的客观特征;而在另一种态度下,“美味”又会被体验为主体完全内化的愉悦。

在艺术欣赏中,不同的情感态度及其效果的交织丰富了我们对艺术价值的领会。以透纳(J.M.W.Turner)的《暴风雨来临的海景》为例,透纳通过动态的海浪、云层等强烈的自然景象来激发观众对自然力量的关注。观众的注意力被引导到风景的具体形态和细节中,从而直接体验到自然景观的壮丽与无情。这类艺术作品倾向于采用对象化态度,重点在于通过画面呈现对象本身。然而,在某些抒情作品中,艺术家并不希望观众停留在具体对象上,而是唤起其特定的情绪。(参见同上,S.142)譬如,舒伯特(F.Schubert)基于缪勒(W.Müller)的诗歌创作了《冬之旅》(Winterreise),该组曲的重点并不在于具体的自然景象,而在于通过这些景象来唤起相应的情感。《雪中的旅人》(Gefrorne Tränen)或《寒风中的孤行者》(Der Leiermann)等通过强调对象化态度与状态化态度的转变,使观众的关注点从外部对象转向内心情感。

问题在于,“状态化态度”是否可能忽视情感仍然存在的外在诱因?人们可能会质疑,即使主体专注于“情感本身”,对外部对象的关联也可能以某种“背景意向”的形式存在,而非真正消失。正如胡塞尔后来所强调的,意向性在情感体验中仍然发挥作用。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盖格尔倾向于一种“心理实在论”式的原则,而胡塞尔则更加关注情感与对象如何被“给予”。由此,两位思想家在意识结构、自我分裂、反思与体验的关系上展现出不同的解读路径。

二、胡塞尔论感受与意向性

胡塞尔强调,意识行为皆具有某种“指向性”。即使情感体验不像知觉那样直接“构成”对象,其本身也以某种方式指向某物。“情感”并非一种不可分析的纯粹主观状态,而是多层次的复杂体验。(参见Husserl,2020,S.143-144)他批评盖格尔混淆了不同类型的感受现象。一方面,感觉层面的痛苦、愉快等“感受因素”确属非意向性的内容要素;另一方面,真正的情感行为(如爱、恨、喜悦、悲伤等)则是完整的意向性行为,有其指向的对象或情境。盖格尔所谓“无意向的感受”其实可被现象学地区分为不同层次。低层次的感受内容本身不具有意向性,但高层次的情感行为是有意向的意识行为,因而所有真正的情感体验在广义上仍属于意向性行为。就此,胡塞尔试图捍卫意向性原则的普遍适用性。

1.感受体验及其统一性

“感受”(Gefühle)是广义的“感受体验”,并可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级。(参见Husserl,2004,S.159-189;Fisette,p.225)这种区分也构成了胡塞尔在《意识结构研究》后两卷对情感生活进行分析的基础。(参见Fisette,p.223)为了明确胡塞尔对情感现象学的分析,本节首先梳理其核心术语及层级区分,包括“感受情感”(Gefühlsempfindungen,sense feelings)、“情感”(Gemütsbewegungen,emotions)和“情绪”(Stimmungen,moods),并阐明它们在意向性、对象指向以及意识结构中的不同作用。

感觉(Empfindung)指纯粹感官感受或感官素质,包括疼痛、快感等“感觉感受”(gefühlsempfindungen)。这些属于意识流中的原始质料或“原内容”,和视觉、听觉等感官刺激一样是非意向性的:譬如刺痛、甜味所引起的愉悦本身并不指向对象,而是意识中的实项内容。(参见Husserl,1984,S.431)胡塞尔将此类感受定位为感受的素材层,即作为日后情感行为的“质料”(hyle)。它们和一般感知材料一样,并不主动指涉对象。(参见同上,S.432)

而情感(Gemüt)是一个技术性术语,指心理生活中专属于感情、情绪、意志领域的“情意领域”(sphere of affectivity)。显然,情感指涉的是一种更全面的感情能力,包含价值感受、追求、情感反应等。在胡塞尔看来,“情感”一词涵盖了一切情感行为及状态的总体领域,包含主观上的情感态度和心理基调。例如爱、恨、喜、忧等具体情感行为(Gemütsakte)都属于情感范畴的活动。在此意义上,“情感”有时也被视为“情意”或“心灵情感”,强调情感作为主动的意识行为所具有的能动性。值得注意的是,胡塞尔也认为“情感”概念有一定含混性。一方面,“情感”指具体的情感行为(如某一次的愤怒);另一方面,“情感”也指长期的情感倾向或素质(如一个人温和的性情)。因此,胡塞尔进一步区分了瞬时的情感行为与持久的情感倾向。但总体来说,“情感”在胡塞尔那里指向情感生活中主动赋予意义的层次,与被动的感官感受相区分。

与此相关,具体的情感体验常常被视作一种意向行为,亦称为“情感行为”。例如“为某事感到高兴”就是一种“情感行为”,它具有明确的指向对象或内容(如“关于”某事而高兴)。(参见Husserl,2020,S.69)胡塞尔在手稿中指出,“情感行为”并非孤立发生,而是建立在相应的认知表象基础之上。(参见同上,S.14-15)例如,我们不可能无缘无故地感到愤怒,总是要有个所指向的对象或情境作为愤怒之由。他因而批评了把情感行为看作无对象“附加感受”的观点,认为这一立场混淆了感官感受与情感行为。②

实际上,完整的情感体验同时包含了对象的呈现和主体的感受态度两个层面。比如,当我们“为朋友的成功感到喜悦”时,其中包含:(1)对朋友成功这一情境的表象;(2)主观的愉快感受内容;(3)将该情境赋予愉快价值的情感行为本身。这三者相互交织构成了喜悦行为的意向。胡塞尔强调,愉快等感受内容虽然是非意向的感官成分,但在情感行为中被“嫁接”到对象表象上,使对象呈现出愉悦的意义色彩。对象因此被赋予一种情感色调(Gefühlsfärbung)。愉快的事件仿佛带有“玫瑰色的光辉”,而悲伤时万物又笼上“灰暗的色调”。通过这种方式,情感行为为原本中性的对象世界赋予了情感意义。③

此外,胡塞尔充分注意到情绪的现象学特殊性,他将“Stimmung”(情绪、心境)用于指称情绪性底色或心境,即一种弥散性的整体感受状态。情绪不同于具体指向某事的情感行为,它缺乏明确的指向对象,往往是一种笼罩整体意识的氛围。例如无名的郁闷、莫名的欣喜,这类情绪并非直接“关于”某个特定对象,却又影响并渗透着我们的整个体验场域。情绪通常作为背景氛围存在,构成所有具体体验的情感基调。(参见同上,S.22,S.23,S.25)比如,一个人整体愉快的情绪可以使周围一切事物都显得可爱;相反,忧郁情绪则使世界黯然失色。这种背景性的情绪虽然没有单一对象,却并非不具有意向性。可以说,情绪以一种广义的方式指向世界整体或自身处境,对体验的背景起着组织和统摄作用。

更重要的是,情感并不仅仅是某种氛围或感受性背景,它还深刻嵌入意志、欲求和预期结构中,构成主体统一性的核心。胡塞尔指出:“吸引对应于(或就是)趋向性的欲求,排斥则对应于相反的欲求。我们通常说,令人厌恶的、恶臭的事物会唤起反感。说我们对某事物感到反感,就等于在说:它非常令人不愉快。”(Husserl,2006,S.318)在这里,情感不仅是一种被动感受,而且是驱动意志、将自我带入预期模式的动力源泉。这些动态过程不仅关系到个别意识行为的部分建构,还关系到个体统一性的生成:“在这里,我们有一种核心情感,它扩展、蔓延,并且不仅仅是按照‘活力’而增长。个体的统一性不仅仅是作为对象的统一性,而是各种感受行为获得了一种统一性,即感受的统一性。”(Husserl,2020,S.113)正如布鲁金斯基(J.Brudzińska)所总结的:胡塞尔的分析突破了传统理性与情感对立的框架,看到了人类情感性在实践关系中所具有的统一性建构力量,这不仅涉及愉悦与不悦、感受过程、情感—联想联系、本能冲动、期待倾向与欲望等方面,还关系到意识活动的目的论结构。(参见Brudzińska,pp.13-27)

2.情感意向性的结构层次与机制

从上述区分出发,我们能更清晰地理解胡塞尔针对盖格尔的批评为何聚焦于情感体验中对象关联性与价值指向性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注意力在其中所发挥的关键机制。

胡塞尔承认情感行为具有“对象性”,但这种对象性不同于认知行为对对象的呈现,而是表现为一种价值取向。换言之,情感意向性并非创造一个全新对象,而是以价值的方式指向已有对象。(参见Husserl,2020,S.53)他指出,每一情感行为都有其意向关联物,即情感所“关于”的对象连同其价值属性。(参见同上,S.22-23,S.69)例如,“我害怕那只疯狂的狗”这一情感包含对象“狗”,但更具体地指向“可怕的狗”这一价值规定。胡塞尔称此为“价值知觉”(Wertnehmung),主体在其中是“把某物当作有价值之物来把握”(同上,S.53)。由此,情感行为的对象相关性体现为这样的现象,即对象被当作价值客体而非单纯物理客体出现。情感的内容并非一个独立对象,而是一个已被赋予价值意义的对象。(参见Delamare,pp.54-65)用胡塞尔自己的例子来说,一支雪茄通过知觉被呈现出来后,吸食它所产生的愉悦使这支“雪茄”被赋予了“令人愉快”的价值属性;此时,情感行为(享受吸食雪茄)并不额外生成一个新对象,但让原本中性的雪茄“获得了价值的定格(status of value)”(Fisette,p.225)。胡塞尔进一步指出,“雪茄作为价值客体并非通过感知被给予”,即我们的感官看不见“好”或“坏”,而是通过情感态度被体验为好的或坏的。(参见Husserl,2020,S.22)因此,我们必须区分“雪茄作为物被感知”与“雪茄作为可享受/令人厌恶之物被把握”这两种不同的给予方式。(参见同上,S.23)前者是知觉的对象性,后者则是情感的价值指向性。简言之,情感行为的意向对象并非裸露的客观物,而永远是某种被赋予价值的对象。胡塞尔在其手稿中反复阐明这一点:情感意向性的对象关联取决于前提的客体化行为,同时情感赋予该对象以价值意义。情感行为因此总是建立在认识行为之上,胡塞尔称这种关系为创设与奠基(Fundierung)关系。也就是说,价值体验及其对应的价值对象,都要以某个先行的表象或物知觉为载体。正如胡塞尔所总结的:情感行为及其相应的价值相关项必须与表象及其相关物相联系,情感行为作为非客体化行为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参见Husserl,1988,S.340,S.253,S.266-277;1976,S.266-267)没有对对象的呈现,就没有对其价值的体验;情感的意向性永远依附并指向某个已被意识到的对象之价值。

胡塞尔在对情感意向性的分析中,严格区分了情感的指向性与一般的对象关联,并试图系统回应盖格尔的误解。胡塞尔指出,盖格尔区分了对情感的“注意”(Beachtung)与“观察”(Beobachtung),并据此将情感态度置于不同于外部对象态度的层面。当我们对情感采取态度时,这种态度似乎指向一种位于意向性之外、独立存在的情感。(参见Husserl,2020,S.143-151)胡塞尔一再强调,情感同样具有意向性,不过其所指向的并非物理对象,而是对象的“价值”或“意义”。

胡塞尔给出两个理由。第一,情感并非单纯的背景状态,而是在“意向性”框架中与对象发生联系。就像我们可以以想象的方式进入某个对象,情感也以有指向性的形式指向特定对象或对象的价值,例如某个景色唤起的愉悦或悲伤。(参见同上,S.151)情感和想象一样具有意向性结构,其中可能包括主动的投射或被动的情感反应。第二,情感的意向性不能被简化为“背景”与“前景”的划分,因为它的层次结构更复杂,涉及意识对不同对象的多层次关注。(参见同上,S.150)胡塞尔强调:“情感‘在’这些对象上‘发挥作用’;它们让人喜悦或厌恶,激起情绪,从而成为情绪的载体……我主要生活在情感中,在那些与对象相关的情感行为中,而我所进行的想象、判断等,通常只是‘附带’进行……或者只有当它们对情感有意义时,我才会关注它们;这种对对象的把握和判断支撑了情感。”(同上,S.155)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胡塞尔在此区分了两类情感:无主题、无意识的伴随性情感,以及有明确对象指向的主题性情感。(参见同上,S.159)前者如伴随理论活动的模糊情感,后者则是指向特定对象或价值的明确情感。这一划分对应了他对意向性的两重理解:“广义意向性”(die Intentionalität im weitesten Sinn),指所有心智活动都具备的对象指向性;“主题性意向性”(themenbezogene Intentionalität)或“狭义意向性”,指意识专注于特定对象或主题的定向。(参见同上,S.161)一方面,凡是“意识行为”的体验,只要属于主动的意识活动,皆可在广义上称之为意向性的。所谓广义意向性,指意识“指向”或“有所关于”的一般特性,即使该行为并不构造或呈现出新的对象。例如情感和意志,虽然不直接构成对象,却依然“指向”某个对象或情境,有其“关于性”。这是就指向性本身而言的意向性定义。胡塞尔用“意向性在广泛意义上的概念”来涵盖包括情感行为在内的非客体化行为。这些行为不创造新对象,但仍然具有对象相关性,如对某对象持喜欢或厌恶的态度。另一方面,狭义的意向性指的是意识通过客体化行为主动构成一个“作为对象”的主题内容。这是胡塞尔从布伦塔诺继承并发展的意向性概念:意识在狭义上意味着给予或呈现对象本身,使对象作为主题凸显于意识之中。典型的例子是知觉、想象、判断等——在感知一棵树时,意识将树作为独立对象加以把握,“树”本身由此被给予。胡塞尔指出,只有这类对象化行为才具有“原初构成对象”的能力。(参见同上,S.37-38,S.64-65)因此,狭义意向性几乎等同于理论意识或认知意识的意向性,其特点是明确的主题指向和对象呈现。

胡塞尔通过对这两层意向性的划分,旨在澄清情感意向性的地位。情感等非认知行为不属于狭义的、直接构成对象的意向行为,但它们无疑属于广义的意向行为,因为情感行为也具备“有关于某物”的含义。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等早期著作和相关手稿中也对这种双重划分有所论述,他区分了“意向体验”和“无意向体验”。前者指所有意识行为(包括情感和意志),只要是行为性的,便具有意向性;后者则指如感觉材料这样的非行为性质料,不具有意向性。(参见同上,S.37-38)感受与感觉虽依赖感官素材,却不同于感官的质(qualia),它们通过感受与事情相关联,但并不直接作为意向行为。完整的情感体验包含两部分:(1)基础的对象表象(属于狭义意向性,由知觉、想象等提供);(2)在此基础上生成的情感取向(属于广义意向性)。情感行为的意向性依赖基础认知意向性,却又是有别于后者的一种指向形式。通过引入广义和狭义意向性的概念,胡塞尔既维护了“所有意识行为皆意向的”普遍性,又承认了不同类型意向性的结构差异,从而避免了将情感与认知简单同化的倾向。

在这一框架下,我们可以理解为何胡塞尔尤其关注注意力的调节作用。注意力既可以增强情感的意向聚焦,又可以调节情感状态本身。例如,当具有强烈价值(正或负)的对象自动吸引注意力时,情感指向性获得了更高的活力与强度(参见同上,S.22);而通过意志性地转移注意力,主体则可以调整情感的发生、强化或减弱(参见同上,S.53)。注意力因此不仅是被动的感知机制,更是意向性选择与立场确立的核心机制。

此外,胡塞尔借助时间意识揭示情感意向性的时间维度,尤其是“主题保留”现象,探索情感的主题对象如何在意识流中被保持和延续。情感不仅是瞬时爆发,更是嵌入内时间意识的滞留(retention)与前摄(protention)的结构中。例如,长期的愧疚包含着对过去行为的滞留记忆与对未来补偿的期待,持续影响当下的情感与行为。胡塞尔指出,哪怕注意力暂时转移,情感的主题对象依然以潜在方式留存于意识背景中:“它被暂时搁置,但仍然‘保持’,带有一种不确定的意向,可能会继续和其他事物相联系;它变得没有生命力。”(同上,S.157-158)这种主题的延续性,正是情感体验在时间中保持意向一致性、深度与连贯性的关键。

三、情感的给予方式与意识立场:实在论者对胡塞尔现象学的偏离

在现象学内部,实在论立场往往被简化为“承认世界的独立存在”,从而忽略了其对情感经验的独特现象学解释。本节的分析旨在澄清盖格尔等慕尼黑-哥廷根学派的实在论立场及其内在含义,着重考察他们如何在情感经验的具体现象结构中体现出不同于胡塞尔的基本态度和方法路径。这一澄清不仅关涉情感问题本身,更触及早期现象学对情感的给予方式与意识立场的讨论。

1.“转向对象”的直接实在论

胡塞尔明确意识到,他与盖格尔之间的根本分歧表现在“自我分裂”(Ego-splitting)的问题上。(参见同上,S.146)但更深层次的冲突,是关于整个现象学方法的定位。④尤其是胡塞尔逐渐“转向先验”,意味着一切意识对象必须在先验还原中被澄清为“对意识的显现”;而慕尼黑-哥廷根学派的成员则主张世界及其对象无须通过意识结构加以奠基,而是首先已在经验中、在意识之外独立地存在。这构成了他们与胡塞尔之间的深刻方法论对立:不是“转向主体”,而是“转向对象”(die Wendung zum Objekt)。(参见Geiger,1933,S.13)这一对立最终表现在他们对“现象学态度”与“现象学立场”的不同理解中。

胡塞尔的“态度”(Einstellung)概念,部分受到阿芬那留斯(R.Avenarius)的“世界的自然概念”影响。(参见Averchi,pp.180-181)他区分了“自然态度”与“现象学态度”,前者是我们“首先并且大多数时候”处于其中的生活态度,我们在其中“默认”一个独立存在的世界,这种对世界的现实性之信念并非来自论证,而是因为我们“总是处于自然态度之中”。(参见Husserl,2014,p.53)胡塞尔将此称为自然态度的“一般命题”(General Thesis),并主张现象学必须通过观念转换进入一种新的哲学态度。在这一态度中,我们必须“悬置”这种现实承诺,从而摆脱“素朴实在论”(naivet Realismus),为超验分析开辟中立的形而上学空间。

然而,在盖格尔看来,这是现象学的“自我误解”(Selbstmissverständnis)。根本上,所谓“现象学态度”并不是一种超越自然经验的哲学转向,而是“直接态度的一种内部变式”(Geiger,1966,S.64)。盖格尔将“直接态度”(unmittelbare Einstellung)区分为三种“立场”(Haltungen),分别是客观立场、主观立场与给予立场。在给予立场中,我们不关注对象,也不关注主体,而是关注“给予之物本身的直观充实”;此时,“我对客观世界一无所知”。(参见同上,S.61)对盖格尔而言,胡塞尔的现象学并非一种“悬置实在承诺”的方法,而是在给予立场中“忽略”这一承诺。阿韦尔基(M.Averchi)分析道:“悬置一种信念和忽略一种信念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中,我依然隐含地承认该信念的有效性。现象学从未真正脱离这种隐含的实在论立场,也无须如此。它是‘直接态度’的一种变式,而不是它的替代。”(Averchi,p.186)

显然,盖格尔对胡塞尔观念论最根本的反驳,并非提出某种相对立的论证,而是否定该论证的语境本身。他指出,胡塞尔关于观念论的论证“本就站不住脚,是一种不值得过于认真对待的智识工程,因为实在论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学体系,它是我们呼吸的空气”(同上,pp.186-187)。撇开师生之间的情绪性言辞,我们可以从理论角度关注盖格尔的策略。他并不为实在论提供正面辩护,而是强调它始终是我们所处的立场:“实在论是一种原初态度,我们从未离开它,现象学也不必离开它。”(同上,p.34)正因如此,盖格尔主张一种“基于确定性的现象学”(certainty-based phenomenology),以替代胡塞尔建立在“明证”之上的现象学(evidence-based phenomenology)。(参见同上,p.189)因为“我们对外部世界的现实的信念并不是基于明证的,而是毫无疑问的实在”(Geiger,1933,S.15)。

从根本上说,早期现象学实在论者认为,我们应该让事情本身以其“在场性”直接显现,亦即回到《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曾提出的意向性概念,并予以“重新采纳并贯彻始终”(同上,S.13)。在此,盖格尔的关注点并非胡塞尔思想本身的阶段性演变,而是其方法论结构中所隐含的观念论倾向。盖格尔批评道:“自我与对象的对立,以及对这种张力的克服——不是通过将对象纳入主体之中,而是通过面向对象的意向性概念——赋予了直接给定世界的建构一种新的面貌。”(同上,S.13)他特别指出,“凡是在直观中原初地呈现自身的,必须就被接纳为其所是,但仅限于其呈现自身的范围之内——实际上可以轻易地导出一种观念论的立场。比如,一个被看到的房子呈现为实在的,依据该原则,我们自然主张‘这个房子是作为实在被给予的’”(同上,S.15)。关键在于,所谓“给予”在胡塞尔框架中总是“给予给某个主体”的给予,其结果是实在性沦为一种“被给予的契机”,从而“被剥夺了其本来的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盖格尔批评说,实在性不仅被“悬置”,而且最终被理解为其所指称内容的对立面——“作为意识中的一个‘设定’而存在的”(同上,S.15)。

换言之,实在论者并不从主体及其意识结构出发,也不主张将对象的存在悬置为“对意识的显现”,而是认为现象学应当从主体面对实在世界这一原初场域出发,考察主体如何“通过各种行为(Akt)去把握这个世界、对其采取立场、对其加以思考等”(同上,S.15-16)。这种方法论的基础,盖格尔称之为“普遍经验主义”(universeller Empirismus)(同上,S.2),其核心诉求在于我们应让“纯粹的自我给予性”得以直接表达,而不受任何感性一直观形式或观念论前设的限制。(参见同上,S.5)因此,在此立场下,所有给予之物——无论是感性的、非感性的,还是范畴性的——都不再需要还原至某种主观构造之中。对于整个慕尼黑-哥廷根学派而言,现象学的出发点正是揭示世界如何不依赖奠基而直接存在。正是在这一“非建构的实在显现”背景下,他们致力于捍卫经验世界的开放性与丰富性(Offenheit und Fülle des Gegebenen)。现象学应作为一种与现实世界直接交互的哲学,不应通过主观的还原或构造来把握经验对象,而应始终保持对事物本身如是显现的开放态度。

2.情感的认知地位与价值感受

如前所述,早期实在论现象学家普遍认为,一切意识活动的基础都是对世界实在性的原初确信。这种“直接态度的实在论”不仅对胡塞尔的现象学构造方法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还为经验世界作为非建构性存在提供了本体论上的正当性基础。此外,这种强调原初确信的立场并不限于知觉或意向性结构的分析,在情感与价值领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对象价值如何通过情感得以显现这一问题上,胡塞尔与盖格尔之间呈现出明显的理论分歧。胡塞尔坚持将情感整合到一种统一的认知性对象化结构之中,以此奠定价值显现的条件,他指出:“价值是可以被对象化的东西,但作为对象的价值是某些对象化行为的对象,并非在价值感受的行为中被建构出来的。”(Husserl,1988,S.340)价值的显现永远依赖认知的先行奠基,情感则只是将认知行为所构造的对象染上一层情感色调。(参见Jardine,pp.53-62)因此,情感并非原初的价值给予形式,而是必须附属于认知活动的次级意识行为。

相反地,盖格尔则明确主张情感自身就是一种原初的给予形式,其所揭示的价值并不依赖认知先行的构造。他拒绝胡塞尔在意向性统一性上的严格要求,认为在某些情境中,情感并不必然依赖明确的对象呈现,比如在深度情绪沉浸的状态下。(参见Vendrell Ferran,2023)这种情感自身的“非对象化”特征并不损害其价值揭示的功能,反而强调情感作为直接给予方式(unmittelbare Gegebenheitsform)的独特本体论地位。(参见Geiger,1911a)在此基础上,舍勒也明确地指出:“感受本身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对象化行为,它不需要以表象作为中介。”(Scheler,1916,S.265)而且在事实上,“每一种对对象的智性本然把握,都以与该对象相关联的情感价值体验为前提”(同上,S.110)。这意味着,对于实在论群体来说,情感体验并非价值认知的结果,而是其必要条件。正因如此,早期实在论现象学家一致反对任何形式的情感建构论。他们共同强调价值作为独立的对象性属性,是先验的、等级化的结构,高阶价值甚至不依赖具体的对象载体便能独立存在。(参见Scheler,1973,S.67)即便主体并未产生具体情感反应,对象所呈现的价值依然客观有效,因为“价值并非价值感受本身,而是那个被感受到并被判断为有价值的对象”(Reinach,S.295)。舍勒也强调,价值是能够被直接把握的观念对象(ideeller Gegenstand),其显现不依赖主体情感的即时反应,而是客观存在的观念实体。(参见Scheler,1973,S.38)

然而,这种客观性并不意味着主体的情感态度可以被忽略。早期现象学实在论者认为,只有在恰当的情感结构中,价值才能得以在经验中被真正地揭示和理解。盖格尔对此提供了特殊的现象学机制——注意力结构。他区分了“内在专注”与“外在专注”,强调情感揭示价值的关键并非情感强度,而是注意力的指向。(参见Geiger,1911a,S.36)如果主体只关注自身内部的情绪波动,情感就仅停留于主观状态层面,而未能触及价值显现的对象领域。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外在专注,情感才成为揭示价值的行为”(同上,S.152)。例如,聆听音乐时,若只是专注内心的情绪起伏,主体无法真正把握音乐的审美价值。唯有注意力转向旋律、和声和整体结构时,情感才具有显现作品价值的能力。(参见同上,S.152-154)

除了注意力的取向,盖格尔还特别强调了情感本身所具有的“自我指向性”与动机,进一步揭示价值如何在审美体验中得以显现。审美享受并不依赖对象的实际存在,而是一种纯粹的内在体验状态:“审美享受从来不是对某一对象存在的观念的享受,甚至说,感知对象的存在对享受而言是完全无关紧要的。”(Geiger,1974,S.89)他由此强调情感的“自我指向性”(Selbstgerichtetheit)特征,意在说明情感体验本身就足以显现某种独立于外在对象的价值内容。胡塞尔虽然也承认,纯粹的审美享受可以摆脱个体欲望或功利目的的束缚——例如,他强调主体在审美体验中的“自我忘却”抑或“存在的遗忘”,即主体不再关注自身的现实利益,而是沉浸于对象所呈现的价值之中(参见Husserl,2020,S.230);但胡塞尔仍然认为,这种审美享受的前提始终是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某种统一意向结构。盖格尔则强调情感动机的直接性,因为情感动机本身并非超越主体意识的外部事实,而是“心灵内部的经验”(Uemura and Salice,p.139)。即便主体在审美体验中无法立即意识到情感动机的存在,这种动机依然可以通过推理被揭示出来。换言之,审美过程需要一种沉思的态度(kontemplative Haltung),主体对价值的领会才得以可能。(参见Geiger,1911c,S.41;Vendrell Ferran,2021,pp.304-305)

总体而言,胡塞尔与盖格尔之间的分歧不仅限于情感理论,还触及现象学的根本立场。胡塞尔以认知统一性为核心,将情感纳入主体意识架构之中;盖格尔则坚决主张情感本身作为原初价值揭示行为具有自主地位。盖格尔提出的情感结构、注意力机制以及情感的直接给予方式,为一种超越认知主义的情感现象学奠定了基础,也为现象学本身开辟了另一种可能的哲学走向。这一分歧的实质也是现象学在方法论与本体论上的根本抉择:究竟是回到主体意识内部的构造过程,还是坚持直接面对世界与价值的原初给予。

结语

对情感议题的探索具备双重意义。其一,重审盖格尔与胡塞尔分歧,当代情感现象学研究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情感是如何被“体验”,又如何被“反思”,并进而探索情感在心灵图景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其二,坚持意向性作为一切分析的框架,意味着必须重绘其内部层级与适用范围;反之,若承认某些体验本质上抵抗意向性的统一原则,则必须发展出平行或补充的解释。这正是当代现象学亟待面对的核心议题之一。

注释:

①不同的是,胡塞尔的“兴趣”虽然也涉及情感体验的主动与被动关系,但更多的是用以表明认知意向的表征(理论对象)。(参见Husserl,2004,S.164-165)在意识体验中,感受意向或认知意向的某一方可以在特定情境下占据主导。当认知意向主导时,个体活在“智性”之中;当感受意向主导时,个体则沉浸在“情感”之中。换言之,情感与兴趣的关系是流动的,既不存在固定的自上而下结构,也不存在单向的依赖模式。(参见Byrne,pp.458-459)

②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特别是“第五研究”第15节)中,通过区分“第一性内容”与“心理行为”,提出诸如痛苦、愉悦等“感受情感”仅属于感官感受素材范畴,而羞耻、厌恶、喜悦、悲伤等情绪则属于具意向性的心理状态。(参见Fisette,p.225)这一区分澄清了布伦塔诺在相关问题上的混淆,也构成了胡塞尔情感现象学的核心理论框架。

③胡塞尔在讨论情感时,转向了对对象化知觉和纯粹内在意识的分析。他认为,情感并非孤立的心理状态,而是一种本质上具有意向性的体验,其成立依赖意识先行构造出的对象世界。要解释情感如何指向对象以及如何获得意义,就必须回溯到意识如何超越当下所给予的侧面,通过类型化把握建构对象,并在纯粹内在意识中实现充分给予性。因此,分析情感的现象学基础必然要求深入探究这些更深层的构成条件。(参见Melle,2012)

④值得注意的是,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出版以前所采取的分析方法属于“现象学心理学”,而非“先验现象学”。正如胡塞尔后来在多处承认,他早期的研究尚未进入“先验自我”视角,仍属于一种描述性心理学方法。(参见Husserl,2014,pp.270-272,p.283)然而,本文所强调的是,早期胡塞尔对意向结构的分析已经显示出一种带有普遍必然性的趋势,而这种结构恰恰是其后期先验分析的“来源”。换言之,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所蕴含的某些本体论前提,在结构上预示着其后期先验立场的必然展开(如同盖格尔等人对胡塞尔的解读)。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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