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安 吕葳:唯物史观视域下紧急避难权的法哲学审视及其批判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416 次 更新时间:2026-09-23 00:13

进入专题: 唯物史观   紧急避难权   法哲学  

● 孔明安   吕葳  

【摘要】紧急避难权是主体为保全生命与生存权益而突破常规法律规范的特殊正当权利。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以生命权优先为依据提出该权利,彰显人道主义取向,但其论证囿于资产阶级个体权利框架,忽视底层群体诉求。现代西方左翼学者齐泽克依托精神分析理论拓展了黑格尔的相关阐释,揭示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紧急避难权已从个体危难时的例外救济演变为大众对其集体生存危机的抗争形式。马克思虽未直接阐释紧急避难权,却敏锐察觉到被黑格尔忽视的无产阶级生存诉求,提出“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即无产阶级的生存权问题,从制度根源层面指明了解决紧急避难权问题的根本方向。需要明确的是,文章论述的紧急避难权侧重于制度意义上的生命权的例外状态,而非部门法中应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紧急避险条款。

【关键词】唯物史观  紧急避难权  阶级  虚假自由

【作者简介】孔明安,哲学博士,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葳,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紧急避难权是法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它以强调紧急状态下的个体生命权及其例外状态为核心。在哲学史上,真正从法哲学角度讨论紧急避难权问题的,可以追溯至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G. W. F. Hegel)。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依据其法哲学体系论述了作为例外之法的紧急避难权的正当性和价值。他指出,“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难权(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也就是说,当法律规范的抽象普遍性与个体生存的特殊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作为更高的权利的个体生命权可以超越法的形式僵硬性及其抽象规定,为个体突破法律限制提供“例外”的合法性和伦理正当性。从法律本质上看,此处“紧急”指向生命权面临直接且不可逆的损害威胁,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与后果上的不可挽回性;“避难”则旨在保全生命这一最基本的价值,使其优先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紧急避难权在传统法哲学中是一项受严格限定的例外豁免条款,其适用前提是尊重既有法律秩序的整体有效性。基于此,黑格尔从法哲学而非具体部门法学角度指出,紧急避难权必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它仅仅限于人类这一群体而不适用于自然。他指出:“对自然界没有人能主张权利,但在社会状态中,匮乏立即采取了不法的形式,而强加于这个或那个阶级。”由此可见,黑格尔的这一论述揭示了紧急避难权在个体维度的伦理必要性,同时隐含了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可能将生存危机系统性地转移至特定阶级的批判性视角。虽然黑格尔在此提到“阶级”这一概念,但其论述的核心仍主要局限于个体与法的二元关系,他并未专门深入考察阶级社会中的集体性生存困境的结构性根源。

随着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黑格尔有关紧急避难权的论述重新引起了西方左翼学界的关注。当代西方左翼学者斯拉沃热·齐泽克(Slavoj Žižek)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转变,将黑格尔的“紧急避难权”概念从个体法哲学维度提升至政治哲学例外状态的维度。他从精神分析视角出发指出,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紧急避难”已从个体的例外状态转化为集体性的“隐匿性”生存危机与抗争。换句话说,资本主义秩序本身就是一种有组织地制造生存危机的结构性的紧急状态。例如,从表面上看,20世纪资本主义已经摆脱了系统性的制度危机,大量中产阶级群体已经获得了“财富自由”,生活体面,没有系统性的生存危机;然而,媒体报道指出,“2024年美国无家可归者超过77万人,同比激增18.1%,其中不乏有正式工作者,显示其社会安全网存在巨大漏洞。‘斩杀线’形象揭示了美国社会结构性的经济脆弱”。由此可见,美国对中产阶级的“斩杀线”正是这一结构性的集体紧急状态最具象、最残酷的现实投射,它以制度性“福利悬崖”与生存临界阈值,将底层与中产群体置于随时被系统性淘汰的生死边缘,直观印证了资本主义常态化制造生存危机的内在逻辑,因此,齐泽克对紧急避难权的当代阐释具有相当的敏锐性和一定合理性。然而,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齐泽克,都没有触及隐匿在紧急避难权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作为被压迫群体的无产阶级的紧急避难权问题。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诉诸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核心是阶级立场与阶级分析方法。考察马克思的著作可以发现,他虽然并未直接阐释紧急避难权,但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敏锐地察觉到被黑格尔忽视的底层大众与无产阶级的权利问题,提出了“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也即无产阶级的生存权诉求。由此,紧急避难权从个体的例外状态转向了对无产阶级大众权利的普遍关切,这进而意味着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无产阶级的普遍权利,消除其生存困境。本文将按照这一理论线索,对黑格尔的紧急避难权理论以及齐泽克的有关论述展开基于唯物史观的政治哲学审视。

一、从个体权利到群体生存:紧急避难权主体维度的拓展

黑格尔以法哲学为基石确立的紧急避难权,其本质是在抽象法与具体个体生命权的辩证张力中,为个体突破法的形式抽象性提供的正当性依据。当法的普遍性与个体生存的特殊性形成不可调和的冲突时,生命权作为更高的权利,成为超越法的实质伦理支点,但黑格尔的理论视野始终局限于个体与法的二元对立关系,尚未完全触及社会结构中的群体性生存困境。这种个体维度的理论设定,在资本逻辑主导的西方现代社会中逐渐显现出解释力的边界及局限性。当紧急状态不再是个体偶然遭遇的生存危机,而成为特定群体在系统性压迫下的普遍生存境遇时,黑格尔单纯诉诸个体生命权的法哲学辩护便难以回应集体层面的正义诉求。齐泽克从现代精神分析视角出发,敏锐地察觉到黑格尔的紧急避难权理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仍具有不可或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齐泽克将“紧急状态”范畴从个体法哲学维度提升至被压迫群体的生存困境层面,进而对法的例外状态进行了精神分析的探索。

首先,黑格尔以法哲学体系为基础界定紧急避难权,将其定位为法律正常秩序下的例外状态。他认为,在正常的法律秩序中,个体需遵守抽象法的普遍规范,“只有在当下紧急、急需且直接关涉生命本身的存在时”,也即只有在这种普遍性法律规范与个体生存的特殊性需求产生根本冲突时,紧急避难权才具备正当性。在黑格尔看来,生命是个体一切价值与权利的根基,生命权在伦理位阶上优先于僵化的法律形式,因此个体为保全生命而突破规则的行为不应被简单认定为违法。黑格尔同时严格限定了紧急避难权的适用边界,强调只有在“定在遭到无限侵害”时,这一权利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在确定且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紧急避难权。这样,就排除了借紧急之名肆意篡改法律、违背法律并谋取私利的情形。黑格尔对紧急避难权的界定坚守了资产阶级法治的基本立场,体现了对人的生存底线的伦理关怀,兼顾了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因此,在他的理论框架中,紧急避难权始终是针对个体的特殊权利的,是个体在突发危机中自保的合法依据。

毫无疑问,黑格尔的这一论述深含对人的生存底线的伦理关怀,承接了启蒙思潮重视个体主体性与法定权利的理论传统,但这一思考仍囿于唯心主义理性框架,未能触及个体权利失衡的物质生产根源,存在一定的时代和理论局限:其一,其理论视野严格限定在个体与抽象法的二元框架内,仅将紧急状态视作个体偶然遭遇的特定的生存危机,并未深究危机背后的社会结构性诱因;其二,黑格尔虽提及社会中存在处于弱势境地的特定阶级,却将陷入集体生存困境的底层群体称作“群氓”(rabble)。显然,黑格尔对这一弱势群体持有的是一种否定和鄙夷的态度,他始终拒绝从阶级分化、制度压迫的社会性角度解读群体性的生存危机,也没有承认集体层面的紧急避难诉求的合理性。显然,黑格尔已经意识到个体生存困境将会逐步演变为群体性的生存危机,但他未能进一步剖析在这种现象背后隐匿的社会根源,这导致在其理论体系中,紧急避难权始终只是服务于个体自保的特殊权利,未能触及资本主义体系下的系统性和制度性问题。

其次,齐泽克结合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现实,对黑格尔的紧急避难权理论进行系统性转化与重构。他跳出黑格尔单纯的法哲学分析框架,运用雅克·拉康(Jacques Lacan)的精神分析理论揭示了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群体性生存危机及其中隐匿的例外状态和困境。黑格尔曾把“群氓”描述为这样一个团体或阶级,“他们被有组织地排除在社会认可领域之外”。换句话说,在资本逻辑主导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贫困、资源匮乏、生存空间被挤压并非个别个体的偶然遭遇,而是资本主义的制度性、常态化结果。资产阶级凭借法律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不断压缩底层群体的生存空间,住房、健康、安全等基本生存保障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使底层群体和阶级普遍陷入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形下,生命权与财产权、底层大众群体与资产阶级的对立不再是个体层面的权利冲突,而是大范围、群体性的矛盾对抗,集体性的生存紧急状态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性常态。

最后,齐泽克借用黑格尔经典三段论逻辑,尝试对紧急避难权理论进行创造性转化,试图将紧急避难权的主体从个体领域拓展至集体层次:

大前提:如果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或他的正常生存已经不再可能,那么他有违反法律的“紧急避难权”。

小前提:在现代社会中,有一整类人被现存社会秩序有组织地创造出来,他们的正常生存变得不再可能。

结论:所以那一整类人甚至比个人更应该拥有“紧急避难权”并反叛现存的法律秩序。

从表面上看,该论证似乎存在明显的逻辑跳跃,它从“个体在极端情形下拥有违反法律的例外权利”直接推出“一整类人拥有反叛法律秩序的政治权利”。然而,齐泽克的论证并非拘泥于形式逻辑上的推导,而是基于其小前提的激进政治判断。当一整类人的生存困境被“现存社会秩序有组织地创造出来”时,个体的“紧急避难”就不再是偶发的例外,而是成为系统性压迫下的常态。此时,传统的法律例外机制已无法回应这种结构性暴力,因为资本主义法律秩序本身就是苦难的根源。因此,齐泽克在实质上是在进行一种辩证法的“跳跃”,他将法律的例外权利转化为对资本主义法律秩序的总体性反抗。这种转化在本质上是一种概念的政治性“异化”,即将原本作为法律例外条款的紧急避难权从“生命权优先于所有权”的有限情境移用为批判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左翼政治哲学的批判武器。这种转化并非逻辑推导的必然结果,而是基于生存伦理的政治决断。当群体性生存危机源于制度本身时,集体反抗就不再等同于普通的具体违法条款,而是一种更高形态的紧急避难。因此,应当将该三段论理解为齐泽克对黑格尔相关思想的激进理论改造,而非严格的法学逻辑论证。

在这一论证结构中,三段论的大前提沿用黑格尔确立的核心原则,承认个体紧急避难权的正当性,以此作为理论推演的共识基础;小前提是齐泽克的核心创新,指出了“有一整类人被现存社会秩序有组织地创造出来”,也即被资本主义制度系统性地创造出来,“他们的生存变得不再可能”。显然,齐泽克的这一分析是精神分析式的运用,即设定有这样一类“无中生有”的群体。这一分析直接指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隐匿的群体性生存困境及其特征,即这个“生存变得不再可能”的群体是“被现存社会秩序有组织地创造出来”的,其困境与他们的个人能力、运气并无瓜葛。齐泽克的这一分析彻底打破了将危机归责于个体的传统论调。正如德国学者弗兰克·鲁达(Frank Ruda)所言:“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苦难不断累积,最终造就了大规模的贫苦民众。”这一判断恰好印证了齐泽克的小前提——当个体在资本逻辑下反复遭遇生存危机时,其苦难便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汇聚为整个群体的生存危机和困境。至此,三段论最终的结论实现了理论的激进转向,即“那一整类人甚至比个人更应该拥有‘紧急避难权’并反叛现存的法律秩序”。

相较黑格尔对紧急避难权的界定,齐泽克提出的三段论无疑具有全新的理论价值。其一,齐泽克将紧急避难权的主体拓展至某个特殊的群体,特别是这一群体是被系统性制造出来的,这是齐泽克对黑格尔紧急避难权的精神分析改造和发展。其二,齐泽克把偶然的个体例外行为改写为应对结构性危机的集体行动。其三,齐泽克把个体的生存危机和“紧急避难”升级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群体性生存危机和“紧急避难”。

总体而言,齐泽克并非全盘否定黑格尔的紧急避难权理论,而是以其合理内核为理论起点,同时克服其个体主义视角的局限,将黑格尔法哲学中原本用于解释法律例外状态的个体权利提升至被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宣传隐匿的群体性生存危机层面,完成了紧急避难权理论从古典法哲学到当代左翼政治理论的根本性变革。作为当今西方左翼代表的齐泽克提出的三段论虽推论出某一阶级拥有反抗性权利,但并未将这一不断被“创造出来”的阶级直接等同于马克思意义上的无产阶级,而是指向西方左翼话语中的“边缘群体”及其生存的贫困化例外状态。下文将具体考察齐泽克对这一群体及其生存危机的分析。

二、“自由选择”的伪饰:紧急状态的日常化

齐泽克通过将紧急避难权的权利主体从个体维度拓展至被压迫阶级层面,系统论证了该阶级在遭遇系统性生存危机时行使抗争权利的正当性,这一理论建构为剖析当代资本主义自由话语的内在悖论提供了极具穿透力的分析工具。与传统资本主义体制下个体面临的生存困境及其衍生出的紧急避难权不同,它们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变换了形式和样态,“紧急避难”不再是个体为一片面包、一剂救命药铤而走险,而是从偶然的个体试图摆脱生存困境的行动转化为被压迫阶级为摆脱普遍性贫困命运展开的集体挣扎。在此基础上,齐泽克通过对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核心运作机制即“自由选择”话语的批判,进一步深刻揭示了这一意识形态如何掩盖了当代资本主义的系统性压迫,有力地拓展了紧急避难权的理论内涵。他不再将紧急避难权局限于个体在极端困境中的例外状态,而是将其上升为被压迫群体在遭遇系统性生存危机时进行集体抗争的正当权利。这一理论建构既是对新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彻底解构,也为其思想在现实层面的批判性发挥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第一,紧急状态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变换了形式和样态,具体体现于社会各个领域,并在“自由选择”的外衣下运作。齐泽克认为:“在教育、保健、旅游……中,我们时时被强加于人的‘自由选择’狂轰滥炸,被迫做出我们通常没有资格做出(或因信息不足而无法做出)的决策;我们日益把自由体验为负担,并为此焦虑不安。”在这种新形态下,资本主义不再仅仅依赖直接的暴力或强制手段来维持秩序,而是借助自由市场、民主制度和个人选择等所谓的“自由”话语,将剥削和压迫合理化为个体自主选择的结果。“资本使人们既忙于生计又耽于享乐,从而使之难以分辨是否处于异化状态,甚至在自由、自主的谎言下自欺欺人。”这种伪自由非但无法消解大众的生存焦虑,反而将资本主义内生的结构性矛盾归结为个体层面的责任问题,使集体紧急状态的危机在“自由”的假象下愈加深重,难以被社会识别从而形成有效的反抗力量。

第二,齐泽克从新自由主义的现实运作机制出发,具体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劳动、医疗、教育领域的系统性贫困,揭示了“自由选择”表象背后的结构性强制本质。在西方资本主义与技术迭代相互强化的背景下,失业不只是个别行业的周期性现象,而是演化为持续性的结构性失业。大量劳动者脱离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被迫在低薪、无保障的临时性工作中挣扎。齐泽克指出:“通过‘随意’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工人失去了自由。也就是说,这一自由出卖行为的真正内容是工人遭受资本的奴役。”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看似拥有选择职业和雇主的自由,实际上却受制于结构性的经济不平等和资源分配的不公正。“这种劳动的‘自主’与‘合意愿’恰是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以及压迫形式改善所掩盖的虚假自由和自主。”由此可见,这种所谓的“自由”是资本主导下意识形态运作的产物,不仅未能消解劳资之间的根本性权力不对称,反而通过表象上的自主性强化了工人的被动处境,使工人的生存困境更加难以被察觉。

第三,齐泽克的批判进一步延伸至消费领域,揭示了新自由主义如何通过消费文化和信用体系制造集体性贫困,从而引发群体性的“紧急避难”和生存危机。随着福特主义向后福特主义转型,资本积累模式从生产领域的直接剥削进一步延伸至消费领域的符号性剥削。广告传媒、社交媒体与消费场景的协同运作不断制造出“个性化”“差异化”的消费叙事,从奢侈品承载的身份标识,到网红产品象征的潮流态度,消费被包装成突破束缚、实现自我的唯一路径。然而,过度超前消费必然导致集体性贫困,这一点在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那场危机中,许多中产阶级由于超前消费而陷入“一夜贫困”的境地,存款被清零,房子被银行拍卖,因失去工作而流落街头,从而出现“紧急避难”的群体性情景。因此,消费主义的盛行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全方位笼罩已经深刻嵌入个体生活的一切领域,成为资本主义维系其支配地位的隐性机制,这在数字化时代更为突出。数字消费非但没有消除贫困,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群体性的贫困。在此情境下,过度消费、超前消费、数字消费引发的集体性返贫必然导致群体性的生存危机与“紧急避难”的产生。

第四,当代资本主义的“自由”或“自由选择”必然导致集体性的返贫状态,进而引发群体性的生存危机。现代新自由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是一种真正的个人自由,但齐泽克指出,这种新自由主义所谓的“自由”是一种虚假自由,是一种不得不做出的被迫选择。他写道,“在自由的伪饰下显现出来的不自由存在众多的形态:我们被剥夺了全民医保,却被告知,我们正在被赐予新的自由选择(选择我们的保健提供者);我们不再能够指望被长期雇用,被迫每隔几年就要寻找不稳定的新工作,却被告知,我们正在被给予重塑自我、发现自己潜能的机会”。由此可见,这一不得不做出的“自由选择”不仅构成了当代资本主义集体紧急状态的核心特征,更是其用以消解阶级矛盾、维护统治秩序的意识形态工具。也就是说,资本主义通过将自由简化为消费选择、将价值等同于消费能力,既掩盖了生产领域的剥削本质,又转移了社会矛盾的聚焦方向,最终实现了对底层阶级的隐性控制与对统治基础的巩固。这种控制方式相较传统的直接暴力压迫更具隐蔽性与迷惑性,它并非剥夺个体的自由感,而是通过制造自由幻象,让个人主动臣服于资本逻辑,这也正是齐泽克揭示的当代资本主义集体紧急状态的核心特征之一。在“自由”“自主”的话语包装下,整个被压迫阶级被纳入资本的统治体系,其抗争意识被消解、生存危机被遮蔽,而资本主义的剥削逻辑则获得了永续存在的土壤。因此,只有通过集体抗争,打破这种意识形态困境,才能重新定义自由的真正含义,使之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而非维护既有秩序的装饰品。

综上所述,齐泽克通过对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的系统批判,深刻揭示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边缘群体的贫困状态及紧急避难权的隐匿形式,阐明了“我们的行动越自由,就越被制度所奴役”的内在矛盾。新自由主义在宣扬“自由选择”的同时,系统性地剥夺了主体的真实自由;在美化“自我实现”的同时,将边缘群体推入常态化的紧急状态。这一理论拓展深刻揭示,“个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紧急避难权从而真正保全自由与生命之尊严的真正方法不在于个人,而关涉着对伦理实体的改造”。个人在极端情境下对法的突破若停留于孤立自救,终究无法摆脱生存危机的结构性根源,唯有将权利诉求上升为对伦理实体(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及意识形态霸权)的批判与重构,才能使紧急避难行动从被动的例外状态转化为迈向实质解放的集体实践。只有直面这一矛盾,破除虚假自由的意识形态迷障,才能真正保障新的被压迫群体的生存权利,从根本上变革制造系统性贫困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

三、从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理论到集体紧急状态的消解

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理论根植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深刻剖析,是无产阶级突破资本剥削造成的生存危机、消解集体紧急状态的核心理论武器,更是通往人的“真实自由”的根本路径。这一理论清晰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生存困境与集体紧急状态并非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的必然结果。因此,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从根源上克服制度性生存危机、超越紧急避难权作为法律例外条款的局限,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虽未直接使用“紧急避难权”这一概念,但基于资产阶级法律秩序的缺陷与漏洞造成的主体生命权与其他法定权利的冲突,特别是基于黑格尔在法哲学维度上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对工人阶级生存状况做出了深刻分析,为理解紧急避难行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何以从个体例外演变为群体普遍现象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详细描述了工人阶级的悲惨遭遇:“在煤矿,工人们不得不为了很低的工资去做最繁重最有害于健康的工作。”马克思则从辩证法的视角刻画了无产阶级陷入的贫困状态,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此做了充分的解释,指出“贫困剥夺了工人必不可少的劳动条件——空间、光线、通风设备等等,就业越来越不稳定”。工人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命存续,不得不长时间从事高强度的工作,获得的报酬却难以满足自身及家庭的基本需求。此时,工人的生命权与资产阶级通过法律维护的财产权等法定权利产生了尖锐的冲突,“工人阶级到处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工人在面临生存困境时,可能会采取一些看似违反现有法律秩序的行为以保障自身的生命权,这便是在资产阶级法律秩序缺陷下产生的紧急避难权的一种表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紧急避难权仍然遵循“生命权优先于所有权”的法律逻辑,只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将大量工人的生命权置于系统性威胁之下,原本属于个体例外的紧急避难行动被迫成为常态化的群体性现象。

其次,从马克思、恩格斯阶级斗争理论的视角审视,这种集体紧急避难行动并非偶然的权益诉求,而是一种阶级之间斗争和冲突的体现。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将阶级斗争直接等同于集体紧急避难行动,但这两个概念的逻辑结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整个阶级的生存权被制度性地剥夺时,为保全生命而进行的集体行动便不再仅仅是个体在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而是上升为对造成这一紧急状态的制度本身的根本性质疑。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正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前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将后者禁锢在劳动异化的牢笼中,通过持续榨取剩余价值完成资本积累。鲁达认为:“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思想转向,正是从群氓到无产阶级的转向。”黑格尔将底层贫苦群体视作“群氓”,而马克思则重新界定了这一群体的历史地位,将其确立为具有革命潜能的无产阶级。当无产阶级的劳动成果被资本无情剥夺,其基本生存需求无法得到保障时,整个阶级便陷入了制度性剥削引发的集体紧急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体的紧急避难权在资本逻辑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只有通过联合起来的阶级行动,才能打破资本对生存资源的垄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所以,无产阶级的革命不仅是为了争取眼前的经济利益以及个体的生存权和紧急避难权,而且是为了彻底颠覆造成其集体生存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新社会形态。在这一过程中,紧急避难权不再是被动的个体防御手段,而是转化为推动社会变革的主动力量,成为无产阶级觉醒并走向联合的催化剂。无产阶级通过对自身处境的深刻认知,将分散的个体生存诉求凝聚为集体的革命意志,进而在阶级斗争中实现从“自在阶级”到“自为阶级”的转变,最终为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扫清障碍。

当然,这种争取阶级利益的斗争还是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工人的反抗多停留在个体层面,如砸毁机器的卢德运动,便是无产阶级在尚未觉醒时的本能反抗,但是这种抗争仅针对具体的剥削工具,未触及剥削秩序本身。于是马克思号召工人们通过斗争捍卫自己阶级的利益,即“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逐渐团结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阶级的利益”。工人通过工会、政党等组织形式联合起来,发起有组织的罢工、游行甚至政治运动,便标志着他们开始以阶级的身份认识自身的历史使命。19世纪英国的宪章运动便是典型案例,数百万工人以“人民宪章”为纲领,要求议会改革和政治权利,在本质上是对资产阶级垄断政治权力、固化剥削秩序的集体挑战。尽管英国宪章运动最终未能完全实现目标,但它打破了工人只能争取经济利益的认知局限,证明了集体行动必须同时指向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只有彻底改变生产关系,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资本逻辑带来的生存威胁。这种认识的深化,推动着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与紧急避难权的结合进入新的阶段,即从单纯的生存反抗转向对社会结构的全面改造,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最后,只有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能从根源上消解集体紧急状态赖以存续的制度根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矛盾,造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工人不得不将自身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其结果必然是“劳动力每天尽可能达到最大量的耗费”以及劳动者的生存底线不断被击穿。因此,单纯改善个体处境无法根除制度性生存危机,唯有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彻底化解群体性紧急避难的现实诉求。

马克思通过对巴黎公社的分析,论证了底层民众从自发生存抗争转向自觉制度变革的历史必然,将被动的群体性紧急避难升华为摧毁旧秩序、建立新政权的革命实践。他明确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通过集体力量“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打碎”,摧毁旧的剥削体系,才能真正摆脱苟且偷生的命运。当资产阶级法律与制度彻底剥夺底层民众的生存空间时,集体反抗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自保行为,而是成为推动社会形态更迭的历史动力。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将生产资料划归社会公有,让劳动者重新掌握生产资料与劳动成果,从根本上破除资本剥削的经济基础。

这一革命进程并非止于经济结构的重组,而是进一步指向人类生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无产阶级革命的终极目标,是推动人类从“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从而超越紧急状态得以产生的异化根源。集体紧急状态在本质上是人的异化走向极端的外在表现,在资本主义体系下,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不断转化为支配自身的资本,劳动者被牢牢束缚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资本增殖”的异化逻辑之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无从谈起。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供给是人类生存和创造历史的首要前提,而资本主义刻意回避这一基本事实,大肆宣扬抽象的选择自由,将人的生存与资本增殖深度捆绑,使所谓的自由沦为资本的工具。

在消灭了阶级剥削与私有制的新社会中,生存权成为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人们不再受资本支配。马克思提出,真正的“自由王国”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其根本条件是工作日的缩短和自由时间的增加,而这只有在“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成为社会目标时才可能实现。恩格斯也深刻阐明,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的新社会中,“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才能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人类才能完成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届时,社会将成为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阶级压迫、制度性暴力彻底消亡,资本主义制度性贫困引发的集体紧急状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由此可见,推翻资本主义的革命实践,既是工人阶级摆脱生存困境的现实选择,也是全人类扬弃异化、实现自由解放的必由之路。

四、结语

紧急避难权从个体例外条款到集体抗争依据的理论拓展,在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性矛盾的理论回应。黑格尔从法哲学角度提出紧急避难权,承认生命权优先于抽象法律规范,也优于物权或财产所有权,彰显了其资产阶级的人道关怀。这一论证与法学中的紧急避险条款不同,后者是法律体系内的例外豁免条款,是从具体突发的例外事件出发的,黑格尔的讨论则关乎伦理正当性本身,是基于其法哲学维度的伦理探讨。然而,他固守个体主义框架,将底层民众蔑视为“群氓”,显现了其资产阶级的立场和局限性,未能触及阶级分化与制度压迫的本质。

齐泽克站在西方左翼立场,对黑格尔的紧急避难权理论进行了激进的理论改造。齐泽克将紧集避难权从个体例外条款拓展为被压迫群体的集体抗争依据,揭示了当今西方新自由主义“自由选择”背后的虚假自由与群体性生存危机。但其批判仍停留于西方左翼的政治立场,未能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深层根源,无法从制度层面彻底回应一个阶级的集体生存困境。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具有法哲学批判的立场,更重要的是,他们将法哲学的批判转化为政治哲学角度的审视和建构,从而解决了黑格尔法哲学遗留的制度性难题。马克思虽然并未直接阐释紧急避难权,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察觉到了黑格尔在法哲学问题上的资产阶级立场及其明显缺陷,进而提出了“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即无产阶级的生存权问题。由此,马克思将黑格尔提出的紧急避难权问题从对个体的例外状态的关注转向对无产阶级的生存问题的考察。马克思的这一考察与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对英国工人贫困境遇的描述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唯物史观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并为历史唯物主义大厦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一考察基础上,他们提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确保无产阶级的生存权和普遍权利,彻底消除无产阶级的生存困境。

原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6年第8期,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实践”专栏文章,注释从略,全文请见原刊,引用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进入专题: 唯物史观   紧急避难权   法哲学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83163.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6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