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安: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看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的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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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安  

作为主体的人与人道主义是近代哲学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样它也是黑格尔关注的核心问题。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不仅来自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而且与黑格尔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人的权利、尊严和地位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在其中显现了人道主义的哲学趋向。他从法哲学的角度将“人”视为道德、社会和法律的基础。尊重人的权利,强调每个个体的尊严及其法权,尤其是尊重人的生命权构成了其人道主义的核心。具体而言,黑格尔将人格作为人道主义的法权起点,并将之作为“道德法”和“伦理法”的基础;“道德法”作为人道主义的主观意志旨在肯定“人”的存在与价值;“伦理法”作为自由意志的现实存在为人道主义提供了现实保障。《法哲学原理》中所蕴含的人道主义思想,既说明黑格尔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法学家对近代哲学人道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可以看出其仍局限于资产阶级法权领域,似未能看到人的法权及其解放只有在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得以真正实现,而这正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追求人的解放的真正缘由和目的。但无论如何,黑格尔的人道主义思想对推动现代法权和现代法学的人的权利的研究具有无可否认的奠基性作用。

 

“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as引申出来的,泛指一切强调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及权利的思潮和理论。人道主义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出现了诸多不同的形态,例如中世纪基督教的人道主义、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近代哲学的人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等。尽管人道主义有着不同的形态,但是海德格尔认为:“一切种类的人道主义在一点上是一致的,即:人道的人的人性或人道,总是从一种已经确定了的对自然、对历史、对世界、对世界根据,也就是说对存在者整体的讲法的角度来规定的。”因此,人之所以被赋予独特的存在意义,是因为人拥有独立思考和选择的能力。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对法哲学领域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有着深刻的理解,即“法规都是被设定的(Gesetze),是来源于人的东西”。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是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哲学。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大都将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思想追溯至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忽视了它与黑格尔哲学,特别是与其《法哲学原理》中人道主义思想之间的内在关联。但如若仔细考察则会发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渗透着强烈的人道主义思想色彩,并构成了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源流。因此,发掘《法哲学原理》中的人道主义思想就构成了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人格、生命权和伦理实体等三个维度去发掘黑格尔法哲学背后的人道主义精神,以期深化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认识,并为深化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理论提供参考。

一、人格:人道主义的法权起点

人道主义与人格直接相关,对此,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首先关注的就是人格问题。在“抽象法”的序言中,他指出,“自为存在的或抽象的意志就是人格。”人格是一个单一整体的概念,即人格不仅仅在具体的方面具有特殊性,而且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也是独特的。正因如此,“我”才是“我”,而不是他人。然而,如何理解人格是“抽象法”部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不能简单地将人格等同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在黑格尔看来,作为自然生命体的人和动物没有本质区别。另一方面,真正的人格具有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一定是自由的,“只有那种不是以简单的我的自然存在为对象,而是在对人(或自由概念)本身的把握中形成的自我意识,才是真实的、‘自由的’自我意识”。

所以,只有作为自由意志存在的“人”才具有人格,黑格尔正是从自由的维度出发去把握和理解人格。在此意义上可知,一个拥有人格的“人”是自由的,他可以同时集伟大与平凡、高尚与卑劣于一身,正如同黑格尔所赞扬的“人的高贵就在于能够经受这种矛盾,这样的矛盾是自然的东西在自身中丝毫不能拥有的,也是全然不可忍受的”。因此,黑格尔对于人与人格的高度重视构成了其法哲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理论起点。

(一)人格包含着法权能力,关涉主体的自由、尊严和价值

黑格尔的“法权能力”概念源自其法哲学,是对个体在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利和能力的哲学思考。在他看来,个体在法权能力的框架中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成为一个真正的个体,获得了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并且拥有了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法权能力是个体作为自由人的表现,使得其能够拥有和行使法律权利。

在黑格尔看来,“人格一般包含着法权能力”。原因如下:第一,人格是个体身份的表现,是个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权利和能力的基础。每个人的人格都具有法律地位,拥有法律上的自主权和自由权。法兰克福学派的第四代学者福斯特也指出:“法律上人格的自主……是指人们在法律上被给予的行动自由。”因此,人格内含法权能力,即有能力作为法律主体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将人格概念与“抽象法”的法权相关联,这与现代法学的法权能力是相通的。第二,黑格尔将人格视为绝对精神意志的一种表征,人格的本质涵盖了道德、社会和法律等方面,因而在他的理论中,人格是法律和伦理的基础,具有统摄和凝聚一切法律内容的作用。因此,人格一般包含着法权能力,而且这种法权能力是抽象的,例如在法国大革命中常被提到的“平等”“自由”等,都是紧紧围绕着“人”来展开论述的。由此可知,人格所包含的法权能力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其一,黑格尔认为,法权中包含着个体的尊严和价值,这反映了他对每个人的平等的尊重。通过将法权纳入人格之中,黑格尔强调了个体在法律和社会中所拥有的独立地位和尊严。孟子所谓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可以说是黑格尔有关人格尊严的另类表述。

其二,黑格尔的法权概念突出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体在享有法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在最常见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在享受买来物品服务的权利的同时需履行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卖方在享受接受对价的权利的同时需履行提供货物服务的义务。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体现出黑格尔对于个体在社会中的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视。

其三,黑格尔关注个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体现合理的秩序和社会正义,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在法治之下享有尊严和权利。他将个体的尊严和价值置于法律和社会的核心位置,这体现了他对人道主义价值的关注和重视。

所以,人格所表示的不是自然状态下的人,而是法哲学意义上的“人”,它在不危害他人人格的情况下,拥有自由、平等和尊严。正如黑格尔所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需要指出的是,人格的法权能力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关注,也涉及国家、社会和道德等维度。在他的法哲学体系中,法权能力与道德、社会地位等因素深刻交织,个体的法权能力是他整个法哲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所有权是人格的特殊存在方式

黑格尔明确提出:“只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因此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但必须注意,这里的“物权”并非日常语境中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支配权,而是人对自身身体、生命、自由等“内在物”的绝对支配权。黑格尔在区分“物”时明确指出,广义的“物”包括外在物与内在于人的“物”(如身体、精神能力)。人格权首先体现为人对自身的权利,即“只要作为人存在就拥有的权利,这是每个人毫无例外都应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它构成了人格的实体性基础。

因此,黑格尔的“人格作为物权”命题,首先强调人格是自身身体的“所有者”,是自由意志对自身的直接支配。在此基础上,人格才能进一步通过占有外物实现外在自由。此外,在黑格尔看来,“财富即自我”就是对所有权与人格的另类表达和认可。正如英国资产阶级哲学家洛克所言,“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所以,生命与自由作为人格的内在“物”,先于外在财产权,且不可侵犯。

其一,人格是自由的体现,是人类的最高本质。黑格尔将人格视为道德自觉和自由意志的表现,个体通过法律获得了相互间行使权,这也是伦理在法律上的体现。从这一角度看,黑格尔将人格描述为一种更高层次的物权,它的本质是对自身意志和行为的自主支配。这种物权的内涵并非局限于物质财产,而是更加关注个体对自身行动和意志的支配权。换言之,黑格尔有关“物权”的论述是一种比喻性表述,用以强调人格是自由意志的物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具体物质财产。黑格尔试图通过这种表述方式,突出强调人格的尊严和自由,以及个体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黑格尔所说的人格本质上是物权,并不意味着人格仅仅是一种物权,而是他想通过这种表述方式强调人格的尊严和自由意志。

其二,通过区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之物,可以看出黑格尔对人格和精神的重视。关于物的所有权,不仅仅要实现权利主体对于物的占有和使用,更重要的是拥有物的转让权利。如果只能实现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便不算真正的拥有。因为,“放弃和转让比占有和使用更能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例如在房屋租赁民事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只能实现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而不能转让房屋,所以承租人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有能够转让房屋的权利主体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转让是真正的取得占有”,转让体现了权利主体对物的独立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也即“转让所表达与实现的就是人的自由意志权利”。

不消说,转让对于物权而言是十分必要的。外在财产因其时效性与外在性,可以通过契约转让,这体现了人在交往中的平等与自由意志。然而,“我的一般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是不可转让的”。转让这些,就意味着放弃人格本身,这种不可转让性,正是人格尊严的根基,也是人格与作为财产的所有权的不同之处。奴隶之所以丧失尊严,被作为商品买卖,正是因其被剥夺了对自身人格的“所有权”;一旦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人格,便有权拒绝违背其良知与精神的命令,为争取自己的人格而斗争。这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论述主奴辩证法时所论及的。所以,人格不仅不可以转让,而且是需要主体争取的。而外在物的财产或财富毫无疑问是可转让的。这一可转让特性恰恰以人格的不可转让为前提,并在契约关系中确认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承认。

其三,所有权的转让通过契约实现,契约是两个意志之间的同一关系。黑格尔曾对契约作出界定,“他们本来存在的同一性得以实存,是通过将一方的所有权让渡给另一方,依据共同的意志并保存它们的权利,这就是在契约中。”也就是说,契约不仅是经济交换的形式,也体现了其中所蕴含的主体的自由意志及其人格。在双方的相互交换关系中,契约双方实现相互承认的法律形式,也蕴含了共同意志与诚信精神。契约制度在法律上确认并保护所有权,进而保障了人格的外在定在,从而具有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意义。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黑格尔强调所有权对人格实现的重要性,但其并未充分地展开论述所有权可能带来的异化问题。这一点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得到了补充。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的四个维度,即“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卢卡奇进一步提出“物化”理论,指出在工业化进程中,人格被分割、嵌入异己的系统,丧失整体性与主动性,“人格在这里也只能作为旁观者,无所作为地看着他自己的现存在成为孤立的分子,被加到异己的系统中去”。这些批判揭示了物权若脱离人格的整体性与自由本质,可能反过来侵蚀人格,这恰恰从反面说明了所有权应为人格服务,而非人格为所有权所役。

综上所述,黑格尔并非将人格完全等同于物权,而是将所有权视为人格在客观世界中实现自由的初步环节。“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的命题,核心在于强调人对自身的绝对权利,并以此为基点展开对外在物权的合法支配。人格的不可转让性与尊严,是外在物权转让与订立契约的前提与保障。后世学者对物权异化的批判,则提醒我们,所有权的真正意义,始终应回归于人格自由与完整的实现。

二、生命权与善恶分野中的人权

人格与法权的直接关联构成了黑格尔人道主义的第一道门槛。但仅仅停留于人格层次,特别是“物权”及其交换层次来彰显人道主义,显然是不够的。人道主义的核心是关心人和重视人的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要实现这一核心诉求,就必须为生命权奠定法哲学根基。从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来看,生命是人格的直接定在。人格的存在不能脱离生命这一物质载体,“抽象法”层面的人格规定,最终要落脚于生命权的确认与保障。如果否定生命权的基础性地位,人格就会沦为空洞的形式,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正是基于这一法哲学基础,人格必须被提升到另一个更高的层次,即“道德法”的维度。这也是黑格尔从道德维度来论述人、人格和人道主义的逻辑。与直接性的“抽象法”相对应的是主观意志的“道德法”,亦可以称之为主观意志的内在定在。“意志在自身中的这种反思与它自为存在的同一性,与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在这一阶段自行发展出来的规定性相对立,把人规定为主体。”黑格尔将道德的立场视为意志的立场,且把人规定为主体,旨在对个人的存在和价值给予充分肯定。

首先,法国大革命是黑格尔人道主义思想的现实渊源。黑格尔的人道主义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深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在法国大革命中,面对日益高涨的起义活动,雅各宾派领导人罗伯斯庇尔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权力集中、专制而非民主的政府去稳定局势。伴随着革命法庭与革命政府的成立,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正式拉开帷幕。在此期间,因为各种罪名被判处死刑的人数不胜数,引起了众多民众的恐慌和不满。雅各宾派最终被自己的暴政反噬,付出了倒台的代价。黑格尔痛斥雅各宾派草菅人命的行为,他在1794年底给谢林的一封信中提到了:“您知道卡里厄被绞死这回事吗?……它暴露了罗伯斯庇尔的全部危害性。”显然,法国大革命中发生的流血和伤亡事件不仅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而且是“无意义的死亡”。这些行为践踏了作为人格直接定在的生命权,也让抽象的人格与法权规定在现实中彻底落空。

因此,黑格尔的人道主义思想有着深厚的现实渊源,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他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给予了充分尊重。“在黑格尔法哲学关于人的理解方面,变化和历史性的维度体现得非常明显,人不再是静态的自然直接性的存在,而是一个自我实现的动态的生成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人”不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个人,而是指动态的、生成过程中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因为没有自由意志能力的个人不能成为道德的主体,例如我们不能以常人的道德标准去要求一个精神病患者或幼儿等。所以,动态和生成的个人体现了黑格尔对人类自我实现的重视,即人应该通过不断地探索与奋斗,实现自我完善。正如黑格尔所言:“人的(Menschen)最高[使命]就是成为一个人(Person)”,而成为一个人的关键则是重视生命权和择善而从。

其次,重视生命权是人道主义的基础。生命权是黑格尔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每个个体生命的尊严和价值。一方面,人奠基在人道主义的自然之中,每个人都有生命权。黑格尔认为,即使是罪犯也有存活的权利。“但是最丑恶的人,如罪犯、病人、残废者,总还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尽管有缺陷,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作为人道主义的基础,保障生命权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也是对人类尊严、福祉的重视。

生命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自由与生命相比,地位更加崇高,“相对于自由的更高领域,生命已非必要。”这并不意味着生命权不再重要,而是和自由的理念相比,人的生命已非必要。所以,他主张在追求理想和自由信念的道路上,人们要勇往直前,不能贪生怕死。即便如此,生命作为人格的定在仍然优先于其他具体的权利,因为自由的前提是生命,只有活着才有实现自由的希望。

另一方面,紧急避难权是维护生命权的有效手段,也是黑格尔人道主义思想的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道德法”部分中,紧急避难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或社会出现特殊状况时,国家和个人有权干预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个人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与现代法不同的是,黑格尔更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当个人的生命或自由在当下受到了不法侵害时,才能够行使紧急避难的权利,即“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难权(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所以,紧急避难应受时间限制,它只关涉现在,不关涉未来。“只有直接当下的急难,才可成为替不法行为作辩护的理由。”

当其他法定权益与生命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理应允许为保护生命权而牺牲较小的权益。在雨果的作品《悲惨世界》中,主人公冉阿让为了活命,偷窃了一片面包,被法官判处了五年刑罚。这样的判罚结果明显过于严苛,因为冉阿让偷窃面包的意图仅仅是维持生命,而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黑格尔也曾评价过,“通过偷窃一片面包就能保全生命,虽然因此侵害了某个人的所有权,但要把这种行为看作通常的窃盗,那是不公正的”。从“抽象法”的角度来看,冉阿让确实触犯了法律,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害了面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道德法”的角度出发,冉阿让保护了更大的权利,即生命权。因此,冉阿让保护的权利大于其侵害的权利,所以他偷窃面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在行使紧急避难权,而且这种行为应被理解为在极端困境下对基本生存权利的维护,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法律不应忽视个体在绝境中为保全生命所作出的选择,否则便失去了应有的温度与正义性。

最后,善与恶的辩证关系是“道德法”的核心议题,而人道主义以人的尊严与价值为核心,为审视这一议题提供了根本标尺。黑格尔的善恶观并非脱离人的抽象思辨,其关于“善是主客观的统一”与“恶是自由的奥秘”的论断,实则与人道主义的精神内核密切相关。这种关联的关键,便在于二者共同以“人”为出发点与归宿,善的实现是对人的尊严的守护,对恶的反思则是对人的价值的捍卫。

其一,善是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之统一的理念,这一论断揭示了善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善的客观性体现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其主观性则表现为个体意志对这一法则的自觉认同与践行。二者的统一,恰恰构成了人道主义的价值根基。康德将善等同于纯粹的内在义务,主张人应当为义务而尽义务。黑格尔反对康德的观点,认为“固守这种单纯道德的立场,而不把它过渡到伦理性概念,就很容易把这种收获贬低为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并把道德科学沦为一种为义务而尽义务的空谈”。他认为这种观点剥离了道德法则与人的现实价值的关联,最终沦为空洞的形式主义。黑格尔对康德这一观点的批判,本质上是为道德法则找回“人”的维度。在人道主义视域下,善的普遍性并非超然于人的抽象教条,而是对人类共同尊严与价值的凝练。它要求个体在践行道德义务时,必须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根本准则。善的特殊性则是个体对这一准则的内化,是主体出于对人的价值的自觉尊重,主动将普遍道德法则转化为自身行动的动力。由此可见,善的主客观统一,其核心是“人”的尺度的统一。它既反对无视个体主体性的道德强制,也拒绝脱离人类共同价值的主观任性。这种统一的最终指向,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对人道主义核心精神的践行。

其二,恶的本源存在于自由的奥秘之中。所谓恶,是把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当作任性的东西,“把自己的特殊性凌驾于普遍东西之上而当作原则,并通过行动来使之实现”。黑格尔认为,“恶的本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奥秘中”,这表明个体的主观意志并不与自由的概念相一致,个体的主观意志可以轻松地获得自由的形式,却不能轻易地获得自由的内容。黑格尔的这一论断,直指恶与人的主体性的深层关联。恶的本质是把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当作任性的东西,将个体的特殊性意志凌驾于普遍的道德法则之上。从人道主义视角审视,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僭越,是人道主义面临的直接危机。当主体以“自由”为名,将自身的特殊利益与欲望置于人类共同价值之上,并通过行动加以实现时,便会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这种对自由的滥用,会消解人道主义赖以存续的价值基础,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尊严失衡。然而,黑格尔并未彻底否定恶的存在意义,他将恶视为世界发展和进步的动力之一。这种“扬弃”恶的过程,恰恰是人道主义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人类在反思恶的危害时,会更清晰地认识到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进而推动道德法则的完善。从这个角度看,恶的存在并非单纯的消极力量,它以反面形式警示着人道主义的底线,任何自由的行使,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尊严为代价。

其三,善与恶同源,二者的本源都在意志之中,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为人道主义的践行提供了清晰路径。“恶也同善一样,其本源在意志中,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也是恶的。”意志本身无所谓善与恶,人的反思能力赋予了主体抉择善恶的可能。这种抉择的本质,是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守护与否。中国古人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传统观念容易将善与恶简单对立,忽视了二者的辩证关联。而黑格尔的洞见在于,人的主体性恰恰体现在对善恶的反思与选择之中。“当我面对善和恶时,我可以抉择于两者之间,对两者做出选择,而把其一或其他接纳在我的主体性中。”当主体通过反思选择行善时,就是在践行人道主义的要求,自觉维护人类的共同尊严,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尊重他人的价值。当主体选择作恶时,便是背离了人道主义精神,其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尊严,也会消解自身的主体性价值。与此同时,黑格尔强调作恶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责。这种对罪责意识的要求,正是人道主义的制度与道德保障。它通过划定自由的边界,防止个体滥用自由,确保人的尊严与价值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善与恶的辩证运动,因此成为人道主义不断深化的过程,人类在扬弃恶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对人的尊严的认知,推动社会向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善恶观绝非脱离人的抽象的哲学思辨,其与人道主义的关联紧密而深刻。“善是主客观的统一”,确定了人道主义的价值核心,将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与个体意志的特殊性,统一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实现之中。“恶是自由的奥秘”,则揭示了人道主义的潜在危机,警示了自由的行使必须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底线。善与恶的辩证运动,最终指向的是人的价值的不断提升与人道主义精神的持续深化。在当今社会,重新审视黑格尔善恶观的人道主义意蕴,对于我们坚守人的尊严、构建和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爱国情怀中的人道关切与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精神

“道德法”中,善是抽象的、普遍的,是道德普遍性环节,是主体内在的法,其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和独立性。因此它必须过渡到客观性的法,即外在的“抽象法”与内在的“道德法”的结合——“伦理法”。因此,从道德法过渡到“伦理法”,将善与特殊的主观意志相结合是必不可少的。黑格尔指出“主观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存在着的善的统一性就是伦理性法”,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环节,而道德仅仅具有主观性环节,所以在“伦理法”阶段,抽象的法和道德逐步变为具体的伦理,成为自由意志的现实存在。伦理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此,伦理保障了人道主义从抽象到现实的转变。

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并非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线性递进序列,而是由直接伦理—特殊性伦理—普遍伦理构成的否定之否定的有机整体。家庭代表直接或自然的伦理,以爱为原则,将两个独立的个体联结成一个伦理共同体,构成伦理发展的起始环节。市民社会处于特殊性伦理阶段,它“将原子式的个人结合在一起,它以差别性,特殊性为主旨,并以相互承认的主体平等为原则”。其中,同业公会是关键载体,它既承载着成员的特殊利益,又塑造着共同体的公共精神,成为人道主义从抽象理念过渡到有限的具体普遍形态的重要中介。国家则是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是普遍伦理的现实体现。黑格尔将国家誉为“在世上行进的神”,它不仅是伦理实体的终极形态,更成为历史发展的主体。因此,爱国主义情怀中主体与伦理实体的辩证关系就成了人道主义伦理研究的重中之重。

首先,国家表现为主观的实体性,即“政治意念”,政治意念体现了主体对于伦理实体的深厚感情,其表现即爱国情怀。政治意念作为一种社会情感和社会意识形态,意味着“个体对于国家的主观认知和认可”,从中映射出主体的爱国主义倾向。黑格尔认为,爱国主义既不是轰轰烈烈的爱国激情,也不是为国捐躯的豪情壮志,而是一种平凡的心意,这种心意体现在细水长流般的日常生活之中,即“习惯于把共同体作为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来认知”。爱国主义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爱国主义强调人民对国家、社会的热爱和奉献精神,这与人道主义关注整体人类社会的福祉与和平发展是一脉相承的。其二,爱国主义鼓励个人承担公民责任,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对于人道主义而言,爱国主义意味着主体关注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为了整体的人类社会福祉而积极承担责任。其三,爱国主义激励人们为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努力奋斗。这与人道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有共鸣,即关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与公共福祉。所以,爱国主义作为政治意念,充分体现了主体对于伦理实体的爱戴,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

其次,国家还表现为客观的实体性,“即真正的政治国家和它的制度”,国家制度体现了伦理实体对于爱国主体的现实保障。只有在国家制度的保障下,人道主义伦理精神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国家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尊严,即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帮扶、对医疗和教育资源的普惠分配等。此外,国家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给予人民及时有效的援助支持,也是展现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途径。因此,通过政策法规的落地执行和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等各项实际行动的实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日常生活得到了国家的保障,凸显了伦理实体爱护主体、倡导人道主义的崇高使命。

最后,伦理作为人道主义的现实保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黑格尔作为资产阶级法哲学家始终无法摆脱阶级的桎梏,因此,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有关“伦理法”部分的论述存在缺陷,他主张以共产主义的人民立场去超越黑格尔法哲学的历史局限性。然而,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不是纯粹完全的批判,而是有选择地扬弃。马克思先肯定了黑格尔将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的做法,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伦理法”思想展开了批判,他认为:“批判已经不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种手段。它的主要情感是愤怒,它的主要工作是揭露。”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仍局限于资产阶级法权领域,指出其未能看到人的法权及其解放只有在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得以真正实现,而这正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追求人的解放的真正缘由和目的。

四、对抽象伦理实体的批判与马克思人道主义的出场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了一个根本性的理论倒置,黑格尔将国家视为市民社会的基础与目的,从而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真实关系,并将国家神秘化为一种超越具体社会现实的抽象理念实体。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国家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立场,掩盖了政治结构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依赖,实质上否定了人在历史进程中的主体地位。马克思的这一批判并非仅仅是一种理论纠偏,其深层意蕴在于将关注点重新置于“人”本身,他强调社会关系与经济结构对人的塑造,以及人在摆脱异化状态时的解放潜能。因此,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内在蕴含着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的起点,即人的解放必须建立在对社会存在与物质关系的彻底理解之上。这一观点在《手稿》中通过对“劳动异化”的系统阐述得到了进一步展开与印证,从而为马克思后来批判抽象伦理实体、确立以人为根本的实践哲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首先,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精神本质论的观点。他指出,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伦理实体,但“伦理实体是一个现实的实体,是一个通过实存着的意识的多样性而得以实现的绝对精神”。然而,黑格尔认为伦理实体的本质是绝对精神,且理性的目的是通过精神的教化而实现的。马克思将黑格尔的精神本质论归结为“抽象而不切实际的思维”,他认为,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和国家视为绝对精神的做法错误地强调了精神和意识形态的决定性作用,进而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的具体存在。与此相对,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强调了人的重要性,指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意味着对人和人道主义的理解必须与具体的人及其生存相关联,而非从抽象精神或观念出发。毫无疑问,《导言》中的马克思还带有浓重的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色彩,但这也标志着他与黑格尔人道主义的根本分歧。换句话说,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人道主义思想建立在“精神本质论”的基础之上,它强调个体生存的重要性及其价值,特别是在特殊情境下个体享有紧急避难的权利。此时的马克思虽然带有强烈的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色彩,但其在黑格尔有关个体的人的生存权和紧急避难权的基础上开始关注作为整体的“无产阶级”的利益及其生存问题,并在《导言》中将新兴的无产阶级称之为“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换句话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有关人道主义的法哲学基础,即“人格”“私人所有权”“契约”,包括市民社会中有关私人财产权的论述构成了马克思有关无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源流。只不过马克思将其进行了“颠倒”:正是由于黑格尔对人道主义思想的经济基础——私人财产权的强调,才促使马克思开始摆脱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本主义,转而寻求人道主义的真正主体及其经济基础。这也就是马克思在《导言》中所论及的“非阶级的阶级”——无产阶级的出场及其阶级生存权的社会存在基础。马克思在此将被压迫阶级的生存权和紧急避难权奠基于唯物主义的社会存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它具体体现于马克思之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后期的《资本论》等著作中。由此,马克思将人和人的本质与社会存在和人的具体存在联系了起来。

在这一理论转化中,马克思既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对现实伦理秩序与社会结构的深刻洞见,又扬弃了其将现实关系神秘化为精神自我运动的唯心主义框架。与此同时,他吸收了费尔巴哈将人还原为感性、对象性存在的理论成果,却拒绝停留在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的概念之中,而是进一步把“人”理解为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生产关系与阶级结构中的现实个体。黑格尔从国家与精神出发来理解市民社会,费尔巴哈从抽象的类本质出发理解人,而马克思则实现了双重翻转:他以市民社会说明国家,以现实的社会存在说明人的本质。正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与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超越中,马克思完成了从哲学人本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关键过渡,将个体生存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等法哲学议题,转化为对无产阶级现实解放条件的探讨,从而为人道主义确立了坚实的社会历史根基,也为其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阶级理论奠定了法哲学前提。

其次,黑格尔的人道关怀并未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的根本顽疾,马克思则另辟蹊径,将人道关怀的实现诉诸无产阶级及其解放运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达成人道关怀的目标与人的本质的复归。众所周知,黑格尔的政治理想指向君主立宪制,他曾明确主张:“君主所以本质上就是作为这样的个体,是从其他一切内容中抽象出来的,而这样的个体,以直接自然的方式,通过自然诞生,注定具有君主的尊严。”在他的理论框架里,君主是纯粹自然的存在形式,更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其尊严与生俱来。但不容忽视的是,君主立宪制本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本质上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黑格尔实则是在“幻想着德国能够建立君主立宪制,延续私有制对国家和社会的‘永恒统治’”。

正是基于对这一本质的洞察,马克思与黑格尔在私有财产的态度上呈现出根本性分野。青年马克思在《手稿》中就已鲜明展现出批判私有制的思想倾向,在他看来,“私有财产不过是下述情况的感性表现:人变成对自己来说是对象性的,同时,确切地说,变成异己的和非人的对象”,私有制正是造成人异化的根源。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彻底否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制度的本质是私有制之下的折中主义,存在着致命的内在缺陷,注定无法在德国落地生根。马克思进一步提出,“对德国来说,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只能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是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革命,更是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解放的人道主义革命。正如当今左翼学者齐泽克所言:“你可以在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政治(liberal democracy)之外,找到我们生活的终极框架(ultimate framework)。”由此可见,人的法权及其解放,只有建立在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最后,黑格尔的人道主义思想具有明显的理想化与乌托邦色彩。例如,他强调对生命的重视,主张在特殊情况下人可以采取必要手段获取食物、保全生命,尤其体现在他对紧急避难权的论述中。这些观点均反映出黑格尔对人的重视及其道德关怀。然而,必须看到,黑格尔在强调上述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了人之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他未能充分认识到,这些人的权利始终依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具体的阶级结构与物质条件之上的。黑格尔人道主义思想的这种乌托邦倾向,后来为马克思所揭示与超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他将对人的尊重与人道关怀置于具体的生活情境与社会关系,特别是阶级关系的视野下进行考察,明确指出人的权利,尤其是生命权与生存权,既与其阶级属性密不可分,也与社会物质存在状况息息相关。

五、结  语

黑格尔的人道主义精神内在地贯穿于法哲学的思想之中,而法国大革命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让黑格尔意识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方面,法国大革命推动了社会变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法国大革命造成了诸多流血伤亡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的生命权和自由。为此,黑格尔认识到个体的自由与集体的正义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纠葛与冲突。这种对矛盾的思考促使他提出了辩证法的理论,强调了事物发展的不断进化和改进,从而使他更加关注法哲学领域中人类自由、平等和正义的实现。

为此,黑格尔从法哲学的角度将“人”视为道德、社会和法律的基础,在他的视角下,人是“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然而,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因此,马克思将“人”从抽象的精神层面拉回到具体的物质和社会现实中,强调了人的实践活动在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了人的能动性和历史的创造者角色,这相比于黑格尔哲学中人的被动地位,显然是一种超越。

总之,黑格尔作为资产阶级法哲学家,始终无法脱离自己的阶级属性,其人道主义精神注定存在缺陷。马克思敏锐地观察到了黑格尔忽视的物化对人带来的危害,这一危害不仅体现在个体心理上,还体现在整个社会关系和人类相互关系上。所以,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展开了批判,这一批判充分彰显其变革旧世界的决心。正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有关人道主义的法哲学基础,即个体生存权和紧急避难权进行了“颠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为“非阶级的阶级”的无产阶级及其生存权的问题,进而将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转化为后来的社会所有制,并提出只有消灭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推翻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存权和紧急避难权问题。由此,这一“颠倒”完成了从黑格尔的个人基础上的人道主义向马克思阶级意义上的人道主义的逻辑转换。

毫无疑问,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思想,包括其共产主义理论不仅是对黑格尔法哲学中所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的颠倒,而且是一种“超越”。但无论如何,黑格尔法哲学提倡重视人的主体性和尊严,在当时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德国仍具有率先垂范的重大意义,并对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思想的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启示性作用。黑格尔的人道主义思想恰对照于中国孟子所言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虽然其渗透了浓重的唯心主义色彩,但黑格尔的人道主义精神还是经得起历史长河的考验,并成为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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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界》2026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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