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叙述法哲学之原理。为什么要写这样一部书?有一个直接的、现实的动因:多年以前,我在法学理论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学科方向被确定为“法哲学”。既然承担了这样一项教学任务,就应当在这个学科方向上做一些相对系统的研究,因为这是我的本职工作。历经数载寒暑、几度春秋,我逐渐意识到,如果把我关于法哲学的所思所想凝聚起来,按照一定的逻辑,进行体系化的组织,铸成一部专门的法哲学之书,法哲学作为法学理论的一个学科方向或专业方向,就可以形成一个新的、个性化的载体。这部书主要就是因此而写成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间接的动因:我自1996年5月调离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彼时称法纪检察)岗位以后,一直从事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从来不曾间断。三十年来,我在教学之余,虽然在法理学专业领域略有著述,譬如2020年的《法理四篇》、2024年的《中国法理学史》三卷本,此外还有若干专题性的著作,但并没有一部系统阐述法理学的著作,这让我略微感到遗憾。既然长期沉溺于法理学这个专业或学科,我还是有意愿把自己研习法理学的一些体会加以整理,融会贯通,形成一部相对系统的法理学之书。这部书基于前述直接的、现实的考量,题名为《法哲学原理》,虽然不叫《法理学》,但也总算聊胜于无。
一部讲法哲学原理之书该怎么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这可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因为,关于法哲学的内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每个人的想法都不可能完全一致,也找不到可供模仿的唯一的样本。再说,如果写一部法哲学之书,其内容需要模仿某个样本,那这样的书就不必再写了,道理很简单:“高仿”的生活用品通常具有实用价值,但“高仿”的学术作品几乎没有价值,不必灾梨祸枣。在反复琢磨、几经踌躇之后,我总算找到了一条线索:法哲学作为关于法的哲学与思想,总是需要为法提供一个穷根究底的系统化的解释。
那么,首先试问:法是什么?回答是:法是由国家宣告的国法来呈现的。又问:宣告国法的国家又是什么?回答是:关于国家的起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已经给予了详尽的解释,因此,关于早期的国家,本书暂且置而不论;如果只看近代以来直至今日的国家,则可以发现,新的国家,都是由政党发动的革命来催生的;换言之,国家的更新或再造,都是由政党发动的革命来实现的。再问:政党为什么可以发动革命?政党靠什么发动革命?回答是:政党凭借德性发动革命,政党以德性载体的名义发动革命。在这样一条环环相扣的逻辑线索中,德性既是法的最初的起点,德性也是第一推动力,源于德性并由德性所推动的从德性到法的逻辑运动,既构成了法哲学的诸环节,同时也构成了本书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叙述从德性到法的逻辑运动?这正是本书的任务,具体而细致的叙述详见本书正文,正文之前的目录已有简略而直观的呈现。为避免重复,这里不再展开。不过,需要向读者报告的是,在叙述法哲学诸环节的过程中,我总是想到传统中国的“通三统”之说。在当代中国,写一部法哲学之书,也应当打通“三统”,它们分别是马克思主义、中华固有传统、外来文化传统。试想,如果请宋明理学家来写一部法哲学之书,他们可能会“通两统”:华夏固有的儒家文化传统、“西天”传来的佛教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就可以写成一部“儒表佛里”(梁启超语) 或“儒佛合流”的法哲学。
在21世纪的当下,我们写一部法哲学之书,一方面,需要接通中华固有传统,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当下“通古今之变”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需要接通的外来文化传统已经从“西天”的印度文化变成了“泰西”的欧美文化。更加重要的是,还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三个方面,构成了需要打通的另一种意义的“三统”。简而言之,应当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中华固有文化传统的延长线上,在借鉴吸纳外来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叙述从德性到法的逻辑运动。
在写作此书的过程中,我既想回应“三统”之间的关系,我还想回应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我试图尽可能在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中展开法哲学的诸环节。那么,如何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如果把我们眼前的这个世界比作春秋战国时期大小诸侯林立、彼此既竞争又合作的那个“天下”,那个华夏世界,那么,当代的中国相当于先秦时期的哪一个诸侯国?有一种观点认为,相当于楚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南方的楚地不同于北方的中原,就相当于今天的中国不同于西方的欧美。有周一代,中原的当权者一旦失意,都喜欢“奔楚”,这就仿佛20世纪上半叶失意的中国政客都习惯于“出洋考察”。这就提醒我们,楚地不同于中原。
有一个具体的事例是,公元前606年(鲁宣公三年),楚庄王“问鼎中原”,周王室代言人王孙满的回答是“在德不在鼎”;在楚庄王看来,鼎之“大小轻重”是可以打听的,但是,王孙满认为,“鼎之轻重,未可问也”。这就表明,双方分别秉持的法哲学是不同的。双方关注的鼎,实为国家政权的象征,“问鼎”也许蕴含着对国家政权的觊觎,但衍生出去,也可以包含对立国、立政、立法理据的究诘。如果重新回到这样的政治、文化格局中,用汉语写一部法哲学之书,应当如何对待楚庄王立场、王孙满立场,以及鲁国立场、齐国立场、秦国立场之间的异同、交错或叠加?
根据以上各种坐标、各类参照,我把从德性到法的诸环节整合成为一部法哲学之书,以之表达我对法哲学原理的想象与期待。如果要问,如此呈现的法哲学原理,价值几何?到底有什么用?法哲学之原理能否通过这样几个环节来揭示?面对这样的追问,不同的人难免有不同的回答。法哲学的魅力就在于:它既没有一个定型化的框架结构,也没有唯一的探讨路径。包含了“法哲学”三个字的各种著作,各有自己的视野、旨趣、逻辑与方法。事实上,法哲学允诺了一个可供驰骋的、极其广阔的思想空间。
然而,法哲学的挑战也在于此:法哲学的边界应当划在哪里?法哲学的学术领地到底有多宽?在法哲学的领地上,到底有哪些要素?各要素之间的轻重如何衡量?应当按照何种逻辑把这些要素编织成书?如何回答这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哲学本身的理解。有鉴于此,本书在六章正文之前,亦即在描述从德性到法的逻辑运动之前,我还刻意为本书增写了一篇简短的导论,以之阐明“法哲学的概念”。这篇导论的意义,既有意略述“法哲学之学”,其实也相当于为此书建构的法哲学的世界添置了一扇门。现在,你不妨推开这扇门,由此走进我为你编织的这样一个法哲学的世界,你可以随意观览,这扇门是否合你的意?门内是否有你心仪的风景?
喻 中
2026年4月16日于北京
目录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一、法哲学与法学
二、法哲学与哲学
三、法哲学与科学
四、法哲学的内容
五、法哲学的方法
六、法哲学与法哲学史
七、法哲学与法哲学家
八、法哲学的使命
第一章 法的起点是德性
一、德性作为法的起点的思想史状况
(一)中国思想史上的德性与法的起点
(二)西方思想史上的德性与法的起点
二、把德性作为法的起点的理由
(一)从内圣外王看德性是法的起点
(二)从主体间性看德性是法的起点
(三)从法的感召力看德性是法的起点
三、在比较中理解德性作为法的起点的优越性
(一)理性与德性
(二)社会契约与德性
(三)历史与德性
第二章 德性的载体是政党
一、德性的载体:从圣哲到政党的转移
(一)德性在华夏的载体:从圣人到政党的转移
(二)德性在西方的载体:从哲人到政党的转移
二、政党类型学中的德性政党
(一)政党类型学的历史考察
(二)基于德性的政党类型学
(三)政党类型学中的无德政党
(四)德性政党:德性在当代世界的主要载体
三、德性政党的构成要素
(一)对抽象理论原则的坚守
(二)洞察历史先机的能力
(三)足够的行动能力
(四)能够展示天地之大德
第三章 政党发动革命
一、民主革命:政党发动革命的初级境界
(一)资产阶级政党发动的民主革命
(二)通过民主革命克服人的依赖性
二、社会主义革命:政党发动革命的高级境界
(一)无产阶级政党发动的社会主义革命
(二)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克服物的依赖性
三、自我革命:政党发动革命的终极境界
(一)无产阶级政党发动的自我革命
(二)通过自我革命走向自由个性
第四章 革命更新国家
一、民主革命实现封建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的更新
(一)从实物经济国家转向货币经济国家
(二)从身份型国家转向契约型国家
(三)从君主制国家转向民主制国家
二、社会主义革命实现资本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更新
(一)从私有制国家转向公有制国家
(二)从资产阶级专政国家转向无产阶级专政国家
(三)从竞争型政党国家转向先锋队政党国家
三、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推动社会主义国家的更新
(一)从计划经济国家转向市场经济国家
(二)从法制国家转向法治国家
(三)从追随型国家转向自主型国家
第五章 国家宣告国法
一、国家宣告国法的历史演进
(一)古代国家对国法的宣告
(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法的宣告
(三)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法的宣告
二、国家宣告国法的发生学考察
(一)起点:少数领导者的意见
(二)方法: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三)技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四)目标:有一条清楚的轨道
三、国家宣告国法的类型学分析
(一)常规法和特别法
(二)一般法和个别法
第六章 国法对法的呈现
一、国法对天人关系的呈现
(一)古代国法对天人关系的呈现
(二)近现代国法对天人关系的呈现
二、国法对人际关系的呈现
(一)公法:国法对群体与个体关系的呈现
(二)私法:国法对个体与个体关系的呈现
(三)社会法:国法对群体与群体关系的呈现
三、国法对身心关系的呈现
(一)身与心:两个世界的关联
(二)国法呈现身心关系的古典形态
(三)国法呈现身心关系的近现代形态
四、法作为国法呈现的对象
(一)法是关系
(二)法是以人为中心的关系
(三)法是以人为中心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