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伦理学研究》2026年第3期,第55–65页。
[摘要]儒家伦理学绝非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所谓“美德伦理学”或西方的其他什么伦理学,而是“仁爱伦理学”。它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正义论,而实质上是一种为规范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奠基的“基础伦理学”。既然如此,“仁爱”本身就不是一个伦理道德概念,而是一个前道德的概念;质言之,仁爱首先是一种天然情感。仁爱情感具有两个基本向度:一是“差等之爱”,其出发点是“自爱”;二是“一体之仁”,即儒家所说的“博爱”。差等之爱适用于私域,它在公域中必然引发人际利益冲突,而这正是社会伦理规范建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体之仁适用于公域,它引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路径,即超越差等之爱而贯彻博爱精神。这就导出了仁爱伦理学的第一个建构原则即“正当性原则”,它要求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必须出自博爱的动机。但是,普遍的博爱情感毕竟是抽象的,而它的实现形式则只能是具体而特殊的,即取决于既定的实际条件。这就导出了仁爱伦理学的第二个建构原则即“适宜性原则”,它要求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必须具有适应特定生活情境的效果。唯有如此,才能理解和解释人类伦理规范体系的历史演变与时代转换。不过,仁爱的上述两个向度即自爱与博爱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仁爱伦理学并不是对自爱和个体权利的否定;恰恰相反,博爱本质上是对自爱加以“推扩”的结果。这就表明,仁爱伦理学的宗旨是公共生活的伦理秩序,而其出发点则是每一个人的自爱与个体权利。
[关键词]儒学;仁爱;伦理学;道德哲学;正义论
基金资助: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构建与实践创新研究”(24ZDA074)的阶段性成果。
儒家伦理学并非如今流行的所谓“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亦译“德性伦理学”或“德行伦理学”);如果要寻求一个精准的标识性概念,它应当命名为“仁爱伦理学”(Benevolent Ethics)。仁爱伦理学不仅不同于西方的美德伦理学,也不同于西方其他派别的伦理学,如理性主义的义务伦理学、功利主义的功利伦理学等;同时,它固然极端重视情感,却也不同于西方的情感伦理学。儒家的仁爱伦理学,理论形态上表现为儒家的正义论(参见笔者相关研究成果)[①]。但是,儒家正义论并非通常意义的正义论,而是一种“基础伦理学”(Foundational Ethics),即是一种为规范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奠基的基础理论。[②]
一、仁爱伦理学的“仁爱”观念及其奠基意义
顾名思义,仁爱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就是“仁爱”;不仅伦理学,而且众所周知,整个儒学根本上就是“仁学”。因此,这里的首要课题是对儒家“仁爱”观念的澄清。
(一)“仁爱”的情感本质及其内涵
正如学者所说:当代西方的美德伦理学“是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而来”[③]。目前一些学者将儒家伦理学归入“美德伦理学”,其实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安斯库姆(G. E. M. Anscombe)、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富特(Philippa Foot)、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等人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Neo-Aristotelianism)的影响而导致的误判。[④]
1.“仁爱”不是“美德”
事实上,不仅儒家的“仁爱”或“仁”概念并不等于其“德”概念,而且儒家所说的“德”、“德性”和“德行”也并非亚里士多德的“美德”(ἀρετή / virtue,亦译“德性”或“德行”)概念。
在儒学的历代文本中,“仁”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用法:(1)“仁”的本义其实就是“爱”,这是一种自然本真的情感。回到孔子的观念,如《论语》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因此,孔子批评宰予:“予之不仁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⑤] 孟子也说:“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仁者无不爱也”(《孟子·尽心上》);“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孟子·尽心下》)。[⑥] 在这种用法中,“仁”就是“爱”。(2)“仁”后来成为一种形而下的道德原则。如朱熹说:“以知、仁、勇三达德为入道之门”(《中庸章句》);“仁者,爱之理,心之德也”(《大学章句》)[⑦]。只有这种用法的“仁”,才可以说与“virtue”概念大致对应。(3)“仁”有时指形而上的本体。如在程朱理学中,“仁是性”(《论语集注·学而》),而“性即理”(《孟子集注·滕文公上》),也就是本体。由此可见,“仁”可以涵盖、却远不等于“美德”概念;它首先是“爱”的情感。
这样的“仁爱”概念,在西语中找不到一个严格对应的单词;可以采用常见的译名“benevolence”,但需加以准确的理解、解释和分辨(如避免“benevolence”所隐含的“自上而下”不平等地位的意味)。当然,西方伦理学也不乏重视“benevolence”及其道德意义的学者,如巴特勒(Joseph Butler)、叔本华等。不过,他们并不属于情感主义。早期情感主义代表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及其发展出来的同情伦理学,如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也都重视“benevolence”,但它也不同于儒家的“仁爱”概念,而且远不及“sympathy”(同情)在其思想系统中的首要地位。
总之,按仁爱伦理学的理路,仁爱不是一种美德,而是更为先在的、为美德及一切道德规范奠基的天然情感。
2.“仁爱”情感不等于“同情”或“关怀”
儒家的“仁爱”尽管是一个情感概念,却不同于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情感观念。这里侧重与同情伦理学(Sympathetic Ethics)和关怀伦理学(Care Ethics)略作比较。
(1)“仁爱”与“同情”的区别
西方的同情伦理学发源于休谟、斯密。尽管仁爱伦理学与同情伦理学都是以某种情感为道德的根基,但“仁爱”与“同情”之间存在着若干重大区别。仅就情感特征而论,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是:“同情”是同情者从被同情者的“处境”(situation)中获得的一种情感体验,它“以处境依赖为前提”[⑧],即是一种由外而内、基于共同心理机制的情感反应;而“仁爱”情感并不一定需要外在的“处境依赖”,它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情感。
当然,“仁爱”情感也可以表现在具体处境之中,人们常举的典型例子就是孟子所讲的“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上》)。但是,“恻隐”情感所依据的其实并不是外在的处境及其激发的心理机制反应,而是内在固有的人性设定。孟子“以人性为仁义”(《孟子·告子上》),认为“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即“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这无非是说“仁爱”情感乃是一种内在的人性,而非外在处境的心理反应。这就表明,“仁爱”概念可以涵盖、却不等于“同情”概念。
(2)“仁爱”与“关怀”的区别
关怀伦理学的代表人物是吉利根(Carol Gilligan)、诺丁斯(Nel Noddings)、特朗托(Joan Tronto)等人。尽管仁爱伦理学与关怀伦理学同样都是以某种情感为道德的根基,但“仁爱”与“关怀”(care,或译“关爱”)之间同样存在着若干重大区别。斯洛特(Michael Slote)谈到“关爱”与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认为“两者是同一种东西”[⑨],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仅就情感特征而论,至少有两点区别是值得注意的:
其一,类似于上述“同情”与“仁爱”的区别,“关怀”也是由外而内的,它是对某种具体情境中的他者需求的回应,即依赖于“情境”(context)甚至是“关系性情境”(relational context);而“仁爱”并不依赖于情境,这一点可以参考上文关于“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的分析。这也表明,“仁爱”概念可以涵盖、却不等于“关怀”概念。质言之,“关怀”与“同情”都只是“仁爱”情感的不同表现。
其二,表面看来,“仁爱”与“关怀”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极大的类似性,那就是以“关系”为情感的前提,如儒家强调仁爱情感对于亲疏远近“差等”关系和“五伦”关系的依赖。但事实上这同样是一种严重的误解:第一,“差等”如“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和“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它们本身都已经是伦理规范,而不是在伦理规范之前、为伦理规范奠基的情感;换言之,“差等”和“五伦”等伦理规范并不是仁爱情感的前提条件,仁爱倒是它们的情感基础。仁爱伦理学的宗旨,就是揭示仁爱情感对于伦理规范——包括“差等”伦理秩序和“五伦”伦理秩序的奠基意义。第二,下文的分析将表明,仁爱伦理学认为,伦理规范的建构原则恰恰是超越和克服“差等”。
(二)“仁爱”情感对伦理学的奠基意义
对于作为“仁学”的儒学来说,“仁爱”情感无疑具有终极性的奠基意义。因此,关于“仁爱”概念的澄清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1.仁爱情感的两个基本向度
要理解儒家的仁爱伦理学,一个关键问题是要理解“仁爱”情感的两个基本向度,即“差等之爱”(graded love)和“一体之仁”(undifferentiated benevolence)。一些学者将儒家的“仁爱”仅仅理解为差等之爱,甚至以此来对抗所谓“西方的博爱”,那是对儒学的严重误解。
所谓“差等之爱”是说:根据自我与情感对象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的等级差别,仁爱情感也存在着等级差别。最典型的是孟子的表述:“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爱亲人胜过爱外人,爱人类胜过爱非人类,这都是人之常情,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当充分肯定。
所谓“一体之仁”是说:自我和他人乃至于万物,同属于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当一视同仁,平等相待。最典型的是王阳明的表述:“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其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其心之仁本若是,其与天地万物而为一也。……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之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焉,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是其一体之仁也,虽小人之心亦必有之。”(《大学问》)[⑩] 这就是说,一体之仁与差等之爱同样是人类的天然情感。
在儒家的“仁爱”观念中,以上两个向度缺一不可:如果只讲差等之爱,就会走向道家杨朱“为我”“贵己”的思想,因为差等性的“推己及人”的逻辑原点就是“己”;而如果只讲一体之仁,则是墨家“兼爱”的思想。所以,孟子竭力“距杨墨”(《孟子·滕文公下》),反对这两种极端倾向。
儒家“仁爱”观念的上述两个向度,看起来是互相矛盾的,其实不然。儒家严格区分“仁爱”的两个向度的不同运用场合:在私人领域,即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场合下,差等之爱就是正当的;而在公共领域,包括在建构社会伦理规范时,一体之仁才是正当的。如《礼记》说:“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记·丧服四制》)[11] 这里“门内”和“门外”就是私域和公域的划分;“恩掩义”是说差等之爱可以掩盖正义原则,而“义断恩”则是说正义原则必须断绝差等之爱。
2.仁爱伦理学的系统结构与正义原则
仁爱伦理学的理论系统,其核心结构可以简要概括为“仁→义→礼”,即“仁爱情感→正义原则→伦理规范”。更细致完整的表述是:差等之爱→利益冲突→正义感即良知→一体之仁即博爱→理性→正当性原则→理智→适宜性原则→伦理规范。[12] 这个理论逻辑,下文将会做出较为详尽的分析。
在这个理论结构中,对于“礼”即伦理规范的建构来说,“义”即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具有直接的作用。仁爱正义论从儒家思想资源中概括出以下两条正义原则:
(1)正当性原则(righteous principle):伦理规范的建构,必须出自超越私域的差等之爱、贯彻公域的一体之仁的情感动机。这是动机论(motivism)原则。
(2)适宜性原则(appropriate principle):伦理规范的建构,必须具有适应特定生活情境的现实效果。这是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原则。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适宜性原则要求伦理规范的建构必须适应新型的基本生活方式。
关于这样两条正义原则,韩愈《原道》开篇两句给出了经典表述:“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13] 这里的“博爱”(love for all)不是西方概念的“博爱”(fraternity,兄弟情谊),而是儒家仁爱之中的“一体之仁”向度,孔子谓之“泛爱”(《论语·学而》),意指“普遍之爱”(universal love)。韩愈的意思,所谓“仁”就是“博爱”,即一体之仁(这正是正当性原则的内涵),而“义”则是这种普遍之爱在具体实行中的适宜(这正是适宜性原则的内涵)。
以上两条正义原则表明,仁爱伦理学既是动机论,也是后果论。然而西方当代“美德伦理学复兴,主要反对的就是义务论和后果论”;“美德伦理学的复兴,是要与义务论和后果论两种伦理学之间产生抗衡”。[14] 义务论是一种动机论,如康德伦理学。然而仁爱伦理学不同于美德伦理学:就正当性原则而论,它正是一种动机论,但并非康德或罗斯(W. D. Ross)那样的动机论;同时,就其适宜性原则而论,它又是一种后果论,但并非边沁(J. Bentham)或密尔(J. S. Mill)那样的后果论。
二、差等之爱与伦理学的问题意识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当然是“伦理”。何谓“伦理”?伦理就是一套“规范”(norms),称之为“伦理规范”或“道德规范”,本质上是一套“行为规范”,就是孔子所说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孟子所说的“非仁无为也,非礼无行也”(《孟子·离娄下》)。因此,“伦理学”通常是指“规范伦理学”。这套社会规范,儒家称之为“礼”,可以姑且译为“propriety”。
(一)伦理规范与利益冲突
问题在于:一个社会为什么要建立一套伦理规范?为什么要“制礼”?这应当是伦理学中的首要的问题意识。在儒家伦理学中,这就是“礼起于何”的问题。对此,荀子已有极为透彻的阐述: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篇》)[15]
这就是说,一个社会群体之所以要建立礼制规范,就是为了解决“争”的问题,即解决人际利益冲突问题。所谓“制礼义以分之”,就是通过建立“度量分界”即关于利益分配的规范,来调解和满足人们的利益欲求,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从而避免社会群体陷入由“乱”而“穷”的境地。
不独荀子,孔子同样因为“恶其乱”而重“礼”。“乱”从何来?孔子指出:“无礼则乱”(《论语·泰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论语·子路》);反之,“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论语·宪问》)。因此,孔子强调“以礼让为国”(《论语·里仁》),即“为国以礼”(《论语·先进》)、“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孟子亦然,指出:“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尽心下》);“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上无礼,下无学,贱民兴,丧无日矣”(《孟子·离娄上》)。这就是仁爱伦理学的问题意识。
所谓“乱”,主要是人际利益冲突。由此看来,伦理规范,不论它看起来多么“道德”,归根结蒂,就是关于利益分配的社会规范。唯其如此,笔者特别强调:伦理学问题同时就是正义论问题。
(二)利益冲突与差等之爱
按仁爱伦理学的理路,一切都必须从“仁爱”讲起。那么,上述利益冲突,与“仁爱”有什么关系?关于利益冲突及其解决路径,荀子从“人生而有欲”讲起,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利欲”与“仁爱”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利欲源于差等之爱;既然差等之爱是仁爱的两个基本向度之一,那就可以说利欲源于仁爱。这个判断,对于许多儒者来说可能会造成一种颠覆性的震撼;然而,这确实是儒学的内在理路,只是学者们尚未明确意识到。对此作出了深刻揭示的,还是荀子。正因为如此,荀子堪称“孔子之后最彻底的儒家”[16],因为他坚持最彻底的“仁爱一元论”,即坚持根据仁爱来阐明一切社会问题。
1.“爱”有“差等”
荀子没有使用“仁爱”这个措词,然而,他所说的“爱”其实就是作为情感的仁爱,并明确指出:“仁,爱也。”(《荀子·大略篇》)人们都知道荀子“隆礼”,殊不知这与他的仁爱观念密切相关,即“术礼义而情爱人”(《荀子·修身篇》),“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荀子·王霸篇》)。
作为儒家人物,荀子的“爱”观念同样有差等之爱和一体之仁两个向度:(1)一体之仁,荀子谓之“兼爱”(《荀子·成相篇》)(不是墨子的“兼爱”概念),他说:“若夫兼而覆之,兼而爱之,兼而制之……则是圣君贤相之事也”(《荀子·富国篇》);“无不爱也,无不敬也,无与人争也,恢然如天地之苞万物”(《荀子·非十二子篇》)。(2)至于差等之爱,荀子既主张“氾利兼爱”,又主张“贵贱有等”(《荀子·富国篇》),即与孟子一样,反对“爱无差等”(《孟子·滕文公上》)。针对墨子的平等“兼爱”主张,荀子批评其为“僈差等,曾不足以容辨异”。杨倞注:“僈,轻也。”王先谦引王念孙说:“僈,读为曼。《广雅》曰:‘曼,无也。’……曼差等,即无差等。”(《荀子集解·非十二子篇》)
2.差等之爱导致利益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欲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这正是儒家正义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仁爱伦理学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利益冲突何以发生?
在仁爱伦理学看来,利益冲突源于差等之爱。在这个问题上,荀子的观察最为透彻,那就是他的“爱利”思想。他说“礼乐则修,分义则明,举错则时,爱利则形”,王先谦解释“爱利”,引杨倞注:“爱(人)利人之心见(现)于外也”;引郝懿行之说:“爱人利人皆有法”。(《荀子集解·彊国》)这就是说,“爱利”的意思就是“爱则利之”:爱一个人,就想为这个人谋求利益。不仅荀子,孟子也有类似的表达,例如:“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孟子·万章上》)这确实是人之常情:爱己则欲利己,爱人则欲利人。所谓“爱利则形”,是说“爱则利之”在“礼乐”的“分义”及其“举措”中得以实现。
但是,这样的差等之爱、爱则利之的自然情感倾向,必然带来利益冲突。何以见得?原因在于利益物的“稀缺性”(scarcity)。需求对象的稀缺性乃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这已经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常识,兹不赘述;所谓“物质极大丰富”从而“按需分配”只能是“乌托邦”,如今马斯克(Elon R. Musk)所谓“机器人将免除人类劳动”之类的说法同样是“乌托邦”。所以荀子才这样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篇》)这就是仁爱伦理学体系的第一个理论环节,即“差等之爱→利益冲突”。
三、博爱与建构伦理规范的正当性原则
面对利益冲突,应当如何处置?怎样从“利益冲突”意识导出伦理规范建构的正义原则?本节将分析仁爱伦理学的这些理论环节:利益冲突→良知即正义感→一体之仁即博爱→正当性原则。
(一)利益冲突与正义感
回到基本的生活经验:面对“乱”而“穷”的结局,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感性的直觉意识:这样下去不行!这样对谁都没好处!这就是说,面对“乱”而“穷”的局面,人们会产生一种厌恶感(恶)(wù),从而就会对“争”的行为产生一种羞耻感(羞)。这正是孟子讲的“羞恶”情感,他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意思是说“羞恶”乃是正义原则的最初的情感发端。这种“羞恶”情感也就是“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它既是一种情感(sentiment),同时也是一种感性判断(sense)。
对于这个道理,荀子也有深刻的分析:他刚说过“人生而有欲……争则乱,乱则穷”,紧接着就说:“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荀子·礼论篇》)这里的“恶”,与孟子所说的“羞恶”一致。“恶”是一个负面情感词,“恶其乱”就是伦理学的问题意识所依据的原初情感反应;这种作为正义感的“羞恶”情感即“义之端”,进而导出“辞让”情感即“礼之端”,即人们感到必须有某种“规矩”(《孟子·离娄上》)即规范来解决这种“争”而“乱”的问题。这就是形成“制礼义以分之”的问题意识的情感机制。
孟子反复强调这些情感“人皆有之”,是说它们都是天然的、自然而然的情感反应。这就是说,具有这种问题意识的,并不仅仅是“先王”即圣人。荀子实际上同样将它提升到了“人皆有之”的先天智能的高度。荀子的人性论有两个维度:一是意欲性(intentional)的人性,即“性恶”,这是“人皆有之”的;一是认知性(cognitive)的人性,即“天官意物”而“心有征知”(《荀子·正名篇》),这同样是“人皆有之”的,他指出:“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解蔽篇》)荀子将这种先天的认知能力运用于情欲造成的“争乱”状况,于是发现,人人“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荀子·性恶篇》)。这就是说,人人皆有从利益冲突中产生出正义感的先天能力。通俗地说,在利益问题上,人人都知道好歹。
这种兼具情感与理性的判断能力,孟子称之为“是非之心”(《孟子·公孙丑上》),后来戴震又将其发挥为“情理”思想。戴震认为,“理”并不是“情”之外的东西,而是情欲本身的一种“条理”。他说:“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孟子字义疏证·理十五条》)[17] 这与孟子的判断一致:“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始条理者,智之事也”(《孟子·万章下》)。
(二)博爱与正当性原则
上述正义感,即情感性、直觉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他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所谓“不学而能”“不虑而知”,意味着这是一种感性的道德直觉;它是一种先天能力,诚如荀子所说:“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荀子·荣辱篇》)
这种“良知”之“知”,其实也是一种“智”。简言之,孟子所说的“智”或“知”应当分为三种用法:一是利益冲突所激发的正义感即良知;二是这种情感性的正义感的理性化,即正义原则的确立所需要的理性;三是规范建构和制度安排即“制礼”所需要的理智(工具理性)。由此亦可看出:仁爱伦理学虽然不是理性主义,却也并不否定理性的重要意义。
上文已经分析指出:儒家认为,仁爱之中的差等之爱这个向度所导致的利益冲突,会激发人们的良知即正义感。进一步说,这种“良知”即正义感,又会激发“仁爱”情感的另外一个向度,即“一体之仁”的情感,亦即韩愈所说的“博爱”。在儒家思想中,博爱也是一种先天的情感能力;然而在涉及现实利益的格局中,它被差等之爱遮蔽,需要唤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荀子关于仁爱情感的“矛盾”看法:一方面,仁爱出自后天的“化性起伪”(《荀子·性恶篇》);而另一方面,仁爱又有先天的人性根基(学界对荀子这个思想尚缺乏明确认知),荀子指出:“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荀子·礼论篇》);“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臧焉,夫是之谓天情”(《荀子·天论篇》)。博爱正是一种“天情”,即被差等之爱遮蔽的天然情感能力,它将由正义感即良知所唤醒而激发出来。
上述正义感及博爱情感的理性化,即其理性自觉,就形成仁爱伦理学的第一条建构原则,即“正当性原则”。孔子指出:“政者,正也”(《论语·颜渊》);“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措)手足”(《论语·子路》)。显然,孔子“正名”的核心内容就是“礼乐”之“兴”,即伦理规范的确立。
那么,“礼乐”何以“兴”?伦理规范建构的根据是什么?其直接的根据就是正当性原则(义),而其终极的根据则是博爱精神(仁)。这就是正当性原则的内涵:伦理规范的建构必须出自博爱的动机,才是正当的。这就是说,博爱(仁)为正当性原则(义)奠基。所以,孟子指出:“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
唯其如此,荀子多次直接将“义”称为“正义”,要求通过“修仁义”来“正法则”(《荀子·王制篇》);这是因为“礼者,养也”(《荀子·礼论篇》),而这只能通过“仁义之统,以相群居,以相持养”(《荀子·荣辱篇》)。总之,荀子指出:“本仁义,则礼正其经纬蹊径也。”(《荀子·劝学篇》)这就是“仁→义→礼”的奠基关系。
四、生活方式与建构伦理规范的适宜性原则
对于伦理规范的建构来说,仅有上述正当性原则是不够的,还需第二条建构原则,即“适宜性原则”。
(一)伦理规范的适宜性
汉语“义”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上节所说的“正”(正当),二是这里所说的“宜”(适宜)。所以,儒家不仅如上节所讲的以“仁”释“义”,还常常以“宜”释“义”。荀子指出:“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荣辱篇》);“使死生终始莫不称宜而好善,是礼义之法式也”(《荀子·礼论篇》);“宗原应变,曲得其宜”(《荀子·非十二子篇》)。这里的“宗原应变”,意谓根据伦理学的原理来应对生活情境的变化。《礼记》也说:“义者,宜也”(《中庸》);“义者,宜此者也”(《祭义》);“礼从宜”(《曲礼上》);“礼者别宜”(《乐记》);“夫礼……变而从宜”(《丧服四制》);“齐其政,不易其宜”(《王制》);“所以官序贵贱各得其宜也,所以示后世有尊卑长幼之序也”(《乐记》)。总之,“加于身而错(措)于前,凡众之动得其宜”(《仲尼燕居》)。这种“动得其宜”,不仅属于“行为正义”,而且属于“制度正义”,即伦理规范的正义性(正当性、适宜性)。[18]
仁爱伦理学要为规范伦理学奠基,这种伦理规范谓之“礼”;建构伦理规范、即“制礼”的原则谓之“义”,也就是“宜”,这就是伦理规范的适宜性。这是因为:作为一体之仁的博爱,虽然是一种普遍的情感,然而,唯其如此,它是一种抽象的情感形式;它的实行或实现,需要适应具体的情感对象所决定的情感内容。前引韩愈所说的“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就是这个意思。
(二)适宜性原则蕴涵的时代问题
博爱情感的适宜性,意谓其情感形式所承载的情感内容取决于具体而特殊的生活情境,这就对伦理规范的建构提出了适宜性要求。“生活情境”所涉及的“适宜性”包括“地宜”和“时宜”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情感的内容既有共时性的特殊性即空间上的“地宜”,也有历时性的特殊性即时间上的“时宜”。
儒家特别注重“时宜”问题。所以《周易·彖传》大讲“时义”,亦即“时宜”。荀子也讲:“宜于时通”(《荀子·修身篇》);“不时宜……非礼也”(《荀子·大略篇》)。《礼记》也说:“礼,时为大。”(《礼器》)
确实,古往今来,伦理规范总在演变之中,没有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这种演变,孔子称之为“礼”的“损益”。在谈到夏商周三代礼制的演变时,孔子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这是鉴往知来,预言西周以后,哪怕经历百代兴替,伦理规范仍然还会继续演变下去。这种演变的根据就是“义”,也就是“宜”,即适宜性原则。
由此可见,尽管儒家所说的“时”含义很丰富,但毫无疑问,最大的“时”乃是“时代”。[19] 即以中国社会而论,宗族生活方式下的王权封建时代(西周),它有一套宗法伦理体系;经过第一次社会大转型(春秋战国时期),进入家族生活方式下的皇权专制时代(自秦朝至清朝),它有一套帝制伦理体系;今天我们正置身于第二次社会大转型,走向民权时代,理当建构现代伦理体系。
上述适宜性原则的提出,并不意味着仁爱伦理学是一种伦理相对主义。儒家伦理学既非绝对主义,亦非相对主义,而是“中道伦理学”(The Middle Way Ethics)。这种“中道”,就是《中庸》所说的“时中”:既具有内在原则(中),又能够因时制宜(时)。
五、仁爱的“推扩”:从个体利益到群体伦理
上文谈到,按照仁爱伦理学的正当性原则的要求,伦理规范的建构应当超越以自爱为出发点的差等之爱,而贯彻一体之仁的博爱精神。但应注意:这绝不是说一体之仁与差等之爱之间、博爱与自爱之间是截然对立的两极;恰恰相反,两者其实“一以贯之”。
(一)“自爱”与儒家个体观念
这里所说的“自爱”,指主体对自我的情感性的关切(concern for oneself);但这里的“爱”并不是西方的关怀伦理学或自我关怀运动(the self-care movement)的“关怀”(care)概念。同时,要避免英文“self-love”常有的贬义,儒家的“自爱”可译为“love for oneself”,正如儒家的“博爱”也可译为“love for all”。
关于儒家的“自爱”思想,荀子曾有深刻的分析。他将儒士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档次,即“士—士君子—明君子”:
子路入,子曰:“由,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路对曰:“知者使人知己,仁者使人爱己。”子曰:“可谓士矣。”
子贡入,子曰:“赐,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贡对曰:“知者知人,仁者爱人。”子曰:“可谓士君子矣。”
颜渊入,子曰:“回,知者若何?仁者若何?”颜渊对曰:“知者自知,仁者自爱。”子曰:“可谓明君子矣。”(《荀子·子道篇》)
显然,荀子对儒士三个档次的划分,是根据其仁爱情感的三层境界:最高的是“自爱”,其次是“爱人”,最低的是“使人爱己”。
这种“自爱”,孟子称为“爱身”:“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兼所爱,则兼所养也;无尺寸之肤不爱焉,则无尺寸之肤不养也”;“拱把之桐梓,人苟欲生之,皆知所以养之者;至于身,而不知所以养之者,岂爱身不若桐梓哉?弗思甚也!”(《孟子·告子上》)这里“所养”的“身”并不仅仅指身体,而是身心一体的自我,所以孟子也讲“养心”(《孟子·尽心下》)。这种“自爱”,也表达为“爱己”,它绝非“narcissism”(自恋),而是可以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philautia”(希腊语φιλαυτία)。荀子指出,圣人也是“爱己”的,并批评道:“‘圣人不爱己’……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荀子·正名篇》)。
上文讨论“爱利”(爱则利之)时说过:爱己自然就会利己(self-interest)。这种“利己”意谓“为己”,这里的“为”(wèi)是一个目的性的介词。不过,应当注意:儒家所说的“为己”(for oneself)并不是“自私”(selfish),而是自我关切(self-concern),包括自我利益关切(regard for one's own interest)。
儒家主张“爱己”,当然主张“为己”。所以,孔子指出:“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论语·宪问》)因此,儒学被称之为“为己之学”。不过,关于孔子所说的“为己”,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王安石论杨朱“为己”最为透彻:
圣人之道,兼杨墨而无可无不可者是也。……夫禹之于天下,九年之间三过其门,闻呱呱之泣而不一省其子,此亦可谓“为人”矣;颜回之于身,箪食瓢饮以独乐于陋巷之间,视天下之乱若无见者,此亦可谓“为己”矣。……杨子之所执者,为己;为己,学者之本也。墨子之所学者,为人;为人,学者之末也。是以学者之事,必先为己;其为己有馀,而天下之势可以为人矣,则不可以不为人。故学者之学也,始不在于为人,而卒所以能为人也。今夫始学之时,其道未足以为己,而其志已在于为人也,则亦可谓谬用其心矣。……由是言之,杨子之道,虽不足以为人,固知为己矣。(《杂著·杨墨》)[20]
在王安石看来,杨朱“为己”,虽然仅得一偏,却是“学者之本”:学者“必先为己”然后才能“为人”。这是“本末”的分析框架:“为己”是“本”,“为人”是“末”。换言之,“为己”才是出发点。孔子的“为己之学”,让人想起亚里士多德的类似说法:“哲学思考……正如我们把一个为自己、并不为他人而是人的人称为自由人一样,在各种科学中惟有这种科学才是自由,只有它才仅是为了自身而是科学。”[21]
这就充分凸显了个体自我在价值序列中的首要地位。在儒家话语中,这叫“以身为本”。孟子明确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因此:“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守身,守之本也。”(《孟子·离娄上》)孔子也说:“匹夫不可夺志”(《论语·子罕》);“不降其志,不辱其身”(《论语·微子》)。明儒王艮《明哲保身论》指出:“吾身保,然后能保一家矣”;“吾身保,然后能保一国矣”;“吾身保,然后能保天下矣”;“吾身不能保,又何以保天下国家哉?”[22] 他甚至说:“立吾身以为天下国家之本”;“吾身是个矩,天下国家是个方”。(《语录》《答问补遗》)
当然,“这样的个体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例如,从古代宗法家庭的附庸到现代核心家庭、乃至现代社会的主体,从前现代的臣民到现代性的公民”[23]。然而无论如何,这种“以身为本”就是“以我为本”。这当然是“自我本位”(self-focused / self-regarding),然而在道德上并无任何褒贬的含义;恰恰相反,这种“个体中心”(individual-centered)正是伦理规范建构的出发点。这对于现代性的伦理规范建构来说具有根本的奠基意义,因为现代性的核心就是个体性(individuality)[24]。
(二)“推扩”与伦理规范建构
仁爱伦理学的“仁爱”情感观念与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概念有所不同。在斯密看来,尽管我们应当“同情”他人,即“我们设身处地地想到自己忍受着所有同样的痛苦”,但是,“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尽管如此,即便“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25]。斯密的推导逻辑可以概括为:我们通过“同情”理解他人,通过“公正的旁观者”(the impartial spectator)审视自我,最后将这些反复验证的判断上升为普遍的伦理准则。但在儒家看来,这个“旁观者”所表现出来的“消极的美德”并不足以积极地建构伦理规范。
而在儒家这里,则是以“为己”为出发点,从个体走向群体,从私域走向公域,这种伦理建构的思路,叫作“推己及人”。这里的逻辑起点,正是“己”,即个体自我。儒家“推己及人”的思想,出自孔子的“恕道”,其积极表达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而消极表达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朱熹解释:“以己及人,仁者之心也。”(《论语集注·雍也》)
这种推己及人的伦理逻辑,就是儒家的“推扩”思想。所谓“推扩”(extension),意谓从“自爱”向“博爱”的情感跃迁,从“为己”向“为人”的利益跃迁。贺麟曾指出:“大概先平实地从差等之爱着手,推广扩充,有了老安少怀,己饥己溺,泯除小己恩怨的胸襟,就是普爱或至少距普爱的理想不远了。”[26]
关于“推”,孟子指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
所谓“举斯心加诸彼”,意谓将差等之爱推展为一体之仁。赵岐注:“敬我之老,亦敬人之老;爱我之幼,亦爱人之幼:推此心以惠民,天下可转之掌上”;“善推其心所好恶,以安四海也”。朱熹集注:“必由亲亲推之,然后及于仁民;又推其馀,然后及于爱物:皆由近以及远。”(《孟子集注·梁惠王上》)这种“推扩”,孟子还表述为:“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孟子·尽心下》)
关于“扩”,孟子在谈到“四端”情感时指出: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孟子·公孙丑上》)
所谓“扩”,与上文“推”一致,都是情感的推广、扩展。赵岐注:“四端”乃是“情发于中”;“扩,廓也。凡有四端在于我者,知皆廓而充大之,若火、泉之始微小,广大之则无所不至”。(《孟子注疏·公孙丑上》)朱熹注:“扩,推广之意。”(《孟子集注·公孙丑上》)
这种“推扩”,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伦理规范建构的一种极为独特的思想进路:通过从“自爱”到“博爱”的情感外推、从“为己”到“为人”的利益外推,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建构公共生活的伦理秩序。
这与亚当·斯密的逻辑不同:“他们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促进了他们全不放在心上的目的……他们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往往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7];“我们所需的食物不是出自屠宰业者、酿酒业者、面包业者的恩惠,而仅仅是出自他们自己的利益顾虑,我们不要求助于他们的爱他心,只要求助于他们的自爱心。我们不要向他们说我们必需,只说他们有利”[28]。这里只有自爱、自利,而并没有从“自爱”向“博爱”的“推扩”。
余论
最后简要讨论一个问题,即伦理学的形而上的超越性根据问题。安斯库姆开创美德伦理学,首先是批判以休谟、康德、边沁和密尔等为代表的“现代道德哲学”,认为“这种理解若要成立,不仅要有绝对权威的立法者,更需要人们对立法者抱以绝对敬畏。但问题恰恰在于,基督教的立法者(即上帝)在现代社会已无立足之地”[29]。关爱伦理学的代表斯洛特也说:“没有形而上的东西在关爱之内”;中国哲学的“道和基督教的上帝不一样,因为道不是人格神,不具有普遍人格。其实,这也是我为什么喜欢中国的重要原因,因为中国文化和中国哲学中没有人格神”[30]。然而,这是对儒家伦理学的误解。事实上,仁爱伦理学恰恰“绝对敬畏”一个“绝对权威的立法者”,那就是《诗》《书》中的“天”或“帝”这个绝对的超凡者(the Transcendent)。[31] 在原典儒学中,这个逻辑乃是:仁爱这种先天情感来自人性,而人性乃是孟子所说的“天之所与我者”(《孟子·告子上》),即孔子所说的“天生德于予”(《论语·述而》)、《中庸》所说的“天命之谓性”。因此,孔子强调“畏天命”(《论语·季氏》),即敬畏天帝。这是仁爱伦理学的超越性(transcendence)维度,以此避免现代伦理生活“以人僭天”的危险。[32]
[①] 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重建——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当代阐释》,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②] 参见黄玉顺:《作为基础伦理学的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批判》,《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8期,第27–33页。
[③] 黄勇:《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与儒家的当代回应——黄勇教授访谈录》,《曾子学刊》第八辑,上海:三联书店2025年版,第1-20页。
[④] 参见李家莲:《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规范理论的新发展》,《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6期,第72-80页;李义天:《作为现代思想运动的美德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8期,第146-164页。
[⑤]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⑥]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⑦]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⑧] 李家莲:《情感的自然化: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90页。
[⑨] 江畅、迈克尔·斯洛特:《关于仁爱与关爱的对话》,《哲学动态》2019年第9期,第121-128页。
[⑩] 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吴光等编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11]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12] 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32–42页。
[13] 韩愈:《韩昌黎文集校注》,马其昶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4] 黄勇:《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与儒家的当代回应——黄勇教授访谈录》,《曾子学刊》第八辑,上海:三联书店2025年版,第1-20页。
[15] 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
[16] 黄玉顺:《荀子:孔子之后最彻底的儒家——论荀子的仁爱观念及社会正义观念》,《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4期,第15‒21页。
[17]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
[18] 参见黄玉顺:《论“行为正义”与“制度正义”——儒家“正义”概念辨析》,《东岳论丛》2021年第4期,第168–175页。
[19] 参见黄玉顺:《儒家文明发展的时代问题》,《国际儒学》2021年第3期,第110‒112页。
[20] 王安石:《王安石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21] 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形而上学卷》,苗力田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2] 王艮:《王心斋全集》,陈祝生等校点,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3] 黄玉顺:《“以身为本”与“大同主义”——“家国天下”话语反思与“天下主义”观念批判》,《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期,第30–35页。
[24] 参见黄玉顺:《论儒学的现代性》,《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125–135页。
[25]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钦北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101页。
[26] 贺麟:《五伦观念的新检讨》,见贺麟:《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67页。
[27] 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28] 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第10页。
[29] 李义天:《作为现代思想运动的美德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8期,第146-164页。
[30] 江畅、迈克尔·斯洛特:《关于仁爱与关爱的对话》,《哲学动态》2019年第9期,第121-128页。
[31] 参见黄玉顺:《中国哲学“内在超越”的两个教条——关于人本主义的反思》,《学术界》2020年第2期,第68–76页。
[32] 参见黄玉顺:《“事天”还是“僭天”——儒家超越观念的两种范式》,《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54‒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