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薇:血亲情理与全球伦理:当代儒家伦理论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 次 更新时间:2026-06-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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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薇  

本文原载于《中国儒学》2025年第2期。

【摘 要】自本世纪初以来,在儒家伦理中曾居重要地位的血缘亲情及“爱有差等”“亲亲相隐”等核心原则引发了中国学界十余年的持续热议。论证焦点主要围绕仁与孝的关系、儒家伦理的情、理根基展开。本文简要概述该论争,重释仁、孝、道、父等概念,并据此对最具争议的若干经典文本提出不同于传统的新解。文章指出,仁与孝看似存在张力,实则为从不同角度支撑礼制的伦理范畴——孝维系血缘家庭和谐,仁扩展为普遍人际伦理,二者共同指向“和”之终极目标;针对情理之争,本文引述近年认知科学的最新成果,阐明基于特殊情感的儒家伦理亦具备普遍理性反思之可能,进而重新审视其在回应现代道德困境、丰富全球伦理话语方面的潜在贡献。

【关键词】儒家伦理;全球伦理普遍理性

数千年来,血缘亲情一直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基础。然而21世纪初以来,这一事实在中国学界引发了长达十余年的持续讨论,其核心问题围绕“亲亲相隐”“爱有差等”等儒家原则,尤其是“血亲情理”[“血亲情理”这一概念由刘清平提出,指的是基于特定血缘关系的情感。参见刘清平《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载《哲学门》第1辑,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与普遍仁爱之间的张力展开,主要问题包括:孝的原则是否凌驾于其他所有原则之上并具有绝对优先性?仁与孝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解?儒家伦理是基于情感还是理性?儒家“亲亲相隐”的观念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这场争论始于21世纪初时任武汉大学教授刘清平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如参见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他在文中批评儒家所强调的血亲情理精神,认为其将孝置于仁义等普遍原则之上,从而可能导致腐败。[刘清平亦发表相关英文文章,参见Liu Qingping, “Confucianism and corruption: an analysis of Shun’s two actions as described by Mencius”, Dao: 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 Vol. 6pp.1–19.]针对此批评,郭齐勇教授专门发文辩护,开启公开学术争论之序幕。[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哲学研究》2002年第10期。]2002年起,双方支持者陆续加入,使这一争论逐渐演变为全国性的儒家伦理大讨论。据不完整统计,2002年至2020年间,来自哲学、宗教学、伦理学、法学、历史学、文献学等领域超过50位的学者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这场争论,进而引发广泛的跨学科关注,相关文章散见于各类期刊与文集。我们姑且不论刘清平对儒家伦理的批评是否准确,他提出的质疑本身仍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些讨论促使学界,尤其是哲学领域的研究者重新审视儒家伦理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文将首先概述中国大陆学界关于儒家伦理这一长期论争的情况,围绕两个主要核心问题,回顾并评析双方主要观点。对于仁、孝、道、父等核心概念,提出有别于传统的解读,以诠释《论语》《孟子》等经典中的争议性文本;援引近年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试图说明重情感的儒家伦理亦具有反思能力,进而探讨其在回应现代道德困境、丰富全球伦理话语方面的潜在贡献。[伦理和道德在词源和含义上并不完全相同,但有时也可互换使用。此处我将二者视为同义,均指一套用以判断何为正确(善)、何为错误(恶)的规范与准则体系。]

一、梳理与回顾

这场持续十余年的学术争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围绕不同焦点展开。其间,郭齐勇及其支持者始终为儒家伦理辩护,而持反对立场的学者则多次发生变化。辩论主要围绕《论语》和《孟子》中的三段颇具争议的经典文本展开,分别是《论语·子路》中“子为父隐”;《孟子·尽心上》中孟子认为舜会为了杀人之父放弃帝位,一齐逃至海滨以避刑罚;《孟子·滕文公上》孟子对舜即位后封赐其杀人之弟这一看似“不仁”行为之理解。

在辩论的第一阶段2002—2005年),刘清平及其支持者黄裕生、穆南柯,与郭齐勇及其支持者(龚建平、丁为祥、胡治洪等)展开辩论。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血亲情理是否是当代社会腐败的根源。相关讨论文章后被收录于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郭齐勇编《儒家伦理争鸣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郭齐勇在文集还收录了如蒙培元、孙霄舫、刘家和等学者在争论发生前所发表的相关文章,以及国外学者理查德·罗蒂(RichardRorty)和埃尔温·维克特(Erwin Wickert)的相关论述。]时任库茨敦(kutztown)大学教授,现为复旦大学教授的黄勇在Dao期刊上择要刊登双方若干文章的英文节译版,并刊发西方学者的回应与反馈。[如参见Dao: 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 Vol. 7.17.2, and 7.3, 2008.]其亦担任ContemporaryChineseThought期刊的特刊客座主编并刊发相关文章,以引导西方读者系统梳理这场争论的脉络。[参见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Vol.39,No.1,2007。]

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原本意在终结这场辩论,但邓晓芒却以一篇三万五千字的长文开启新一轮争论。邓晓芒由重解柏拉图《游叙弗伦》入手,指出古希腊并无郭齐勇所称的“亲亲相隐”观念。他虽认可该观念包含理性考量,但仍为“亲亲相隐导致腐败”之观点辩护,并断言“对刘清平等人观点的所有批评都是站不住脚的”。[邓晓芒:《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学海》2007年第1期。]

可以预见,邓晓芒的观点及后续相关激烈言论,迅即引发儒家伦理辩护者回应,争论由此进入第二阶段(约2007—2011年)。这一时期讨论聚焦点在于:亲亲相隐的历史作用与当下意义、与中西方“亲亲相隐”现象的差异,以及孝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关于此阶段争论情况,汪堂家于Dao期刊论文中已有概述。[参见Wang Tangjia, “Is Confucianism a source of corruption in Chinese society? A new round of debate in China”, Dao, Vol. 13, 2014, pp.111–121.]此后,这场争论在学界之外也引起关注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2008年5月,凤凰世纪论坛邀请郭齐勇录制《儒家伦理的现代诠释——以“亲亲互隐”为视角》专题节目并在全国播出。2012年,由郭齐勇草拟、全国人大代表彭富春修改提交的“亲亲相隐”提案,被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可拒出庭作证。

2012年,辩论进入第三阶段,其导火索是中国人民大学梁涛教授在《哲学研究》发表的《“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一文。梁涛指出,以往论者未准确把握《论语·子路》中孔子的真实态度,盖因未辨明其中“直”字的确切含义。[梁涛:《“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哲学研究》2012年第10期。]他认为“直”在此章不可仅释为“公正”或“正直”,而含三重含义,并结合出土文献《内礼》训诂,提出对该章的新解读。对此,郭齐勇与其学生张志强质疑其文本依据的可靠性[张志强、郭齐勇:《也谈“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哲学研究》2003年第4期。],清华大学廖名春教授则批评梁涛对“隐”字的解释,尤其反对其“子代父受过”之说,认为此说“反而是更大的错误”,违背诚信原则。[廖名春:《〈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此阶段特点为:廖名春既不认同郭齐勇,亦不附和梁涛,渐成三方论辩格局。但三方均以同情之心诠释儒家经典,力求合理阐释。分歧主要表现为:郭齐勇主张“亲亲相隐”具绝对合理性,适用于所有情境;梁涛认为其仅具相对合理性,限特定语境。其中,梁涛与廖名春之争聚焦于子是否应为父之不法行为担责,廖名春与郭齐勇之分歧则在“隐”能否释为“檃”。

这场辩论各阶段关注点虽异,核心始终是:如何理解血缘亲情为基础的特殊主义伦理,与仁爱、诚实、正义等普遍道德原则间的张力。此争论虽在儒学语境中展开,却非儒家独有。当我们把视野转向西方,亦可见类似困境同样存在。例如,古罗马执政官布鲁图斯Brutus)为了捍卫共和国,不得不忍痛判处参与复辟王朝阴谋的亲生儿子死刑;又如希腊神话中,俄狄浦斯之女安提戈涅Antigone)冒触犯城邦法律之风险,坚持为被视为叛徒的兄长下葬,因而遭到逮捕并被判处死刑。事实上,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正是不同文化语境中人们共同面临之伦理困境:在全球性道德讨论中,能否将局限于家庭关系的血亲情理重新诠释并创造性地加以运用,使之成为一种道德资源,从而丰富当代道德哲学?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或许也能从早期儒家伦理中寻找新的思路,以协调基于亲情关系的特殊主义伦理规范与普遍道德原则之间的张力。

二、辩论中的核心问题及文本重释

囿于篇幅,本文第二部分拟聚焦两个最具争议之话题。其一:当如何看待具有特殊性之孝与具有普遍性之仁的关系?二者是否可以并行不悖?进而言之,若二者发生冲突,是否有调和之释以解其矛盾?其二:儒家伦理当基于理性,抑或情感?换言之,道德应当立足于理性之判断,还是情感之回应?

(一)仁与孝的关系

刘清平认为,孔孟始终以普遍性的仁为儒家思想最高理想,以血缘亲情为其终极实现基础。从这一定位出发,他指出儒家伦理之悖论:一方面仁被奉为最高理想,另一方面家庭之孝却居至高地位。据此,刘清平批评儒家伦理以孝为核心,压抑了仁的公共性,甚至对公共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刘清平:《无根的仁爱: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哲学评论》2002年第2期。]他进一步指出二者本质不同:仁属公德,涉及群体性的人际关系;孝属私德,关乎团体性的家庭关系。[刘清平:《儒家伦理与社会公德——论儒家伦理的深度悖论》,《哲学研究》2004年第1期。]结合对《论语》《孟子》的文本解读,刘清平提出其核心论点:孔孟儒学将特殊主义的孝(私德)置于首要地位。例如,其引《论语・学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批评孔子将孝绝对化,指出若父之道违仁,子仍执意遵循即是家庭道德凌驾公共道德的典型。其推理逻辑可概括为:孝(特殊主义私德)与仁(普遍主义公德)必然冲突,且孝的价值排序优先,致仁受制。但核心问题在于:仁与孝是否必然冲突?两者关系是否只能“非此即彼”?

我们不妨看刘清平预设的两个前提:(1)孔孟以孝为最高原则;(2)仁与孝相互矛盾。这两个前提本身是否成立,尚待商榷。关于前者,孔子虽重孝,却未将其奉为终极原则。如《论语・子路》中,孔子论君子标准时,明确将“有耻”与“尽职于君”置于“行孝悌”前。徐复观亦指出,孔门“只把孝弟当作对一般人的起码要求,并不曾把它看作德行上最高的成就”[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页。]。关于后者,仁与孝是否矛盾亦无定论。《孟子·离娄上》中“仁之实,事亲是也”、《论语·学而》中“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均表明二者可相容。郭齐勇亦认为二者不冲突,关键在于区分“层次性”与“对立性”差异——仁为本源,孝为其发用;孝是仁的起点,践行仁必自孝悌始。[郭齐勇:《“亲亲相隐”的再讨论——与廖名春、梁涛二先生商榷》,载复旦大学上海儒学院编《现代儒学》第一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88页。]为论证此说,其引《朱子语类》中“仁如水之源,孝弟是水流底第一坎,仁民是第二坎,爱物则三坎也”[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63页。]及《传习录》“若无芽,何以有干有枝叶”[《传习录》,吴光等编校《王阳明全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之譬喻,主张仁为本源,孝为起点。

郭齐勇“为仁必自孝始”的观点虽有合理性,却非唯一路径。如《论语·述而》“我欲仁,斯仁至矣”,即表明仁可不依赖孝而直接达成;《孟子》“四端”说中,仁之端本于恻隐之心,属自然道德倾向,无需借孝生发。黄勇亦关注到此问题,举出孟子“见孺子将入于井”之例“或许更难与‘由家庭之爱自然推及他人之爱’这一观点相调和,因其中“从家庭之爱到泛爱他人的过程是不存在的”。[Huang Yong, Guest Editor’s Introduction, 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 Vol. 39, No. 1, 2007, p.8.]

由上可知,孝与仁的关系远非简单对立或递进。论辩双方将“孝”狭义理解为对家庭成员(尤指父亲)的情感关爱,将“仁”界定为人际间的普遍之爱;若依此界定,二者潜在冲突自不待言。实则仁孝意涵远较此设定丰富——社会动荡、伦理失序时,儒家常并重仁孝,盖“孝”能稳固家庭与血缘关系,“仁”则指向更广阔的人际与社会,二者并行,就能从家到国形成上下贯通的伦理纽带,以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秩序。若基于广义内涵重新审视二者关系,或可化解所谓仁孝冲突。

探讨仁孝关系,首需厘清其概念内涵与思想语境。孔子所处时代礼崩乐坏,《孟子·滕文公下》载弑君弑父者之事时有发生。孔子察传统礼制已失规范人心之力,认为名分错乱是社会混乱之根源,催生如季氏僭用“八佾舞”“父不父,子不子”等无序现象。在孔子看来,此般社会失序多源于“名不正”。为避免此局面,孔子提出“正名”(《论语·子路》),主张以名分确立与规范治国、重建秩序。故对孔子而言,“名”是引导道德行为的关键。名分端正,则行为端正,进而促成有序稳定的社会。正如梅约翰John Makeham)所言:“[孔子]不将‘名’视为被动标签,而视之为社会的、进而也是政治的催化剂……从一层面观之,孔子谓‘名’之重,盖因其所以表显、划分社会政治之别;然‘名’之真正价值,不在仅能描述此等分别,更在可用于厘定此等分别。”从此义上说,‘名’并非被动存在,实能发用致效。藉由正名,可以确立一套新的信念与价值体系。”[参见John Makeham, Name and Actuality in Early Chinese Thought,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4, pp.46-47.]

孔子推行“正名”,旨在以名分引导人们循礼正行。虽未改变百姓受压迫的现实,但其动机是要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仁、礼、孝等道德概念,在“正名”语境下,被其视为实现此目标的具体路径。

1.仁、孝概念再分析

仁作为儒家核心概念之一,并无固定单一之界定,其内涵依据场景不同而异:例如,自身修养层面,可表现为“克己复礼”(《论语·颜渊》);在家庭层面,可表现为“孝悌”(《论语·学而》);在社会交往层面,可表现为“爱人”(《论语·颜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

然而《论语》中对仁的表述也存在若干矛盾之处。例如,孔子虽谓仁者应当“忠”(《论语·子路》《论语·季氏》),但曾任公子纠之师的管仲转而侍奉杀害公子纠的公子小白,孔子仍称其为仁(《论语·宪问》)。又如,孔子既曾赞许揭发家人罪行之举[叔向(时为晋国大夫)揭发其弟叔鱼所犯之罪,并秉公惩处——下令将叔鱼尸体公开示众,以儆效尤。孔子赞叔向此举合乎大义。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516页。],但同时又肯定家人间的“亲亲相隐”(《论语·子路》)

由此观之,我们几乎无法为“仁”确定唯一或最根本之内涵,也难以用单一维度的解释涵盖其全义。但可以确定的是,“仁”始终关涉社会秩序之安定与人伦关系之和谐。换言之,凡益于社会安定、人伦和谐之行,皆可视为“仁”之体现。在此意义上,我们就能理解,孔子何以对管仲未竟“忠”之行仍予以高度评价——管仲辅公子小白(齐桓公),数度不战而合诸侯,维系和平;相较之下,何种“忠”能胜过拯救万民之“仁”?同样,我们也能理解孔子何以认可子为父隐偷羊之举:盖在其眼中,偷羊一事不足危社会稳定,若因此父子反目,则既是家庭之悲,亦为社会动荡之隐忧。至于《左传》载孔子赞许揭发家人罪行一事,则因叔鱼之罪已危及法律与社会秩序,此时维护社会稳定必然大过维护亲情。可见,孔子所倡导的“仁”与有序的政治治理密切相关。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李泽厚论“仁”与宗法治理之颇有见地。他说:“孔子讲‘仁’是为了释‘礼’,与维护‘礼’直接相关。‘礼’如前述,是以血缘为基础,以等级为特征的氏族统治体系。要求维护或恢复这种体系是‘仁’的根本目标。”[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

作为周礼的推崇者,孔子一生致力于复礼,认为礼对于社会稳定与人伦和谐至关重要。《论语》多有相关论述,如“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可见,在孔子眼中,礼是维系仁道与社会秩序的根本,崇高且可世代相传。问题在于,若礼本身完备至此,何以崩坏?孔子又何以不徒循礼,转而倡仁?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礼自外作,故文”(《礼记·乐记》)[不过情况在孟子那里可能并非如此。这是因为孔子与孟子所继承的“礼”并不完全相同。孔子继承的主要是外在治理层面的礼,即政治制度、伦理规范与社会习俗。而孟子在肯定外在礼的重要性的同时,开始将外在的礼内化为人心中的道德法则与行为准则。类似论述,可参见曹建墩《先秦礼制探赜》,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张焕君《制礼作乐——先秦儒家礼学的形成与特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而仁是一种发于主体内心的道德力量,是“为仁由己”(《论语·颜渊》)。在孔子看来,伦理不仅需要礼所代表之外在规范,更需深植内心之真诚情感。换言之,仁为礼注入内在动力,使礼不至流于空文,而成为真正能够维系人伦与社会秩序之根本。

循前述讨论,“仁”可以被理解为涵摄忠、孝、礼等诸德目的整体体系,而非单一道德概念。孔子倡“仁”,盖出于稳定社会秩序、成其人伦和谐之期待。至于整体性的“仁”体系如何落实于日用,或者说人们当如何行事以成“仁”,孔子及其追随者给出的答案是:以孝为起点。

“孝”作为延续数千年的重要概念,在儒家体系中得到了系统阐发,被称为是“最有意义的社会生活实践”[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第184页。],以及中国文化的本质[比如梁漱溟指出中国文化就是“孝”的文化。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页;谢幼伟也提到中国文化是一种以孝为基础的文化。参见谢幼伟《孝与中国社会》,载罗义俊编《理性与生命:当代新儒学文粹》,第517页。]。学者多将孝之起源上溯至西周时期。通常而言,孝被理解为尊敬父母与长辈,然其内涵远不止于此——孝既与祖先祭祀、奉祀神灵相关,亦是维系礼制与传统之重要规范。刘清平批评“血亲情理”时,屡次强调孝在儒家伦理中之至高地位,并称血缘关系始终是人们行为的“根本依据”。从其频繁引用“父慈子孝”、“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孟子·滕文公上》)等文本可推断,他对孝的理解大抵限于“孝敬父母”,且多集中于物质赡养。对此,杨泽波指出,刘清平忽略了孝的精神性内涵。依杨氏之解,“以天下养”意在令父母得享尊荣,而非字面所谓以天下物资供养父母。故刘清平有关“儒家导致腐败”之指控并无充分根据。此外,亦有学者指出,孝并不意味对父母无条件顺从,其中亦含劝谏之可能。例如,黄勇在分析《论语·里仁》与《荀子》时就指出,西方读者往往将孝误解为单纯的“无条件敬奉父母”,这并不符合儒家原本的意旨。[黄勇:《正曲为直:〈论語〉“亲亲相隐章”新解》,《南国学术》2016年第6卷第3期。]

除前述作为亲情伦理之解外,“孝”其实另有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面向——“继承先祖之道”。这里的“道”主要是指先祖(尤指圣王)所传之礼仪制度与传统。《论语·子张》载:“文武之道未坠于地,在人。贤者识其大者,不贤者识其小者,莫不有文武之道焉。”《中庸》也载孔子之言:“今夫武王、周公之孝也,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也。”可见,孝不仅体现为侍奉父母,也体现在继承先王之志与礼制传统。有子对“道”之说明更具启发性:“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在他看来,先王之道核心在礼,及礼所成就之和谐。郭齐勇也注意到“孝”之礼制面向,指出“孝”不仅指顺从父母,还包含“循礼而行”之意:“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虽则郭氏并未进一步展开分析,但这一被忽视或低估之面向,恰为把握孝之完整含义的关键。换言之,孝非单纯血缘依附或情感表达,更是对礼与传统的情感认同,意在维护并传承先祖礼制,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2.基于概念辨析的经典文本重释

基于对仁孝概念的重释,我们能够更合理地解读《论语·学而》第十一章中那段颇具争议的文字。批评者多谓此章要求孝子于父亲去世后三年内无条件地遵循父之道,即使父行有违道德亦然。然而,此种理解实有偏差。若将“孝”理解为对礼制与传统之承续,而非对父亲个别行径之盲从,则“循父之道”更应释为守丧期间依礼行事、维系礼制传统。如此解读,既契合儒家重“礼”的价值旨趣,亦避免将该章简单归为“血亲情理”之误读。

本文讨论聚焦《论语·学而》第十一章中的三个关键词——道、孝与父。前文已说明,“道”指先祖所传传统,“孝”是对此传统的遵循,而“父”不应仅限于生物学意义,更应视作传统继承者与传递者。正因如此,孔子强调孝子于父卒三年内“循父之道”,其真正含义乃尊重并承续先祖之道:孝并非仅是尊父,更是尊重并延续传统。从此角度观之,三年守丧期意味着儿子即将取代父亲成为新的传承者,如其不能延续父之道,又何谈接续传递?此正合《中庸·十九章》所言:“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故孝的本质在于维系和承继传统,尤其是承续圣王之道。

关于“孝子三年不改父之道”,一个常被讨论的问题是:若父之“道”确有错误,子是否仍当遵循?传统注疏多从情感角度解释。如郑玄谓孝子不改父道,盖不愿贬父以扬己;颜师古认为,孝子失父后悲痛思切,无暇省察父之过失;[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50页。]朱熹则引尹焞与游酢之说,称孝子“不忍”改父之错,否则即便行事为善,亦不得谓孝。[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1页。]异于前说,杨伯峻通过重释“道”以化解矛盾,认为此处“道”指父辈遗产中的“合理部分”。[杨伯峻:《论语译注》,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6—7页。]李泽厚则提出更灵活的理解:所谓“不改”,当释为“不轻易改”,而非绝对不可改。孝子之任务在于承续前代经验、维系家族传统;即便需要调整,亦当循序渐进。这也正是孔子要求三年内遵循父之道的根本缘由。循杨伯峻、李泽厚之诠释,或许可对“孝子三年不改父之道”作一新解。于孔子而言,“道”乃先祖所传之美善传统,当世代遵循。其对“道”之尊崇,在诸如“大哉,圣人之道!”(《中庸》)“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等表述中清晰可见。然若“道”确为美善,何以孝子在父卒三年后仍可改之?关键在于孔子对“变”的理解。《论语·为政》提到礼在夏、殷、周三代的传承中始终有所损益,唯在“继承”与“变革”之互动中,传统方能延续。继承保证其稳定,而变革则使其因时制宜。历史经验也表明,某些制度与观念虽合于当时,却未必适用于后世。综上,通过对道、孝、父之重释,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孝”不仅指血缘层面之孝敬,更含遵循“道”,即尊重并传承先贤圣王所立礼与传统之意。可见,“孝”与“仁”所倡导之目标相合,皆以维系社会和谐为旨归。倘若二者间存在张力,衡量的标准当为哪种做法更有助于实现和谐之目标。

前文已证,“仁”在孔子处并非单一德目,而是涵摄忠、礼、孝等多元观念的整体体系,其目的在于维系社会秩序与人伦和谐。“孝”不限于血缘亲情,更包含对祖先(尤指先王)礼仪与传统之承续。据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论语·子路》中孔子肯定子为父隐瞒偷羊之事,孟子肯定舜封赐其弟象:家庭和睦为社会稳定之基,若因小过而父子、兄弟相隙,不但是家庭悲剧,更会成为社会动荡之隐忧。在“仁”的体系下,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容父之小过,实属合理。而在舜与象的案例中,象虽怀怨,但在有庳仅是名义之君,舜另遣官员治理地方,确保百姓不受其害,亦合此逻辑。至于《孟子·尽心上》所记舜舍弃帝位、携父出逃海滨的情节,若将“父亲”理解为传统之传承者,而将“孝”理解为对传统的尊重与延续,其逻辑便不难把握。此语境中,“父亲”象征着传统本身。对舜而言,救父不仅出于亲情,更体现了对先王之道的维护,这或许正是《孟子·万章上》称“终身慕父母”为“大孝”之故。

(二)儒家伦理的基础:特殊的“情”还是普遍的“理”?

近年来,“情”这一概念在学界渐受重视。李泽厚提出情本体,认为“中国哲学也充满情感,它从来不是思辨理性”[李泽厚:《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蒙培元则倡导“情感儒学”,指出“情感是全部儒学理论的基本构成部分甚至是儒学理论的出发点”[蒙培元:《情感与理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这些探索被视为当代儒学“情感转向”的重要体现。

在当下有关儒家伦理的讨论中,争论双方均认为“情”在传统儒家伦理中曾占据重要地位,但在情的重要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分歧。更具体地说,争论焦点在于:“情”是否、以及应否构成儒家伦理的基础。批评者认为,儒家伦理根植于自然情感,尤其是诸如孝敬父母、尊敬兄长等血缘亲情,而这会对道德生活产生消极影响。与此相反,儒家辩护者则反驳称,儒家伦理的基础从来不是批评者所说的自然情感。他们认为“对儒家伦理来说,只有天之所赋予的、人之自身所本具的道德‘心’‘性’亦即‘仁’,才是儒家伦理的本原根据”[郭齐勇:《论道德心性的普遍性—兼评儒家伦理是所谓“血亲情理”》,《〈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标题采用的是选择式命题,但并非意在主张情感或理性孰为儒家伦理的根源,而是借此揭示出该争论所内含的思想张力。换言之,这场讨论反映了当代儒家学者对于儒家伦理是否具有普遍意义潜力的思考。其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可能将儒家伦理中的某些要素(例如血缘亲情),作为一种可用于当代道德哲学的思想资源。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讨论,分析批评者与辩护者在儒家伦理中对“情”的不同理解及其理由,并据此评估其结论对于儒家伦理当代展开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批评者虽然对儒家伦理持质疑态度,但仍自认是“儒家”或“儒家知识分子”。他们声称自己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希望借批评推动儒学的更新。刘清平与邓晓芒便是这一群体的典型代表,两位学者均受过西方哲学训练,后转向中西比较研究,并在不同角度对儒家伦理展开批判与反思。

1.“儒家知识分子”的批评:立场、论据与问题

2002年起,刘清平基于对儒家部分经典文本的解读,连续发表文章批评儒家伦理,并反复申述其论点:儒家伦理植根于血缘亲情,是一种特殊主义,而非普遍的道德理性。

刘清平将界定“理性”为源自西方哲学的概念。他援引《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的定义,认为理性是人类通过逻辑推理把握事物本质、获取真理的能力和活动,并与感性(包括感知、情感与欲望)相对立。在此基础上,他将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理解为“人的理性本质在实践——道德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刘清平:《儒家伦理:道德理性还是血亲情理》,《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3期。]并归纳出其两个特征:一是独立于情感欲望之外,并与后者保持严峻的张力;二是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具备理性本质的人之间的一切伦理关系。在刘清平的论述中,儒家伦理正好缺乏道德理性的这两个基本特征,因此不能称为道德理性。那么,儒家伦理中的“理”应当如何理解呢?刘清平将儒家伦理中的“理”理解为情理,认为其建立在真诚与情感安适基础上,以亲情为核心,而非西方哲学所强调的逻辑与真理。[刘清平:《儒家伦理:道德理性还是血亲情理》,《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3期。]他多次引用《论语·子路篇》中的“子为父隐”、《孟子·尽心上》的“舜窃父而逃”以及《论语·阳货》孔子为“三年之丧”辩护等文本以支持此说。

刘清平还指出,孔子以孝为仁的起点,并以仁规范礼,从而以血缘亲情建构社会秩序,并以此构成儒家判断行为可行性的根本依据。[刘清平:《血亲情理与道德理性的鲜明反差——孔子与苏格拉底伦理观之比较》,《孔子研究》2001年第1期。]依其观点,儒家伦理强调的血缘亲情只是人类情感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使“五伦”也无法涵盖全部人际关系。“父子有亲”只适用于特定血缘关系,而非普遍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相比道德理性或休谟的“广泛同情”,它仍是一种特殊主义。[刘清平:《儒家伦理:道德理性还是血亲情理》,《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3期。]据此,刘清平批评儒家伦理以血缘亲情为基础,指出这种特殊主义不仅可能导致任人唯亲、公共道德缺失与腐败,还会因其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无法涵盖普遍的伦理关系。然而,刘清平的论证犹待商榷。首先,他的几乎所有结论都建立在“血缘亲情是儒家伦理基础”这一前提,然儒家伦理并非铁板一块,是否真存在如其所言那种共同基础?比如孟子倡“推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显然体现了超越特殊亲情的普遍仁爱主张;刘清平本人亦曾于他处言及,孟子的“恻隐之心”与墨家兼爱相近,且孟子一度认可“无差等之爱”之原则。[刘清平:《论孟子恻隐说的深度悖论》,《齐鲁学刊》2004年第2期。不过刘清平对儒家“仁/仁爱”的理解存在矛盾之处。有时,他将“仁/仁爱”与“兼爱”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是“有差等的爱”的体现,而后者则是“无差等的爱”;但在另一些地方,他又将“仁/仁爱”界定为类似于墨家“兼爱”的“普遍的(无差别的)人类之爱”。参见李世平《爱的普遍还是普遍的爱——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学术界》2014年第6期。]其次,即便承认情感在儒家伦理中很重要,且情感可能带来问题,是否就有必要如刘清平所言,应被道德理性所取代呢?两者是非此即彼的吗?最新有研究表明,情感中本就蕴含理性。[参见Martha C. Nussbaum, Upheavals of Thought: The Intelligence of Emotio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再者,若血缘亲情真如刘清平所言是儒家伦理的本质属性,那么舍此之后,这种伦理还能称为“儒家”吗?

与刘清平类似,邓晓芒也自居为儒者,并站在康德研究专家的立场对儒家伦理提出了根本性的批评。他援引鲁迅批判传统文化的实践,认为鲁迅并未扼杀其普世价值,而是促使其新生,以此表明自己振兴儒家伦理的用意。[参见邓晓芒《论康德哲学对儒家伦理的拯救》,第69页。]邓晓芒认为,儒家伦理根源于狭隘的自然情感(如孝敬父母、尊敬兄长),缺乏反思性与普遍意义,唯有以康德的自由意志与理性取而代之,方能克服其局限。[参见邓晓芒《从康德的道德哲学看儒家的“乡愿”》,《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邓晓芒首先从儒家判断道德的标准谈起。他指出,“乡愿”外表似君子,实则无德,因此仅凭外在行为无法区分君子与小人。儒家历来强调内心的“诚”,认为至诚即可合乎道德,但邓晓芒对此提出质疑:即便最真诚的人,也可能受自身情感(如同情心)左右,而无法将道德法则的普遍要求视为道德行为的唯一动机,从而陷入虚伪。换言之,“诚”是不稳定且缺乏反思性的,无法成为可靠的内在判断标准。他认为虚伪正是儒家伦理的根本问题,而康德有关“根本恶”radicalevil)的论述为此提供了重要参照。[对于康德而言,根本恶在于将道德律(应当遵守的普遍原则)放在次要位置,而把自身利益作为优先考虑。参见Claudia Card, The Atrocity Paradigm: A Theory of Evil,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76.]依邓氏之解,康德认为人类既有趋善的倾向,也有趋恶的倾向;[参见邓晓芒《论康德哲学对儒家伦理的救赎》,第64页。]其中,趋恶的倾向有三个层次:人性的软弱、动机不纯以及人心的败坏。前两者尚属“无意的罪”,而“人心的败坏”则是“蓄意的罪”,其本质在于内心的诡诈与自欺:人明知道德原则,却因未见不良后果而自以为正当。邓晓芒将此“蓄意的罪”概括为虚伪,即在明知道德原则的情况下,不仅欺骗他人,也欺骗自己,并强调这种虚伪构成了人性的根本恶。他赞同康德的观点,认为这种根本恶无法通过外在手段根除或克服,因为它植根于人心中的自由意志。[这里的自由意志,是指人的自我主宰能力,以及作出决定与道德判断的自由。]由上可见,邓晓芒通过“虚伪”这一概念,将康德关于人性“根本恶”的论述与儒家对“乡愿”的批评联系起来,认为虚伪既是根本恶的本质,也是乡愿的本质。但他也同时指出,康德与儒家在此问题上存在根本差异:儒家视乡愿为少数人的道德偏离,可以通过孟子所说的“反经”[参见《孟子·尽心下》:“恶乡原,恐其乱德也君子反经而已矣。经正则庶民兴,庶民兴则斯无邪匿矣。”]等外在方法加以纠正或避免;而康德则认为虚伪并不是一种能够依靠外在手段加以消除的缺陷,而是一种人人都必须时刻警惕的倾向,它是人类自由意志所必然带来的结果。这种差异折射出二者在人性观与道德根基上的根本分歧。

儒家与康德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可以概括如下:

邓晓芒认为,儒家之乐观设想低估了人性中自我欺骗的顽固性,而康德之学说则凸显了虚伪的普遍性与难以克服性。他进一步强调,自由意志既是人类作出道德判断的前提,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批评儒家伦理忽视自由意志,从而导致理性的缺失。借助康德关于人类“原初倾向”predispositions)的论述,邓晓芒认为人性既包含趋恶的可能,也具有趋善的三重层次:动物性animality)、人性humanity)与人格性personality),分别对应感性feeling)、知性cognition)、理性reason)。这三重层次皆内含自由意志,而儒家却未能正视这一点,只是将“理”理解为习俗与常识,相当于康德意义上的感性层次。若儒家伦理中不存在自由意志,那么也就不存在理性。由此,儒家伦理缺乏理性反思的可能,难以为自身奠定稳固的基础。邓晓芒由此得出结论:儒家伦理的“救赎之道”在于康德哲学所强调的理性,唯有以理性为根基,它才可能获得真正的重生。邓晓芒的论证推理逻辑大致如下:前提一:儒家伦理以不稳定的情感为基础,缺乏理性的自我反思,因此容易陷入虚伪。前提二:康德凭借自由意志/理性,能够运用普遍理性消除人类的根本恶——虚伪。结论:唯有以理性取代无法普遍化的情感,并将其作为伦理根基,儒家伦理才可能获得普遍的理性意义。

这一推理结构看似合理,但仍有讨论空间。首先,邓晓芒将理性视为自我反思的必要条件,然而情感驱动的反思是否必然不可能?或许未尽然。近年来,格拉斯哥Glasgow)大学的政治哲学家麦克·弗雷泽(MichaelL.Frazer)在其研究中为“情感具备反思性”的可能性作出辩护。他指出,“并非所有启蒙思想家都像康德本人那样理解康德对于反思性自主的呼吁”,而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则“提供了一个更为丰富的关于我们如何寻求反思性均衡的过程描述”。[Michael L. Frazer, The Enlightenment of Sympathy: Justice and the Moral Sentiments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and Toda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4, p.8.]在他看来,人类的道德情感不仅可能因理性错误而被否定,也可能因其本身不道德而被否定。我们之所以能不断筛选和修正情感,是因为具备了比直接情感更深刻的“高阶情感”。[这里的“高阶情感”可以理解为,我们能够赞同或反对自己已有的情感,比如对自己的嫉妒感到羞愧,这种羞愧就是一种更高阶的情感。]正是因为具备这种高阶情感,我们的内心才能把那些不合理或不道德的情感剔除掉,从而实现反思与自我审视。[Michael L. Frazer, The Enlightenment of Sympathy: Justice and the Moral Sentiments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and Today, p. 9.]由是观之,基于情感的反思似为可行。其次,依邓晓芒之论,三种趋善倾向与三种趋恶倾向(人的本性的脆弱、道德和非道德动机的混杂、人心的颠倒)间存在对应关系,但是何以断言“向善的禀赋毕竞要比趋恶的倾向更高”呢?另有若干值得讨论的问题,此处仅略举一二。例如,若邓晓芒的观点成立,即儒家认为“人只要能真正回到自己的本性,做到对自己本心的赤诚,就能进人到一种纯善的境界”,那么儒家伦理又何必大费周章强调贯穿一生的修养工夫?此外,邓晓芒多次强调儒家伦理中不存在自由意志。诚然,儒家典籍中鲜少直接论及“自由意志”,但这是否就必然意味着其中完全缺乏与之相似的思想呢?譬如,明代儒者刘宗周曾言:“善无穷也,以善推善,则善无穷……过无穷也,以过治过,则过无穷。”[刘宗周:《证人要旨》,《刘子全书》卷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其旨意似在表明:推进善行还是为恶作过,实取决于自身的抉择。

2.儒家立场的辩护及相关分析

针对儒家伦理情感性的批评,郭齐勇及其支持者展开了辩护。下文将重点分析郭齐勇的相关论述,并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加以讨论。郭齐勇认为刘清平关于“儒家伦理根植于血亲清理”一说完全背离了儒家伦理的原貌。在其《论道德心性的普遍性—兼评儒家伦理是所谓“血亲情理”》一文中,郭齐勇从两个方面回应:一是提出儒家伦理的真正根源在于人的道德心性;二是对刘清平的论据加以审视,并指出其论证的不足。[郭齐勇编《论道德心性的普遍性——兼评儒家伦理是所谓“血亲情理”》,《〈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第24—63页。]

郭齐勇有关道德心性的观点与孟子的“性善”论密切相关。孟子通过“孺子将入于井”的经验性观察,提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四端”理论,认为“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从而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性。郭齐勇据此主张,儒家伦理的根基并非血缘亲情,而是先验的、“不学而能”的心、性。[郭齐勇编《论道德心性的普遍性—兼评儒家伦理是所谓“血亲情理”》,《〈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第28页。]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孟子还是郭齐勇,都未能充分说明如何从“不忍人之心”的经验观察推导出“四端”的先天性。笔者认为李泽厚“积淀说”或许能够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理论视角。李泽厚提出“积淀”一词,指的是理性因素、社会条件与历史发展长期作用于人类经验,并在个体心灵中不断积累而形成的文化心理结构。李氏认为,“对个体来说的先验认识形式是由人类经验所历史地积淀而形成的”。[李泽厚,刘绪源:《该中国哲学登场了》,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换言之,看似先天的社会理性,其实是整个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15页。]罗亚娜Jana Rošker)总结道:“在李泽厚看来,理解的形式与范畴只是从个体视角看是先天的,而从社会与共同体的视角看,它们源自经验,因此是后天的。”李泽厚的认识论强调人类历史发展与先天认知的互动,而这一观点其实有助于解释为何上述《孟子》文本中的经验性观察亦能呈现出先验性。

在郭齐勇看来,道德心性不仅是先天的,而且具有普遍性与恒常性。为论证此说,他援引了先秦和宋明儒家的言论,如孟子所谓“人皆有之”,以及陆九渊所言“千百世之上至千百世之下有圣人出焉,此心此理亦莫不同也。”郭齐勇认为,在孟子和宋明理学家看来,人的心性(仁义之心/天理良心)是先天且普遍的,它既是道德的起点,也是道德的终极根基。[郭齐勇:《论道德心性的普遍性——兼评儒家伦理是所谓“血亲情理”》,《〈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第30页。]他进一步解释,这一道德心性作为人的“真己”,作为生命的真正主宰,是人得以自主而不隶属于外在权威的依据所在。虽然郭齐勇的这篇论文早于邓晓芒《论康德哲学对儒家伦理的拯救》一文发表,但其观点可视为对后者“儒家没有自由意志”这一观点的回应。在郭氏看来,心、性本质上是自主的,不受外力阻碍,并且内含自由意志。换言之,尽管古代儒家未曾使用“自由意志”这一术语,他们实际上已将心性理解为自主的。由此,郭齐勇提出“道德心性是儒家伦理之根”,并批评刘清平的论点至少在两方面存在误解:其一,刘清平误读了《论语·学而》第2章及朱熹对此章的注解,将具有特殊主义性质的孝悌视为实现“天下归仁”的根本基础。郭齐勇指出,刘清平的引述断章取义,遗漏要点,因而歪曲了朱熹的本意。事实上,朱熹此处实引程颐之说,意在强调仁(即性)才是伦理的终极根源。程颐曰:“谓行仁自孝弟始,孝弟是仁之一事。谓之行仁之本则可,谓是仁之本则不可。”[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48页。]朱熹本人亦明确说:“论仁,则仁是孝悌之本;行仁,则当自孝悌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第463页。]由此可见,朱熹的用意在于说明仁的根本地位,而非将血缘亲情置于根本地位。其二,针对刘清平反复提出的“血亲情理在儒家伦理中居于最高地位”这一观点认为刘清平的分析过于拘泥字面,未能把握真正旨趣。例如“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孟子·离娄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中的“大”并不必然等于“至高无上”;在《中庸·二十章》“尊贤为大”中,“大”只是强调仁的作用范围广阔,而非确立尊贤的最高地位。又如《论语·子路》所涉“父为子隐”的争议,郭齐勇指出,儒家伦理并不主张无条件包庇。郑玄与孔颖达的注解均表明:若过错轻微,不必因揭发而损害家庭关系;若过错重大,则应依义行事,揭发乃属正当。如上所述,通过梳理经典语义与义理脉络,郭齐勇指出刘清平的理解失之偏狭,进而反驳其批评。他强调,血亲情理既不是儒家伦理的根本,也不居于特权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郭齐勇尝试运用儒家的核心范畴“经”(道德原则、行为准则)“权”(灵活变通),来调和“差等之爱”的特殊性与“普遍仁爱”的普遍性之间的张力——而这正是儒家批评者反复攻击的焦点。例如,刘清平就曾断言:在儒家思想中,“任何试图超越血缘亲情的特殊性局限、达到仁者爱人的普遍性层面的努力,在儒家思潮的理论架构内都会归于失败”[刘清平:《无根的仁爱: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哲学评论》2002年第2期。],因为前者强调差等,后者强调无差等。对此,郭齐勇这样回应:在理解《孟子》的争议章节时,应综合考虑社会、政治与道德等因素。他认为,仁(普遍仁爱)是儒家伦理的固定标准(经、常),但在实践中人几乎不可能对所有人怀有与对至亲同等的关爱,因此必须留有变通余地(权、变)。他引用《孟子》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加以说明,认为孟子既强调仁心的普遍性,又要求在复杂情境中体现特殊性与灵活性。由此,“亲亲”或有差等之爱可被视为普遍道德心性发用流行的具体表现,原则(普遍仁爱)与实践(有差等之爱)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冲突。然而,这一解释也引出了新问题:若道德实践中“权”不可或缺,那么其限度何在?若任何情境下都可诉诸变通,那么“经”的规范作用又将如何确立?在这一点上,郭氏的论述或许仍有完善空间。

此外,在其论述中,郭齐勇似乎有将心、性等同的倾向。但是儒家内部对心与性的关系并无一致看法,若简单地视二者为同一,便难以作为儒家伦理的唯一根源。比如孟子常常即心言性来讨论人性,如“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如参见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性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4页;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154页。],但朱熹则主张“心统性情”,认为心是性的所在与统摄之处,并不完全等同于性。[陈来:《朱子哲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96页。]换言之,并非所有儒家都认为,心必然等于性。如果心与性可区分,那么它们又如何能够成为儒家伦理的唯一根源?尤其考虑儒家曾明确反对墨家夷之的“两本”之说,这一疑问更为突出。[DavidS.Nivison在其著作中也有相关讨论。参见The Ways of Confucianism: Investigations in Chinese Philosophy, Illinois: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p.102–104.]

儒家在伦理实践中一向重视情感因素。近年来的相关争论虽普遍承认情感的重要性,但对于究竟是情感还是理性才是儒家伦理的根源,则有明显分歧。我们不难发现这一争论实际上正好对应了西方哲学传统中的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之分。按照康德的成熟时期观点(此处强调“成熟”,是因为他早年曾受情感主义影响),道德的根基在于理性,即先天原则。纯粹理性驱使人依应当的方式行事,这些行为本身即为善,无需额外辩护,因为它们源自自主性——康德将自主性界定为“意志自身为自己立法的属性”。[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ans. and ed., Mary Grego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47.]与此相对,休谟则强调人性的经验层面,认为“理性是并且应当只是激情的奴隶”。[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ed., L.A. Selby-Big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896, p.415.]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康德告诉我们“应当如何行动”,而休谟关切我们“实际上如何行动”。在这一点上,儒家伦理与休谟的情感主义更为接近。自启蒙以来,理性主义在哲学与社会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情感主义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不过近几十年来,情况逐渐发生变化,认知科学的实验研究证据表明情感与道德判断密切关联。哲学心理学家杰西·普林茨JessePrinz)甚至指出:“情感不仅与道德判断相关,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Jesse Prinz,“The emotional basis of moral judgment,”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 Vol. 9, No. 1, March 2006, p.42.]从实践角度看,儒家对情感的强调有助于丰富当代道德哲学,并推动全球伦理的建构。正如孟旦(DonaldJ.Munro)所言:“情感与我们的认知和动机密切相关。任何忽视情感(包括家庭亲情)的伦理学,都会被视为不切实际且自我异化。”[安延明:《探究儒家伦理学的实践内涵——访孟旦教授》,《儒家与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三、结语

21世纪前二十年围绕儒家伦理的讨论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号称是“过去五十年来中国伦理学领域最有洞见的辩论”[该表述出现在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一书的扉页。参见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受篇幅所限,本文仅择取其中讨论最为集中的若干话题加以分析。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些议题各不相同,但其共同关切在于:儒家伦理究竟是特殊主义还是普遍主义,以及它在当下语境中是否仍具重要性。

通过梳理与分析,本文主要得出以下两点结论。其一,儒家伦理既包含特殊主义性质的血缘亲情,也包含普遍性的仁爱,两者之间虽有张力,但并非不可调和,反而能够形成互补关系,共同服务于礼之终极目标“和”。其二,儒家伦理的根基并非单纯建立在特殊主义的“情”或普遍主义的“理”之上,而应该是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儒家伦理体现了根植于中国文化与社会实践的独特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它在回应当下全球伦理普遍关切时仍具有生命力与价值。

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反映出当代中国学者的一种努力:通过重新激活自身文明中曾经被忽视或低估的思想资源,论证其在回应人类共同困境中的潜在价值——他们试图说明儒家伦理或能为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普遍道德困境(如家庭与公共责任、个人情感与普遍正义的冲突)提供新的解释框架,促使学界重新审视儒家伦理在现代语境中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避免将其简单化为特殊主义或否认其普遍性潜能,从而思考其在回应现代道德困境、丰富全球伦理话语方面的可能贡献。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全球文化转型与交流日益加深的时代,这一努力不仅展现了儒学的当代生命力,也为全球伦理的探索和构建提供一种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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