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基础设施建设与能源转型正逐步演变为大国战略竞争的新兴场域。欧盟在"全球门户"战略下,以绿色转型为优先领域推进与东盟的伙伴关系建设,试图以市场、规范与安全三重逻辑介入东盟清洁能源转型,进而塑造制度性影响力。欧盟与东盟的清洁能源合作呈现出功利型、身份型与规制型三种合作模式,这种差异化的市场、规范与安全逻辑组合模式反映出"全球门户"战略内在的逻辑张力,揭示了推进清洁能源合作面临的多重制约,合作双方需要寻求更平衡的逻辑配置。欧盟与东盟的清洁能源合作实践,为中国构建面向东南亚的绿色合作框架提供了重要参照。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时,需要以更稳定的市场合作机制、更具包容性的制度安排与更灵活的安全策略来应对中欧在东南亚的合作与竞争格局。
关键词:"全球门户"战略;清洁能源合作;欧盟与东盟合作;能源转型;"一带一路"倡议
作者简介:戴长征,男,安徽淮南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治学部部长、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比较政治经济制度;刘欣林,男,重庆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20级博士生、国家安全与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美国国家安全体制与决策、能源外交。
近年来,全球基础设施投资格局呈现出明显的地缘政治转向,全球南方的互联互通与能源转型逐渐演变为大国战略竞争的重要场域。为在新一轮基础设施投资竞争中保持战略主动,避免边缘化,欧盟于2021年12月正式提出"全球门户"战略(Global Gateway),计划在2027年前动员3000亿欧元的公私资金,重点投向清洁能源、数字产业、交通基础设施、教育科研以及公共卫生等五大领域,旨在为全球伙伴提供"基于价值观的互联互通新方案"。
随着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逐渐成为全球能源转型的主导方向,清洁能源合作被欧盟列为"全球门户"战略下基础设施投资的优先领域。根据欧盟发布的《全球门户亚太地区旗舰项目清单》,清洁能源与绿色转型项目已成为该战略在亚太地区的优先布局方向,其中重点锚定能源结构高度依赖化石燃料、减排压力突出的东南亚地区。
然而,自战略启动以来,其实际落地成效仍较为有限。截至2024年底,欧盟已公布超过160个相关项目,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仍停留在规划或早期准备阶段。新增资金规模、实际拨付进度及基础设施实质性落地均明显滞后,部分项目被视为对既有发展合作计划的重新标注而非新增投入。同时,项目融资结构与执行机制透明度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作伙伴对欧盟基建投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的信心,使"全球门户"战略在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影响与其宏观政策承诺之间呈现出较大落差。从战略增量性与实际执行进展的角度看,欧盟在新增融资规模、项目执行速度以及与其他全球基础设施倡议竞争方面,实际推进仍受到制度与资源约束。"全球门户"战略并非完全独立于既有合作体系的新项目集合,而是在既有对外合作与伙伴关系基础上,通过新的政策工具与融资安排,推动新增项目与既有合作整合并行展开的合作框架。在这一过程中,战略推进的增量表现与合作网络的扩展并不同步:前者主要体现为新增资金动员与项目落地层面的兑现程度,后者则表现为既有合作在"全球门户"战略下的重新组织与政策强化。基于此,本文在不同分析层面上对"全球门户"战略作出区分:关于落地成效的评估主要着眼于其作为欧盟对外基础设施竞争战略的整体推进能力,而实证分析则关注其作为合作框架在具体国家层面的实践展开。
既有研究多从资金规模、项目周期或外部环境等因素解释"全球门户"战略在发展中国家的落地困境,强调融资能力不足、项目执行周期较长或外部不确定性上升对合作成效的制约。然而,这类解释往往将问题归因于执行层面的约束,却相对忽视战略本身同时承载的多重政策目标及其内在张力。本文认为,作为欧盟当前最重要的对外合作框架之一,"全球门户"战略并非单一的政策工具,而是同时服务于市场拓展、规范输出与安全布局的复合型对外战略。在清洁能源这一兼具经济属性、规范要求与战略敏感性的领域,上述多重目标在战略设计层面被同时纳入,但在具体合作实践中并非自然协同,而是通过不同政策工具与合作安排相互牵制。由此产生的关键问题是:不同目标在有限政策资源与复杂外部环境中如何被权衡与侧重?其内在逻辑张力又如何具体塑造合作实践的运行方式?本文从内部逻辑出发,将"全球门户"战略视为市场逻辑、规范逻辑与安全逻辑交织运行的分析框架,考察三重逻辑在东盟清洁能源合作实践中的互动机制与结构性张力,进而分析不同逻辑组合所形成的合作模式及其对合作成效的影响,为中国在东南亚地区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参照。
一、"全球门户"战略的三重逻辑
在当前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与能源转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对外经济合作日益同时承载经济发展、制度规则与战略安全等多重政策目标。总体而言,相关合作实践既涉及资本投入与市场扩展,也关涉规则制定与治理模式传播,同时还受到能源安全与供应链稳定等战略因素影响。这种多重目标并置的特征是当代国际基础设施竞争与能源合作普遍呈现的发展趋势,但不同国际行为体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根据自身制度传统与地缘政治情境对相关目标形成差异化侧重,并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动态调整。在具体能源合作实践中,清洁能源转型尤为集中地体现出经济利益、规范治理与安全关切之间的互动,为分析多重政策逻辑的交织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基础。
回顾欧洲一体化进程,自煤钢共同体创建以来,市场逻辑与规范逻辑之间的互动始终贯穿于欧洲对外经济政策之中。一体化早期阶段以市场逻辑主导,侧重于消除贸易壁垒、完善共同市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为欧盟在对内治理与对外合作中逐步强化规范与价值导向提供了制度基础。《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通过自贸区谈判中的议题联系策略,将规范逻辑嵌入海外市场规则制定中,市场逻辑与规范逻辑之间的张力再度凸显。近年来大国战略竞争加剧,特别是2022年俄乌冲突爆发后,安全逻辑上升为欧盟对外经济政策中的重要考量,保障能源安全、增强供应链"韧性"被纳入欧盟政策的优先事项。作为欧盟新一轮综合性对外基础设施投资框架,"全球门户"战略集中体现了市场、规范与安全三重逻辑的交织运作。
1.1 "全球门户"战略的市场逻辑
市场逻辑是"全球门户"战略的基础动力,体现欧盟推动产业对外扩张与资本跨境布局的经济利益诉求。欧盟推动海外基建投资源自其内部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产能外溢的现实压力。当前,欧盟在绿色能源、数字基础设施和高端制造等战略性产业领域已具备一定竞争优势,但随着内部市场趋于饱和、成员国间产业政策协同效率有限,欧盟亟需通过对外基建投资拓展新兴市场,以实现过剩产能输出并强化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全球门户"战略的市场逻辑主要体现在融资机制的多元化、扩大市场准入以及提升投资回报率。其一,欧盟采用多元杠杆化的资金调动模式,依托公私伙伴关系(PPP)与制度性担保机制,整合欧盟长期预算框架下的"邻国、发展与国际合作工具—全球欧洲"(NDICI)、欧洲投资银行(EI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以及"团队欧洲"(Team Europe)等资源,并借助欧洲可持续发展基金(European Fund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lus,EFSD+)引导私营资本参与,以分散项目风险。其二,通过在交通、能源和数字基础设施领域持续投入,欧盟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互联互通水平,为本土企业进入第三国市场创造条件,从而增强其在新兴经济体中的竞争力。其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带动上下游产业联动,为欧盟企业提供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推动区域性产业集群与规模经济的形成。因此,市场逻辑不仅塑造了"全球门户"战略的融资与项目安排,也构成其对外经济布局得以持续推进的底层驱动力。
1.2 "全球门户"战略的规范逻辑
规范逻辑是"全球门户"战略的价值目标,承载着欧盟通过对外合作扩展其规范影响力的理念意图。其根源在于欧盟一体化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制度传统与价值认同,并由此构成其对外战略中最具辨识度的身份特征。通过"全球门户"战略,欧盟在绿色转型、数字治理、公共卫生与教育合作等领域系统嵌入自身的价值标准,以环境标准、劳动规范和治理机制作为项目的必备条件,从而试图在合作过程中对伙伴国的规范框架与治理实践产生持续影响。
"全球门户"战略的规范逻辑主要体现在价值导向、合作机制与实施路径三个方面。其一,欧盟强调"民主、人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等观念,并将绿色转型作为所有合作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全球门户"战略并非单纯的融资工具,而是以具体的价值规范为基础的战略实践。其二,欧盟坚持透明性与安全性两大规范要求。透明性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信息披露和第三方审计,确保公共资金和发展融资的使用具备可追溯性;安全性则聚焦于关键基础设施和数字网络的"韧性"建设,包括供应链的可替代性、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其三,伙伴导向与资金动员被欧盟视为对外合作的重要规范原则。伙伴导向强调合作应以伙伴国发展优先事项为基础,通过共同规划与政策对接强化合作所有权,避免单向条件输出;资金动员则将混合融资与风险分担机制制度化为合作标准,要求公共资金发挥撬动私营资本的示范作用。规范逻辑强化了欧盟对外合作的身份与价值属性,也在具体实践中提高了合作方的规范适应成本。
1.3 "全球门户"战略的安全逻辑
安全逻辑是"全球门户"战略的地缘风险考量,其核心在于将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转型与数字互联等领域纳入地缘政治安全框架,强调对外合作必须服务于保障关键资源供给、维护供应链稳定并提升欧盟的战略自主性。"安全逻辑"本质上是欧盟在地缘竞争背景下的"风险管控思维"。俄乌冲突的爆发被视为欧洲冷战后"和平红利"的终结,推动欧盟在战略理念与政策工具上引入更为鲜明的安全逻辑,把关键基础设施的控制权、能源来源的多元化以及数字网络的自主可控视为战略优先事项。
"全球门户"战略的安全逻辑通过能源安全、要素安全与制度安全三个层面加以体现。其一,欧盟于2022年出台"REPowerEU"能源计划,明确提出摆脱对俄罗斯的能源依赖、推动清洁能源自主以及加快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三大目标,以实现能源结构的深度转型和自主能力的提升。同时,《战略能源技术计划》进一步强调提升欧盟能源系统及相关供应链在全球范围内的"韧性、自主性与竞争力",体现出欧盟将能源安全与战略自主深度捆绑的政策取向。其二,欧盟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对战略资源供应体系进行系统性重构,在立法层面将要素安全纳入经济安全总体框架,通过设定供应上限与来源多元化标准,降低对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为清洁能源转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领域提供稳定的要素支撑。其三,依托欧洲"经济安全战略",欧盟将"去风险"原则制度化,在对外投资、技术合作和供应链管理中全面引入风险评估与安全审查机制,使相关条款逐渐制度化、常态化,项目启动前需对合作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基础设施状况、政局稳定程度和财务可行性等要素进行详尽评估。通过上述多层次的安全体系建设,"全球门户"战略试图在全球基础设施竞争中兼顾"开放性与安全性,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二、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动因及现实基础
在"全球门户"战略下,欧盟将清洁能源合作纳入其对外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领域。这一合作取向既反映出欧盟自身能源战略布局的需求,也依托于相应的融资机制与政策工具支持。东盟因其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转型压力突出且区域政治环境总体相对稳定,成为欧盟推进相关合作的重要对象。
2.1 欧盟推动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战略动因
欧盟推动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既源于其内部绿色转型目标的外向延伸需求,也反映出对全球能源格局变化的战略回应。
一方面,欧盟正处于能源结构深度调整与绿色产业转型的关键阶段,需要通过对外合作拓展清洁能源技术、资本与规则的应用空间。依托在清洁能源技术、绿色金融工具及相关治理规则方面积累的经验,欧盟推动与东盟在电网互联互通、能源效率提升及碳定价机制等领域的合作。这为欧盟企业进入新兴能源市场创造了条件,并有机会将自身的技术标准与治理理念嵌入区域能源转型进程之中。这种标准与规范的对外延展,通过提升合作框架中制度规则的可预期性与适配度,降低了欧盟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合规成本,并在技术适配、融资合规与治理对接等方面转化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由此,制度安排与市场拓展之间形成相互强化的联动机制,为欧盟绿色转型战略提供持续的外部支撑。
另一方面,全球能源需求增长重心持续向新兴经济体转移,东南亚地区被视为未来全球能源消费增长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这使其在欧盟对外能源合作布局中具有突出的战略重要性。到2035年,东盟将占全球能源需求增长的25%,并有望在2050年前超越欧盟的总体能源消费量。这一趋势意味着东盟不仅是全球能源需求扩张的增量来源,也是未来全球能源系统动力重组的关键地带,成为清洁能源技术部署、制度规则塑造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场域。对欧盟而言,若无法在该地区形成稳定的清洁能源合作关系,其在全球能源转型进程中的制度影响力与产业竞争力都可能受到削弱。
此外,在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和能源供应风险加剧的背景下,欧盟亦需要通过对外清洁能源合作分散能源安全风险。通过深化与东盟在能源基础设施和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欧盟得以拓展多元化的能源伙伴网络,降低对单一来源的依赖,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提升其能源安全与战略"韧性"。
2.2 东盟清洁能源转型的对外合作需求
东盟能源体系资源禀赋较好,但高碳结构突出、用电水平落后、需求增长旺盛,迫切需要加速能源转型。东盟2023年电力需求增长3.6%,主要由化石燃料满足,预计到2030年,电力需求相比2023年将再增长41%。为此该地区设立的整体目标是到2025年实现其能源结构中清洁能源占比23%,电力总装机中可再生能源占比达到35%,到2035年东盟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将增长3至5倍。在未来几年迅速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扩展低碳电力来源是东盟清洁能源系统性转型的重要路径。
能源投资流向是衡量东盟清洁能源转型的重要指标。2023年东盟地区的能源总投资额超过700亿美元,其中流向清洁能源项目的资金约为320亿美元。然而,东盟地区清洁能源项目支出仅占全球总量的2%,明显低于其在全球经济(6%)、能源需求(5%)和人口规模(9%)中的比重。由于经济发展对高碳能源的依赖和清洁能源的投资不足,东盟地区是全球少数GDP与碳排量仍呈强正相关的地区之一。为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目标,东盟需要大幅度提升能源部门投资水平,到2030年至少达到2000亿美元,其中75%以上用于清洁能源领域。
依托分阶段实施的"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ASEAN Plan of Action for Energy Cooperation,APAEC),东盟已搭建起一系列国际合作框架。其中,欧盟被定位为集技术提供者、融资支持者、能力建设伙伴与绿色治理倡导者于一体的多层次战略合作方。可以看到,东盟的能源增长需求与欧盟在清洁能源技术、规则体系与资本工具方面的优势形成互补,双方在能源安全、绿色转型与区域治理框架中的合作具有内生动力和长期战略基础。
2.3 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现实基础
欧盟与东盟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之前,双方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已初步形成涵盖政策对话、技术转移、能力建设与市场合作等的多维互动合作格局。总体而言,这一阶段合作规模与深度有限,但为后续在"全球门户"战略逻辑下的制度化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2020年欧盟与东盟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清洁能源领域合作被正式纳入双方战略合作框架中,东盟清洁能源转型进程出现南北合作中"伙伴式合作"的新趋势。
其一,双方在战略层面实现从目标共识到合作落地的系统对接。2022年在纪念欧盟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45周年的联合声明中,欧盟与东盟明确将能源转型、绿色基础设施、气候适应纳入双方合作议程的核心领域。"全球门户"战略被视为双方清洁能源合作的关键支撑工具,"团队欧洲"计划在2021至2027年期间动员约100亿欧元资金,涵盖欧盟预算拨款及由成员国公共资金杠杆带动的优惠贷款,用于支持东盟国家在能源转型、交通、数字化、健康及教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其二,双方在合作机制上建立起常态化对话与政策对接的协调网络。能源对话机制的设立标志着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迈入定期化、结构化的协商与政策对接新阶段。双方通过"欧盟—东盟能源对话"和部长级会议,围绕清洁能源大规模部署、能源效率提升、跨境可再生能源证书互认、电网互联互通和绿色氢能合作等议题,开展系统性讨论和政策协调,同时推进标准协同与数据互通,完善跨境并网、证书追溯与信息共享,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交易夯实技术基础。
其三,欧盟通过示范合作项目落地助推东盟国家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目标。在东盟主要能源大国中,欧盟已承诺在印尼投资约24亿欧元,主要聚焦于燃煤替代、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及输配电网升级。此举旨在助力其实现2030年电力行业碳排放达峰及2050年净零排放目标。在越南,约17亿欧元的投资重点集中在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电网调度系统数字化等领域,支持其按照《公正能源转型伙伴关系》框架开展能源系统脱碳。
尽管欧盟与东盟在战略目标、合作机制和项目层面不断深化清洁能源合作,但由于东盟各国在市场条件、制度环境和战略安全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合作在推进过程中仍面临由此产生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进一步塑造了合作实践,导致合作模式的分化。
三、逻辑张力下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模式分化及制约
在"全球门户"战略启动与实施过程中,市场逻辑、规范逻辑与安全逻辑构成欧盟推进对外合作时相互交织的动力机制,并分别承载其在对外经济拓展、制度输出与风险管控方面的战略关切。市场逻辑强调经济效率与商业可行性,规范逻辑侧重价值传播与制度嵌入,安全逻辑则将能源与基础设施互联视为战略稳定的重要支点。正是由于三重逻辑在目标取向与实施条件上的差异,欧盟在具体推进"全球门户"战略时需要在多重政策目标之间进行协调,由此在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实践中持续生成逻辑张力,并进一步塑造出差异化的合作模式。
3.1 三重逻辑交织中的结构性张力
在欧盟与东盟的清洁能源合作中,三重逻辑源自欧盟在"全球门户"战略下所设定的对外合作目标体系。清洁能源领域因同时具备市场投资属性、规范治理意义与能源安全内涵,成为欧盟多重战略逻辑向外延伸的重要实践场域。一方面,清洁能源项目本身具有明确的市场特征,涉及大规模资本投入、长期回报周期与技术路径选择。另一方面,绿色转型又被欧盟赋予突出的规范意义,与气候治理、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等价值目标紧密相连。同时,随着能源安全与供应链"风险"日益凸显,能源基础设施与跨境互联也逐渐被纳入战略安全的考量之中。三重逻辑并非在不同阶段依次发挥作用,而是在欧盟推进合作的具体安排中同步介入,并在东盟国家发展阶段差异、制度能力不均衡以及资源配置约束等现实条件作用下,逐渐演化为持续存在的结构性张力。
首先,市场逻辑与规范逻辑之间的张力,集中表现为欧盟推动规范外溢的制度安排与东盟国家发展情景之间的持续调适过程。事实上,合规性与制度规则始终是国际经济合作与跨境投资得以运行的必要前提。清洁能源项目具有资本密集、周期较长与收益预期高度依赖政策稳定性的特征,因而需要具备情境适配性的制度安排以维持投资可行性。欧盟在合作中倾向于以前置方式嵌入环境标准、治理透明度与信息披露等规范,并将其转化为项目准入与合同执行条件。这类规范体系以欧盟经验为基础,在提升项目可持续性与治理水平的同时,也面临制度适配成本上升的问题。当与部分合作国的发展阶段、监管能力与政策优先事项之间存在差异时,可能延长项目谈判周期并影响商业决策。因此,市场与规范之间的张力并不体现为市场效率与规范约束的简单对立,而是在实践中塑造了清洁能源合作在推进节奏与制度路径上的差异化选择。
其次,市场逻辑与安全逻辑之间的张力,主要体现为清洁能源合作中欧盟需要在投资效率与风险控制之间进行权衡。尽管清洁能源合作在实践中主要由国际资本基于成本与收益预期加以推动,但其运行过程同时嵌入地缘政治博弈之中。在全球化进程相对顺畅、国际交往环境较为开放的条件下,市场逻辑通常占据主导地位。欧盟企业在生产布局和合作伙伴选择中,主要依据成本、效率与规模效应作出决策。然而,随着全球化受阻以及大国竞争与地缘政治博弈加剧,欧盟逐渐将经济相互依赖纳入战略安全框架之中,原本基于市场效率作出的投资判断往往需要重新调整,部分具有商业吸引力的项目因安全风险评估而被延后、缩减甚至搁置。近年来欧盟在清洁能源领域的政策取向已明显由效率优先转向安全优先,安全层面的地缘政治关切在相关决策中的权重持续提升,欧盟企业亦不得不通过提高成本、重组供应链来换取"安全性与可控性"。
最后,规范逻辑与安全逻辑之间的张力,主要体现为欧盟在对外清洁能源合作中推动规范外溢的制度诉求,与其在地缘政治竞争加剧背景下强化战略安全、风险控制与供应链"韧性"的现实考量之间的矛盾。规范逻辑强调通过清洁能源合作,将欧盟在环境治理、监管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制度标准嵌入合作框架,以提升对外合作的规则一致性与治理可持续性。然而,随着能源转型议程日益嵌入关键原材料竞争与基础设施安全之中,欧盟在推进规范议程的同时,也越来越需要从战略安全角度审视对外合作中的政治风险、供应链脆弱性与地缘约束。在此背景下,规范推进与安全目标逐渐形成结构性张力:若过于强调环境标准、治理透明性和规则普适性,可能加大欧盟在关键领域的外部依赖和战略脆弱性;而若过度强调战略防范、自主可控与安全筛选,又可能削弱欧盟作为规范性力量的对外制度吸引力与规则扩散能力。
3.2 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模式的分化
在三重逻辑并行运作所形成的结构性张力背景下,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呈现出多重目标并行推进的特征。而逻辑张力之所以进一步表现为合作模式的分化,关键在于欧盟基于不同国家的市场基础、制度环境与安全形势,对市场、规范与安全三重逻辑进行优先级排序,并据此选择相应的政策工具、合作重点与推进路径。同时,东盟国家基于本国发展阶段、制度基础与战略考量,对欧盟所主导的合作逻辑作出差异化回应。正是在欧盟的逻辑排序与东盟国家差异化回应的互动过程中,清洁能源合作模式才逐步形成不同的实践形态。
为了进一步识别这种模式分化,本文将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操作差异明确为三个可观察的分析指标,即市场规模化、规范接纳度与战略稳定性。三项指标分别对应合作中经济可行性、制度嵌入性与政治可持续性三个核心维度。市场规模化衡量清洁能源合作是否具备持续扩展与复制的经济基础。若合作以示范性、小规模或一次性项目为主,且高度依赖公共补贴,则市场规模化程度被界定为较低;反之,若合作能够吸引持续投资并形成产业化扩展,则被视为较高。规范接纳度用于评估东盟国家在清洁能源合作中对欧盟相关制度性规范的吸收与适配情况。观察重点并非规范是否被完全移植,而是其是否在关键制度层面得到制度化回应。若规范仅停留在项目层面的技术性合规,而未进入国内制度体系,则规范接纳度被界定为较低;若规范逐步转化为国内政策工具或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则规范接纳度较高。战略稳定性衡量合作在政治与地缘层面的可预期性与风险水平。若合作环境受制于频繁的政策调整、国内政治博弈或外部地缘压力,则战略稳定性较低;反之,若政策目标明确、合作具有长期共识,则战略稳定性相对较高。
基于市场规模化、规范接纳度以及战略稳定性三项核心指标,本文将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模式区分为"功利型、身份型与规制型"。总体而言,合作模式首先反映了欧盟在项目选择与政策工具配置中对三重逻辑的侧重,而东盟国家对三重逻辑的吸纳程度与回应策略,则进一步塑造了不同模式的具体表现。
其一,当市场逻辑与安全逻辑在合作中占据主导,而规范嵌入程度相对有限时,清洁能源合作呈现出功利型合作模式。该模式通常形成于欧盟在对外合作中优先考虑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与地缘环境稳定性的情境下,合作被视为拓展能源市场、推动资本与技术外溢,并在复杂地缘环境中降低外部不确定性的实践路径。在此背景下,欧盟在清洁能源领域倾向于选择资源禀赋较为突出、能源转型需求明确且对外战略取向保持多元开放的东盟国家作为合作对象。合作安排主要围绕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与外部风险的可控性展开,欧盟在规则嵌入方面相对采取审慎推进的策略,从而使合作国在规范与监管安排上保有较强的制度自主空间,对外部规范的吸纳呈现选择性特征。
其二,当规范逻辑与安全逻辑在合作中形成一致的政策取向,而市场规模相对有限时,清洁能源合作呈现出身份型合作模式。该模式通常形成于欧盟在对外合作中高度重视项目与其核心规范体系相一致,并将合作对象的政治稳定性及对外关系取向作为重要前提的情境下。合作被纳入欧盟对外规范传播与政治协调并行推进的政策框架之中,合作对象多为对绿色转型与相关治理议题表达明确支持且对外战略环境相对稳定的东盟国家。在此模式中,欧盟通过制度对接与政策协调强化规范嵌入,合作安排侧重于规范理念、治理原则与制度框架的对接,项目设计与实施强调与既有政策方向和政治承诺的一致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作过程中的政策不确定性与执行风险。
其三,当市场逻辑与规范逻辑在合作中形成一定协同,但安全层面的稳定性相对不足时,清洁能源合作呈现出规制型合作模式。该模式多形成于欧盟在东盟国家推进兼具市场潜力与规范嵌入特征的清洁能源项目过程中,同时面临较为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与合作国内部稳定性约束。欧盟通过市场化工具和制度化安排推动规范标准的嵌入,合作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较为强调规则对接、技术标准一致性及监管程序的可操作性,但在战略层面难以形成稳定、长期的安全预期。一方面,部分东盟国家在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同时与多方外部力量保持合作,使欧盟推动的合作安排在战略定位上更易受到地缘竞合因素影响;另一方面,东盟国家国内政治因素也对合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产生影响。
3.3 欧盟与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三重制约
在"功利型、身份型与规制型"三种合作模式下,由于三重逻辑难以同时最优化,其中被相对弱化的第三项逻辑通常会在后续合作中重新显现,对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形成内生性制约,削弱了"全球门户"战略的整体效能。
其一,当规范逻辑在合作模式中相对缺位时,清洁能源合作往往缺乏必要的制度化承接能力。项目在认证体系、治理标准及碳市场衔接等关键环节,难以获得与欧盟规则对接所需的技术性与程序性支撑。由此合作路径难以发展为可复制、可扩展的规则框架。东盟国家在治理能力、监管深度、数据透明度和标准化水平上差异明显,这种制度承载力的不均衡在绿色金融分类、排放核查机制、项目治理流程和能源监管规则等方面尤为突出。部分国家的绿色金融分类仍停留在原则性指导层面,难以支撑跨境融资与核证流程;碳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排放监测与跨境互认机制不完善;可再生能源认证多依赖试点工具,缺乏全国性、制度化的追踪体系。在此背景下,合作不得不依赖项目级协商替代制度化路径,致使成果难以跨项目稳定积累,清洁能源合作长期停留在碎片化、项目化层次,难以向成熟的制度型合作推进。
其二,当市场逻辑在合作模式中相对缺位时,清洁能源合作难以形成稳定的投资预期与产业化扩展动力。本应支撑合作持续推进的价格信号、投资激励与风险分担机制在身份型合作模式中难以有效运作,项目收益预期更多依赖政策推动而非市场化回报逻辑,从而引发规模化与融资制约。东盟国家在电力市场结构、投资法规、并网规则及购电协议稳定性等方面差异显著,直接抬高了欧盟资本的进入成本并削弱其回报可预期性。在部分国家,电价由政府主导,成本与电价之间缺少有效联动,可再生能源项目高度依赖补贴;国有电力公司掌握系统调度与购电主导权,外资进入需面对复杂谈判与合同不确定性。同时,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有限、长期资金供给不足以及风险缓释工具缺乏,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在市场基础设施薄弱的条件下,合作多停留于政策倡议、合作备忘录或示范性试点阶段,难以进入商业化运作与产业链延展。
其三,当安全逻辑在合作模式中相对缺位时,清洁能源合作难以形成可持续推进的战略支撑。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周期长、对政策与供应链稳定性依赖度高,若缺乏地缘与战略稳定预期,合作容易陷入风险暴露上升与战略信任不足的制约。部分东盟国家在能源政策取向、外部安全定位及政府规划方面存在一定波动性,当国内政治周期或外部战略重心发生调整时,项目往往需要重新评估商业条件与政策兼容性,致使合作受阻。欧盟强调的供应链安全、伙伴可靠性与基础设施风险防护要求,难以在部分东盟国家形成稳定保障。部分东盟国家在外部压力上升或战略竞合加剧时,倾向于引入多方参与分散风险,从而削弱欧盟对合作前景的稳定预期。此外,缺乏安全逻辑支撑的合作多停留在部门协调和项目层面,缺少区域层面的风险管理与长期战略对话机制,使企业与投资者难以做出跨周期承诺,合作往往局限于短期试点与项目化安排,难以形成持续布局,限制了清洁能源合作向更具战略深度的方向推进。
在"全球门户"战略下,欧盟与东盟国家的清洁能源合作模式各自呈现出显著的内生性制约,使得清洁能源合作在实践中更多呈现出试点化、碎片化与短周期的状态,难以实现制度化、规模化与战略化的系统性推进。因此,在三重逻辑难以同步最优化的现实条件下,欧盟需要在市场建设、规范嵌入与安全保障之间形成更具情景适配性的逻辑配置,同时东盟国家的制度回应也将影响合作模式的长期演化。
四、欧盟与东盟国家清洁能源合作模式案例分析
为验证前文所区分的功利型、身份型与规制型合作模式在现实合作中的具体表现,本文选取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与泰国作为对照案例。三个国家在市场规模化、规范接纳度及战略稳定性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能够较为直观地呈现欧盟与东盟国家在同一战略框架下形成的不同合作实践形态。
4.1 欧盟与马来西亚的清洁能源合作:功利型合作模式
在欧盟推进对东盟清洁能源合作的整体布局中,马来西亚因其突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与相对成熟的市场条件,成为"全球门户"战略在东盟的重要合作对象之一。尤其在太阳能领域,据估算马来西亚具备约269 GW的可开发潜力,该规模不仅能够覆盖国内白天电力负荷需求,也为跨境绿色电力输出及氢能等下游产业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全球门户"战略下,欧盟与马来西亚的清洁能源合作呈现出市场逻辑与安全逻辑占优、规范逻辑相对弱化的组合特征,是功利型合作模式的代表性案例。
从合作方式看,欧盟在对马合作中主要依托资本引导与市场化机制设计。欧盟通过设立"欧盟—马来西亚合作机制",计划于2021至2027年间通过双边合作机制提供约2000万欧元前期资金支持,其功能在于作为"种子资本"降低项目初始风险,并吸引开发性金融机构与私营资本参与马来西亚清洁能源转型。同时,欧盟能源企业在马来西亚推动长期购电协议等市场化安排,促使清洁能源项目逐步从政府补贴驱动转向以企业投资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运作模式。在区域层面,欧盟将马来西亚视为推动东盟清洁能源市场联通的重要支点。2024年,马来西亚完成面向新加坡的跨境绿色电力竞价交易,成为东盟范围内首次以市场化竞价机制组织跨国清洁电力交易的实践案例。该机制与欧盟长期倡导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和跨境电力交易契合,在客观上提升了区域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与资源配置效率。
相较于推进市场化的力度,马来西亚在制度层面对欧盟规范的吸纳相对有限。在绿色金融领域,马来西亚采用中央银行制定的"原则为本分类"作为绿色金融界定的原则性指导工具,用于引导金融机构评估项目的气候相关属性。这一原则与欧盟以细化技术准则为核心的分类体系形成对比,在具体合作中增加了项目认定、信息披露与合规对接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跨区域绿色金融合作的制度协调成本。在碳市场机制建设方面,马来西亚虽已提出建立全国性碳交易体系的政策目标,但其交易信用主要来源于自愿减排项目,尚未形成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外部监管体系相衔接的核证框架,因而增加了相关项目进入欧盟市场时的合规成本。
在战略与安全层面,欧盟与马来西亚的清洁能源合作表现出较高稳定性。双方于2022年签署《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将能源与绿色转型列为重点合作方向。2023年马来西亚的液体生物燃料占欧盟进口额的11%,双方推动绿氢产业与国际对接,有助于欧盟分散绿色能源来源,并通过跨境能源互联提升整体能源体系的"韧性"。马来西亚还是全球光伏组件和储能设备的重要生产国,积极布局关键原材料与清洁能源产业链,为欧盟在产业链"韧性"建设上提供了潜在支持与互补空间。结合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与长期奉行的中立外交取向,马来西亚不仅具备战略自主性,也展现出高度的外交理性与调和能力,能够在保持均衡外交的同时,稳步推进与欧盟的清洁能源合作。
4.2 欧盟与印度尼西亚的清洁能源合作:身份型合作模式
与其庞大的清洁能源资源潜力相比,欧盟与印尼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规模显得相对有限。尽管印尼可开发的清洁能源潜力超过419 GW,并在太阳能与地热资源方面具备显著优势,但相关合作并未转化为大规模的市场化投资扩张。欧盟与印尼在清洁能源合作中的特征,表现为规范逻辑与安全逻辑的共同强化,而市场逻辑相对受限,这种"规范—安全"逻辑占优、市场扩展受限的结构,构成其身份型合作模式的核心特征。
从市场运作结构看,印尼清洁能源领域长期存在的融资制度安排与国有企业主导格局,对欧盟企业参与形成了较高进入门槛。印尼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清洁能源项目中须与本地企业建立合资关系,且本地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这一规定显著压缩了外资对项目控股权、财务安排及运营机制的掌控空间。对于强调长期回报稳定性与项目治理权的欧盟能源企业而言,该市场环境削弱了其进行大规模、长期性投资的激励。尽管印尼清洁能源转型资金需求高达2850亿美元,但近年来投资规模持续受限,2023年全年实际投资额仅约15亿美元。此外,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在输配电网络接入、电力调度与购电协议签署中的高度垄断地位,进一步限制了独立电力生产商的议价空间,成为欧盟与印尼清洁能源合作难以实现市场规模化扩张的重要约束。
与市场推进受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与印尼在规范层面的合作表现出较高契合度。印尼自2021年正式确立国家碳经济价值制度,建立涵盖碳税、自愿碳交易市场与配额交易机制的多层次碳定价架构。该制度在设计中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原则,吸收了欧盟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成熟规则框架。同时,印尼正在推进绿色电力认证体系建设,通过追踪电力来源提升环境属性声明的透明度,其运行路径与欧盟电力来源保障制度高度相似,该进程得到欧盟成员国通过技术援助方式的支持。在绿色金融领域,印尼国家基础设施融资公司在推进绿色债券与可持续融资机制过程中,与欧洲投资银行开展合作,并明确在项目分类、信息披露、资金用途与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对接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及相关披露规则。
在战略与安全层面,欧盟与印尼的清洁能源合作同样具备较高稳定性。在能源安全层面,欧盟通过东盟绿色金融催化设施及相关基金安排,参与印尼能源转型项目的前期准备与资金支持。在要素安全层面,印尼掌握镍、钴等关键矿产资源,并通过下游加工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条,使其在全球新能源材料供应中具有重要地位,欧盟在《关键原材料法案》的战略导向下,与印尼的合作增强了供应链"韧性",分散对其他单一来源的依赖。此外,印尼以总统制为核心的行政体制为能源转型提供了较强的战略连续性。通过总统行政令将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与碳经济价值机制纳入中长期发展框架,并在执政联盟支持下保持政策延续性,降低了转型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4.3 欧盟与泰国的清洁能源合作:规制型合作模式
近年来,清洁能源在泰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持续上升,2023年相关产量已占能源生产总量的32.9%。但这种市场与规范层面的对接,并未进一步延伸为稳定的对欧清洁能源供给或关键要素支撑,双方合作因而更多集中在制度与程序层面。欧盟与泰国在清洁能源合作中的特征,表现为规范逻辑与市场逻辑的协同推进,而安全逻辑相对薄弱,这种"市场—规范"逻辑占优而安全嵌入不足的结构,构成了规制型合作模式的核心特征。
在市场运作层面,欧盟通过政策引导、资本流动与企业参与等方式较为深入地嵌入泰国清洁能源市场。欧盟在规划期内为泰国设立约2000万欧元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覆盖清洁能源转型、循环经济与绿色价值链等领域。尽管该类资金规模有限,但通过明确合作优先领域和投资导向,为国际资本进入泰国清洁能源市场提供了相对清晰和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同时,泰国在中长期能源规划中对清洁能源投资需求进行了系统测算,预计2022至2037年间新增清洁能源投资约需206亿欧元,能源效率提升投资约需257亿欧元,其中超过九成资金来源于私人融资。这一融资结构表明,泰国清洁能源转型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市场机制驱动,也为欧盟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技术合作与合资经营等方式参与提供了现实空间。
在规范层面,泰国对欧盟清洁能源规范的接纳程度在三国案例中相对突出。泰国国家能源战略明确提出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进减排与能源结构转型,其总体目标与欧盟《欧洲绿色协议》所确立的脱碳路径高度契合。在具体制度工具上,泰国在早期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中采用上网电价机制,近年来逐步在大型风电与光伏项目中引入竞价机制。该机制强调透明、公平与竞争导向的市场分配原则,与欧盟倡导的市场化配置理念形成较高一致性。此外,泰国在绿色金融领域推进本国绿色分类体系的制度化进程,其设计在环境目标界定、"实质性贡献"与"不得造成重大损害"等关键技术参数上明确对标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为清洁能源项目的融资、披露与监管提供了与欧盟高度相似的制度环境。
相较于市场与规范层面的高度契合,欧盟与泰国在安全层面的清洁能源合作支撑条件则相对有限。泰国的能源结构仍以天然气发电为主,可再生能源虽有增长,但整体占比偏低,电网调节能力和灵活性不足。跨境电力互联更多服务于区域内部需求,尚未形成面向欧盟的稳定外部供给。在要素安全层面,泰国缺乏规模化的关键矿产和材料加工优势,清洁能源项目在设备和部件上更多依赖进口。这种结构性依赖削弱了泰国与欧盟开展合作时为供应链多元化与"韧性"建设提供实质性支持的能力。在制度安全层面,泰国自2014年以来经历军方与民选政府交替执政,国家战略在连续性与优先级设定上存在周期性波动,能源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技术官僚推动,改革路径易受政治环境变化影响。
五、结语
欧盟在"全球门户"战略框架下推进与东盟的清洁能源合作,呈现出市场逻辑、规范逻辑与安全逻辑同步介入并相互作用的复合特征。三重逻辑的并置既为合作提供了融资动员、规范嵌入与风险管控的多元政策工具,也在目标取向与实施条件不一致的情况下持续生成结构性张力,并由此推动合作路径在不同国家情境中出现分化。本文所区分的功利型、身份型与规制型合作模式,分别体现了市场与安全逻辑、规范与安全逻辑、市场与规范逻辑的不同组合,本质上反映了欧盟在不同东盟国家的市场基础、制度环境与安全形势下,对市场规模化、规范接纳度、战略稳定性三项核心指标的差异化权衡。在制度多样性高、地缘环境复杂且转型需求迫切的东南亚地区,清洁能源合作更可能呈现出渐进调整、分段推进的演化轨迹。合作成效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三重逻辑能否在项目设计、融资结构与政策协调机制中形成相对平衡的组合。
在全球能源转型与地缘政治格局深度交织的背景下,欧盟与东盟的清洁能源合作实践,为中国构建面向东南亚的绿色合作框架提供了重要参照。在东南亚清洁能源合作领域,中国与欧盟既是合作伙伴,也是竞争对手。中国在东南亚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不仅需要把握与欧盟的合作契机,也必须回应市场竞争、制度竞争与战略竞争的现实格局,形成更契合中国外交方针与区域利益的应对方案。中国应更加注重在合作逻辑上的柔性嵌入与共赢导向,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更强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夯实合作基础,同时以渐进式制度对话提升政策与安全层面的可预期性。由此在区域层面形成更加稳定的清洁能源合作环境。同时,依托"澜湄合作"机制与"中国—东盟能源合作框架",探索更加包容、可持续的绿色合作模式。如此,中国才能为东盟国家能源转型提供更具"韧性"的支持,为自身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积累新的经验,也为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完善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产品,助力区域与全球共同繁荣的发展目标。
原载于《太平洋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