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东:《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增订版后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8 次 更新时间:2026-03-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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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 (进入专栏)  

本书初版出版于2012年。不过,就我阅读所及,七年来,国内关于哈贝马斯的译介和研究,其实并没有太大的进展。仅就哈贝马斯著作的译介来说,在本书初版出版时,我的一个总体印象是:除了童世骏老师翻译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还算可靠外,其他几乎所有哈贝马斯论著的中译本甚至都无法越过“信”的门槛。七年来,尽管国内哈贝马斯论著的中译又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仍未有根本改观。我个人一直期待的关于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的可靠译本,目前仍付之阙如。个中的原因,固然主要是因为哈贝马斯的思想本身晦涩艰深,而译者的理论储备难以与之匹配,但亦与国内知识界(特别是西学研究领域)耽于求新猎奇,缺乏对经典思想探赜索隐的耐心、意愿和能力,有着更直接的关系。于是乎,我们便看到了这样一种颇令人匪夷所思的局面:国内目前关于哈贝马斯弟子、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领军人物霍耐特的研究,其力量和声势甚至要超过对哈贝马斯的研究。但无论是学术格局、理论视野,还是思想的创造性和体系性,乃至学术和社会影响力,霍耐特显然不是与哈贝马斯一个量级的学者——一个典型的表征是:哈贝马斯不但是将法兰克福学派提升为具有真正国际影响力之学派的学者,抑且是远远超出法兰克福学派范畴的思想家,因此任何关于20世纪后期哲学史、思想史、社会理论发展的梳理和研究都绕不开哈贝马斯,但霍耐特主要是属于法兰克福学派范畴的学者,离开了法兰克福学派自身的脉络和传统,论者很少会谈及他。

在当下中国思想界,关于中国现代转型的思想框架和想象空间,似已完全为新左派、自由主义和新儒家(或施特劳斯学派)所限定,哈贝马斯在其间处于更为尴尬的局面。由于与上述三个阵营的核心理论主张都貌合神离,哈贝马斯似乎都不受他们待见。对新左派来说,哈氏尽管是鼓吹“多元现代性”的棋手,但他毕竟是西方主流价值观的代表,其思想被认为不利于中国自主探求具有政治独特性的现代化模式;对自由主义来说,尽管哈氏与自由主义(特别是罗尔斯)的理论分歧属于“家族内部的争论”,但他对良序社会的实质性要素承诺太少,其思想无法直接推动自由优先性的价值取向在中国的制度化;在新儒家(特别是施特劳斯学派)看来,尽管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伦理商谈”可以容纳中国作为伦理共同体对文化认同(伦理生活之本真性)的追求,但他毕竟是“启蒙的主将”,会妨碍中西“古典心性的相逢”。

毋庸讳言,哈贝马斯之不受重视,与当下思想界热衷于“观念争夺”、而无力践习“理性之公共运用”(public use the reason)有着根本关联。一般来说,惟有在社会分化和价值多元不至于将整个社会在政治和文化上撕裂的条件下,哈贝马斯式的沟通理性始能真正发扬起来——事实上,这也是西方思想语境中的左翼和右翼分别批评哈贝马斯的理论基点。或者退一步来说,至少要在社会成员心态从容、政治文化清明理性的环境中,整个社会方始有可能践习哈贝马斯式的沟通理性。显然,在当下中国,我们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

然而,吊诡的是,越是人们之间出现分歧,哈贝马斯式的沟通理性就越是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乃至现实上的必要性。在任何时代,面对彼此的观念或利益分歧,诉诸主体间性的沟通和商谈都是(惟一)合乎道德的解决方式——舍此,我们就要诉诸非道德的暴力强制或非暴力的软性强制。在现代社会,通过沟通和商谈解决彼此的分歧,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事实上亦具有实践上的必要性。如果说,前现代社会可以通过由自上而下的道德教化所塑造的共享集体认同(伦理生活),来消解社会成员观念(乃至利益)分歧的基础,那么,在经文化合理化(世界除魅)洗礼的“后神学时代”(西方)或“后经学时代”(中国),随着可融“多”为“一”且具有充分共识基础的“元意义体系”的丧失,我们势必要面临价值观念上的“诸神争斗”局面。与之相适应,无论是社会政治建制(如宪法对自由、平等、民主等普遍主义原则的确认,及对各种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还是社会成员的意识结构,都开始建立在科尔伯格—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后习俗”(post-conventional)道德意识基础之上,即建立基于原则的、普遍主义的道德意识基础之上。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沟通和商谈的方式解决彼此的分歧,是兼具道德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的选择。

其一,就纵向的即庙堂与民间的认识分歧来说,现时中国的贤能政治模式在现代条件下势必会面临着社会教化与个人自主之间的张力。但在自我被唤醒的现代条件下,自我的价值观(自我认同)实际上处于具有(完全)自主性的地位,因此,任何既未经公共商谈程序确立、亦无公共证成前景的集体认同,无论看起来多有吸引力,它都成为真正具有本真性的集体认同,因为它难以避免由个体的策略性认同所造成的“虚假认同”,即慈继伟所谓的“基于机会主义理由的虚假认同”。[1]

其二,就横向的即社会成员之间的认识分歧来说,它内在地呼唤社会成员不断地积攒康德—哈贝马斯意义上“理性之公共运用”的能力。“理性之公共运用”是需要言说者不断的自我提撕始能获致的品质,也就是说,其习得需诉诸某种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学习过程”。对大多数人来说,非理性其实具有更为内在的自发性,相反,理性则是同时受制于知性(对应于作为“logos”的理性)和德性(大致对应于作为“nous”的理性)的品质,是需要人们自觉修为始能据有的能力。因此,学会以自主于政治场域(权力逻辑)、经济场域(市场逻辑)和社会场域(传媒逻辑)等的学术立场,以独立于个人私性价值偏好的认知性(cognitive)方式,把握关涉政治共同体之公共善的公共议题,并籍此践习公共商谈、积攒公共理性(理性之公共运用),其实是当下中国学者的一大历史课题。

上文中林林总总地说了这么多,旨在强调:哈贝马斯的商谈合法化理论不但十分重要,抑且对于我们把握中国情境的诸多问题来说尤为重要。事实上,我近年来基于中国情境所阐发的“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理论模式,其四个核心理论主张之一,即借鉴了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观。正如我在很多场合强调的:

“考虑到中国的现代转型历程对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Chineseness)的‘另类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y)道路之历史嵌含和前景承诺,同时顺应现代政治作为‘公意政治’(遵循‘同意’模式)的合法化逻辑,我们应当把公共参与和公共证成纳入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中——这意味着:我们应优先秉持一种程序主义的人民主权观,以回应中国现代转型事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2]

与新左派、自由主义和新儒家(或施特劳斯学派)不同,这种程序主义的民主观不再聚焦于市民社会层面罗尔斯意义上的“背景文化”(background culture),进而不再以各种“前政治的”(pre-political)、宗派性的文化认同,裹挟政治共同体对公共善的追求。相反,其秉持“反思性的情境主义”(reflective contextualism)立场,主张在区分“政治/法律价值”(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性价值本身)与“政治/法律价值观”(对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性价值之具体规范性要求及相应制度和实践模式的观点)的前提下,以自己基于中国情境的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引导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围绕中国现代转型的政治理想(价值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结构化情境)之间的“反思性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进行充分的公共商谈和公共证成,从而形成适合于中国情境的现代政治/法律价值观。只要我们深入、全面地思考中国问题,就不难发现:所谓的“中国情境”,不仅包括中国独有的实践约束条件(即所谓的“国情”,如文明型国家的历史—文化条件、超大规模型国家的社会条件和社会主义党治国家的政治条件等),亦包括其现代转型的政治理想(价值理想)。因此,对中国研究来说,一味强调任何一方,或者任何一方的任何侧面,都是一种“前政治的”立场,都仅仅是在为“背景文化”的丰富做贡献(这当然也很重要),而不是在为集体(政治)认同的公共证成做贡献。惟有聚焦于公共商谈和公共证成的政治—法律机制,同时沿着现代转型的政治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之间反思性平衡的方向推进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也就是在很大程度上把哈贝马斯式的程序主义范式与罗尔斯式的政治建构主义结合起来,才是一种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论说路向。

回到本书的主题。由于近年来我的研究兴趣已由“照着讲”转向“接着讲”乃至“自己讲”,我几乎没有再对哈贝马斯进行过专题研究——尽管哈贝马斯仍是我用力最勤的思想家。我曾不止一次地动念,再写一本关于哈贝马斯“后世俗社会”理论的研究论著,但几次动笔,几次都搁置了下来。我想,这可能是因为我从“接着讲”和“自己讲”的研究中获得了更多的成就激励,已无法从纯粹“照着讲”的研究中获得我想要的那种思想愉悦了——对这种学术体验的微妙变化,我自己也难以穷源竟委地说清楚怎么回事。

因此,此次修订,我主要做了一些技术上的修改工作:⑴我对全书的错别字、文字表达及个别注释文献信息等进行了修改;⑵对于初版中个别阐述不准确、不清晰之处,我亦做了一定幅度的修改;⑶我增加了三篇哈贝马斯研究译文作为增订版的附录——其中,理查德·伯恩斯坦的论文有助于我们从整体性把握哈贝马斯的现代性思想;威廉·雷格独著和合著(与詹姆斯·伯曼)的两篇论文,则助益于我们深入把握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内在理路和理论限度。

在本书修订过程中,我吸收了童世骏老师关于本书附录1文章(《“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k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的一个批评意见,即我把马克思写给安年柯夫的信中提到的法语单词“commerce”误做英语单词,进而将其作为“Kommunikation”的英文对译。此外,邹益民、邱雨、曹晋等学友亦为本书的修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此并致谢忱。

本书的增订得以启动纯属偶然。今年年初,我偶然发现此前送给一位学友的书,被人以“作者签名本”在某旧书网上高价售卖,便在微信朋友圈自我揶揄了一番。责任编辑胡春丽看到后,敏锐地看到了该书已然售罄的情况,便建议我启动修订版的出版。进一步搜索发现,本书初版已绝版,仅剩少量二手书在各大图书网站高价售卖。考虑到本书初版有一些文字表达或内容阐述上的错漏,且未能收录我与本书论题相关的三篇译文,我最终决定启动本书的修订工作。在本书增订的过程中,胡春丽编辑还以其深切的学术情怀和良好的专业素养,使得此增订版得以以如此高的质量面世。因此,我要对她致以诚挚的谢意。

当然,由于学力不逮,本书难免仍有错讹之处。在此,恳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2019年11月7日于沪北寓所

[1] 参见孙国东:《内倾型的贤能政治:基于福山“历史终结论”病理学逻辑的政治哲学分析》,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2] 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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