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东:“交往行为理论”,抑或“沟通行动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 次 更新时间:2026-03-2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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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  

本文首发于“公共法哲学”微信公众号(2026年3月20日)

哈贝马斯辞世之后,国内知识界掀起一股纪念热潮。翻检诸文,凡论及其最著名的理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者,仍多将其译作“交往行为理论”。这般关键术语双误的译法,长期以讹传讹(尤以哲学界为甚),始终未见匡正。

我于2007年翻译比利时法学家范·胡克Law as Communication(后定书名为《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时,即已留意此问题,遂专撰一文《“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k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之译》,附于该译著之后,以申其辨。此文幸得国内著名哈贝马斯研究学者童世骏首肯,其在题为《西方哲学研究的思想风险及其规避可能》的演讲(收入邓正来主编:《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讲演录 第1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另以《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思想风险及其应对方法》为题发表于《学术月刊》2009年第9期)中明言道:

“我赞同邓正来的弟子孙国东的观点:‘据我初步考察,论者们所谓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与马克思之关系的论说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将两者人为捏合在一起的交往在马克思和哈贝马斯那里其实根本就不是同一语词。’为了避免对哈贝马斯和马克思的交往观之比较这样的不着边际的研究,我也赞同孙国东的建议,即可以把Kommunikation译成‘沟通’。”

我本以为童世骏已被我说服,当能率先匡正哲学界“交往行为理论”之旧译。孰料其于“Kommunikation”译作“沟通”虽有所察,却不甚措意,反倒更倾心于将“Handeln”译为“行动”,是以仅肯采用“交往行动理论”的译法,而非“沟通行动理论”。虽明知此译法在学界已根深蒂固、积习难改,我仍不忍谬说流传,故借纪念哈贝马斯之际略陈浅见如下:

一、把哈贝马斯的“Kommunikation”与马克思相牵合乃缺乏文本依据的想当然

据我初步考察,中国学界将哈贝马斯笔下的“Kommunikation”译为“交往”,或始于1981年刊行的《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社会理论》,乃主编江天骥与译者朱亮率先为之。其后薛华、洪佩瑜等论者沿用此译,至1990年代遂成哲学界通例;复因与马克思“交往理论”的比较(谓之“比附”或更切当)而益加巩固,至曹卫东2004年所译《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刊行终成定谳。江天骥、薛华诸前辈初译“Kommunikation”为“交往”时,未做任何申说。曹卫东于该书第一卷《译者前言》中所论,最能彰显此译用意之所在:

“把‘Kommunikation’译成汉语的‘交往’和‘沟通’,只是字面上的差别,而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这里之所以坚持选用‘交往’,主要是想强调哈贝马斯作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特征,强调这本书中所理解的‘Kommunikation’概念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提出的‘Kommunikation’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

正是循此逻辑,国内哲学、科社马列诸领域,研讨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与马克思交往理论关联的文章,迄今已不下五十篇,仅博硕学位论文便有二十余篇之众。但几无研究者留意:将二者人为捏合于一处的“交往”一词,在马克思与哈贝马斯那里,本非同一语词。马克思于1846年12月28日致安年柯夫信中写道:

“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知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我这里使用(commerce)一词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就像在德文中使用(Verkehr)一词一样。”

在马克思集中探讨其“交往思想”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通篇所论“交往”,其原文皆为“Verkehr”而非“Kommunikation”。《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译者在文后注释中做了如是解释: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Verkehr’(交往)这个术语的含义很广。它包括个人、社会团体、许多国家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指出:物质交往——首先上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往,乃是任何另一种交往的基础。《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使用的‘Verkehrsform’、‘Verkehrsweise’、‘Verkehrsverhältnisse’(‘交往形式’、‘交往方式’、‘交往关系’)这些术语,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当时所形成的生产关系的概念。”

马克思笔下的“ Verkehr ”(英译通常为intercourse或commerce)主要指物质交换、交通往来乃至生产关系,而哈贝马斯所论“ Kommunikation ”(英译communication)则指涉以语言为媒介、以达成理解或共识为目的的互动行动。二者一属物质交往,一属符号互动,原不可通约。若强以一词统之,哈贝马斯苦心孤诣划清的“劳动”与“互动”之界分,便隐而不彰。所谓“一字之疏,千里之谬”,莫此为甚。

由是观之,将哈贝马斯所论“Kommunikation”译作“交往”,且与马克思所言“Verkehr”相牵合,实属缺乏文本依据的想当然,更是以马克思理论先入为主地“标签”哈贝马斯的结果。

二、哈贝马斯的“Kommunikation”与帕森斯有直接渊源,而与卢曼适成对照

以社会理论的知识谱系观之,哈贝马斯所论“Kommunikation”主要承袭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和帕森斯“沟通理论”,亦与卢曼的“沟通理论”形成鲜明对照。

米德的符号互动论揭示了心智、自我与社会如何通过语言及有意义的符号在互动中生成,视符号中介的互动为理解得以产生、社会得以组织化的基础。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则视价值(文化)、秩序(社会)与行动(人格)为社会学研究的三大核心问题;为厘清三者关联,帕森斯率先引入“communication”(沟通)概念,视作行动者之间意义交换的媒介,旨在通过“符号泛化”因应双重偶然性(即两个具备自由意志的行动者在互动时面临的深度不确定性),确保文化价值向社会系统渗透以维持秩序整合。卢曼转而聚焦社会系统的自我维系、分化与运作逻辑,彻底剥离了个体行动者维度,倡言“沟通”并非人的行动,而乃社会系统自我生产的基本操作,由信息、告知与理解三者的综合所构成。

哈贝马斯延承帕森斯将“communication”与行动者相关联的非结构主义路向,创造性建构了“communicative action”的概念,并将其所维系的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与个体社会化三重功能,与胡塞尔“生活世界”相对接,以挖掘其中所蕴含的理性潜能。或因其社会理论脉络于此清晰可辨,社会学界多将其译作“沟通”。

三、哈贝马斯的“Kommunikation”以达致理解或共识为旨趣

哈贝马斯所论“kommunikativen Handelns”,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认知主义取向,乃是以语言为媒介、以达成理解乃至共识为旨归的互动。其意指:“至少两个兼具言说与行动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此类主体(借由语言或非语言手段)构建人际关联,为了以一致的方式协调其行动,行动者力求就行动情境与行动方案达成理解。”

作为“kommunikativen Handelns”对立面的“目的(策略)行动”,乃是以“成功”为导向的互动,例如经济上的盈利、政治上的结盟,乃至社会生活中的情感期待等。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汉语日常用法中的“交往”,不仅不内含达致理解或共识之类的理性主义要求,反倒更多呈现为一种带有明确目的的“社交行为”,甚或演变为双方“狼狈为奸”式的勾连,属典型的以“成功”为导向的“策略行动”。

四、“沟通”比“交往”内涵更深,具有达致理解或共识的意境

若要在现代汉语中为“Kommunikation”遴选恰当译词,“沟通”堪称不二之选。

从内涵与外延上看,“沟通”与“交往”大体呈一种反变关系:前者内涵较深,而外延较窄。“沟通”不仅包含互动意义上的“交往”,更蕴含“通过商谈以消弭分歧,达致理解乃至共识”的意境,兼有强调理解、一致、同意、通达等丰富意涵。

“沟通”和“交往”大体是种属关系,“沟通”属于“交往”,但“交往”未必皆为“沟通”。“沟通”一词所蕴含的理解乃至共识意境,几乎见于其所有日常用法之中,如“沟通技巧”“感情沟通”“加强沟通”等等。

五、“Handeln(action)”应译为“行动”

童世骏已对“Handeln(action)”不宜译作“行为”详加辨析。确如他所言,在哈贝马斯所做的诸多概念区分中,“行动”(Handeln, action)与“行为”(Verhalten, behavior)的区别最为根本。受英美分析哲学(尤其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影响下的日常语言哲学)规则理论之浸润,哈贝马斯认为,二者的关键分野在于:前者必具意向性,后者则可为非意向性;而行动之所以有意向性,正因其受规则所支配。

“行为作为一种意向表达所具有的意义是无法仅仅依靠客观的观察来把握的,因为从观察者的视角出发,我们只能看到符号的‘意义的持续性’(Konstanz der Bedeutungen),即在什么情况下出现了同样意义的行为;但这种意义的持续性不等于‘意义的同一性’(Identitaet der Bedeutungen):重要的不是仅仅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出现了哪些同样的行为,而是知道哪些行动被当作是同样的行为——也就是具有相同意义的行为。”

“行动”之要,不在动作本身,而在参与者以同一意义视之,是为“意义的同一性”。是故,行动之所以具有意向性,正因其嵌于规则之中:无规则,则仅有可观察的“行为”,而无“可理解的行动”。换言之,一旦离开规则,我们至多只能知晓“发生何事”(what happened),却无法言明“其所何为”(what he is doing)。不妨设想一个课堂场景:一名学生在老师提问时举手。这一动作之所以被视作“请求发言”的行动,正因其受一套共享规则所支配;在该语境之下,举手被理解为“我想发言”。

不过,童世骏未曾指明的是,哈贝马斯的“行动理论”除受维特根斯坦影响之外,同样深受韦伯与阿伦特的启发,并由此分别为沟通行动赋予了文化意蕴与政治功能。

首先,受到韦伯“行动理论”传统影响,哈贝马斯所论“Handeln”不仅具有规则导向性,亦具有文化意蕴。在韦伯看来,人之“行动”与“行为”的分野在于:前者乃行动个体赋予自身行为以主观意义,后者仅为可辨识的躯体动作。正是立足这一辨析,韦伯的“阐释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将社会学研究对象界定为“社会行动”,并将“说明(Erklären)”与“理解(Verstehen)”区分开来:前者对既有行为及其表露的主观意义做直观、描述性把握,后者则将其归入动机层面的“意义关联”予以阐释。韦伯曾举伐木与举枪为例予以说明:伐木之举,或为谋生所需,或为消遣排遣,亦或宣泄余愤;举枪瞄准,或为受命执刑,或为临阵对敌,亦或快意私仇。唯有将此类行为与其动机所属的“意义关联”相契合,始能真正洞悉其背后丰富的“意义世界”。循此理路,哈贝马斯所论生活世界的“沟通行动”,实则承袭了与个体社会化相表里的文化蕴含。

其次,受阿伦特行动理论浸润,哈贝马斯所论“Handeln”亦兼具政治内涵。据阿伦特《人的境况》所论,“行为”与“行动”的根本分野,在于前者受制于必然性,后者则开辟自由之境。“行为”常与“劳动”及现代社会的官僚化相关联:当人降格为“劳动动物”,其活动仅为维系生命新陈代谢、恪守社会规范之必然,此种状态亦随现代“社会”领域崛起而挤占行动空间。社会要求成员遵从繁密规范以达成“规范化”,使人如条件反射般可预测、可统计,彻底摒除自发性与卓异创举;这种大众社会的顺从主义所催生的同质化,终致公共领域衰落、世界陷入异化。反观行动,乃是公共领域中人际之间无物质中介的直接互动,立足于人的复数性,深植于公共场域,以言语行迹彰显自我独特性、开启新生事物,承载着自由与政治的核心价值。行动冲破必然规束,乃人际之间本真的联结互动,能缔造不可预知的公共意义,既是人之为人的高阶存在方式,亦是政治自由的本真要义。循此理路,哈贝马斯不仅赋予生活世界中的“沟通行动”以助推社会整合的政治内涵,更视其为公共领域内公共商谈(沟通权力)的社会基础,赋予其促进政治合法化的政治功能。

六、“交往行为理论”会严重削弱

哈贝马斯理论基于言语行为的主体间性和理性主义色彩

哈贝马斯的“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沟通行动理论)”,不仅开创性地将“理性”与可错且包容的对话对接起来,创造了一种有别于“工具理性”(目的合理性)的主体间性理性概念,而且通过发掘日常沟通所蕴含的理性潜力,捍卫了“后形而上学时代”的理性主义立场。将其译作“交往行为理论”,不但会大幅弱化哈贝马斯凸显对话所蕴含的、基于言语行为的主体间性底色,更会遮蔽其强调理解乃至共识所承载的理性主义内涵。究其根本,盖因“交往”一词在汉语语境中往往弥散着浓郁的权谋私利与工具色彩,极易导向一种“去语言化”的利益博弈。反观哈贝马斯的真意,“kommunikation”乃是一种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甚或共识为导向的规范性建构。若弃“沟通”而就“交往”,则无异于剥离了该理论中最核心的理性交流之维,使其从一种开启生活世界的启蒙方案,蜕落为一种世俗化的社会互动描述。如此,哈贝马斯理论植根于言语行为的主体间性与理性主义色彩,皆难逃被消解之虞,其理论之宏旨亦将随之黯然。

在哈贝马斯那里,“Kommunikation”与“Handeln”相互关联、彼此塑造。“kommunikatives Handelns”对主体间性理解与共识的诉求,不仅体现了“Handeln”的规则导向性,亦正是其所嵌入的“意义关联”之所系。规则之有效性,端赖一种主体间承认的意义;故“kommunikatives Handelns”对理解与共识的诉求,正是对此种“主体间承认的意义”的彰显与确认。质言之,“Handeln”所具有的文化蕴含与政治功能——即促进个体社会化、社会整合与政治合法化——皆有赖于“Kommunikation”的成就。若将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译作“交往行动理论”,则势必会割裂“Kommunikation”与“Handeln”之间的内在关联:一种不以言语行为为基础、不具有主体间性与理性主义色彩的“交往”,何以承载基于规则导向性的文化蕴含与政治功能?何以能促进个体社会化,以及社会整合与政治合法化?

2026年3月20日于沪北寸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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