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身农民,经历了合作化、人民公社建立,亲身体会到农民积极性被挫伤的过程,特别是三年困难时期遭遇过饿肚子的滋味,因此对农村土地集体化经营少产粮食有一种本能的认知,而对农民喜欢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打心底里拥护。后来进入经济研究学界,经历了改革开放全过程,主动参与了农村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讨论、调研与争论过程,为论证与坚持农村家庭责任制尽到了自己的努力。
现在看来,我的论证有许多已经时过境迁,本文只是记录下来。当然由于农村改革乃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艰巨性,我的不少论证仍不失现实参考意义。例如我在文中赞扬的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正确处理震动世界的乌坎事件,即把土地产权还给村民的案件分析,仍值得全国仿效。
一、标准产量是怎样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
我1944年出生在河南,新中国建立后的事情,已经开始有清晰记忆,1953年开始的农村互助组、初级社受到农民衷心拥护,1955年开始的高级社运动农民心里并不情愿,1958年的人民公社农民们多数不愿意,但是当时采用的是办学习班即批斗会的方式,对不同意者实行所谓批斗式帮助,农民们没有选择余地。我当时幼小的心灵里有三个解不开的疙瘩:一是集体生产中人们为什么都出工不出力,土地打的粮食没有单干农户的多,后来允许的自留地更是多打粮食;二是三年困难时期家中不缺粮食、不挨饿的都是村干部;三是上面对“三自一包”为什么那么痛恨?而老百姓都觉得“三自一包”不但不臭、而且香得很。
我后来参军,第一目的当然是军队可以吃饱饭,因此对于粮食增产、吃饱饭、经济发展、改革旧体制机制是本能的拥护,当然也是我投身经济研究的动力之一。我从事的第一个经济研究题目是1980年的包产到户。那时我在空军第十航空学校任政治课教研室副主任,一次讲课时曾有出身农村的学员询问对农村包产到户的看法,竟把我问着了。因为教材上、上级发的时事材料里都没有这个问题的答案,而当时官方媒体有赞成和反对两种声音。我带着这个问题利用节假日去附近农村,分别找农民、干部访问,看到包产到户后农民家里粮食多了,觉得是个好方法。而且,我老家在河南省农村,大哥和四弟来信也说包产到户后已经可以吃饱饭了。我当然是拥护派,由于初次研究,难以讲出深刻道理,于是广泛阅读报刊上有关讨论文章,写成《关于“包产到户”的讨论情况简介》,发表在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科学》1981年第1期。
当然,我还特别带着我的三个疑问阅读报刊上的讨论文章,例如对于林子力提出的包产到户是即按标准产量分配的命题,尤感亲切,并试图进行补充阐释,力图把标准产量和按劳分配联系起来,写出《关于正确认识包干分配性质的几个问题》,载《经济科学》1984年第2期。这成为我踏入经济学研究行列的开始。
讨论中,人们疑问最多的,是包产到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简单,农民最欢迎,担心它不符合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林子力破解这一难题,发明出的包产到户是按标准产量分配的命题,我当时有个疑问是,按劳分配原则中人们当时普遍理解是劳动时间,而包产到户是变成了“产量”,那么,产量怎样和劳动时间划等号?这里的奥秘在于马克思说的物化劳动。在全国各地农村的每一个村民都知道单干时哪块地最高产多少粮食,而集体化化后产多少,他们考虑的是先把国家的法定税收和集体提留定下来,由此决定出每一块地的包产基数,这个包产基数就成为了标准产量,也就是物化的劳动,从而和按劳分配的活劳动挂起钩来。在这一过程中,承包户只要“交够国家的”和“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那他必然要多付出劳动时间,更要讲究劳动质量,才能够有剩下的,从而更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而再看集体劳动,付出的活劳动并不少,但是普遍没有劳动质量,所以土地普遍少打粮食,由此它才是没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是真正的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样的论证,实现了逻辑自洽。
二、调查云南山区农民都不愿回到过去的集体化
如果暂时不计改革开放前对包产到户的批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开始,便遭到了一些以“坚持集体化”者的反对、阻挠、谩骂、攻击和在他们职权范围内的打击。其中的罪名之一便是所谓农民拥护集体化,即使是一些以研究农村改革为“职业”的专家,也陷入了不顾中国国情的“怪圈”,自觉不自觉地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油然而生疑虑;有的甚至要求改变中央反复强调的这一农村基本制度,煽动“重走集体化”等等。在此,他们都忘记了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应该是农民的自由、农民的自愿与农民的自觉行动。
(一)调查云南山区农民都不愿回到过去的集体化
我曾经先后主持过多项农村研究课题,与同事先后调查过云南省的镇康县、红河县、广南县、普洱县、姚安县、宁蒗县、武定县、昭通县等少数民族山区,特意就家庭责任制与农民广泛讨论,特别是2001年起利用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YUEP)项目”的机会,多次深入项目点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的沙乐乡沙乐村委会、临沧市云县后箐彝族乡的勤山村委会,计48个自然村,多次调查,其中较大规模的调查是项目前期的本地调查、2006年4月至6月的两次的专题调查,同国内外专家采用随机抽样访谈、问卷调查分析20000多名村民,以及采用国际上流行的参与性农村快速评估方法(PRA),得出的结论是受采访的农户100%的拥护家庭经营责任制。
在讨论“你对过去集体化生产和现在家庭经营责任制的看法”问题时,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十分高涨,气氛热烈,争先恐后地发表自己的看法。诉说了两种生产经营方式的不同:一是集体化时代农民不能自主经营;家庭经营责任制完全是农民自主经营,农民可以自由种田、自主经营,心情舒畅,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二是集体化时采用“工分制”,农民们不出工就没有工分,而工分多少并不代表真正的分配;家庭经营责任制“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农民自己的”,一目了然;三是集体化时,农民对干部往往无法监督,村干部很容易滋生强迫命令、多吃多占等腐败;家庭经营责任制把干部的腐败机会全部堵死了。特别是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从2006年开始免交农业税,负担大大减轻,怎么能说承包责任制不好呢?农民用朴素和简短的语言,表达了自己拥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心声。
接着,我们采用投票方式,经统计,村民们100%都不愿意“重走集体化”。我们进一步询问过去集体化问题的排序,结果显示,村民把集体化生产时期吃不饱肚子排在问题的第一位;不准搞多种经营,没有现金收入排在第二位;依次是公社一级对下边“一平二调”,村民的依赖性强,平均主义严重,上级与干部瞎指挥,没有生产积极性,助长“等、靠、要”思想。他们说集体化时期,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农民很害怕回到以前时常饿肚子的苦日子。
(三)调查云南山区农村干部也都不愿意回到过去的集体化
我们考虑到媒体曾报道沿海省份曾有农村干部要求“重走集体化”,那么云南山区多民族农村的村干部是不是也有人有这样的诉求?在得到否定的结论后,我们与村干部座谈不愿意“重走集体化”的原因,他们敞开心扉,摆出了以下原因:一是现在责任制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自己喜欢、又赚钱的项目,如经商做生意、开小工厂、进城打工等,如果“重走集体化”,被死死栓在村里,又挣不了多少钱;二是“重走集体化”,虽然村干部可以占点小便宜,但肯定没有现在自己干挣得多,三是过去集体化时干部太难当,上级经常瞎指挥,村民集体出工都“出工不出力”,难管的很!
三、揭示实践中的华西村、南街村早已不是集体化
在全国6.5万个行政村中,确有2000多个村并没有采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而且这些村大都富裕了起来。其中,华西村和南街村是两个典型代表。于是,新、老“左”派们和有的媒体一直认为华西村和南街村是重走集体化,由此否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搞错了。
对于华西村和南街村的选择,我是尊重的。但是我觉得,把华西村和南街村的经验概括成集体化,然后让全国来学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蹊跷的是,凡是到过南街村的人都碰到这样一个事实,所有外来人均不得随意接触百姓,根本听不到该村普通农民的看法。由于华西村已经破产,以下我根据记者报道材料在《农业银行怎样追回南街村16亿元贷款?》(爱思想2009-07-15 11:24)重点分析南街村。
(一)华西村和南街村的富裕都不是集体化靠土地搞农业,而是大搞工业化
一方面,华西村和南街村经济发展的经验,是大搞工业化,而不是集体组织起来继续在土地里劳作。就这个意义上看,华西村和南街村早已脱离了我们认定的农村,早已不是农村了,早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工业小城镇了。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现实是,并没有大搞工业化的条件,有的是错过了工业化发展的机遇。
二是华西村和南街村在大搞工业化时,都是得到了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能够贷到所需要的款。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现实是,不但得不到金融机构的支持,而且金融机构还把农村的存款的相当大的一部分,通过拆借、上存、邮政储蓄等,“支援”了城市。
另一方面,华西村和南街村都得到了上级政府在政策等方面的大力优惠扶持。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现实是,越是贫困地区,有关的政策越是放不开,越左;而越是放不开,越左,经济也就越没有办法发展。
(二)华西村和南街村早已是乡村企业占绝对大头,农业只是微不足道的副业
据媒体报道,南街村也不否认,至2007年农业银行已经先后向南街村发放各类贷款16亿元,至今本金利息未还。使人不可理解的是两点:一是至今尚没有看到南街村的还债打算,看来是要赖帐下去的了;二是至今尚没有看到农业银行有什么追债的打算,看来是要作为一笔糊涂账而不了了之了。
南街村早就没有了还款的能力。不管南街村谎言、骗局与神话的制造者王宏斌如何辩护,南街村资不抵债早已是铁板的事实。2007年,南街村集团声称销售收入14亿、利税7000万,我们且不说这一数据是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就算这是真的,利税7000万与16亿贷款的比,连小孩都应该知道连一个零头都还不了;就算销售收入14亿元全部归还贷款,都不够呀!
(三)南街村改制后12个村干部“自然人”为控股股东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早已变成“干部所有”
据记者从河南省工商局查阅的材料显示,南街村在2004年11月已经将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变更完毕之后,于2004年12月向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等登记申请书,注册号为4111002103267、注册资本为5.3亿元。其股权结构中的23名自然人股东中,除了姚喜兰外,南街村“三大班子”的11名成员均是该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其中,河南省中原工贸公司占40%,王宏斌占9%(5.3亿元X9%=4770万元),村党委副书记郭全忠6%(3180万元),村委主任贾忠仁6%(3180万元),村集团党委副书记王继春6%(3180万元),村集团总经理窦彦申6%(3180万元),食品厂厂长刘晓青6%(3180万元),村办公室主任王金安6%(3180万元),包装材料厂厂长邓富山3%(1590万元),村彬海胶印公司经理张平3%(1590万元),集团副总经理王武军3%(1590万元),集团副总经理卢林政3%(1590万元),村集团麦恩鲜湿面公司总经理姚喜兰3%(1590万元)。在12名自然人股东中,出资额最高的为王宏斌4770万元,最低为1590万元。自称只拿250元收入的王宏斌等人,哪里来的那么多货币出资入股?!在此我们不能妄加猜测,等到南街村真相大白后自然可以说明。不过,自称只拿250元收入的南街村确实是都很有钱呢!既然很有钱,为什么不还账呢?还有什么理由赖帐呢?
更甚者,前些年死亡的原村主任王金忠也被揭发,其办公室保险柜中至少有二千万现金及名下多本房产证。月薪250元的村干部,何来巨额资产?更荒唐的是,几个声称是王的二奶、抱着小孩的妇女,到灵堂提出分遗产的要求。
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上万外来劳动力为南街村廉价打工,提供剩余价值。
(四)南街村的荒唐事
王宏斌一度试图借科技的力量让南街村东山再起。2003年,从南街村传出的一件事令举世哗然。王宏斌不顾其他班子成员反对,竟然耗费了2000万元资金造永动机,这件事当然在全国被传为笑谈。
南街村对外做生意不讲诚信,坑害农民兄弟的勾当也敢做!前些年,南街村旗下公司发售的大豆种子,名为航天二号,声称坐过宇宙飞船上太空,利用太空特有的微重力和辐射环境,令种子产生基因突变,收成会较普通大豆种子高三成。这个当然是子虚乌有,很多买了种子的农民血本无归!
四、云南小农户种植多项全国面积和产量第一的高原特色农产品是怎样实现大规模经营的?
反对农村家庭责任制者常常拿小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小规模不经济来说事,理论界多数人担忧一家一户的小农户不能实现规模经营。我觉得,这一方面说明了这些人并没有到国外发达国家考察过农业经营,不知道至今所有发达国家与地区农业都是家庭经营,当然这要发达的社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人也不了解我国情况。我们观察到云南省小农户种植高原特色农产品,许多达到了全国面积和产量全国第一,雄辩地说明一家一户的小农户也可以实现规模经营。特别是,就全省各地的情况看,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山林种植尚没有发现大面积流转的现象,也就是说土地不流转照样可以实现规模经营。
(一)云南600余万蔗农大规模种植甘蔗400万亩。
我和范丽合作《云南农户家庭种植甘蔗是怎样实现规模经营的?》(中国智库2010年9月30日)指出,云南是全国第二大糖料蔗生产基地,总产量占全国食糖总量的20%以上,是国家食糖供给安全的重要支撑,其所辖16个州(市)有8个州(市)是蔗糖主产区,涉及蔗农600余万户。
云南蔗糖发展采用“榨糖厂+农户”的模式,即以糖厂为中心的30公里内连片集中布局农户种植;糖厂与农户签订有约束力的种植合同,约定每户每年种植的亩数、品种、砍蔗的日期,榨糖厂准时派车来收甘蔗,形成命运共同体。这样一来,严密的砍蔗计划,就把一家一户的农民家庭经营,与现代化的糖厂对接了起来,实现了规模化、科学化榨糖。
当然,榨糖厂论质定价激励农户规范化种植,蔗农不再像以前只追求高产单个品种的种植,而是高糖高产,早、中、晚熟多个优良品种合理搭配;并加强病虫害和倒伏的防治工作,积极推广宽行间距、地膜覆盖栽培保水技术等各种科学种植方法。
在蔗糖发展过程中,云南省政府的统一规划、扶持、推广新品种,功莫大焉!扶持政策分为无偿扶持和有偿扶持,其中无偿扶持分为:新植肥料、农药、全膜覆盖技术、病虫害统防统治、良种调运等;有偿扶持分为担保贷款及农资预付款等。如“云蔗081609”是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甘蔗研究所自主选育的新品种,已于2018年获得国家品种登记。其最高蔗糖分达20.3%,是世界上糖分最高的新品种,被广大蔗农誉为“糖王”!2024年在云南推广应用面积已达182.97万亩,占云南甘蔗种植面积的54.3%;并辐射推广应用到广西、广东等蔗区以及缅甸、老挝等东南亚国家。
(二)云南小农户核桃的大规模种植已达4300万亩。
我和赵海兰合作《云南省农户家庭核桃种植是怎样实现规模经营的》(中国智库2010年10月11日)指出,云南省截至2023年,全省农户在自留山责任山种植核桃面积4300万亩,干果产量198万吨、综合产值588亿元,惠及2000多万农村人口,种植面积、产量、产值均居全国第一。
云南省农户在种植核桃过程中形成了多种管理模式。如联户种植,核桃协会加农户种植,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种植等,这些管理模式使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起来,促进了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
为加快云南省核桃产业的发展,云南省林业厅于2007年制定了《云南省核桃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从2008年起,云南省里将筹集1.3亿元资金,每年扶持发展核桃400万亩,5年内全省重点建设70个核桃基地县,力争建成50万亩以上的基地县30个以上,30~50万亩的基地县25个,10~30万亩的基地县15个,并有10个以上的核桃主产县进入国家林业局命名的“中国核桃之乡”行列。对其他诸如加强良种培育,推广栽培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划。
(三)对云南巩固发展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的建议
云南乃至全国农业经营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为此我曾经在多篇调研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建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条:
一是持续不断地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前最迫切的有:各类农作物适用的专用肥料的研制、生产与推广,如云南已引进并研制推广的烤烟专用肥的做法值得借鉴;各类病虫害的防治药物与技术;适合山区的小型农作物收获机械,如核桃收获机械,以代替目前的竹竿敲打;适用的核桃、板栗等脱壳技术等等。这些都是农民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效率急需的。
二是研究市场,开发市场受欢迎的加工产品。针对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不足的短板,下大力开发市场受欢迎的加工产品,仍是云南各加工企业绕不过去的任务。另外,我20年前曾经调研大理漾濞县核桃种植,发现他们引进的美国核桃生长良好,很受消费者欢迎,价格是本地品种的一倍以上,就应该与本地核桃同步推广。
三是进一步引入、推广普及现代化销售方式。当前,应该鼓励和推广期货、远期合同、电商等方式。我很赞赏孟连县牛油果产业发展协会与京东超市2024年签订牛油果战略合作协议,京东超市作为国内领先的电商平台,凭借其强大的供应链体系、广泛的用户基础和精准的数据分析能力,将为孟连牛油果提供全方位的销售渠道和市场推广支持。孟连牛油果产业协会凭借其在牛油果种植、管理和技术研发方面的优势,为京东超市提供高品质、稳定的牛油果产品供应。
我和团队的这些建议,要实践中全部实现,尚有个过程。
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云南省出现了个别公司下乡租赁农户土地规模经营经济林果的案例,但少有成功的案例。
五、农户宅基地商品化改革迟迟不开绿灯
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来我国只把它视为福利性质。宅基地商品化改革本来是社会主义市场化体系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试点,虽然后来政策允许本村内转让,但附加许多限制。基层的实践早已走在了前面,与耕地一样,农民们适应市场需要以或明或暗的商品化流转。
我在《试点宅基地流转的四大难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05月13日)、《关于试点宅基地改革的几个争议问题》(中国乡村发现2015-4-15)中,旧宅基地改革提出了一下看法。
(一)实践中的农户宅基地商品化流转已很普遍
据我非正规调查,农村中的宅基地商品化流转主要发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郊区、小城镇、旅游地农宅,除个别的暗中出售,大都是与购买者合作经营诸如商店、作坊、民宿、农家乐等。
据朱明芬和邓容2013年基于全国六省(市)农户1010份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民房屋购买对象中,本村村民占48.3%,非本村村民(包括外村村民、城里人、法人企业)占51.7%,其中43.1%卖给了城里人、6.9%卖给了法人企业。宅基地的这种跨村流转的规模和范围,都远远超出法律允许的内容,使原本只有福利性的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具有了更强的商品属性。而且,这种流转尚未发现有的学者担心的负面影响。(转引至邵挺:土地流转的“名”与“实”,经济评论2015-09-18 14:54:01)。
(二)宅基地有偿转让价格的确定
宅基地有偿转让,一个很重要问题是转让价格的确定。当然,政府无论如何都不能在办公室代替农户们制定宅基地转让价格,要由农户们自己协商。实践中,转让户和受让户都是根据市场价格总走势和供求情况,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而只要是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也就是合理的价格。
就一般的情况看,宅基地有偿转让价格是受供求关系决定的。国家试点方案中规定,只有本村社居民才有资格受让即购买转让的宅基地,这就把需求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也就决定了宅基地转让价格不可能被“炒”高起来。学界有人期望的进城农民工把家乡宅基地有偿转让后的钱,用来在打工城市城镇买房,是注定要落空的;而只有在基地市场化后才有可能。
(三)谁有资格享受宅基地转让收入
谁有资格享受宅基地转让收入?学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由村集体享受,二是由转让户享受。村集体享受的根据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但是鉴于农村风气有待转变,村集体享受往往变成村干部享受,从而为村干部腐败提供新渠道。
其实,要避免村集体享受往往变成村干部享受的腐败问题,制度设计也可以在集体资产股份化时一起并入,再量化为各个集体成员。
(四)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到城市应享受福利保障房
农民进城后有的自愿退出了农村原有的宅基地,那么,他们在打工的城市城镇就应该买到一套福利保障房。这里涉及到农民工打工城市城镇的政府支出福利保障房的财政资金问题。既然农民工已经在城市城镇打工,为城市城镇建设做出了贡献,政府就应该承担福利保障房的义务,而不能再像以往那样无偿“享受”农民工贡献的红利的同时,继续置农民工无房住而不顾,而引起社会不稳。
有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有2.7亿农民工,大概有4到5千万农民工举家全迁,他们尽管进了城,也很少回家。但想想在老家还有一方宅院可以遮风挡雨,那么他们在城市打工的时候,心态就坦然了。如果说这些在城市打工的人失业了,就可以选择回到家乡种地,如果连农村的住地也卖掉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沦为城市贫民,就会出现如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家的贫民窟。其实,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社会保障很不健全情况下的特例。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国家与社会的社会保障逐步健全完善,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即使有时失业,但是可以领到失业保障金,政府和社会帮助他们培训新技能,他们在打工城市城镇有福利保障房,也就不用再回到农村老家。
六,农民、集体与政府有关部门在小产权房问题上的缠斗
小产权房是农民及其集体在土地产权变现收益的权利。我在《小产权房,天大的政策——关于小产权房的几个理论与政策问题》 (爱思想2012-04-14 11:40)中,对小产权房进行了研究。
所谓小产权房,指的是城市郊区和部分农村建盖的用于出售的商品房,由于它没有纳入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划,又不是地方政府通过收储土地、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开发商所建盖,因而被称作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大有多少?仅深圳到2011年10月底,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万人,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照此推算,深圳应该有750万人以上居住在小产权房里。
(一)有关部门屡屡欲置小产权房于死地却无法得手
在我国,有关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围剿小产权房。2009年6月,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严查“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2009年9月,国土部下发通知,再次叫停小产权房。2010年2月,国土部官员表示,争取年内出台解决小产权房方案。2011年1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表示,国土资源系统坚决推进“小产权房”问题清理工作。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宣布,今年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试点工作。然而,人们看待的事实是。这个决定就像儿戏,一次次的雷声大雨点小,一次次食言,基本奈何小产权房不得。那么,人们有权利询问:小产权房为什么就剿灭不了呢?小产权房之所以剿灭不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在我国社会扮演着非常重要、没有替代的角色。
(二)小产权房的积极作用
一是小产房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拉动内需的积极作用;二是在政府和企业都没有提供价格低廉的商品房、出租房的情况下,小产权房为城市低收入人群、进城农民工、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满意的供给,已成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城市贫民的主要居住场所,功莫大焉;三是小产权房丰厚的利润已成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主渠道之一,体现了农民、农村集体以及乡镇政府积极参与城市化、现代化的形式之一;四是小产权房是农民及其农村集体组织进入市场、利用土地和房屋获取增值利益的“天赋权利”!不承认农民及其农村集体组织的这种“天赋权利”,是没有道理的;取消农民及其农村集体组织的这种“天赋权利”,更是天理不容的。
2007年5月,我曾发表《城中村——进城农民工的天堂》(经济学消息报2007年6月8日),指出城中村在内的农民小产权房,被进城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城市低收入贫民看成是自己的“天堂”。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城后首选的落脚点、居住区和属于自己的“家”。二是承受得起的专业化分工服务的小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从吃喝拉撒、学习训练、娱乐休憩、儿童托管、医疗保健、生老病死的全程自我服务的体系。三是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大学校”,“三教九流”什么人都有,自我服务体系里什么职业都生气勃勃的存在着,更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了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许多农民工都是先在城中村里打工,虽然工钱少点,但是学到了本领,之后他们也就“大摇大摆”的走出城中村去打工去了。五是精神安慰、娱乐和文化生活的“卡拉OK厅”。
(三)小产权房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天赋权利”
这里讲的小产权房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天赋权利”,主要指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社会公民,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的通过在自己所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而获得利润的权利。
直接为小产权房的合理性提供的理论与法律武器,是学者天职。一是要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二是如周天勇教授提出的宪法赋予了农民权利,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剥夺农民建房权利,违背了《宪法》;三是如盛洪教授等,深刻地、全面地、系统地、独到地阐述了部门立法的危害和非法性,论证了有关部门自己修订《土地管理法》,塞进有利于部门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四是小产权房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中村里的实际情况,说明了群众自治完全可以管理好自己社区的各项事务。
(四)我提出小产权房处理要贯彻“尊重存在,纳入管理,从宽清理,大部不罚”的方针。
我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方针,是因为小产权房建盖时国家尚未适用法律法规,体现了法无规定即可为的原则。再说对小产权房处理必须坚持稳妥、稳定的原则,而不能搞得鸡飞狗跳,天怒人怨,社会动荡。
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和大产房一样,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对于这些缺点与问题,要正视,要解决,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作为取缔它的借口。实事求是地看,小产权房的问题并没有大产权房的问题严重。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七,中国农村土地决不能再来一次平均分配
中国政府自1980年代初期大规模地进行均分土地后,农民家庭有的增人,土地不够种,有的减人,地种不过来。由于各地预留机动地很少甚至没有,于是有地方出现再一次均分土地的要求,有的学者也跟着呼吁。但是,中央决策层并不理睬,不但没有再进行一次均分土地的打算,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稳定土地承包。为此,我在《中国农村土地决不能再来一次平均分配》(爱思想2009-05-10 15:43)中进行了论证。
(一)重新均分土地的经济成本太高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时,由于是农民群众的自发行为,而且是暗中分地,政府基本没有花大多的成本。此后虽然经历个别局部调整更是简单,至于复查审核发证倒是花费过不少精力。
重新均分土地需要哪些经济成本?一是前期准备工作将是一个十分复杂、十分头疼、剪不断理还乱的事。二是抽调大批当地党政部门官员下乡运作的费用。由于不相信农民有自我管理自己事物的能力,每逢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物的工作,县乡两极党政机关都要抽调大批官员下乡,给予具体地指导、督促,乃至于亲自运作。这些下乡官员要报销交通费、伙食补贴费、住宿费等等,是一笔非常大的数字,除了东部及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县乡特别是西部县乡财政都是负担不起的。据我和我的同事多次下乡都发现,云南几乎所有的县乡干部手里都留有过去几年十几年出差尚未报销的发票,原因是财政无钱报销。前几年来,全国进行集体林地权属改革,许多县叫苦不迭,原因是抽不出更多的干部下乡帮助运作,县财政拿不出下乡干部的出差费。三是2亿多进城打工农民放弃工作返乡参与重新均分土地的社会经济成本,由此将会在进城农民工造成天大的震动。四是由于要收回40多年来农民尽心保养的土地林地,将人为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及为解决这些矛盾纠纷而付出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重新均分土地的政治代价太大
自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肯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王景新教授、迟福林教授的建议“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允许轻易变更。如果轻易推翻中央决定,再来一次均分土地,这将使中央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失去人心,在政治上风险很大。
(三)重新均分土地将使一部分基层官员借调整土地谋私,从而恶化干群关系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启动、农村基层官员屡屡发生侵占农民土地利益、老实农民告状和上访无门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农村重新均分土地,将为一部分基层官员借调整土地谋私提供机会与平台,将会产生极其严重地、不可收拾地后果。对此,高层是认识到了,例如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曾经指出:“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存在不少深层次矛盾尚待解决的背景下,又面临着一系列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民土地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农村改革以来,尽管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和扩大农民权利的途径,但农村土地制度仍不完善,农民的土地权利仍缺乏有效保障,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中国改革论坛2009年5月6日)。
(四)台湾地区的农村土地长子继承制值得借鉴
我在1991年发表的“中国农村改革深化的难点及其突破途径”(载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8月版《农村改革探索》),曾根据调查发现:“为了稳定农民情绪,政策规定15年不变,但农户死了人、参军、升学、招工、嫁出姑娘等,人均土地则相应增多;娶了媳妇、生了小孩、孩子长大等,人均土地则相应减少。增人的强烈要求重新均分土地,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南方省区和城市郊区,要求更加强烈;减人的强烈反对调整土地。这种矛盾已在农村造成某种不安定因素。”后来,我研究了台湾地区土地改革史,发现他们的解决办法是农村土地长子继承制,次子以下只能离开农业进城,既防止了土地经营碎片化,也促进了城市化。经验值得借鉴。
八,总结云南土地林地流转的成功经验与需要改进的地方
农村实行家庭责任制后,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林地使用权开始出现流转,地方政府因势利导并组织服务,一些城市资本趁机下乡开发优质农产品。后来决策层对流转加以规范,流转规模逐渐稳定下来。总的看,土地林地流转适应了我国国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模经营,创造出不少成功经验。学者们相继推出了不少调研报告。
(一)我持续调研土地林地流转
我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始于改革开放不久。自发表于《经济问题探索》1984年第9期的《对农户责任田转包经营的探讨》(与刘尚铎研究员合作)后,就土地林地产权、流转、农户意愿等断续发表过若干文章,但都是自选零散的。承蒙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立项《西南民族地区农户土地林地承包权流转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集中研究。
我们的调研,除了在省市、县、乡访问机关干部、开座谈会、实地观察外,还选取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20个县内的56个村、530户农户,就农户眼中的土地林地流转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30份,收回问卷53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479份,占问卷总数 的90.38%。问卷调查的新发现有以下几点:出租是土地林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自行流转占大头;有一部分农户是非自愿流转;仍有少数农户签订的是口头协议;有少部分流转后改变土地用途;有相当比例认为流转后收益减少;少数农户表示流转金还没有到手或者到手的是一张欠条;农户土地流转后到受让企业打工的较少;流转年限以5~10年为多;中介服务十分薄弱;流转土地用途及模式多样化,经济作物成为首选;流转价格上涨较快,并逐步形成出社会平均价格;工商资本下乡租地开发优势农产品逐年增多,情况复杂;股份合作是学者们推崇的形式,但实践中发展不快。
(二)我非常赞赏雀巢公司来云南普洱建立咖啡豆基地的经验
咖啡是世界三大饮料之首,对身体有多重好处。中国咖啡生产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50—1960年代初期,咖啡生产曾有过发展盛期,1960年全国种植面积曾达13万亩,年产量300吨以上,后来批判喝咖啡是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至1979年全国咖啡种植仅存2000多亩,年产量仅100多吨。19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咖啡生产迅速得到恢复,云南是唯一的主产区。
我在《云南咖啡发展“资本+农户”模式何以成功?》(爱思想2010-12-26 17:58)中指出,1989年,著名的跨国公司雀巢进入云南,选择在思茅地区建立咖啡种植基地,与当地政府、农民共同创造出“基地+农户”的成功发展模式。目前,思茅是雀巢公司小粒种咖啡(最高品质咖啡)主要供应基地之一。为了营造这个基地,雀巢已经在此奋斗了35年。
一是雀巢图的是咖啡原料,并没有像中国有的企也那样到农村“圈地”。 在进入中国之初,雀巢便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个长达14年的协议,承诺:按照美国现货市场的价格收购咖啡,作为农民利益的保障,上不封顶,而下设最低收购价格;同时雀巢提供技术人员、种苗甚至免息农具贷款,并特别承诺不拥有土地,甚至不拥有固定资产。这也就是说,被选择为雀巢咖啡种植基地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任何变化:既没有被出卖即集中为公司所有,也没有被租赁给公司,更没有被村集体收回再分配。这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出现人们忧虑。
1992年,雀巢(中国)公司农业部正式迁到云南思茅,还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建立了占地64公顷的实验示范农场,从世界各地收集了30多种咖啡树进行多年试种,从中选取了6个最适合在云南种植的品种加以推广。多年来,这个农场培训了数以千计的当地农民和农业技术人员。多任老外经理与中国本土的农艺师们一起,向当地农民传授水土流失控制、环保、病虫害防治以及高产优产技术,与农民一起收获成长。
更让人们惊讶不已的是,思茅的农民已经成为中国第一批关注纽约现货市场咖啡行情的农民。雀巢收购站每天把纽约市场的牌价公布出来,有的农民还学会自己上网查询交易网站的价格,学会根据波动看走势,学会分析什么时候卖咖啡更合算。尽管雀巢的收购要求极为苛刻,但是农民还是愿意把最好的咖啡卖给雀巢,除了价格因素,还因为雀巢的服务和信誉赢得了当地人的信任。
(三)肯定孟连开发牛油果创造的土地“334”模式
我和徐丽华、陈晓未、李娅合作《云南边境幸福村村民是怎样接受并熟练掌握新产业业态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引种发展牛油果过程中外溢效应机制的案例分析》(爱思想2025-01-15 22:48)中,分析了孟连县牛油果种植创造得土地“334”、各方都认可的模式。
牛油果是一种高档水果,中国不产,孟连牛油果种植自2007年从国外引入,目前种植面积已达12.07万亩,投产2.57万亩,实现年产鲜果6万吨、加工鲜果1.5万吨、产值30亿元以上。该县听取各方面意见,最终选定“托管公司+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的“334”牛油果产业发展模式,顺利解决了农户分散土地规模经营这一难题:农户以土地入股并通过务工参与种植管理,产业收益按农户30%;绿银公司以苗木和技术投入占30%;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筹剩余40%,其中15%为合作社分红、10%为村集体分红、15%用于产投公司运转和扩大再生产。
目前,在“334”利益分配机制的带动下,入股农户每年亩均收入由原来土地流转的600元增加到现在分红的7000元左右,全县牛油果相关产业每年可稳定吸纳3000人以上就近务工、年人均收入超1.5万元,入股并参与基地管护的村民年收入最高可达15万元左右。
九,警惕各方面侵犯农户土地林地流转权益行为蔓延
我们在调中,多次发现各方面侵犯农户土地林地流转权益行为,已建议政府引起重视。
(一)村集体为何不能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收益?
我在《村集体为何不能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收益?》(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5期)中指出,国家法律与政策禁止村集体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收益。2001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然而,一些地方明确不执行中央规定。
一是地方政府明确出台与中央不相符的规定。例如,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政府2010年3月9日公布《易门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合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所有。林木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对流转收益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二是村集体在农户土地林地流转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起到服务作用。有种观点认为,村集体要保障所有权,是需要经费的,不从农户流转的土地林地费用中支付,也就没有了来源。其实,关于村集体为保障所有权的工作所需经费,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村集体所有权已经出现了逐步淡化。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林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因而出现了逐步淡化的趋势。在农户土地林地流转中,村集体应当担负的职责,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曾有明确规定,即“村级组织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在村集体没有为流转服务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了分享土地林地流转收益的理论与实践支持。
四是如果同意了村集体分享农户土地林地流转的收益后果严重。一方面,当前我国土地林地流转收益并不多,如果允其集体分享,将使流转收益更低,以至于使农户觉得流转不划算,势必影响流转大局;另一方面,将引起农户不满,弄不好导致社会不稳。
(二)基层政府直接介入农地林地流转而导致屡屡侵犯农民利益
我分别在《基层官员为何消极对待土地林地确权》(改革内参2012年第29期)、《县乡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中国智库网2011年3月15日)、《警惕基层政府操纵农地流转》(改革内参2011年第10期)、与赵海兰合作《正确认识、依法制止乡村组织“反租倒包”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爱思想2011-06-26 22:43)中,分析了基层政府直接介入农地林地流转而导致屡屡侵犯农民利益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越位”代庖流转,侵犯农民自主决策权。在所谓统一规划、规模化经营的幌子下,不征求农民同意,不顾农民意愿,利用行政权利和手段,流转自己辖区的农户土地。据国家农业部调查县统计,有20%的调查县曾发生强行流转问题和纠纷。再有,在招商引资中,无原则地屈从外地资本和老板的意愿,随意答应要受转村土地林地的要求条件,根本就没有考虑与征求当地村民的意愿,就把农民土地林地流转出去了。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一些基层干部凭借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甚至于土地流转出去了,广大农民还不知情,最后到农民手里的,只是很少一点补偿。个别的甚至动用警力逼迫农民,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当地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
二是操纵定价,人为扭曲土地流转价格。本来,农户土地林地流转是流出方和受让方双方协商、并通过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却事先与城市里下来受让的老板谈好价格,再说服农民接受。由于农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不掌握土地流转的价格发言权。政府官员则以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来压低价格,造成土地流转市场价格的人为扭曲,土地流转价格远低于其应有价格。
三是“反租倒包”,变相侵蚀农民土地利益。“反租倒包”指村委会将承包到户的农地通过租赁的形式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称为倒包。当然具体的操作方式可能会存在细微的差别。比如,有的村庄会对“反租”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有的会在“反租”的农地上进行一定的投资,比如修建大棚后再用于出租。在此的问题是,有的地方的乡级政府和村委会联合起来,以“村集体”的名义,较大规模地进行“反租倒包”,低价强行“租用”农民承包地。在反租倒包运作过程中,乡镇决策者、具体办事者自由决定的权限扩大,如果监督制约措施不到位,很容易搞“暗箱操作”、“借地渔利”,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
四是截留农户土地林地流转费。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向农民摊派,但是随着农村基础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发展,让农户出钱的地方政策还是屡禁不止,致使有的地方农民欠政府、欠集体的钱不少,有的长期还不上。于是,有的地方政府与集体组织发现农户土地林地流转费是一块肥肉,打起了截留的主意,从而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农户流出土地林地后拿不到实际的货币;或是借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事一议”等,变相摊派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直接收益;还有的借与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年度缴费制度挂钩,把出让金划到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账户上。有的甚至提出,鉴于目前相当部分的农户素质较低,农户一次性拿到长期租赁费之后急功近利乱花钱,可能会导致今后的生活无着落,从而主张公司应该将应付给农民的红利、租金等款项的一定比例,直接转入为其建立的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障账户,并将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障账户管理和户籍管理联系起来进行统筹,侵害了农户自主决定权。 有的地方政府热衷于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价人股或长期租赁到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因为企业难免在经营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这样,入股或长期租赁到公司这部分农地就有可能出现被处置的风险。
可幸的是,我的建议得到了政府重视,我的《县乡政府在农地林地流转中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值得重视》,获云南省政府2011年度诤言奖可以证明。
(三)资本下乡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我在《土地流转:工商资本下乡需规范》(红旗文稿2011年第4期)中指出,工商资本下乡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在规范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宜“一刀切”。一是对那些不转包、不租赁、不吸收农户土地入股,仅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获取农产品加工原料的工商资本,如雀巢公司等,要给予鼓励;二是对那些以转包、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林地开发优质农产品的工商资本,在鼓励的同时要防止侵害农户的利益;三是对那些以圈地囤地名义搞资本运作或打着农业开发旗号而搞资本运作的工商资本要给予制止;四是对那些以吸收农户土地林地入股、通过股份公司形式开发优质农产品的工商资本,需要再观察一段时间。
对资本运作的工商企业来说,在顺利实现了规模经营、机械化经营、现代化经营的同时,当然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但是这种高额利润将不能是以牺牲农户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因为任何工商资本下乡租赁了土地之后,不可能把原来土地上工作的所有农民都雇佣下来,否则一定会亏本,大部分农民就要离开土地,而当前我国从就业、从社保等体制看,都尚未为农民离开土地另谋出路提供保障,这就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改变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农民从过去一个经营自己土地、生产产品的业主,蜕变为一个给别人生产产品的雇工,这对农民心理,对农村社会结构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且,要考虑到企业的开发技术成熟度、产品销售和资本金链的风险,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国家公园内涉及到大量的集体林地产权急需明晰
改革开放前,国家法制被破坏,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划定时没有征用之说,都是想划多少就划多少。改革开放后国家法制逐步恢复,农地林地等产权开始建立起来,一部分已通过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到企业或大户手里。从法理上讲,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属性属于国家,而在划定前有相当部分的产权不属于国家,而属于当地村民集体,如把此变为国家,就需要走征用程序。我在《社区共管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 ——纪念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三》(爱思想2018-08-24 15:39)中,依据调查的资料发现,各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范围划定时,都是有大城市设计人员在办公室地图上作业,大致划出,再形式主义下乡听一下干部意见,既没有办征用手续,又没有发补偿款;而一旦划入,就“一草一木不准动”。据原西南林业大学校长郭辉军教授在一篇文章中透漏,属于这种情况的,西双版纳国家公园内占12.54%,老君山国家公园内占60%,碧塔海保护区内占20%,其它国家公园内数据目前还不确切。此外,整个老君山由于涉及4州市的4个县,还存在插花集体林地的情况。
(五)解刨的两个典型案例
一是广东乌坎村把农户土地产权还给农户。
我在《乌坎模式的意义:真正把农户土地产权还给农户》(爱思想2011-12-28 19:31)中,比较详细地解刨了广东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抗争事件。事件起因是由于乌坎村村委会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村内土地卖给了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的开发商碧桂园,并且得到补偿款七亿多元,但是只给村民每户500多元,其余的全部被村委会干部私吞,当地村民屡次上访无果,矛盾越积越深,最终导致爆发。尔后市县政府以敌我矛盾应对,致使冲突加剧。在这样的情况下,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洞察事件要害,果断作出批示,定性为“村内利益纠纷”的人民内部矛盾,并提级由省工作组直接处理。据中新社12月23日报道,广东省工作组进村着手调查乌坎村的土地被卖情况,要求村民在12月25日前提供自家相关的土地凭证给工作组,全村人反应非常热烈,很快就提供了所需的材料。自此,乌坎事件迎来了村民、政府和社会都期望的转机。
自9月村民开始上访、地方基层政府应对不力、到定性为敌我矛盾并暴力解决,到12月由省出面谈判解决,在三个月里由矛盾激化、冲突升级,到出现和解与化解转机,乌坎事件对于村民、对于地方政府的意义都非常重大。据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组织的国内著名专家座谈会上的专家们认为,从肯定利益,到承认博弈,再到平等谈判,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模式,将和安徽小岗村在经济改革方面的实验一样,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样本。这个样本将包括:农户承包土地产权与流转、农户宅基地产权与流转、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等,在目前全国各地陷入僵局与争论中,找出一条切实保护农户利益并为各方都满意的答案。
二是我经历的一件村民与政府机关的林地矛盾的化解。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沙乐苞茂村,位于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部边沿,村民的耕地、林地、茶园与保护区内的森林交错分布。2002年,南涧县自然保护局新立保护区与村民的界桩,把界桩埋到苞茂村农户的茶园和承包集体林地内。据村民反映,按照界桩,保护区无理划走村民的茶园、山林计500亩左右,其中承包山、自留山200多亩、集体林200多亩、茶园80多亩,涉及全村55户农户,侵害了村民的权力,影响了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村民为此意见很大,加上过去对保护局产生的一些误解和隔阂,一场矛盾冲突势所难免。
据调查,保护区与当地社区村民的矛盾冲突由来已久,最多时一个月有十多起,保护区工作人员一个月平均被村民打三次,村民被保护区工作人员打几次虽无统计,但肯定多于村民打保护区工作人员的次数。
我主持的 “中国云南省山区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验示范项目(YUEP)”,在保护区沙乐乡成立流域共管委员会,在村一级成立共管小组。到2004年底,已建立流域共管委员会2个,村共管小组发展为35个。当YUEP项目办和沙乐河流域共管委员会知道了苞茂村的问题后,于2002年6月7日召开“沙乐河流域共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把矛盾纠纷提到会上讨论。保护局负责人在会上向全体与会者解释了立界桩的情况,并肯定地回答:“第一,属于村民的林地权属不变,经营权不变;第二,在界桩没有重新定位之前,村民可以经营属于自己范围的茶园,但绝对不可新增(开垦)耕地,扩大茶园。”这个意见得到苞茂村的同意和全体参会者的认同。一个村民与保护区的林地矛盾,在民主、公平、和谐、愉快的气氛中,轻松地解决了。(参见《赵俊臣:社区共管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纪念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三,爱思想2018-08-24 15:39》。
十一,抵押将成为农民土地林地最重要财产的变现收益之一
我曾经在多篇文章中,比较详细地分析了农民财产权抵押将成为农民产权变现重要收益。
(一)肯定广东、四川两省宅基地转让的重要意义
我在《广东省宅基地转让的历史意义》(人民论坛2013-08-19)中指出,考虑到城里人早就获得了购买房产的所有权和房产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允许自主出售获利,现在允许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不过是落实与城里人的同等权利罢了。其次,为理论上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受保护的物权,提供了案例。再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使其变现升值,为农民开放了一条本来属于他们的致富之路。
我在《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破冰之旅——成都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有感》(农村工作通讯2011年第6期)指出,成都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第一个直接意义,是普通农户、无背景的农户经营联合体也可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理论意义,是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农户的财产被官方、被社会所承认。
(二)提醒政府不宜为土地林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兜底”
我在《政府不宜为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兜底”——成都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有感之二》(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5期)指出,成都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政府兜底”的做法之所以不宜作为中长期战略而提倡的原因之一,在于政府没有那么多的金钱,不具有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在于政府的钱不能用于微观竞争性经济活动,否则可能引起新的社会不公平。再说,政府以有限的金钱来“兜底”,实施中有可能变成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主要又由政府机关的官员来分配,其中的猫腻、腐败也就不可避免了,也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政府官员们腐败的温床了。
成都的试点告诉我们,一定要加快农村金融包括抵押、保险、社会保障等配套改革,加快创建农村金融新体系。
(三)农民财产权抵押方案的设计建议
我在《农民财产权抵押方案如何设计?》(安徽省政府研究室《决策》2014年第4期,国研网2014-01-20)中建议,一是抵押贷款的用途不要人为限制;二是抵押的目的主要用于获得贷款,接受抵押的当然首选银行,不能是工商资本;三是实践中一些准银行机构,对农民抵押贷款有积极性,经过严格审查,也可以考虑;四是抵押价格的决定,实践中有协商、评估和市场竞价三种选择方式。但是在流转和抵押市场没有形成且并不完善的当前,很容易被某些势力、某些利益集团所操纵,最终损害农户利益;五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建立抵押市场;六是在抵押贷款中引入保险机制,这是大家已经形成的共识,而且银行和保险就建立银保互动合作机制也没有分歧。问题是,银保互动合作机制要尽快进入顶层设计,并在农村金融实践中实施。
十二,农村土地林地产权的若干理论阐释
理论是现实的基础。我国农村土地林地存在的问题,当然与理论设计的缺陷有关。在理论上,存在着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的虚拟性、农户使用权的非物权性和非法人化。
(一)云南集体土地林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
1999年,我在《集体林地所有权的虚拟性及其解决途径》,载王洛林主编《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月5月北京版)中,指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虚拟性的表现:一是享有、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多元而引起的主体交叉、重复或不清。如乡(镇)所有、行政村(办事处)所有、村民小组所有,有的地方是合作社所有,以及村民委员会与合作社共同所有。
而且,集体所有权的权属边界模糊,首先表现在自然权能的界限模糊,主要存在于那些难以实地勘探的山地中没有明确的东、西、南、北“四至”界限,结果不得不是“指山为限”。再加上集体所有权属经常变动,特别是集体所有权市场化障碍。实践中随着“四荒拍卖”的深入开展,50~70年的使用权已经使所有权名存实亡。至于已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林场,已经使所有权的各集体的主体不得不承认其使用权的神圣性。
实践中随之出现了让人不得不见到的情况,一是单一农户及其家庭并不认为集体所有就意味着他们自己所有;二是现有的集体所有往往异化为行政干部所有,还很容易滋生腐败;三是集体所有权非常容易地被具有权威性的组织随意处置。
解决土地林地集体所有权虚拟性,要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防止对农民和农民集体的包办代替和行政强制。在具体做法上,一是确立林地所有权的主体。自1980年代我国农村家庭经营责任制以来,对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理论界就一直争论不休,形成了国有、农户所有和维持现在集体所有三种意见。我觉得,应该根据我国具有林地的山区农村的实际,特别是尊重村民的意见,三种意见都可以试验。不过,如果维持现在集体所有,要以村民小组作为林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比较妥当。二是林地所有权利内容的界定,包括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四大类内容。界定以后,应标志于产权证书中,以便于所有权主体行使及被保护。三是林地所有权的行使。国有林所有权,目前是由政府机关行使,但是必须寻找合适的代理者。林地集体所有权利的行使,应采用村民小组会议的充分讨论、投票表决的方式。农户所有,则是产权最清晰的。四是林地所有权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当前要下决心解决林地管理中的“政企不分”,在精简机构的同时,把林地所有权的代行权、经营权,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真正还权给农民。
(二)集体林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
2022年,我在《论集体林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云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中指出,我国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的变动过程中一直以债权作为性质,既不符和实际情况,更暴漏出许多弊端,建议及早将其确立为物权,并对物权立法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接受原苏联经济学界和法律界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不存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观点,而把包括土地林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债权,即划给农户长期使用,但不准出租、出卖和转让;山林则由农户承包管护林木、并可在山上造林、谁造谁有的承包形式。
这里讲的债权,一是指承包权是基于责任山的合同而产生的;二是农户之所以能够获得承包使用权,除了他是社队集体的成员应该享的有权利外,一个更为重要的理由是他必须对集体付出管护这一特定的对等义务作为条件;三是承包权的稳定性和转让等都受到来自集体组织和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限制。
相对于物权来说,债权对于林地使用权的解释来说具有以下 的缺陷:一是
债权的种类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或任意设定,缺乏物权那样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二是债权属于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不像物权 (对世权)那样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对抗任何人的法律效力,即不可以排除任何的法律侵犯与干涉。三是债权之间实行平等原则,彼此没有先后顺序可分,而不像物权那样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物权和债权时享有的物权优先权, 而且也不像物权那样地当法律允许在同一物上并存在两个物权(如抵押权等)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四是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不像物权(主要指不动产物权)通常需要登记以起到公示作用,因而缺乏了公示这一保护作用。五是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不像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到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随其物主张权利,而债权在标的物辗转之后便无法追随其物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将土地林地农户使用权界定为物权,上述债权的缺陷与弊端随之消除,更是对极左理论以致命一击。这里不需多述。
(三)保留现在的农村村社集体所有权、稳定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是唯一可以为各方所接受、可以操作的方案。
我在《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化》(迟福林主编《进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6月北京版)一文中,曾论证了农村产权的应对方案。
一是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股份化,即把现有的集体土地林地作价,形成资产,然后界定出等额股份并量化到本村社各农户,各农户凭股份行使权力与享受权益,股份可以继承,以解决集体主体缺位、所有权虚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集体土地林地股权化的情况下,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使用权的法人化。这是因为所有权股权化后,村社集体享受股权的成员必然关心使用权的效益与效率,从而能够以所用者主体的身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而且在法律上排除了侵犯使用权的理由。
二是宣布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永久不变。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永久不变,即长期化、永久化,这是土地林地符合产权规律和自然规律的正确选择,是长期稳定党和政府政策所必需的科学选择,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要求。确立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永久不变的政策,在使法人使用权主体放心的同时,可以顺利地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现代产权制度运作,例如使用权主体确认、处置与流转、依法收益、依法保护等问题,都可以顺理成章地解决。
三是明确法人使用权主体。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主体,在现阶段主要是农户家庭。这是因为,在世界所有国家与、地区的农户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与经营的,即以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投资,其债务也由家庭财产承担与清偿,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使用,家庭经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种观点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理由是他们以公民的身份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本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必另外取得法人资格(高程德,1995年)。这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没有看到农户家庭各个成员在家庭承包经营中的共同劳动、共享财产,特别是平等地位的实际情况,并为许多地方歧视妇女的陋习提供了依据;在发生债务关系时容易引起纠纷与社会不安定,例如承包农户主人死亡或久出不归时,其债务无法清偿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还应看到,以家庭为法人主体,也有利于家庭扩大经营,创建名牌产品。因此,农村家庭经营户也应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起字号,也可以注册登记。特别是这种依法设立和经营,才可以名正言顺地接受法律保护,增强使用使用权的安全感。
四是建立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考虑到农业林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和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不可逆转性规律,在县、乡或更大的范围内建立包括使用权流转市场,是落实、稳定和搞活使用权的重要措施和当务之急。
五是重塑法人使用权保护机制。现行以乡村行政组织为主体的执法体制实践中往往是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自己“裁判”自己的情况下,“裁判”哪里还有公正性、客观性呢?特别是,如果他们自己出现违法的情况,只有由他们自己的上级来“裁判”,但他们的上级与他们具有上下连带关系,这种“裁判”百分之百发生偏袒。因此,重塑法人使用权保护机制,特别是由人民法院介入这种保护机制,看来已是势在必行。
(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是土地林地承包承包权流转的理论基础
理论界一些人对农户承包土地林地流转持保留甚至怀疑、反对态度,认为流转无理无据,会动摇农户集体所有制的根基,是搞私有化等。虽然这些意识形态大帽子的吓人、唬人、整人的威力早已不如前些年,但是实践部门从事土地林地流转的当事人仍然心有余悸。
我在《农户承包土地林地流转的理论依据》(云南民族地区农户土地林地承包权流转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12年12月版)中,论证了农户承包土地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本来,所有权与使用的分离分置,这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因为它可以最有效率的配置资源,应该说是经济发展的常识;再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三是是明末到清代晋商开办商号或金融业号普遍采用的基本谋略。可叹的是,像这种经济史上的常识,马克思主义的常识,在某些学者的眼里,都变成了高深的学问和碰不得的禁区!例如,丁关良、阮韦波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三权分离”论驳析》(中国私法网,2010-02-0723:12:53)中认为:一方面“三权分离”论在理论上不能成立、也无法得到理论上论证;另一方面“三权分离”论在实践中无法实施、也不能指导实际运行;再一方面“三权分离”论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成为法院审判依据、也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据;最后一方面“三权分离”论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效果。我依据马克思的两权分离和我国现实。逐一进行了批驳,现在看来这些批驳都是普及常识,而常识在那时却是代表了一些保守派的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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