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藏春:数字时代与法律实施方式的变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33 次 更新时间:2025-08-0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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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  

 

各位专家:

上午好!又一次来参加这次发布会,我始终认为法律的实施问题对于中国的法治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我记得在80年代法学理论还有研究,形成了许多成果。现在,法律实施问题更多的是聚焦于行政执法,聚焦于司法。系统性研究远远不够,中南大学在江必新教授的领导下坚持12年,为我们下一步不断研究中国的法律实施问题提供了历史记录。

这次会议,不是会议组织者要求我们定的题目,但是我们几个的发言都跟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相关。这就给我一个很大的一个启示,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所以我今天想围绕数字时代与法律实施方式的变革谈一点看法,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数字时代要求的是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这个根本性变革,对于数字时代的到来,我们已经有感知,数字时代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应该说逐步推向全面。我不是科学家,但是我只能用哲学的语言来说,它是一次人和自然之间的一个束缚关系的解放,就是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人类将从繁重的体力劳动,甚至复杂的脑力劳动当中解放出来。但是给我们法律制度带来的是什么变化呢?我觉得不仅仅只是一个部门法的变化,也不仅仅只是一个领域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将带来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这种根本性变革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二次。第一次变革是在农耕文明时期向工业文明转化的期间,那个时候形成了现代法治的一些理念,主权,从国家主权到人民主权,人权、法治等等这些范畴。那么这一次新的数字技术来变化,应该说是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又一次法律的变革。概括起来有那么几条,第一个法治模式的变革。在传统的法治模式,主要是解决人权和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西方国家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让公权力更有效的作为,更好的保障人权。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个互动关系,法律制度可能有变化,具体内容有变化,但是总体模式是二元结构。那么在数字时代,我觉得法治模式成变成了三元结构,那就是人权、数字权力(利)和公权力之间的三者关系。这个技术权力(利)呢,既是power也是right,就是说技术权力(利)本来应该是一个中性的,但是他要偏向一方恐怕整个社会就失衡了,所以现代的数字时代,构建法治就要解决人权、技术权力(利)和公权力之间三者的平衡制约关系,这是我们未来的一个大课题。这个变革还带来我们一些根本的法律范畴的变化,比如说主权,以现在的数字技术发展,已经突破了物理空间;比如说人权,数字人权出现了,变成一个权利束;比如说法律主体,过去我们法律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再加上公法人,充其量就是这么多,那么现在恐怕就有很多新的东西也要出来了,也就是说数据平台,我想了半天,不管你承不承认他是私人投资的,但是又有公共性质,它甚至行使着某种准政府权力,如何规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说未来随着机器人的发展,变成有意识的机器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也在等待判断。我去年接触的一些人工智能的专家,他说未来几年机器人有可能就很快会超过人类的智商,这是很大的问题,所以带来的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当然这个变革是渐进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必须建立适应数字时代法律变革的法律实施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实施方式主要是那么几种。第一种是一般性的,就是先立法,然后行政执法、司法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互动,加上公民守法,形成一套体系,这是比较多的。后来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我们出现了第二种实施方式就是授权改革,停止某部法律的实施,在规定的期限里,这个法律在这个地区暂停实施,然后制定新的规则,规定试点的时机,到期之后,如果有效就迅速的把这个成果转化为全国性法律普遍实施,这是一个改革时期的一个叫改革法治的实施方式。那么数字时代的法治实施呢,我一直想,因为这几年接触的比较多,第一个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里面,我们又要遇到数字技术的一些挑战,但是又不具备对这个新的挑战做出规制的这个状况,法律处在一个空白期。比如说chatgpt出来之后,就是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著作权领域的挑战很大,同样一个类型的案子,在两个互联网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不是一样的?法官跟我说很苦恼,很痛苦。一方面我们法律制度的供给跟不上,另一方面现有的跟数字技术相关的案件争议不断出现,我们处在一个的冲击碰撞的过程。当碰到这种情况,我们习惯呼吁加快立法,数字智能法、人工智能法,但是立法是需要一个过程,更是需要实践的。在这个空白期间如何解决呢?从现在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我们实际是有一个新的实施方式,就是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这种案件做出判定,然后慢慢慢积累起来,上升为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最后法律解释,最后可能是决定,最后反馈到一个法律的修改。在数字时代的法律实施,恐怕这是一个常态,不是我们一部法律修改能完成的,所以这就是我们面对的一个新的方式。

现在讲第三个问题,建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价值体系。既然我们立法跟不上,那么我们建立一个适应数字时代的法律的价值体系是可以作为的,以此来约束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我想了有那么几条,大家是公认的。第一个是智能向善,这个恐怕是一个大的是非,就是人工智能有好处很多,但是如果不加控制,也可能成为危害人类的一个杀手,所以在任何的一个案件的裁决当中,必须要贯彻智能向善的理念。第二个是妥善处理安全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一个发展和安全能够协调发展的一个机制。对于人工智能发展问题上,立法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发展和安全的问题,欧盟偏向于安全为主,那么美国采取放任,中国必须解决的是在这个安全和发展之间寻求统一,我们案件裁决也应该是这样。第三就是要更新我们法律实施的理念。我们执法过程当中,往往只是执行这个法律,只偏重这个部门的法,甚至只偏重这一个条文。我觉得应该是法律实施,任何案件是一个法律体系的实施,涉及到宪法,涉及到很多法律,再一个就是法律也要有法律精神,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才是法律规范这一个整体,把这几者统一起来,才能建立规范体系。

好了,我就讲这么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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