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社会正大步向我们走来,它是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的一种新型的技术社会形态。这种技术-经济的革命,必然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革,将重塑社会,这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变迁必然催生向新的社会转型。法律如何回应即将来临的社会变迁和转型,是必须认真回答的时代命题。
中国社会正处在双重社会转型的重要时点
什么是智能社会?它有哪些特征?不同领域的专家从技术、物质基础等角度作了不同概括,例如强调虚拟化、生存方式的数字化承载等。可以肯定的是,智能社会是在数字技术高度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技术经济社会形态。由于相关技术快速迭代、不断演进,很难用一个静态、单一的定义将其穷尽。
在我看来,智能社会可以被概括为以人机关系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也就是说,在智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协作越来越多地经由人机互动实现,人机关系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社会关系的整体格局。从这一视角看,智能社会同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相比,呈现出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差异。
首先,从生产力形态看,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技术主要作为人的工具存在,服务于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在智能社会,智能技术不再仅仅是工具,在社会运行中的主体性和嵌入度显著提高。
其次,从经济形态看,在农耕文明时期,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本;在工业社会,劳动力、土地和资本构成三大核心生产要素。进入智能社会之后,数据等智能要素不断自我生成、持续扩张,一个文本、一个图像的生成边际成本几乎趋近于零,劳动力、土地在经济结构中的相对地位逐步弱化,传统意义上的物质稀缺性明显缓解,物质条件与智能资本深度融合,成为支撑社会运行与发展的关键资源。
第三,从社会治理形态看,物理空间的边界日益模糊,人类以数字化形态、生物体与虚拟身份并存的方式,存在于虚实交织的复合空间之中,智能社会的社会成员已突破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框架,形成人、机、物三元共生的格局。具备自主决策能力的智能算法、机器人以及嵌入智能系统的基础设施,已成为社会运行的独立主体。人机之间的互动从单向工具使用转向双向赋能,形成动态依存关系。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互动方式和价值创造方式,成为智能社会治理的新图景。
最后,从价值形态看,人机关系重构了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和运行规则。人类如何在技术创新和人文价值之间实现平衡,成为社会思想和文化的主轴。对人机协同文明内涵的阐释和核心价值的提炼,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共同的主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文化将改变人类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必然带来生产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变革。
在这种人类社会变迁的世界性大变局中,中国社会的发展方位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农耕文明时期,我国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和制度文明,对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过重要贡献。然而,工业文明兴起以后,中国逐渐沦为落后挨打的弱国。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开始了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尝试了多种现代化路径(如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都没有取得成功。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开启了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在实现了“小康”“全面小康”的阶段性任务后,党的十九大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二十大在此基础上,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作出进一步部署和完善。这意味着,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古老文明的大国,即将实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工业化国家向工业化强国的转型和跃升。
与此同时,我国数字经济起步较早、发展迅速。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在总结“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的基础上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要进入世界前列。2025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专门就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的发展作出阶段性安排,明确提出,到2035年,我国将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
这意味着,在可以预见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一方面要继续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工业化国家向工业化强国的现代化转型,巩固和提升工业文明基础;另一方面,还要同步推进从工业社会向智能社会的智能化转型,加快塑造与智能经济、智能社会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和治理结构。
这种在同一时空内叠加推进的“双重转型”,在世界社会发展史上极为罕见。西方国家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演进,多数经历的是相对缓慢、渐进展开的自发过程;而我们则是在同一历史阶段、同一国土空间内同时完成两大结构性跨越。这在人类社会变迁史上是罕见的重大事件。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
两种不同的法律治理方式并存
当前,我们处于工业文明与智能社会交织演进的历史阶段,法律治理不可避免地要在同一时空内回应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制度需求。同时,二者对法律治理方式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第一,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不同。工业社会的法律,是在资本主义反封建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公私关系、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基本结构是以“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为核心的人权与公权力二元配置格局。
在智能社会,法律所面对的已不仅是人权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更包含以算法、数据、平台等为载体的“技术权力”。也就是说,智能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实质上是人权、技术权力与公权力三者之间的配置关系。从法律原理上讲,技术权力本应保持中性,处于受规制、可控制的地位;但如果技术权力丧失中立性,被资本或公权力单方面支配,就可能弱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甚至滑向新的失序状态或新的专断形态。因此,如何在智能社会中对人权、技术权力和公权力作出合理配置与约束,使三者在结构上既相互制衡、又相互支撑,构成了智能社会法治必须正面回应的根本逻辑起点。
第二,法律治理的方式不同。在工业社会,法治治理方式的典型特征是以事后行为纠偏为中心:通常是在行为发生之后,通过责任追究、纠纷解决等机制对偏差加以矫正。从风险治理角度看,多采取点状防范、分散防范的做法,风险控制往往围绕具体行为、具体环节逐一展开。
在智能社会,治理方式则更多体现为事前预防、事中审核与事后评估相结合的“全流程治理”。从风险治理角度看,更加强调整体性、系统性防范,要求在算法设计、数据采集、模型训练、产品上线、场景应用等各个环节前移关口、嵌入规则,使风险控制制度贯穿业务全链条。在治理主体上,也由传统的以国家机关为主,逐步转向国家机关、平台企业、技术社群、行业组织和广大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呈现出与工业社会截然不同的治理格局。
第三,法律实施与规则生成的路径不同。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实践中法律实施大体遵循一套相对清晰的链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及其部门组织实施,司法机关通过裁判解决纠纷,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又通过授权决定、试点先行等方式,对个别法律条文作出暂时性调整,在取得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后再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
然而,在智能社会相关领域,继续简单沿用“先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再组织实践落实”的路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面临较大困难。一方面,相关技术和业态发展极为迅速,在许多前沿领域尚缺乏足够的制度和案例积累,立法难以脱离实践、单凭推演作出过于超前、细化的设计;另一方面,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如何作出权衡,不同国家作出了差异化选择:有的更强调前置规制和审慎监管,有的则更强调为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预留空间。必须看到,立法本身是对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离不开一定规模和一定周期的社会实践作为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见,智能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很可能更多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生成路径:首先,由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在具体争议中作出判断、形成初步规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裁判进行抽象、固化,形成相对稳定的案例规则;进而由主管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推动地方在重点领域先行立法探索;最终,在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中比较成熟、共识度较高的制度安排,上升为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这种由实践先行、规则随行、立法跟进的路径,与以往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立法来统一和引导实践的传统模式存在明显差异。
正因为如此,在当前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实际上承担着双重法治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做好工业社会阶段全面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既有工作。尽管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不少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仍然需要通过立改废释纂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另一方面,还要立足智能社会的加速到来,前瞻性地开展制度预研和规则储备,鼓励在重点领域、关键场景中开展智能社会法治的探索与试验,逐步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种“两种法律治理方式并存、两类法治任务叠加”的现实,是我们必须正视并加以回应的重要时代课题。
在融合渐进中推进法律变革
两种不同的法律治理方式并存于同一社会形态之中,客观上要求我们以更大的制度智慧和治理能力,推动这两套体系由简单并行走向有机衔接,使之共同服务于中国社会的历史性跨越:既要支撑我国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现代化进程,又要有力支撑从工业社会向智能社会转变的智能化进程。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在坚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走融合发展的道路,通过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和规则重构,带动法律体系实现循序推进的整体性变革。
第一,坚持价值对齐的原则。工业社会形成的法治体系,长期强调权利保障、程序正当、公平竞争等基本价值,这些既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涵,在智能社会同样适用、同样不可偏废。智能社会的规则设计,应当在上述基本法治价值的基础上加以延展和深化,而不是另起炉灶、相互否定。通过理念更新、规则调整和制度创新,引导工业社会法治与智能社会法治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上保持高度一致、同向发力,避免出现价值层面的割裂甚至对立,使新旧规则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实现良性衔接与协同运作。
第二,通过“增量扩容”促进法律的变革。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场景带来的复杂问题,不宜简单依靠一次性的大修大立,而应当在既有法律框架之上,通过有重点、有步骤的“增量”探索推动整体调整:一方面,在算法治理、数据治理、平台治理等关键领域和典型场景中,优先通过专项立法、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形式,建立起可操作的初步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在实践检验和评估的基础上,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增量规则逐步吸纳、整合进现有法治体系,推动制度结构从局部探索走向系统完善,实现法律体系在保持总体稳定、制度连续的前提下不断“扩容升级”,更好适应智能社会的发展要求。
第三,运用“沙盒监管”等方式,为法律变革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面对快速演进的智能技术,不可能一开始就用刚性、定型的规则把所有问题一劳永逸地规定清楚,有必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新技术、新模式设置相对独立的“制度试验场”。通过设定边界明确、责任清晰、风险可控的试点框架,使相关技术、业务和制度安排在“沙盒”中先行先试,在实践中不断暴露问题、积累经验、识别风险,再在此基础上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规则方案,逐步上升为更高层级、更大范围的制度规范。这样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总结经验、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治理工具的过程,也是在不确定性中稳妥推进法律变革的重要路径。
总之,这场法律变革既不是一蹴而就的线性演进过程,也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新法取代旧法”“旧制被新制完全推翻”,而是在融合发展中,通过价值对齐、增量扩容、制度试验等多种路径综合发力,逐步形成一种适应我国社会“双重转型”时代要求的新型法律治理格局。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