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富强:原生运气、保险机制与共同富裕

——道德和政治哲学视域的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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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 (进入专栏)  

导读:道德哲学领域对分配正义的关注和争论集中在“为什么要平等”和“什么要平等”这两大议题上,前者体现在对人际相异性的考察,后者则体现了平等评价标准的探究。正是基于不同维度的条件而形成了不同的平等主义理念,广为流传的就是罗尔斯关注政治经济制度合理化的基本善平等、德沃金侧重社会资源占有或分配的资源平等以及阿马蒂亚•森强调个体权利的“可行能力”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平等主义都是在批判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都是基于一个特定维度的分配正义构建;同时,从“基本善”到资源平等再到“可行能力”平等体现出对平等内涵的认知深化,并且建立在对人际相异性以及个人责任的认知推进之基础上。相应地,这一系列的平等主义推进也促进了对社会公平与分配正义的认知深化,促进了社会合作和正义秩序的制度演进。因此,梳理分配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思想发展史,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当前社会基于共同富裕所推行的收入分配及其政策,有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平的结合而推进经济学的发展和完善。

一、前言

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涉及社会利益的调整,涉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尤其涉及对社会正义和公正秩序的理解,进而也必然会引发经济学以及社会哲学领域的激烈争论。但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却认为,效用是不可比的,也是不可加的,从而反对基于功利主义原则的收入再分配;同时,现代主流经济学还努力将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区分开来,由此来撇开哲学和价值方面的争论,而集中对实在进行描述和验证。正因为平等和分配正义等问题被逐出经济科学的疆土而“流放”到了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等领域,结果,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和市场原教旨主义在经济学领域的日渐盛行,现代主流经济学就不再关注分配正义、社会平等以及公正秩序等议题,乃至对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几乎成为主流经济学人的禁区。相应地,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主流经济学也就没有能够为分配正义以及公正秩序等问题提供多少有价值的见解和贡献。

当然,哲学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经济学的任何争端实际上都潜伏着哲学立场这一核心问题。阿马蒂亚•森就指出,经济学需要对人类福祉和社会价值判断作出回答,经济学应该与伦理学分析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住现实中的客观经济现象。事实上,随着平等和分配等议题的探究转到了道德和政治哲学领域并成为研究热点,在新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学领域如火如荼之时,却涌现出一大批卓有成效地构筑正义原则和平等理论体系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家,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阿马蒂亚•森、科姆、斯坎伦、高蒂尔、巴里、阿内逊、柯亨、约翰•罗默和桑德尔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道德和政治哲学家之间围绕正义、平等和公正所展开的争论和探究,拓展和深化了社会大众对这些概念及其内涵的认知,促进了分配正义和公正秩序的建设和完善,进而保障了人类社会置身于总体正确的发展轨道上。约翰•罗默(2017:1)写道:“许多致力于社会选择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家并不了解关于分配正义的当代哲学思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作品具有局限性,因为哲学家探讨的问题对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规范性评价至关重要。”

有鉴于此,为了便于现代经济学人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分配不平等,更深入地认知社会平等的内涵演进和公正秩序的构建原则,进而探索和优化政府征税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本文尝试对过去半个世纪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相关文献和理论主张进行历时性的梳理,并主要集中在影响最大甚至也应明显渗入到现代经济学中并引起广泛讨论的三大反福利主义的平等理论,至于福利主义的平等理论则已经有其他文章做了专门剖析(朱富强,2017a、2017b)。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将这些正义与平等嵌入进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就有助于拓展和完善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思维,有助于拓展经济学人对收入分配问题的深入认知,进而可以为收入再分配等社会经济政策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

二、转向道德哲学界的平等与分配正义

长期以来,收入分配与分配正义理论联系在一起,而分配正义又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相应地,在过去两个多世纪内,平等主义的再分配诉求就成为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范式。一般地,平等主义可以追溯到边沁所提出的功利主义原则,它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事实上,经过边沁的系统性阐述后又途经休谟、穆勒等人的补充与完善,功利主义一直都是西方道德哲学诸流派中重要一员。同时,功利主义还渗透到古典经济学以及旧福利经济学之中,成为19世纪70年代后社会改良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纵观当今学术界,不仅众多的社会哲学家、政治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家依旧在致力于将收入分配、分配正义以及社会正义结合起来探究社会公正秩序问题;而且,那些人本主义经济学派以及现实主义经济学家也积极关注社会分配正义问题,阿马蒂亚•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斯蒂格利茨的《不平等的代价》、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阿特金森的《不平等,我们能做什么》等就是其中的重要著作。问题在于,经济学界迄今并没有给出有关分配的系统理论;更为关键的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教材中依然以生产代替分配,从而没有真正的分配理论。

事实上,在异质性的社会个体中,平等主张往往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造成对个人权利的损害。相应地,基于功利主义原则之上的平等概念与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或权利概念之间就长期存在着紧张和争斗。正是基于这一困境,西方社会的早期学者优先关注个人摆脱政治等级的奴役和压迫,宣传和推崇不受支配和干涉的自由,倡导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乃至平等问题就被暂时悬置一旁(朱富强,2011)。事实上,正如德沃金指出的,如果不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那么,对任何平等的强调都是一场自由必败的斗争。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调和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呢?两者的关系又如何随着社会进步而取得进展呢?这就涉及正义观,无论是平等还是自由都应该体现正义的要求。德沃金(德沃金,2003:导论)指出,“平等不但与自由相容,而且是珍惜自由者都会予以珍惜的一个价值。”相应地,这就带来了这样两点认识或思考。第一,真正的自由主义者都应该且会关注平等问题。德沃金(德沃金,2005:241)写道:“自称自由主义者的绝大多数人,无论在美国还是在英国,都曾经千方百计地想要使得市场经济在其运作和结果方面变得更加公平,或者想要把市场经济和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而不是以市场经济整个地代替某种明确的社会主义制度。”第二,这又对自由和平等的内涵理解提出了新的审视要求。德沃金(德沃金,2003:132)写道:“自由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的观点……不是坚持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而是证明按照何为分配平等的最佳观点、按照社会财产分配要对每个公民表示平等关切的最佳观点,这些自由必须得到维护。”

然而,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迅速兴起,自由市场理念在经济学中也得到迅速复兴和膨胀。嵌入新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效用是不可比的,从而无法通过收入再分配来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相应地,对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理论讨论在现代主流经济学领域就日益式微了。在不少经济学人看来,收入再分配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经济学要研究的问题,现实世界中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也主要是占多数的穷人借助民主体制所推行的财富“抢劫”,有人甚至将收入再分配政策简化为“斗地主、分田地”的社会运动(朱富强,2014a)。同时,在这些经济学人看来,通过向富人征税并转移支付给穷人不仅是对勤劳节俭的惩罚,而且无法无助于贫富差距的真正缩小,反而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和经济问题。例如,曼昆(曼昆,2015)就公开声称要为1%的最高收入人群辩护,并以一个形象的故事来提供佐证:在一个人人平等的原初状态中,不存收入差距,也不需要征个人所得税,但某一天,一个企业家“乔布斯”发明了一件非常畅销的产品而变得比别人富有,从而导致绝对的平等主义被打破;此时,政策制定者就面临二难:征税将无法鼓励创新,不征税则会出现贫富差距。那么,政府是否要对乔布斯超过平均水平的财富征税?针对曼昆们的质问,又该如何给予学术性的回答呢?

在很大程度上,曼昆这里犯了寓言谬误:借助寓言来提出一个不能被直接公式化和辩护的“事实”或命题时,混淆了寓言构设情境与现实的差异,进而得出不符合现实的论断。就此,我们可以进行两层次的审视:(1)征税和效率之间是否必然存在二律背反?这与税收的使用方式、方向以及其他相配套的制度安排有关。显然,广泛的经验事实和深层的理论分析已经对简单的对立观给出了有力的否证(朱富强,2022)。(2)征税和正义之间是否必然存在二律背反?这涉及对税前收益性质以及正义内涵的理解。就此而言,不少文章都已经对这种简单的对立观给出了有力的否证(朱富强,2014a、2016)。在很大程度上,现实世界中的那些富豪商贾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的一生里积累起如此巨额的财富,与其说是源自其所做出的相应贡献,不如说是依凭运气以及特定的社会分配机制。例如,盖茨就是幸运地在恰当的地点拥有恰当的产品而迅速致富的(瑟罗,1998:241)。这意味着,曼昆在两方面的认知都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他简单地认定征税将会追求“贫富差距越小越好”的平等,并由此将之贬斥为乌托邦;另一方面,他又认定乔布斯所获得的财富都源自其真正的劳动贡献,并由此将之推崇为符合公正原则。进而,我们又如何全面和深刻地认识现实世界中不同个体的境况差异呢?显然,这就需要转向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界。

不像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主流派将边际生产力原理作为市场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进而将竞争市场中的收入分配合理化,从而不再集中关注收入分配议题;同时,也不像庇古等人开创的旧福利经济学思想,它基于效用人际可比性的功利主义而追求特定善的社会最大化;甚至,也不像帕累托引领的新福利经济学思想,它基于帕累托原理而将任何自愿契约的结果都视为善的。20世纪下半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学者们更乐于通过具体的平等主义分析来关注分配正义问题,其中往往又以构建典型和思辨逻辑的方式展开系统的探究,并着重剖析不同类型的运气对生活境况和财富分配的影响,进而就揭示出以征税形式进行的财富或资源分配所追求的公正范畴。其中,开启分配正义现代讨论之先河者的是罗尔斯,他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中将伦理学中的“公平”“正义”等概念引入政治哲学而构建了正义秩序原则,其内容则是基本善,这体现了对非福利的某种权利的关注。罗尔斯的正义论主张一经提出就引发众多学者的追随、反思、争鸣和挑战,他们基于不同视角而提出了差异性的平等主张,进而形成了精彩纷呈的平等主义学说。

根本上,围绕公平秩序和分配正义之所以存在如此争论并形成如此众多的学说,就在于学术界对“什么的平等”这一议题迄今还未达成共识。例如,广义平等主义主张,只要某些理由反对一些人的拥有物和其他人的拥有物之间存在着差异,那么,它们就是平等主义的理由,这包括那些以这种差异的后果作为依据的理由,即使那些反对后果的理由与平等无关;狭义平等主义则主张,如果某些理由最终所依据的观念是为什么平等本身值得追求或者为什么不平等本身应被反对,那么,它们才是平等主义的理由(斯坎伦,2019:2-3)。又如,强平等主义就主张,人们在它所规定的那个方面应该尽可能平等;弱平等主义却主张,人们在某个方面应该尽可能平等,同时应该受到在尊重其他价值时所强加的一切限制。同样,主张收入上应该更平等的人认为,只有收入平等的社会才是真正平等待人的社会;主张人们应该享有同等幸福的人,则对何种社会才是平等社会提出了另外相抗衡的理论。那么,学者们对平等观念为何无法达成共识呢?阿马蒂亚•森(阿马蒂亚•森,2006:224)指出,平等观念往往会遭遇两种不同类型的多样性的挑战:(1)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相异性;(2)据以评价平等的判断变量的多样性。在阿马蒂亚•森看来,抛开“什么要平等”很难解答“为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因而“什么要平等”是分析和评价“平等”的核心问题(Sen A.,1980)。更进一步地,对“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也就成为划分社会制度安排不同伦理理论的基础,而“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的回答正是基于人际相异性的经验事实。

显然,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以及其他学者的主张都是对“什么要平等”的解答和阐述,同时,他们主张的平等化对象都不是(或不限于)福利而是涉及个人权利的东西。进而,这也是过去半个世纪西方道德和政治哲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中间偏左的现代自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尽管他们的主张平等化对象是不同的。德沃金(德沃金,2003:导论)就写道:“就在几十年前,凡是自称自由主义者甚至中间派的政治家都会同意,政治平等的社会至少是一个理想,即便它带有乌托邦色彩。可是现在,甚至自称中间偏左的政治家也在拒绝平等的理念。他们说自己代表着一种‘新’自由主义或者政治上的‘第三条道路’,并且,尽管他们断然拒绝‘老右派’冷冰冰的信条——把人的命运完全交给一个常常是残忍的市场去裁决,但他们也拒绝他们所谓的‘老左派’的顽固假象,即公民应当平等分享他们的国家财富。”有鉴于此,下面着重就三大主流的条件平等观进行逻辑上的梳理和比较。

三、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

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从而缓和了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对立和紧张。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批驳了功利主义原则而引入了权利主义原则。罗尔斯(罗尔斯,1988:序言)写道:“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我希望能够把这种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能够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解释。”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原则体现了一种目的论理论,一方面将“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另一方面又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善”的概念往往有无数种不同理解,相应地,对“善”观念的不同理解方式就会产生出不同的目的论理论。例如,有人将“善”视为人之德性的至善主义,有人将“善”定义为快乐的快乐主义,另有人则将“善”定义为幸福的幸福论,等等。有鉴于此,罗尔斯提出了两点:(1)正义与其说是目的论的,不如说是义务论的;(2)“正当”对“善”具有优先性,并致力于对有关正义的某些常识性准则展开推论。罗尔斯(罗尔斯,2011:169)写道:人们对共同制度的忠诚依赖于“那些自由和平等的道德性的人们,所达成的何为正义的共同的协定。这个正义的概念是独立并且先验于善的观念,这些原则对于这个善的概念进行了限制,对于这个意义上的善是一个正义社会所认可的。这些正义的原则在我所谓的‘良序社会’的意义下被视为一种公共原则。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公民接受这些原则并且每个人也都知道其他人也都会接受这样的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探究了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永恒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生活?一般地,个人生活通常会受到两大基本因素的影响:一是偶然性因素(即运气),二是自主的选择。显然,这两大因素都会产生某种结果,进而给人们带来利益或者负担。同时,对于某种运气或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也存在多种承担方式,或者是由大家共担,或者由某个人承担。由此,只有确立了个人应该如何承担运气与选择的责任,我们才能真正的反思“应该如何生活”。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制度应该抵消各种运气的影响,使得人们不因为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也就是说,运气的因素所带来的任何后果都应该是大家共同承担的,这种运气属于集体责任范畴。显然,这不同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持有的观点,后者往往将运气所得视为承担风险的报酬,进而被视为是企业家才能的体现。事实上,基于人际相异性,不同市场主体所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不同的,表现为对市场机会的利用能力存在不同,并导致在市场交换中所获取利益份额的不同,进而也就造成了市场中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朱富强,2014b)。

既然如此,我们如何才能构建出避免受这些运气因素影响的正义秩序原则呢?罗尔斯在构建其正义原则时设定了“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两种情境。

首先,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义关涉的是如何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决定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划分方式;因此,正义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了合作体系中重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一般地,社会基本结构包括了不同的社会地位以及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社会前景,而这些前景又部分地由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相应地,罗尔斯指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就是原初契约的目标,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自己利益的自由而有理性的人们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下确定他们合作的基本条件,并且将调节所有的进一步的契约,规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罗尔斯(罗尔斯,1988:9)将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在这里,罗尔斯(罗尔斯,1988:16)强调,“原初状态”的作用就在于将各种假设性条件联合起来以对可接受的正义原则形成有意义的约束,这种约束的理想情况是:这些条件将决定一组独特的原则,并对一些主要的传统正义观念进行排序。

其次,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它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历史状态,而只是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为此,罗尔斯又构设了“无知之幕”,它具有这样的基本特征:(1)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2)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3)没有人知道他特定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4)没有人知道他的特殊的心理倾向,如风险厌恶、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因此,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的状态中被选择的(罗尔斯,1988:10)。例如,一群人参加一个纸牌赌博游戏,公正的规则是在游戏开始之前,谁也不知道将发给他的纸牌的情况,也不能确定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自己的牌技。显然,“无知之幕”情境鼓励了每个人通过设身处地而考虑那些最差境遇者的利益,从而也就会赞成对每个参与者的机会而言是公正的规则。

正是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下,所有人都处于相似的境地,没有人知道他的天赋及其在社会上的地位,从而也就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讨价还价的基础。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罗尔斯,1988:10),从而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自己的利益,进而也就无人能设计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因此,罗尔斯认为,基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下所达成的契约就体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事实上,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理智和处于相似情境,因而每个人都会接受同样的论证;相应地,如果有什么人在经过必要的反思之后比较偏爱某种正义观,那么所有其他人会做出同样的判断,从而也就可以获得一致同意的选择。

同时,罗尔斯还指出,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人们通常会接受这样两个正义原则:(1)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理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个体依循个人善的观念所追求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就是正义的,这是风险厌恶的理性个体基于最小最大化原则所设定的一种保障体系(罗尔斯,1988:12)。在这里,最少受惠者是通过社会“基本善”来确认的。“基本善”指的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而不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罗尔斯认为,无论人们如何理解“善”的概念,个人所需的“基本善”是可以比较的,可以建立一个社会“基本善”的向量指标来比较不同个体享有的“善”的数量。这个“基本善”的向量指标包括了五大内容:(1)基本自由,如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结社自由、政治自由、法治自由以及整全的自由权等;(2)移居和职业选择的自由;(3)拥有权力、特权和重大职权的职位;(4)收入和财富;(5)自尊的社会基础(罗尔斯,2011:171)。罗尔斯认为,正义的要求之一就是通过一些制度性安排使那些享有最少社会“基本善”的个体的社会“基本善”份额达到最大。

由此,罗尔斯提出,一种正义原则应该具有两种能力:(1)正义原则应该具有能力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的信念,由此提出了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体现了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信念的能力;(2)在我们缺乏这种确信的地方具有能力为我们的行动和道德判断提供指导,由此提出了第二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在一个缺少确信的地方特别是在分配领域里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提供指导。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秩序包括了两大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为自由优先原则,即每个人对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拥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与其他人在同体系下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相容,该原则又称“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为平等原则,即应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做出这样的安排:(1)与合理的程序原则相一致,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这又称“差别原则”;(2)职务和地位必须在机会公平和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这又称“机会平等原则”。这两个原则界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第一个原则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而第二个原则涉及公民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同时,罗尔斯(罗尔斯,1988:56-57)还对这两个原则进行了词典式排序,并由此提出两个优先规则。其中,第一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即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其原因是,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而不能因为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补偿;尤其是,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由相对于其他生理和物质需要的优先权也在不断提高。第二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优先,即第二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优于机会平等原则。其原因是,机会公平和平等的条件必须保障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因而对最贫困者的福利优先于所有其他人而给予最大化,也优先于效率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基于第二优先原则,一个政策措施如果能够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即使它使得受益最少的社会成员的优势大幅减少,这种措施也是合理而可欲的。正是基于这两大优先规则,罗尔斯对上述五类“基本善”的分配做了规定:自由和机会这两类“善”的平等化应该是完全的,且应该词典式优于其他类型的“基本善”,从而应该在最大程度上被平等地供应给所有公民;进而,在满足自由和机会这两类“善”后,其他三类“基本善”(权力和地位、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就应该选择使最不利群体得以最大化的经济资源分配方案和政治经济机制。

更进一步地,罗尔斯还尝试从两大基本路向来构建衡量“基本善”的指标。第一,基于“基本善”对客观衡量个体幸福的贡献,他认为存在一个衡量社会“基本善”的正确方式。但是,这显然与罗尔斯主张其正义论容纳关于善的不同概念相矛盾。第二,基于“基本善”对人生计划实施的促进作用,这个指标就与每个人的福利观点相关联,从而就会导致福利主义的回归。但是,约翰•罗默(约翰•罗默,2017:182)强调指出,罗尔斯在快乐的含义、“基本善”和人生计划成就间的关系以及衡量基本善的客观指标这三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不一致的,罗尔斯相信社会需要平等化的是社会“基本善”而非人生计划的完成程度,那些需要更大收入才可以实现人生计划的人不应该获得更多的“基本善”。从这个意义上讲,罗尔斯并不是一个福利主义者。事实上,罗尔斯既不是基于至善论标准也不是从某些人人生计划的固有优越性来构建这样的指标,而是提出一个差别原则来最大化最不利者的社会“基本善”,进而通过构建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情境加以证明。然而,柯亨和约翰•罗默等都认为,罗尔斯从平等化到最大最小化的转移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基本善”的平等化由天资分配的随意性特质推导出来;另一方面,最大最小化则基于对任意分配的帕累托改进的认同。显然,要真正理解平等化和最大最小化之间的区别,就涉及对正义的深层次理解:正义要求拥有更多天分的个体采取尽可能补偿那些最不利群体的行动,而不能凭借以运气为基础的随机特质获取更多“基本善”(约翰•罗默,2017:195)。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观有两个基本要点:(1)正义的重点在于“基本善”而不是福利;(2)社会政策应该实现的并非是“个人善”的某种总和最大化而是最小的指标束,这就导向了差别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罗默的正义理论是对现代契约主义论点的重大重建:一方面,它推崇平等的自由原则,这为市场资本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另一方面,它又强调要关注差别原则,这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哲学基础。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如果更多的不平均能够增加最差者的收入,那么这种存在就是公正的;相反,如果不平等的戴代价是使最差者变得更差,那么这种存在就不是不公正的。但同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也存在明显问题:第一,它依赖的两个基本假设保障了推理逻辑的严密性,却缺乏坚实的经验基础;第二,罗尔斯并没有解决如何找到全面衡量劳动、收入和社会“基本善”的指标的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正是由于罗尔斯的正义秩序建基于对假象契约的论证,它就会遇到真实社会状况的挑战。瓦鲁法克斯(瓦鲁法克斯,2015:376)就写道:“富人怎么会高兴地赞同国家向其征税是其中一部分的最大化原则这一理论呢?从这一点来说,罗尔斯的理论是缺乏预见性的。因为他没能预见到,他的计划只有大人们拥有一定的智慧时,才能被采用。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他的理论又是富于预见性的。因为他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可以不用考虑民众是否感兴趣如何主动为公共利益服务。他的基本观点就是:除非国家采取行动真正提高穷人的福利水平,否则它仍将是一个不公正的国家,并且人类历史中不乏这种类型的国家,而且直到今天这种国家也仍然存在。”同时,这种假象契约也会遭遇逻辑的挑战。事实上,如果按照严格的无知之幕,连人的偏好都是无差异的,那么,就根本没有也不需要契约,而只需要进行严格平均的分配即可;相反,如果人的偏好存在差异且是不可确知的,那么,我们就根本无法知晓最后达成的契约内容究竟是什么。又如何导向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秩序呢?事实上,罗尔斯主张无知之幕下会出现像弱者倾斜的差别原则就与哈耶克主张的普遍性原则相冲突,因为按照哈耶克的定义,普遍原则的基础就是事先不知谁因其获益以及谁因其受损,而不按普遍原则的作为都是专制。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学术界对“平等”内涵至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共识,相应地,不同理解就衍生出不同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原则,这是公平理论的争论核心。阿马蒂亚•森在“什么的平等”讲座中问道:平等主义者应该使用何种计量来确定其理想实现的程度?显然,不同学者的观点相差迥异。例如,罗尔斯对“基本善”平等的主张,德沃金对资源平等的主张、科姆对基础偏好平等的主张、内格尔对经济平等的主张,斯坎伦对平等权(即平等关切或基本道德平等)的主张、诺齐克对自由权平等的主张、布坎南对平等的法律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张,等等(Sen A.,1980)。后来,阿马蒂亚•森、阿内逊、柯亨等都对机会平等的内涵作了发展。相应地,柯亨(柯亨,2007:119)问道:“当在走向更大的平等过程中,其他价值的代价不是不可容忍时,人们应该在哪个方面或维度上应该变得更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对不平等的评价往往难以同时兼顾据以评估不平等的评价域的多样性和个体之间的相异性,对人际相异性的评价往往可以从自由、权利、收入、财富、资源、基本善、效用以及能力等各方面展开,因而对不平等的评估往往就转化为对评价域的选择,这就促生了更多的相关文献和理论。

四、德沃金的资源平等

承袭罗尔斯对福利平等主义的批判,德沃金将选择和责任观念引入到平等主义之中;同时,撇开抽象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德沃金提出了更为实质的资源平等理论。一方面,德沃金强调,平等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进而,一个社会如果出现私人繁荣与公共贫困的共存现象或者出现财富分配的极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值得怀疑了。究其原因,在德沃金(德沃金,2003:导论)看来,财富分配本身就是法律制度的产物,公民财富主要取决于社会颁行的法律,政府执行或维护这一套而非那一套法律将会导致部分公民的生活恶化。另一方面,德沃金又提出“权利是王牌”观,它具有这样三大特点:(1)权利需要将资源、机会或自由分配给具体的个人;(2)个人权利原则高于社会目标或总体福利,不能因社会目标而牺牲权利;(3)权利必须按照严格的公正和平等来分配。也就是说,德沃金强调的“平等关切”不是指福利平等,而是指资源平等。其中,从资源平等到福利平等就涉及与公平相关的个体的贡献和创造。

事实上,德沃金的平等理论根基于伦理学个人主义的两大原则之中:(1)重要性平等原则,也经常被称作博爱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ence)。其含义是,客观上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主观上每个人的人生都同等重要;相应地,个人总是有义务表现出对自己或家人和朋友命运同样多的关切,进而以平等的关切对待处于同一境况下的群体成员,尤其会最大限度地帮助生活最差的人。(2)具体责任原则,也被称作关联原则(Relational Principle)。其含义是,尽管人生的成功有着客观上平等的重要性,但个人对这种成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相应地,在资源和文化所允许的选择范围内,一个人选择过怎样的生活应该自己负起选择的责任。德沃金(德沃金,2003:导论)认为,对平等的关切就为这两个相互配合的原则所支配,其中,第一项原则要求政府采用这样的法律或政策使得公民的命运不受制他们的其他条件如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第二项原则则要求政府在它能做到的范围内使得公民的命运与其自己做出的选择密切相关。那么,德沃金是如何论证这两大原则的呢?

首先,德沃金认为,福利平等需要考虑人的自然能力和主观感受,涉及真实需要与虚假需要之间的明确界限;相应地,福利平等在面临实际困难时就有可能滑入结果平等,这不仅侵犯了自由,而且伤害了公平。譬如,德沃金就指出,用勤快人的成果去奖励那些能够工作却选择了游手好闲的人,这是当荒唐的。相反,资源平等主义者主张,平等关切所要求的政策目标是,使经济结构分配给每个公民的资源尽可能是平等的份额;此时,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份额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与他人所拥有的资源份额给自己造成的机会成本,这两者就是相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拥有的资源因与其兴趣、特长等相对应而各不相同,但每个人并不嫉妒别人拥有的一份,而是以其所掌握的资源为基础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成功”。这样,每个人就都获得了平等的关切,而与福利平等关系密切如运气等因素则被排除了。这也意味着,资源的分配平等并没有伤害到公平,而自由始终是一个高于平等的价值。

其次,正如罗尔斯将其公平正义论建立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两大假设之上一样,德沃金(德沃金,2003:69)也为其资源平等论构设了一个“荒岛”情境:遇难船只中的幸存者被海水冲到一个资源丰富而无人的荒岛上。因此,这些移民接受一条原则:对于这里的任何资源,没有人拥有优先权而只能进行平等分配。同时,他们接受对资源平等分配的检验标准,即“嫉妒检验”(Envy Test):分配完成后,如果有任何居民宁愿要别人的那份资源而不要自己那份,则资源分配就是不平等的。问题是,岛上的“丰富资源”如何平等地分配?由于没有一个媒介——如钱——来衡量各种资源的价值,而各种资源本身又因多样化和异质性而无法加总和量化;相应地,就无法根据人头数平等地分成n等份,进而也就缺少平等分配的可操作性手段。这意味着,分配必然是不平等的,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为此,德沃金引入了经济市场这一分析手段:假设岛上有大量并无价值的贝壳,分配者把它们平分给每个移民以充当市场交易中的钱币;同时,岛上每一件单独物品都被列出要出售的一份,拍卖者(即分配者)为每份物品制定出清价格:在某个价位上只有一人购买而且每一份都能卖出去,否则就调整价格直到清场;这样,在出清价格下,人人都表示自己满意,物品各得其主,从而嫉妒检验得以通过。显然,正如罗尔斯证明了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会选择其正义原则一样,德沃金认为在“荒岛”上选择资源平等分配是最为可取的。

德沃金认为,现实世界中之所以出现普遍的社会不平等,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安排没能建立起一个公平的秩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往往会影响到这些社会制度和社会安排。为此,德沃金指出,面对普遍的社会不平等,就需要重新进行分配,而目标则是资源平等;相反,如果政府没有能做到对全体公民的平等关切,它就只能是专制的政府,从而也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合理性的支持依据。当然,尽管通过资源的平等分配使得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与他人所拥有的资源给自己造成的机会成本都相同,但这种平等的起点往往相当短暂:(1)每个人所拥有的不同资源通常可以创造出不同的价值,从而每个人给别人造成的机会成本也就不一样;(2)每个人都是异质的,具有不同的爱好和技能,从而基于同一起点往往会通往不同的终点。这意味着,社会资源拍卖完成后,人们就会受到各种偶然或必然性因素的支配,资源平等就会导向社会不平等;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由市场调节的资源再分配往往会进一步加重不平等,从而导致嫉妒检验的失效。

再次,为了论证具体责任原则,德沃金着重区分了两类运气:选项运气和原生运气。其中,选项运气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和计算的赌博如何产生的问题,是关于人们的得失是否是通过接受他本该已经预期到且可以拒绝的孤立风险而产生的问题;原生运气则是一个以不同于深思熟虑的赌博方式产生的风险问题,是一个不因个人可能采取的任何应对性行为而能改变的风险问题。显然,当一个人因坏的原生运气而遭受不公平对待时,就遭到了剥削。因此,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主张,消除原生运气对分配的影响。即国家应该从具有好的原生运气的人那里再分配给那些具有差的原生运气的人,但并不应该从具有好的选项运气的人那里再分配给那些具有差的选项运气的人(利普特-拉什木森,2006:150)。例如,天生残障的人在起点上所拥有的资源就少于别人,因而在进行平等拍卖之前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他进行帮助(德沃金,2003:83)。相反,对选项运气带来的差异,则不在资源分配的考虑之列。在这里,德沃金就强调,用勤快人的成果去奖励那些能够工作却选择了游手好闲的人,是荒唐的;同样,如果某人打算精心地培养某种他现在并不具有的嗜好或抱负并因此而遭受到福利不足,也不应补偿他。

正是通过对运气类型的划分,德沃金在罗尔斯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资源平等理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对分配正义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对个人责任承担的界定也就与对运气的界分有关。德沃金将那些决定何为成功的信念或态度定义为归属为与个人相关的选项运气,而将那些阻碍或推动这种成功的外在资源、个人的生理能力(健康和力量等)、和精神能力(天赋和技能等)个人特征归属为与环境相关的原生运气;相应地,政府所要承担的集体责任也就在于,使得个人不因他们占有的外在资源、天赋和劳动能力等差别而受益或受损(葛四友,2006)。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很精确的,因为被归属于选项运气中的抱负、信念等很多也不是个人能够完全控制的,而被归属于原生运气中的技能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对影响个人境况的那些因素的可控性作进一步的探索,阿内逊和柯亨等进一步发展了运气均等主义学说,并导向了福利平等主义。

最后,德沃金还引入了保险机制来解决“残疾人”和“运气”所带来的问题。一般来说,选择了某一种资源或生活,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问题是,个人的先天“残疾”往往限制了其资源的意义。那么,如何使“残疾人”不受这种后天和先天的“运气”影响呢?德沃金转向了“保险”机制:将“无情的运气”与“选项运气”结合起来,使选择本身变成一场赌博,如果处境不妙就由保险给予补偿,此时一个人的处境仍然没有脱离资源平等的路径。显然,这就意味着需要某种收入再分配机制。问题是,一个选择了某种冒险而没有所获的人,有何理由要求一个承担了冒险的风险而有收获的人进行补偿呢?关键就在于,在现实世界中,每一个人所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并不像“荒岛”理论中那样单一,而是必须被分解为两部分: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和所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

总之,正是通过引入运气的界分以及对生活境况的责任界定,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就比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显得更为具体且可操作,从而将分配正义推向了新的高度。同时,尽管资源平等不同于福利平等,但也没有完全排斥福利平等。德沃金(德沃金,2003:8)就写道:“作为一个整体的这种理论就可以规定,残疾人必须获得更多的资源,因为不然的话,他们的福利就会低于能够达到的水平,但是爱喝香槟的人就不是这样……我们可以同意,社会资源的分配,从原则上说应当使人们在福利上尽可能平等,但特别规定由某种资源引起的福利差异,比如饮酒品位上的差异,不应予以考虑。这赋予了福利平等以主导地位,但消除了该理想中某些特殊的和没有说服力的后果。我们也可以走向另一个极端,只赞成应当尽量消除一些有着特定根源——比如残疾——的福利差异。根据这种解释,福利平等在任何一般性的平等理论中将只起部分作用——也许是非常次要的作用,于是,这种一般性的平等理论的主要政治力量,肯定来自另一个十分不同的方面。”德沃金认为,这种更为一般性的平等理论就是资源平等观,它比纯粹的福利平等更为现实可行。

五、森的可行能力平等

与罗尔斯和德沃金一样,阿马蒂亚•森也反对功利主义的效用以及相应的分配正义观。但同时,阿马蒂亚•森又指出罗尔斯所平等化对象的错误:正义既不要求福利的平等化,也不要求“基本善”的平等化,而是提出要将介于善和福利之间的某些东西平等化,这就是“可行能力”。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对人们的物质化福利来说,主要的不是某些善,而是善对人们的作用;善可以赋予人们不同的功能性活动:摆脱疾病困扰、获得充分营养、参与社会活动、拥有社交自尊,等。进而,正义就要求所有可得的功能性活动向量能够最大限度地平等,而这些个人可得的功能性活动向量集就被称为个人的“可行能力”。当拥有一定的收入和财富时,不同个体就可以将之转化成不同的功能性活动向量。有鉴于此,阿马蒂亚•森并不要求功能性活动指标的平等化,而是要求个体间将这些向量的“集合”平等化。一般地,包含很多功能性活动向量的“可行能力”往往也更高,因为它可以赋予个体更大的行动自由。譬如,一个参与绝食运动的富人和一个缺乏食物而挨饿的穷人相比,两人尽管都处于相同的营养水平,但富人显然有更大的“可行能力”。也就是说,罗尔斯通过人所拥有的手段来评判活动的机会,阿马蒂亚•森则从将基本品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出现的巨大差异中关注能力平等。因此,阿马蒂亚•森的理论就被概括为“可行能力平等论”。

“可行能力”是介于效用和“基本善”之间的福利度量物。提出这一度量物的原因在于,阿马蒂亚•森认识到,在收入或其他基本品等同的情况下,残障人比健全人所能做的要少得多,孕妇也比其他正常人需要更多的营养。也就是说,将基本品转化成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可行能力”往往因人而异,这就是人际相异性。一般地,人际相异性表现在两方面:(1)内部特征(即生理特征),如性别、年龄、体能、智力、染病几率等;(2)外部特征,如财产数量、社会背景、外部境遇等(阿马蒂亚•森,2006:219)。在阿马蒂亚•森看来,评价一个社会制度安排的基本点在于个体获致有价值的“生活内容”的能力。其中,生活内容是个体福利的构成要素,而能力则反映一个人可获致个体福利的自由度。同时,这种“生活内容”也包括两方面:(1)基本的生活内容,如获得良好的营养供应、身体健康、避免死于非命和早夭等,它是个体福利的构成要素;(2)更为复杂的成就,如感觉快乐、获得自尊、参加社会活动等,能力反映了一个人可获致个体福利的自由度(阿马蒂亚•森,2006:227)。因此,阿马蒂亚•森集中探究了不同“生活内容”的选择和权衡对获得各种组合的“生活内容束”之能力的影响方面,并由此推延到对那些有助于实现我们有理由为之奋斗的目标的自由之分析。

阿马蒂亚•森认为,从生活内容以及可实现生活内容的能力视角来评估平等和效率的方法明显高于传统的功利主义分析和福利主义分析。在这里,阿马蒂亚•森展开了两大批判。第一,阿马蒂亚•森批判了“福利主义”者用商品量来衡量个人与社会福利水平的做法:(1)人们之所以拥有商品主要是把商品看成为具备一定特性并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因而仅仅通过对收入和财货的比较往往不可能对社会福利做出一个准确的比较;(2)拥有或消费商品所得到的满足感、成就感、或其他结果,不仅要依赖于商品本身的特性,而且也依赖于消费者本身及其所处的环境的特性。第二,阿马蒂亚•森也批判了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把社会福利仅仅看作为个人效用的做法:(1)功利主义福利思想只注重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而任何平等主义都放在次要地位;(2)功利主义的目标函数将所有人的效用都给予同等的重视,从而就忽视了社会主体的能力差异。

针对功利主义把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等价值判断因素都排除在社会福利函数的范围之外的做法,阿马蒂亚•森强调,福利经济学应该摆脱“福利主义”的狭隘范围而把基本价值判断引入到研究范围内。事实上,只有把价值判断引入经济分析,许多经济学难题才可以迎刃而解;只有满足了基本价值判断,经济福利的改进才能被视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显然,将伦理分析方法应用于社会制度安排时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诉求于对某种事物的平等。问题在于,社会上存在不同的平等主张,而这些平等主张之间往往又存在冲突,依某一评价变量的平等诉求到了另一个变量那里就可能不是平等主义的,接受了“崭新的”社会事件所要求的平等也就同时接受了“外围的”社会实践中的不平等。为此,阿马蒂亚•森强调,“什么要平等”是分析和评价“平等”的核心问题,对“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也就成为划分社会制度安排不同伦理理论的基础。

一般地,对“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的回答源于人际相异性的经验事实。事实上,现代社会流行的那种“人人平等”之主张,尽管可以动人视听,却忽视了人际的相异性,进而也就忽视了对平等诉求的最主要特征,以致往往会导致事实上的非平等主义。其逻辑依据是:主张对所有人都予以平等考虑,实质上也就暗含着赞成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不平等的对待。为此,阿马蒂亚•森强调,所谓“平等”往往是通过对比两个人在某一特定方面是否具备相同特征(如收入、财富、幸福、自由、机会、权利或需求的实现程度等)来判定的,因而对不平等的判定和评估就完全依赖于对据以进行对比的评价变量的选择。

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功利主义理论提供了一个有缺陷和有系统偏差的福利观,由此出发展开对效用的不同解释也就内含了缺陷。其理由是,尽管效用常常被用于表示个体的福利,但仅用效用并不足以代表个体的福利;相反,幸福感只是一瞬间的成就,且不是与个人福利相关的唯一成就。譬如,在持续不幸和生活剥夺的环境下,尽管这些承受苦难的人可能没有机会得到充足的营养、体面的衣着、最起码的教育以及舒适的居所,但他们也未必会一直悲伤和嗟怨;相反,固化的剥夺往往使得个体被动地调整自己的欲望和期望,甚至还会产生出对现有环境进行改变的动力。因此,从欲望和满足感的视角以及从“幸福-痛苦”的差值计算结果来看,这样的人未必很差。也就是说,效用论大大降低了一个人被剥夺的程度。正因如此,阿马蒂亚•森强调,在涉及那些相对稳定的差异(如阶级、性别、种姓等级制度或社群之间的差异时),效用量度对福利和平等的评估具有明显的误导性;相反,如果直接关注被剥夺者获得那些基本的生活内容的自由,能力视角就会比效用视角的分析方法更为敏感。

为此,阿马蒂亚•森强调,为了保证社会安排的合理性,社会事物的伦理论证都应包括在某个被视为极为重要的层面上对所有人的平等考虑,而缺少这种平等诉求就会使得这一理论具有歧视性,并且难以自圆其说;即使一个理论可以接受很多评价变量下的不平等,但在为这些不平等进行辩护时,也不可避免地要把这种辩护最终同自由人予以平等考虑联系起来。进而,阿马蒂亚•森提出,更为全面的平等考虑必须区分一个人的“福利方面”和“主观能动方面”:其中,“福利方面”所涵盖的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个人成就和机会,而“主观能动方面”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宽泛,是以其他目标和价值来衡量的成就与机会,甚至可能超越一个人个人福利的追求。一般来说,在评价“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包括判断经济上的不公平)时,在评价一个人就个人利益而言所具有的“地位”时,福利方面尤其重要;而“主观能动方面”则以更为开阔的目光来观察人类,在这方面我们所要观察的是人类对希望发生事情的评价及其建立这类目标并使之变成现实的能力。显然,尽管福利和主观能动方面都涉及各种各样的技能,但主观能动方面更全面关注的人是作为行为者的人。

这样,阿马蒂亚•森就基于“可行能力”而把平等和自由统一起来。阿马蒂亚•森认为,个体在社会制度安排中的相对位置有两个判断维度:一是实际成就,二是可实现成就的自由;其中,成就关涉的是我们通过努力实现了的事物,而自由关涉的则是藉以实现自身价值的实际机会。阿马蒂亚•森所谓的自由至少包含两个方面:(1)功能性的能力自由,即能过有价值的生活的自由,包括吃穿住行以及读书、参与社会(选举、聚会)等,这种自由属于作为自然人发展的基本权利;(2)权益性自由,这是作为社会中的人所享受的政治自由,包括接受教育、享受社会福利以及得到社会救助的自由。其中,阿马蒂亚•森特别强调作为实质自由的“可行能力”,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是指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一个人的“可行能力集”由这个人可以选择的那些可相互替代的功能性的活动的向量组成。阿马蒂亚•森认为,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实际达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集则反映了此人有自由实现的自由:可供这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在很大程度上,这就需要引入政府的积极功能。阿马蒂亚•森曾举例说:斯里兰卡若要提高本国国民的预期人均寿命有两个办法:一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二是致力于发展经济;但是,如果采用后者的话,比前者多花58年到152年的时间才能达到同样的目标。因此,经济增长并不能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充分标准,相反,阿马蒂亚•森主张应该以个人的“能力”标准作为社会进步的衡量指标。

总之,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将现实世界中的人际相异性纳入了考虑,从而就极大地推进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平等理论,进而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事实上,尽管罗尔斯通过差别原则来实现社会资源或基本善向最不利群体或弱势群体的分配倾斜,但是,他的理论并没有说明这种最不利群体之所以成为最不利群体的原因,从而往往沦落为一种空洞的理论抽象而没有提供具体的实践指导;进而,德沃金点出了最不利群体的主要原因——或者是源于原生运气或者源于选项运气,但是,他的理论并没有进一步剖析选项运气对先天运气的内生性,从而主张平等的资源分配。譬如,按照德沃金(德沃金,2003:5)的说法,四个兄弟中一个是盲人,一个是大手花钱的花花公子,一个是需求简单的诗人,一个是需要昂贵材料的雕塑家;父母在划分财产时就不能将福利平等作为目标,而应该财产平等作为目标。固然,财产平等分配有助于促使花花公子承担自身选择昂贵性偏好的责任,但同时却忽略了盲人的先天不利条件,乃至资源平等也是一种形式平等。在现实世界中,大多数父母往往在生活保障范围内会留给那些由严重身体或智力缺陷的小孩更多的财产,目的在于帮助他过上与其他兄弟姐妹福利相近的生活。显然,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观充分考虑了这种人际差异,更加接近生活实际,[①]进而也就推进了平等主义的深化。

六、三大平等主义的内在逻辑

一般来说,人类生活目的本身就存在多样性,社会个体间也存在异质性,因而对某些方面的平等追求往往就会衍生出其他方面的不平等。相应地,这就引发出两大争议:(1)我们是否应该追求平等?(2)我们应该追求何种平等?显然,通过梳理罗尔斯、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等人所倡导和发展的平等观,我们就可以且需要对两种极端观点保持审慎的反思:(1)将人类权利视为先验而不可侵犯的东西,从而否定任何平等主义的主张;(2)基于先验的标准来定义平等,从而要求所有人拥有平等的财产、资源和机会。事实上,自罗尔斯以来,大多数道德和政治哲学家都承认追求平等作为社会正义的意义,进而赞同通过某种再分配方式来实现分配正义问题。相应地,在基本的平等化对象这一议题上,则出现了福利还是其他特定资源以及机遇还是后果的不同主张,进而就形成了各种精彩纷呈的平等主义学说。为此,这里再次对这三大平等主义的内在逻辑及其对经济学的启发做一简要总结。

首先,罗尔斯、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等人都关注分配正义问题,他们所追求的平等对象也都不是福利而是其他涉及个人基本权利的东西,并且都关注偏好、选择和运气对个人生活水平和福利状况的影响。事实上,人类社会中每个人往往都会具有不同的偏好并由此做出差异性的选择,进而在各种自然的原生运气和后天的选项运气影响下,就会产生出不同的境遇;因此,人类社会中绝对的平等往往只是短暂的,后天所遭遇的运气很快就会制造出一些不平等。更进一步地,市场主体在出身、信息、偏好以及地位等方面也存在不平等,而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则会进一步放大这种不平等(米勒,2009:18-27)。显然,罗尔斯集中关注人们面临选择时的自由度,而不是通过选择而负有责任的善;德沃金将这个虚化的善转换了切实的资源,阿马蒂亚•森则进一步强调在资源分配中要考虑将资源转化为福利的不同可行能力。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罗尔斯、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等人在平等关注的条件内容上所存在的明显差异: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是关注政治经济制度的合理化,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侧重于社会资源的占有或分配,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则强调个体权利和公共教育的享有。

其次,从认知和实践角度看,从罗尔斯的基本善到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再到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体现了对平等内涵的认知深化,这又建立在对人际相异性以及个人责任的辨识推进之基础上。其中,罗尔斯主要关注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对生活状况的影响,德沃金进一步区分了选项运气和原生运气并致力于消除原生运气对分配的影响,阿马蒂亚•森则关注人际相异性所导致的社会主体本身的不平等。显然,正是由于罗尔斯、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对平等内涵的理解视角存在差异,从而就形成了不同的条件平等论,进而也就产生出不同的分配正义主张;尤其是,他们对平等主义的推进促进了对社会公平与分配正义认知的不断深化,促进了社会合作和正义秩序的不断演进,有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平的结合而推进经济学的发展和完善。显然,这些探索和成果都值得现代经济学在对制度变迁和收入分配进行研究时加以吸收和借鉴,进而也助于反思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思维和主张。譬如,罗尔斯、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都指出,在“无知之幕”下,考虑到不好运气会降临到自己身上,那么,理性的人通常就会尽可能地提高处境最差的人的福利。但是,现实市场主体往往却并不如此理性,他们往往会受到现代经济学的宣传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的激发而夸大自己可能获得好运气的概率,从而具有强烈的赌博冲动而迷恋“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这就导致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经济达尔文主义的滋生蔓延,导致“美国梦”的狂热和盛行。

再次,时下流行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所持有的正义论明显不同于罗尔斯、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等人的立场观点。事实上,现实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通常会将自己所获得的收益视为正当的,是自己付出成本并且承担风险的合理回报,从而也就没有理由拿来重新进行分配的。正是依此理论,嵌入新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就极力否定对市场收入进行再分配的合理性,乃至将任何基于收入再分配的税收政策都视为抢掠。问题是,即使承认风险承担所获得的回报,现代市场经济中特定主体所所创造并占有的价值是否就完全是由他独自创造的?在这里,撇开他占用的那些在理论上属于公共的资源不谈,他的“成功”所依赖的许多成本通常也是由社会支付的。罗尔斯就指出,这些成果往往是“社会合作”的结果,不仅包括了自己的劳动,更包括了他人的贡献。譬如,假设有一个人因经商而积累巨额财富,而另一个人则穷困潦倒。那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原则都要求富翁转移出一部分给穷人,否则,这个社会制度便是不义的。究其原因,罗尔斯和德沃金都认为,富翁所获得的巨额财富并不仅仅是依靠自己的努力,还依靠了社会合作。事实上,离开了由每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富翁甚至连生存都不可能,更不要说能利用“社会资源”而致富了。有鉴于此,尽管德沃金也试图通过抽象的情境设定而构建出一套资源平等的正义秩序,并承认选项运气带来的人际差异和社会不平等;但同时,他并不否定现实世界中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资源平等本身就潜在伦理价值之中。

最后,需要指出,无论是对生活目的的评价、运气的界分还是责任的界定,都不存在一个清晰而有效的标准。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平等的实现也不能建立在某种抽象的先定原则之上,也不能依赖一蹴而就的制度设计;相反,它是一项永久的社会事业,根本上体现了对所有成员的平等关心,从而也就体现在对市场机制的不断矫正和完善上。事实上,分配正义本身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不仅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知是个逐渐深入的过程,分配正义的实践更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所以,马克思(Marx,1988:100)很早就指出,那种同等资源和福利的要求并不适宜作社会安排的主要标准,这仅仅体现为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们不要抽象地谈论共同富裕和按劳分配,更不要粗浅地将共同富裕与特定的所有制相对应;相反,我们需要深入剖析从社会大众的劳动支出到收入分配和财富转移的整个机制,进而关注个人性因素以及社会体制在社会分化中连锁作用。就此而言,我们就可以深入认识和借鉴现代道德和政治哲学界所提出的分配正义观:它们探究和提出的各种条件平等都从一定层面提醒了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都在一定维度上探究了分配正义问题,都表达了对市场经济中的弱势者的应得权利、“可行能力”以及基本福利水平的关注。显然,无论是罗尔斯、德沃金、阿马蒂亚•森还是其他一些道德哲学家所提出的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支持了收入再分配,而这正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欠缺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推进分配正义的实质发展,就需要契合经济学和哲学的两类知识和思维,也就待于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共同努力。对此,兼具经济学家和道德哲学家两种身份的约翰•罗默(约翰•罗默,2017:328)就写道:“在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探寻中,这也是一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之间进行劳动分工的典型方法:哲学家的任务是发现理论中正确的概念性元素,经济学家则是推出实用的(尤其是切实可行的)社会政策,从而在这些概念性原色中达成可接受的这种方案。”

七、结语

本文考察了道德哲学领域对分配正义和公正秩序的,尤其集中梳理和比较了罗尔斯、德沃金和阿马蒂亚•森三人所倡导的非福利主义平等观,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批判性审视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提升经济学的理论认知,进而对优化经济学的政策主张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事实上,通过对道德哲学领域对分配正义以及相关社会秩序研究及其思想进展的梳理,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当前社会基于共同富裕所推行的收入分配及其政策,进而可以实现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平更好结合而推进经济学的发展和完善。这里从两方面再次做一总结性阐述

首先,就对现实市场经济的审视而言。譬如,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一项政策或制度的推出自由使得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时才是正义的。但显然,过去半个世纪来的市场经济发展严重偏离了这一原则。就最为推崇自由市场竞争的美国而言,从1980年到2018年,成人人均国民收入平均每年为增长1.4%,自21世纪以来更是只有0.8%,而其中却存在严重的分化:其中,前0.1%的收入群体的收入却增长了320%,前0.01%的收入群体增长了430%,而前0.001%的收入群体(2300名最富有美国人)更是增长了600%;相反,占总人口一半的工薪阶层在过去40年里几乎没有任何收入增长:在2018年的平均税前收入只有18500美元,扣除通货膨胀只有20世纪70年代末的17500美元(赛斯、祖克曼,2021:156)。面对这一情形,一个良善的税收制定就应该将减少富豪收入以缩小收入差距为首要目标,进而就需要扩大累进税制层级和提高最高边际税率,而不是基于国际间的恶性竞争而不断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甚至实行比例税率。当然,扩大累进税制层级和提高最高边际税率将会降低这些富豪获取更多收入的动力,如公司高管可能会提前退休,不少人也会减少兼职。但这有什么问题吗?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岗位具有强烈的等级性,岗位数量越往上就越少,并且获得的收入也呈现累进性,因而这些高收入就具有显著的“租”性质。正因如此,只要不是对高收入实施(准)没收性税收,[②]对这种“租”性质的高收入征税就不会改变相关者的行为以及相关产品的供给,进而也就不会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朱富强,2023a、2003b)。另一方面,即使确实一部分高收入减少了劳动支出,这也不是对社会造成多少影响,因而很快就有其人补充他所减少的劳动,由此使得社会收入更为平均。更为重要的是,对高累进制税率最为敏感的主要是那些非生产性的劳动支出者,如零和金融产品的销售者、致命药丸的制造者、价格欺诈者、专利操纵者,这些“创新”所获收益本质上属于“租金攫取”,而低的最高税率却鼓励了他们的“创新”(赛斯、祖克曼,2021:165)。

其次,就提升经济学的理论认知而言。譬如,就企业家或企业高管的高薪问题而言,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尤其是奥地利学派倾向于将企业家高薪视为承担风险的报酬,尽管在少数人恰好冒险成功的同时通常伴随着更大量的失败者,但这种两极化的收入分配却被视为合理的。但是,按照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观点,这些企业家所承担的风险通常并非是自己选择的,从而就不应该为不同的结果承担责任。更不要说,人们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通常与经济地位有关,而风险与(期望)收益之间通常又成正相关;于是就有,低收入群体的风险承担能力低,进而也就只能获得低收入。这是市场经济中收入分化的一个重要机制。正因如此,组织良善的社会就应该建立一套由成功者向失败者转移一定财富的保险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有了这套保险机制,就可以免除人们对基本生活的后顾之忧,进而唤起人们的创新精神以及激发出更多的创新冲动。[③]进一步地,根据罗尔斯等人的观点,如果某人做出努力的意愿是由于(有利的)外部因素激发的,那么,这种意愿就不应该得到奖励。对此,斯坎伦(2019:147)进一步解读说:“如果一些人生活在‘幸福的’环境之中,并且他们做出了必要的努力以便获取某些利益,而另一些人则生活在不仅更不幸福而且不正义的环境之中,并且他们没有做出那种努力,那么这种努力的差异并不会导致由此形成的不平等就是正义的。”而且,穆勒很早就指出,不平等可以存在,但它必须以某种已有的或设想的公平或整体利益原则为依据,而不像现有的很多社会不平等现象那样只是出于偶然(柯亨,2007:230)。又如,根据阿马蒂亚•森的观点,由于存在人际相异性及其造成的可行能力不平等,因而社会资源的分配就应该实行有利于可行能力低者的“差别原则”。显然,这是对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所崇尚的机会平等之反动,进而由新古典自由主义鼓吹的“从身份到契约”再次回到“从契约到身份”,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中针对不同人群的特殊政策。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往往自称为实证科学,但任何社会性决策又必然嵌入特定目的而具有规范性。既然如此,经济学理论又如何应用于实践呢?瓦里安等人把经济学比作工程学和医学,因为它们的价值都在于实际用途。问题是,工程学和医学有物理学和生物学(或生理学)为其提供理论基础,作为应用学科的经济学又依赖什么理论基础呢?显然,伦理学等学科为经济学的应用提供了更为基础的理论和价值标准。

最后,道德哲学家对公平正义的推进有助于我们深刻审视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所嵌入了意识形态。譬如,弗里德曼(1986:157)问道:“由于从双亲那里继承到一个为众所喜爱的歌喉而得到高额收益在道德上是否比由于从双亲那里承继到的财产而得到高额收益具有任何更大的正当理由呢?……希望把财富传给他的孩子的父母能以不同的方式这么做。他能使用一笔款项作为资金把他的孩子培养成,譬如说,一个有证书的会计师,或为他的工商业的活动打下基础,或建立一项委托基金,使他的孩子有一笔财产收入。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孩子会得到比不如此做为高的收入。但在第一种情况中,他的收入会被看做为来自个人的能力,第二种情况,来自利润。而第三章情况,来自继承的财富。是否有任何道德的基础来在各个收入的范畴加以区别?实际上,上述三种收入显然是有区别的,这体现在对社会的不同影响:通过培养孩子的能力所获得的高收入,这种高收入是要通过为社会做出相应贡献所获得的,这种贡献显然有利于社会;为孩子的工商业的活动打下基础对社会的正效应则其次,直接给予财产则最末。社会获得本身是异质性的,从而也就需要采取不同的政策,这就是社会复杂化的基本趋势。就此而言,弗里德曼等新古典自由主义者显然将人类社会简单化了,对不同的人采取同等的对待本身就是不平等。至于弗里德曼(1986:157-158)为自由资本主义辩护说:“设想四个鲁滨逊各自漂流到邻近地区的四个岛屿上去。一个人恰好登上了一个使他生活容易而美好的大而富饶的岛。其他人则登上他们仅能维持生计的小而贫瘠的岛屿。一天,他们发现相互的存在。当然,假使住在大岛上的鲁滨逊邀请其他人参加和分享他的财富,他会是一个慷慨的人。但是,假使他没有这样做。其他三人联合起来并迫使他和他们分享他的财富是否有理呢?”据此,弗里德曼(1986:158)认为,“身份或地位或财富的大部分的差异归根结底可以被认为是机会的产物。努力工作和节俭的人会被认为是‘该受奖的’;然而,这些品质很大一部分得归功于他幸运地(或不幸运地)所继承到的遗传因子。”在这里,弗里德曼(1986:159)为运气辩护,认为这符合道德公平原则,“因为,几乎的女神,像正义的女神一样,毕竟是盲目的”。在这里,弗里德曼没有区分运气的类型,从而也就使得认知流于简单化。

本文载《道德和政治哲学视域的分配正义:三大非福利主义平等观的演进》,《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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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朱富强.新型“租金”与现代收入分配机制(下):市场高收入的‘租”本质[J].社会科学战线,2023(*)。

【注释】

[①]更进一步地,家庭的财产分配往往与财产的用途有关,如果财产仅仅用于提升生活水平的消费,那么,父母往往会分给那些有天生缺陷的小孩更多的财产,而如果财产是用于财富创造或增值的生产领域,那么,父母往往会分给那些有天生高能力的小孩更多的财产。

[②]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最高税率接近100%,罗斯福总统在1942年4月27日宣称,任何美国公民在纳税之后的年净收入都不应该超过25000美元。即对超过25000美元以上的净收入承受100%的税。后来国会将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定为94%。

[③]由此也有助于审视政府行为:目前又不少学者极力鼓动政府像企业家那样从事投资活动,并极力宣扬合肥政府的行为——合肥的政府招商团队从上到下都投行化、专业化,一个基层的招商员都具备全产业链知识。这果真能行吗?第一,政府人员从事投资活动,成功对个人并无多大好处,失败却可能要担责,因而这种投资活动必然是扭曲的。第二,如果政府从事投资活动,那么,就会混同球员和裁判者的角色,因为政策本身就是政府制定的,而且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也掌控着各种不对称信息。第三,政府并不是利益享有主体,它更为重要的责任在于为社会大众提供保险,为市场健康运行提供保障并奴隶实现公正的市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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