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发表在《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9期;此乃原稿加“导读”后的编辑版,援引请核对原刊原文。
[导读]有必要在对归属已定财产做二元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具体揭示“国有财产转化为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的实现机理、路径。本文揭示了我国国有财产生成权力、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的机理、路径,但重点是关于个产对应和间接转化为基本权利、公法权利,直接转化为民商事权利的论述。本文的权利概念指称的法现象的范围,主要是我国法律体系规定的个人“权利”“自由”,还有可描述为正当个人特权、个人豁免等的资格或利益。像现代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公共预算支出中直接由广义政府部门最终消费的那部分生成权力,而回到居民部门并由其最终消费、无需付对价的那部分生成权利。国民总收入初始分配后居民部门向广义政府缴纳之税和费,构成居民部门成员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包括诉权在内的各项公法权利的对应财产内容。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主要是与居民民商事权利直接对应的物质内容。国有资产“两权”中广义政府部门行使的财产所有权是权力,而国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权是权利。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的属性,取决于这些组织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的实际关系,在历史上“政社合一”的时期它无异于国有资产,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划归居民部门比较合适。居民生命、身体应是居民部门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生命权这项不证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权利,具体地看,它们理所当然应表现为公法权利和民商事权利。
“国有财产转化为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这两个命题,在获理论、逻辑证明前可谓两个假说或猜想,获证明后可视为相应原理。当然,它们作为原理能否站得住脚,能否经得起时间考验和实践的检验,那是另一码事。现代汉语基础性法学中,中国学者自主提出和证明的“理”太少,我们这代专业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未能做出像样贡献,难免感到有压力、难为情。这两个假说,是笔者三十余年前提出来的,提出后又断断续续不遗余力从不同侧面做了论证,此文是笔者论证这两个猜想的最新努力。
揭示法的权利、权力的财产内容,是当代汉语实践法学应该特别关注的基础性课题。从已有成果看,虽然笔者曾提出和论证过“国有财产转化为权力”(以下简写为:“国产→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以下简写为:“个产→权利”)这两个基础性假说,但对于一国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如何具体划分为公产与私产两部分,以及它们怎样分别具体实现相应转化,仍有语焉不详之缺憾。[②]为弥补此缺憾,形成可反复运用的相关原理,本文拟在当代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下对上述两种基本经济现象对应地转化为两种基本法律现象的具体机理做较系统的揭示。笔者确信,解决好这个问题后,汉语实践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中不同于源自日语和制汉语的“权利”“权利义务”法学的新型权利、权力概念就有了现实的物质依托。恰巧,我国财政学者近年研究和编制本国国家资产负债表时采用了一种很值得笔者做这项研究时借鉴的专业方法,其要点是把“社会净财富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居民和政府手中;企业部门的净资产根据居民和政府的股权持有比例进行分割,最终也归居民或政府所持有,企业部门净值为零”。[③]易言之,这就是把社会的全部财富做包括广义“公司”[④]、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居民(或住户、家庭,转化为法学话语就是个人)部门与广义政府部门的二元划分。[⑤]本文对我国“国产→权力”和“个产→权利”具体转化机理的揭示,是与财政学者对一国归属已定全部资产做二元划分的方法相对应的。
一、我国国有财产及其权力生成路径
从经济学、财政学角度看,资产与财产是不同的,“资产是一种价值储存,代表经济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持有或使用其实体所产生的一种或一系列经济利益。”[⑥]资产不是普通财产,而是能生财的财产,因而只是财产的一部分。但从实践法学“国产→权力”“个产→权利”研究的实际需要看,一般并无必要严格区分资产和财产。因此,在对国民财富做二元划分的方法论背景下,法学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乃至应该将国有资产、公产视为同义词。
按前引相关论著已给予论证的“国产→权力”转化逻辑,应该是国有财产总量或体量决定权力总量或体量。但是,如何确定国有财产的总量或体量呢?在盘点我国公产的“家底”方面,财政学者编写的“中国广义政府部门资产负债表(2000-2019年)”给我们提供了不少有用信息。以当年人民币值计价,2019 财政年度我国广义政府部门拥有资产的情况可这样概括:(1)非金融资产665.987千亿元,其中包括固定资产 136.748千亿元,在建工程72.589 千亿元,通货(流通中的纸币、铸币、信用货币)5.335千亿元,国有建设用地资产314.975千亿元,公共基础设施124.925 千亿元,无形资产7.415千亿元;(2)金融资产1341.939千亿元,其中通货1.568千亿元,存款 339.179千亿元,债券8.578 千亿元,持有企业股权850.000千亿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96.545千亿元,其他金融资产46.068千亿元;(3)共有总资产2207.926千亿元,负债379.577千亿元;总资产减负债,有净资产1628.349千亿元(原文此处似计算有误,应为1828.349千亿元),[⑦]其中净金融资产962.361千亿元。[⑧]从2000年至2019年,净资产从82.832千亿元增加到1628.349千亿元,占GDP的比例从83%上升到164%。净资产中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大头,2011年比重一度达到政府非金融资产的71.7%(现阶段在50%左右)。在金融资产内部,持有企业股权一直是政府金融资产中最大的项,2000年一度达到85%,2019年仍占63.3%,其次是证券投资基金。[⑨]
按“国有财产→权力”转化原理剖析广义政府资产负债表,需要明了相关基本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舍此难以合理评估由非金融资产净值、金融资产净值构成的广义政府资产净值对权力生成的意义。相关的道理包括:(1)广义政府部门资产净值,不论是正值还是负值,都只表现为潜在的权力,即政府部门资产净值体现为潜在的、储备的权力,净资产负净值体现为潜在、隐性的义务(或责任,下同)。(2)广义政府部门资产净值的绝对量大小表明处于储备状态的权力或隐形义务的量的规模或大小,资产净值的体量大小决定处于储备状态的权力的体量大小,其负净值的体量大小决定隐性义务的体量大小;储备状态的权力、隐性的义务在法治条件下可循预设的批准程序向现实的权力或义务转化,在非法治条件下的转化往往是简单地服从掌握权力者的意愿,但无论如何,这些转化都是以相应财产的随之转移为基础的。(3)从法学的角度看,广义政府部门的全部资产,由特定财政年度年初静态的公产存量和财政年度中动态的公产流量两部分构成,其中后者表现为广义政府预算收入或支出。(4)广义政府特定年度预算收支所支撑的是活生生的、现实的权力,它在法律上独立于政府部门净资产及其体现的储备状态的权力。所以,即使政府部门资产净值存量为零,甚至是很大的负值,只要它不是特别巨大而造成难以控制的并发症,往往并不影响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相应体量的现实的权力正常发挥统治功能。(5)特定时段(如财政年度)衡量权力体量的可靠客观指标,应该是相关时段广义政府部门净资产与财政年度预算收入或支出(更确切地说应为预算支出)之和。虽然就构成而言,政府净资产仅体现为权力储备,预算收支才是现实的权力,但这两种状态的公产毕竟都掌握在广义政府部门手中,是相通的,只不过被法律程序给区隔了开来。具体财政年度政府预算支出的绝对量,在扣除最终归个人或住户消费(公共福利、转移支付等)之后,都会形成最终的公共消费、体现为行动着的权力。
我们不妨仍以2019财政年度为例看看该年度我国支撑权力的国有财产体量。在这个财政年度,我国公产中的存量,是以人民币当年价计算的国有净资产1628.349千亿元,这体现为处于储备状态的权力。而其中的流量,若从预算收入角度看,以决算数为准,2019财年我国广义政府预算收入总额人民币为353.62千亿元,它们中有些全部或大部分生成权力,有些作为社会福利或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回归个人财产位置,伴生出权利。《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数192.5千亿元,决算数为190.39千亿元;[⑩]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数为77.948千亿元,决算数为84.518千亿元;[11]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数为3.366千亿元,决算数为3.972千亿元;[12]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数为74.252千亿元,决算数为74.74千亿元。[13]以决算数为准,2019年广义政府预算收入总额为353.62千亿元。353.62千亿元流量加上1628.349千亿元存量,等于1981.969千亿元,这就是从预算收入角度看过去的2019年我国公共机构权力的全部物质支撑。如果从预算支出角度看,这个数字更大一些,因为当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存在27.6千亿元赤字(其他方面的结余相对而言微不足道),[14]把这笔数字添加进预算总收入后的得数2009.569千亿元,才是动静结合反映我国权力物质基础的更准确数字。
若考虑到2019年美国GDP约213.7千亿美元,广义政府财政收入64.338千亿美元,支出约76.845千亿美元,且净资产负值超过230(-230)千亿美元,按当年美元与人民币平均汇率1:6.896算下来,中美两国很有对比分析的意义。上述数字表明,美国广义政府现实的权力总量因其财政支出中包括占比较大的政府对居民部门的转移支付,应有所扣除,但总量还是较大的,虽然同时体现其权力储备的负值很大。不过,这不能说明太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它体现的法权结构(权力/权利)。按2018年底的数据,该年度美国GDP为206.119千亿美元,全社会净财富为1102.087千亿美元。考虑到其广义政府资产净值为负230千亿美元,2019年美国体现权力的广义政府部门净资产与当年财政收入或支出之和相对于我国而言是很小的,公产相对于居民部门财产很低。[15]此种状况反映到美国法权结构上必然是权力占比很小,权利占比很高。或许这也正好解释何以美国各地常常表现出不小程度的无政府状态。当然,管理过度也不好,法治要求的是法权综合平衡,即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体量、强度两方面的平衡。广义政府预算支出中最终用于政府部门消费的数量决定权力的体量,但是,在体量一定的情况下,权力的集中程度决定其强度,集中程度愈高强度愈高,反之则愈低。
在前述资产负债表的框架下,国家财产实际上在我国表现为广义政府部门的国有资产,是国有的一切财产、财产权利之总和,其中包括国家依权力和依法取得、认定的资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国家向行政和国有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对国有企业减免税、退税形成的资产,国有自然资源和接受国际援助形成的财产等。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人民币)计算,2021年中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149.237千亿元。同年,全国广义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的决算支出为245.673千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支出为113.390千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支出2.622千亿元,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支出86.694千亿元,共448.379千亿元。这就是2021年我国广义政府总开支,约占同年 GDP 的39.02%。[16]这个比例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1982年27.86%和2011年的24.41%高许多。[17]之所以差别如此之大,很大程度上是2014年修改、次年生效的《预算法》包括的预算支出内容扩大造成的。2021年广义政府部门净财富还没有数据,但2019年有相应数据,为总量人民币1628.349千亿元,[18]按两年间增长6%的保守估算,2021年应当是1726.05千亿元,加上当年财政总支出448.379千亿元,2021年我国综合公产总量应可以确定为人民币2174.428千亿元。
按“国有财产→权力”转化原理,在资产负债表的框架下,以上2174.428千亿元人民币大体来说就是支撑我国现今广义政府部门的权力的国有资产总量,但其中79.38%是净资产,表现为权力储备,20.62%是预算支出,且其中大部分转化为现实的权力,因而后者应该是关注重心。为突出研究重心,至此本文可撇开体现权力储备的1726.05千亿元人民币不论,集中文字资源研究一下占比20.62%的那448.379千亿元人民币大部分转化为现实的权力、少部分辗转伴生为权利的具体机理。说这448.379千亿元“大部分”转化成了现实的权力有三层含义:(1)资产负债表不是为法学编制的,并不完全适应法学研究的需要,生成权力的财产因素需要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增或减。有些不会形成权力的财产须拿下来,有些会形成权力的要素若没有放进去,应当添加。(2)这些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执行着传统的主权保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维持职能,基本上都会转化成权力。由于这些开支用于国家的传统职能,因此,往往这一类开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预算支出中占比较大,发达国家相应的占比较低。(3)政府预算支出中的另一部分,主要是执行国家在诸如政府调控、社会福利、“二次分配”等事项中的支出。这类政府开支覆盖的领域很广泛,但其中只要被转移支付到了居民(或个人、家庭、住户)部门财产的位置、由后者最终消费,就会生成为权利。
我们先参照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制度从法学角度看看哪些财富内容应该添加进能够生成权力的财产的范围。应增加进上述资产负债表中政府部门资产的,首先应该是能够作价但遗漏了的国有自然资源。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有自然资源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很难具体定价和计算,但这只是技术问题,应该能找到相对合理的定价办法,只要合理地评估下来,国有自然资源的价格总量相对客观即可。还有国有非建设用地,上述政府部门资产负债表未将国有农地、荒地计算进资产范围,从法学角度看理由不能成立。如对农地不计价,相关学者提出的理由是:“国有农地因不具备足够流动性和变现能力,难以直接形成有实际财务意义的政府资产。”[19]实际上,如果价格合理,政策允许出售,相当大一部分国有农地是完全可变现的,哪怕仅仅是其使用权。农地没有变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相应的鼓励政策。
再看进入了广义政府部门资产负债表的预算收支中哪些应该从生成权力的国家财产中排除。应排除的,首先是广义政府预算支出中以“二次分配”为标识的社会福利支出和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开支。因为,这些支出会进入个人最终消费部分,即事实上会还原为个人财产,形成“个产→权利”转化关系。只是,相较于欧美“福利国家”那套做法的开销,我国这方面的支出还比较少。其次,还要扣除国有广义“公司”分享自政府预算的那一部分数额。在二元划分框架下,国有广义公司分享自政府预算支出但可自主支配的收入应归类于转移到居民部门。国有广义公司的财产权利,也是与公共机构的权力相对称的,划入权利的范围理所应当,尽管其中有些只是一过性形式的权利,其后面的物质内容只是一过性形式个产,如机关法人进入市场披上法人外衣后的采购行为。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普遍出现了占比重大小不等的政府预算经营性支出。在法治条件下,它们中有一部分必然转移到广义公司手中,从而形成相应个产及其支撑的权利,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也是一样。
以下不妨以2021年我国广义政府预算支出中的决算数人民币448.379千亿元为例,较为详细地展示构成它的全部四个部分在总的预算支出中所占比例和它们生成权力、伴生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路径。
1.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项目区分,大部分完全转化为权力,少部分在生成权力的同时也伴生权利,但总体说来构成一国全部权力的基础。我国2021财政年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为人民币245.673千亿元,占全国广义政府支出的比重是55.01%,具体投入的管理领域和所占的比例为:科技3.9%,教育15.3%,外交、国防5.8%,一般公共服务8.1%,文化旅游与传媒、灾害防止及应急管理6.3%,债务利息4.2%,住房保障2.9%,公共安全5.6%,社会保障和就业13.7%,城乡社区7.9%,节能环保2.2%,卫生健康7.8%,农林水9%,交通运输4.6%,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2.7%。[20]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比较明显完全转化为权力的项目主要是一般公共服务(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其中主要是国家机构)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有些看似不是行使权力的支出,细看也是实实在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耗用,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灾害防止及应急管理、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支出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都是保护国家、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障社会正常发展和既定法律秩序的支出,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的工薪、设施装备购置维修花费和开展公共管理活动的经费。
然而,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包括一些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合组织的标准通常放在个人或住户最终消费项目下的支出,如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但是,我国教育项目下的支出情况与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总体来说是涉及面比较广泛,既有生成权力的部分,又有些由本国公民或住户最终消费从而伴生权利的内容,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21财政年度全国广义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教育支出的决算数为19.880千亿元,花费在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留学教育(其中的外国人来华留学教育系外交支出,从而划入生成权力的范围)、特殊教育(包括为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开办的工读学校教育)、进修及培训(包括干部教育、培训支出、退役士兵能力提升)和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主要是城乡中小学教育设施、校舍建设)等十多个方面。显然,其中有一部分是公共管理性支出,生成权力;有一部分属以个人或住户为最终消费主体的福利性支出,如费用减免的义务教育,生成权利。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情况可比照教育方面的支出来理解。须说明的是,这样看问题遵循了“国产→权力”“个产→权利”转化逻辑,因为,相关财产到底算公产还是个产,不是看经过了谁的手或在流动过程中曾经属于谁所有,而是要看它最终落到谁手、由谁消费。义务教育和社保支出,其中作为组织管理费用最终由公共机构消费的部分转化成权力,最终由个人或住户消费的部分则实际上回到个人手中、转化成了权利。
2.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同样主要生成权力,但也伴生一部分权利。我国2021财政年度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为113.390千亿元,占广义政府年度预算总支出的25.29%。这笔预算支出主要用于24个项目:农网还贷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安排,农地开发资金安排,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彩票公益金安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安排,车辆通行费安排,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抗疫特别国债财务基金,其他政府性基金。其中最大的一笔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决算支出76.163千亿元,占全国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的67.17%,有结余。[21]
上述预算支出,实际上主要是管理性支出,因而也大都生成权力,这点集中体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即土地财政)方面。土地财政2021年5月21日前是由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此后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许多年来一直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或其中之一。从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开始,到确定出让底价和批准,都是政府主导的。接下来发生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各种支出,其间很多事情虽说是由开发商出面的,但在整个收支过成中发生的事务,政府与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关系,与被征地对象之间发生的是行政关系,政府支出中没有二次分配意义上的提供社会福利和对个人或住户的转移支付性质的开销,因而始终只生成权力,即行使职权或权限,没有伴生权利。但是,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也有少许转移到国有广义公司手中伴生权利的内容,如一些政府性建设、发展基金对于相关国有企业的投资,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对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支出,等等。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内容,主要是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企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和弥补国企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基本属管理性支出,所生成的应归类于权力。2021财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2.622千亿元,仅占广义政府财政总支出的0.06%。[22]这笔钱主要用于四个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外加少量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于2021财年决算支出86.694千亿元,占广义政府财政决算支出的19.33%,全部或主要转移到个人手中形成权利。[23]社保基金由七部分组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含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出,含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含大病保险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含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含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等。如果广义政府部门管理这些事务的支出不计入社保基金支出项目而是计入上述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那么,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就应全部算作公共福利和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性质属提取自个人的财产经政府转手回到个人手中,应视为“个产→权利”转化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
或许有读者会问,这些公产即政府预算支出到底哪些循“国有财产→权力”转化逻辑做了转化,哪些在形式上从政府部门手里过了一下,在完成预设功能后又回到个人手中并生成为权利,还是不清楚啊!确实,有必要再行简要概括一下:任何纸面上看起来比较不容易辨别转化去向的国有财产,到底是生成为权力还是经转手后生成为权利,只能具体支出项目具体分析;无论如何,其中直接由广义政府部门最终消费的部分必生成为权力,而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回到个人手中、由个人或居民部门最终消费、无需付对价的部分必表现为权利。
“国有财产→权力”转化逻辑是在实质意义上讲的,因而即使法治不健全、即使存在诸如现在已属罕见的政府预算外收支等情况,那也不影响这种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只要财产到了广义政府部门手中并由其最终消费,不论是什么名目,不论是否纳入预算范围,只要没有被贪污、浪费或不当使用,它们都会生成权力。同理,作为国产消费主体的广义政府部门,也是从实质意义上讲的,只要一个机构或组织执行着政治治理职能,无论其名称如何,他们最终耗用的国有财产通常也都会生成为权力。
二、我国个人财产及其权利生成路径
在国民财富二元划分的大框架下结合中国具体情况阐明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原理的具体发生路径或机理,是实践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子课题。要阐明个人财产及其权利生成路径,首先要弄清“个人”的范围。各国经济学讨论个人收入或财产,通常是以住户(household,亦译家庭、居民)为单位的,如前引“SNA 2008”系统就是如此。“住户是指这样一些人的群体:他们共用住宅,把成员的某些或全部收入或财产集中起来使用,集体性地消费某些货物和服务,其中主要是住房和食品。总的来说,住户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部分索取集体资源的权利。至少某些影响消费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决策,必需由住户成员一起做出来。”[24]按这个体系的分类,与雇主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内的家政服务人员并不构成该雇主住户的一部分,但非法人企业,准公司可纳入住户范围,一些永久性居住在一个机构里或者预计会无限期居住在一个机构中的人可视为属于某种机构性住户,如住在寺院、修道院或者类似宗教机构中的人,以及长期住院的病人和长期服刑的犯人。
法学的个人财产同经济学的住户财产、居民财产、家庭财产是同义词,故个人财产理所当然包括非公营广义公司财产,但是,国民财富二元划分研究框架的特别之处在于按最相近原则和相对合理的考虑将公营广义公司的“经济所有权”纳入个产范围。其中,“经济所有权”是“SNA 2008”国民账户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中的说法,其内容在此处实际上只能是我国《宪法》第16条规定的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和依《民法典》第269条规定确认的国有企事业组织的法人财产权,即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依规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25]对此,后文还会做进一步讨论。
一国的个人财产或经济学上的居民、家庭财产,孤立地、具体地看似乎很容易确定范围和计算方法,但在对全部财产做二元划分框架下将其作为整体来把握,实际上要比能想象的困难很多。笔者只能以一个法律学者通过一番艰苦阅读能够达到的水准,由远及近,从不同侧面来努力展示自己对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原理具体发生机制的认识。
(一)把个产、权利作为局部,放在它们各自所在的整体中加以把握
认识个产及其权利生成关系,必须将个产放在一国的国民财富(亦称国民财产,即法学所称的归属已定全部财产)中来理解;同理,个产生成的权利也只能放在权利权力统一体法权中来理解。在二元划分的框架下,一国的国民财富由居民部门财产和广义政府部门财产两方面构成,与这三种经济现象对应的法现象正好是法权、权利、权力,其中前三者是后三者的物质内容,后三者是前三者的法律表现。国民财富总量是对一国归属已定全部财产的静态描述,从指标上反映一个经济体基础资本的存量。在实质意义上说,国民财富中居民部门财产生成权利,广义政府部门财产生成权力,而其本身则是法权的全部物质内容。像国民收入不同于国民财富一样,个人收入也不同于个人财产。国民财富如限定在一定时段内计算,可理解为由年度初国民财富存量与截至同年度末止的增加值之和。即使是对于国民财富,人们的认识差异也是很大的,较常见的差异表现在是否将自然资源计入其范围。不过,从世界银行对国民财富内容的认定看,他们只将进入经济循环的自然资源算作财富。世界银行最新的做法,是将国民财富主要视为由人力资产、自然资产、生产资产和外汇资产构成的整体。根据世行的统计,2014年全球由各种资产构成的财富总额是:人力资产742.07万亿美元、生产资产303.55万亿美元、自然资产107.43万亿美元,减去外汇净资产负值4.58万亿美元后,为1184.47万亿美元。[26]这是以2014年美元国际平均价,根据各国生活成本的差异和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得到的数字。此种算法与传统算法最大的不同,是将人力资产纳入了国民财富范围,而且承认它在全球范围的首要地位,虽然这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低收入国家以自然资产为最主要资产的情况很不一样。世行如此看待财富,改变了传统经济学见物不见人、轻视人、不把生命和人的身体本身当财产看待的缺乏人文关怀的财产观,它有助于法学确立尊重人的生命、身体的人本主义权利观。
广义政府部门财产与个人部门财产之间量的比例,形成一国的国民财富结构,而国民财富结构从根本上决定法权的比例结构(权力/权利)。国外经济学者主导的一项研究估计,1978年我国国民财富中国有财产占比约70%,个产占比约30%,到2015年,这个比例反转为国有财产占30%,个产占70%。[27]从1978年和此前两年“一大二公”程度已有所缓和的情况反向推算,我国1978年前应该还出现过公产占国民财富比例在70%以上和个产占比低于30%的情况。我国学者独立开发的国家资产负债表显示:2019年,我国675.5万亿元的社会净财富(实为国民财富净值)总量中,居民部门512.6万亿元,占比达76%;政府部门162.8万亿元,占比达24%。[28]另据瑞士信托银行2022年的统计,中国(大陆)2021年财富总额为638.270千亿美元,成年人人均财富占有量是58544 美元。如果维持上述中国学者确认的比例,按瑞信的标准计算,中国2021年个人财富总量是485.085千亿美元,居民部门成年人个人人均应是44493.4美元。比较而言,同年日本、美国的总财富分别为256.920千亿、1457.930千亿美元,成年人人均财富分别为425238、579021美元。[29] 由于这两国的广义政府资产净值为负数,他们的这两个数字同时也就可算是居民部门财产净值拥有量和居民部门成人人均财产净值的数量。
除体量外,权利和权力也都是有强度的,在体量一定的情况下,它们的强度由集中程度决定,即愈是集中,强度愈大。就权利而言,其强度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中首先是相对于权力或对抗权力的强度,其次是一种权利或一部分人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或对抗其他人权利的强度。权利体量与权利强度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以及与国民财富配置的关系等,是需要另行做专题研究的课题。
(二)实事求是地解释个人基本权利、公法权利与个产的关系
从“个产→权利”转化机理看,居民部门用国民总收入初始分配所得的一部分向政府纳之税、所做之各项缴纳,构成居民部门成员(即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对应经济内容。其中基本权利通过宪法实施形成法律体系确认和保障的各种具体权利、自由等。居民部门初始收入与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总额之间有一个差额,该差额是因居民部门向广义政府部门纳税和做各项社会缴纳造成的。居民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主要由居民工薪净额、财产收入净额、营业盈余构成,而广义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主要是非税收入,即政府运用国家资源、信誉、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国企按相关规定除纳税外应向政府上缴的那部分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如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国企应上缴收益。我国经济学通常是把全部初始收入按三部分划分和统计的,而且不甚合理地把生产税(有关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货物和服务的各种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进口税也纳入政府部门的初始收入。按这种统计法,以2018财年为例,我国居民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三方初次分配所得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61.19%、26.03%、12.79%。[30]这种分三部门的统计数据需做较多改进才能适用于同二元划分相适应的法学研究需要,主要改进的方式是在把税收排除到政府初始收入范围之外的同时,将企业部门的初始收入按财产权属性最相近原则和相对合理标准在居民部门与广义政府部门之间做分割。这方面,法学目前尚只有条件确定原理、原则,技术性安排只好留待日后讨论。但无论如何,所有各种税都应该计入居民部门的原初收入,不应作为政府的原初收入,因为,作为财产,它们归根结底都是政府征收自居民部门的,原属居民的创造。
要合理确定居民部门初始收入及其人均数量,需结合不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来识别居民部门初始收入与国民收入及它们的人均数有所不同的地方。居民部门初始分配收入只是国民收入(GNI)中由个人分享的部分,国民收入的其余部分是由广义政府部门分享的。[31]2021年中国(大陆)官方公布的国民总收入为人民币1133.518千亿元,[32]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的统计数是人民币1133.240千亿元,以时价计算折合为175.723千亿美元。[33]按经合组织的统计,2020年以美元计价的国民收入,中国(大陆地区)为人均17055美元。[34]在广义政府部门只有很少初始收入的国家,居民部门人均初始收入和人均国民收入相差很小。但在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我国,国民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都应算作政府获得的初始收入,它们之外的其余部分才能作为居民部门分享的初始收入,可由居民部门按人数加以平均。从前述2021年的相关数据看,中国居民部门成员可分享到的初始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大体在75%-76%。对于法学研究很重要的居民部门初始收入总额和平均数似乎不是经济学十分关注的项目,所以,中外似乎都很少发布这方面的具体统计数字。但根据已知数据不难推算出个人相关初始收入数字,因为,就我国而言,以下公式应该不言而喻是能够成立的:居民部门初始分配所得总额=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纳税+社会缴纳。若要求相应平均数,除以全国人口数或成年人人口数可以得到了。
(三)准确理解基本权利、公法权利与权力主体义务(或责任)的关系
相关年度国民收入初始分配形成的居民部门初始收入总额中,有相当一部分会以纳税和其他社会缴纳(如社保缴费)的形式集中到广义政府部门手里,通过预算收支形成权力,然后再回过头来给居民提供货品、服务等公共产品。结合我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认识这个过程,是看清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公权利之个产内容的关键。在实际法律生活和法学教学中,从民商法角度理解“个产→权利”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的,但要理解我国宪法从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到第50条涉及的广泛权利、自由,就往往显得比较困难。因为很难确定个产与这些权利、自由的对应性:试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自由、人格尊严的对应个产内容如何确定?人们之所以会感到难以找到个产与这些权利、自由的对应性,从认识方法角度看,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国民收入初始分配形成的居民部门收入与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额及其宪法、法律功能。居民部门获得的初始分配收入,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个人获得的初始权利,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表现为公民尚未通过选举投票委托出部分权利之前的全部权利。这层关系的公式表达是:公民初始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公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的全部权利。其中,“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的全部权利”集合到公共机构手中就成为权力,即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权力”或国家的“一切权力”。
总体来说,作为原初权利物质内容的居民部门原初分配收入有两个去向:其一是向广义政府部门缴纳,主要是纳税,还有社保等其他形式的缴纳;其二是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部门所纳之税在整体上支撑着广义政府部门的存在和运作,其中绝大部分由广义政府部门最终转化为权力并在其行使过程中被消耗掉。居民部门上缴给广义政府的社保缴款等也集中到广义政府手中形成预算收支,但其中除通常较少的部分作为办公成本形成权力外,其余都会以实物(包括服务)或现金的形式转化为居民的最终消费,以公共福利方面的基本权利的形式终结其存在。从“个产→权利”转化的角度看,一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和公法确认的所有权利,包括诉权、享有法律秩序保障的各种自由,均应理解为广义政府部门对公民、个人承诺的服务项目。居民部门成员依法向政府纳税和做其他各种缴纳,都意味着向后者购买了相应项目的服务或对其做了投资,从而处于债权人的相对位置,而广义政府部门相应处于债务人的位置。因此,宪法确认的所有基本权利,都应理解为是居民部门投入一部分初始收入预定、换取的。这些投入的居民初始收入,就是理论上与各项基本权利或各种具体权利、自由对应的个产内容。2022年我国广义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4千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66.614千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7.879千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689千亿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1.523千亿元,共388.795千亿元。其中,税收占42.85%,社保缴纳占29.97%,两者预算收入占总数的72.82%,[35]这些就是宪法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各项具体权利、自由的个产基础。当然,“个产→权利”关系在这些方面是以权力为中介或以权力形式过渡的。
若以我国《宪法》第二章确认的基本权利中的法律面前平等、各种自由乃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例来论说,它们都是广义政府以实施宪法的名义从居民部门提取初始收入时承诺要加以保障的对象,即居民部门已向广义政府部门缴费购买了这些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后者理应依宪法提供。同理,对居民部门任何有行为能力的成员来说,如果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受到广义政府部门或居民部门内部其他人员的非法剥夺或损害,从法理上说他/她都应该获得相应财产性赔偿。至于一个国家有没有以及有无必要制定这方面的赔偿立法,那是应由各国立法者根据一国实际情况裁量决定的问题。
(四)个人可支配收入主要与民商事权利直接对应
个人原初分配收入在做了公共缴纳之后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其数量从整体上或个别地直接反映出特定时段人们的私权利享有状况。国家统计局2023年初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1370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居民可支配收入有四个来源,它们在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是:工资性收入55.8%,经营净收入6.7%,财产净收入8.7%,转移净收入18.7%。[36]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国民收入再分配(即“二次分配”)的结果。我国统计国民收入再分配结果通常是按居民、企业、广义政府三部门进行的,如果改为对国民可支配收入做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二元划分,如前所述,采用三元划分法形成的属于企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可支配收入就应做拆分,拆分的原则应该是按规定须上缴国家的部分或须按政府指示使用的部分划归广义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本身可自主支配的部分划归居民部门。至于非国有企业,那通常当然是整体放在居民部门。
如果说居民部门向政府所纳之税和其他各种缴纳是宪定各种基本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公权利的物质内容,那么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就是私权利的物质内容,而且具有直接的对应性。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通常分为消费支出和储蓄(包括投资)两部分,其中消费支出直接体现“个产→权利”转化关系,储蓄则是将相应数量的可支配收入放到权利储备的位置。2022年,我国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538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9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32元。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结构是:食品烟酒消费30.5%,衣着消费5.6%,居住消费24.0%,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5.8%,交通通信消费13.0%,教育文化娱乐消费10.1%,医疗保健消费8.6%,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2.4%。[37]在这里,“个产→权利”转化关系表现得非常直观、具体。以食品烟酒消费为例:食物是肉食还是素食?肉是羊肉牛肉还是猪肉鸡肉,1斤还是5斤?素食是大白菜还是虫草、燕窝,多少千克?香烟是便宜的红塔山牌还是较贵的中华牌,多少包?酒是老白干还是茅台,多少瓶?这些食品烟酒按质都处在不同价格档次,按量都有不同的数字,它们一一对应着具体种类、具体质量和具体数量的权利。其他各项支出,以一般等价物货币的数量体现的财产量与人们能获得的相应商品、服务的权利的关系无不都是如此。
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只有消费过了,才能算完成“个产→权利”转化过程,若转入储蓄,那相应可支配收入只能算进入了权利储备的存在状态。中国的储蓄率一直是比较高的,2010年38.48%,2019年34.79%,2022年从已有的数字看是33.47%。相比较而言,2019年以下国家的储蓄率分别是:欧盟国家平均6.12%,法国9.21%,德国10.78%,日本3.36%,意大利2.4%,英国-0.66%,美国9.13%。[38]这些可对比的储蓄率数据,所反映的是处于储备状态的、待转化为权利的个产占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个产是私权利的基础,它的有无和数量直接决定个人私权利的有无和数量,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权利。私权利与个产的存在状态密切相关,处于存量状态的个产形成储备状态的私权利而非享用状态的私权利,从实体意义上说,个产只有最终消费、耗用了,才算真正完成了向相应权利的转化。个产的体量决定相对应权利的体量,两者呈正相关关系。个产对个人公权利的影响一般是间接的,往往因各国法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个人财产在选举中的运用,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另外,关于私权利的具体财产基础,还要结合下文将有所涉及的个产范围来理解。
(五)权利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受其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我国现有相关资产负债表较客观展示了居民(个人)部门的权利体量和种类结构,但需要补充完善才能更合理地用之于法学研究。从有关学者编制的居民部门资产负债表中,人们能够获得我国居民在财产方面一些比较客观的信息。以2019财年为例,这年全国居民部门非金融资产为2499.331千亿元,其中城镇住房资产合计2324.587千亿元,汽车资产139.796千亿元,农村居民生产性固定资产34.948千亿元。估算方法调整后,私有住房资产合计1937.982千亿元,占总资产的36.2%,占净资产的40.6%,居民积累较为倚重房产,排在住房之后的是汽车、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39]同年全国居民金融资产3250.274千亿元,其中通货63.840千亿元,存款1120.669千亿元,保险准备金129.690千亿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192.424千亿元,股票及股权1702.111千亿元,债券27.336千亿元,贷款14.204千亿元。同年全国居民部门总资产为5749.605千亿元,其中非金融资产占比为43.47%,金融资产占比为56.53%。居民部门总资产减去金融负债贷款623.383千亿元,有净资产总值5126.222千亿元,居民部门人均净资产为36.7万元。[40]居民部门的这些基础性财务数据可分别从总体和人均角度反映出我国公民的权利享有状况。
循“个产→权利”的线索看,以上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的基础性经济指标,是当今我国法律实践中私权利的主要物质基础。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1]这个道理对于同国民收入初始分配和再分配状况相对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公权利保障和私权利保障,都是适用的。“经济结构”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说到底它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体现它的财产总量和财产结构。因此可以说,个人部门资产在社会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就是个人部门资产在“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实际地位。“制约”权利一切方面的、特别是“制约”权利的体量、存在形式和相对于权力的地位等等的“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都应该在物质资料生产、积累、分配、消费的大框架内理解。说得更直白一些就是:权利的生成、体量、种类和在法权中所占比重等,取决于包括生成权力的公产在内的全部归属已定财产的生产状况;权利与由公产生成的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前者直接取决于个产的体量,后者取决于公产的体量,而个产与公产是相通的;个产中的可支配收入支出范围的广泛性、数量决定与之相对应的权利的多样性、体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个产占有的公平、公正性和良好的增长前景,不在于绝对量在当下超过其他社会形态的国家。在公民享有权利的多样性和体量方面,道理与此相同。
结合国民收入初始分配和二次分配居民部门所得来认识权利,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原理的法现象解释力很强且系统、全面,范围涵盖了基本权利、公权利和私权利。但是,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主要是居民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物、不包括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法学讨论个产与权利的关系,或许需要从基础上弥补把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排斥在个人财产范围之外的缺憾。
三、证成财产向权利、权力转化假说须回应的理论问题
如果国有财产全部由公共机关消耗,理论上公产会全部转化成权力,这没有多少疑问。但是,不仅中国出现而且其他国家更早出现的一种典型情况是,公共机关往往假手由它出资设立但设立后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来运用相关公有资产,因而相关国有财产形成了诸如国家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之类的“两权”分离后果。其中,显然前者是权力,后者是权利。上述情况的出现或存在向实践法学提出了如下挑战:这种现象该如何解释,它是否足以否定“国有财产→权力”“个产→权利”假说?另一方面,个产转化为权利的过程很直观,但如何合理确定个产的范围却成了越来越显突出的问题,其中的关键是,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应否算作个人财产。
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研究财产与权利、权力关系的过程中,笔者感到学界早已有所讨论但一直没有解决好的两个理论问题时常妨碍其他相关话题的推进。下面试分别讨论这两个问题,期待其过程和初步结论对全面深入认识我国财产和权利、权力的关系有所助益。
(一)国资分解为“两权”是否对公产→权力、个产→权利假说的否定?
“两权”一般指国有经营性资产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投入运营后分解成的两部分“权”:由国家机关享有、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如出资者权益)与国有企业法人享有、行使的自主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在现代法治和法人制度下,政府投入公司的财产中有一部分事实上是由广义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因而形成了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与公司对同一部分财产享有的那部分权相分离的情况。或许以国有独资公司资产为例来讨论一下相关国有资产与“两权”的关系会有助于说明问题 。在典型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政企合一”体制,不存在基于国有资产的“两权”区分和分离问题,即只有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一“权”,而且它从形式到实质都是由国家机关等政权组织行使的权力。那时,国有企业只是国家政权组织加长的手臂,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权利,因而当时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国家性处于顶峰,近乎全部表现为权力。但是,在中国启动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后,情况很快发生了改变。先是有学者提出了财产国家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可以分开和并存的观点,那是1981年的事情。[42]稍后1982年宪法诞生,其中第16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按理说,学术界此后关于国有企业“权”或“两权”的讨论,应该在《宪法》第16条的框架内展开,但可惜并不是这样。以致在1982年宪法生效10年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官员仍习惯于在财产国家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框架下讨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43]
不过,法学界在1987年已有学者表示不赞成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提法,并开始结合《宪法》第16条关于国有企业“有权自主经营”的规定讨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44]自那时起到1990年前后法学界的相关讨论,可以理解为将《宪法》第16条规定的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解说为法人财产权的努力。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随后通过的《公司法》采纳了“法人财产权”概念。《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正式确认了对于同一份国有财产,其国家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开又并存。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沿用了这种安排,该法典第246条、269条分别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法律再次确认国有企业法人实际上分享了原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权利。而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业务指导规则采用“SNA 2008”的提法,将国家财产所有权分解为“法定所有者的法定所有权和经济所有者的经济所有权”。[45]实际上,这个“经济所有权”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民法典归定的法人财产权基本上是一回事,只是为了与“SNA 2008”衔接才采用了后者中的提法。
通过以上回顾可看到,一部分国家财产所有权在法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分解为“两权”,这是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统计部门工作规则早已确认的现实,也是法学界共识。但这方面也不无遗憾:在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法学界讨论与财产国家所有权对称的国有企业权利时何以不依据《宪法》第16条里国有企业“有权自主经营”的规定?这就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啊!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济所有权这些提法,原本都应根据宪法表述为国企自主经营权,后者在内容上完全可以解释成法人财产权,其间至多需要在立法时附加些说明。
不过,这个标题下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应否将广义政府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归类于权力范围,同时将国有广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归类于权利范围。还有相关的其他附随性问题。
笔者以为,回应以上问题应作出的基本判断是,“两权”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使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权力范围,而国有广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权不论叫什么名称,都应归属于权利范围。一些学者已不约而同地证明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中国资管理部门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权力范围。[46]因为,按实践法学多年来确定的标准,任何一种权的属性是权利还是权力抑或是法外之权,主要看其背后支撑的财产是公产、个产还是归属未定财产,而不是传统的强制力的有无或大小。[47]当代法律实践显示,现代国家经营性公产的所有权实际上是、通常也只能是通过相关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和广义公司行使权利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的。在政府预算非经常性支出形成的公产“两权”不同程度分离的情况下,尽管其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名词维持不变,但却不可避免地出现国家性与个人性以权为标志分开和并存的情况。历史地看,国企相应权利是国家机关收缩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范围、释出一些空间后的产物。当然,广义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很复杂,国有企业行使之权也并不全然是权利,本文所称国企权利,限于宪法规定的国企经营自主权、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国有公司法人财产权范围。另外,以国有资产入股民营企业形成的黄金股、优先股、特殊管理股,拥有一股多票或一票否决的特权,故这类国有股体现的权也属于权力范围。
政府预算经营性支出与政府预算经常性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法律属性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在所有权实现形式上表现出国家与个人(法人)双重属性,因而在法律实践中会形成权力和权利两方面内容,而政府预算经常性支出形成的资产通常单纯表现为权力。显然,在与国家机关的结合度方面,政府经营性预算支出没有政府经常性预算支出那么紧密,前者须让民法上的“个人”分享一部分权才能有效运作,因而其本身在主体意义上包括了“个人”性。正是政府经营预算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法律地位有与个产近似的一些属性,决定了其中一部分能转化为民事性质的权利。
再看我国国有事业单位资产与权利、权力的关系。我国有大量国有事业单位,它们可分为18类:教育类,文化类,卫生类,社会福利类,交通类,城市公用类,农林牧渔水类,信息咨询类,中介服务类,地震测防类,环境类,检验检测类,知识产权类,还有机关后勤服务类。从与国有资产的关系看,这众多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三类,即: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商管理等;国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如医院;自主事业单位,国家不拨款,自收自支,如政府部门办的公证处、印刷厂、测绘所、规划院、酒店等。这众多事业单位中,承担基础性社会职能的,都是由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形成的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国有资产“两权”的关系,同企业国有资产“两权”关系,道理是一样的,可比照做学理解释。以高等学校为例,《高等教育法》第13-14条分别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和地方政府享有的这些权力,包括任命领导人的权力,有些可理解为基于国家政权形成的,有些应理解为基于出资人资格形成的。这一点,对比《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民办高校行使的权力小得多,包括不行使聘任校长的权力。至于基于国家投资高等学校形成事业单位法人后形成的权利,《民法典》第256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政府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形成国有广义公司的资产,其他机构的国有经营性财产占比很小,但它们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与“两权”的关系,应该都可以比照上述分析来理解或解释。不过,由于国有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职能也不同,因而基于国有经营性资产形成的法权结构也会不一样。
国有资产在实践上分解为“两权”,不是国家财产独有的现象,个人财产也能如此。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产分解后形成的是权力和权利,个产解后形成的只是功能不同的两种权利。各国通用的2008国民账户体系从区分财产“法律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和“经济所有权”(economic ownership)的角度解说了这种情况。在该账户体系中,法定所有者指依法对产品价值中所蕴含收益享有利益的单位。它有可能与另一单位签协议同意由后者在生产中使用其资产,承担相应风险并享有相应利益,同时自己也得到蕴含风险较小的一笔钱。例子是,一家银行在法律上拥有一架飞机,但它同意某航空公司使用这架飞机,自己依合同得到相应经济回报。航空公司有权决定该机飞行频次、目的地和票价等。这样,相关航空公司就被视为这架飞机的经济所有者,飞机记录为该航空公司所购买,同时银行仍是其法律所有者。[48]在这里,处在银行位置的如果是广义政府,飞机的法律所有权属权力范围;如果处在银行位置的是任何民营经济实体,飞机的法律所有权则属权利范围,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飞机的经济所有权都是权利。这里采用的是权利与权力实质分类标准,即只看相应的权后面归根结底是公产还是个产,而支撑经济所有权的是个产,即与广义政府对称的真实的法人财产。
对国民收入做居民部门与广义政府部门二元划分,和对进入法中之权做权利权力二元划分,二者是同一个过程在两个不同层面的表现。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把这种划分做彻底,集体所有的财产与“权”的关系也需要基于“个产→权利”“国有财产→权力”转化假说有所交代。在二元划分框架下,现阶段集体所有的财产在法律实践中最接近个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按权利权力实质分类标准,它通常会形成权利,不会形成权力。但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政社合一”时期,实际上出现过集体所有的财产事实上成为权力的物质支撑的情形,这种情况到1982年宪法诞生才正式结束。这部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在现行法制下,集体所有的财产支撑两种权利,即作为《民法典》第96条规定的特别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经营权。如果必要,按“2008国民账户体系”,也可以理解为特别法人的集体财产法律所有权和其中劳动者(家庭)的经济所有权。
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虽然可以作为特别法人,但属它们所有的财产与“两权”的关系需要做具体分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确认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很大程度上是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工作的机构,其承担的6项“任务”实际上主要是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从该法第17条的规定看,它的工作经费、人头费和办公设施来自地方政府,属国有资产。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看,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机构。该法第37条规定:政府对村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委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综合起来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委会“任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职权”,都是不同程度上由国有资产作为物质依托的,因而不同程度上处在权力范围。与此同时,居委会的民事权利类同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村委会的民事权利主要依托集体所有的财产,后者本来就处在二元划分框架中的居民部门财产范围内。
(二)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否个人财产?
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看,资产负债表能较客观地反映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在现有指标体系下要让它反映一国经济的综合状况,看来也有明显不甚合理处。这首先是因为其指标体系忽略一国的人力资源总量这个重大的和关键的经济要素,人口、人身不被视为生产过程的产品或成果。与经济学领域这种状况相对应,法律实践和法学也没有对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成部分是否为个人(或家庭)财产的问题作出圆满的回答。就像世界银行将人力资源视为财富之首的认定极可能深入影响各国经济生活和经济学一样,相信对承载人力资源的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器官、肢体等)之财产内容的新认识,也极可能会深刻影响法律实践和法学。
在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肢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等)是否为财产的问题上,笔者愿意在学界已有论证的基础上更明确地提出自己的基本观点:[49]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个人的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不证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权利,即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尚有待更充分的保障。对于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多数国家的宪法是不列举的,尽管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了生命权和《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但制宪者显然因为生命权是享有其他一切基本权利的前提、公民享有生命权不言而喻等原因而没有列举。在这方面,我国《民法典》准确反映了宪法精神,确认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及身体权包含的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学缺乏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财产内容的认识,民法典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仅从纸面上看就缺少对应财产内容。推进这方面研究会形成一个宏大的课题,本文的研究只能主要以生命权为例做些论述。
认识生命权的关键,是辨识和回答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否为个人财产之问。只要确认它们是个人财产,就必然承认它们表现为人身权利,但归根结底主要是财产权利。事实上,人是生产过程的产物,从孕育到出生、成长,维持生命延续,被称为人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在现代社会,人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社会、国家也会以不同的形式参与这个过程。不过要注意,生产过程的产品是财产,但产品、财产不等于商品。产品、财产是物的自然属性,法律是否允许它们成为能买卖的商品是由它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所以,商品是立法者赋予具体产品、财产的法律属性,受社会进步和政治、伦理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关于人口是生产和再生产的产品的观念,首先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学者提出来的。如马克思曾援引牛津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赫·梅里韦尔1841-1842年出版的著作中这样一句话:“人的再生产不管多么快,要把成年工人补充起来,总需要有一代人的时间。”[50]
马克思1867年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更深入地论述了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剩的工人人口形成一支可供支配的产业后备军,它绝对地从属于资本,就好像它是由资本出钱养大的一样。过剩的工人人口不受人口实际增长的限制,为不断变化的资本增殖需要创造出随时可供剥削的人身材料。”“而工业周期的阶段变换又使过剩人口得到新的补充,并且成为过剩人口再生产的最有力的因素之一。”[51]到1884年,恩格斯又总结性地论述了人口生产和再生产:“(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52]显然,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人在经济学意义上是被视为生产过程产出的产品看待的,马克思所说的被创造出的“人身材料”,就是人的生命、身体、器官、肢体等构件。
笔者阅读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恩格斯以上论述得到的直接启发有三点,而这三点正好反映了把人的生命、身体乃至人口作为资产予以承认的必要性,以及不予承认的不合理性:(1)每一个个体的人,从胚胎到成年,无时不需要有人“出钱养大”,而“养”的内容,是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从最基本的吃饭穿衣,到受义务教育、职业训练,再到受程度不同的高等教育,涉及领域极其丰富多样。这就是人的生产,同时也是劳动力(特殊商品)的生产。(2)正常的成年人,他们要养活自己,解决衣食住行问题,有特殊困难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会接受家人、社会或国家的帮助。这是个体的人的再生产,也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这里都有生产成本、个别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差别和计算问题。(3)作为产品的具体的人,是由各种“人身材料”构成的,这些人身材料的形成成本从而价值和使用价值往往是不一样的。“人身材料”无外乎人的身体器官和肢体,从产品生产的角度看,它们都是投入后的产出,投入的不仅有衣食,更有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因而不同的人的同一种器官或肢体,其客观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同的。如普通人的大脑与能做极端复杂脑力劳动的科学家的大脑,普通人的脚与芭蕾舞演员的脚,普通人的腿和足球运动员的腿,普通人的手指与提琴手的手指,其价值客观上是有很大差别的。广为报道的例子有巴西球星C罗曾为双脚和腿都购买了1.44亿美元的保险,英国球星贝克汉姆曾为腿、脚趾头和脸共投保1亿英镑,名演员詹妮弗·洛佩兹一度为腿投保达10亿美元,钢琴家郎朗10根手指投保的人民币过亿,女演员亚美莉卡·费雷拉给自己独特的微笑投保1千万美元。这些情况表明,社会、市场早就承认了人的身体构件是各人自己的财产。
在开发富于现代性的财富记账方法和会计实践方面,世界银行一直处于探索的前沿,他们近年有两个做法富有革命性,其共同特点都是注重人、人口数量和素质。而人的这些因素的载体都是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等“人身材料”,在法律上只能表现为人力资源性权利。其做法之一是采用了“真正储蓄”(genuine saving,亦称“调整后的净储蓄”或“综合投资”)概念以纠正GDP这个指标的忽视人的因素的偏颇,其定义是:真正储蓄=净固定生产资本集资和海外投资+自然资本变化+教育支出。[53]这样一来,对财富的衡量就不仅纳入了基础生产资本、自然资本和金融资本,还纳入了人力资本。世界银行的另一新做法,是将国民财富主要认定为由人力资产、自然资产、生产资产和外汇资产构成的整体。这种方法旨在聚焦人力资产的终身价值,从而使人们能够在将资产、收入和消费与未来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的框架内审视它们。新财富账户最重要的改进是纳入了人力资本,并以终身收入的贴现值计算人力资本。在新的财富账号里,人力资本占全球全部财富的比重,1995年是69%,2014年是65%,之所以下降,主要原因是劳动人口迅速老龄化。尽管如此,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2014年的数据,除低收入国家外,人力资产仍是各国财富四个组成部分中最大的一个。[54]
在法律发展史上,人们在古代凭直觉就悟出了财产与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的相同关系和等值性,并且直观地利用这种认识来进行审判和立法。很多国家的古代法都包含这方面的实例,但相对而言还是《埃塞伯特法典》最典型。下面是该法第21条至第70条范围内包括一些这类规定: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赔100先令;伤人致露出骨头赔3先令,致骨头破损赔4先令;致头皮破损赔10先令;致人头盖骨和头皮两者都损伤赔 20先令;致人肩残疾赔30先令;致人任一只耳朵听力破坏赔25先令; 割掉他人一只耳朵赔12先令;致人失去听觉赔3先令;致人一耳被撕裂赔6先令;将他人眼球打出赔50先令;伤害人鼻子赔9先令;致人鼻破裂赔6先令;打碎他人下巴骨赔20先令;打脱他人前牙每颗赔6先令,旁牙4 先令;致人手臂骨折赔6先令;毁掉他人大拇指赔20先令;打掉他人拇指指甲赔3先令;毁掉他人食指赔9先令、中指赔4先令,无名指赔6先令;致人重伤赔30先令;毁掉他人生殖器官赔人命价格的三倍(即300先令);致人大腿骨折赔12先令;致人肋骨骨折一根赔3先令;刺穿他人大腿,赔6先令;刺1英寸深赔1先令,刺2-3英寸深赔2先令,3英寸及以上3先令;致人失去一只脚赔50先令。[55]那时诸法合一,这些是民事赔偿还是刑罚罚金,那时并没人关心。
或许有学者会说:你这该不是把人的生命、人的身体商品化,像古希腊古罗马奴隶社会那样把人当“会说话的工具吧”?不是!如实确认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经济过程的产品和个人的首要财产,只是还原它们的本来面目、揭示它们的客观物质属性,与主张将它们商品化完全是两码事。人是宇宙的精灵,万物的主宰者,但人同时也是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产物。承认这些只是正视客观现实,不仅不贬低人,甚至是让人获得人格尊严和应有权利所不可缺少的主观条件之一。欧洲奴隶社会奴隶主、自由人把奴隶当做“会说话的工具”,其不公正不合理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一部分人处在另一部分人的工具的地位。从逻辑上道义上看,只有确认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个人财产,它们在受到剥夺、伤害时才能获得公正赔偿。试想,某个家庭只有独子或独女,其父母把努力学习的他/她培养到博士毕业,他/她的生命、身体中储藏着多少劳动和资产投入?作为产品,他/她的生命、身体首先是他/她自己的财产,其次也是他/她所在家庭的财产,这天经地义。当一个人被杀害或伤害致残的时候,将人的生命、身体认定为财产的立法、司法与无视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属性的立法、司法,处理结果绝对是不一样的。两相比较,一定是将人的生命、身体认定为财产的立法、司法的处理结果更公平。因为,至少这后一种立法、司法不会忽视、轻视杀人、伤人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另一种立法、司法从逻辑上看几乎必然忽视或轻视杀人、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片面关注刑事责任。制宪、立法和司法认定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财产,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才“值钱”,否则必然可能“不值钱”!这是客观的因果关系逻辑。人的生命、身体、肢体等在法律上不值钱,人格能有尊严?不可能。确实,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有关于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造成死亡时付死亡赔偿金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抽象规定。但是,试想如果我们能在理论上把人的生命、身体认定为人的最宝贵财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能像现在这样简单、抽象吗?应该不会。至少“死亡赔偿金”补偿受害人家人财产损失之类的条款应该由《民法典》本身做更为具体的规定,不会留待司法解释这种较低位阶“法”去处理。[56]从这些讨论不难看到,确认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的财产属性,不仅不会否定人格尊严,相反倒是必然促进人的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
当然,产品、财产不一定是商品,有产品、财产属性是某物作为商品出售的必备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产品、财产能否或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商品,取决于主权者或制宪、立法者当时守持的社会伦理观念是否允许以及社会生存、发展是否有必要。所以,任何社会都有具产品、财产属性而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物,这属于再正常不过的情况。人的生命、身体等等产品按其经济属性和效用,皆可成为商品或买卖对象,历史上都曾经是现实。只是由于生产的进步促成的伦理观念进步和法制发展逐步限制乃至禁止了相关做法,这很正常。限制或禁止某种产品、财产作为商品流通,并不会改变相关产品、财产自身原本具有的其他各种属性,限制或禁止流通的产品、财产不少,其中或许枪支、核弹最容易被人们想到。
面对以上两个理论问题,我国法学界对第一个有较多研究,但往往局限于本国范围和国有资产领域,还缺乏这方面跨国的和跨资产性质的比较研究。相对而言,第二个问题今天更值得关注,研究结论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或许有牵动全局的意义。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perty, Right and Power in Contemporary China
——A Study that Combines Balance Sheets
TONG Zhiwei
Abstract: It is necessary to reveal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property into power" and "transformation of personal property into right" on the basis of bipolar division of property attribution. Government budget expenditure directly generates power from the final consumption of the general government sector, and returns to the household sector to generate rights from its final consumption without consideration.After 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gross national income, the taxes and fees paid by the resident sector to the general government constitute the corresponding property content of the basic rights and various public rights that members of the resident sector enjoy under the Constitution. The disposable income of the resident sector is the material content directly corresponding to private rights.In the "two kinds of quan" formed by state-owned assets, the property ownership exercised by the general government sector is power, while the quan exercised by state-owned companies is right.The lives and bodies of residents are the primary property of the residents sector, and they as a whole are manifested in the Constitution as the self-evident premise and basic right of the right to life.
Keywords: state-owned assets;personal property;power; rights;balance sheet
[①] 作者简介:童之伟,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教授。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2JZD017)的阶段性成果。
[②] 参见童之伟:《法权说之应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37页。
[③] 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5页。在对一国全部资产做二元划分的框架下,其中的居民部门资产包括公营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和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的“经济所有权”,其含义见后文。
[④]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经济组织使用的“公司”(corporations)概念比一般商法上的公司范围广泛得多,不仅包括依法成立的法人公司,还包括合作社、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准公司等。
See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 (以下简称:“SNA 2008”,汉译为《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EC, IMF, OECD, United Nations and World Bank, New York, 2009,pp.75-81.
[⑤] 参见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国函〔2017〕91号)中的附件《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实为“SNA 2008” 的中国简明版),第8-9页。
[⑥]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 ( SNA 2008), EC, IMF, OECD, United Nations and World Bank, New York, 2009, P.42.
[⑦] 此处相差整整200千亿元对不上,不知错误到底出在哪里,故笔者选择采信原文数据,不轻率纠正。好在即使原文数据确实有误,引用也不会影响本文所欲证明的原理。
[⑧] 笔者根据财政学者提供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参见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97-99页。
[⑨] 参见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103页。
[⑩] 参见财政部:《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19qgczjs/202007/t20200731_3559686.htm,2023年2月18日访问。
[11] 参见财政部:《201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19qgczjs/202007/t20200731_3559743.htm,2023年2月18日访问。
[12] 参见财政部:《2019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19qgczjs/202007/t20200731_3559761.htm,2023年3月25日访问。
[13] 参见财政部:《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19qgczjs/202007/t20200731_3559854.htm,2023年4月16日访问。
[14] 参见财政部:《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http://www.gov.cn/xinwen/2020-05/30/content_5516231.htm,2023年4月20日访问。
[15] See IMF Data Access to Macroeconomic & Financial Data, https://data.imf.org/?sk=A0867067-D23C-4EBC-AD23-D3B015045405, Accessed on Jan.22, 2023.
[16]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编《国家统计年鉴2021》(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2/t20220227_1827960.html)和下文将援引的财政部公布的2021年各项预算支出决算表统计。
[17] Government expenditure(% of GDP), https://ourworldindata.org/grapher/historical-gov-spending-gdp?tab=table, Accessed on Jan.24, 2023.
[18] 参见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4、97-99页。
[19] 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92页。
[20] 参见财政部:《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21zyjs/202207/t20220728_3830482.htm,2023年4月20日访问。
[21] 参见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21zyjs/202207/t20220728_3830603.htm,2023年4月18日访问。
[22] 参见财政部:《2021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21zyjs/202207/t20220728_3830640.htm,2023年4月20日访问。
[23] 参见财政部:《202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决算表》,http://yss.mof.gov.cn/2021zyjs/202207/t20220728_3830645.htm,2023年4月25日访问。
[24]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 (2008 SNA), EC, IMF, OECD, United Nations and World Bank,New York, 2009, P.462.
[25] 机关法人的权利是一种与任何其他权利都不一样的形式权利,只是公产进入市场时披挂的一件包装外衣,其下的内容是权力。
[26] See Total wealth by asset group, World, 2014,OurWorldInData.org/the-missing-economic-measure-wealth•CCBY.
[27] See Thomas Piketty, Li Yang, and Gabriel Zucman,Capital Accumulation, Private Property, and Rising Inequality in China, 1978–2015,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19, 109(7), pp.2471, 2481.
[28] 参见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4-17页。
[29] See The Credit Suisse Research Institute (CSRI), Global Wealth Databook 2022, p.20-24.
[30] 参见罗志恒:《中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研究》,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21-09-06/zl-iktzqtyt4347187.shtml,2023年2月20日访问。
[31] GNI和GDP衡量的对象,都是由一国全体常住机构单位或部门所构成的经济总体,覆盖的范围是一样的,差别只在于GNI用于衡量收入,而GDP用于衡量产出。所以,它们之间量的差别通常微乎其微,几可忽略不计,如2019年我国GDP是990.865千亿元,而GNI为988.529亿元,差率不过0.2而已,此前十余年间差率最多的年份也是0.8。
[32] 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gov.cn/xinwen/2022-02/28/content_5676015.htm,2023年4月5日访问。
[33] 参见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国民经济核算数据,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NY.GNP.MKTP.CD,2023年3月5日访问。
[34] See OECD (2023), Gross national income (indicator). doi: 10.1787/8a36773a-en, Accessed on May 4, 2023.
[35] 参见财政部:《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shuju/202303/t20230316_3872867.htm,2023年4月5日访问。
[36] 参见国家统计局:《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http://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901715.html,2023年4月15日访问。
[37] 参见国家统计局:《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http://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901715.html,2023年4月19日访问。
[38] See OECD (2023), Household savings (indicator). doi: 10.1787/cfc6f499-en,Accessed on May 5, 2023.
[39] 参见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1-45页。
[40] 参见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38-46页。
[4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
[42] 参见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第6页。
[43] 参见王开国:《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与国家最终所有权的行使》,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4年第3期,第14-20页。
[44] 参见史际春:《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辨析》,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7年第2期,第67-75页。
[45]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国函〔2017〕91号),附件《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第9页。
[46] 参见徐祥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47] 参见童之伟:《中文法学中的“权利”概念》,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
[48] See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 (SNA 2008), EC, IMF, OECD, United Nations and World Bank, New York, 2009 ,P.20.
[49] 已有的论证可参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50]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30页。
[51]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8-729页。
[5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53] See S.Tzvetkova and C.Hepburn, The missing economic measure: Wealth,Our World in Data ,March 26, 2018, https://ourworldindata.org/the-missing-economic-measure-wealth.
[54] See Total wealth by asset group, World, 2014, OurWorldinData.org/the-missing-economic-measure-wealth CCBY.
[55] See F.L.Attenborough(edited and translated), The laws of the earliest English k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22,pp.7-13.
[56]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对该司法解释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