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简评作为法学范畴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45 次 更新时间:2023-12-1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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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有学界朋友问:“有学术会议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个法学范畴,你怎么看?”我尝试这样回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由三个概念(或范畴)组合成的复合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口号、号召,而且,口号、号召的成分大于范畴。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类口号、号召、范畴三者兼而有之的短语的学术价值,我早已有论文做过系统的评论,结论是不可能有创新意义。原文如下:

“列宁对概念很有研究,他的论述显示,能记录、存储实质性创新信息的只能是独立单一概念或范畴,不可能是概念组合或范畴组合。列宁援引黑格尔关于概念、范畴体系的话语时的总结也很有道理:‘‘在这面网上,到处有牢固的纽结,这些纽结是它的[精神或主体的]‘生活和意识的据点和定向点’’。他设问:‘如何理解这一点呢?’他接着自答道:‘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哲学笔记》,《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这就是说:‘自然现象’只能一个个地‘认识和掌握’,不可能超越对‘自然现象’个体的新认识而同时完成对一串(不论长短)‘自然现象’的新认识并把新认识记载在一串概念中;既有的概念、范畴的串联不可能取代单个的概念、范畴创新;‘生活和意识的据点和定向点’归根结底只能是个体概念、范畴。”

同一篇文章接着写道:“或许会有读者认为以上是类似经院哲学的问题,应该说,完全不是如此。这里讨论的是形成当代汉语法学话语体系的技术路线。只有合理地把创新对象确定为单一细胞型个体名词、概念,而不是复合型名词、概念,才能避免常见的投机取巧甚至以假乱真,如用巧立名目随时推出的漂亮口号、时髦标语取代实实在在的法学新话语体系建设。在这方面,应正视法学话语体系的核心范畴通常高度稳定的特性,而复合概念、复合范畴在性质上往往属于随国内外情势变化而变化的标语口号,如1930年代的‘国防文学’就是十分著名的口号。在汉语法学教学话语体系方面,从清末经民国时期到20世纪下半叶,再到20世纪20年代,其核心范畴‘权利义务’或‘权利’一直没有变。这个事实固然表明当今汉语法学话语体系、尤其是其教学体系的落伍程度,但同时也再好不过地说明了法学话语体系核心范畴的高度稳定性和适应弹性,表明形成新的基本范畴面临巨大困难。‘权利’这个诞生在1860年代的汉字名词从汉语的‘权利’概念变异为和化的‘权利’概念,近数十年又向汉语的‘权利’概念回归的历史,以及和化的‘权利’与汉语法学中‘法权’的相互认同、归一,这些影响法学全局的变化都是、也只能是在单纯型概念的内部完成,就像生物实质性的改变只能在细胞内基因水平上完成一样的道理。/明白以上道理,当代汉语法学在其话语体系创新的过程中或许能少走些弯路。”(见童之伟:“汉语权利”向“和化权利”的变异和回归)学问还是要来真的。学问是饭碗,但又不宜仅仅将其视为饭碗,应该包含一些超越饭碗的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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