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君:民法典,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推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4 次 更新时间:2020-05-2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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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君  

引言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第四部分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据此法治要素被确定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重要支撑。

作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重大工程,《民法典》编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扮演何种角色?其又可贡献何种助力?能否清晰回应此类疑问,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编纂成败。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联逻辑角度展开思考,借此廓清《民法典》编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揭示《民法典》编纂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贡献,在理论层面拉近两者的时代距离。


私法方案供给逻辑

(一)国家统治、国家管理与国家治理

自新中国成立后,就如何组织国家内部诸方面运转,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展开了积极探索,依历史线索梳理,其形成三大梯次方略主张,即国家统治、国家管理与国家治理。

自1949年建国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保护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国家统治成为此时国家生活主导组织方略,彼时重点任务是涤除残余压迫,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格局。之后从1956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道路,国家管理接替国家统治成为国家生活主要组织方略。再后是2013年至今,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管理开始向国家治理转型,确立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进目标。

回顾由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再到国家治理的历史演进脉络可发现,管制在逐步放松,自治在渐续扩大,政府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中演进为服务与维护的角色。

无论是国家统治还是国家管理,服从均为其突出意旨。然国家治理显著不同,其在保留合理服从要求前提下,为社会生活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自我管理因子,诸如行政权力收缩、竞争机制推广、行业组织培育、私营经济保护、基层自治强化等。

在我国,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社会结构分层复杂、区域发展尚存差异等现实,适度管控必不可少。但同时,党的执政能力持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逐步改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民众自觉意识逐渐成熟等进步成果又为放松管控提供了条件。

据此可见,由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再到国家治理,这是党领导人民探索国家内部生活组织方案过程中的必然进路,其呈现的管制逐步放松与自治日益扩大之宏观趋势,生动反映了党和人民所持有的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在当下时期,此番历史经验表明,自治在我国发展实践中的充分彰显与切实保障,当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内之深意。

(二)私法自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将自治确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内之意后,随之而来的疑问即是“如何实现自治”?

在以往中国,自治通常在公共政治语境中被使用,并以“基层群众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等为典型代表。然而由于公共政治语境中的自治往往与特殊政治政策相挂钩,故其使用场域必然受到较大限制,从这一角度而言,公共政治并非自治在当下中国常见使用场景。同时为确保未来我国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公共政治也难以为自治开辟过大空间。相比而言,以平等主体间私人交往为主题的社会生活,无疑是当下及未来时期自治拓展的主要领域。

不过,也应注意,“私人自治并非不受国家法律影响的领域,而是存在于一个国家法律所给定的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自治自始即不可能与政治绝缘。”有鉴于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这一宏大政治布局下,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于推动自治在我国的广泛实现意义非凡。

民法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私法自治逐步占据了民法制度的核心位置。私法自治即指个人意思自我决定,强调私人事务独立处理。在民法领域内,除去行为能力不健全者外,民事主体通常是自己意志的唯一支配者。概言之,自治而非他治,此系民法的永恒精神。

虽然在过去几十年,受垄断趋势加剧、劳工权益保护浪潮高涨、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抬升等影响,以弱者保护为核心的社会本位思想在民法领域内获得了更大话语权,由此导致在某些方面外在干预较以往显著增多,然迄今为止,弱者保护始终只是私法自治的补充。

盖因依照民法所持逻辑,通常而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便是不干涉其意思自由,因为只有民事主体自己才最可能知道究竟何种结果最契合自身利益需要,他们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任何外在替代选择,均存在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风险,除非其不具备作出自主决定的现实条件,例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与垄断企业展开交易的普通消费者、与大型企业缔结契约的个体劳动者等。

民法对私法自治的坚定恪守,反映了民法对人之理性的最高信任。进一步从此角度审视则不难预见,作为民法形式规范化表达,中国《民法典》亦将为私法自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全面落实提供重要助力。此即意味着当实现自治被确认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题内之意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必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核心方案之一。

最后应强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背景下推动私法自治的普及,其目的并不在于消解国家权威。“20世纪90年代,‘国家的回退’(Rolling Back)成为西方国家治理的信条,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过程中都坚持消解国家权威的逻辑。”西方国家曾经的道路不可作为我国当下选择,借助民法典而向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私法自治因子,其根本目标在于充实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层次,丰富国家治理能力实践方式。概言之,私法自治的入场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退位,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是两者互动调和之结果。

综上所述,“以民法法典化为主线的民事立法进程深嵌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进程之中。”具体而言,其通过推动自治在我国发展实践中广泛实现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供给私法方案。从私法方案供给角度审视,系把握《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关联逻辑的直观起点。


“良法善治”立意引领逻辑

作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私法方案,《民法典》的出台将触发若干积极效应,首先便是引领“良法善治”时代立意在我国发展实践中持续高扬。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下良法善治愿景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良法善治,能否落实良法善治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否实现的重要指标。概言之,对良法善治愿景的不懈追求,乃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远期目标,亦是其“内心动力”。

从表述上看,良法善治系由“良法”与“善治”两个词汇组合而成。然此种组合并非简单的机械嵌合,其遵循了一定社会发展规律。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见欲成善治必始于良法,良法系实现善治的国之重器。

诚然从法律运行角度而言,良法并非可径直孕育善治,但“要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良法,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譬如若没有精心设计的建造方案,万丈高楼又凭何而起?正有鉴于此,前述决定进一步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二)《民法典》视域下法制完善与法治进步

循欧陆法典化传统,在过去几十年中,制定一部满足中国发展之需要的《民法典》,不仅是一代代民法学者们的夙愿,同时亦是摆在国家管理层面前的时代重任。自1954年起至2002年,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几经起伏。后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第五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并于2017年出台了《民法总则》。此去又两年,民法典诸分编编纂已“渐入佳境”,“民法典时代”即将到来。回顾此番历史,足可谓“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

“法典化不在于汇集、汇编、提高或改进现存的科学性法律,而是借助于新的系统性和创造性法律建构一种更好的社会制度。”民法典的出台将改变以往我国民法规范性文件零散分布的局面,极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因此增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和谐与内容妥洽。

具体而言,可从如下两方面予以释明:一者民法典的施行将推动我国民事立法形式化完备,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内部整合,由此进一步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严谨性;再者民法典的施行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次重要更新,此次《民法典》绝非对既有规范性文件“炒冷饭”,而是在审慎把握我国当下社会生活未来发展趋势基础上,所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前瞻性修订,其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质量完善。

受《民法典》编纂助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完善也必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步。即没有法制作支撑,则法治便如空中楼阁,任何法治理想的落地,首先需要现实法制平台予以有力承接。而“众所周知,在谈到国家发展和治国理政时,法治都是首要的基本前提之一”。

由上可知,在当下时期,《民法典》编纂将有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以此助推社会主义法治进步。而社会主义法治又理应是前述善治的应有内涵,正所谓国家善治体系中的“压舱石”。循此路径前行,民法典方得融入到良法善治的演进洪流中:民法典恰如一面旗帜,其高扬着党和人民对良法善治愿景的不懈追求,同时引领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过程中的法治立意。


本土问题化解逻辑

“虽然从整体来看,国家治理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共性,但是在不同国家的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无法‘通约’的部分。”有鉴于此,“本土化思维”理应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核心思路。

进言之,《民法典》除有助于良法善治理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落实外,从更加具体的“问题意识”层面上讲,其还有助于现实中诸多本土问题之化解,由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清理了诸多障碍。

(一)现代法典与本土意识

在过去三十多年间,随对外开放程度的持续扩大,如今中国在全球事务中的参与广度与深度均不同往日。在此过程中,国外先发经验为我国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与此同时,如何助推中国更有力参与全球化进程,亦是如今应予审慎思考的议题。置身此种现实环境考量,则中国《民法典》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切实呈现中国对外开放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开放提供私法保障。

从另一方面看,中国民法典编纂承载的重点任务更应指向对内改革。概言之,中国民法典应着眼于我国本土问题的化解。中国《民法典》虽主要追随大陆法系的法典范式,但其任何一项制度不仅产生于中国,同时也应服务于中国。此即意味着“中国问题意识”应是指导《民法典》出台的主导意旨,其颁行及建立的裁判规则理应有助于中国社会中现实问题的解决。一部成功的中国民法典必须恰当展现中国对内改革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私法指引。

据上可知,在与世界主流发展趋势保持密切联系时,着重于中国本土问题的化解,此应是当前应秉持的主导意旨。同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而言,以解决中国内部问题为主线的本土意识亦是其主导意旨。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针对性解决“中国问题”,即有明确问题导引和目标意识,并应以重大关键性问题为抓手,通过分析思考找出当下或未来重大关键性问题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深层根源,才能着手推动解决这些尖锐矛盾和难题。其中针对中国具体国情本色找准问题是深入剖析问题的基本前提,也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基点。

由此来看,《民法典》编纂致力于中国本土问题解决的思路,与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走向完全契合。只不过术业有专攻,《民法典》系在更为具体的私法领域内,着眼于重大现实问题的化解,由此在这一领域内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在私法领域内的有效实现。

(二)典型议题与民法典回应

本次《民法典》对诸多重大现实议题进行了回应,此处具体以物权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及合同编相关内容为典型而作引介,借此管窥《民法典》对当下中国发展实践的热切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探索农地 “三权分置”与宅基地 “三权分置”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担保;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制度。

在总结有关农地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审议情况,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对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以体现 “三权分置”改革精神 。

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从“禁止”到解禁,用法治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过关于征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 “三权分置”问题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均涉及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关系,物权编对这三大块内容直接规定甚少,仍参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这与国家治理两个现代化要求存在差距,对此期待《民法典》后续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调适。

除规定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编外,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编亦是民法典编纂中的重点版块。

为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精神,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前述民法草案合同编针对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保留了现行合同法中成熟与成功的规则,另一方面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一般规则根据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作出了修改。

例如,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规范了电子交易行为,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之特殊规则;践行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民法草案对当事人提出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等;增加了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针对消费者屡遇“霸王条款”的情况,草案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考虑到大多数债法的基本规则已在合同总则中作了规定,此次民法草案未单设债法总则,故合同编实质上担当起了债法总则之重任,其补充完善了所谓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具体规制等,但这些是否能够与合同编其他制度在体系和内容上契合,仍是民法典编纂最后冲刺中应予慎重思考的议题。


人权保障人本逻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作《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确立了以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民法调整对象,清晰表达了民法的人本性和主体性特质。”就此而言,其与前述“人民中心发展思想”完全契合,且因自身特征而在民生保障与福祉增进方面独具优势,由此承载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一)现代民法“人之权利法”属性

通说强调,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规范之总和,其财产关系主要体现为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则主要体现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然无论是何种关系,民法从来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其规范财产关系最终目的在于促进财产利益对民事主体的反馈,由此增进民事主体获得利益改善的机会。

例如借助物权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由此保护民事主体财产静态安全,以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目标;又或者借助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据此保护民事主体财产动态安全,以实现“劳有所得”追求。至于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则更呈现出对人之主体性的尊重与关怀。例如借助人格权法保障民事主体生命安全、名誉评价、隐私维护、精神安宁等,又如借助身份法保护民事主体婚姻自由、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继承有序等。

总言之,“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怀。”

民法既是以人为核心的法律,那么其本质上又是如何保障人安全有尊严地生活?具体而言,民法通过权利赋予与权利保护而为人安全有尊严地生活提供制度支持。民法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给与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自由,为其追求向往生活创造机会;民法通过保护民事主体权利,落实其权利行使内容,使其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免于非法侵害风险。正有鉴于此,民法才被称为权利法。

综上所述,民法既以保障人安全有尊严地生活为根本目标,又以权利赋予及权利保护作为达成此种目标的核心手段,故民法实乃“人之权利法”。概言之,人既是民法制度的中心要素,又是民法权利的集合。

(二)中国民法典人权保障举措管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又一重要目标,而法治的核心在于确认和保障权利。”权利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链接枢纽,除宪法外,其在我国新时代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主要的载体即为民法典。作为现代民法,中国《民法典》亦是“人之权利法”。

依《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见我国制定中的民法典亦以“人”为中心要素,意在追求“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安定状态。

其次草案第三条继续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据此可知,权利赋予与权利保护系我国民法典为自身确立的“头等重任”,而这根本上旨在保障民法中的“人”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中国《民法典》“人之权利法”属性必然聚焦于民生领域,凝结于人民福祉的增进。

例如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合同编草案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典型合同规则,补充完善了债的一般规则。

新增人格权一编,规定各种具体人格权。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完善债务清偿规则,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指引下,“相关法律制度的目标追求应牢牢定位在保障基本民生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上。”就此而言,中国民法典可谓“排头兵”。其乃是“人之权利法”,旨在我国当下实践中聚焦于民生保障与改善,致力于人民福祉之增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过程中,中国民法典是推动人本逻辑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在日常生活实现的重要力量。


公平蕴意拓展逻辑

前文解读内容表明,中国《民法典》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供给私法方案,推动自治在社会生活领域内广泛落地;将引领良法善治高立意,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完善;将秉持中国问题意识,着眼于本土重大关键问题的化解;将不断保障与改善民生,助力以人为本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实现。同时,在这些版块下,具体呈现了诸多实践举措。

然最后应强调的是,“公平”乃是贯穿这些版块的共同精神线索。“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一定的价值观念作为制定政策和实施行动的合理性依据,而公平正义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基准。”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平之间互动关系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公平的制度保障。

公平要求一视同仁,包括权利赋予、义务承担以及责任担当均应“对事不对人”。而要实现一视同仁,仅仅依靠个体之间自我约束并不可靠。此时仍需要国家力量介入,借由相应治理制度的干预,引导、督促甚至强制所有个体均服从于统一的共同准则。与此同时,国家治理制度完善程度又直接关系到公平实现效果。

自近代以来,公平已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认可的追求,然不同国家内现实公平状态存在差异。就此原因在于各自国家治理制度完善程度不同,具体而言即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成熟度不同。新的时代,我国正着力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便是要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准,以此为公平在我国落地开花结果构建制度保障。

其次,公平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度。

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是否完成,对此理应综合运用各种尺度加以衡量,诸如效率、安全、自由等。然在众多尺度中,最为关键的当属公平尺度。《论语.季氏》曾有云:“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此种“均平衡”思想早已被铸进中华民族血脉之中,其虽与当前阶段经济发展规律偶有出入,然其中闪耀着的朴素公平观却反映了华夏民族自古以来的理想追求。据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过程中,公平仍应是其价值精髓,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否成熟的价值尺度。

总言之,公平的实现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制度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亦需要公平予以证成。

(二)《民法典》公平原则及其现实价值

如前文所述,《民法典》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提供了私法方案。那么《民法典如何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公平,其对于国家治理现代下公平实现又具有何种现实价值?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公平原则系我国《民法典》基本理念。事实上置身不同学科场域,因解读维度不同,关于公平内涵的认识必有差异。就我国《民法典》下公平内涵之解读立足的维度,上述条款已给出了答案。其中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第5条紧随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将这几条统筹起来观察则会发现,“主体平等”与“意思自由”系民法中公平原则两大支撑:首先若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则特权将随之而生,由此所谓公平殊难实现;其次若民事主体意思不自由,则必然强迫丛生,由此所谓公平也难以孕育。

由此可见,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涤除了特权风险,而意思自由则防范着行为压迫。当既不存在不合理优先之特权,又不存在不恰当之压迫时,民法典下公平始得产生。有鉴于此,在我国民法典下解读公平内涵时,须同时立足于主体平等与意思自由两种维度。当民法典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供给私法方案时,则对其下公平内涵的丰富将产生如下影响:因国家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故国家治理下的公平亦具有多维内涵侧面,而当民法典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进程后,则主体公平与意思自由便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下公平之独特意蕴。

综上所述,“由传统管理型国家向现代治理型国家转型,不仅依靠法律、制度、规章等刚性力量,更需要价值、道德等柔性力量。”刚性力量确保转型过程有据可循,柔性力量则确保转型幅度富有张力。

进言之,公平原则系中国民法典编纂时恪守始终的基本原则,由此公平价值系我国民法典所追求之基本价值。从自身私法属性出发,民法典中公平以主体平等及意思自由为内涵基本维度。在实际生活中,主体平等赋予民事主体同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而意思自由则赋予民事主体自主安排生产生活的空间。

一旦民法典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中被广泛切实运用,则我国国家治理将真正进入到本文初始即提及的“私法自治”时代。

结语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际运行有赖于诸多版块组合发力。就此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出台而言,其将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供给私法方案。此种角色定位表明,中国《民法典》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同时亦将成为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载体。

具体而言,《民法典》将为我国国家治理注入更多私法自治因子,强化我国国家治理软实力;将极大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步,提升我国国家治理法治水准;将致力于本土重大关键问题的化解,协助清除我国国家治理改革中的阻碍;将聚焦于民生改善与人民福祉增进,推动社会主义以人为本人权观在我国国家治理改革中的落实;将带动公平理念在发展实践中进一步具化,促进我国国家治理改革下公平内涵的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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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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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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